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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污染概念

水环境污染概念

水环境污染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 4―6岁儿童 环保内容 认知

一、问题的提出

生命问题――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生物和非生物、出生和成长――就像它们吸引科学家一样,长久地令儿童着迷。这种着迷使儿童对自然的感受力强于成年人,使他们对自然有一种本能的亲近并以平等的眼光来看待自然。他们对于自然环境的关怀到底是怎样的呢?有什么不同的特点呢?我们的调查就试图通过了解4-6岁儿童对环境相关内容的看法初步解答这两个问题。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调查对象

在四川省成都市、南充市及夹江县的一级、二级幼儿园中随机选取133名4-6岁儿童进行访谈。访谈对象家庭来自农村、城镇、城市以及部分进城务工家庭。

(二)调查工具与方法

采用自编的访谈提纲,主要涉及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了解儿童对“大自然”及“环境污染”这两个概念的认识;2.了解儿童对水污染的看法;3.了解儿童对影响环境的日常行为(儿童能亲历、感受的行为)的看法。

访谈前进行两周访谈员培训,共对133名儿童进行访谈。其中6名儿童因过于紧张放弃,最终收回127份有效问卷。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该阶段儿童对环境相关概念的理解

相关研究表明,生物学概念常常是儿童认知努力的自然而然的目标。[1] 我们知道通常儿童在2~7岁的年龄期间,形成关于因果和物理现实的简单观念。在这一过程中儿童自然形成的概念里,有一个十分有趣的子集与哲学家所称的自然类属(Schwartz,1977)有关。[2]自然类属是自然中存在的范畴,这类事物的存在和性质不依赖于人类的活动,例如动物是自然类属,植物和无机物也是。正是自然类属的底层结构丰富了儿童归属推理的来源,对自然类属内在特征的区分和归纳,使儿童形成最初的归属推理能力。调查儿童如何理解“大自然”和“环境污染”这两个概念,可以初步了解儿童对环境相关概念进行归属推理的具体特征。

1、儿童对“大自然”的理解

当成人认真思考 “大自然”究竟是指什么的时候,似乎很难用比较确切的语言来表达。我们可能会想到河流、山川、森林、花草……,却始终无法把这个词的意思讲清楚。我们采取多种方式查阅该词的含义,遗憾的是始终也没有找到文字的定义,仅在《辞海》中查阅到有关“自然界”的解释,如下:自然界指统一的客观物质世界。……从狭义上讲,自然界是指自然科学所研究的无机界和有机界。

那么,该阶段的儿童是如何理解“大自然”这一概念的呢?他们的理解有什么特点呢?有没有性别差异呢?

(1)儿童对“大自然”理解的有限性与具体形象性

从访谈记录的统计来看,在回答“什么是大自然”这样的概念时有93人回答“不知道”,占总调查人数的73.23%。可见,该阶段儿童理解这个概念是有困难的。尽管“大自然”也属于自然类属这一儿童最初接触的概念类属,但概括性很强,可能对该阶段儿童的推理有限制。

能够给出回答的儿童中,非常明显的一个特征是理解的具体形象性。有34名儿童对问题做出了回答,用自然界里具体的事物指代“大自然”的就有23人,占做出回答总人数的67.65%。他们认为“大自然”就是天、有动物的森林、太阳、花、草地以及水等等。另外,还有5名儿童认为有人的地方就是“大自然”,这种认识似乎已经上升到了对“人的存在”的哲学思考,无外乎柯尔伯格要感叹“儿童是哲学家”。有4名儿童对“大自然”进行了丰富的想象,他们认为“大自然”是美好的、漂亮的地方,在访谈者的追问下他们并未给出进一步的解释。

(2)儿童对“大自然”理解的性别差异

表1情况表明,在4-6岁儿童中不同性别的儿童理解“大自然”的概念是有差异的。首先,男孩表示知道“大自然是什么”的比例相对大于女孩。其次,在具体回答的内容方面也有很大的区别:男孩的回答更为现实,几乎全部的回答都是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物、行为来指代“大自然”;女孩则除了现实的指代之外,还有一部分用美好的想象来表达,尽管没有明确告诉访谈者具体的想象,但显然她们认为她们想象的“大自然”是比现实世界更美好的存在。在认为“大自然”是“有人的存在的地方”这一回答上没有太大的性别差异。

2、儿童对“环境污染”的理解

环境污染(environmental pollution)是指人类活动使环境要素或其状态发生变化,环境质量恶化,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及人类的正常生活条件的现象。[3]简言之,环境因受人类活动的负面影响而改变了原有性质或状态的现象称为环境污染。这些是我们现代人类在生活中真实地接触并时刻都在发生着的,例如大气变污浊、水质变差、废弃物堆积、噪声、振动、恶臭等。我们的儿童能够敏锐地感觉到吗?

