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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污染相关法律

空气污染相关法律

空气污染相关法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行政法学防治雾霾思考

当前,中国的快速发展已成为世界的焦点,而伴随着经济大幅增长,近几年国内特别是北京的雾霾问题也愈发凸显,可谓世界热议,民众焦心。经济的快速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付出巨大的环境代价,政府作为防治雾霾的主导力量,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入手研究雾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北京市防治雾霾的行政法制建设现状

北京是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前来务工求学的外地人口众多,城市可承载容量和日常运行的压力越来越大,再加之北京当地和周边省份都以传统工业生产为主,经济增长方式较为粗放,近几年,北京的大气污染问题逐年加重。据统计,2013年北京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合计为176天,严重污染13天,全年总天数中优良天数不到一半。2014年的北京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47.1%,除了6月、8月和9月没有发生严重污染外,其他各月均有重污染发生,严重污染日数累积达到15天,比2013年多出2天。在2015年12月7日晚,北京市首发了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在北京雾霾天气频现,对民众身体健康、交通出行、城市形象等各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大,“PM2.5”成为了人们口中的高频词,“APEC蓝”、“阅兵蓝”成为民众的期盼,每日的天气状况时刻牵动着北京乃至全国人民的心。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推动雾霾问题的防治工作,中国目前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环境保护部门为了应对当前新的城市空气污染问题,也全面提出大气污染联防联治的目标、思路和方法,如新的《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与计划》,2014年7月更是了有史上最严之称的空气污染治理考核规定。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开始实施,区域合作步步推进,污染监管层层加码,环保法律与时俱进。随着国家的大气污染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政策文件,北京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单双号限行、停产、督查等治霾举措都已经开始实施,如2013年的《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除此之外,北京还了与天津市、河北省的合作框架协议,努力探索联防联控治理区域雾霾的新思路。

二、北京防治雾霾过程中存在的行政法问题

近几年,北京在防治雾霾问题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相关行政法规较之以前也有所进步,但是还缺乏独立和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执法和监管工作也存在一系列问题,目前北京雾霾问题的治理效果仍不够理想。

1.行政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机制僵化。空气污染所造成的首要危害是对人体健康的损害,这一系列危害所直接侵害的就是公民的环境权。现阶段,在防治城市空气污染中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主要法律依据,但仍缺乏一部更具有针对性、专门性的全国立法来推动空气污染问题的有效解决,其中,新的《环境保护法》对于公民的环境权利也缺乏更加全面而权威的保障。另一方面,北京现有的行政法规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煤烟型城市空气污染,并没有涉及当下对城市公民健康危害最大的新型污染物PM2.5,并且對作为空气污染重要来源之一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的规定也不能满足当前治理的需要,于当前愈发复杂的空气污染问题而言,相关法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2.行政执法理念比较落后,效力低下。在北京,部分环境行政主体执法理念过于陈旧,使得环境执法活动冲突不断,执法效果不尽理想。在日常执法活动中,部分政府环境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执法的错位、缺位现象屡现。现阶段北京相关环境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多采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强制性执法方式,这还造成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激化、冲突不断,执法效果也大打折扣,执法效力较低。

3.行政法律监管力度欠缺,责任模糊。北京当前的雾霾治理模式仍属于政府主导型,政府承揽了很大一部分的雾霾防治工作。而随着政府简政放权,环境保护市场的关系又越发复杂,传统的雾霾监管模式已经失灵,出现了行政监管视野不足,现场监督非连续性等问题。政府在雾霾防治中的责任分工仍不够明确,职责界定比较模糊,实践执法过程中,因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不作为而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也屡屡发生,由此可见,运用行政法对行政主体进行有效规制,建立统一、协调的雾霾监管机制迫在眉睫。

三、推动北京市雾霾问题更好解决的行政法学路径

鉴于当前北京雾霾问题的复杂性、特殊性及紧迫性,应尽快构建起一套完整的有针对性的城市空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和方式,加强行政监管和公众参与,从而为今后的防治雾霾工作提供更加可靠有力的保障。

1.完善行政立法,构建雾霾防治法律体系。当前我国城市空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传统民法及刑法对于雾霾问题的解决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除了要对公民环境权进行立法确认,还应不断完善保护公民环境权得以顺利行使的行政法制。在立法层面,要制定出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以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全面的、系统的城市空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而在此基础上,北京市还要尽快出台针对机动车尾气排放和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从而不断完善雾霾防治的法律体系。

2.转变行政执法方式,创新执法理念。法律赋予了相关行政机关在环境领域一定的管理权,但此项权力的行使是以环境保护的义务为基础的,究其本质,环境保护乃行政机关特别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因此,北京市环境行政主体尤其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自身环境保护的职责与义务,明确自身在环境保护过程中不仅仅是环境的“管理者”,也是环境的“服务者”,同时也要转变传统的行政执法方式,注重非强制环境行政执法方式的广泛运用。

