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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基本养老保险的界定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问: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是如何建立的?
答: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个人账户的建立是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养老保险基金记账利率”计算利息。记账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问: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支付有哪些规定?
答: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职工退休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职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账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问: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转移有哪些规定?
答: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职工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转移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职工转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区提供的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账户,做好个人账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问: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答: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更好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现对执行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1997年底之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并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补缴标准补足15年后,方可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实施细则》下达之前已按原规定标准补缴的,可不做变动;《实施细则》下达之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参保人员应严格统一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缴,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终止。
1985年至1995年期间补缴年限缴费指数均统一按0.75计算。
三、参保人员1984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统一按1计算。
四、1998年新纳入统筹企业已退休人员应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补缴,补缴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每月255元的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1年,其基本养老金在上述待遇标准基础上增发5.6元。企业原发放的待遇高于本标准的,高出部分由企业按原渠道开支。
1999年1月1日至6月底前新纳入统筹企业的已退休人员,可享受1999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调整额。
1999年底前,新纳入统筹企业的已退休人员或在退休时办理补缴手续的职工,必须一次性补缴结束,在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不得再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2000年后新纳入统筹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不再办理补缴1997年前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工作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五、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其计算折增工龄的年限截止到1992年6月底,其增发待遇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六、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实需要办理延期退休的,应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其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以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年限可以计算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
凡未经批准延期退休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手续的,超龄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也不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超龄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退还。其基本养老金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可增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历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调整额。退休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
七、统筹企业中复员转业军人、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1995年底以前在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其缴费指数按1计算。
20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全体人员尽职尽责,扎实苦干,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269161人,待遇领取人员83969人,参保居民达353130人,截止12月份全年共计发放养老金8515.16万元,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8月份完成了2015年度的参保缴费工作,共征收养老保险金__13.94万元,圆满完成了今年的征缴工作。同时为1980名代课教师按月发放补助资金共计367.4万元。
(一)强化宣传,力促参保。为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到位,不留宣传死角,印发城乡居民政策问答宣传页2万余份,在下乡生存状况认定时,将宣传页发放到村民手中,认真细致的为村民讲解政策及参加养老保险的好处,对走访不到的村庄由乡政府的包村干部负责发放讲解。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营造了浓厚的氛围,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推动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经向县政府请示出台了《__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级协办员管理办法》,首次为其发放村级协办员补贴20多万元。
(二)规范管理,确保发放。
1、严格规范待遇审批流程。建立和完善参保登记、待遇审批、待遇支付等环节管理制度,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流程。按照村(居委会)收集待遇人员证件资料,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所按规定核定,县城居保中心每月审核认定的工作程序,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到龄符合条件人员及时审批享受到养老金待遇。2015年新审批领取待遇人员6316人,并及时在邮政储蓄银行开办了工资折,确保参保人能及时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得到了广大老百姓的一致好评。
2、强化认证,严防流失。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真正落实到位,我中心从今年4月份开始,组织各乡镇(街道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生存状况认证自查工作,各乡镇(街道办)认证完成后,我中心根据上报情况抽调4人组成了一个检查组,用近两个月的时间对全县十八个乡镇的48个村进行督导检查,对问题比较严重的乡镇(街道办)要求他们重新核查上报,截止到目前共查出死亡人数1959人,对认证已死亡人员1959人及时停发养老金,有效防止了基金流失。
3、严格实行领取待遇人员注销月报制度。,要求各乡镇(街道办)每月必须上报《领取待遇人员注销月报表》,保证基金不受损失。2015年各类人员情况注销人数为3156人。
4、严复领取人员情况。经过对省、市数据库的比对,对筛查出的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进行了认真核实比对,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和其取得联系,追回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015年共追回96名重复领取待遇人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共计24.54 万元。
