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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

经过近30年的发展,经济责任审计理论在我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目标、内容、方法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得到不断的拓展与创新。在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强国企党的建设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理应有所创新。

一、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发展历程

我国现代经济责任审计始于1985年黑龙江齐齐哈尔、安徽淮南等地率先实行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这一有益探索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并于1986年9月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同年12月,审计署颁布了《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推动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此后一段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1995年,山东菏泽尝试对全地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制度已正式确立,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依据。与上一阶段相比,审计对象已扩大到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2004年,中纪委等5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扩大到地厅级。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新增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把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扩大到了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2014年,中组部等7部委共同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首次提出可对国有企业非法定代表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历史沿革表明,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而产生、发展、完善的。同时,经济责任审计也反过来促进了深化改革和社会发展,二者相辅相成。

二、对国有企业党委书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在《求是》杂志撰文提出“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必须先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经理班子作出决定”,即党委(党组)会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班子决策的前置程序。在2016年10月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党对国企的领导不动摇,发挥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的贯彻执行。这表明,在新的形势下国有企业党组织在重大决策上享有了更多话语权。我国国家审计采取的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审计是经济监督与政治监督的有机结合。党的十报告指出要通过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强调要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由此可见,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充分体现了行政型审计的特点。从公共受托责任观来看,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接受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委托管理公共资源或者财产,从而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党和政府要知道他们所委托的人员经营管理企业的状况,以及对其自身所应负的责任的履行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途径。在新的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委书记作为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其行为直接影响着国有企业的发展,权力运行理应受到监督,对其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将是必然,从而真正做到党政同责,同责同审。

三、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较之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无论是审计目标、审计内容还是审计评价等方面都存在较多差异。

(一)审计目标方面

审计的目标要服务于国家战略发展需要。当前,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要以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企业科学发展为目标。审计过程中要树立科学发展理念,着眼全局,推动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的贯彻落实,关注改革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映制约发展的因素,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促进企业改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同时,还要评价领导干部个人遵纪守法以及廉洁自律的情况。国有企业党委承担着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简而言之就是要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对此,党委书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在加强国企党的建设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在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基础上还需增加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

(二)审计内容方面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三方面:(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重大经济方针政策情况。包括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任制目标情况,以及履行环保、节能减排等社会责任情况。(2)企业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营活动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包括任职期间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3)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包括任职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三重一大”决策情况,以及遵守廉洁从业情况。在此基础上,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还需要增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职责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反“”等情况。

(三)审计评价方面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经查证的事实,对被审计对象作出专业判断的行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遵循客观、公正、全面、谨慎原则,即要根据经审计查证的事实进行评价,不能作出没有事实依据的主观判断;评价人员应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评价过程中不能掺杂个人偏好和个人情感;审计评价应围绕被审计对象应履行的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对象无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对审计证据不充分,或未经查证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和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关键期,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建立容错机制,体现“三个区分开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以更好地促进改革发展。一般国有企业的职责分工是党委重决策,行政重执行,因而对党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侧重于评价其在重大决策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同时兼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而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则是既要关注在重大决策中履行职责的情况,也要关注企业的行为后果,但是要正确区分领导干部应负的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四、审计方式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党政主要领导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有的企业党政主要领导职位都由一人担任,有的企业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党政主要领导的任期也不完全一致,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要灵活采用不同的审计方式。(一般企业都是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主要讨论此种模式)只有对国有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均进行审计,才能对党政主要领导承担的责任进行清楚界定,对国有企业党政权力运行进行全面的监督、制约、评价,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体系。一是同步审计。对于党政主要领导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且任期也相同的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采取同步审计的方式,同步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审计。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各自应担负的经济责任,分别进行审计评价,分别出具审计报告。二是同时审计。对于党政主要领导由同一人担任,任期也相同的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采取同时审计的方式,对其应担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全面审计。对党政领导责任可以分别进行评价,内容体现在同一份审计报告中,实现对应审职务的审计全覆盖。三是分别审计。对于其他情形下的经济责任审计,应采取分别审计方式,分别评价,各自独立出具审计报告。

参考文献:

[1]陈宏立.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与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浅析[J].商业会计,2016,(07):82-83.

[2]陈波.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J].审计研究,2005,(5):84-88.

[3]韩锐.经济责任审计若干法律问题之我见[J].审计研究,2010,(2):34-38.