空气污染相关法律范文第2篇

下面的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下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4月份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为配合此项工作,全国人大环资委成立了由蒲海清副主任委员为组长,汪纪戎、倪岳峰副主任委员为副组长,汪光焘主任委员、包瑞玲、许健民、张兴凯、张洪飚、孟伟、顾逸东、蒋庄德等委员参加的调研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调研工作非常重视,陈至立副委员长亲自参加了广东调研,实地考察了广州、佛山和珠海的有关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站建设等情况,并对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重要意见。为做好议案办理工作,我委还邀请提出有关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了调研。今年2月至3月,调研组分4个小组,先后赴上海、福建、贵州、重庆、广东、山西和陕西7省(市)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对北京市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赴地方调研前,调研组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汇报,并请各省(区、市)人大环资委协助提供了相关材料。调研结束后,全国人大环资委召开了全委会,听取了环境保护部代国务院拟的报告稿,并提出了相关意见。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国务院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将“十一五”期间实现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0%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约束性指标。近年来,围绕落实污染减排目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入手,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同时注意到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积极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基本稳定并部分好转

大气主要污染物浓度逐年下降。2008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8.95%,污染减排取得重要进展。2008年全国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较2005年分别下降了16.7%、14.9%和3.7%。酸雨发生面积和影响范围没有明显变化。

多数城市空气质量有所好转。2008年,全国监测的519个城市中,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从2005年的60.3%增加到76.8%,劣于三级的比例从10.6%下降到1.4%。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优良天数比例持续增加,平均达到90.5%,较2005年增加5.8个百分点,提前完成了环保重点城市“十一五”规划目标。

重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显著。近年来,北京、山西等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地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北京市为确保奥运空气质量,共实施了14个阶段200多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奥运期间,北京市和周边地区共同实施区域联防机制,确保了奥运期间空气质量全面达标。山西省2005年大气环境质量在全国倒数第一,大气污染问题受到广泛关注。近几年,山西省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全省二氧化硫排放量从2006年起连续三年持续下降,到2008年已完成“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任务的97.8%,减排进度和减排量均在全国名列前茅。

(二)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

重点行业减排效果明显。通过实施脱硫电价政策,火电厂脱硫工程取得积极效果。2008年底,全国投运的火电脱硫设施已达3.63亿千瓦,占全部火电机组的60.4%,形成脱硫能力约1000万吨/年。各地严把环境准入关,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近三年来,全国累计关停小火电3420万千瓦,占“十一五”关停目标的68.4%,每年节约燃煤4300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73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900万吨。

清洁生产稳步推进。上海市把清洁生产作为促进产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通过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清洁生产已从工业系统扩大到所有产业领域。广东、福建等地都对污染严重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全国近9000家企业实施了清洁生产方案,削减污染物10%以上。

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近三年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共下降10.08%,相当于累计节约和少用能源约2.9亿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硫排放329万吨。钢铁企业焦炉、高炉和转炉煤气的回收利用率提高到97.8%、93.5%和90.98%。

(三) 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明显

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近年来,各地加大取缔和改造燃煤锅炉力度,实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等措施,污染排放得到大幅削减。陕西省拆除燃煤锅炉3000多台,实施“气化陕西”工程,2008年10个设市城市空气优良天数平均达到321天,比2005年提高60天。2008年,全国集中供热面积达到30亿平方米,为改善城市大气质量发挥积极作用。

清洁能源使用量逐步提高。2008年全国水电、核电和风电等清洁能源使用量较2005年增长37.2%,天然气用量增长61.4%,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硫240万吨。大中城市普遍推行清洁燃料代替燃煤。北京市从1998年到2008年的10年间,对9.4万住户实施“煤改电”,较好地解决了低空污染问题。重庆市投资40亿元对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用天然气代替燃煤,年减少燃煤200万吨,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11万吨、可吸入颗粒物5.7万吨、氮氧化物1万吨。通过推广清洁燃料,优化了居民用能结构,减少了对大气的污染。

建筑扬尘污染有效抑制。建筑工地扬尘是城市颗粒物污染的来源之一。西安等地通过绿化覆盖、地面硬化、加强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了城市扬尘的产生和排放。上海市建立了扬尘污染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划定了728平方公里的扬尘控制创建区,全市区域降尘量平均下降了20%。2008年,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6%,有效抑制了城市扬尘污染。

(四) 机动车污染控制得到加强

环保标准不断完善。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和修订了20多项机动车排放标准,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排放标准体系,有效遏制了新生产机动车污染排放。完善汽柴油车技术标准,制定乘用车燃料消耗标准,鼓励环保节能汽车发展,促进了汽车产业的技术升级。我国用3年时间实现了从国0向国1标准的过渡,现已开始实施国Ⅲ标准,北京等城市率先实施国Ⅳ标准。

机动车污染控制制度有效实施。全面实施新生产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制度,加大对新车检测力度。部分城市实施了环保标志管理,加大淘汰高排放老旧车辆的力度。近三年来,上海市共报废更新公交车8000多辆。提高车用燃油品质,淘汰含铅汽油,部分城市全面供应使用国Ⅳ标准车用燃油。广州、贵阳、西安、重庆等城市对公交车进行了“燃油改气”工作。深圳市率先在国内建成使用机动车排气检测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对26家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进行联网监控。

公共交通建设不断加快。全国大中城市普遍设立公交专用线,公共交通体系不断完善。北京、上海、重庆、广州等城市将发展地铁和轻轨建设作为“十一五”城市交通发展的重点,有效缓解了交通拥堵,减少了机动车污染排放。2008年,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长度达264.3公里,日均客运量达308万人次,比上年增长38.2%,公交专用道达86.2公里。