(1)儿童对“环境污染”理解的准确性与多样性

事实表明,儿童的观察和体验是敏感的。根据访谈记录,该年龄阶段有65名儿童表示不能理解“环境污染”的概念,占调查总人数的51.18%,相对于“大自然”概念的理解,这一比例要小得多。从他们回答的内容分析,可以明显的划分为三大部分:1、30名儿童认为“环境污染”是一种具体现象,汽车冒烟、人太多、到处是脏东西、污水等等。这种认识占做出回答总人数的48.39%;2、有21人将“环境污染”理解为具体行为,乱丢东西、弄脏水等。该回答所占比例为33.87%;3、另外还有11名儿童强调“环境污染”的后果,传染病、会死人、鱼会死等,占做出回答总人数的17.74%。

可见,儿童对“环境污染”的理解已经涵盖了环境污染方方面面,如环境污染的原因,不正是生活中的各种行为造成的吗?汽车冒烟,这是儿童形象的描述,却准确地反映了这种污染现象。同样,儿童对环境污染后果的表达也是最生活化的,他们不知道环境污染会造成日照减弱,气候异常,水土流失,自然灾害频繁,生物物种绝灭这样一些后果,但他们清楚环境污染会传染病、会死人。儿童们还知道乱丢东西、弄脏水这样一些行为是环境污染。可见,该阶段儿童对“环境污染”概念的理解是准确而且多样的。

(2)儿童对“环境污染”理解的性别差异

表2的情况表明,该阶段儿童对“环境污染”概念的理解存在着明显的性别差异。有63.49%的女孩表示不能理解概念,而同年龄的男孩只有39.06%表示不知道,这一差距是比较大的。从理解的具体内容看,男女之间没有区别,将“环境污染”理解为具体现象的比例最高,理解为具体行为次之,理解为具体结果的比例最低。

3、该阶段儿童对环境相关概念理解的分析

4-6岁阶段的儿童能够利用“大自然”范畴内的组成成员来获得对“大自然”的推理,他们也能从日常接触的具体现象中概括出“环境污染”的概念。而且该阶段儿童所进行的理解与成人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具有惊人的相似,只是儿童的概念归纳能力的限制使他们在理解和表达上有局限。不可否认,他们对环境的思考能力比我们想象的要强大得多。

最近的研究表明,儿童的认知系统没有质的差异。具体内容的知识是儿童概念的一个重要成分,在概念理解过程中成熟的思维方式的获得不只要求一般的认知发展,而且要求具体内容知识的发展。[4]儿童对“大自然”概念的理解与对“环境污染”概念的理解的差异(儿童对“环境污染”的理解更强于对“大自然”的理解),很可能就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接触的具体内容知识的多寡造成的。

而在这两个概念理解上的性别差异就不仅是以上的原因。男孩和女孩在认知的具体内容上的差异确实造成他们理解这两个概念有很大区别,但是我们认为性别角色的不同是造成他们理解不同的根本原因。由于性别刻板印象的影响,男孩和女孩在心理能力和个性特征上有差异。男孩从小就表现出对科学、数学等领域知识的较大兴趣,女孩则表现出对语言、艺术方面的较大兴趣。[5]因此在我们的问题中,男孩有较好的表现,正是由于他们在日常的接触中较多地关注科学领域的知识,拥有较多该领域具体内容知识而形成的差异。另外,女性比男性更为敏感,且这一差异在很早时期就出现。[6]在我们进行访谈的过程中,女孩表现出对问题回答是否符合访谈者要求的焦虑,她们仔细观察在她们给出答案后访谈者的语言、表情等,并且在全部访谈结束后,她们更迫切地想知道她们的回答是否符合要求。而男孩则表现出“无所谓”的状态,在访谈结束后就离开,并重新结伴进行游戏。

(二)该阶段儿童对污染现象及行为的看法

1、儿童对水污染看法的特点

所谓水污染,主要是指人为因素或间接地让污染物渗、进入水体,造成水体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改变,以致于影响水体正常用途或危害公众健康及生活环境的现象。本调查将水污染作为访谈的一项内容,是考虑到水污染现象是现实生活中儿童能够看到、接触到的较频繁的污染现象之一。我们的访谈也反映出儿童对水污染现象的敏感性很高,对该现象的认识比较全面。

(1)能够对水污染现象做出正确判断

在接受调查的4-6岁儿童中有116个孩子认为“将脏水倒入河中”的行为不好,占调查总人数91.34%,认为这一行为好的孩子仅有8.66%。其中认为水污染现象“不好”的理由有三大类,一类强调原因,认为由于倒入河中的水很脏,有细菌,而河水是人们要喝的,所以不能随便乱倒;一类孩子强调后果,他们指出将脏水倒入河中会造成污染,人们不能游泳、鱼儿会死去、小动物会生病、乱倒脏水会被警察抓等等;还有一类孩子强调日常正确的行为,如脏水应该倒在厕所里等。

而认为“将脏水倒入河中”这一行为好的孩子则认为河水反正是脏的,把脏水倒进去也没什么关系,还有孩子回答家里天天都往河里倒脏水,这是很自然的事。当然,还有个别的孩子做出判断,但回答不出理由,所占比例很少。

(2)对水污染造成的后果有明确认识

在分析儿童判断水污染现象为“不好”行为的理由时,我们发现该年龄阶段的儿童大部分都表明他们清楚水污染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前文我们指出儿童认为水污染行为“不好”有三类理由,分别从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认为应该怎样做这三方面来回答。

有80名儿童表示水污染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这一理由的比例高达68.97%,他们认为“水污染”不仅使动物受到危害,人类也会受到影响。其中,有17名儿童还明确指出水污染会造成环境污染。

研究表明,儿童至少在三个领域――物理学、生物学和心理学方面拥有朴素的理论(Wellman & Gelman, 1998)[7]。儿童对自然的关注是出于一种直觉,他们很自然地表现出对各种相关自然现象的浓厚兴趣,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水污染的后果明显而且随时都能接触到的,所以高达68.97%的儿童将“会造成严重后果”作为他们不认同水污染现象的理由是可以理解的。

2、儿童对日常污染行为的看法

生活中的污染行为随处可见,儿童接触得比较多的是乱扔果皮纸屑的行为。我们将这一常见行为作为我们初步探究儿童对日常污染行为的看法,就是考虑到了这一行为的普遍性。是不是所有的4-6岁儿童都认为这样的行为不好呢?我们的调查显示并非如此,但绝大多数的孩子是否定这种行为的。

