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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文化的建议

对传统文化的建议

对传统文化的建议范文第1篇

“孝”在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相对独立的文化体系时,基本框架已经确立,并且呈现出非常丰富的内涵。但是,在这一领域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和思考的问题,目前有关于“孝”的起源和内涵是孝文化研究探讨所涉及的最基本的问题,许多学者在这个问题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我们如何使传统“孝”思想现代化、以及如何解决当前学术研究的视角相对较单一这一问题,学界经常性的忽视了有关“孝”哲学这一重要的角度;“孝”是“仁”之本,我们要深刻的理解孔子的“仁”,可目前却是探讨“仁”的多,而研究“孝”的少。

我们不能忽略早期学者所作的贡献。国外的学者们例如郝大维、罗思文对孔子的研究较为突出,他们主要介绍孔子以及孟子的思想,翻译《论语》《孝经》等著作。由于当时语言上直译的条件匮乏,导致了西方人经常用西方的思想来解读中国的传统文化,使得后来中国哲学被西方哲学思想同化。这些学者们在对“仁”“孝”“忠”的思想上进行了全方面的注释,极大地促进了当时东西方文化的交流。本选题将在吸收前人先辈巳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从“亲亲相隐”的视角来解读《论语》中的孝道思想。

二、孝文化产生的渊源

儒家哲学的理论运思模式是从天人角度去思考问题,通过对天道的理解,来形成现实社会的哲学伦理观念,孝本质意义上基于儒家对“一阴一阳之谓道”,对天地男女这种创化本源的思考。“《周易》讲道:‘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礼仪有所错。’

这里所讲的就是把基于天道本源的男女作为社会最初始建的一种现实起点,男男女女组建成的家庭以繁衍后代的这一家国建构为要求,客观上要求基于这种亲子之间的血缘关系以及维系这种伦理的“孝道”,任何的生命个体,都是来源于父母的精血汇集而成。自然界当中生命个体的孕育成长,都离不开父母双亲的呵护哺育,自然界的动物尚且有跪乳之恩、反哺之义,我们作为人子,自然也会产生出这种原始“孝”的观念。从“孝”观念的起源来看,其最本来的含义就是“对于生命的延续”。由此逻辑发展而出的祭祀祖先的行为和敬老意识。在西周春秋战国时期,衍生出了善事父母。“善事父母”还应当包含繁衍后代、以及尊祖敬老等行为。

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天下”的中国社会当中,“孝”是人伦关系得以创建延续的基础,只有懂得了孝,才能够使得家庭和睦,使得社会和谐稳定,进而促进国家的繁荣。“孝”是人对人伦的一种深入的认识,要构建一个好的人伦关系体系,需要一种正直、真心、虔诚、尽心的品质,这种品质最基本的实现形式就是“孝”。只有遵循了人性中最本能、出于本心的道--孝道,个人意识到“孝”是人的本性,通过修身达到对孝的一种认同、践行和传承,这个过程是“成己”的,即先使自己成为一种为社会道德伦理所遵循的样子,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人;再推而广之才能使别人得到益处,对国家、社会做出贡献。

“孝”不仅是一种家庭伦理规范,而且是一种社会伦理规范,孝与仁,孝与忠,在孔子看来这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是在道德实践当中共生的。孝悌是仁的根基。《论语》当中就讲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在孔子看来,为人孝悌,也就做到了仁,这是一以贯之的。而“孝”与“忠”,自然就可以做到推而广之。 “贤贤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言而有信”;从事父母可以推广至事君主,孔子在这里就将“孝”扩展提升到了社会、政治层面,赋予了其社会价值和政治价值,具有一定的政治色彩,但是我们从孔子的表达中不难看出。孔子最终注重的还是民德之厚,而非单纯的政治教化,所以孔子讲“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弟子人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2]“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作为人之本,“孝”贯穿于人类生活的始末,“孝”作为血亲伦理的基本元素,对家庭和社会都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中国有句老话叫百善孝为先”,讲的就是这种血缘亲情所产生的“孝”。“孝”是家庭关系中最为重要的道德规范。血缘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最核心的内容,“孝”是最重要的家庭伦理原则,孝亲观念乃是儒家思想中的重要一脉。

“孝”在孔子所创立的儒家思想学说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孔子以“仁”为核心、以“礼”为形式的道德体系之中最为重要的组成之一。要认识孔子的孝道思想,就要先了解孝,“孝”并非只是对父母进行物质生活上的奉养,即孔子所要求的“能养”,这只是“孝”应该具有的本义,是最为基本的要求。