(五) 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

大气污染相关法律逐步健全。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加快制定或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各项法律,为减少和控制产生污染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不少地方完善了配套法规建设,浙江、天津、深圳等省市都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增强了法律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不断完善。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出台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制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广东、上海、山东等地还制定并实施了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排放标准,加大了大气污染治理力度。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长期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造成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难度加大,历史欠账增多,加之长期形成的粗放式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转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一次能源消费量增长迅速,产生大量新增污染物排放,同时,产业结构调整缓慢进一步加大了大气主要污染物削减难度,致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粉尘等煤烟型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成为产生大气污染问题的主要因素。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速发展,细颗粒物、臭氧、挥发性有机物等新污染物危害日益凸现,可吸入颗粒物已经成为城市空气最主要的污染物。当前,新老污染交错,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情况极为复杂,任务极其艰巨。

(一) 大气主要污染物治理仍然任重道远

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造成巨大压力。燃煤是我国大气环境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粉尘等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十五”以来,我国煤炭消费量从15.2亿吨增加到27.4亿吨,增长80.3%,平均每年增长2.1亿吨。偏重的工业结构加大了大气污染物削减难度。2008年我国重工业增长13.2%,6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0%。虽然全国前三年已经完成“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任务的89.5%,但各地任务的完成情况进度不一,有些地方任务完成尚未过半。目前,在全国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比例已经过半的情况下,“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减排二氧化硫的难度增大。氮氧化物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逐渐增加,控制氮氧化物的要求日益迫切。

(二) 大气污染的区域型、复合型特征加重

区域大气污染出现恶化趋势。城市能源大量消费造成多种污染物高强度集中排放。城市集群现象加剧了污染物在不同城市间扩散,导致污染区域逐步扩大。据环保部门分析,通过气流输送进北京市的污染负荷占总负荷的30%。当前,酸雨、臭氧污染和细颗粒污染突出表现为区域性大气污染。据气象观测显示,近年来我国长三角和京津冀地区的区域性光化学污染严重,珠三角地区灰霾天气日趋严重。2008年,珠三角地区平均灰霾天气在100天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仅从行政区划的角度考虑单个城市大气污染的防控措施,不仅治理成本高,而且难以有效地降低污染程度,区域联防联控的管理机制亟待建立。

空气质量评价体系已不适应发展需要。我国采用空气污染指数表征城市空气污染程度和空气质量状况,现行对城市空气质量评价仅用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指标。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确定的衡量空气质量标准的9种污染物中,只有少数城市开展了一氧化碳、臭氧等污染物监测,其他污染物仅进行选择性监测。目前,我国大气污染已经从煤烟型污染演变为煤烟型和氧化型复合污染。PM2.5、臭氧、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相互耦合,经过二次反应后形成高浓度细粒子污染,造成空气能见度降低、地面臭氧浓度升高、大气氧化性增强,已成为产生灰霾、光化学烟雾的主要原因。由于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PM2.5等部分污染物未纳入评价体系,造成环境部门公布的空气质量数据不能客观反映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所公布的空气质量等级往往又与公众的感受有较大差距。

(三) 机动车污染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影响日益突出

机动车尾气排放量增长迅速。从2003年到2008年,我国汽车保有量从2421万辆增加到6467万辆,增长了1.6倍。据统计,2008年,机动车尾气排放成为大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氮氧化物排放量占总量的50%,一氧化碳占85%。近年来,机动车销量增长迅速,2008年汽车产量达到934万辆,但1.3升以下排量汽车份额仅占25%左右。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气体形成的光化学烟雾日益严重。在煤烟型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的情况下,机动车污染对城市大气环境的影响更加突出。

机动车污染防治缺乏统筹协调。机动车污染防治包括在用车检测、车用燃油及添加剂管理、车辆报废与回收等多个环节。由于缺乏有效地协调机制,管理部门间职责交叉、权责脱节,尚未形成综合管理的合力,影响了机动车污染控制的效果。由于检测技术落后、成本高等原因,法律关于环保部门对在机动车停放地进行环保检查的规定、超标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的制度、年检制度等在实施中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四) 农村地区大气污染问题显现

乡镇工业污染问题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空气质量总体好于城市地区,但乡镇企业点多面广,企业集约化程度低,污染治理水平相对落后,污染排放量较大。随着城市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推进,一些焦化、冶金、建材等污染企业不断向农村和经济落后地区迁移,造成污染也随之转移。由于基层环保部门监测能力严重不足,对污染源的监督不够,一些乡镇工业排放有味、有害气体,严重影响周围农民生产生活,由此引起的投诉明显增多。

夏秋两季大量农作物秸秆焚烧对周边大气环境也造成严重影响,不少地方为禁止秸秆焚烧采取严防死守措施,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党中央重视、群众关心、国际关注。大气污染不仅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制约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负责、政策引导,突出重点、防治并重,依法推动大气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一) 进一步提高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大气环境状况是影响环境质量、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能源资源和环境状况对经济社会发展愈益构成严重制约。近年来,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方面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大气污染产生的酸雨、粉尘、光化学烟雾等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一些地方发生的污染事件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酸雨污染水体影响了生态环境改善。同时,大气流动性强的特性使大气污染问题成为重要的区域性环境问题,也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可以说,大气污染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改善,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影响和对外交往。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作为检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 切实加强宏观调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从源头防治大气污染的根本措施,大力推进规划环评工作。严格项目审批,严防落后产能转移,严禁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加强国土规划,按照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确定发展方向。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和排放标准,对已无环境容量的区域禁止新建增加污染排放量的项目。