(1)明确否定日常污染行为

该问题的调查中,有121名儿童认为乱扔果皮纸屑是错误的行为,占调查总人数的95.28%,有4.72%的儿童认为这一行为“好”,但该比例远远低于上面判断水污染现象为“好”的比例。可见该阶段儿童对于日常所能接触的污染行为的判断力是很强的,他们明确地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否定。

认为类似行为“好”的孩子,判断的理由来源于他们的日常生活环境。总共6名儿童认为可以往地上扔果皮纸屑,理由是:天天都丢在地上、这样很方便、脏东西就应该丢地上……。

(2)判断理由没有明显差距

在调查中,121名儿童认为乱扔果皮纸屑的行为“不好”,理由如下:认为这一行为错误(是错误的、做法不好、不爱卫生……);应遵守行为规范(应该扔到垃圾筒里);会造成不良后果(别人得不停地打扫、要罚款、地球要生病、别人会摔跤、会得传染病……);强调行为不好的原因(果皮纸屑是脏东西、有细菌);表示不知道。以上各种理由所占比例如表3。

显然,相对前面对水污染现象的调查,儿童反对污染环境的日常行为的理由并没有明显差距,认为这些行为会造成不良后果的比例没有超过半数。但是,该理由仍然高达47.94%,与水污染现象调查相似,其中有7名儿童认为这类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

3、该阶段儿童对污染现象及行为的看法分析

(1)对污染现象及行为认识的性别差异不大

该阶段儿童对污染环境的现象与行为的看法没有太大性别差异。认为水污染现象“不好”的男孩为93.75%,女孩为88.89%;认为日常污染行为“不好”的男孩有95.31%,女孩有95.24%。

我们一直在探究该现象的原因。通过对儿童生活环境的初步调查,我们认为,由于绝大多数儿童在生活中不断接触到与类似现象、行为相关的正确知识,他们可以对问题做出正确的回答。这种正确知识的获得是从儿童整个成长阶段中获取的,因此性别的差异就会比较小。

(2)生活环境对儿童认识的影响巨大

在访谈过程中我们发现生活环境对儿童认识的影响是巨大的,前面我们谈到的认为类似现象和行为“好”的儿童,他们的理由几乎是相同的,并且对两个问题的回答几乎一致。为了证实我们的这一猜想,我们对部分儿童的家庭环境、家庭习惯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发现,认为水污染现象及乱扔果皮纸屑行为“好”的儿童家庭大都没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他们通常生活在城市边缘地带的出租屋内,父母为进城务工人员。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这些儿童的父母认为目前的家是临时住所,平时工作也很忙,因此也没有太多的时间与精力讲究这些。况且在老家由于没有城市这么多需要注意的卫生习惯,很多时候也是怎么方便怎么做。我们都知道上行下效的道理,但是在父母没有养成良好习惯前,我们怎么去规范孩子的习惯呢?目前国家将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任务,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推动下,我们的家长、儿童都会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形成良好的环保意识。

四、总结

从访谈记录来看,孩子们对自然中各类事物、事件越熟悉,他们越能理解与自然相关的概念,并由此产生相应的情感体验。美国学者奥斯丁曾经提出了“美是环境伦理学的基础”的观点,他说:“人类对自然美的知晓促成环境伦理学的建立。”自然界是有序的、完美的,山川河流、鸟鱼花草、蓝天白云……这些本身就是一种和谐。相关研究也表明,儿童既喜欢人与人之间平等友好、轻松愉快的交往,也酷爱亲近自然,与自然建立和谐的关系。

水环境污染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环境修复

随着地球上人口的剧增和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对自然资源需求水平不断提高,生产强度日益加大,有毒、有害废气物质不断的输入环境,远远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而导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为了解决人类面临的这个重大问题,对于大气污染和地表水污染之力的研究已十分广泛,许多技术已相当成熟并被广泛应用。

对于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之力来说,由于其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以及难治理和修复周期长等区别与大气和地表水体污染的特点,其修复问题已成为环境科学研究日益活跃的领域,同时也是世界性难题。虽然人们已在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领域进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了一些实用技术,但这些修复方法往往会破坏场地结构、造成二次污染,对于污染面积巨大且污染程度较轻的土壤甚至难以应用。为此,近年来,人们在污染环境的物理修复、化学修复甚至生物修复取得一定成功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生态修复的理念,并对其概念、内涵、原理、产业化途径等进行了理论上的探索和实践上应用的探索,试图以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在污染环境的修复和治理过程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

一、生物修复—生态修复的基础

生物修复是对污染环境实施修复、之力的最为重要的技术之一,是正在发展中的技术,是生态修复的基础。

目前被广泛认同的生物修复定义,是指微生物催化降解有机污染物,从而修复被污染环境或消除环境中的污染物的一个受控或自发进行的过程,这是狭义的定义。

除了微生物修复外,植物修复、动物修复乃至酶学修复等方式的出现,赋予了生物修复更广泛的内涵,即生物修复是指利用细菌和真菌等微生物、蚯蚓等动物以及水生藻类、陆生植物,甚至酶及分泌物等的代谢活性降解、减轻有机污染物的毒性,改变重金属的活性或在环境中结合态,通过改变污染物的化学或物理特性二影响其在环境中的迁移、转化和降解速率。