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制定的《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工作移交过程中和过渡期间,要密切配合,主动工作,搞好衔接,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不受影响。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报告。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财政部、劳动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和省政府印发的《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包括基金征集、存储、支付、管理和监督等环节。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帐户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经协商后,原则上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以下三个专用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国库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及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5、暂存其它收入;
6、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全额划拨该帐户的所有资金。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并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它必要支出;
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六条 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对象,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均由地税部门全额征收。
第七条 地税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程序是: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地(市)统一费率,向地税部门提供征集对象缴费的基本数据并报财政部门。
(二)地税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个人部分由企业代缴),向征集对象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征集对象应于每月1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银行根据税务部门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专用票据从企业银行帐户中划缴国库;逾期未缴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向企业开户银行开具扣款通知书,银行根据税务部门的扣款通知书和缴款书从企业银行帐户中强行直接划转。对个体劳动者等征集对象用现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四)银行根据地税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将征集对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国库;国库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书,应及时入库,并于当日将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书有关联次分别反馈给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联。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执行。具体征收办法由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国库要按月与地税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帐,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入库数字准确一致。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季与财政部门对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库提供的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书回执联,按国家有关政策登记职工个人帐户。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税机关要定期检查、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企业及其他征集对象不得拒绝。
第十条 各类征集对象不得拒缴、少缴或拖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地税部门核批后,可以缓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个人缴费一律不准缓缴)。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对于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故意少缴、漏缴的,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对拒不缴纳的,地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缴入国库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部门定期于每周二、周五开具财政专用拨款书,国库据此及时划转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10日内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上的资金全额划转到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中使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另行下发。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存储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四条 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应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其中人员工资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原工资标准执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商劳动部门另行制定)。
税务部门的征收费用,由省财政厅商省地税局另行发文。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并抄送地税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批准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决算草案,应在规定期限内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批准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银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负责个人帐户记录、管理;负责向地税部门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基本数据等。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和地税部门代征的相关费用。
地税部门参与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的编审;负责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情况;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催缴工作;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明细情况。
国库负责收纳地税部门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将缴入国库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负责与财政和地税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对帐工作。
银行负责根据税务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和扣款通知书划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根据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及时划款,并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等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审计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七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费历年收支、结余的清理、审计和交接
第二十四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之前,各级政府要组织审计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历年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做到帐帐、帐实相符;对基金管理和资产情况进行认真审计和评估: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帐户中的银行存款余额于1998年7月31日前全部划入财政专户。原基金收支帐户全部撤销。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历年用结余基金购买的债券和定期存款,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到期后及时将本息缴入财政专户。同时,财政部门要建立债券和定期存款台帐,加强管理。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结余于1998年7月31日全部冻结,8月20日前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从8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改由财政供给。
(四)各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历年收支管理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的自查清理工作应于1998年8月20日前全部完成,8月20日以后全面进行审计。对动用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进行评估,并逐项登记,限期进行拍卖变现,恢复养老保险基金;对挪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的各种投资进行清理,逐项登记,限期收回,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年底前完成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的交接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以往的征收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积累型的社会保险基金必须进行投资运营,之前关注的主要是养老金挪用等显性风险,但是贬值的隐性风险同样需要引起注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金司司长陈良说。
