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制药废水;防治措施

1引言

制药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其主要分类包括: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生物制品、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等[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HJ 611-2011)[2],为方便有针对性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将制药行业分为以下生产类别: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和中成药制造、单纯药品分装和复配。制药行业属于精细化工,其特点是工艺流程复杂、使用的原料种类众多、原材料利用率低、副产物多,因此导致制药废水组成十分复杂,有机污染物种类多、浓度高,COD和BOD5值高,NH3-N浓度高,色度深、毒性大,固体悬浮物SS浓度高等特征[3]。

根据统计,制药行业废水排放量较大,约占全国工业企业污水排放量的2%。大量制药废水的排放对于其受纳对象,无论是地表水体还是污水处理厂,都会产生不小的影响。因此,合理分析制药行业的水污染排污节点和污染因子,把握行业生产特征,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对于有效开展制药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非常重要,对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和促进制药行业实现社会、环境、经济“三合一”效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2制药废水组成及特点

2.1化学制药废水组成、污染因子及特点

化学制药是采用化学方法将有机物质或无机物质通过化学反应生产化学药品及化学原料药的生产过程。主要产品包括合成抗菌药、、镇静催眠药、抗癫痫药、抗精神失常药、解热镇痛药、抗肿瘤药等16个种类约近千个品种。

2.1.1废水组成

(1)生产过程排水。包括各类结晶母液、转相母液、吸附废液、溶剂回收残液及其药物残留等。

(2)辅助工程排水。包括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水环真空泵排水、纯化水制备过程排水、蒸馏(加热)设备冷凝水排水等。

(3)冲洗排水。包括容器设备清洗排水(如提取罐冲洗排水)、过滤设备冲洗排水、地面冲洗排水、厂房清洁排水等。

(4)化验室及实验室排水。包括药品检验或新产品实验过程排水[4]。

2.1.2主要污染因子及排污特点

根据调查结果[3],化学制药类企业生产废水中的污染物主要是常规污染物,即COD、BOD、SS、pH值、色度、氨氮等污染物。化学制药废水的特点是:用水量大,有机污染严重,排水为间歇排放。废水成分复杂,含有未参与反应的反应物、生成物、残留溶剂、催化剂、无机盐(副产物)等;废水可生化性较差,BOD、COD和TSS浓度高,流量大。pH值变化大,波动范围为1.0~11.0。

2.2生物生化制药废水组成、污染因子及特点

生物生化制药是利用生物体及生物生命活动来制造药品的生产过程,包括发酵制药、提取制药、生物技术制药。

发酵制药是指通过微生物的生命活动,将有机原料经发酵、过滤、提纯等工序制成药品的生产过程。主要产品包括抗生素类、维生素类、氨基酸类、有机酸类、酶类等药物。

提取制药是指运用物理、化学、生物化学的方法,将生物体中其重要生理作用的活性物质经过提取、分离、纯化等手段制造成药品的生产过程。主要产品包括氨基酸类、多肽及蛋白质类、酶类、核酸类、糖类、脂类等药物。

生物技术制药是利用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等,采用现代生物技术(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制取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的生产过程。主要产品包括干扰素、胰岛素、疫苗等。

2.2.1制药废水组成

(1)生产过程排水。包括发酵残液、破乳剂、废滤液、废母液、其他母液、溶剂回收残液等。

(2)辅助工程排水。包括工艺冷却水、动力设备冷却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去离子水设备过程排水等[5]。

(3)冲洗排水。包括容器设备清洗排水、过滤设备冲洗排水、树脂柱冲洗水、地面冲洗排水、厂房清洁排水等[6]。

(4)化验室及实验室排水。包括药品检验或新产品实验过程排水。

2.2.2主要污染因子及排污特点

生物制药类企业生产废水中的污染物主要是常规污染物,即COD、BOD、SS、pH、氨氮、动植物油等污染物。生物制药废水的特点是:成分复杂,有机物浓度高,溶解性和胶体性固体浓度高,pH值经常变化,温度较高,带有颜色和气味,悬浮物含量高易产生泡沫。含有难降解物质和有抑菌作用的抗生素且有毒性等[6]。