目前使用最广、最有效的生物修复技术仍是微生物修复。

二、物理与化学修复—生态修复的构成要素

从修复原理来看,物理修复与化学修复是指充分利用光、温、水、土、气、热等环境要素,根据污染物的理性性质,通过机械分离、蒸发、点解、磁化、冰冻、加热、凝固、氧化—还原、吸附—解吸、沉淀—溶解等物理怪和化学反应,使环境中污染物被清除或转化为无害物质。通常,为了节省环境治理的成本,物理修复或化学修复往作为生物修复的前处理阶段,近年来根式作为生态修复的构成要素。无论是环境要素或生态因子,还是工程措施,对于修复生物的生命活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影响要素。若将它们有机的结合起来,使环境条件和生态因子在有利于生物生活的同时,也有利于污染物的去除或转化,将极大地提高生物修复或植物修复的效率,这一点对于生态修复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物理与化学修复措施与生物修复的结合,是生态修复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其利用的是否直接关系到生态修复的有效性和成败。在实际的修复过程中,把物理修复、化学修复措施更好地与生物修复结合起来,才能形成有效的生态修复技术。

三、植物修复—生态修复的基本形式

植物修复这一概念大约是1980年代前期提出来的,其最初的思想是利用超累积植物的的超量富集作用来去除污染环境中多余的重金属。

目前,植物修复这一技术已经涵盖了污染环境治理的各个方面,如城市树木、草坪乃至花卉植物对大气或室内空气的净化;池塘中水生植物通过对氮、磷等营养物质的利用而对富营养化水体的净化;污染土壤及水体中无机污染物的去除及有机污染物的讲解等。

在污染环境治理中,从形式上来看,似乎主要是植物在起作用,但实际上植物修复过程中,往往是植物、根系分泌物、根际圈微生物、根际圈土壤物理和化学因素(这些因素可以部分人为调控)等在共同起作用。因而,总的来说,植物修复几乎包括了生态修复的所有机制,是生态修复的基本形式。

摘要近年来,人们在污染环境的物理修复、化学修复甚至生物修复取得一定成功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生态修复的理念,并对其概念、内涵、原理、产业化途径等进行了理论上的探索和实践上应用的探索,试图以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在污染环境的修复和治理过程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

水环境污染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侵权 界定 局限

民法作为部门法,从传统上,在调整环境侵害行为和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民法是以私人权利为本位的法,强调对于每一个权利主体以平等的、全面的保护,在权利主体受到环境污染侵害时,民法通过其规范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济;同时,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施加民事制裁,客观上有利于增强受害人的维权意识和污染环境行为人的环境保护意识,这对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是十分有利的。

但民法调整环境问题的本身不足在于,民法只能从私人权利的角度进行保障,而环境侵害针对的并不仅仅是少数个体,往往是不特定多数人甚至是整个社会的权益体系,利用侵权行为理论调节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权的概念是其出发点。但在对环境权进行界定时,各种法学理论、立法现状对因污染环境或生态破坏而侵害、损害他人利益的这一现象称谓各有不同,环境权的范畴也很模糊,因此有关环境侵权的权利范围、保护手段都有进一步探讨、完善的必要。

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

要明确环境侵权的概念,首先应探讨侵权行为的概念,因为它们两者之间存在着特殊和一般的关系,环境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关于侵权行为,各国民法都通过不同的语言对其进行表示,英语为“tort”,拉丁语为“delictum”,德语为“unerlaubtehandlung”,法语为“delit”,这些语言表明,侵权行为是一种社会所不容许的行为(杨立新,2003)。

“对侵权行为的概念存在着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狭义说认为,侵权行为的概念应当以过错为核心确立,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人实施的过错行为。在国外学者关于狭义的侵权行为的各种观点中,比较典型的是两种学说:一是过错行为说,该学说从行为的角度揭示了侵权的概念。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过错。英国学者福莱明指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反合同,对这种过错,法院将在一种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中提供补救’。莫里斯认为:‘如果简单地概括侵权行为,可以说它是私法上的过错’。二是违反法定义务说,该学说主要是从违反法定义务的角度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例如,英国著名学者温菲尔德从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相区别的角度,给侵权行为下了一个公认为最完备的定义。他认为:‘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此种义务针对一般公民而言,违反此种义务的补救办法,就是对未清偿的损害赔偿的诉讼’,因而侵权行为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所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王利明,2004)。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侵权行为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权益,依法律规定,应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王泽鉴,2001)。主张故意或过失非属侵权行为概念所必要,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侵害他人权益的不法性。还有学说认为过错是导致侵权责任承担的根据。

广义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但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过错行为责任,还包括行为人依据公平原则产生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种责任也是通过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规定来看,既包括了因过错产生的责任,也包括了无过错责任,可见我国《民法通则》采纳了广义的侵权行为的概念。

采纳这一概念的合理性在于:随着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归责原则已经多样化,除过错责任原则以外还包括无过错责任和在适用公平原则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公平责任”,而这些责任都属于侵权法上的责任,在探讨侵权行为概念的时候必须都包括这些责任。而且由于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体现了对受害人充分保护的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实现了侵权法公平合理的分配损失的任务。

由此可以看出,侵权行为的概念应当对各种侵权行为作高度的概括,为行为人外在行为的判定提供依据。因此,侵权行为可以认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环境侵权的概念分析

