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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指导监督

档案局指导监督

档案局指导监督范文第1篇

一、人员分组情况

一组组长:

成员:

二组组长:

成员:

三组组长:

成员:

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指导、验收

一组负责联系城建设指挥部、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党群、政法、宣传、农工系统各单位,完成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8个,监督指导14个。(一季度完成监督4个;二季度完成监督4个,验收2个;三季度完成监督3个,验收3个;四季度完成监督3个,验收3个。)

二组负责联系政府、经济商务、建设系统各单位,完成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4个,监督指导10个。(一季度完成监督2个;二季度完成监督3个,验收1个;三季度完成监督3个,验收2个;四季度完成监督2个,验收1个。)

三、乡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指导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指导同乡镇档案日常指导同步进行。

四、机关档案工作业务指导

一组具体负责党群口、政法口、农口、宣传口机关单位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

二组具体负责政府口、规划口、经济商务口机关单位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

五、安全社区创建档案工作指导

一组负责一至二个乡镇安全社区创建档案指导工作。

二组负责一个乡镇安全社区创建档案指导工作。

六、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满三年单位重新认定工作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一组在十月底前负责完成对纪委、人大办、委办、故居管理局、教育局、水务局、林业局、政协办、供销社、宣传部、农机局、扶贫办、广电局、统战部、总工会、科协、教仪站、教科室、教育工会、招生办、土门镇、铜鼓乡、回春镇等22个单位的档案工作规范化重新认定和执法检查。

档案局指导监督范文第2篇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管理;执法;业务指导

1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沿革

在计划经济时代,档案行政管理一直是以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为主的管理模式,档案行政管理的职能是以行政命令式的档案业务指导来实现的。不可否认,指令性的业务指导行政管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代,对档案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那时,虽然称之为“业务指导”,但这种“指导”带有指令性,这种指令性具有行政强制性,因而,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法”,就是“命令”,必须坚决执行,档案工作和业务建设主要是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命令式的业务指导强制执行的。这并不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独有的特征,而是计划经济时代,一切行政机关共有的行政特征。

随着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行政管理的方式发生了改变。指令性的管理模式渐渐地退出,取而代之的是依法行政。对于这种变化,应该说档案部门还是很敏感的。在指令性管理向依法行政转变的初期,就制定颁布了《档案法》,为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转变管理职能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律基础。

随着依法行政的实施,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由计划经济时代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为主的管理模式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依法行政为主的管理模式转变,行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也由业务指导一个部门分为业务指导和法规两个部门。但是,受传统思维和习惯的影响,这种转变基本上停留在口头和表面上,尤其在基层,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为主的管理模式依然大行其道。

2法定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简释

档案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行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必须明确,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凡是超过法律规定的档案行政权力和档案行政行为都是非法和无效的。因此,正确理解和行使档案行政管理法定的职能尤为重要。对县级以上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档案法》第六条作了明确规定,《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又进一步具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对这些职能可归纳为两种行政行为:一是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二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即对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这里的“监督”,是指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做好档案工作。“指导”是指通过业务上的辅导、咨询、政策的阐释,使有关方面做好档案工作。[1]作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具体的档案行政行为来说,“监督”指的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指导”指的是档案行政指导,而不是指令性的业务指导。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属于强制性行政行为,档案行政指导属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档案法规规定的档案行政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职能,还有一层含义,就是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职能。这里的“监督”,是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其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的一种内部监督的法定职能。这种职能就是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它的实施是多样的,常用的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执法争议协调、行政执法检查,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等,其中,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最重要的档案行政行为之一。但它不属于行政执法,而属于行政监督。这里的“指导”则仍是行政指导,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指导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档案法规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对同级档案馆、下级档案馆和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职能。

档案法规还规定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些具体的行政职能,如,对出卖、转让、赠送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等,对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处罚等,这些具体的行政职能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

3档案行政管理的档案法定范围

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是有限的,档案行政管理的档案法定范围是有边界的,超出这个范围就有违法之嫌。档案行政管理的档案法定范围就是《档案法》中规定的档案范围,《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也就是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档案范围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档案法定定义,不同于档案的学理定义,它比档案的学理定义的范围要小。二是如何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范围。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那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是由国家档案局或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制定具有规章性质的办法与标准,明确这类档案的具体范围。如,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及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等,国家档案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对于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具体范围的确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具体划定本地区非国有档案的范围。如,《江苏省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办法》等。