2.3中药饮片加工和中成药制药废水组成、污染因子及特点

中药饮片加工和中成药制药是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根据我国要点生产中成药饮片和中成药的制药过程。中药饮片是指根据辨证施治及调配或制剂的需要,对经产地加工的净药材进一步切割、炮制而成的成品。中成药是指任何用于传统中医治疗的任何剂型的药品,它是以中药饮片为原料生产的。

2.3.1废水组成

(1)生产过程排水。包括药材清洗和浸泡水、炮制工段废水、下脚料清洗水、提取工段废水。

(2)冲洗排水。包括容器设备清洗排水、安瓶清洗排水、地面冲洗排水、厂房清洁排水等。

2.3.2主要污染因子及排污特点

根据调查结果[7],中药类企业生产废水中的污染物主要是常规污染物,即COD、BOD、SS、pH等污染物。中药类制药废水的特点是:水质成分复杂,废水中溶解性物质、胶体和固体物质浓度都很高。COD、SS浓度高,BOD/COD>0.5,废水易降解。水量间歇排放,水质波动较大,pH值波动较大,排水水温较高,并带有颜色和气味。

2.4单纯药品分装与复配制药废水组成、污染因子及特点

单纯药品分装与复配制药是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将药物活性成分和辅料职称剂型药物的生产过程。主要包括固体制剂和注射制剂两种。固体制剂按照剂型可分为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等。

注射制剂是指将药物制成供注入人体内的灭菌溶液、乳浊液或混悬液,以及供临用前配成溶液或混悬液的无菌粉末。主要有溶液型注射剂和无菌粉末注射剂。溶液型注射剂所用的溶剂主要有注射用水、注射用油、以及乙醇、甘油等注射用剂。无菌粉末注射剂分为无菌分转粉针剂和冻干粉针剂。

2.4.1废水组成

单纯药品分装与复配制药无严格意义上的工艺废水产生,主要废水主要包括包装容器清洗排水、设备清洗排水、安瓶、输液瓶、胶塞清洗排水、地面冲洗排水、厂房清洁排水、纯化水/注射水制备过程排水、灭菌检漏用废水等。

2.4.2主要污染因子及排污特点

根据调查结果[8],单纯药品分装与复配制药企业生产废水中的污染物主要是常规污染物,即COD、BOD、SS、pH等污染物。单纯药品分装与复配制药制药废水的特点是:由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生产中涉及的用水基本为纯化水或者是注射用水,因此废水中杂质含量极少,污染物浓度很低。固体制剂生产排水中COD浓度范围在68.1~1480mg/L,一般在500mg/L以下。BOD浓度范围在36.95~660mg/L,一般在300mg/L以下。SS浓度范围在68~700mg/L,一般在300mg/L以下。注射制剂生产排水中COD浓度范围在63.27~300mg/L,BOD浓度范围在30~80mg/L,SS浓度范围在51~85mg/L。

3水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制药行业排水特点分析可知,制药废水成分复杂,大多是高浓度有机废水,废水可生化性较差、难降解,pH波动大。目前我国大多数制药企业内部均配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制药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地表水体或者是市政污水处理厂。根据文献调研,处理制药废水多采用组合工艺,其中生物处理方法作为主要处理工艺,物化处理工艺、化学处理工艺作为生物处理的预处理或后处理工序。

3.1化学制药废水处理工艺

(1)Fe/C微电解+厌氧SBR工艺。王焕龙等[9]采用微电解+厌氧工艺处理高浓度制药废水。结果表明:Fe/C比为30为最佳,可以使BOD/COD由0.125提高到0.644,可生化性能得到显著提高;SBR生化处理中,污泥负荷控制在0.5kgCOD/kgMLSS/d左右,曝气6h时COD去除率达85%。

(2)吹脱+厌氧+好氧工艺。陈曦[10]采用吹脱+厌氧+好氧工艺对含有氯霉素、抗菌素增效剂和磺胺新诺明的合成制药废水进行处理。研究表明,经吹脱和厌氧水解酸化处理后,COD去除率为70%,再经好氧生化系统处理,COD去除率可达60%。COD总去除率达到89%。