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建议国家通过产业政策,引导地方政府和企业从重视经济增长速度转变为重视经济发展质量,在重视GDP增长的同时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建议国家从长远战略考虑,出台支持小排量、低污染汽车生产和销售的导向性政策,提高小排量汽车市场份额。解决燃油清净剂强制添加政策与自愿选择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大力推进洁净煤技术的运用,提高原煤洗选比例。

重视经济政策支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完善落后产能退出的补偿政策,引导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尽快落实国家2007年提出的关于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政策。研究制定氮氧化物污染防治经济政策。

注重调整农村能源结构。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农村能源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但距离满足需要还有差距。建议国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指导,加大对农村沼气建设的投入力度,解决农村能源紧缺的问题,减少农村生产和生活用煤带来的污染排放。

强化企业和公众环保责任。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仅要落实地方政府的减排责任,也要强化企业和公众的环保责任,明确企业减排的主体地位。既要鼓励企业依法治污,又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倡导公众选择简约的生活方式,引导绿色生产和消费。

(三) 采取综合措施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全面落实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各项法律。近年来,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陆续出台或修改,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当前,要把《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进一步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从源头控制污染,促进能源的节约使用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对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煤层气等能源的开发利用,并要与群众生活紧密结合。要重视核电的开发利用,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建设进度,加强对核心技术的科研工作和安全监管,确保核电科学、健康、安全发展。推动研究建立低碳经济试点。

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加快建立健全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体系、技术创新支撑体系、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等,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推动关键技术创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组织实施清洁生产重点工艺技术示范工程,对重点行业和企业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建设

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大气环境指标体系。现在大气环境质量评价体系是1982年针对煤烟型污染建立的,虽然1996年进行了调整,但已不适应当前发展阶段,不能客观反映污染特征与群众感受。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修改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价体系。研究建立适应区域污染特征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增加臭氧、一氧化碳、PM2.5、能见度等监测指标。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随着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提高排放标准。鼓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健全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体系,有效控制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尽快启动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工作,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严格氮氧化物控制要求,加快推动氮氧化物控制技术设备的国产化。

切实加强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大气环境监测技术装备的投入力度,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保障制度。统筹城乡环境监测工作,加快基层环境监测体系建设,重视对农村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信力。增加市、县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数量,科学合理布局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反映城市环境质量现状。加强对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制度,尽快形成大气环境监测网络,确保监测数据全面反映污染排放情况和变化趋势。

(五) 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空气污染相关法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大气污染;空气质量;环境;政府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198

1引言

“雾霾天”对于我们来说已经不是一个新鲜词汇了,几乎在我国大部分城市都出现过,这样的天气现象既是近代以来工业现代化衡量标志,更是大气环境恶化的影射。人口的过度增长决定了各种能源的大量消耗,当煤炭、石油、天然气在为现代人生产生活提供便利之时也蕴含着隐患:它们燃烧所产生的有害物质,如废气、烟尘等排放到空气中后,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大气问题引起了社会学家的广泛关注,他们力图从呼吁公众提高环保意识、节约资源角度来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笔者认为,降低大气污染率,净化空气质量,为人们提供美好生存家园更是从事地理科学教学工作者的一项重要工作,既要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向学生们灌输环保理念,又要将所学、所见、所想应用于有效解决大气污染这一现实问题的研究上来。

2大气污染的内涵

大气污染,又被称作空气污染,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大气污染做出如下定义: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在呈现出足够的浓度,并达到足够的时间后,而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的现象。那些进入了大气中的物质可以是气体、固体、液体或是悬浮物,而这类物质如若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环境造成不同程度危害的,都可以称作是大气污染物或是空气污染物,每一种物质所含成分、数量、性质不固定,其污染度也不尽相同。透过定义,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凡是那些导致空气质量变差的物质都是大气污染物,目前已经被人类发现的大气污染物大约有100多种。

3大气污染产生的原因

我国的煤炭储量相当可观,使用量更是位居世界榜首,我国北方城市由于冬季寒冷,对煤炭的需求一直居高不下,煤炭资源的开垦固然为经济值的增长带来有效路径,但煤炭大量焚烧之后产物――煤烟和粉尘,这些有害物质严重污染了空气,对居民的生产、生活以及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害。年老体弱者、儿童常在季节交替之际出现咳嗽等症状。大气污染的来源有很多,但究其根本莫过于工业废气、汽车尾气等人为手段造成的污染。

4治理大气污染的对策分析

41各地政府务必切实履行治理职责

各个地区的政府部门务必要履行好解决地区环境问题的职责,调动和配合各个部门使地区内的大气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政府务必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保护环境问题的各项决议和措施,提高执行力,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有利于当地科学、持续发展基础上调整产业结构,推广改善空气质量的清洁能源,加大对工业产业园的扶持整改力度。一旦发生企业污染物空气质量超标,肆意破坏环境的现象要严惩不贷,加大打击和惩治,以儆效尤,要让企业负责人意识到环境对于自身生存、生活、生产的重要性,在整个地区建立起“人人爱环境、人人护环境”的天然防护林。