由于档案行政管理的管理范围只在“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方面有效,因而,只有那些产生和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才是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范围。这个范围说明不是所有的产生档案的领域和这些领域产生的所有档案都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这个范围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行使职能的前提,这个前提必须清楚。对超出这个范围而行使的档案行政行为要慎重,否则,就有违法之嫌。

4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辨析

4.1档案业务指导职能辨析。档案业务指导职能是计划经济时代指令性的业务指导管理模式的产物,随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深入,取而代之的是档案依法行政职能。计划经济时代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职能已经寿终正寝,尤其是在档案法规已经明确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情况下,按照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最基本要求,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就不再是合法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如果还要坚持行使这种职能,就有违法之嫌了。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基本上包含了档案行政管理的所有职能,包括制定标准规范、监督、指导和执法等职能。依法行政下的档案业务指导实际是行政指导,其内涵缩小职能弱化,档案行政指导并不等于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指导主要是业务上的辅导、咨询和政策的阐释,对被指导单位不具有任何强制性,被指导单位没有义务必须服从档案行政指导,档案行政指导表现出来的更多是服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职能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依然盛行,尤其是对档案业务指导和档案执法的含义的理解上。档案业务指导依旧是指令性业务指导的含义,要说有变化只是把执法的内容分了出来,而执法却被理解为单纯的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由此,也就衍生出一些错误的观念与认识。有档案执法与档案业务指导平行说、[2]档案执法是业务指导保障说、[3]档案业务指导是档案执法基础说,[4]硬是将档案行政执法与档案业务指导这两个不是一个历史时期的问题、不是同一性质的管理模式问题拉到一起。在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业务指导保障的思想驱使下,使档案行政执法职能沦为保障档案业务指导职能实施的辅助手段,使档案行政执法失去了本来面貌,失去了应有的职能。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从《档案法》颁布到《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完全实行行政职能的转变。

4.2档案行政执法职能辨析。转变职能,就是档案行政管理职能要转到依法行政上,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档案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的一部分,按照行政法学的说法,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档案行政执法,就是档案行政机关为贯彻、执行法规而采取的一切行政行为,既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为贯彻、执行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而直接采取的削弱权利、加重义务的行政处理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的档案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狭义的档案行政执法,指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强制性行政行为。而档案界一般认为的档案行政执法,则仅指对具体违法行为的查处。此认识显然有误。

档案行政指导必须坚持合法、准确的原则,不能把档案行政指导变成档案行政误导,档案行政指导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产生档案行政误导,造成行政相对人受损害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档案行政管理监督与指导职能的辨析。《档案法》中规定的“监督”和“指导”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日常行使的主要法定职能。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属于强制性行政行为,主要是解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做不做的问题,解决这些机构必须依法建立档案工作、归档保存应当保存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等,解决“面”上档案工作最基本的问题,是最低要求。档案行政指导属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主要是解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会不会做、做得好不好的问题。对于会不会做的问题,主要是通过业务上的辅导、咨询,提供多种档案管理方法供其选择而不能强制实行。档案行业标准基本上都是推荐性标准,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就是推荐性标准。对于做得好不好的问题,实际是解决“点”上的问题,通过如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等办法来实现,起示范引导作用,是最高的发展方向。这些都是自愿的,不能强制实行。

4.4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越位”和“缺位”现象。由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实现职能转变,也没有厘清职能,造成履行职能上的一些“越位”和“缺位”现象。表现为:其一,对于民生、专门、民营企业、农村等档案工作,一方面,在档案业务指导管理模式下,对做好这些工作显得力不从心,举步维艰。另一方面,对这些档案工作,国家、国家档案局和有关部委颁布了大量的法律、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据对《法律图书馆》()的不完全统计,从《档案法》颁布至今,国家档案局颁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36部,国家档案局与各部委合颁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24部;部委颁布的行业档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139部,共199部。其中,大部分是民生和专门档案范畴的。这些法律法规既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依据,也是监管的内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本应通过自己或者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行使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等职能的方式来督促做好这些档案工作,但是,在这方面几乎是空白。其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本应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这种行政执法检查纠正其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并促进其依法行政的实施。但是,这方面也几乎是空白。其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对同级档案馆和下级档案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职责。但是,这方面的档案行政执法还几乎是空白。如果说,“局馆合一”的体制是造成对同级档案馆的档案行政执法空白的理由,那么,对下级档案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执法空白就没有理由了。面对如此多的空白,颇值得深思。