(3)电解+中和曝气+UASB+A/O工艺。李亚峰等[11]采用电解+中和曝气+UASB+A/O工艺处理某药厂制药废水,废水中COD和BOD5初始浓度分别为4600mg/L和3300mg/L,废水主要含有丙酮、硝基苯磺酸钠、甲苯、三乙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运行结果表明,通过微电解可提高了废水的可生化性,同时还有良好的脱色效果。采用电解+中和曝气+UASB+A/O工艺处理高浓度制药废水具有良好的处理效果,出水COD和BOD5分别为115mg/L和20mg/L,去除率分别为975%和994%。

(4)混凝预处理+UASB+ABR+A/O+气浮工艺。王白杨等[12]采用混凝预处理+UASB+ABR+A/O+气浮工艺处理原料药废水。该类废水周期性排放,水质波动较大。高浓度废水排放量300m3/d,其中COD浓度为10000~25000mg/L,BOD5浓度为4000~12000mg/L;低浓度废水排放量1200 m3/d,其中COD浓度为1000~1200mg/L,BOD5浓度为300~500mg/L。研究结果表明,经采取上述工艺后,出水COD、BOD5去除率分别达到98.7%、98%,处理效果好。

3.2生物生化制药废水处理工艺

3.2.1电解+水解酸化+CASS工艺

李颖[13]采用电解+水解酸化+CASS 工艺处理生物制药厂(主要产品为核黄素)废水。采用电解法对高浓度核黄素上清液进行预处理,然后与其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混合,依次采用水解酸化、CASS工艺进一步处理。研究表明,电解预处理单元处理后,核黄素上清液的pH值由

3.2.2Fe-C处理工艺

任健等[14]采用Fe-C法预处理抗生素类生产废水,经过正交试验和单因素优化试验,确定铁碳体积比为3∶1,曝气量为100L/h,pH值为2.5,HRT为80min。在此操作条件下,废水的色度、COD去除率分别可达74.5%和48.7%,BOD5/COD可由最初的0.06~0.10升高至0.26。铁碳单元出水pH值为3.5~4.0。研究表明,以Fe-C作为预处理步骤,对于降低COD浓度,提高废水的可生化性具有显著作用。

3.2.3Fenton试剂法+活性炭吸附工艺

祁佩时等[15]采用Fenton氧化-活性炭吸附协同处理工艺对抗生素制药废水二级生化出水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在温度为30℃,pH值为5,H2O2(30%)投加量为300mg/L,FeSO4/7H2O投加量为80mg/L,反应时间为120min,活性炭投加量为50mg/L且与Fenton试剂同时加入时,COD去除率可达68.5%,

3.2.4湿法氧化法

湿式空气氧化技术是在较高温度(150~350℃)和压力(0.5~20MPa)下,以空气或纯氧为氧化剂将有机污染物氧化分解为无机物或小分子有机物的化学过程。一般湿法氧化的COD去除率不超过95%,湿法氧化出水不能直接排放,一般与生化处理系统联用。蒋展鹏等[16]分别以T-i Ce-Bi和CuO/Al2O3作为催化剂,考察了不同催化剂、反应温度、反应压力和废水的初始pH对催化湿式氧化处理VC制药废水的影响。试验结果表明:加入催化剂后废水的COD去除率可以提高23%左右,同时处理后废水的BOD5/COD从0.17提高到0.6以上。

3.3中药、中成药制药废水处理工艺

3.3.1吸附法

许淑青[17]采取活性炭吸附处理中药废水,研究表明,随着活性炭填柱高度的增加,活性炭吸附能力增强。当活性炭填柱高度为25cm时,COD浓度去除效率可达到95%。

3.3.2接触氧化+水解酸化+SBR工艺

韩相奎等[18]采用接触氧化+水解酸化+SBR工艺处理中药废水。原水水质如下:pH值为5.7,COD、BOD5、NH4-N分别为1094、327、4.4mg/ L。结果表明:接触氧化+水解酸化+SBR工艺对BOD5/COD值较低的中药废水可获得良好的出水水质,出水中COD可降至100mg/L以下。同时该工艺水解酸化段与好氧段的剩余污泥产率都很低,减少了污泥处置的麻烦。