[4]蔡春,田秋蓉,刘雷.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理论任创新[J].审计研究,2011,(2):9-12.

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范文第2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原则

由于集团审计处人员少,任务重,不仅要完成西新工程等审计任务,还要随时接受人教司或人事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而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时间比较集中,比如我们今年开展的7项审计任务中,就有6项集中在上半年的3--6月份,这样对我们顺利开展这项工作从时间方面就捉出了挑战。面对较为繁重的审计任务,我们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的特点,确定了“以我为主,借助外力,确定重点、客观评价”的审计思路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我为主”就是对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要以我为主,首先考虑由审计处自身完成;“借助外力”就是如果由于时间或人员等客观原因无法由本处人员完成,便将该项任务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但在方案制定、审计实施、报告撰写以及结果利用等方面,审计处必须亲自参与把关;“确定重点”就是在审计方案的制定时确定重点环节,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关注重点内容,在审计报告的撰写时披露重点问题;“客观评价”就是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与实事求是的精神,对被审计人作出一个与其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实际情况相吻合的审计评价。因此,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过程中,我们一直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照人事部门的委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人事部门没有委托的,我们就不做,这是最基本的,否则实施审计就缺乏制度依据,容易产生种种矛盾。使审计工作陷于被动;

(二)根据被审计人任职期间较长、经济业务较复杂、审计工作量较大、审计力量相对不足的客观情况,我们一般将审计时间范围定为最近三年,但是任职期间的重大事项要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区别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其他审计的特点,不拘泥于会计资料,采取实物盘点、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收集审计证据;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认为检查责任全部由对方负就放松审核标准,一定要核实基本数据、基本事实和基本结论;

(五)必须分清审计与人事(或组织)、纪检监察和财务等部门的职责权限,在审计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领导人员一般任职时间较长、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范围较广、所在单位经济业务复杂、下属单位较多,加之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庞杂,还涉及到处理与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的关系,审计人员一定要抓住重点开展工作。一般而言,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经营性质不同、经济业务不同、业务收支活动的性质不同,审计重点也不同。审计人员应按照经济责任内容,如财务责任(资金、资产管理)、会计责任(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经营责任(经营决策、有无重大资产流失事件)、管理责任(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管理方法是否先进、科学,人才培养)等,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把握审计重点。

(一)企业单位

1、国有资产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是第一审计重点。

首先,因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首要目的是要评价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而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是企业领导者最重要的经济责任。因此我们认为,对企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该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为中心进行审计和评价。

其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率是离接任领导都关心的指标,既可以用来评价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任期内损益情况——这是被审计人最关心的,也可以反映被审计人离任时点的国有资产状况——这是接任领导最关心的。

再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率是一个综合指标,审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计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就要核实任期内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的盘点、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点、应收款项的清理、对外投资的核实,账外资产、不良资产的确认等)、负债(应付款项的真实性检查、大额借款的手续合法性的确认)、所有者权益变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注册资本变化的合法性)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任期内损益(收入确认、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控制)的真实性等等。2、其他重点内容包括任期其他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利润、主要财务比率、职工收入增长情况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财务管理和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单位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对上届任期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的审计;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重大遗留问题、或有事项等)。

(二)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是审计评价事业单位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最重要内容。确认任期内国有资产真实、完整,需要审核任期内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盘点、存货和固定资产盘点、应收款项的清理、对外投资的核实,账外资产、不良资产的确认等)、负债(应付款项的清理、大额借款的手续是否合法)、净资产变动(事业基金、固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他基金、专项资金结余变化的合法性)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以判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或潜在的可能性;任期内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收支、是否存在账外收支等)。

其他重点内容包括: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完成主要工作任务、获奖情况、工作效果);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财务管理和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单位遵守财经纪律情况(财政性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范围、标准使用,专项资金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经费支出是否有超标准、超范围支出现象)、原始凭证的审核管理(填制不全、发票连号、凭证不全、非正规发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重大遗留问题、或有事项)。

三、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无论是《审计法》还是其他相关法规,对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方面尚无相关规定,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缺乏法律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被审计人的主管部门等没有明确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范围、被审计人没有履行经济责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领导责任等,无法判断被审计人是否履行了经济责任、履行了哪些经济责任,使追究被审计人的直接责任尤其是主管责任无法落到实处,从而限制了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