孔子认为“孝”的产生是必须以人类最自然的血缘亲情作为基础。《论语》一书中,从“老”与“子”的家庭观念关系角度出发来阐述“孝”的两个基础。其一,就是从人类的自然血缘亲情出发,“老”产生“子”;其二,就是从社会等级的差别上出发老”与“子”之间是有着本质差别的,“子”就应当守礼,对“老”敬孝。《论语》就是从这种人类最原始的自然亲情血缘关系出发,来确定“孝”产生的基础。

三、从传统文化的视角践行孝敬的思路

在《论语》的记载当中,子谈论“孝”,有两个大的突破性观念是过去所没有的。在西周时期孝”这一观念主要是体现在我们对祖先的祭祀活动中,因此,它带有极其浓重的宗教色彩,在当时分封制的社会大环境大背景下,“孝”主要是作为一种宗族道德,而“孝”所蕴含的人伦意义,或者是“孝”作为家庭道德所具有的内涵并不突出。而孔子论孝,则实现了“孝”由宗族道德向家庭道德的转换,“孝”主要是用来规范以父子关系为主的家庭伦理关系,其过去尊祖敬宗的涵义尽管没有被“孝”完全的替代,但是分量也已经微乎其微了。

孔子所讲的“孝”,无论是讲“不远游”也好,知“父母之年”也好,其目的都是在于为了施孝,这里并不单单是指为人子女要在物质生活上奉养父母,更多的是要表达对父母所产生的情感,这种情感就是敬爱之情。孔子对于“孝”的重视,当中也贯穿着仁的精神理念,他将“孝”与“敬”、“孝”与“礼”相互关联在一起,这极大的丰富了孝的内涵,这是过去的思想中所不曾有过的。

孔子认为,作为子女,我们应当从内心深处去尊敬父母,对父母行使孝心也是要求我们要发自内心的敬重、奉养父母。“爱亲”与“敬亲”是相互的,“爱亲”可以从“敬亲”中表现出来,“敬亲”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爱亲”的行为。孔子认为如果仅仅是在物质上X才父母进行赡养,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孝,孝亲的最基本要求便是要养亲、事亲。子曰:“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孔子所讲的“孝”其实就是无违于礼、所讲的“仁”就是爱亲爱人、我们要能够做到对父母发自内心的敬重、在父母在世的时候尽心的侍奉、做到不让父母挂念自己的安危、这就是孝的表现。孔子不遗余力地弘扬“孝”文化,孔子的一生,验证了从平凡到不平凡的过程。三岁丧父,由其母亲带回家养大,生活的十分贫困,地位也极其的卑微,孔子的青少年时代极其的平凡和普通。然而,孔子却立志求学,不仅改变了自己的一生,也间接的影响了其后中华两千多年的历史。

在西方的启蒙时代,像孟德斯鸠、伏尔泰这样的大思想家们都非常崇拜孔子的思想,他们认为孔子的思想是理性、和平、以及人道的象征。法国的人权宣言就曾经引用过孔子的话“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名言现在同样也被刻在了联合国的大厦里面。这说明孔子的思想已经不单单只是属于中国的思想,孔子的思想已经开始超越国籍和国界。两千多年前的孔子,以天、天道、天德为思想背景,将“孝”提升到了人文关怀的高度,身体力行的推广“孝”。孔子的“孝”思想以“礼”为外在表现形式忠”为内在的情感表达,通过外在的礼仪规范和内在的“忠恕之道”,最终达至“仁”的境界,实现“孝”的皈依。孝道的思想观念,已经深深扎根在了中华民族的土壤之中,溶进了中华民族的血液里,成了我们伟大民族的传统文化之一。孔子因袭周礼,虽然继承了西周时期敬祖祭祖、慎终追远的净胜,但是对于“孝”思想含义当中这些观念涵义的表述则是尽力的淡化,更多的是在于强调“孝”在伦理思想上所蕴含的意义。在数千年的中华文明历史进程中,传统的孝道内容以及表现形式,是紧随着时代的变迁进而不断的演变着的。“孝”观念最早形成是在以血缘亲情作为基础的父系氏族社会。血缘就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血统,它是人类因为生育后代而自然形成的社会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血缘可以说是人类社会组成体系的基础,而人既然知道血缘,那么就一定知道血缘至亲,也就会产生后来的报答生养之恩的观念,这种起源于自然的血缘亲情之爱,这便是最初孝的意识。孔子所提倡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孝悌爱亲是一种人之常情,如果处于每个血缘关系中的人都能够珍视这种感情,那么社会上的人自然就不会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来,处于这一温温脉络亲情关系之中的人,也会将这一温情扩散开来,温暖的对待身边的每-个人。

对传统文化的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国际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4-0070-02