5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职能划分的思考

要实现依法行政职能的转变,最终要落实到调整、厘清、明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职能上。

5.1在现有的机构内按照依法行政的职能重新划分职责。现在,大部分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都内设有业务指导和法规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最好改变名称,可改为“档案管理指导处或档案指导处(科、股)”,履行档案行政指导、行政奖励、培训、宣传教育等职责,主要行使非强制性的行政职能。法规处(科、股)履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监督等职责,负责制定档案业务标准、规范、政策等,主要行使强制性的行政职能。

档案局指导监督范文第3篇

转变思路,强化监督。创新载体,广东档案行政管理方式实现大转变

1 管理思路由注重微观向关注宏观转变

一是宏观把握档案事业中“基础”与“主体”关系,由“偏重基础”向“突出主体”转变。其标志性事件是从1999年年初开始的全省国家档案馆和省直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三年攻坚”工作,扭转了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开始,省档案局比较偏重于对机关、企业事业等档案事业“基础”单位档案工作达标(目标管理)的督促与检查,而对综合档案馆这—档案事业“主体”单位的检查督促不够有力的这—偏差,促进了全省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正确把握“业务”与“体制”的关系,从专注“档案业务”向重视“管理体制”转变。其标志性事件有二:其一是及时总结与报道顺德市“三档合一”管理新体制,探索区域性档案资源科学整合之路。其二是首倡镇级建馆全新模式。2006年12月,省档案局在大朗镇召开全省小城镇档案工作座谈会,会议提出了镇设立档案馆同时挂市(县)档案馆分馆的模式。会后,经东莞市政府批准,大朗镇成立镇档案馆并加挂东莞市档案馆大朗分馆牌子,省档案局提出的镇级档案工作“一馆两牌”模式成为现实。三是正确处理“现实”与“未来”的关系,从“立足现实”向“着眼未来”转变。2003年明,省档案局在惠州召开全省档案工作暨馆库建设会议。这是广东省档案事业发展史上第一次专门召开的档案馆库建设工作会议,标志着省档案局对全省档案馆事业已从立足“三年攻坚”时的“现实”,向着眼于“做大做强”档案事业的“未来”转变。

2 管理手段由指导为主向监督为主转变

从1998年起,省档案局陆续开展了达标复查、执法检查、年度评估等活动,将业务指导与行政监督有机结合。并逐步实现由指导为主向监督为主的转变。一是开展档案达标复查,强化对档案工作行政管理。达标复查为防止已达标单位档案工作滑坡起了重要作用,也对档案工作出现明显滑坡单位产生强烈震动,并促使其工作得到及时整改。二是开展档案执法检查,从行政执法检查到人大执法检查,检查力度不断加大。从1999年开始,省档案局组织检查组对省直单位档案工作进行行政执法检查,事后向有关单位发出了监督检查通知书,引起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对有些档案工作“老大难”单位,则请省人大有关部门带队执法检查,效果显著。三是开展档案工作年度评估,实现档案行政管理“五个结合”,将行政监督常态化。2004年和2006年,省档案局先后制定和文件,开展对综合档案馆和省直单位档案工作的年度评估。年度评估实现了目标管理和年度评估、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微观管理与宏观管理、行业主管和专家评估以及档案部门与地方政府(或各单位)的“五个有机结合”,收到很好效果。由于年度评估是一种定期检查,从而实现了档案行政监督的常态化。

3 管理载体由形式单一向形式多样转变

广东省运用于档案行政管理的载体形式很多,其中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管理效果最好的是:

档案达标升级(目标管理)。从1987年起,二十多年来一直没有间断。当然,为了适应新形势要求,省档案局对升级或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和指标不断进行修订和补充。

示范档案馆(单位)创建。2004年在全省开展创建示范档案馆活动,目前已有5个档案馆被省档案局授予“广东省示范档案馆”称号。2009年又在省直单位开展档案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目前已有6个单位被省档案局授予“广东省省直档案工作示范单位”称号。

档案工作年度评估。多年实践说明,年度评估使档案行政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有效促进了全省档案馆和省直单位档案工作水平的提高。