3.3.3ABR+SBR(厌氧折流板反应器+序批式活性污泥法)工艺

李红华等[19]采用ABR+SBR工艺处理中成药制药废水。运行结果表明,在进水质量浓度COD为438 ~2300mg/L,BOD5为310~824 mg/L,SS为86~229 mg/L和色度为50~220 倍时,处理后出水可达到《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要求,该工艺操作简便、抗冲击负荷能力强、运行费用低。

3.3.4气浮+SBR+滤池工艺

杨志勇等[20]采用气浮+ SBR +滤池工艺处理制药废水。运行结果表明,该工艺处理效果稳定,耐冲击负荷能力高,不会发生污泥膨胀问题,出水COD≤100mg/L,BOD5≤30mg/L,SS ≤70mg/L。而且该工艺运行费用较低,操作简单,易于维护。

2014年7月绿色科技第7期4制药行业制药废水环境影响评价中需注意的问题

4.1开展工程分析,确定污染来源及组成

制药行业生产工艺复杂、用水量大、水污染物产生环节众多,因此在环评工作中认真落实工程分析、找到污染节点,对于准确把握污染物产生工序和污染因子、污染物排放规律和排放情况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工程分析应按生产装置分析并描述工艺流程,包括原料配制、生产、污染物处理等,以及中间过程的物料流转、物料回收。重点弄清生产原理、原辅料投入节点、方式、工艺设备、工艺过程、工艺条件。

4.2做好物料平衡和水平衡分析

制药行业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原、辅料种类多,但是产品转化率低、副产品多、三废产生量大;同时制药行业用水量大、用水类型差异大。为了准确把握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状况,必须进行物料衡算和水平衡计算。

4.3污水处理措施的有效性、可行性分析

不同的制药类别,由于生产工艺的不同而导致其废水成分、污染物浓度各有不同。例如化学制药,由于其生产中使用较多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中涉及化学合成、提取、缩合、水解等复杂工艺,因此导致其废水组成复杂,COD、BOD5、SS等浓度较高,废水的可生化性较差。而对于单纯药品分装与复配制药,由于生产中仅涉及简单的混合、稀释等工艺,严格意义上并不产生工艺废水,生产中排放的废水以设备清洗水为主,COD、BOD5、SS等浓度较低。对于不同的制药类别,要根据药厂实际情况选择经济、有效的污水处理措施,同时还需考虑污水处理设施在药厂内的合理布局,尽量采用地埋式设计,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恶臭影响。

4.4加强运营期环境管理

为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药厂需单独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对污水处理设施排口出水水质进行监测,保证达标排放。制定污水处理站日常管理、应急处理方案,确保事故状况下超标排水得到妥善处置,不得对市政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地表水体造成影响。

5结语

我国制药行业生产工艺复杂、工艺流程长,因此外排工艺废水具有排放量大、水质复杂、水质波动大、可生物降解性差等特点。因此针对制药行业水污染影响分析与评价,要求环评中必须认真对其工艺流程进行认真分析,掌握水污染物排污节点和污染物组成。根据制药厂实际工艺排污水,提出合理、有效、可行、经济的污水治理措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参考文献:

[1] 郝明家.制药行业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水污染分析及其污染防治措施探讨[J].环境保护科学,2009,35(4):60~6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HJ 611-2011)[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合成》编制说明[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07.

[4] 水解酸化-SBR工艺处理固体制剂和化学合成制药废水[J].给水排水,2011,37(10):68~70.

[5] 郭会灿.制药工业废水的特点及处理技术[J].医药化工,2011,34(6):29~31.

[6] 李志,李新峰.生物制药废水来源、特征及处理工艺[J].科技信息,2008(21):39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药类》编制说明[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07.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混装制剂类》编制说明[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07.

[9] 王焕龙,戴友芝.微电解厌氧SBR组合工艺处理化学制药废水[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2008,18(3):80~83.