1概念的由来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框架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由来和该组织的两项工作有关,一项是世界遗产的保护,一项是世界版权的保护。就前者而言,1972年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但保护的范围仅限于纪念物、建筑群和遗址等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不能涵括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而此类遗产则面临着更易受到破坏乃至消亡的严峻形势。为了完善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作为与物质性、遗址性、建筑性文化遗产相对应的概念被提了出来。这个渊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日本对无形文化财(intangible cultural properties)保护的前瞻性立法的影响。就后者而言,1952年,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一次政府间会议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但该公约没有覆盖到民俗(folklore)所指称的范畴。“首创民俗一词的英国民俗学家汤姆斯认为,民俗是在普通人们中流传的传统信仰、传说及风俗,”而这些正是后来被称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主要属于“非西方”的文化形态,因难以得到“西方”主导的国际版权法的保护,而遭受着严重的破坏包括被肆意掠夺和歪曲。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一些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影响下,教科文组织开始关注从国际法的角度来保护“民俗”。

在笔者看来,上述的两个源头并不是两条线索而是一条线索的两个起点。在教科文组织数十年的工作实践中,它们一直共同影响着概念的选择,定义和使用。在日本无形文化保护的影响下,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教科文组织一开始就碰到了版权保护的难题,这使得保护工作在国际语境下是超越了日本经验的。事实上,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教科文组织即把民俗作“全面范围的民俗”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俗”的二元划分。并力图直接从司法保护入手来回应拉美和非洲国家的民俗保护诉求。但在这一领域,之所以难以获得一个积极的技术性成果,表面上看是民间文学艺术难以融入世界版权法体系,但其深层背景则充斥着发达国家主导的世界版权保护机制与前殖民地国家抵抗文化殖民和建构民族文化认同的强烈诉求之间的激烈冲突。劳里·杭柯指出,民俗传统的版权问题及其间产生的分歧确实主导着整个计划的方向,因为它不仅关涉着许多前殖民地国家在文化上的独特性和创造力,而且关涉着发达国家对传统民俗的经济开发,那往往是越过传统文化的本土语境,侵犯了传统文化所属社区和群体的利益,而在表现或再现上的曲解则轻诋了维系这一传统的群体,伤害了人们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观。

2《示范条款》中的概念内涵

1982年,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召开了专家会议,并通过了后来颁布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禁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破坏的国家法律示范条款》(简称《示范条款》)。从《示范条款》的名称就可以看出WIPO的主导作用,它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思想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则。《示范条款》使用了“Expressions of Folklore”这一术语,并将其定义为: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国的某居民团体所发展和保持的产品,尤其指下列内容:一是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二是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是行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上述形式不论是否已固定在有形物上);四是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①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②乐器;③建筑艺术形式。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Folklore”被用来涵盖口头传统和民间表演。当然,《示范条款》最大的特色在于肯定了从版权法之外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思路,建立民俗的特别权利保护制度。

3《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中的概念内涵两个政府间组织协作推进这一工作,并于1989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简称《建议案》)。但“采纳《建议案》的整个过程被一场不可调和的辩论所羁绊,分歧主要来自对民俗保护与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全面质疑的过程中出现在这两造之间的对立看法,UNESCO、WIPO和相关的会员国都被这个问题所主导,而《建议案》本身则力图调和这两个理论阵营。”也正是这种务实的思路,造就了《建议案》这样一个具有界碑意义的法律文件在国际社会的积极影响力。自此在UNESCO框架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朝着鉴别、保存、保护、传播、维护以及国际合作这些容易达成共识的方面努力,这也就是被学界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的方向,这是亚洲观念主导的方向。

《建议案》采用的术语是“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是指“文化团体基于传统创造的全部,通过群体或个人表达出来,被认为是就文化和社会特性反映团体期望的方式;其标准和价值是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流传的。其中,其形式包括语言、文学作品、音乐、舞蹈、游戏、神话、仪式、习俗、手工艺品、建筑及其他艺术。”该定义和《示范条款》的规定基本一致,只不过表达更为概括和抽象。但是却用“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替换了《示范条款》使用的术语“Expressions of Folklore”。芬兰民俗学家劳里·杭柯在回忆《建议案》草案的讨论过程时说,将“传统文化”置于“民俗”之前,是因为后一个概念带有西方人居高临下的“轻蔑”含义。