项目档案金册奖创建。自2006年该奖项创立以来,已有17个项目获奖,许多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都以争创“金册奖”作为项目档案工作目标,有效促进了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视野更宽广,工作更主动,管理更到位,管理方式转变对广东档案行政管理影响巨大

1 管理思路由注重微观向关注宏观转变后,视野更宽广

同样的手段和方法,管理思路由注重微观向关注宏观转变后,带来的结果就不一样。例如“三年攻坚”工作,从目的和要求都有别于以往达标升级或目标管理活动。这是一次针对之前一段时间全省档案馆的主体地位不突出,各地档案馆工作发展极不平衡的现状,为了促进全省档案馆事业全面协调发展而开展的专项活动,是一项着眼于全省档案事业的宏观决策,是档案管理达标升级活动开展以来省档案局从“注重个体”到“关注整体”的转变。事实证明,这一决策实施效果明显,实现了全省综合档案馆全部达标升级,缩小了全省馆际之间、珠三角地区与山区档案馆之间差距,为全省档案事业全面发展起到极大促进作用。可以说,自从管理思路由注重微观向关注宏观转变后,广东档案行政管理的视野也变得更宽广更全面。

2 管理手段由指导为主向监督为主转变后,工作更主动

实践表明,管理手段由指导为主向监督为主转变后。由于提高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主动性,进而增强了档案行政管理工作的计划性和时效性。首先,由于监督工作是由监督者主动实施的。什么时候进行、对谁实施监督都是由监督者安排,大大提高了工作主动性;其次,由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主动性提高,可以有更多时间思考对全省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增强了档案行政管理工作的计划性;第三,由于工作的主动性和计划性提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党委和政府不同时期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一些服务性工作,使档案工作能够紧贴中心,服务中心,避免档案工作游离于中心工作之外,从而增强了档案行政管理工作的时效性。实践同时表明,管理手段由指导为主向监督为主转变后,档案行政管理效果更加明显。实际工作中,档案行政管理工作显得软弱无力的根本原因是档案部门手段“太软”,一旦动“真格”,效果还是很明显的。

3 管理载体由形式单一向形式多样转变后,管理更到位

近十多年广东省档案局之所以不断创新档案行政管理载体,使管理载体逐渐由形式单一向形式多样转变,目的就是根据档案工作管理需要,使不同工作有不同管理载体,从而使档案行政管理更加具有针对性,管理工作更加到位。以2004年开始的综合档案馆年度评估为例。这是对实行多年的“达标升级和目标管理”手段的重要补充,由于年度评估将“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一律纳入年度评估范围”,改变了达标升级(目标管理)活

动中“鞭打快牛”的现象。同时,“把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抄送给各馆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并建议以年度评估结果为依据对有关的馆进行奖罚”的做法,也使档案行政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有效促进了全省档案馆工作水平的提高。再以项目档案“金册奖”的设立为例。由于切合了当前国家和省对项目档案管理的需要,而且,“金册奖”的设立宗旨、产生方法和激励机制都与其他奖项不同,具有明显特色,因此,在奖项无数的当今,这个纯属“荣誉”的奖项依然引起许多单位领导的重视与关注。

与时俱进,科学发展,发挥人的作用,广东档案行政管理方式转变的启示

1 档案行政管理方式必须随环境改变而改变,与时俱进

例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省档案局逐渐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了行政监督职能,并逐步实现由指导为主向监督为主的转变。早在1989年国家档案局和国务院法制局就提出“依法治档”概念,但由于当时整个社会“法治”氛围还不浓厚,“依法治档”基本停留在口号上。1997年9月,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后,“依法行政”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工作的基本要求。从1998年起,广东省陆续开展的档案达标复查、执法检查和年度评估等活动,就是省档案局适应“依法治国”大环境要求,进行“依法治档”的具体举措。又如,适应“简政放权”改革要求,省档案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通过委托或授权将一部分管理权限(如机关档案综台管理省特级评审、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单位复查、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织等)下放给各市档案局,并逐步实现由注重微观向关注宏观转变。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党和政府将会有更多新的治国方略出台,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环境都将会发生新变化,档案行政管理方式也必须随着环境改变而改变,不断与时俱进。

