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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建设速度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速度目前,已把经济责任审计列入JT学校审计法律条款中,而相关职责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审计法规水平参差不齐,审计的对象并没有具体规范明确,也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达不到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标,导致JT学校审计风险的增加,影响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因此,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与实际运用存在一定差距,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速度,致使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执行不力,有效程度不高,促进审计控制风险的形成,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在JT学校范围内的统一及其发展。2、内部审计制度的滞后阻碍了经济责任审计在JT学校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审计作用关键是由内部审计制度及时运用于JT学校内部审计中从而得以体现,而如今JT学校存在相应工作责任人任用或调离之后才采取一定的内部审计程序,致使造成JT学校内部审计制度的滞后。这种现象往往导致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丧失审计的必要性,对领导干部的任职任免起不到任何现实的参考意义。其次,内部审计法律依据不充分和不健全,法律权威性偏低,缺乏一定的法律地位,可操作性不强,使得JT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只有依据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判断,审计结论的权威性和正确性受到影响,增大了审计固有风险,消减了JT学校的审计质量以及其准确性。3、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易出现审计内容与责任归属不明确的现象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目的是其决策者在任期间针对其审计性质方面所应负担的经济责任。在被审计者的任期内,前任的经济活动的决策结果需要一定的时期才能反映出来,所引起的遗留问题或损失应归于前任的责任,而对于前任的决策所作出的调整呈现的结果则为后任的责任。另外,JT学校存在经济责任的归属不明确现象,责任归属没有具体的标准衡量,经济责任存在审计内容核实的事实无法采取必要的方法手段加以综合归纳、分析甚至判断,难以客观公正地评价JT学校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情况。譬如由被审计者的个人原因造成的,或是由集体共同决策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则后果由被审计者个人承担或是由集体共同承担的问题。4、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未有效开展目前,JT学校内部审计还未全面开展质量控制制度,存在有的部门未建立质量控制的相关办法,甚至有的部门已建立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但存在不健全的问题,甚至JT学校内部审计没有适合自己的审计方法和内容,进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难以得到有效地保障。其次,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复核制度执行不严格,进而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负责人不能及时对相应审计人员的审计底稿以及其证据进行复核,造成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部门审计负责人不能对其相关审计报告进行及时复核。5、先离任后审计问题比较普遍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JT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有关内部机构负责人任职期间因任职期满或提拔、调动、辞退,退休等原因离职于现任工作岗位前,就应按照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经济责任并作出鉴证。结合JT学校实际情况,仍存在“先离任,后审计”现象,造成审计与任用相分离,使得新上任的负责人对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不够重视。由此以来,JT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目标难以得到有效地发挥,审计结果的质量受到一定影响,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不够稳固。同时,可能导致从事JT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政策法律水平业知识、经验、业务技能、审计职业道德等专业技能方面的综合素质要求降低,从而加大审计工作负担,大大增加审计检查风险。6、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不到位JT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JT学校所有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其中JT学校被审计负责人和决策者的鉴证、评价和使用以及奖惩的参考依据,甚至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进行调整的依据。由于存在先离任后审计的特殊形式,形成了JT学校组织部门没有必要查看审计结果,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视力度不到位,但实际考核时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却有所不足。同时,也存在着审计工作结果的落实涉及到了JT学校相关部门的经济利益。
二、完善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措施和对策
(一)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审计行为审计作为我国经济活动的监督行为,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审计作为审计的组成部分,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以及支持。在JT学校,围绕着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大审计类型上,看似三者同等重要,可内部审计的发展一直是处于重视度偏低的发展处境,是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中最弱的一环。要同国际审计协调发展,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足鼎立,各自就相应的职责范围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做到优势互补。JT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实践、经验不断总结实施办法。内容可以包括经济责任的界定、审计立项、委托、计划、实施、评价、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的各个方面,针对具体的实施要求或相应的规范以达到审计目标。目前没有实施要求的部门可暂时以指导意见为主要参考依据,结合财政收支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分别制定JT学校各项专业审计准则以及适合所有审计种类的审计通则,引导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序和规范化发展。