42加强对污染物来源的控制力

目前,我们国家对大气污染物的防治主要体现在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物质上,因为从整体的宏观大环境而言,煤炭的大量燃烧和使用一直被默认为大气污染的“头号杀手”。但事实上,随着近些年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在得到满足后,自身精神追求也愈发向高层次挺进。私家车尾气排放、大型公交车尾气排放、工业园汽车产业的气体排放都严重增加了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数量。以往的数据显示,汽车尾气在大型城市表现尤为突出,但目前中小型城市的汽车尾气排放量也是令人触目惊心,雾霾、沙尘暴也开始频繁“光临”中小型城市了。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尚未对氮氧化物、细微颗粒等污染物做出明确的在量上的要求,所以加强对污染物种类的法律控制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才能以此为依据做好治理等工作的衔接。

43加大对污染空气质量的处罚力度

我国对污染空气质量的企业和个人处罚力度不到位,法律不健全导致公众将污染环境视为小事,“反正丢弃一次垃圾也不会对环境造成多大影响”、“没人看见就可以”,犯罪成本低廉使得环保意识无法深入人心,因此,发挥法律震慑力,用法律强制性来约束公民的环保自觉性势在必行。比如:将排放超标企业公布在政府网站上,通过舆论监督和媒体抨击,使企业在大众压力促使下为保声誉不得不对自身生产作业所产生的有害物质做净化处理;加大对污染物超标企业的处罚力度,在经济上予以严惩;对严重超标并屡教不改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待生产废物合乎空气质量标准时在予以重新营业;地区环保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监管职能,肩负起应承担的责任,发挥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行政推动手段。

44公开环境信息透明制度

要想让市民参与到保护环境中来,就必须要让他们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想让他们为生存空间的环境做出贡献,就必须增强他们对社会信息的熟知度。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地区的环保法规都对公众参与环保做出了明确的批文和规定。政府也应加大环保信息透明度,让公众掌握我们国家的环境现状、资源能源现状、大气质量相关信息,充分发挥民众主人翁意识和主体责任感,激发他们为改善生活质量而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然而,在我国某些地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公众无法全面了解他们的栖息之地的环境质量现状。

45建立信息反馈机制

对于环境信息的适时反馈,不仅能够增强信息透明度,还能通过所得的信息加强对地区空气污染治理方法措施的调整和改进。比如:在道路旁设立PM25监测设备,一方面使公众了解环境污染度,另一方面又与其他城市形成空气质量对比,真实、有效的数据便于与其他地区共同建立联防联控制度,毗邻城市应打开门户,在遇到突发性大气污染事件时,要加强沟通,建立统一战线,共同应对挑战。

治理大气污染是一项需要调动各方力量,经过数代人的努力共同完成的艰巨任务,不是单靠一个部门、一项措施就可以解决的。要有国家部门的政策制定,要有地区政府的执行,要有环保部门的配合以及公众的自觉响应,借鉴其他国家治理大气污染的宝贵经验,将大气污染程度降低到最低点。笔者也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理想家园再也不是梦想,蓝天绿水一定会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余敏江,黄建洪生态区域治理中中央与地方府际间协调研究[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

空气污染相关法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命令—控制;市场诱导;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0-0118-02

一、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现状

(一)命令—控制制度执行无保障

命令—控制手段是世界公认的、比较有效的、且应用最广泛的污染控制手段。这种模式强化行政监管机构的权力和执行手段,赋予行政机构强有力的执行权和处罚权,主要通过设定综合性或单行的环境标准、制定环境规划、高效的行政处罚、多样化的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限期治理、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等方法实施。

中国在采用命令—控制手段防治大气污染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在该制度的执行上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环保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不够。中国环保机关在财政和人事安排上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而各地空气污染大户往往也是地方政府的利税大户,有些本身就是国有企业,实施处罚的主体和被处罚的对象都归属于政府,这使得环保行政机关在严格执行空气质量标准上处于两难境地;二是环保行政机关处罚所依据的环境标准不能满足环境质量的要求。与国际标准相比,中国目前有不少环境质量标准比较滞后。以空气质量标准为例,中国在新制定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中增加了PM2.5的数据,但是与其配套的监测方法标准、规范却无法满足需要,由于缺乏仪器适用性检测技术要求,中国在规范PM2.5的监测工作方面存在很大的纰漏。目前中国还没有针对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的相关标准[1] ;三是缺乏对环境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涉及到企业、政府和公众的利益博弈,作为监管者同样具有“经济人”的特性,同样会“权力寻租”或为“机构俘获”,需要建立广泛的环境行政监督制约制度,在环境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时,由监督机关督促其履行职责。中国的环境行政机关一方面权力配置不够,影响了其职责的发挥,另一方面,也有行政不作为。以大气污染防治为例,中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里并没有明确将政府机关列为监督的对象 [2]。

(二)市场诱导制度不够健全

命令控制手段作为一种最早和应用最广泛的防治手段,在长期的适用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弊端。最典型的是由于其强制性,无法激发出被监管者的积极性,不考虑污染防治成本的个体差异,实行统一的环境标准,造成防治成本高的污染者尽量逃避监管,与监管者“躲猫猫”,而对防治成本低的污染者也缺乏激励。尤其是在中国以GDP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模式中,对环境与经济的博弈,政府倾向于经济优先,但环境污染又不得不治理,折中的结果是实行较低的环境标准,污染成本要远远小于预防成本,造成企事业单位宁可缴纳排污费和罚款,也不进行环境预防治理。