2 档案行政管理应以“三个体系”建设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

近十多年以来,广东省档案局一直把搞好档案资源建设、档案利用工作和档案安全保管工作作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重要内容。国家档案局提出建立“两个体系”和“三个体系”要求后,省档案局进一步明确方向,并将理论与实践结合,使“三个体系”建设得到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为全省档案资源、档案利用和档案安全体系建设提供保障,也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馆藏总量超过2125万卷,省档案馆与广州、深圳市档案馆通过互联网建立的跨馆查阅利用系统已经开通,以档案安全问责制为基础的档案安全体系也已初步建立。在今后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以“三个体系”建设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统筹兼顾档案工作中个人和集体、局部和整体、当前和长远的利益关系。

3 做好档案行政管理必须有开拓创新和勇于进取精神,发挥人的作用

近十几年来广东省档案局行政管理方面发生的系列重大变化,充分说明“干部是决定因素”这一论断的正确性。1997年以后,随着省档案局有关领导和业务部门领导相继更换,广东省档案局先后推出一系列措施,从而开创了广东省行政管理新局面。可以说,广东省档案行政管理方式发生大转变的直接因素,源于省档案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开拓创新和勇于进取,源于有关人员在关键时候发挥了关键作用。

档案局指导监督范文第4篇

接收档案的工作做好,共同推动我国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档案管理;业务指导

中图分类号:G271文献标识码:A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

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同时规定“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这就明确界定了从中央

到地方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档案局)对相应行政区划内所

属单位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监督和指导权,这是保证我国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得以正常运行

的法律依据,是各级档案局代表相应行政区划中的人民政府从宏观上、整体上协调本行政区

划内档案事业内部各项关系的基础。也正是这个法律依据,为档案事业内部各项业务工作的

健康协调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可是,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特别是我国档案工作实施

达标升级工作以来,各级档案局对有关单位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进入了一定的误区,那就是

因指导得太细太具体,不仅使档案局的这种宏观指导职能转变为微观指导职能从而使自己陷

入琐碎的事务中而不能自拔,而且削弱了档案馆对档案室与档案馆工作相联的那部分业务技

术工作的指导权,影响了档案馆同档案局、档案室之间的关系,使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工作陷

入到比较被动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

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这就严格规定了各级各类档案馆对各分管范围内应该移交档案单位的档案接收权,档案馆接

收档案,是法律赋予档案馆的权力之一,从档案馆业务工作的流程来看,它是档案馆工作的

基础和起点,对将来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最大限度地提供档案信息服务从而最终实现档

案的社会意义与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

从法律赋予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权力的角度来看,对各单位档案室应该移交进馆档案所必

须达到的业务技术标准与规范的日常业务指导与监督权,理应由档案馆的收集部门来行使,

因为这部分档案最终要移交到档案馆来保管,其分类、整理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保管与利用的

水平。过去,因为档案馆没有充分有效地行使这种权力而使进馆档案不符合保密要求,从而

必须由档案馆重新整理使档案馆的工作陷入无可奈何的被动局面的事实,就很好地说明了这

一点。当然,档案馆对档案室档案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权,只能严格限定在案卷的业务技术标

准与规范上,具体包括如下内容:①卷内材料是否符合构成案卷的一般标准;②各种档号的

填写是否符合国家规范;③案卷封皮是否达到了规定的要求;④有关目录的编制是否完备;

⑤档案载体的理化状况是否符合进馆要求。另外,档案馆对档案室上述业务工作的指导权必

须以有关法规、政策、规范、标准为依据来行使才算真正有效。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因为

制定法规、政策、标准与贯彻实施法规、政策、标准是两种不同的职能,必须由不同的部门

来承担,这样才能构成一个有效工作系统。而我们档案部门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犯了一个不

小的错误。在档案事业系统内,各级档案局是抓宏观的,是制定政策、法规、标准的主体,

档案室与档案馆则是实施档案局所制定的各种政策和业务标准的具体单位,这两种职能在我

国档案工作的有关政策及档案学理论界似乎并没有太大的争议,但由于我们的政策、法规没

有严格区分它们的具体归属部门,所以在实践中造成了档案局业务指导权无限扩大的现象,

以致于档案局在指导基层档案室的工作时,甚至具体到了手把手传授如何立卷技巧的地步,

类似于在业务指导过程中越权的现象,在我们档案系统内档案局对档案室和档案馆以及其它

部门的业务关系中还普遍存在,这就难怪我们各级档案局总是叫喊人手不够、工作量太大,

而档案馆却又抱怨无事可做耐不住寂寞了。

要走出档案业务指导工作中的误区,给档案局业务指导工作的层面及内容进行准确的定

位,各级档案局就必须认真对自己的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权进行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