(二)健全JT学校内部审计制度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发展JT学校所有的内部审计规范都必须建立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自己的经济责任审计规范,保证所有内部审计项目都有章可循。健全审计与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制度,完善任期干部经济责任考核措施,同时对审计结果运用标准制定合理的措施,真正发挥实效,只有尽快建立、健全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法律措施,才能使审计工作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更有权威性,更具现实指导意义。
(三)明确审计内容与责任归属问题,分工、配合完成经济责任的内容界定为财务责任、管理责任和个人廉洁责任三方面,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主要责任和集体领导责任等定性责任用于发现问题时对问题的定性。鉴于JT学校实际中各审计职能部门审计内容与责任归属不明确问题,如干部离任或任职前免予相关职务,交予审计部门考核,考核结果出来后再将考核结果写成书面报告,送于相关部门参考报告,全面掌握被审计者的相关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执行。通过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到干部廉政档案和干部考核档案中,从而实现审和用的有效结合。其次,基于JT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特殊性,对于内审易出现审计内容与责任归属不明确的现象。对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考核评价不能采取常规的工作目标考核办法。JT学校内部审计考核不仅要看数量,更重要的是要考核质量。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考核,可由内部审计部门主管领导、组织部门、被审计机构三方打分,互相监督。
(四)建立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体系JT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是针对审计过程中从方案、证据以及报告等进行审计质量控制,按照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预期目标进行,能够实现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效果。JT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大部分是根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实施,结合JT学校审计小组成员的业务专长进行科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力求做到人事相宜、各展其才。其次,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除了要做好上级与下级之间、下级与下级之间的复核之外,还应确保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范围、立法规章程序以及其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责任。甚至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重视相应审计事项中具体问题的审计手段以及审计方法,达到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取证,来确保其审计报告的质量。
(五)建立健全JT学校内部经济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审计工作的滞后性问题,需要审计部门制定出审计计划,对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要在任职期间做好详细统计,离任必审的基础上开展任期审计,离职前做好审计统计,深入调查,实事求是的反馈结果,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充分结合,缩短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履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和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其责任。同时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过程中审计人员所需具备的专业素质、政策性知识以及对其审计风险的防范意识要求很严格,须对相关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组织内部人员对新颁布的财经法规、审计法规的进行学习,为全面的考核和评价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创造条件。甚至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定期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审和典型案例分析,促进审计人员提高审计业务技能,不断加强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培养。
【关键词】 审计公告 法律本源 法律涵义 法律构想
国家审计公告是现代政府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进国家审计公告,不仅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打造透明政府的要求,而且对提高审计质量、推动审计事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审计公告的法律涵义
审计公告属于行政公开范畴。从法律的角度看,审计公告应包括三个方面的法律涵义:
第一,审计公告的法律特征。一是审计公告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的国家审计机关;二是审计公告的前提是审计监督权的存在;三是审计公告的客体是审计对象、审计程序、审计结果等内容;四是审计公告的范围是社会公众或特定的对象,有的结果可向全社会公开,有的只能向相关的特定的对象公开,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审计公告的法律依据。一是《宪法》。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审计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宪法精神建立和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二是审计法和行政处罚法。《审计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五条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又作了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予以公布……”依照审计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公告审计结果,并建立和健全审计公告制度。
第三,审计公告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要通过对审计公告行为的法律规范,使审计公告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一是对公告主体具有约束力。作为审计公告主体的国家审计机关必须依法公告,在公告方式、内容、程序等方面,不得随意变通,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公告的内容必须与相关的法律内容协调统一。所公告的内容本身必须具备法律效力。三是审计公告应具备地域效力。审计公告一般应在它所的地域范围内生效。此外,审计作为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告具有行政性质,有时甚至具有命令性质,在不与现行有关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也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审计公告是指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执法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项制度。