2、多方关系人的经济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不易划分,而有关的法律法规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如前任责任和继任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划分,法人代表和其他副手责任的划分等等。

(二)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建立,行业标准指标缺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曾国有大型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评价指标,但是除此而外,针对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没有形成。指标的对比分析缺乏参照物,比如与先进单位的对比分析、与同行业水平的对比分析都无从谈起,只能根据本单位历史数据对比分析,而这种对比分析的局限性太大且缺乏实际意义。

(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确认。

1、离任时点资产的真实性的确认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是,不良资产(三年以上应收账款、积压商品物资、不良投资等)的净值计量是一个难点,涉及被审计人的经营业绩,也涉及离任时点的资产数额,并可能影响继任者的经营业绩。

2、对外投资的可收回性和投资收益无法准确计量。例如,某公司截至到被审计人离任时点对外投资2,368万元。被审计人任职期内,实现投资净收益合计76万元,投资收益率仅为3%。据了解被投资公司多数没有效益甚至亏损,由于该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外投资,对外投资的控股公司亏损形成的损失未在账上反映,这势必形成潜在的投资损失,进而影响离任时点的资产数额和资产质量。

3、资产存货计价方式对存货数额和盈亏的影响无法准确计量。经审计,某被审计单位的一个经营项目截止到审计日亏损520万元,由于这个项目还有一些账外存货,这些存货如果能够变现,就能弥补一部分亏损额,关键是无法准确计量变现额;同时,该项目售后服务还要形成暂时无法确定的支出,在这种情况下确认该项目的盈亏额就显得十分困难;其次,如果这些账外存货按照市场价评估,离任人肯定不会同意,因为价值太低影响业绩,同时继任者或许也会有异议,因为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售出价是否和评估价一致无法确定,况且还要支付一定数额的销售费用;如果按照账面价值计算,继任者肯定不同意。

4、应收账款的实际数额和可能的损失无法准确计量。根据某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显示,截止到被审计人离任时点,该单位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合计1,513万元,占应收款项总额3,740万元的40%;三年以上应付款项合计5,030万元,占应付款项总额23,7207i元的21%。截止到审计日,该公司尚未对上述往来款项进行清理,也没有计提坏账准备金。三年以上的大额应收、应付款项,可能形成或有损失或收益,从而对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产生重大影响。

(四)审计的综合性和复杂性。

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和评价涉及人事(或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多个部门,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责任和权限范围,只有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才能完成任务。为了协调各部门的关系,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必须以法定形式固定下来,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只靠审计一个部门难以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性;障碍与难点;建议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8―0069―02

1、基层央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

开展对基层央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是全面科学合理考核和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加强其监督管理,促进其正确履职,遏制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1)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变化,央行职能也在不断转变,财务体制也发生重大变化,这些均为基层央行领导干部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但同时也对领导干部提出了挑战。中央近期出台的干部管理监督和反腐倡廉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对经济责任审计均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出台的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范围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无疑表明中央银行也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可以考察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情况,检查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同时联系其任期目标,通过对相关的经济指标等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对其任期工作业绩作出评价,能够达到客观、公正地确认其经营业绩的目的,为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通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现其存在的腐败问题,对其进行揭露和处理,因此经济责任审计是发挥审计作为“经济社会运行的一个免疫系统”作用的需要。

(2)是客观公正明确划分前后任经济责任的需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机制,一方面可以解除前任者的经济责任,便于划清和明确前后任的经济责任;另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便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改变以前“旧官一走了之,新官不理旧账”的不良状况。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机制,把领导干部的任期内政绩水平与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有机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与评价,可以使那些“法盲加文盲”的领导干部,向“经济管理型”和“懂法与守法”的理财型干部转变,做到慎用财权,用好财权,理性决策,从而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

(3)是促进中央银行内审转型的需要。今后一段时间,央行内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内审转型,内审转型的主要目标是开展绩效审计,而进行绩效审计就必须对经济责任予以确定,否则,不确认经济责任、不促进问题整改的绩效审计是毫无意义的。因此,要促进中央银行内审的发展,实现内审转型的目标,也要求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2、基层央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障碍和难点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非常敏感、涉及面广、内容繁重和复杂的工作,根据人民银行的现状,目前开展这项工作还面临不少障碍和困难。