上严格界定自己的指导、监督与检查的内容,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虽然规定了各

级档案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权,但对监督和指导的形式和内容没

有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对档案局的监督指导权也没有更详细的

规定,这就要求各级档案局从实际出发,根据档案工作的内在规律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的

监督与指导范围与形式,以便档案局、档案馆、档案室各司其职,在科学合理的分工下协调

地开展工作。

根据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目前我国档案业务指导工作越来越繁

重的客观实际,我国各级档案局对外业务指导的层面应该定位在立档单位而不是立档单位内

的档案室上。对立档单位档案工作的指导包括下述内容:1、必须建立档案工作,完善档案

工作制度;2、设立档案工作机构(一般是档案室)并配备相应的人、财、物力保证单位档

案工作的正常开展;3、确定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如果有关单位不按上述要求保证档案工

作的开展,档案局就有权依法提出整改措施。当某个单位按照要求建立了档案室并配备了相

应的条件,对档案内具体业务工作的开展,则由档案室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开展,考虑到档案

室的重要档案最终要移交到档案馆去的,档案室的业务工作都是围绕着形成合格的进馆案卷

来开展的,因此,档案室日常业务的指导工作可以交由档案馆的收集部门来承担。这样可以

密切档案馆同档案室的业务联系,使档案室提前形成符合进馆要求的案卷,从而避免因馆室

业务脱节造成的移交进馆的档案不符合要求必须返工的巨大浪费。

立档单位与立档单位内档案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机构的级别上处于不同的层次,

对立档单位进行指导,是对整个单位而言,是宏观的,是对单位领导以及这个单位关于档案

工作所提供的条件的要求;对档案室进行指导,是对一个单位的局部而言的,具体来说,是

对档案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要求,是微观的。过去,对立档单位与档案室,我们在概念上是分

开的,但实际业务工作中则是混淆的,甚至是视为同一的。这在过去档案业务指导量小的情

况下是看不出弊端的,但在达标升级工作广泛开展、档案业务指导工作量大面广的现在就不

行了,它会严重影响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指导职能的正常发挥。当然,我们说档案局的

业务指导只定位在立档单位而不是档案室,绝对不是要否定档案局对档案室的业务进行宏观

指导和监督检查的权力,而只是想让我们档案工作者认识到,档案馆对档案室属于进馆案卷

质量方面的业务指导权,同档案局对各个立档案单位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权一样,都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所赋予的权力,不得相互混淆,更不能由一方长期包办而混然不觉。

档案局管宏观、管整体(这其中就包括对档案馆的宏观指导),档案馆根据档案局确定的原

则、技术标准与规范行使自己职能范围内的职权,这两个不同层次的职能的有效区分与实施,

不仅能使各级档案局从沉重的具体业务工作中解脱出来,真正发挥宏观协调的作用,而且还

档案局指导监督范文第5篇

一、认证检查简介

目前,邵阳市直一、二级机构有近200个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未达到省二级以上标准,为促进这些单位档案工作发展,我局决定2012年开展市级标准认证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计划,并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纳入“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一项重要内容。年初,在印发的《邵阳市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年》(邵档发[2012]2号)中推出市级认证标准,文件中确定“8月为评估合格认证月”。6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首批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合格认证检查的通知》(邵档业[2012]4号)文件,首批确定134个单位为合格认证检查对象。8月份,全局领导、干部分成6组开展合格认证检查。截止目前,一共检查了99个单位,达到市级合格标准有50个,限期改正有49个,其中书面限期改正28个,口头限期改正21个,较好地促进了基层单位档案工作的发展。

二、认证检查的特点

1.追究性特点。根据《档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为此,我们按“检查的内容和重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加大对基层单位档案工作薄弱环节的监督指导,以认证的形式,重点检查薄弱环节,促进工作发展。这样,依法检查,合格底线,不容打折。凡是认证不合格的单位,依法追究,限期改正。认证检查与其他检查有明显的不同,非浅尝辄止,而是追究到底,直到合格。追究性特点,提示我们“开弓没有回头箭”。