二、当前审计公告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应当说,经过二十年的发展,特别是《审计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审计机关在对外公告审计结果方面有了良好起步,并在制度范围内得到了一定的规范和发展。近几年,大多数审计机关按照客观公正、稳步推进的原则,选择审计发现的一些典型问题通过媒体或报告的形式,对外公告了审计结果,在社会上扩大了审计影响,树立了审计权威。但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有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一)在对审计公告的认识上,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对审计公告或多或少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但审计公告的法律环境不容乐观。
全面实现审计公告制度,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人文环境。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审计署高度重视,并着力推进这项工作,但审计公告的环境有待改善。一是审计机关本身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不高。有的审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尽管认为审计公告能有效促进提高审计质量,扩大审计影响,但有的认为审计公告在现阶段大范围推行审计公告,难免因审计质量问题,给自身造成麻烦;还有的认为,审计公告是审计机关的权力,而非义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推行审计公告的积极性不高。二是在目前的社会经济状况下,全面推行审计公告的条件不成熟。从目前审计情况看,我国经济领域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还相当普遍,有的问题甚至还非常严重。一旦将这些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必将引起群众的不满,甚至产生负面影响,引发一些不稳定的因素,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影响稳定发展的大局。三是审计工作质量与审计公告的要求尚有差距。由于审计人员素质不高、法制意识淡薄等因素造成的审计执法程序不规范、审计取证不充分、审计处理不当等质量问题在不同程度上还大量存在,全面公告这样的审计结果,将有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影响审计机关形象。四是大多数被审计单位不愿意公告审计结果。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被公告单位目前尚不能从正面意义去理解审计公告,普遍担心审计公告是亮单位的丑,很多被审计单位宁可接受处罚,也不愿审计机关向上级报告或对外公布审计结果。
(二)在制度上对审计公告有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近几年来,审计署在审计公告方面建立了一些制度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审计公告行为,但总体看这些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规定相当原则,不易操作,从法律的角度,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审计署近几年出台的《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后废止)、《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等4个规范性文件,对审计结果公告进行规定,是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依据和操作指南。但由于这些规范制度在立法层次上属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和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虽然《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分别在第四章三十六条、第四章三十五条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了原则性的界定,但规定的内容较粗,只是为制定审计公告规范性文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没有操作性。由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低层次的立法,没有程序上的严格要求,随意性较大,变动频繁,因而现行的审计公告制度缺乏作为法律的应有严格性和稳定性。二是审计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审计公告的规定缺乏统一性。从现行有关审计结果公告的制度、办法和准则等条文中,有的条文用语不规范,难以准确地表达立法本意;有的制度与规定之间缺乏协调,措词不统一。如《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一条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基本准则》……”,而《审计基本准则》中根本就没有公告审计结果的条文表述。《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制定除了《审计法》为其依据外,《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基本准则》也应是直接的法律依据,而《试行办法》中无此表述。有的在法律表述上使用模糊用语,如《审计法》对“公布”审计结果采用了“可以”的表达,致使公告审计结果成为带有任意性自由裁量行为。很多地方在推行审计结果公告时,都采用了与《审计法》第36条一样表达方式。例如,某省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中第24第规定,“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按法定职能及有关程序办理。”从而弱化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刚性。三是有关制度的内容不够完整。从现行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看,多数内容比较笼统、条文简略。如《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缺乏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制裁措施、监督与救济等条文,必然导致实施其法律的机制缺失。《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五条关于“审批程序”的制定过于抽象、原则,授权审计的审批权限问题、重大事项的内容及评定标准问题均没有明确,不便于适用。
(三)在审计公告实务中,审计公告或多或少、或深或浅得以实施,但与公开、透明的法制原则要求相距甚远。
目前,审计机关对外公布审计结果大体有这样几种形式:一是根据《审计法》的要求,每年由审计机关代表政府报告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有的地方在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的同时,还将年度计划安排的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情况纳入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中一并报告。二是根据审计机关的自行判断,将审计发现的一些典型问题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外披露。有的还采用电子显示屏、局域网、互联网等较为现代化的手段向外披露审计结果。三是采取公示的方式,将审计事项及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公布。总体来讲,通过这些方式公告审计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影响,树立了审计权威,较好地推动了审计工作的深化和发展。但与公开透明的法治原则要求相比,与美国信息公开法确定的“全面公开”原则,即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另外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宪法精神相比,审计公告离法治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主要表现在:第一,审计公告的内容大多数未涉及实质性问题。如每年向人大报告的审计情况,往往要经过审计机关、政府层层审核把关,很多问题在审核把关中被截留。可以说,在现行审计体制下,审计情况上报难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目前已对外公布的审计情况,也往往只粗线条地披露几个问题,不能全面如实反映审计情况。第二,审计公告操作比较随意。在公告主体上,既有审计机关作为公告主体的,也有审计干部个人作为公告主体的,没有统一的要求。在公告方式上,主要是审计机关主动公告,公告什么,何时公告,公告到何种程度,主动权掌握在审计机关手中。审计执法实践中,审计机关除了每年向人大报告工作有相对固定的时间和要求外,其他公告方式目前还处在比较随意的状况,没有法定的要求,没有固定的载体。可以说,目的性较强的依法审计公告和范围更加广泛的对所用人公告不够,限制了审计公告效应的发挥。