(1)传统理念和方式的束缚。《规定》要求对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自然也应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但长期以来,基层央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并未开展或严格开展,个别基层央行尽管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但仍可以说只是“浅尝辄止”,并不深入,因而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新的审计业务,目前在人民银行内部,尤其是基层行还比较陌生,存在着比较模糊的认识,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发挥不了什么作用,多此一举;审计不好查,容易得罪人。此外对部分初步涉猎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而言,由于审计人员长期以来主要是从事合规性审计,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难免存在思维定式,习惯于查错纠弊,不能跳出就事论事的传统审计思维模式的束缚。部分审计人员容易沿袭合规审计的习惯做法,难以采取合适的评价方法,审计思维、审计操作还难以改变;审计时也只是“蜻蜓点水”,难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作用。

(2)贯彻“先审后离”的难度大,审计成果难以得到有效运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结果作为组织部门考察、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理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机制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关键也在于审计结果的正确运用。但根据以往离任(履职)审计工作的经验及已开展该项审计的实际情况来看,突出存在着审计结果利用率低的问题,“审”与“用”之间存在着“两张皮”现象。实际工作中组织人事与审计部门往往衔接不上,一方面由于干部任用计划与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不同步,委托交办审计不够及时,年度审计任务难以做到计划性,往往是调动干部已成定式,才由组织部门委托审计,“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的“马后炮”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另一方面由于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少,审计时效性不强,审计滞后于干部任用工作,造成审计结果与干部任用相脱节,责任追究制度难以落实,对离任领导缺乏约束力,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

(3)缺乏统一规范的审计操作规程。尽管《规定》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指南,但这还只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具体到中央银行来说,经济责任审计如何开展,如何对被审计对象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哪些指标,用何种标准来评价,审计的方法、内容等,目前尚未制定出台统一的审计操作程序,没有一套比较健全的、便于操作的、规范性的标准,因此,基层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无所适从。

(4)潜在的审计风险较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是领导干部个人,通过审计确定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其结果或评价影响到个人前途,受关注度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但目前由于审计部门力量不足,遇到领导班子换届,就会造成审计项目过于集中,容易出现集中委托、突击审计的现象,给审计核实、取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审计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加大了审计风险形成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时间紧,审计组只能审查被审单位的账表资料,无法进行全面财产清查盘点;只能审查凭证单据本身,无权进行外部核对。导致部分隐蔽性较强的账外账及因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查证,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难以全面了解和评价,也增大了经济责任审计潜在风险。

3、积极推进央行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科学考察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环节,是今后央行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有效推进这一审计,笔者建议:

(1)更新审计理念,营造良好环境。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加强基层央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人民银行一是要加强宣传。《规定》的颁布施行,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依据和指南,基层央行特别是内审部门要以此为突破口,抓住机

遇,通过现有的传媒载体如内联网、宣传栏、培训座谈等加强宣传攻势,促进对《规定》的学习,提高各行领导和干部职工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改变模糊认识,要大张旗鼓地宣传“监督是爱护”、“约束是关心”的审计理念,使经济责任审计深入人心,使被审计对象了解并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全面推广营造良好环境。二是要加强领导。各级党委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人分工负责,加大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支持,特别是在人员和经费上要有足够的保障。三是要积极推进。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要求,对尚未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单位,要加强督促,坚持离任必审制,增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影响力,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有效落实。

(2)统筹审计项目,加强计划管理。在制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审计机关要根据自身人力资源状况和当年的审计任务(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充分考虑审计人员少和审计任务重的矛盾,做好结合文章,对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对象名单,如其为任职两年以上的,在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进行其他审计的同时,一并安排对领导干部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安排的以离任审计、查案审计为主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时,一并对其所在部门、单位制度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同时,贯彻“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的原则,保证重点环节和重大方面少出问题或不出问题,从源头上控制问题的发生,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3)加强规范建设,细化审计制度。目前中央银行领导干部离(履)职审计工作已经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但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基本上未开展或者说仅是刚刚涉及,缺乏具体的行为规范,需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和延伸拓展。因此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应以《规定》的施行为契机,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与《规定》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内容、方法、程序、标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使审计工作操作依据更加清晰,避免制度设计上的“空白”、执行上的“脱节”,确保审计机关监督有依据、审计人员操作有规范,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面走向规范化轨道。

(4)加快人才培训,优化队伍结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实务性强、责任大的工作,如果没有一支过硬的审计队伍,是难以胜任这项工作的。这就需要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政治觉悟、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娴熟的业务技能。因此,既要通过选拔调入适合审计需要的人才,并定期组织审计人员的轮岗交流学习,优化审计干部队伍;又要采取以审代训等形式积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方法和技术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能力和经验、提高审计人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锻造一支高素质、具备综合分析能力的复合型、学习型、知识型审计干部队伍,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提供充分的人力资源保障。

参考文献:

[1]吴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和对策[J],当代贵州,2007(6).