4《建议案》之后的概念及内涵

1997年6月在马拉喀什举行了“国际保护民间文化空间专家磋商会”,这次会议有三项重要成就:一是会议辩论期间产生了一个新的概念,就是“人类口头遗产”(the oral heritage of humanity)。后来UNESCO执行局第155届会议指出,由于“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鉴别中,在“口头遗产”的后面加上“非物质”的限定。本次会议还通过了“代表作条例”,把“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定义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他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二是受“保护吉马·埃尔弗纳广场大众文化表达形式联合会”这个当地组织的相关活动的影响,使用人类学的“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来描述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并对该概念进行了定义。三是向UNESCO大会第29届会议提交了一份决议草案,倡议由UNESCO设立一个国际荣誉奖项,确保被宣布为“人类口头遗产代表作”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受到保护和宣传。1998年,UNESCO大会启动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在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中,对非物质遗产类别作出说明时再一次将“文化空间”这一概念阐述如下:“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针对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表现形式:一种表现于有规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传统习俗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表现于一种文化空间,这种空间可确定为民间或传统文化活动的集中地域,但也可确定为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时间;这种具有时间和实体的空间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它是文化表现活动的传统表现场所。”

至此,“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正式替换了“民俗”及其衍生出来的“民间文学”、“民间创作”等概念,其外延也明确从“文化表现形式”拓展到了“文化空间”(Culturalspace)。

UNESCO于2002年1月22日至2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国际公约应包括的优先领域”为主题的国际专家会议。会议期间,专家们建议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此后,“非物质文化遗产”(ICH)成为了2003年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法定用语,并进一步定义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根据上述定义,进一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以下五个领域:①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风俗、礼仪、节庆;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同时《公约》还对“保护”作了以下说明:“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从上述梳理可以看出,术语的更迭既有趋向于科学性的认知兴趣,也有国际社会话语政治中的利益纠葛,但后者在几十年的时间跨度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虽然如此,但对比教科文组织每一阶段对保护对象的正式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变换频繁的术语所指称的事物却始终具有一种独特的相似性。这种独特的相似性在冲突、争辩、喧嚣的氛围中显得静默而沉着,但正是它使得所有的争辩能够通向人类智慧进步的方向。这些方向是我们理解“保护对象”的重要指引。但我们不能把这种相似性简单地理解为学者们所总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那些特征,因为这种相似性必须得仰赖它虽有变化却一以贯之的动态轨迹,才能被我们准确把握。是这个历史的轨迹而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为我们构建了法律上同一性判断的基础,回答了我们“法律保护什么”的提问。

参考文献:

[1]向云驹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与范畴[J].民间文化论坛,2004(3):69-73

[2]李墨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6

[3]高丙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整合性的学术概念的成型//高丙中民间文化与公民社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54

[4]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J].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008(1):6-17

[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EB/OL].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inc/detailjsp?info_id=30872012-2-8

[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EB/OL].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inc/detailjsp?info_id=30882012-2-8

[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inc/detailjsp?info_id=502012-9-13

对传统文化的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视频会议系统;工程企业;实际需要;科技手段

中图分类号:TM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12-0000-01

视频会议系统是指通过使用接收终端和互联网,让地理位置存在差异的人,能够就同一问题进行互动、讨论。而与会者之间不仅能够听到发言者的声音,还可以看到发言者的图像。同时,还可以共同探讨与议题相关的数据、文字等信息,与电话会议相比,视频会议与会者可获得更多信息,而与普通会议相比,视频会议只用借助相关技术和设备,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同时不受地域范围的影响。多媒体视频会议系统需要依赖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和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已经打破了计算机系统、通信系统、广播电视等传统界限,为人们提供了全新的沟通服务。视频会议系统传播的是音频、视频等数据,不同于普通数据,互联网视频会议系统对声音和动态图像的信号数据需求量较大,因此,一般的数字线路上无法满足数据传输需求。而使用者还对传送的声音、图像信号等实际应用有更多要求。所以,想要达到效果,无论是声音压缩和图像压缩,还是数据应用程序共享等,都对整个视频会议系统提出了更多要求。

一、工程企业对视频会议系统需求的分析

视频会议系统体系不仅适合于计算机通信网络比较健全的工程企业,同时也是实现工程企业更好发展的必备要素。通过对多媒体技术、互联网通信技术、广播电视技术的充分结合,加上视频会议系统的不断完善,将来必然会取代传统会议模式。

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建设问题需要沟通,而视频会议系统的建设能够进一步满足工程建设远距离交流的需求。通过使用视频会议系统,可以有效节省差旅费用,从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而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也能够有效减少会议途中时间,缩短会议消耗时间。

同时,异地面对面交流,能够有效避免在参加会议途中可能出现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而提高工作效率。而视频会议系统的出现,能够有效加强企业内部各部门、部门内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同时面对面的会议系统,能够有效减少决策周期,提升决策执行力和决策效力。会议系统由于其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工程企业根据具体工作需要随时召集和举行会议,传递会议内容等。工程企业在构建和使用视频会议系统时,要结合网络情况、地域情况、会议召开的必要性等,同原有或在建视频会议系统的相关问题进行综合考虑,从而确保建设的视频会议系统能够满足工程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需要。