(三)公众无法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制度严重不足

在环境治理领域中,既可能出现政府失灵,也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经济人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会造成监管者为被监管者“俘获”,出现权力寻租,而环境污染的形成本身就是市场失灵造成的,因此,对污染治理,需要独立于政府、市场的第三方参与。第三方主体因其公益性、独立性、草根性而避免了政府的权力寻租,因其特定的维护环境公益的宗旨和目标、成员的专业性和敬业精神避免了市场的盲目性和自利性。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公众参与的典型规定是“任何人和单位”都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制检举和控告的对象、程序等实施条款,导致该条规定成为无法实施的空中楼阁。比如,公众参与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获得充分的环境信息,但在实践中,政府不公布甚至拒绝公布环境信息很常见。2012年11月,北京市志愿者由于无法获得广州市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境信息而广州市环保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3]。

二、欧美发达国家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一)实行严刑峻法

欧美大气污染防治法最典型的特征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严格的管制措施。以PM2.5为例,中国的是年均35μg/m3,美国原执行的是年均15μg/m3,但美国联邦环保局在2012年12月,进一步降低该标准为 12μg/m3。美国还不断修订工业锅炉、焚化炉和水泥窑等污染设施需要达到的清洁空气标准,以及工业锅炉最大可行控制技术标准等,以切实实现空气质量标准。在执法上,欧美对大气污染实行刑事处罚、禁令、高额罚金等制度,处罚对象极其广泛,被惩罚的对象小到个人,大到巨型跨国公司,乃至市县、州政府甚至联邦政府,都可能受到美国环保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巨额罚款。如2011年3月,根据《清洁空气法》、《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以及《综合环境反应法》等,美国政府向通用汽车公司罚款5 100万美元。而中国的大气污染事故很少有受到重罚的,以2009年福建仙游血铅污染案造成多达203人血铅超标的情况下,罚金总额也才2 750万元人民币[4]。

(二)采取多种市场手段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就是在空气污染防治领域实施的。20世纪70年代美国为控制酸雨、降低空气污染又不影响发展经济,首创了泡泡政策、容量结余、银行储备、排放抵销等,取得了良好的制度绩效,成为各国争相借鉴的典范。排污权交易可以提高污染防治资源的使用效率,给由于技术改进等方法而超量减排的厂商以出售剩余的排污权的激励,而治理污染成本较高的企业,也可以通过从市场上购买排污权指标达到降低污染排放的目标。欧盟为减缓全球气候变暖而实行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另一个经实践证明比较成功的环境经济法律制度,该制度的原理正是借鉴了排污权交易制度。除此以外,欧美还广泛实行种类繁多、功能各异的空气污染税,通过市场价格杠杆控制污染的排放。

(三)公众普遍能够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首先,欧美立法赋予公众有大气环境治理的参与权,如美国《清洁空气法》建立了“公民诉讼”制度,赋予任何公民可以就空气污染向任何“人”,包括厂商、州县、联邦政府等的权利;欧盟制定的《奥尔胡斯公约》(《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的公约》)明确赋予各国民众与NGO团体对未履行公约的政府机构可提出控诉;其次,实行广泛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保证公众能够获得环境监管所需要的信息。美国有《信息公开法》、《国家环境政策法》、《行政程序法》等;欧盟颁布了《情报开放指令》、德国有《环境信息法》、英国有《信息公开法》等。再次,欧美国家政府支持和发展了数量庞大的环境NGO,这些环境团体以其专业性强、组织周密、财力雄厚等优势,成为公众参与的主力军。

三、完善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中国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监管手段

在中国这样一个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市场程度差异很大的发展中国家,对大气污染的基本防治手段仍然是行政监管,应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监管制度和方法,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刑峻法。一是加重大气污染的处罚力度。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对污染者实行重罚,迫使污染者不敢违法,从思想上主动杜绝靠污染转嫁和降低成本的苗头;二是实行多样化的行政监管方法。不断完善现场检查、限期治理、环境标准、行政指导、环境监测、突发性大气污染应急处理等命令—控制手段,不断优化和提高监管指标水平,完善监管配套技术法规;三是加大监督力度。把负有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官员的履责情况同其职位变动挂钩,实行严格的环境行政监管问责制,对行政不作为和不当作为的官员要依法追究其渎职等法律责任。

(二)注重构建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市场诱导手段

市场诱导手段是大气污染防治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要不断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市场机制,引诱大气污染企事业单位主动积极地预防和治理大气污染。一是构建广泛的大气污染税费制度,逐步建立主要污染气体税收制度,如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等;二是不断完善大气污染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大气污染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大气污染产权市场交易制度;三是构建和完善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绿色信贷制度、绿色消费制度、环境保险制度、绿色产品制度、绿色证券制度等。

(三)强化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制度建设

一是强化空气环境信息公开。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可采取在环保部门网站主动公示,接受公民申请告知,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公布等多种方式环境信息。除了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外,相关环境信息都应该依法公开;二是支持和促进环境NGO的设立和发展。特别是降低和简化环境草根社团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完善环境NGO的组织建设,形成民主决策的体制和机制,强化其公益性、专业性;三是构建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国已经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宣告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对于哪些组织和机关享有环境公益诉权还没有明确,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予以完善。

参考文献:

[1] 郄建荣.PM2.5监测方法标准规范欠缺 环保部拟发6项新标[EB/OL].http:///fzdt/newshtml/fzjd/20121112125311.

htm,2012-11-12.