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范文第4篇

(一)权力制约理论――同步审计的政治学基础权力与监督,是近现代政治学研究领域重要的基本概念之一。我国政治学者林认为:“权力是特定主体将他的意志强加于他物,使之产生一种压力继而服从的能力”。监督是指为保证公共权力在其所担负职权的正当范围内和轨道上运行,对其进行监察、督促、检查、调节、控制、纠正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一种普遍的政治社会现象。存在权力的地方就应当有对权力的监督,任何权力的运行都不能离开监督和制约。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不同于西方的两党制、多党制。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拥有重要公共权力――重大经济社会事项决策权。中国的政党权力监督是一种新型的制度。提出了人民监督思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邓小平创造性地发展了社会主义权力监督理论,强调权力监督要走法制化的道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强调健全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确立,丰富了我国审计监督制度,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因此,本文认为,权力制约理论是同步审计的政治学基础。

(二)理论――同步审计的宪法学基础所谓,就是以宪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是依据宪法进行政治的原理,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现代政体。具体而言,就是权力分立、权力制衡、人民决定等制度的综合。对政府加以限制,是思想区别于其他统治思想的核心(刘颖斐等,2007)。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以宪法为依据,通过对权力规范的良性构建,促进民主、法治和秩序,实现国家良好治理。在国家权力机构的设置中,如何实现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宪法确立国家审计监督制度,以最大限度地体现的核心价值(谢志华,2008)。国家审计作为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政治工具,它在复杂的政治权力结构中,监督政府的财政行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矫正“政府失灵”行为(冯均科,2003)。正如德国政治学家汉斯所说,国家审计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显然在制衡与牵制系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文硕,1990)。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就是一种对政府财政权力进行制衡的有效手段,它能限制并监督政府实施财政权力的范围。

我国1982年宪法确立了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宪法地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监督制度的具体形式之一,因此也得到了宪法的支撑,其宪法理论基础得到了很好体现。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对经济责任审计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直接的法理依据,增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是国家审计监督制度宪法权威的具体化。因此,本文认为,对政府公共权力限制监督的思想是同步审计的宪法学基础。

(三)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同步审计的经济学基础受托责任理论也叫委托理论,最早由罗斯提出。委托理论作为信息经济学的核心,为理解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也是分析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一个重要理论工具(彭韶兵等,2009)。根据受托责任理论,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机构或人员,由于其资源或资金主要由国家或地方提供,由此便产生了与这些提供资源或资金有关方面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对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就产生了现代国家审计。因此,有学者认为,受托经济责任乃现代会计、审计之魂(蔡春,2000),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乃审计产生、发展的首要前提(蔡春,1999)。审计在本质上是一种确保受托经济责任全面有效履行的特殊的经济控制,审计功能存在的首要目标在于促进和保证被审计对象受托经济责任得以全面有效履行的需要。

可见,政府审计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是紧密相联的。现代政府审计不仅因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而且因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发展而发展(蔡春等,2007)。在经济社会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当受托经济责任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到指向受托的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求其对任职期内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承担经济责任时,便自然产生了经济责任审计。因此,经济责任审计本身就是基于特定受托经济责任关系,针对特定受托经济责任具体内容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审计类型或形式(蔡春,2007)。受托经济责任内涵的不断拓展,进一步拓宽了审计的领域,使审计的内容被进一步充实。近年来有些地方审计机关开展的同步审计,便是很好的例证。由此,本文认为,公共受托责任不仅是政府审计产生的理论基础,也是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理论基础,更是同步审计的理论基础。