之所以要大力推动工程企业建设视频会议系统,是因为局域互联网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建设的视频会议系统,将是一个多媒体会议平台,通过将数据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媒体资料传输等多项功能融合在一起,建设一个完善成熟、技术先进、功能丰富、兼容开放的多媒体互动、沟通平台。

对于工程企业而言,视频会议系统需要满足一下需求:

首先,要满足大量召开的周、月、季、年度工程协调、时点推进、工作协调布置等工作需求,并可以对建设工程中制定的工作方案和建设难题进行有效沟通。其次,要实现多方可视电话,同时也能满足企业办公等相关需求。基于网络系统,可以通过对在线用户的呼叫,从而实现快速召开紧急会议和临时会议,提升工程建设中的应对能力。再者,通过视频会议系统构建,能够有效实现多项互动方式的远程培训,从而有效满足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方和监理方等各环节人员的全方位培训要求,通过较少成本,实现人力素质最大提升。最后,工程企业有其自身经营的特殊性,许多生产环节都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在远程监控方面的广泛应用,能够有效应对整个建设过程存在的安全问题。

二、视频会议系统的设计内容分析

对工程企业视频会议系统的设计,是本着“沟通至上、安全高效生产”的原则进行。要结合工程企业建设的具体需要,通过有效沟通选择有利于企业建设和发展的工程方针。而视频会议系统的设计目的主要是为了有效解决工程企业在企业发展和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在具体条件下,讨论视频会议系统在工程企业专网中应用的模式。在构建视频会议系统平台时,要充分考虑工程企业现有网络资源和需求状况,自身长远发展设计出一套完整的、充分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视频会议产品,很好地满足了工程企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建议设计的工程企业视频会议系统可以采用公共视频会议平台,这一会议平台投资成本小,同时可以更好利用在现实经营和发展之中。而公司视频会议模块最好基于最通用的TCP/IP网络平台,从而实现视频会议与多媒体数据相互交换的功能,还要结合电子办公的具体需要,建立一定规模、可以实时扩展的可视电话网络,满足位于不同地域的各级部门之间更好地召开日常会议、学习培训、技术交流等需要。

三、结束语

在当今世界,科学技术不断推陈出新,社会生产力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人对信息交流的及时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全面性都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伴随互联网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视频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内部协同办公与办公自动化处理也对此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的文件传输和信息,实质上已经无法适应这个企业信息化的运营需求。视频会议系统作为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产物,其作用方式打破了传统距离限制要求,有效节省经营成本,同时更是当今经济社会的客观要求,通过重视合作、重视交流、重视效率,实现了技术与实践的良好结合。从长远来看,整个视频会议系统的发展和研究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要想实现视频会议的有效推广,就要根据市场的具体需求情况进行分析,满足企业的工作需求。不难发现,视频会议系统将逐渐成为企业内部最重要的沟通和交流方式,而整个视频会议业务将有巨大的发展和成长空间。

参考文献:

对传统文化的建议范文第4篇

中图分类号:F407.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引言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改变了各行各业的传统工作模式。信息的无限量扩大,交通工具的便捷,互联网技术的充分应用等导致了行业间竞争的全球化,这就要求现代部门、企业要具备更加灵敏的神经,更扁平化的管理,更快速的反应和决策,更贴切的市场宣传和服务。视频会议是网络时代出现的新型的会议方式,视频会议可以跨越空间距离、灵活多样的面对面的交互,适应现代社会的方便、快捷、高效、快节奏。这是继电报、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E-Mail)之后,以一新的通信手段。对企事业单位来说,常年超负荷运转,出差开会,已成为令人苦恼,望而却步的事情。采用会议电视的方式既达到了召开会议的目的,又避免了出差到外地。从效果上来看,可以缓解交通紧张状况,节省时间和经费。对于一些紧急性会议,会议电视在争取时间、及时商讨决策、及时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及时取得重要信息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2视频会议系统的概念视频会议系统是指通过现有的各种电气通讯传输媒体,将人物的静态/动态图像、语音、文字、图片等多种信息分送到各个用户的计算机上,使得在地理上分散的用户可以共聚一处,通过图形、声音等多种方式交流信息,增加双方对内容的理解能力。视频会议系统传送的是多媒体数据,与普通数据不同,由于声音和动态图像的源信号的数据量较大,无法直接在一般条件的数字线路上传输。同时,基于对实际使用效果的要求,用户还要求传送的声音、图像信号连续平滑,其它辅助功能使用简捷。因此,要达到这样的效果,系统在声音/图像压缩、通讯线路条件、数据/应用程序共享等方面都对技术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视频会议系统(Video Conference)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地方的个人或群体通过传输线路及多媒体设备,将声音、影像及文件资料互传,达到即时且互动的沟通。

