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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思路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全会第五、六、七次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本质安全年”、“隐患排除年”活动,按照“突出预防为主,着力做好事故防范;突出加强监督管理,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突出落实责任,严格安全问责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提高人员安全素质;加强安全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加强组织协调,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为主线,以预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以除隐患、压事故、相互借鉴为切入点,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传教育“三项行动”,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督管理队伍“三项建设”,完善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素质教育,规范监督管理行为,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组织机构
为了能使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经验交流观摩会顺利实施,决定成立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经验交流观摩会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李军副县长(县安委会主任)任组长,县工能局、安监局局长为副组长,工能局、安监局分管煤矿领导、督查组组组长、片区包保组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大会筹备组、后勤保障组、技术指导组。
大会筹备组:由县安监局局长牵头,代表县人民政府召集县直有关单位或人员,确定大会时间、召开地点及其它有关事项等;
后勤保障组:由县安监局、工能局牵头,负责参会人员统一乘车到指定地点,行程安排和准备会议的有关资料等;
技术指导组:由县安监局、工能局分管煤炭的领导、督查组长及片区包保组长负责,带领煤矿有关人员入井参观学习、现场交流、技术指导等。
三、时间、地点安排
每季度分片区依次组织一次煤矿安全生产经验交流观摩会,召开的时间为每季度末择机进行,召开地点顺序安排如下:第一季度:凤山片区;第二季度:瓢井片区;第三季度:百纳片区;第四季度:鼎新片区;依次循环进行。每次现场观摩会煤矿数量不得少于2个(交流总结在一个煤矿举行),煤矿由片区包保组推荐并报县安委办审核且循环召开时煤矿不得重复,直至辖区内煤矿都轮流到为止。
四、会议议程
会议议程分四个部分:
1、听取煤矿交流发言。
由现场观摩会煤矿负责人汇报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好的管理经验或管理理念等。
2、井下现场参观交流学习。
由县工能局、安监局分管领导或督查组组长、片区包保组组长带队,对井下进行现场参观交流。
3、地面参观交流。
由县工能局、安监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对矿井地面工业广场、地面安全设施(包括主扇房、瓦斯抽放泵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等)警示教育、文化长廊、职工生活设施(寝室、食堂、澡堂、更衣室、健身娱乐等)、安全文化、调度指挥中心(安全监控室)、职工培训课堂、污水处理站、环境卫生(包括入矿公路、厕所等)、矿区亮化美化绿化、设施设备、办公场所(包括软件资料)、“六型矿井”建设等方面进行参观交流学习。
4、交流学结。
井下、地面参观学习完后进行交流讨论,并结合自身实际查找差距,抽选部分参观人员发表观摩感言。然后由观摩会领导小组领导作总结讲话,安排下一次观摩会相关工作。参加观摩会的煤矿必须结合自身实际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进行安排和部署,同时,写出学习观摩心德体会报县安监局、工能局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各有关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召开煤矿安全生产经验交流观摩会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紧密结合各自辖区煤矿实际,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全力推进观摩会顺利召开。做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全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六型矿井”建设等工作。
【 关键词 】 煤矿安全;远程监控系统
1 引言
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可以实时监测煤矿安全,为煤矿安全提供一种保障措施。煤矿安全监测系统是在B/S结构下实现的,各级领导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查看当前的煤矿参数,安全状况,对各个煤矿有无存在异常和安全隐患一览无余,可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的整体发展趋势,同时该系统的信息记录和参数配置可以为领导或者决策人提供定量的数据分析和决策依据。同时还可以将不同煤矿企业的煤矿安全信息加入该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和统一对比。
本系统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我国煤矿安全方面的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具体体现。
2 煤矿安全远程监测系统的技术点
煤矿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后台数据库采用成本低廉的My SQL数据库,前台采用C#语言开发,是一种基于B/S架构模式的Web煤矿安全远程监控系统。
2.1 B/S模式
B/S结构(Browser/Server,浏览器/服务器模式),是Web兴起后的一种网络结构模式,Web浏览器是客户端最主要的应用软件。这种模式统一了客户端,将系统功能实现的核心部分集中到服务器上,简化了系统的开发、维护和使用。客户机上只要安装一个浏览器(Browser),如Netscape Navigator或Internet Explorer,服务器安装上My SQL数据库。浏览器通过Web Server 同数据库进行数据交互。
2.2 My SQL数据库
My SQL是一种开放源代码的关系型数据库管理系统,My SQL数据库系统使用最常用的数据库管理语言——结构化查询语言SQL进行数据库管理。
2.3 .net框架
.NET Framework是用于Windows的新托管代码编程模型。它强大功能与新技术结合起来,用于构建具有视觉上引人注目的用户体验的应用程序,实现跨技术边界的无缝通信,并且能支持各种业务流程。
2.4 架构图
3 煤矿远程监控系统功能模块
3.1 用户登录模块
根据不同身份,设置不同管理权限。领导及其决策人进入系统后,不仅仅可以查询数据,还可以对数据进行更改,而一般权限的人员只能进行查看操作。
3.2 数据查询模块
数据查询模块,主要查询煤矿的相关参数信息,如风机、风门、水泵等的开关状态,温度、压力、一氧化碳含量等参数信息。
3.3 报表打印、图形显示模块
对一些参数信息进行分析、统计,得出有意义的数据报表,比如每个季度的产量,每个季度的安全指标等,可以以图形的方式呈现出来,并可以进行打印。
3.4 警示模块
当煤矿参数超过正常标准值,系统会不断发出警告信息并报警,同时伴随红灯不断闪烁,直到煤矿参数处于正常值后,报警消失并显示绿灯表示安全。
4 煤矿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具体实现
煤矿安全远程系统的主要使用C#语言进行开发,关键代码和重点SQL语句。
4.1 用户登录
4.2 报警信息
4.4 数据查询关键SQL语句
5 结束语
我国煤矿产业长期处于粗放经营模式,国家在煤矿信息技术方面的投入不足,使得煤矿相关产业下的信息技术水平、电子信息产品水平比较落后,煤矿井下安全保障技术也比较落后。而目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须尽快将信息技术应用到煤矿的安全监管环节,形成实时的电子化煤矿安全预警体系。同时,煤矿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部署,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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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南省煤炭工业概况
河南是全国重要的产煤大省和国家规划的14个大型煤炭基地之一,煤炭产量已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2011年全省能源生产总量1.83亿吨标准煤,能源消费总量所占比重83.5%。在当前和未来较长的时期内,河南省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难以改变。经过资源整合和深度兼并重组,现已形成以河南能源、中国平煤神马、郑煤、省煤层气和神火等5家骨干企业为主的煤炭开采格局,构成了以资源分布为主的煤炭产业集群。
二、河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主要做法
(一)强化领导,构建煤矿安全质量达标长效机制