三、审计公告的法律构想
随着审计工作的逐步规范,审计公告无疑成为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审计署在《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更是给出了具体的时间表,要求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多予以公告。因此,必须尽快研究有关审计公告的法律问题,使审计公告法制化。
(一)审计公告的法律体系构建
构建一个科学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全面实现审计公告的基础和法律保障。审计公告的法律法规体系至少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审计法》对审计公告应作出原则性规定。《审计法》是审计规范的根法,是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审计公告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理应在审计法中用专门条款,明确审计公告的主体、内容及总体要求。二是建立和完善审计公告准则。按照审计法的要求,对审计公告的指导思想、总体原则、程序、具体内容、责任及救济等进一步细化。三是制定审计公告操作指南。在公告准则确定的条款下,对审计公告的具体操作办法进行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这三个层次互相联系,组成审计公告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明确审计公告的法律内容
对审计公告立法是审计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参照国际现有成功经验,审计公告的法律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审计公告的内容及范围。审计公告的内容主要是审计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其处理情况、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审计事项,同时对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社会公众关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告的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公告。审计公告内容重点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专项资金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结果等。公告的范围可分为三个层次:对社会公众的公告。主要是指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审计项目和群众举报的重大违纪事项查处结果进行公告。对被审计单位公告。主要是对审计目的、内容、处理结果、审计举报及监督电话进行公告,不能只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公告。对有关主管部门公告。主要是通报审计情况以及对整改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财务;审计工作;问题;对策;福建莆田
中图分类号F30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22-0386-01
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不仅可以更合理、有效地使用农村集体资金,而且通过财务审计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基层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问题,及时给予纠正。同时又利于当地的村民及时了解村组财务的收支、使用状况,改善干部与群众群之间的关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1]。该文在对莆田市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建议。
1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现状
通过开展农村经济审计工作,可正确评价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行状况,对加强村级财务监督、规范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2010年以来全市开展对农村财会人员以及农经人员的培训共78场,培训人员总数达1 829人,共对全市967个村(居)的251个村(居)进行2009年以来村集体财务收支日常审计。251个村(居)审计总金额达38 872.16万元,查出违规使用村财务总金额88.46万元,涉及人数33人。现已清退违规总金额71.54万元。目前莆田市的农村财务审计工作逐步规范、农村财务系统管理的工作效率提高,使得农村的财务管理逐渐走向正常化和正规化,但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2农村财务审计存在的问题
2.1财务审计的环境较差
多年来,农村经管部门地位低,权威性也不高,这是目前不能有效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客观原因。一方面在走访群众中部分群众避而不见,有的以年数太久、记不清而推诿,有的当事人特别是一些村干部因涉及到个人利害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从而给农村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因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既没有办法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又因为其违法违纪问题的界定不清,达不到立案标准,司法机关不能立案侦查[2-3]。致使问题久拖不决,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对其处罚,整改措施不完善,最终导致审计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难以有效地遏制投机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
2.2财务审计人员素质偏低
因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特殊性质,不仅要求财务审计人员具备较丰富的审计专业知识,而且要求掌握会计、法律等相关知识。但是就目前对莆田市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的调查结果来看,无论是业务素质还是政策均达不到要求的水平,且人员文化背景差异较大,高、大、中专毕业生都有;有的曾经在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中从事过财会工作,有的是从乡镇其他部门调入的,还有依靠关系从事财务工作的等等。大部分审计人员不能快速地理解农村中的各项经济政策,而对于农村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会计专业的一些专业术语更是一知半解,根本无法胜任当前的业务工作。
2.3财务审计机构设置不规范
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未涉及农村的财务审计,没有明确指出农村财务审计的法律地位。而在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文(农经办〔2005〕12号)中规定,农村审计由农村经管站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体系是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而审计活动则直接由农经站实施,致使现阶段我国农村财务审计缺少明确、独立的审计机构,缺乏必要的法律权威。目前,莆田市有部分乡镇、街道的经管部门存在人员编制被其他部门占用以及审计人员与其他部门混岗使用的现象,而真正专门从事经管工作的人却寥寥无几,甚至有些地方只有经管站长1个人负责,这种混乱的人员设置现象导致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效率低、质量差,严重影响农村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4]。