3视频会议在电力企业的应用---以某电力企业视频会议的安装应用为例 自80年代初期,电力通信系统进入数字通信时代,为电力系统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由于电力行业地域覆盖面广,跨越省、市、县不同区域的机构和单位,传统聚集一堂的会议模式往往会造成差旅费和时间的严重浪费,因此视频会议在电力行业的应用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下面以某一电力公司建设视频会议系统建设为例做一简单介绍 3.1需求目标 该电力公司采用视频会议的主要目的就是服务于日常各种会议与工作交流,除了要求系统具有良好的视频效果以外,还要求具备白板共享、程序共享、协同浏览、会议录制等数据协作的功能。除此之外,还要求所使用的系统要具备非常强的安全性和管理控制功能,能够保证各种应用在同一平台上相互独立运行。 由此确定了视频会议的总体要求包括系统的安全性、可拓展性、和兼容性。安全性是指可以有效隔绝来自外部网络的攻击,并且可以杜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可能的泄漏情况;拓展性是指在系统需要拓展的时候,可以通过增加终端的个数就可以拓展总体的容量;兼容性指可以与其他品牌型号符合系统使用的设备协议规范的终端设备做到完全互通互联,并能保证会议服务的质量要求。3.2方案的设计与建设通过与相关技术厂家的沟通,做出了实施方案如下:一是安装服务端,利用公司本部原来的网络,在本部信息中心设置一台视频会议服务器,安装视频会议服务器端,客户端通过访问这台服务器来进行客户端的安装。二是搭建主会场和分会场,即在公司本部主会场与所属的基层单位内分别安装一台PC机及相关投影仪,投影幕,摄像头等配套设备,作为视频会议系统的客户端。同时,主会场互通原有硬件视频会议系统,达到公司视频的传输与交流。 经过论证表明该视频会议解决方案,满足了电力行业的以上需求和特点,即保证沟通信息的即时传达,又要满足时效性高的要求;在强化了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外,还可以减少各部门间的差旅会务成本,大大提高沟通效率;同时,视频会议产品的实用性,易用性和综合性能优异的特点,尤其适合以统一信息通讯平台,共享信息资源。 3.3工程建设及应用情况 通过三个月的施工建设,该公司完成了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该视频会议系统以高清晰的音视频、智能化的数据传输、良好的操作性以及电信级的稳定性,为该县供电公司打造了一个先进的“网络工作协同会议平台”,实现如下功能: 即时消息系统 领导干部工作会议 用电应急指挥调度会议 虚拟教室培训系统 可视化协同办公平台 目前,视频会议系统已成功应用于该公司工作例会、远程业务指导、可视化协同办公、业务培训、安全监控等众多领域中。从该公司应用情况来看,视频会议系统为推动电力系统的管理逐步自动化、综合化、集中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提高了电力系统工作和管理的科学性,促进管理工作的现代化。

4结语

回首2011,在快速发展的视频会议市场中网络视频会议获得的发展最为迅猛。这一高科技通讯技术产品为商界用户带来了超预期的收益,已经成为最具竞争力的通讯方式。它为用户带来高效的远程视频通讯的同时,集成了各类远程协作数据功能,开辟网上远程办公的新局面,有效促进用户对于IT网络使用效率的最大化。今后,视频会议将在政府机关电子政务、教育领域的远程教育、医疗业的远程医疗会诊等行业和领域中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视频会议系统在提升企业管理者的决策效率时,还能大幅降低相关人员的差旅成本,并帮助企业管理者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及时调整决策,为企业赢得时间,更能赢得巨大的经济效益。

参 考 文 献

对传统文化的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 TRIPS协议;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 G7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6-0012-03

由于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中并未包含有关传统文化的相关定义及保护的具体范围。目前在TRIPS中关于传统知识的讨论、给予的概念也是狭义上的,其讨论的传统知识是可以产生新的技术发明的传统知识,而且现行专利制度并不是将专利授予传统知识本身,而是基于传统知识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二次发明。TRIPS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版权、商标权、地理标识权、专利权、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以及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而对于TRIPS中有关传统文化与传统知识的讨论主要集中于第27条第3款(b)项第二句,该条款并不直接包括传统文化或是传统知识,而是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在2001年《多哈宣言》的第19段,就将TRIPS协定第27条第3款(b)项的审议由植物品种保护扩展到TRIPS协定与CBD的关系、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并且明确了传统知识是新一轮贸易谈判的优先考虑议题之一。TRIPS协议第二部分第一节“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伸到表达方式,但不得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方式或数学概念本身。”也就是说,TRIPS协议旨在保护各种“智力创新”,而不涉及“智力源泉”(包括传统文化)。WTO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智力成果独创性或首创性之上,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必须是新作品、新技术、新知识。欧美文化在知识产品的现代化生产和传播中,以各种“智力创新”的形式得到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周延保护;与此相反,传统文化,包括传统工艺、民间传说、土著礼仪及地方视听表演艺术等,则因为是世代传承的(不符合原创性要求)、依附部族的(不具有个人主体特征),无法适用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TRIPS协议中传统文化保护的相关利益平衡原则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的平衡