一是深化组织领导。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立了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承担全省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工作;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成立或保留了相应煤炭行业管理机构,煤炭管理机制健全。全省成立了以主管厅长为组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和“五优”矿井创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相应成立了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为开展达标和创建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同时,建立了较完善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体系,始终重视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作。2010年制订印发了《河南省“五优”井创建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013年5月,河南省结合国家煤监局下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实际细化了实施办法,增加了量化考核指标,建立检查、评比、考核和奖惩的一套标准体系。二是健全责任目标动态考核体系。制订下发经营责任目标考核细化指标,重点从社会贡献率、年实际死亡人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利税总额、在岗职工人均收入、标准化和“五优”矿井建设对标准进行了修订,增加了调度和爆破管理考核指标,对财会升级创优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把标准化“五优””矿井建设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增强了全省上下狠抓质量达标的自觉性。建立完善了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家库,聘任全省煤炭工业煤矿质量标准化专家,开展日常标准化达标监管工作。
(二)分类指导,推动全方位、多层次地深入开展达标工作
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达标和“五优”矿井创建工作。第一层面是标准化。推进不同类型、不同井型矿井的达标工作。骨干煤炭企业煤矿实现矿矿达标;骨干煤炭企业整合和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做到投产一个达标一个。第二个层面是安全高效。大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着力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争创全国安全高效矿井。第三个层面是“五优”矿井创建。所创建煤矿实现安全零死亡、工效超十吨、一级标准化、科技有创新、矿区文明化,着力打造一批有实力、有竞争力的矿井,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三)精细管理,提升安全质量达标水平
推广准军事化管理和手指口述工作法。形成了“三描述—口诀—确认”的操作规范体系,规范了职工操作行为。一是实施了准军事化管理,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的执行力和推动力。二是推行精细化管理,建立了管理程序、工作环节和岗位标准,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有标准,实现设备运行、工程质量、作业环境的全面达标。三是推行编码管理,实现“四个转变”。四是推行“精品工程”战略。每年骨干煤炭企业建成精品工程上千项,实现了井下环境本安化、电缆吊挂规范化、轨道运输地铁化、设备设施明净化。五是积极实施“毫米、秒、克、里”精确管理,创建了一批五精示范岗、段、面,安全生产面貌焕然一新。
(四)重班组建设,夯实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制订出台了加强班组建设的一系列举措,建立了“党委主导、行政主管、工会协调、部门联动、职工参与”的班组建设新格局。班组管理建设率先推出的“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在全国推广学习。建立健全了“一个网络、两项选举、三级管理、四项挂钩”的班组安全网络新机制,推进了安全文化进区队、进班组、到岗位,达到了企业自主创新、区队自治安全、班组自我管理、个人自律规范的目的,实现了矿井安全管理的关口前移。同时,不断创新班组培训方式,充分利用自建的实操培训基地,现场模拟训练,学以致用、学用结合,增强了培训的实践性、效果和质量。
(五)注重投入,着力提升矿井安全保障水平
坚持“多上设备少上人”,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煤矿的整体装备水平,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国有重点煤矿机械化程度达到75%,62处“五优”矿井的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了95%以上,装载机械化程度100%,人均功效平均达9.4t/工,高于全国水平。
(六)严格奖惩,建立完善约束激励新机制
在考核奖惩方面,提倡安全结构工资制。把“双基”建设与安全结构工资挂钩,增强大家抓“双基”的责任意识。一是坚持考核机制。坚持随机动态抽查机制,根据抽查得分进行定级命名,必须经由省里命名定级的,方可发放安全考核工资。省里层面继续坚持每年进行两次大抽查验收制度,实现全年全覆盖,对达标矿井进行命名,对抽检不达标的矿井实施降级直至取消评比资格,并对降级的矿井进行全省通报。二是坚持末位淘汰。各煤业集团坚持季度验收一次,对前5名的矿井进行奖励,对后进矿井进行对等处罚并通报批评。三是坚持创新管理。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转变,由检查型向管理型转变,做到变环节达标为整体达标,变事故处理为超前防范,效果十分明显。
(七)科技支撑,着力建设创新型企业
积极实施“科技强企”发展战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建立完善技术工程中心创新平台,组建了11个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4个企业博士后流动站。每年70多项自主创新成果荣获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200多项获河南省煤炭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同时,强化协同创新,一批制约煤炭安全高效生产建设的技术难题得到破解:河南省瓦斯地质规律研究、立井冻结特殊凿井技术、“三软”不稳定煤层开采技术、高压磨料射流割缝综合防突技术、冲击地压综合防治技术等成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八)文化引领,构建和谐文明矿区
注重企业文化建设的引领作用,以企业文化引领创新理念,形成了在内涵、标识、外观等方面独具特色的企业安全文化。同时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全国文明煤矿19个、省级文明煤矿34个,为全体员工营造出优美亮丽、和谐舒适的生活环境。
三、存在的问题
(一)煤矿安全基础不牢固
随着开采深度增加,开采条件日益复杂,水、火、瓦斯、冲击地压、地温等灾害更加严重,不但对安全生产提出更高要求,而且增加了安全管理难度。另外,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煤矿安全管理还需加强,特别是小煤矿安全装备水平低,存在较多的安全薄弱环节和隐患。
(二)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尽管河南省小煤矿被省骨干煤炭企业所接管,但小煤矿的安全生产基础尚不稳固,安全长效机制仍需强化,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三)达标创建工作发展不平衡
骨干煤矿达标层次高于地方煤矿。骨干煤炭企业直管矿井标准化水平明显高于资源整合及兼并重组矿井。重井下主体专业达标,轻地面辅助专业达标,新增达标专业管理较薄弱。
四、发展对策
全面贯彻落实〔2013〕99号文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全面提升煤炭行业管理水平。
(一)全面推进煤矿升级达标
按照“一标三基四化”要求,加大投入,切实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全面推进煤矿达标升级工作。
(二)加快煤矿现代化建设
推进采掘机械化示范矿井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实现“一井一面”;推进自动化矿井建设,努力实现矿井生产环节的信息化和自动化。
(三)深化煤矿重大灾害治理
着力攻克煤矿瓦斯治理、水害防治、冲击地压防范等三大技术难关。构建“通风可靠、抽样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工作体系,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完善煤矿瓦斯利用系统,积极采用地面钻井抽采瓦斯,促进煤层气开发和煤矿瓦斯治理的联动发展。加强水害治理,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查明井田范围内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强化冲击地压规律研究,加强科技攻关;优化矿井生产开拓布局,强化支护方式改革。
(四)推进煤矿绿色开采
为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对象与范围
1.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小煤矿是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小煤矿和其他国有小煤矿,可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116号)执行。
(二)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是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安全生产状况十分严峻。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从*年下半年算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明显好转的目标,任务十分紧迫和重要。
3.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小煤矿是我国煤炭开采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其健康发展,必须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通过资源整合、技术改造,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小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
(三)指导原则和目标