[2] 张式军,曹甜.略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不足及其完善[C].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4.

空气污染相关法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西方国家 雾霾 经验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030-02

雾霾面积占我国国土面积的1/4,受影响人口约为6亿人,雾霾发生时导致机场关闭、道路管制、企业停产,不仅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雾霾及由此引发的环境问题是中国当前治理的重要难题之一。雾霾在很多工业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都曾出现过,但最终都得到有效治理,本文以英、美、德、日四个国家为典型,阐述发达国家在如何治理雾霾方面的经验,从而为中国的雾霾治理提供有益借鉴,实现十报告提出的建立“美丽中国”的理念。

一、英、美、德、日治理雾霾或空气污染的措施

(一)英国治理雾霾的措施

英国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也最早遇到环境问题,1952年伦敦出现大范围高浓度的雾霾,导致直接或间接死亡人数过万,成为20世纪的十大环境公害事件之一,促使英国痛下决心治理雾霾。

1.利用税收政策促进高能耗产业向低能耗产业升级。通过减少对传统高能耗产业的补贴控制钢铁、纺织等产业的发展规模,减少污染源。与此同时,还加大了对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污染排放少的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2.严格限制小汽车尾气排放,鼓励无污染的出行方式。英国制定并多次修改《清洁空气法案》,要求所有新车都必须加装净化装置,减少氧氮排放物,对汽车尾气的有害成分进行严格控制,并且推广使用无铅汽油。通过收取“交通拥堵费”等费用来改善交通状况,鼓励市民采用公共交通工具,通过修建自行车线路网、林荫步道网等措施提倡市民采用步行、自行车等方式出行。

3.增加城市绿化面积,改善城市环境。在伦敦城市设立绿色环形绿带,至20世纪80年代环形绿带面积是城市面积的2.8倍。伦敦市重视生态园林建设,在“花园城市”理念的倡导下,市内绿色植被面积达1/3。经过努力,尽管伦敦人口稠密,但人均绿化面积却高到24平方米,有利于净化空气。

4.实时监控空气质量并公布结果。英国创建覆盖全国的监测网络,用于测量空气中的各种污染物及其在土地、水中的沉积,并通过官网及时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供民众查询。为鼓励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开发了相关应用软件,用户下载这些软件后就可方便地查询所有监测点各种污染物的污染指数和相关数据,便于公众监督。

5.构建统一的联合治理体系。英国建立多个部门的联合治理体系。1996年成立的环境管理机构――英国环境署,统一负责河流、污染、废物、环境事务,这种新的管制方式使得环境保护与环境管理变得更为综合、统一,把空气、土地和水资源进行全面系统的治理。

(二)美国治理雾霾的做法

相对于英国的伦敦,1943年美国洛杉矶“洛杉矶雾霾”事件及其后的“光化学烟雾”污染,促使美国政府和市民下决心采取措施根治雾霾。

1.成立专门的空气质量管理机构。1970年以前,美国还没有联邦政府机构处理环境污染问题,这一年美国成立了美国环境保护署(EPA),专门应对环境污染问题。其职责包括制定环保法规、进行科学研究以及提供资金和技术等等。其后,洛杉矶烟雾控制局、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ARB)、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SCAQMD)等相继成立。

2.出台防治空气污染的法律法规。1955年美国制定《空气污染控制法》,之后相继颁布《清洁空气法》(1963)、《空气质量控制法》(1967)、《清洁空气法》(1970)等。1990年修正后《清洁空气法》,规定了由联邦政府制定空气质量的标准,包括车辆认证、检测、减排配件应用等,并且列出了空气污染物质名单。此外,对燃料的生产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这部法律因其广泛性和强约束性被视为环保法律制定的一座里程碑。

3.引入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美国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SCAQMD)推出了RECLAIM空气污染排放交易机制。SCAQMD依据历史数据分配给各企业的排放额度,且每年将排放额度递减。然后在芝加哥期货市场公开挂牌交易排放指标,使得排污权可以市场化,并且由SCAQMD在线实时监测各企业排污情况。

4.开发空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包括给汽车配备催化转换器、鼓励使用甲醇和天然气取代汽油、发展低排放或零排放技术、可用替代燃料的重型车辆和机车等。

(三)德国治理空气污染的做法

40多年前德国的环境问题特别严重,莱茵河被重度污染,两岸经常遭受酸雨的侵袭。经过治理规划,现在德国多数地区实现了空气清新,青山绿水。德国的具体做法是:

1.实施空气清洁与行动计划。这项计划针对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车辆进行限行限速、工业设备限制运转等措施限制释放颗粒物,并在城市里设立环保区域,只允许符合环保标准的车辆驶入;其次通过补贴手段强制减少排放。2007年德国对安装微粒过滤装置的柴油发动机汽车发放补贴,而对未安装过滤装置的车辆,则征收附加费。

2.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空气质量。第一,设定车辆排放标准,如对所有机动车都设定了排放上限。第二,设定工业排放标准。德国采用欧盟的《工业排放指令》,燃煤电厂必须出示相关证明来说明减少了对环境的影响,否则将被责令关停。第三,设定机械设备的排放标准。为满足2011年欧盟对非道路柴油发动机等机械执行了新排放标准,迫使相关柴油发动机安装微粒过滤器。