[10] 陈曦.吹脱-厌氧-好氧串联工艺处理化学合成制药废水[J].水处理技术,2008,34(5):43~45.

[11] 李亚峰,王欣,谢新立.预处理-UASB-A/O工艺处理高浓度制药废水[J].给水排水,2012,38(5):56~57.

[12] 王白杨,龚小明,陈利.混凝预处理+UASB+ABR+A/O+ 气浮工艺处理原料药废水[J].水处理技术,2011,37(2):121~126.

[13] 李颖.电解~CASS工艺处理制药废水工艺研究与设计[J].环境工程,2003,21(1):33~36.

[14] 任健,马宏瑞,马炜宁,等.Fe/C微电解~ Fenton 氧化~混凝沉淀~生化法处理抗生素废水的试验研究[J].水处理技术,2011,37(3):84~87.

[15] 祁佩时,王娜,刘云芝,等.Fenton氧化-活性炭吸附协同深度处理抗生素制药废水研究[J].净水技术,2008,27(6):38~41.

[16] 蒋展鹏,杨宏伟,谭亚军,等.催化湿式氧化技术处理VC 制药废水的试验研究[J].给水排水,2004,30(3):41~44.

[17] 许淑青.物理吸附法处理制药废水的研究[J].甘肃科技,2009,29(20):32~35.

[18] 韩相奎,王树堂,刘壮.接触氧化P水解酸化PSBR 法处理中药废水[J].中国给水排水,2003,19(9):69~70.

[19] 李红华,邓海涛,姚兵.ABR-SBR工艺处理中成药制药废水[J].环境科技,2010,23(2):23~27.

[20] 杨志勇,何争光,顾俊杰.气浮-SBR-滤池工艺处理制药废水[J].环境污染与防治,2008,30(7):104~105.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2篇

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为指导,以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大力消除污染隐患,着力解决区域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全面推进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三、整治对象

截止2009年12月31日前投入运营(含试运营)、有环境污染风险、对区域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工业企业。

四、整治内容及要求

(一)工业废水污染整治内容。

产品生产和储存等环节存在水环境污染风险;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存在区域环境影响;水污染防治措施未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得到落实,或有治理设施但不能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对措施不健全、不具有操作性;废水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未按照法律、规章落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

(二)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内容。

废气排放对区域环境已造成影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未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落实;未按照法律、法规安装治理设施或已安装治理设施不能保证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大气污染风险防范措施不健全等。

(三)固体废物(含危废)污染整治内容。

矿山弃渣场、有色金属洗选尾矿库、水利水电建设渣场、工业企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含临时渣场)选址不合理、审批手续不合法、渣场永久性措施和临时措施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渣场建设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基本要求等。

(四)整治要求。

“三项整治”中对存在以上问题的工业企业和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污染纠纷和投诉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含危废)治理和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污染治理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限期改正或限期治理,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和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对到期未完成限期改正或治理任务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故意和恶意排污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和排污费稽查结合“三项整治”一并开展。

五、组织机构

成立*市环境保护“三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伟*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海波*市水务局副局长

唐兴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蔡志康*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长

祝攀峰四川*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六、整治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0年2月1日~2月28日),调查摸底,确定具体整治方案。

各县(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按要求对本辖区内各类污染源进行拉网式调查摸底,并于2月28日前把调查摸底结果上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整治领导小组确定重点整治企业名单,并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确定具体整治要求和方案。

(二)第二阶段(2010年3月1日~10月31日),进行集中整治和执法检查。

重点整治企业必须按整治要求限期完成整治任务。各县(区)对本辖区内的重点整治企业进行全面的执法检查。

(三)第三阶段(2010年8月~10月),开展验收监测。

各县(区)开展验收监测工作。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或通过整治后验收监测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治。

(四)第四阶段(2010年11月)总结和建章立制。

在总结整治成效的基础上,提出长效管理措施,明确各县(区)及相关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下达有关目标责任,确保污染源不“死灰复燃”,巩固整治成果。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3篇

今天这次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很重要,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加强环保工作方面召开的又一次重要会议。为了把这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好,结合实际,借此机会,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实事求是,科学估价水污染防治工作现状