二、同步审计的重点内容

(一)地方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依据新颁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省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地方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侧重点是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和本区域经济监督管理情况,应主要关注决策、执行、绩效、廉政四个环节。(1)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执行情况。主要包括:第一、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制度建立情况。主要关注任职期间是否建立健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第二、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是否遵循了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并分析对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程度。(2)重大经济事项推进督察和执行财经法规情况。主要包括:第一,重大经济事项的推进督察情况,是否制定重大经济事项推进及考核办法、是否明确重大经济事项推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是否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党委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重大经济事项推进通报协调会,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难点问题、是否积极落实督办机制、是否对推进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认真追究责任。第二,重大经济事项执行财经法规及有关政策情况。主要关注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制定的地方有关经济政策、招商引资政策、土地征用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有无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相矛盾的情况。(3)重大经济事项执行绩效情况。重点关注事项包括:第一,重大经济事项执行绩效情况。一是对照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执行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取得相应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是项目运行是否正常,与社会环境是否和谐,投入产出是否符合预期;三是项目的再融资运作,能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充分考虑地方政府和百姓的利益;四是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变更、调整是否有法可依,是否影响了地方政府和老百姓既得利益。第二,重大经济事项执行对地方经济发展目标的影响。如国内生产总值及人均GDP、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增长率、财政总收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财政总支出、实际利用外资、社会保险覆盖率、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新增就业岗位等工作目标。(4)任期内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重点关注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制、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公示制等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任期内个人是否有违反规定领取兼职报酬的问题、有无用公款、公物为本人、亲友谋利及在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有无利用职权干预、主导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土地招拍挂,逃避监督或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策,为他人或亲属牟利提供便利,甚至搞钱权交易等问题。

(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地方政府行政首长是地方财政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经济责任审计,应以全部政府性资金为主线,围绕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执行和监督权,沿着财政性资金的走向,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1)重大经济决策及重大投资项目情况。主要审查地方的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2)执行国家财政经济政策情况。主要以政府性资金,特别是财政性资金活动有关内控制度的健全、合法、有效及实施来确定审计重点。(3)地方财政收支及管理情况。以财政决算为基础,以财政性资金收支管理情况为主线开展审计,审查地方财政预算编制、批复、执行和决算的程序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各项收入入库的及时性、足额性;审查有无自行出台政策,擅自设立政府性基金或收费项目;审查国有资产转让、处置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审查各项财政资金支出的合理、合规和有效性,重点审计有无预算的支出或退库、虚列支出、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及挤占挪用、搞“形象工程”等问题。(4)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情况。通过对政府性债权债务的管理情况调查,分析债务规模、结构、负担率及偿债能力。重点摸清各种政府性投资效益情况、债务资金的结构和使用效果情况、还债资金的筹集情况,分析负债资金的投向是否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是否有明显超越当地经济发展需要。(5)经济社会发展绩效情况。选择体现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可持续发展潜力、财政性资金收支结构等指标开展审计,重点审核本级财政收入总量、构成、增长情况,人均财政收入水平及任期内年均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和人均可用财力,全面反映经济发展水平及潜力;审核对农业、水利、交通、城市等基础设施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社会事业投入情况,分析财政投入的增加数、增长率,反映对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益事业的重视程度;审查有无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现象。