3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对策
3.1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宣传力度
由于学习不够,审计宣传不到位,农村基层村、组干部和村民群众对审计的目的、作用、职能往往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农村广播等新闻媒体或通过会议、座谈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和机会,大力宣传审计法规、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成果。不断扩大审计影响,提高人们的审计意识,增加对审计的理解和支持,排除对审计的阻力和干扰,从而改善审计环境,保证审计的顺利实施。 3.2加大农村财务审计队伍培训力度
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客观上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政策理解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好坏。为了不断提高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的素质,必须定期的对农村财务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从根本上提高现有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他们能够了解党在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掌握必备的业务技能,在日常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纪律和法规。为了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农村财务审计人员必须做到以下方面:一是多学习,多宣传,多协调,多沟通。二是在具体操作中必须审前准备,要找足依据;账目审查,要注重凭据;账外调查,要搜集实据;审计结论,要依靠证据;审计报告,要提供数据;处理意见,要讲清根据。全方位确保审计质量,使得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公信力在广大村民群众中得到确认和提升[5]。
3.3加快农村审计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有关政府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应尽快制订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法律法规,切实树立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农村审计方面的权威性。从实际出发,充分赋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审计部门必要的职权,让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得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作用充分发挥。
4参考文献
[1] 冯英.加强村级财务规范管理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0(2):9-11.
[2] 王秀丽.加强农村财务审计管理的思考[J].公共支出与采购,2010(6):41-42.
[3] 黄伟,卢伟.浅谈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及评价[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9(1):104.
关键词:内部审计;风险;成因;防范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一、内部审计风险定义
组织内部审计风险是指组织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在对经营活动审计发表不恰当的审计结论,如对存在重大的错误或漏报的会计报表以及违法乱纪行为未能正确披露,造成审计对象和与之相关方面遭受损失或损害,并由此引起审计主体承担这种责任的风险。构成内部审计风险的要素主要有四种,即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和独立性风险。四个要素是紧密联系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综合水平决定着审计人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风险又影响着检查风险。
二、内部审计风险的成因
由于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以及企业自身内部管理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企业内部审计风险的成因种类可分为客观成因和主观成因两种。客观成因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薄弱、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和审计内容的拓展等。主观成因包括:内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内部审计人员选用审计程序和方法的影响、内审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等。从这种分类可以看出,客观成因是内审人员自身以外的因素,主观成因则与内审人员自身有关。
(一)企业内部审计风险形成的客观原因
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薄弱。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内部审计所处的直接外部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及被执行程度决定了内部审计风险的大小。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及时发现和控制企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差错和舞弊的第一道制度保证,反之,就会增加差错和舞弊的可能性。因此,在不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下审计人员就会难以发现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差错和舞弊,从而形成审计风险。
2、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20世纪九十年代以前,由于我国大部分企业是国有企业,还带有很强的政府性质,因此只有在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下我国大部分企业才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这带有很大的强制性,使内部审计工作很难正常开展,从而引发审计风险。九十年代之后,大部分企业形成了受董事会领导的内部审计制度或受监事会领导的内部审计制度,这两种内部审计制度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与企业其他部门的地位平行,其独立性、客观性及权威性还是难以得到应有的保证,很难正常开展工作,从而容易引发审计风险。
3、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在我国不通层面的审计有不同的法律可依据。在国家审计层面,有《审计法》作为法律依据;在社会审计层面,有中注协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可依据;而在内部审计层面目前只有审计署颁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各部委颁布的相关规定可依据,法律级次明显偏低,法律强制力稍差,以这些规定来指导现代企业内部的审计工作明显存在着法律制度约束的不足。而且,当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与其他法规发生冲突时,明显处于弱势。显然,内部审计法律依据不充分、不健全,使得内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只有依据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判断,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结论的权威性和正确性,缺少法律保障,因而增大了审计风险。