3.提升民众的环保意识。加强环保宣传,使民众意识减少排放人人有责任。德国民众的环保意识提高,自发采取环保行动,如工厂减少排污量,农户自觉发展生态农业,居民生活中广泛使用可再生能源等。

4.充分发挥非政府环保组织的力量。德国民间有很多非政府环保组织,并且作用非凡。在某些时刻,非政府环保组织会通过写信方式督促政府采取更优化的环保措施,参与政府环保政策和企业环保规划的制订。

(四)日本治理空气污染的做法

40年前的日本也遭受了严重的大气污染(主要是光化学烟雾污染),其严重程度远胜现在中国。面对大气污染日益严峻的问题,东京地方政府在施政纲领上添加了环境保护,并列为重要项目,为治理大气污染采取多种有效政策措施和先进技术手段。最终,日本在与大气污染的战斗中获得了全胜,并且使东京获得了世界最清洁大都市的称号。日本的具体做法是:

1.建立法律法规,限制企业的生产。1968年日本颁布《大气污染防止法》,以法律形式来强制工厂遵守排放气体标准。组织地方政府、民众缔结公害防治协定,允许民众进厂监督排污情况。对机动车产生和排入大气的废气的最高限量进行了规定,禁止投入运行超标车辆。

2.研究环保技术,发展公共交通。政府带头,促使科研机构联合汽车厂商改进汽车引擎,淘汰耗油高、排放大的旧式汽车。鼓励生产清洁能源汽车。日本政府通过大力修建四通八达铁道交通网,导致私家车的使用大幅下降。

3.加强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环境。《城市规划法》中规定,在东京市内的任何一个地方向周围延伸250米的范围里,必须见到公园绿地,否则就属于违反法律,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此外东京政府对新建大楼的绿地建设有详细的规定,不仅要求新建大楼必须有绿地,而且楼顶必须搞绿化,并规定了绿化的高度,做到绿化既有面积又有体积。

二、英、美、德、日治理雾霾或空气污染的成功经验

(一)成立专门部门,制定标准控制排污

根据实际情况立法和定制排污标准,是政府推动控制大气污染的主要方式之一。相关法律和标准还需要成立专门的部门去执行、管理。例如美国环境保护署,专门应对环境污染问题。既负责环保法规的定制,又对环境问题进行科学研究。英国环境署,联合多个机构,对水、土地、大气等污染进行综合治理,统一、高效地完成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

(二)调整产业结构,是治理雾霾的根本

以上四个国家都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虽然最后环境得到了改善,但是这之间的代价太高了。过去那种高能耗、高消费的工业化之路,代价太大。即使是发展到一定阶段,如果不改变能源、产业结构,高污染也是存在的。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服务业,是很多发达国家改善环境的重要举措。同时提升科学技术,加快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重视采用新技术加快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不仅减少排放降低单位能耗,而且实现带动国内产业升级。

(三)引入排污权交易,利用市场机制治理污染

排污权交易就是排污权利的交易。排污权是通过立法建立的相关企业的排放限额,并且允许这种权利能够像商品一样在企业之间进行交易,以这种市场行为来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排污权交易首先在美国《清洁空气法》及其修正案中得到应用,并率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控制大气污染源和管理河流污染源,后来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和采纳。而后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相继实施了排污权交易政策。

(四)提升民众的环境意识,全民参与雾霾治理

鼓励企业、民众和非政府环保组织共同参与和协作,使雾霾治理成为全社会参与的事情。

三、对我国雾霾治理的启示及对策

(一)应多部门联合治理雾霾

雾霾属于空气污染,其形成因素复杂,没有单一的原因。在治理过程中,既要抓污染源头,又要增加城市绿化面积,做到防治结合。目前城市雾霾的源头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汽车尾气的排放,二是燃煤锅炉等的工业污染,三是道路和施工场地的扬尘。需要多部门联合监管,包括对空气质量情况进行实时检测,制定相关环保法规,对违反规定的现象行为进行禁止处罚。同时做好城市规划,增加绿色面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二)充分发挥利用新能源的后发优势来治理雾霾

新能源是能够破解工业化模式造成能源和环境危机难题的一把金钥匙。由于中国目前处在工业化初期,尚未形成完整的能源利用体系,能源转型的成本比较小,所以利用新能源,可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经济发展带来的一系列环境问题。

(三)以市场机制为主来治理雾霾

在治理雾霾的过程中,不能单靠政府干预,市场机制要发挥重要作用。随着各地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式上线,应该定制一套合理的交易机制,制定一套合理的分配标准。

(四)充分发动公众参与雾霾治理

城市是民众的,单靠政府治理雾霾等环境问题是不可取的。在很多发达国家,尤其是德国,民众的环保意识非常高,往往有非常好的建议措施都是自下而上的。由民众提议,政府采纳。环境问题不仅仅是政府、国家的形象问题,它关系到每个国民的每日生活。因此,提升国民环保意识,将环保教育列入教育体系是必要的。公众应积极参与到环保建设中来,集思广益。并且付诸行动,从自己做起,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参考文献:

[1] 张孝德,梁洁.从伦敦到北京:中英雾霾治理的比较与反思[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4(3)

[2] 赵其国,骆永明,滕应,曹伟,吴绍华.当前国内外环境保护形势及其研究进展[J].土壤学报,2009(6)

[3] 郭秀丽.德国环境保护的“生态民主”[N].学习时报,2014(3)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北京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