三、同步审计的责任界定与评价

(一)经济责任的界定经济责任应包含法律的、管理的、绩效的等方面责任,它是一种复合责任(彭韶兵等,2009)。依据《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承担的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同步审计实践中,应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法依规对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1)合理区分地方党委书记、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地方党委书记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的经济责任,两者有区别也有联系。共性是两者作为党政“一把手”,承担的经济发展目标是共同的,上级考核的指标是相同的,区别在于两者的职责是有分工的,党委书记侧重于宏观决策、兼顾管理执行,政府行政首长侧重于组织执行实施、兼顾决策。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两者在决策、管理、执行中所起的作用和个人遵守财经纪律情况,采用“谁决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权责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界定、区分各自责任。对党委书记的审计评价侧重于宏观经济战略与决策责任,如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战略、地区社会公平正义制度建设、地区节能减排部署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对政府行政首长的审计评价则侧重于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执行与管理责任,如党委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任期内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组织管理情况等方面。此外,查出的问题若属于两者共同决策的,则党委书记、政府行政首长共同负直接责任;属于党委书记应履行的职责而未认真履行的,则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属于党委书记监督管理不力的,则党委书记负主管责任;属于政府行政首长执行不力的,则政府行政首长负直接责任。(2)准确划分不同责任的界限,合理界定不同经济责任的性质和归属。在审计实践中,应结合《规定》并把握有关原则,划分现任责任与历史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关系。第一,界定现任责任与历史责任。必须在时间范围上划分清楚任期界限,从而保证准确划分领导干部任期内和非任期内经济责任,亦即现任责任与历史责任。第二,界定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对于重大经济事项,地方党委、政府都要求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在认定决策责任时,必须分清集体决策和个人决策的责任,而不能仅仅看其表面现象。对于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如果是党委会决策的,虽然是经过集体决策的,但仍应由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如果是政府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决策的,虽然经过集体决策,仍应由政府行政首长负直接责任。对于违反决策程序,独断专行造成决策失误的,则应由个人负责。第三,界定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依据《规定》,正确划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对于其直接经手和分工负责的那部分工作,其应承担的责任。主管责任是指基于内部管理的分工而由自己直接管理的有关部门,进而对其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领导责任是指基于内部分工,自己虽然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但由于该部门在财政财务收支及其它经济活动方面存在问题,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第四,划分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如国家政策的调整、体制变动、经费指标削减、拨款不到位等被审计人左右不了的客观因素造成的问题,评价时要做出相应的剔除;如果由于被审计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则应由被审计人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审计评价,不仅关系到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而且直接关系到领导干部的个人声誉,如何科学、规范地做好审计评价甚为重要。按照《规定》,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有效的依据等进行审计评价。(2)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依照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既肯定主要工作业绩,也要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3)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的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应该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特别强调的是,不能对没有审计的或者没有审计清楚的事情作出评价。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在同步审计实践中,对地方党委书记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除了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评价外,更应注重评价其经济社会发展绩效情况。对经济社会发展绩效情况的评价,可以客观反映被审计人的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审计实践中应主要评价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情况。在具体评价时,通过对事关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经济指标的分析,评价其任期内的经济发展状况、对基础设施投入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并评估其对今后经济发展的影响。

参考文献:

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范文第5篇

一、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一)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高校领导干部应紧紧围绕其职责范围确定审计内容,重点放在经济管理责任、经济发展责任和个人经济行为责任三方面。按照高校领导干部特点确定审计内容,一是与责任人有关的管理制度,主要指应由责任人建立的影响经济行为和经济结果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包括成文和不成文的制度,如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财务规章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二是与责任人有关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责任人的经营方针、经济决策、对资产的保护、对财经法纪的遵循程度、对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正确反映等。三是与责任人有关的经济结果,主要指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包括:计划和预算的执行结果、经济效益实现程度、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及职工收入和福利水平等。

(二)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对于资金流量大,有独立财务核算的单位,其审计重点是本单位各类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情况。各类资产、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利润分配是否真实合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本单位经济任务及经济目标的情况,规定的经济任务与目标是否及时足额地与上缴。对于院系等部门的经济责任人,其审计重点是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有无未纳入预算或超预算和不按计划执行的情况;各项资金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有无违规收费,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私设“小金库”行为;各项支出及分配发放的合规性与真实性情况,有无超标准、超范围支出、虚列支出、不合规等问题。对于处(室)管理职能部门,重点放在本单位所掌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二级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和使用、保值和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购置审批程序是否按学校规定执行;经济决策与对内对外投资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合同签定与执行效果情况,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二、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分析

(一)审计过程中审计标准不规范、不统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范围、方法、程序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编制缺少专门的规范和准则,给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带来了难度。有的审计范围过宽,将被审计单位的社会效益、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被审计单位可持续发展纳入评价内容,增加了审计评价的难度,加大了审计风险。有的将经济责任审计建立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之上,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内容过多,产生了审计评价目的不明确的问题。为了避免矛盾,审计评价往往泛泛而论,对经济责任的归属采用回避的态度,违背了审计评价的重要性原则。特别是不能区分被审计者的个人责任和单位集体责任,以及应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背离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和方向。