个人养老账户基金分为城镇职工和新农保两个账户体系。《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从人保部相关人士处获悉,针对这两个账户体系的投资管理办法都在加紧研究制定,其中城镇职工个人养老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望在2010年下半年或2011年上半年出台。这个“办法”的核心意图,是希望从制度层面解决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难、保值增值难的问题,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构建主体框架。
尽管最终方案尚未成形,一些基金公司已经嗅到这块巨大奶酪的芳香:他们开始绸缪规划布局,期待一旦政策出台便可以从中分到一份。
养老金“缩水”
陈斌和他的同事已经在为自己养老保险金的未来而纠结。
29岁的陈斌在京工作八年,做软件工程,月薪15000元。由于收入水平较高,他按照北京市养老保险缴纳的上限交费,即每月缴纳额是北京市2009年人均月平均工资3倍的8%,大约960元。
在陈斌看来,这抑制了他现在的消费,却只换得未来一个不确定性。“养老保险要等到20多年以后才能兑现。现在的1000元对我来说算一笔钱,能买一顶宿营帐篷,出门郊游能立刻派上用场,可等到退休后,那时候的1000元会贬值成什么样子?能给我的生活带来什么变化呢?”陈斌问。
有贬值顾虑的不仅是陈斌这种白领阶层。来自广东佛山的民营企业老板黄先生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其公司所雇农民工对缴纳养老保险也存在类似的心结。
“物价在涨,对于那些等米下锅的人,肯定会在乎这笔钱。”黄先生说,“他们担心省下这笔未来可能缩水的钱却让现在的日子更紧张,不划算,于是有些人就提出来不要交了。”
缩水的风险已然存在。按照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的规定,结余的养老金主要是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不能用于投资。由于特别国债的缺乏,养老金买不到收益率合适的国债。而在银行存款中,有近80%到90%的养老金都是短期存款,存款利率比较低,增值幅度很小,和物价相比还是在贬值。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指出,从2000年至2008年,中国的CPI年均增长率为2.2%,而养老金的年均投资收益率连2%都不到,这就意味着每年要损失几十亿元,福利损失很大。另外,如果按照目前的数字测算,我们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每年都下降10%左右。
“目前养老金的保值增值手段明显滞后,使其未来远远不能提供预期的保障水平,尤其是在高通胀时期,眼睁睁看着账户上的资金贬值。”陈良说。
中国政府已经注意到这一现实而紧迫的问题,在逐步做实中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同时,也在研究制定保值增值的办法。
人保部基金管理司一位人士对记者表示,由该司和人保部养老保险司共同起草的“办法”,已上报国务院,有望在2010年下半年或2011年上半年出台。这份管理办法的核心意图,是希望从制度层面解决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难、保值增值难的问题,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构建主体框架。
投资运营的思路不止于城镇职工个人养老账户,新农保个人账户投资的方案规划也开始走上轨道。《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从人保部农保司了解到,截至2010年7月底,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已累计达到约295亿元人民币。这一额度仍将以较快速度积累。
人保部农保司一位人士对记者表示,希望城镇职工的相关办法尽快定稿,此后新农保账户办法将按照前者的方案加快研究制定。“因为从资金投资管理的角度看,二者是一回事。”
统筹层次:最低在省级
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基金的特殊性决定了,“办法”必须更加注重流动性、盈利性与安全性间的微妙平衡。
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的投资具有长期性,投资周期长达数十年,一时的市场波动造成的资金账面缩水或者增幅减速,可以在长期被熨平。
与之相比较,当下阶段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基金同时承担着“现收现付”的任务。这笔资金直接关系到当期退休公众基本生活保障,投资失败意味着人们的养老生活可能受到直接影响,甚至可能造成养老金的支付困局。
有鉴于此,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对于投资的盈利性和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都很高,对安全性和流动性风险的防范有着更为苛刻的要求,这也成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难以实质性推进的一大阻碍。
据了解,“办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在确保养老金安全的情况下,寻找合适渠道实现有效保值增值,其中在考虑、论证的思路包括投资国家重点项目工程、以适当比例投资资本市场等。但“适当比例”是多少,目前仍存在很大分歧。
上述人保部农保司人士对记者表示,在目前的政策考量中,化解投资风险的一个重要方法是加强资金集中度,提高统筹层次。“最低应集中在省一级。”该人士表示。
这是因为,如果集中层次较低,例如县市级,一旦该层次的资金投资失败,很难从其他县市的账户中进行资金调拨,从而使得当地的养老金面临支付困难。而省级或国家级的统筹资金规模庞大,有实力遵循“鸡蛋放在不同篮子中”这一投资原则,且可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金调配,从而保证充裕的流动性。
投资管理主体方面,两种声音并存。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希望能够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纳入旗下。然而,该机构属性为“半商半官”,并不是一个完全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机构,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出现问题,责任界定会比较模糊。
另外一种声音是希望能够单独成立一个机构,用来长期专项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意见表示,可以考虑效仿借鉴中司的运营模式。
投资管理方式在“方案”制定过程中也存在两种模式之争。第一种模式是,在未来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资金池,交由现有部门或者新成立的机构进行管理,由这一机构再筛选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来做“理财”,模仿全国社保基金的委托投资模式。
第二种模式则是借鉴类似于铁道部采取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招标机制。铁道部各路局的企业年金招标工作,是由铁道部先筛选出一个具备入围资格的投资机构大名单,然后这些机构前往各地铁路分局竞争投标,具体的管理决策、投资管理人的选择,由各地分局把控。
按照这种模式,未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仍将保留在省级层面(如成立省级运营管理中心),但是由人保部先遴选一批符合要求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业投资管理人,赋予它们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理财”的资质,这批投资机构根据各省的具体情况和资金要求,设计相应的投资产品方案,再作具体竞标工作。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此前提交的方案中,比较倾向于采纳第二种模式。
基金公司新奶酪
尽管“办法”的最终方案尚未定型,但一些基金公司已经开始规划长线准备。
“我们现在一方面在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人员多接触,问问最新消息,另一方面准备一些诸如账户管理、服务等常规性工作。”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合资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说。
该人士告诉记者,资金统筹到底会集中到什么层次是基金经理们最关心的方案内容之一。因为对公司而言,未来更加重要的一项工作是争取“客户”资源,也就是相关层级的劳动保障部门。“知道了统筹层次,我们就知道客户在哪里了。”
而不管采取何种模式,对符合资质的基金公司来说,都将是一大利好。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投资管理人的盈利模式与企业年金相似,也是按资金规模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以企业年金为例,目前市场上共有23家基金公司具备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全国范围内,企业年金资金池的总规模大约为2000亿元,其中有一半的资金具有委托权限,即1000亿元的资金交由23家基金公司一起掌管,每家平均44亿元左右。
据《200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08年末,13个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省份,共积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1100多亿元。而随着国家全部推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以及农村逐步实行养老保险,养老金实际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
记者与这位经理粗略算了一笔账。方案成行后,如果人保部及各地劳保部门仍然沿用目前拥有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质的基金公司做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理财师”,且允许权益投资的比例按照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的惯例维持在35%到40%之间,那么以全国1万多亿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总额计算,各家基金公司平均掌管资金将达到200亿元左右,大幅扩张了目前的资金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