作为地区,水环境保护以及整个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一直受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也深受下游地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近年来,结合生态市建设,通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大环保投入、严格环保执法、加强污染整治等措施,切实加强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年开展环境整治行动以来,全市关闭了只竹料腌塘和多家土法造纸企业,完成了家氨氮重点企业的治理,关停了全省最后一条草浆造纸生产线,年削减工业废水排放量近万吨,有效地改善了水质环境。据环保部门监测统计,自年以来,的出境水水质全部达到了功能区的要求,实现了“一江清水出”的目标。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我们还取得了许多成绩,如在大气质量保护、生态林建设、“六个一批”项目推进上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水污染防治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是结构性水污染依然突出。化工、造纸在工业结构中仍占较大的比重,年规模以上化工、造纸企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达以上。这些行业单位产值水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大,治理难度也比较大。二是部分工业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有的企业受利益的驱动,治污设施运转不充分,偷排偷放污水现象严重。有的企业治污设施与生产能力不匹配,投入很少。今年上半年省环保局对部分重点企业进行突击监测,废水排放达标率只有,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在这样的源头地位,废水排放达标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三是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到现在为止,县级城市尚未建成一座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各类开发区缺乏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满足污染治理要求,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也非常滞后。四是农村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农村的生活污水、畜禽养殖以及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造成的水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如果我们对这些问题不加以重视,在枯水期河流对水污染的自净能力降低的情况下,要保持出境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困难就会非常大。因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现状并不容乐观。贯彻这次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举措和部署,就必须真正从思想上、行动上把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理念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并重,切实增强危机感、紧迫感、责任感,进一步统一思想,协调行动,抓好落实。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水污染防治的各项工作

按照这次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期间总体目标和当年目标,当前我们要突出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重点:

(一)从严保护城乡饮用水源。这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确保城乡群众喝上干净的水,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是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首要任务。今年月,省政府专门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就饮用水源保护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天的会议上,副总理也提出了明年年底之前关闭所有饮用水源内直接排污口的要求。市区和各县市都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严格落实饮用水源保护的各项规定,合理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的保护规划,加强重点水源项目建设,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各类污染源。

(二)强化重点流域区域行业企业的水污染整治。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继续推进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和企业的环境整治。流域方面,要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流域污染整治的要求,强化乌溪江、流域沿江企业监管整治,确保出境水达到功能区要求。区域方面,要加强各类开发区的水污染治理,重点抓好省定重点监管区治理工作,就市区而言,主要是沈家经济开发区和巨化集团公司,确保完成年度的治理任务。行业方面,要进一步巩固去年氨氮行业、竹料腌塘和竹造纸企业治理成果,积极开展全市废纸造纸企业和磷重点排放企业的污染整治。企业方面,除了要督促企业完善水污染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外,关键是要积极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加快淘汰一批高耗水高污染的设备,提升企业产品档次,督促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清洁生产审核,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上降低水污染的产生。

(三)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是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的一个重要举措。今年生态省目标责任书中对各县(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有着明确的要求,并列入一类目标,实行一票否决。从上半年的检查情况看,这项任务的建设进度与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希望各地要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到年底主体工程完成以上,主体工程竣工,明年所有县(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投入运行。同时,各开发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也要早规划,早准备,早启动。

(四)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农村面源污染已成为水污染的重要因素,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以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生产环境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强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整治,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大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大力实施农村沼气工程,发展以农村沼气工程为核心的农村循环经济链,推进农村环境整治,提升农产品质量。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限期达标,今年要按责任书要求如期完成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整治任务。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评制度。

(五)严格水环境保护执法。要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新建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监管,结合国家六部委正在开展的“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认真排查水污染隐患。对发现的水环境违法问题,要依法查处到位。对违法建设污染水环境的项目、擅自停运废水治理设施偷排偷放的企业,特别是有意违法、屡查屡犯的,要坚决惩治。今天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很明确,对这类企业必须依法整治,采取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的措施。要通过严格执法,坚决惩治那些不顾人民生活环境质量、不顾环境保护大局、偷排偷放的企业。同时,要根据今天会议精神,采取相关的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包括逐步提高排污费、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和水费。特别是对那些高排放、高耗水的行业和企业,除法律措施外,要采取经济措施,促使它们加快技术改造,重视环境保护。要督促有关行业、企业进一步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严防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区域水环境安全。