“环境,就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周围的情况和条件”(现代汉语词典,1983)。但就法律意义上讲,则又有不同的含义。本文所指的环境是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有影响的周围自然因素。依照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引起自然因素的总体的不良变化,就称之为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张新宝,1998)。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古已有之,有关环境侵害的法律思想、法律规范也同样历史悠久,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就曾在其著作《法律》中指出:“水不可以受到任何药物的污染,因此需要法律保护如下:任何故意污染者除付出赔偿之外,应负责使用任何规定的方法来净化水的源头或容器”(王明远,2001)。此外,在罗马法中也能找到有关环境侵权的规定,如“从屋内向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投掷物件或使其流出或溅泼,而对他人造成损害者,即构成‘流出投掷物诉讼’”(谢邦宇,1990)。但早期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只是小规模的,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并没有构成实质性的威胁,因此相关的法律也并不发达。

环境问题的突出和恶化是从近代西方国家的工业革命开始的。由于采用大机器生产,大量使用煤、石油等能源,生物化学、汽车制造、核能、纺织印染等工业部门都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与经济上的快速进步相适应,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城市化规模也越来越大。人类的这种改造行为与和谐的自然环境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破坏环境的公害事件不断发生,如英国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病事件等。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形势,为了人类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应运而生。

德国1990年颁布的《环境损害责任法》规定:“一切排放出各种固体或液体物质、烟、臭气、煤气、震动、射线、噪音或类似情形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该设施的营运人都要负责”(罗伯特·霍恩、海因·克茨、汉斯·G·莱赛,1996)。德国《水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在某一水域倾倒或注入有害物质致使水质发生变化者,必须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害。该条第2款规定,如果从用以制造、加工、储存、堆放、运送或清除某种物质的设备中,有这类物质落入一水域,即使设备经营人无故意,仍须赔偿因此所产生的损害(陈泉生,1997)。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立法例都表明了环境立法对社会环境污染行为的否定评价,也是私法调整相应行为的一些体现。这些立法例都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立法者把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规定在民法中,由民法进行调整。但环境侵害造成的恶果,并不局限于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在多数情况下造成的是公众灾难。如就侵害原因力而言,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是指具体的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核污染等;生态破坏则是指各种长期的污染行为造成的整个生物圈和生物系统的破坏,是一个长期、宏观、整体的损害。由于侵权行为法作为民法的一个分支,调整的是具体的私人主体之间的纠纷,环境侵权法也相应的调整具体侵权行为人和受害者之间的责任承担和损害填补问题,所以环境侵权行为应仅指具体行为人对具体私人权利的环境侵害行为。

就环境侵害的客体而言,有学者主张不仅包括私人财产权、人身权,也包括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主张应当纳入到公法或者社会法的调整范畴之中;也有的学者认为是公共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在这些分歧中,涉及的其实是一个环境公益权利与个体环境利益受侵害的区别问题。其中,环境权是最具争论的问题之一。如有学者提出:“环境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在适宜健康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曹明德,2000)。但这种概念的最大缺陷在于笼统,操作性差,没有具体的指向和分类等,对具体环境危害没有立法上的指导意义。目前的环境权解释大多存在这些问题。

环境权作为一个新型权利,不仅应当界定权利的属性,比如是公权还是私权?如果是混合型的权利,又如何分类?也应当包括程序性和实体性的权利的划分,前者如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后者如通风权、采光权等,这些权利应当在立法中如何体现和细化,如何真正保护相关权益受损方的利益,需要在准确界定环境权相关概念的基础上体现立法的智慧。

环境侵权范畴的局限性

从上述分析来看,把环境权或环境利益作为客体,作为环境侵权法的保护对象还存在着障碍:

首先,将日照权、通风权、采光权和排水权等权利规定为环境权,与现有法律规定不合,因为这些权利是由民法物权中的相邻关系调整和保护,而不属于所谓的环境权范畴,它们影响的只是特定个人而非公众,而环境利益应当是环境法上的公共利益。

其次,环境权或环境利益是与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完全不同的第三种利益。环境利益有着比环境权利更本质的内涵,而环境权在我国还只是理论上探讨的概念,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并没有被立法所确认。

最后,环境侵权法是侵权行为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私法范畴,主要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强调的是对私权的保护;而环境权益其本质是对包括私人权利在内的整体公共利益的维护,这是侵权法在引入公益诉讼制度之前无法解决的,如果勉强使得侵权法调整,会模糊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而调整效果也不会完满。当然,侵权法在调整环境污染纠纷中,通过对私权的保护,间接地维护了环境利益,就此而言,目前的环境侵权法兼具私人性和公益性的特征,但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它的保护能力还是有限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比较,可以这样界定环境侵权的概念:因行为人从事生产生活造成环境污染,使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遭受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分析这一概念可知:行为主体包括污染场所、设施和物质的所有者和造成损害的污染行为的管理者和操作者;行为客体是指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而其他权益可以通过未来立法进一步确认环境权的范畴来加以补充和完善,或者直接明确和独立出环境权概念及其体系,在环境权的体系之上再谈环境侵权问题,使环境权成为环境侵权的一个基础前提,这样整个事关环境利益的法学范畴才会更加清晰,为立法和法律实施提供引导。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主编.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2.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6辑)[M].法律出版社,2004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现代汉语词典[M].商务印书馆,1983

5.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6.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7.谢邦宇主编.罗马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8.[德]罗伯特·霍恩,海因·克茨,汉斯·G·莱塞著,楚建译.德国民商法导论[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水环境污染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生态现代化、环境科技创新、深圳

1. 生态现代化――深圳未来30年目标

深圳在过去30多年里从一个边陲小镇迅速发展为现在人口超过千万的国际化城市,是一个世界瞩目的奇迹,也见证了中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腾飞产生的巨大变化。今天的深圳已是中国四大一线城市之一,国际重要的空海枢纽和外贸口岸,中国重要的经济和金融中心,2012年经济总量居中国大陆第四位。