TRIPS协议签定主要是由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推动的,其中的“游戏规则”也是由大多数发达国家制定,满足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与该国的经济、科技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TRIPS中的知识产权强保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极为不利,存在严重失衡现象。从表面上看来,TRIPS协议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互相协商谈判之后制定的,但实际上,这貌似“公平”的协议中存在着诸多的“不平衡”。

TRIPS中并未具体规定有关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却包含有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的相关弹性条款。TRIPS协议的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中的第七条为“目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在这一条款里,明确说明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且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据此,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的发展中国家相当于“生产者”,而利用传统文化资源,进行生产或是再创造并取得利益的发达国家就相当于“使用者”,在发达国家使用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资源的同时,应采取相应合理的措施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而不是肆意使用传统文化资源进而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发达国家却利用其发达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取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动植物遗传基因,以达到满足自身商业利益的目的。发达国家的一些公司在开发土著居民的土地时,先开发原料,然后对这些天然资源进行所谓的“提纯”或加工,将其视为“发明”,并宣布他们对这些发明拥有知识产权。发达国家通过运用发明权利,直接或间接占有土著居民的生物资源或知识,在这一过程中,其行为非但没有得到发展中国家的事先同意,而且并未给予发展中国家任何的经济补偿,极大地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其中有关生物剽窃的案例数不胜数,在马达加斯加热带雨林中,有一种具有独特遗传性状的稀有长春花植物,这种植物可以作为药物用来治疗某些癌症。根据从紫长春花属植物中提取的长春花碱和豌豆碱制造的药品,对治愈何杰金病和小儿淋巴细胞白血病能起到很大的作用。据此,美国礼来制药公司(Elililly)把它开发成为药物,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利润——仅在1993年销售额就达1.6亿美元,每年从这些药品中盈利上亿美元。而马达加斯加(这些紫长春花属植物来源地)却没有从中得到任何的利益。

(二)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与改编者、使用者、传播者利益的平衡

这里提到的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不是上文中提到的传统社区或是传统部族,因为之所以将传统文化资源的来源地定为传统社区或是传统部族,是由于很多传统文化资源是经过世代流传下来的,因此无法确定其真正的创作时间或是具体的权利归属,在这种情况下的传统文化资源处于公共领域,因此可以将政府或是传统社区、传统部族看作是该传统文化资源的权利所有人。而本文提到的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是可以确定的权利所有人,也就是说,有一些传统文化资源是可以确定其权利归属的,比如有些传统技艺或是一些传统中医药配方是由拥有该技艺或是知晓该配方的家族世代相传的,那么这些家族的后代便可以看作是传统文化资源的传承人。

传统文化在经过改编后是否产生了新的文化类型,是否就可以否认该传统文化资源传承人的权利与利益?笔者认为,虽然经过改编的传统文化和原始的传统文化之间产生了很大的不同,但是经过改编的文化是基于原始的传统文化才产生的,因此不可否认传统文化传承人对此利用的贡献,经过改编的传统文化可以产生新的文化形式或是文化类型,但这并不妨碍传承人声明其对此传统文化的权利。改编者在对确定了该传统文化资源归属的传统文化进行改编前,应先征得该传统文化传承人的事先同意,通过双方达成合意的方式取得同意后方可对此传统文化进行改编。在改编的过程中,改编者不应作出任何损害原传承人精神利益的举动,也就是应保持对该传统文化资源的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就是注重经济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双平衡。

传统文化资源在被商品化之前,其经济利益十分有限,主要体现的是精神价值而不是经济价值,而通过产业化将其转化为生产力后,就能体现其社会效益,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文化传承人可以同意他人对其所传承的传统文化资源的正当合理的利用,并且从中获取报酬。这既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播和持续发展,又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其财产权。在传统文化传承人许可使用过程中,传承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两者的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既要严格保护传承人的利益,又要顾及使用者的效率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代表性国家对TRIPS中相关弹性条款运用的范例