三、落实责任,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

抓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广泛参与的工作氛围。

一要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将水污染防治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要按照年初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和本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今年和整个“十一五”期间水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采取相关的工作措施和督查办法,确保各级各相关部门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要协调联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环保部门要在严格环保执法,推动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和企业的水污染整治方面发挥重要的组织协调和督查作用,给各级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水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推进的指导和督促,确保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在水污染防治设施方面的项目前期工作到位、实施进度到位、项目投入到位,确保环保设施建设上新的台阶。经贸部门要大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清洁生产计划和循环经济规划的实施,不仅要抓发展、抓生产,还要抓水污染防治。财政部门要加强计划内项目资金落实的监督,加大对环境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和水污染治理方面资金的投入和支持。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水利部门要做好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指导和监督调水、清淤、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生态农业和农村环保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科技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如何加大环保科技投入,组织水污染治理、企业减排技术攻关,积极引进关键环节的先进适用技术。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交通部门和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适当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的时候,应当统筹兼顾,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跨省、跨县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不跨省的其他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该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工作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确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的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污染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管理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务院水利管理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的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六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条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一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第三十六条 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第三十七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三十八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放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一条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 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四十四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五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

罚款的办法的数额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或者关闭。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关闭。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五十二条 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造成水污染事故,情节较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的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

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个体工商户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污染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污染物”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人体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污染;危害;治理;控制

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人类对环境影响的广度也不断加强,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水、生物乃至外层空间不断受到破坏,出现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尽管环境污染制定了许多相关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但在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保护、执行监督方面,还没有切实有效的控制,因此,探讨环境治理的有效措施,促进人类生存的环境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1 水体污染与防治

1.1 水体污染的危害

被污染的水体中含有农药、多环芳烃、酚、汞、铬等放射性元素等有害物质,这些物质具有很强的毒性,通过饮用水和食物链等途径进入人体,并在人体内积累,造成危害。同时一些生活污水连续排入湖泊等处水体时,造成水中营养物质过剩,造成藻类大量繁殖,水的透明度降低,一些好氧微生物分解,消耗水中的溶解氧产生硫化氢等有害物质,导致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大量死亡。水生生物之间相互制约,使水环境条件改变,导致水环境的生态平衡。

1.2 污水控制措施

1.2.1 推行清洁生产。本着节约用水、少排污的原则,对形成的污染进行控制。通过调整改善工业布局等调控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效率,减少污染源的排放。生活洗涤污水可直接排入排污系统,厕所、厨房产生的污水应经处理系统。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这样不仅提高经济效益,而且更有效达到环境治理的目标。

1.2.2 施工污水的处理。砼养护、砂石料冲洗等产生的污水应先排入沉淀池,较严重的施工污水,应在沉淀池中自然干涸蒸发,不得排入污水。

2 大气污染与防治

2.1 大气污染的危害

人类在生活活动中向大气排出各种污染物,使人们的工作、生活、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等遭受恶劣影响和破坏,这类现象称为大气污染。污染源可分为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

2.1.1 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大气污染会给人体健康带来严重威胁。以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化合物等化学污染物对呼吸道的危害最为常见。污染物中吸入颗粒物、霉菌、种类繁多的化学物质。人们关注机械、款式的时候却忽视了装潢过程中无疑要使用化学制品,造成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甲醛超标问题,生活着这样的污染物环境中可以导致机体皮肤、免疫等系统的损伤,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汽车尾气中还含有多环芳烃,多环芳烃含有多种致癌物质,HC和NOX在大气环境中受强烈太阳光紫外线照射后,产生一种复杂的光化学反应,大气污染对皮肤等也常有刺激和危害,并可诱发心血管、神经系统的疾病。生成化学烟雾,对人体影响甚大。一部分在水中溶解度低,不易为上呼吸道吸收而深入下呼吸道和肺部,引起支气管炎、肺水肿等疾病,使人贫血,智力下降,严重的还可能导致高血压。