然而伴随着深圳30多年的飞速发展,也日益显见出资源匮乏(尤其是土地资源和水资源)、能源紧缺、环境恶化、人口拥挤“四个难以为继”的瓶颈,2005年5月,深圳市第四次党代会就提出要实现从“速度深圳”向“效益深圳”转变的战略目标,探求深圳发展模式的改变之路。

可以说,资源匮乏(尤其是土地资源和水资源)、能源紧缺、环境恶化、大城市人口拥挤同样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影响可持续发展的最为核心的问题。美国世界观察研究所所长莱斯特・布朗曾经说过:“由于中国如此庞大的人口,人类至今为止走过的所有发展道路对中国都不能适用。要不了多久,中国非得开拓一条全新的航道不可。这个发明了造纸术与火药的民族,现在面临一个跨越西方发展模式的机会,向世界展示怎样创造一个环境上可持续的经济。中国如成功了,就能为全世界树立一个光辉的楷模,为人敬仰效法;中国若失败了,所有的人都将为此付出代价。”

中国环境保护虽然已有30年的历史,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目前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程度还处于起步阶段,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现象十分严重,因此,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经济发展的压力和环境资源的压力都会非常大,现代化进程中如何科学的处理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关系,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和紧迫的问题。

可见深圳所面临的发展困局正是整个中国所面临的发展困局,深圳所尝试的转型正是整个中国需要去做的事情。作为国家的经济特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社会主义示范市和创新城市,深圳未来的发展目标除实现自身有限资源条件下的城市可持续发展外,还担负了探索未来中国现代化的模式和路径的历史使命,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深圳现在所面对的和30年前所面对的,就本质而言并没有多大区别。

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矛盾如何协调解决,深圳市现有资源环境条件能否支持未来持续性发展,并实现更高概念的现代文明,深圳未来该如何定位,生态现代化理念或许就是答案,其特色在于进一步强调现代化进程的生态转型,也即是实现生态现代化,或许可以解读为探索未来中国生态现代化的模式和路径。

过去20多年,许多发达国家选择了生态现代化并取得了国家发展的显著进步。深圳市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运用生态现代化理论的基本原理,去解决现代化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这是一个科学而又行之有效的选择,这是我国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一次历史性的战略转型,而深圳可能再次为历史所选择,这或许就是深圳市未来30年作为社会示范市和国家创新城市的历史使命。

此外,生态现代化作为一种结果和目标指的是生态型的现代化,而作为一种过程指的是生态化的现代化。而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物质载体, 生态涵盖了众多要素,例如目前热门的低碳概念,也仅是其元素之一。同时,生态在社会复杂巨系统中并不是孤立的要素,它与经济、社会等要素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生态现代化应是经济的生态现代化、社会的生态现代化、以及生态建设的现代化等诸方面的整合,完全可以统筹深圳市提出一系列城市概念,例如“效益深圳”、“低碳生态城市”、“宜居城市”、“低碳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园林城市”等,这样有利于打造深圳市独特的城市名片,与国内其他城市的定位相区别。

2. 环境科技创新是生态现代化的实现基础

生态现代化的概念最初是由德国社会学家J・胡伯于1985年提出,他认为生态现代化是工业社会发展的必然阶段。工业社会的发展有三个阶段:工业社会突破阶段(1789―1848年)、工业社会形成阶段(1848―1980年)、工业社会转型阶段(1980年以后)。三个阶段的发展动力都是经济和技术,第三个阶段主要凸现人类活动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技术需求。胡伯还认为,在环境转型方面,政府的干预和环境运动的作用都是有限的,最终能发挥重要作用的是经济部门和企业家,他们通过技术创新推动工业生产的生态转型,从而实现经济的生态化和生态的经济化。其核心观点是把现代科学技术创新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核心机制、把环境污染既当作危机也当作发展环境科技的机遇、把减少污染看成是经济竞争力的工具。他认为,生态现代化代表一种积极预防的环境思想,是利用人类智慧去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进步之间矛盾的现代化理论。

德国社会学家M・简尼克也是较早提出生态现代化概念的学者之一,他将环境政策分为补救性和预防性两个类型,认为生态现代化实施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是从补救性策略向预防性策略转化的过程。他指出,实现生态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技术的革新过程,并非要改变根本的社会制度。他主张通过社会结构性变革和采用预防性策略,以有益于环境的生产和消费形式替代传统形式,这样还可以避免激烈的社会冲突。

荷兰学者A・摩尔认为,生态现代化作为一种社会变革理论具有四个特点:第一,科学技术是实现生态转型的关键因素,而不是造成生态危机的罪魁祸首;第二,反对经济与环境势不两立的观点,环境影响的内在成本化是生态现代化的重要机制之一;第三,承认政府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在生产和消费方式的导向作用中的不可或缺性;第四,政府与市场在环境问题上的重新定位在生态转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摩尔还指出需要进行变革的几种社会要素:政治――政体向公众参与决策的开放民主的政治组织形式转变;经济――环境保护从增加成本向获取利润转变;法律――举证责任从受污染方转移至污染方;科技――创新技术从补救性向预防性转变。这些社会要素的变革既是社会结构的变革也是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的变革。

学术界和各国对生态现代化的理解或存在一定差别,但其核心特质却是高度一致的,即消除现代化发展中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的不相容关系,寻求两者之间正向结合的理论意蕴和现实出路,并认为环境科技创新是实现生态现代化的基础。