4.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特大事故;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管,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本地区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在完成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工作任务的同时,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煤炭工业‘*’规划”的要求。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小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6.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7.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小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8.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9.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10.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小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1.建立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井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12.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3.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14.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对风门、局扇等设施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确保传感器安装符合规定,系统完好,监控有效。采掘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及时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杜绝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必须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所有矿井都要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15.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16.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专家论证,矿井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7.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18.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煤矿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9.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生产和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20.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液压支护,2008年底淘汰木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要建立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标准和办法,严格当班的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
21.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22.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23.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努力实现小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24.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加强隐患排查的管理
25.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26.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
27.认真做好停产整顿、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和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28.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的生产规模,应符合煤矿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时期,各地区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29.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篇》,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0.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基建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
31.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32.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33.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煤矿违规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4.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煤矿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小煤矿,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35.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36.加强应急管理建设。煤矿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
37.保障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应当落实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38.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及时存储或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三、加强小煤矿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健全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机制
39.落实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政府作为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小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本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制订本地区煤矿安全发展的整体规划,研究制订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进小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施煤矿的整顿关闭。小煤矿要自觉服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40.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统一行动,落实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不服从政府依法监管,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
41.严肃事故查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资质处罚: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二)扎实推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42.加强组织领导。煤炭行业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43.发挥员工监督作用。小煤矿要组织员工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
44.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予以曝光,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鼓励和支持群众和媒体举报煤矿违法违规生产、重大安全隐患、瞒报伤亡事故等。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加强基础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为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对象与范围
1.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小煤矿是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小煤矿和其他国有小煤矿,可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116号)执行。
(二)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是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安全生产状况十分严峻。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从*年下半年算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明显好转的目标,任务十分紧迫和重要。