2.1.2 大气污染对植物的危害。随污染物的浓度、排放量和接触时间以及生长期、气象条件的不同而异。气体污染物逐渐扩散到植物的海绵组织、栅状组织,破坏叶绿素,阻碍植物体内的各种代谢机能,影响光合作用,产生进一步的危害,使植物枯萎甚至死亡。

2.2 大气污染的防治途径

2.2.1 改进燃烧技术。能源消费以矿物燃料中的煤炭为主,这些能源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使全球气候变暖,调整能源战略,逐步改变能源结构是防治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途径。空气和燃烧料充分混合是实现完全燃烧的,根据除尘过程中粒子分离的原理,过滤除尘;电除尘;声波除尘。 采用静电除尘和布袋除尘器。需要注意及时清灰,在高温或强腐蚀性气体下操作。

2.2.2 二氧化硫控制技术。主要控制方法是清洁能源替代;将煤炭转化为清洁二次燃料,积极开发利用生物能源,利用催化还原法;吸收法;固体吸附法。可按使用吸收剂或吸附剂的形态和处理过程将回收法分为干法、湿法两类。

2.3 推进能源结构调整,逐步改变产业结构过度重型化的局面

优化能源生产结构,高效优化发展煤电,鼓励煤电联营,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将以煤炭为主的污染型能源转变为以电力、天然气、风能等优势能源为主的清洁型能源。

3 土壤污染与控制措施

3.1 土壤污染物质

一般是指进入土壤中并影响土壤特性的物质,分为有机物类;重金属污染物;放射性物质;致病的微生物。

3.2 土壤污染的防治

3.2.1 生物治理措施。取土场和弃渣边坡绿化土地整治,以农田为优先考虑。重视事前保存表层土壤,才有利于事后恢复。

3.2.2 自动控制设计安全防范措施;利用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设计。设置危险目标为装臵区、贮罐区、环境保护目标。

在制定防治土壤污染的措施时,必须考虑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方法,控制和消除工业“三废”的排放;加强对土壤污染区的监测和管理;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4 固体废物的污染与防治

4.1 固体废物的污染

固体废物通常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这些濡染唔侵占土地;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水体;对大气的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4.2 固体废弃物控制措施

4.2.1 施工现场产生的废弃物.一般不可回收生活垃圾应统一倾倒至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施工中产生的碎砖瓦、砂石等废料,应由施工班组清运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有后勤部门联系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对于一些无害化污染,固体废物的无害污染经过适当的处理或处置,使固体废物无法危害环境,常用的方法有:土地填埋;焚烧法;堆肥法。

4.2.2 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由产生废弃物的部门统一存放,在现场指定地点,利用对固体废物的再循环利用,回收资源。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由产生部门放在现场指定投放点,积极宣传环保知识,并检查执情况,应立即纠正。根据具体的行业生产特点而定,还应注意具有竞争力及能获得经济效益等因素。

5 噪声污染与防治

5.1 噪声的污染。干扰人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如设备轰鸣声,机械工具的马达声、鸣笛声等等,噪声污染属于感觉公害,它与人们的主观意愿有关,与人们的生活状态有关,因而它具有与其他公害不同的特点。

5.2 噪声控制措施。降低声源噪声,严格控制如材料切割\开孔、钻洞等强噪声作业时间,早晨作业不早于6:00时,晚间作业不超过22:00时,避开午休时间。

在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对由空气柱振动引发的空气动力性噪声的治理,采用安装消声器的措施。以隔声、吸声为主屏蔽性措施。如:利用天然地形和保护对象之间的屏障,或利用构筑物做隔离屏蔽;或安装声屏障等。产生强噪音的机械设备,应安装在有护的工作棚内以降低噪声扩散。依据图纸预留好孔的位置,确需开孔、钻洞的部位,施工单位项目部环境管理人员做好噪声监控。

参考文献

[1] 孙瑞菊.城市建设环境污染问题原因及对策探究[J].科技风,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