4、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和审计内容的拓展。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组织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业务也日趋复杂,这使得内部审计的对象和内容日益复杂。一方面有些内部审计对象逐步发展为企业集团和大型的股份公司。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资料也随着这些大型集团采用信息化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差错和虚假的会计资料掺杂其中,审计人员失察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为内部审计带来了更多困难,审计风险随之增加;另一方面内部审计的范围从传统的财务审计拓展为效益、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经营决策审计、经营风险审计、投资审计等。内部审计内容的拓展对内审人员的人员结构和知识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审计风险增加。
(二)企业内部审计风险形成的主观原因
1、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审计人员的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能素质、工作态度及心理素质,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是决定审计风险大小的最重要的主观因素。只有内部审计人员具有相当的知识、技能和审计判断水平时,他才能出色地完成审计任务,这同时还需要这个审计人员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但是,从目前我国内审人员的专业构成上看,大部分内审人员都只具有财务专业背景,他们对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其他相关的行业专业知识掌握的较少。从他们的思维方式上看,相当一部分审计人员改革创新意识比较弱,审计理念还停留在传统审计上,大局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强,这些都会导致审计风险的出现。
2、内部审计人员选用审计程序和方法的影响。现代审计信息的数量随着企业信息化管理程度的加强而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复杂,因此内审人员所采取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是否科学、适用就会直接影响到审计质量,形成审计风险。由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审计目的不同,采用哪些审计程序和选用哪些审计方法才能有效果,只能根据主观经验去判断,难以保证方法是否恰当。如果审计程序和方法选择不当,会遗漏一些重要的审计内容,也可能对一些审计内容进行误判,使审计结论与实际不符。就目前我国内部审计采用的制度基础审计方法来说,主要审计目的是“查错防弊”,较少运用新的以风险导向为核心的审计方法来防范和化解风险。这种审计方法弊端日渐突出,已不能适应当今复杂的经营环境,因为它过分依赖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本身就蕴藏着巨大风险。
3、内审人员的风险意识。许多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由于风险意识的薄弱在审计过程中缺少对审计风险的合理估计,在进行审计时对所发现的问题和疑点没有采取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合理的方法,没有完全遵守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并且认为自身提交的审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这些主观动因的基础上,内审人员就容易采取不恰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或者错误地估计和判断审计事项,忽略重大错误或舞弊现象,导致发表与事实不符、甚至相反的审计报告,从而产生内部审计风险。
三、防范内部审计风险的措施
(一)加强内部审计法制建设。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内部审计都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也制定了有关内部审计的实务标准。因此,完善和健全我国审计法规体系是防范企业内部审计风险的当务之急。国家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抓紧制定、颁布适应现代内部审计不断发展要求的内部审计法规和内部审计业务准则,加强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尽量减少审计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可以使内部审计师提出公正的和不偏不倚的专业判断,这对审计工作的恰当开展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监事会相对于隶属董事会或管理层而言可以充分保证其独立性。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对董事和经理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股东大会负责。从组织结构看,监事会与董事会处于同一层次上。
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建设中,要不要开展审计,目前国内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有的海外公司开展了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审计,有的没有。从加强对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管理的角度出发,对承担的国际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是必要的,能及时发现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为管理建议的落实提供了契机,有利于规范工程项目管理,降低项目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从理论和原则上来讲,开展对所承担的国际工程项目的审计,既是一个如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也是一个在国际工程领域开展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问题。目前,有关海外公司对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审计还缺乏足够的经验,需要上级审计部门和咨询机构进行指导,也需要各海外公司在开展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审计的同时,不断总结经验,并通过审计理论的学习,提高审计工作水平,以利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审计工作的开展。
2审计的依据
2.1法律依据
海外公司开展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审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会计法,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从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依据方面分析,国际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常会引用某一辖区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涉外经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则会引用另一辖区的法律维护其利益,此时会发生冲突。这就要求工程承包商既要熟悉本国的法律,又要熟悉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有时还需要熟悉第三国家的法律。或者说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惯例”也可作为开展审计工作的依据。