3. 加速环境科技创新的几点建议

3.1 推动思想意识的生态转型

没有现代生态环境意识就没有生态现代化,由此也失去环境科技的创新动力,提升全体市民,特别是管理者和决策者的现代生态环境意识,是深圳市实现生态现代化的成败关键,自然也是决定环境科技创新成效的关键。

现代化被片面地理解为经济现代化,物质财富的多少被视为区域发展甚至社会进步的首要标准,经济发展带来的繁荣与享受降低了人们对环境风险的估计,环境退化变成了经济发展的合理代价,这应当是深圳市的可持续发展陷入“四个难以为继”的根源。所以,深圳必须在未来的发展思路中消除上述片面的发展观念,着眼于整体和全局的长远利益,着眼于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创新思维把环境保护变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以现代化的生态转型推动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发展。

思想意识生态转型的战略措施主要有:①开展生态现代化的理论研究,诠释生态现代化的生态概念,并构建可操作的指标体系;②加强环境教育,普及生态现代化理念;③公开环境信息,鼓励公众监督和参与环境决策。

3.2 建设利于环境科技创新的体制环境

目前,深圳市环境科技创新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关键技术、工艺及设备研发严重滞后于市场需要,环保科技投入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率低,难以形成成熟的环保产业。公益性科研机构缺乏稳定的投入机制,环境科研工作的系统性和长远性不够,难以形成长期的、整体的、能满足生态现代化所需的科技支撑能力。环境科技创新体系尚未形成,环境科技创新基础能力薄弱,人才匮乏,亟需探索有利于环境科技创新的新机制、新体制和新制度。

结合深圳市政府机构的深入改革,建议由深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筹环境科技的创新规划、创新标准的制定和相关鼓励政策的制定,并监督落实相关项目的实施或直接主导相关项目的实施。

3.3 创新重点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转变

对应于生态现代化理论,环境技术创新应通过将着重于环境压力下的“末端治理应急性”技术向“全过程控制预防创新性”技术创新转变,由此实现推动环境保护的“成本投入型”向生态建设的“效益产出型”转变。

环境科技与各行各业密切相关,需要把生态技术和设计融于各个领域,需要从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采取措施,寻求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使环境与发展协调。发达国家普遍加速了生态制造技术、生态建筑技术、清洁能源技术等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深圳市从上世纪90年代,从发达国家引入清洁生产和污染预防理念,本世纪初又引入了循环经济概念,当前又兴起低碳经济的浪潮。目标都是希望污染控制能实现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转变,采取综合污染防治战略和技术手段。而目前,在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低碳经济概念日渐热门则有利于能效的提高和新能源的使用。由此可见,深圳市环境技术的创新重点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转变已具较好基础,其实施效果的关键则在于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资金和引入创新技术。

3.4 加大环境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

目前,深圳市直接用于环境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来源于两部门,市人居环境委每年约有2000万元的环保科研专项经费,该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支撑环境管理决策的研究工作,此外,科信贸工委每年提供金额不等的资金,用于环境科技方面的研究工作。但整体而言,资金的投入远低于环境科技创新的资金需求,企业申请的难度较大。

鉴于深圳市每年将近1个亿的环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污染设施的升级改造,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主要用于末端污染治理设施,而该类设施的改造本身就是排污企业所应承担的责任,且不符合“全过程控制预防”理念,建议将该部分资金用于补贴企业“全过程控制预防”的环境技术创新工作。同时将深圳市每年投入的科技创新资金的五分之一直接用于环境技术的创新工作。

3.5 加快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应用

资源匮乏(尤其是土地资源和水资源)、能源紧缺、环境恶化、人口拥挤“四个难以为继”的瓶颈突破,水资源及能源效率的提高、环境污染的治理完全可通过环境技术的创新实现,建议重点加强节能、节水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应用、重金属污染行业的水处理及回用技术、大气、噪声和固废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应用。

以水环境领域为例,由于深圳市主要河流的污径比过大,各污水处理厂出水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方能满足水环境目标要求,而目前各污水处理厂的排水指标距离上述目标存在较大的差距,科技创新资金可适度向污水处理厂深度改造技术的研究倾斜。

3.6 打造技术创新及技术服务平台

随着经济实力的迅速提升和环保监管力度的加强,重污染企业污染治理投入不断增加,政府每年同时利用近亿元的“环保专项资金”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进行直接补贴。就目前而言污染企业末端治理的硬件设施已普遍满足法定要求或国家相应技术规范要求,但是,大量的投资并未达到预期的环境效益,企业自身的环境管理水平及技术能力严重滞后,使得污染治理设施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是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而从污染防治的效果来看,单纯局限于污染物的末端治理难以真正解决企业的环境问题,而污染防治要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转变,推动企业的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建设,无疑对企业的环境技术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就大部分企业而言,完全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实现突破。

企业环境技术能力尤其是创新能力提升的全面提升绝非一朝一夕之力,对一些环境意识、环境管理和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的企业尤为如此。必须系统全面的诊断企业的环境问题及其在环境管理及技术能力所存在的不足,且需要政府、污染企业和节能减排技术服务机构形成合力,并持续有效的推动实施。在类似深圳这样的发达地区则完全有必要建设环境技术创新及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探索推动企业环境技术创新的新模式。