(二)审计程序滞后,出现“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的现象在高校现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大多在领导干部届满、调动、免职、辞职、离退休等情况下进行,这就造成了经济责任计往往是领导干部离任或晋升后才实施的情况,出现“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的现象,给经济责任人的认定和追究造成了困难,审计成了干部管理的一道手续,极大地削弱了审计的意义。由于前任领导已经离开岗位,新任领导认为于己无关,审计人员在收集、查证等方面都很被动,致使审计人员匆忙上阵,草草收场,降低了审计的权威性。同时审计结果的运用严重滞后,即使查出问题也为时已晚,使审计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流于形式。

(三)审计技术与方法不完善目前,高校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通过大量的账面考核来判断和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主要手段就是查账。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越来越宽泛,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经济业务日益复杂,违法违规手段越来越隐蔽,有些违法违纪问题很难从账面上发现。审计手段的局限性使审计人员无法全面准确了解经济责任人的真实情况,也就无法对领导干部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从而使审计风险加大。

(四)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与标准体系尚未建立评价最大的困难是没有指标和标准。虽然许多高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经有几年,但是由于审计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未能建立,审计人员在审计评价过程中缺乏标准,如对重大经济事项、重大经济损失的判断标准不一致,对审计责任大小的评判就难免存在偏差。

(五)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不透明与缺乏标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不透明和缺乏标准影响了审计效果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审计情况写出审计报告,送组织部门和主管领导。审计结果只对组织部门负责,不允许公开披露,组织部门如何利用审计结果没有明确规定,审计结果不公开、不透明,审计结果的利用缺乏标准,不利于将教职工监督与审计监督结合起来。

(六)审计力量不足、人员专业素质普遍偏低由于高校内审机构承担着校内的基建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校办产业经济效益审计、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等多项审计任务,而高校中的二级部门多达几十个,既要进行期中审计、又要进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审计任务十分繁重,各校审计人员普遍不足,甚至没有专门从事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严重制约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进行,致使审计效果大打折扣。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方面多、内容广,政策性强,要求审计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技能和广博的复合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而我国的审计院校数量较少,内审专业设置较晚,高校中现有的内审人员大多专业素质普遍偏低,审计风险意识不强,制约了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效果的发挥。

三、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机制的建立

(一)法规、制度创新是审计机制创新的关键为加强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从法规、制度完善、创新人手,建立起一套既有较强指导性,又适合高校特点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范围和审计方法、工作程序等都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应明确规定审计的目的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明确其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应负的责任,促进学校对干部的管理,为学校领导、人事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二)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有离必审、先审后离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审计部门可以化被动为主动,不仅更便于审计证据收集和查证,提高审计效率,还可以使审计评价结果得

到更有效地运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纳人高校内部审计整体体系中,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审计以及专项审计有机结合,将领导干部任期后经济责任审计扩展到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审计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使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利用其审计成果,实现审计资源共享,达到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目的。

(三)突出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创新审计方法一是实绩评价法。即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所完成的工作任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发挥的作用以及遵守财经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审计时要对会计账簿、凭证、报表资料等进行认真核对。二是民主评议法。对被审计者在任期内所掌握的财务收支情况,内部管理,遵守财经纪律,内查外调等方法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实情,以充分的事实对被审计者做出准确评价。三是公布公示法。高校审计部门可以在内部校园网上适当公布相关信息,让知情者提供线索,同时审计部门应做好保密工作,进行调查取证,对经济责任人尽可能客观公正、完整而准确地评价,从而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四是抽样调查法。在开展对领导干部审计中常常遇到的难点是时间跨度大,审查范围广,内容多,情况杂,采取抽样调查法。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建立并推行一套系统、完整、科学的经济责任评价体系高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是根据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对审计内容和评价对象进行科学分类形成的,是一套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指标体系。一是定量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个性指标,其中个性指标又由绩效指标和修正指标构成。二是定性指标。定性指标是用于评价高校财务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涉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财务收支真实性、财务收支合法性、资产安全性等非定量指标因素,是对定量指标的进一步补充,在高校财务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有其独特的地位。三是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定量指标占整个指标体系的80%,定性指标(w)占20%。定量指标中的权重又可以细分为:基本指标(A)占20%,绩效指标(B)占50%,修正指标(c)占30%。每类指标总分都为100分,根据其明细指标的得分(Pi)和设定的权重(Ii)计算出得分,再将每类指标的得分与权重的乘积加,得出评价分数(s)。其通用公式为:S=(Ax20%+Bx50%+C×30%)x80%+Wx20%。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低、差五等,根据计算结果的分值,确定评价对象的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