2.2合同依据
海外公司开展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审计,工程承包合同就是主要依据。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一种说法叫“合同就是法律”。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一经签订立刻生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补充签订一些与之相关的合同,如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合作合同、物资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有的在国内签订,有的在项目所在国签订,合同签订方有国内的,也有国外的,合同文本有的属于成文法国家适用的合同文本,也有的属于案例法国家适用的合同文本,都可作为审计的依据。
2.3制度依据
尽管国际工程承包属于涉外经济活动,但在对其活动内容进行自行审计时,还是属于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国内工程建设方面的承包管理办法和制度,都是进行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审计的制度依据,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等。企业内部制订的工程承包管理制度和办法也可作为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审计的依据。
2.4事实依据
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审计除依据法律、合同及制度审计外,同样要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依据会议纪要、会计帐表、工程设计文件及资料等进行审计。以此来证实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3审计内容及采取的方式
3.1审计内容
3.1.1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项目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核算系统控制、工程实施成本控制和财产保全控制制度。主要评价这些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是否适应控制内容的要求和遵循审计的基本要求。
3.1.2招标与投标签约审计
主要审计对项目的调查研究、决策程序、决策依据、风险分析和预测、预防职务犯罪等。还应审计对商务文件的评审,如招标人的法人性质、项目资金来源、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合同风险分配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投标和履约保函的安全性、工程资金的安全性、汇率风险分析等。对招标采购的审计,也应注意上述问题。
3.1.3项目实施审计
主要审计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即施工组织、技术方案、计量计价、物资采购及运输、仓储保管、设备管理与使用、劳务招聘与管理,定额管理、财务管理、经费控制等方面的成本控制。还要审计财务及成本资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3.1.4合同履行审计
主要审计履行承包合同的情况,即项目工期、质量、计量计价、清算索赔等。对实施过程中的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物资采购和机械租赁合同也要审计。还有上级主管理部门下达给工程项目管理部的各项经济承包指标完成情况也要审计。
3.1.5其他审计
在工程承包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应酌情进行审计:(1)合同实施受阻,或可能终止的合同;(2)出现严重资金短缺、亏损或其他困难;(3)发生工程承包范围、工程规模、计量计价等变更,或需重新签订合同的;(4)项目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5)工程项目管理部或其他驻外机构使用资金、外汇的审计;(6)进出口物资、设备处理审计;(7)因管理失误,导致资金损失、资产流失、工期拖延、质量不合格等事项的审计。
3.2采取的审计方式
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及管理模式,结合审计经验可采取以下审计方式:(1)从成立工程项目管理部开始,就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和建立项目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同时对这些管理和控制制度进行评价,使项目管理步入科学的管理轨道。(2)审计人员对编写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工作。中标后,审计人员对编写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参与项目的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3)定期对财务收支、项目成本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的原则和方法
审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发挥审计在促进和提高管理方面的内涵及作用。(1)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和项目所在国的国情,拟定项目审计计划,根据批准的审计计划和审计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对履行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予以纠正,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2)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不仅仅是合同双方关系,还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两国的形象和经济利益,因此,还应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3)我国国际工程承包起步较晚,管理经验相对缺乏,审计时要充分认识到我国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通过审计促进和提高项目管理方面的经验,通过审计为项目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同时,通过审计发挥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的制约功能,防止以权谋私和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5工作配合与协调
5.1与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配合与协调
在国际工程建设中,对海外公司的审计是集团公司审计工作的组成部分。但有的项目所在国在招标文件中就明确规定“项目竣工结算后要经过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最终审计,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此种情况下,集团公司对海外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的审计只是内部监督,在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中,工程项目管理部要与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做好配合。
5.2与项目管理工作的配合与协调
在国际工程建设中,为降低项目成本,集团公司或海外公司外派到工程项目管理部的审计人员,同时还兼做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此时审计人员应处理好审计工作与项目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属于项目管理工作的内容,应按日常工作计划和安排开展,不可从审计的角度来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