(一)对TRIPS相应弹性条款的解读

弹性条款,又被称为灵活性条款,是法律规范中具有“弹性、灵活性”的条款,它大量存在于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中。国内法规范中的弹性条款一般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模式或后果的法律规则,法官在适用该条款时有自由裁量权,适用时既可以作扩大解释也可以作缩小解释。国际法规范中的弹性条款,是因为条约的缔结过程中缔约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难以协调,但为了达成协定,谈判各方在利益平衡基础上达成的妥协结果。弹性条款是国际条约谈判、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技术性和策略性手段。

所谓的TRIPS弹性条款是指TRIPS协议中为各成员方设定相应自,成员方可以以自身的方式对其进行灵活性解释和实施的条款。TRIPS弹性条款是为了平衡WTO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协调各成员方不同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而产生的,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协调。如上所述,发达国家一直在推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强保护,而由于经济发展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如果在国际范围内实施知识产权强保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有诸多的不利因素,尤其是在TRIPS协议中,很多规定都是由发达国家推动制定的,TRIPS协议中甚至没有对于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的明确保护。在此状况下,就需要发展中国家积极寻找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并加以利用,来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

(二)代表性国家对TRIPS中弹性条款的灵活运用

在利用TRIPS协议的弹性条款方面,发展中国家印度和巴西一直是处于“先驱”地位,为利用弹性条款做出了大量的努力,相对落后的非洲国家也有着历史教训和经验,主要是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保护方面。譬如,巴西对于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的利用主要集中在强制许可方面。专利的强制许可是为了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专利药品的费用高昂导致很多贫穷落后的国家不断提高研发药品的成本费,使国内财政陷入严重的困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巴西政府运用了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设置了完备的强制许可制度。印度对TRIPS中弹性条款的运用主要集中在平行进口方面,为了本国利益,印度政府充分利用TRIPS协议弹性条款,利用TRIPS中第6条有关权利用尽制度设计由本国自由选择的原则,制定出了最适合其利益的平行进口制度和相关出口规则,达到其预期的目的。

再如,非洲的突尼斯以及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突尼斯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突尼斯在其1966年《文学和艺术产权法》中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并确立了以版权保护的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由相关部门与机构对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进行收费管理。1976年3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共同帮助之下,突尼斯制定了《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该法也独立地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保护,由于整个立法中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两个国际性机构的参与,这一法规的出台使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进入到国际视角,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994年突尼斯对其《文学和艺术产权法》进行了修改,使民间文学和艺术的保护更趋完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于1977年3月在班吉召开会议修改《利伯维尔协定》,并通过了《班吉协定》,签字国为喀麦隆、中非、加蓬、象牙海岸、毛里塔尼亚和布基纳法索、乍得、刚果、贝宁、多哥、尼日利亚、塞内加尔。1984年马里加入这一组织,共有成员国13个。《班吉协定》由本文部分和9个附件组成,其中附件7以“著作权与文化遗产”为标题对民间文学与艺术进行了规定。非洲作为自然资源最丰富的地区,各种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艺术亦是层出不穷,《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和《班吉协定》的出台,对于整个非洲地区的文学艺术的保护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对我国运用TRIPS协议相关弹性条款的建议

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意味着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达到TRIPS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遵守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同时,也应注重自身利益,不能忽视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公共利益,一味追求对协议的严格高标准的实施。虽然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长足发展,基本上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但我国科技水平基础薄弱,传统知识产权意识欠缺,TRIPS协议还是会给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一定压力和挑战。中国是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的文明古国,因此如何在国际范围内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难点之一。目前我国应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来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

一是应充分理解把握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TRIPS协议中规定了各国应该采取“适宜的方式”来规制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而TRIPS中并未明确说明“适宜的方式”的具体形式,因此我国可以采取对保护我国传统文化有利的措施来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加以规制。例如采取事先同意机制、利益平衡机制以及披露传统文化资源来源地机制等。TRIPS中还规定了利益平衡机制,比如对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对于这一点,可以将之转换成传统文化来源地与传统文化资源使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对其加以规制。还有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原则,我国立法可以利用这一点对于其他国家盗用我国传统文化资源加以规制。

二是应积极参与TRIPS协议多边谈判。一方面,中国要积极参与多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使其更适合中国自身的发展状况。中国的传统文化资源需要保护,不仅要在国内法上加强保护,而且要在国际上争取多边保护;另一方面中国应重视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域合作,增强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谈判地位和发言权,改善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程序的局面。中国不应一味地指责和抱怨国际知识产权强保护的不公平性,而应努力提高中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争取更多的国际话语权,将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TRIPS协议中。只有对传统文化的国际化予以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有效实现本土传统文化资源权利人可持续性有竞争力的财产利益及精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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