4. 结语

经过30多年的经济飞速发展,深圳市的现代化进程出现了资源匮乏(尤其是土地资源和水资源)、能源紧缺、环境恶化、人口拥挤“四个难以为继”的瓶颈,而深圳所面临的发展困局正是整个中国所面临的发展困局,其背后的根源则在于原有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出现了瓶颈。近年来,深圳市重新定位资源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对传统不可持续的现代化模式进行反思与变革,并提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创新途径,其实质符合了生态现代化的概念。对应于生态现代化理论,要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核心在于环境科技的创新。深圳市应当把环境科技创新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核心机制、把环境污染既当作危机也当作发展环境科技的机遇、把减少污染看成是经济竞争力的工具,利用特区人的智慧去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进步之间矛盾,力争在未来30年实现生态现代化,在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为中国现代化进程提供示范,这也正是作为社会示范市和国家创新城市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1](美)莱斯特・R・布朗,B模式2.0:拯救地球 延续文明,东方出版社,2006

[2] 杨东柱,浅?论?生?态?现?代?化?理?论?与?我?国?生?态?城?市?建?设,理论与现代化,2007年06期

水环境污染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辽河污染 责任保险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与功能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水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它所承保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造成的对周围环境和资源以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重大的损失。水污染责任保险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承保的对象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域环境而应承担的环境赔偿责任或法治责任。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

(1)加强风险管理,预防环境损害。保险公司对不同程度的污染状况可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还可以通过设有控制性条款的方式来降低自己的风险,这一方面会促进污染企业为可以投保或降低保险费而增加环境保护的投资;另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经营者们的环境保护意识。

(2)分散风险损失,降低被保险人的损失。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将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损失分散原则,由众人分摊污染造成的风险,避免了单个环境侵权行为人赔偿能力不足而导致救济不足或破产倒闭使受害人无法获得补偿的情况发生。

(3)有利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从经济上讲,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最优。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符合交易成本理论,同时该制度所界定的权力格局也将会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最终实现成本——收益的权衡。

二、辽河水污染的严重性分析

20世纪90年代,辽河是全国江河污染最严重的河流之一。辽河的污染程度叫人触目惊心,在辽宁省政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的墙上有一幅比较特殊地图,上边用颜色表明辽河水污染的程度,颜色由浅至深,表示污染由轻及重,而图上的河流绝大部分是最深色的,叫人无不揪心。根据权威的数字统计,辽河流域绝大多数河流的水质均超过地面水5类标准,已基本丧失了一切使用功能。

目前辽河水质的国家评定等级为中度污染,在监测的36个河流断面中,Ⅰ类水质断面占5.6%;Ⅱ类占27.8%;Ⅲ类占11.1%;Ⅳ类占33.3%;Ⅴ类占16.7%;劣Ⅴ类占5.5%。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同比下降11.6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

辽河水质污染历史悠久,不仅对流域内生态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还严重影响着流域内居民的生活和流域内的经济发展情况。20世纪90年代,辽河的水质污染最为严重的那段时期,辽宁已经不是中国经济领域的佼佼者、工业行业中的领导者,面临的是大面积的下岗失业问题。由于当时的环境污染极为严重,想通过向南方一些城市一样,招商引资、吸引外资来重振辽宁的雄威的方法进行的不是十分顺利。从辽宁省走过的风风雨雨中我们可以看出环境问题与经济问题密切相关、唇齿相依。同时也可以看出辽河水污染治理的必要性,为我们的忧患意识敲响了警钟。

三、辽河水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水污染责任保险建立的必要性

根据庇古的外部性理论,企业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周围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而污染的程度的高低不能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交易的多少,同样,这种污染是不能通过市场经济进行自我消除的,只有国家采用一些强制性的经济政策的形式,才能使这一污染得以缓解,便有了庇古税的概念。

庇古还提出,应根据污染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污染者征税,税收用来弥补排污者生产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庇古税是环境税的起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庇古税也就越来越不能弥补人们对环境问题破坏。人们对水资源的破坏不仅仅所谓的外部不经济,而实际上,当今水质遭到污染有很大的成分是由于当今社会高科技应用下的突发性事件,像日本福岛发生的地震和海啸使福岛第一核电站几乎完全瘫痪,放射性物质大量外泄,无疑给环境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环境责任保险便应运而生。

过去,辽河的水质遭到破坏的原因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生产者向水域中注入大量的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而如今,辽河的主要污染源是来自于非主观的环境破坏行为。因此,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管理的力度,强制实施一些经济方面的政策,如制定排放标准、收取排放税等方法来控制和处理水质的污染问题。

(二)从环境侵权角度分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势在必行

环境侵权包括两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水污染就是属于环境污染的范围。随着环境侵权行为越来越广泛,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突出。企业既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又是环境污染的制造者,一些国家政府已推出了一系列有关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此时企业经营者们迫切的将如此负担的责任风险转嫁出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便应运而生。

从环境侵权来分析,辽宁省应当实施水污染责任保险,建立水污染责任补偿制度,将个人损害归结为社会损害,将污染责任分散给社会,一方面能够保证污染的全面、有效治理,另一方面又能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及时的恢复生产经营。因此,辽河水污染责任保险势在必行。

四、构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两点建议

(一)应强制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由国家强制执行,保证了参与投保企业的数量,为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金提供保障,促进了环境责任保险在分散所示方面的作用和发挥。

(二)应设立专门的公共性环境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基金

依法成立的环境社会保险机构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的政策性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专人专管的模式。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构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管理保险基金,进行资金的有效运作,实现资金的应用最大化;另一方面是抑制环境社会保险产生的负面作用,特别是该制度可能引发的企业道德风险。

五、结论

本文分析了当今辽河水域污染的严重性,提出了辽河水污染责任的必要性,进而提出了关于构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两点建议:即强制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基金。相信如果要是在辽宁地区实施水污染责任保险,通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生产者的环保意识,相信辽河水域环境改善的日期将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