2.必检性特点。凡未达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省二级标准以上的单位,都在合格检查认证之列,一改过去对那些档案工作管理差的单位没有一个较硬的措施来监督的局面,“江边洗萝卜,一个个来”。同时也强化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就是不能容许档案工作不合格的存在,没认证的必须检查认证,不合格的必须抓紧改正。合格认证评估借鉴《湖南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的评估模式,按照《邵阳市档案工作合格标准评分细则》的内容全面检查评估,集检查、监督、指导为一体,采用100分制,其中组织管理20分,保管保护25分,基础业务工作35分,开发利用20分。通过听、看、评、议等程序,将认证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必检性特点,告诉我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赢得了“发球权”。

3.强制性特点。认证合格除评估总分要求在60分以上,还强调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必须健立健全档案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如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保密、库房管理、安全保卫、查阅利用、立卷归档、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等制度,缺一项扣0.5分,缺3项制度(含3项)的为不合格标准。二是必须不存在安全隐患。三是必须各门类档案整理达到80%的记分比例。如文书档案、业务或专业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特殊载体档案等门类档案整理规范(10分),每门类档案整理计2分。这3条是档案执法监督下达整改通知前提条件,10项行为所涵盖的内容,我们从中选择这3条,是基层单位普通存在的薄弱环节,把它作为合格认证检查的重点,也是单位必须做好档案工作的底线。同时,也是我们开展认证工作的底气,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强制性特点揭示认证检查的底线和底气所在。

三、认证检查的意义

1.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形成长效机制。合格认证检查的推出,检查对象广,按《档案法》规定属地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无一例外,对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未达到省二级以上标准的单位都有了约束机制。档案工作搞得差的,限期改正,搞得好的,鼓励争创省二级以上标准,使档案工作监督指导得以全面展开,具有追究性、必检性、强制性三大特点,加大了依法行政的力度,并且合格证不搞终身制,3-4年复查一次。由此,激活整个认证体系,形成了对基层单位档案管理长效的监督机制。

2.促进平衡发展,消除死角隐患。我市共有省特级档案室 28个,市直单位省一级档案室65个,而还有为数不少的单位没有达到省二级标准,档案工作缺乏争先创优、上等达标意识,发展不平衡。开展档案合格认证检查,不管你愿不愿意,回避不回避,都要进行认证,这样对后进单位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确保合格的底线,单位再无理由借口,推诿不动,停滞不前,促使全市档案工作全面、平衡发展。特别是消除了基层单位档案工作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档案法》难以辐射到的死角。

3.完善认证体系,打造高低呼应的格局。档案工作认证管理,是国家档案局在《加强对基层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的意见》文件中,给予充分肯定的一种监督指导方式。但仅有的《湖南省档案规范化管理标准》的自愿申报认证模式,尚不足以推动工作全面开展,新建立的市级标准合格认证检查模式,能弥补省级上等达标辐射面的不足。省、市标准一高一低,一柔一刚,这样就自然形成高低呼应、刚柔相济的认证格局,使认证管理体系更逐完善。

四、认证检查的不足

1.出台模式还不够规范。合格认证工作在今年全市档案工作会议上进行了部署安排,合格认证标准在《邵阳市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年》文件中推出,而没有单独行文,相应的认证管理办法,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跟进,合格认证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要争取市委、市政府两办的名义,甚至以市政府的名义印发,这样文件出台规格高,执行力度大。

2.宣传、行动还不够深入。合格认证工作是我市档案工作的一项新生事物,市直动了,县区没动,这项工作要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行动,要努力形成合格认证大势所趋的氛围。同时对基层单位要掌握认证的主动权,分期分批督促他们达到合格标准。对基层单位也要相应开展以合格标准为内容的专门培训、指导,如我局9月份组织了未合格单位开展档案整理“三集中”立卷活动。

3.评估条款还有待完善。目前认证还处于试行阶段,通过试行检验,评估条款有的需要调整。如评估条款中涉及当前档案中心工作的,可随时调整,如围绕贯彻国家档案局8号令,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围绕民生档案工作,开展家庭建档工作,这些工作有的只是一时的。所以,今后修改时以“档案中心工作或当前档案工作”灵活设置考评栏目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