3.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小煤矿是我国煤炭开采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其健康发展,必须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通过资源整合、技术改造,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小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
(三)指导原则和目标
4.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特大事故;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管,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本地区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在完成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工作任务的同时,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煤炭工业‘*’规划”的要求。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小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6.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7.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小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8.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9.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10.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小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1.建立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井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12.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3.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14.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对风门、局扇等设施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确保传感器安装符合规定,系统完好,监控有效。采掘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及时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杜绝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必须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所有矿井都要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15.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16.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专家论证,矿井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7.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18.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煤矿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9.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生产和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20.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液压支护,2008年底淘汰木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要建立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标准和办法,严格当班的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
21.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22.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23.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努力实现小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24.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加强隐患排查的管理
25.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26.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
27.认真做好停产整顿、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和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28.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的生产规模,应符合煤矿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时期,各地区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29.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篇》,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0.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基建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
31.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32.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33.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煤矿违规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4.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煤矿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小煤矿,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35.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36.加强应急管理建设。煤矿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
37.保障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应当落实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38.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及时存储或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三、加强小煤矿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健全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机制
39.落实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政府作为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小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本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制订本地区煤矿安全发展的整体规划,研究制订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进小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施煤矿的整顿关闭。小煤矿要自觉服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40.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统一行动,落实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不服从政府依法监管,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
41.严肃事故查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资质处罚: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二)扎实推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42.加强组织领导。煤炭行业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43.发挥员工监督作用。小煤矿要组织员工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
44.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予以曝光,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鼓励和支持群众和媒体举报煤矿违法违规生产、重大安全隐患、瞒报伤亡事故等。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加强基础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