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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多元化;企业绩效;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F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4-0075-02
前言
1999年实行货币分房制度以来,中国的房地产业得到了飞速发展,并在国民经济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关于是专业化经营还是多元化经营的争论在房地产业内从未停止过,那么中国房地产企业中有多少家在多元化经营呢?他们的绩效又如何呢?本文以在沪深两市上市的房地产企业为研究对象,以赫芬达尔指数度量企业多元化程度,以EVA(经济增加值)度量企业绩效,并引入企业规模等控制变量构建线性回归模型,研究房地产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一、文献综述
国内外诸多学者研究了多元化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但由于研究范围、方法等的不同,对这一问题至今没有得到统一的结论。学者们的主要观点有多元化造成企业折价、与企业绩效没有相关关系、造成企业溢价等。
(一)多元化造成企业折价
Berger通过比较经营单元应有加总价值与公司价值,揭示出在1986―1991年间,多元化经营平均带来13%~15%的损失;黄海波的研究结果显示,多元化水平与财务绩效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1];王兵以50家房地产企业为研究对象,以ROE、EPS、资产负债率和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来度量企业绩效,结果显示房地产企业多元化程度与盈利能力呈负相关关系[2]。
(二)多元化与企业绩效没有相关关系
哥特通过产业数量、专业化比率来衡量多元化的程度,分析了1947―1957年美国111家大公司的情况,研究结果显示,多元化与利润率之间基本不存在相关性;刘力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中21家纺织产业企业和29家电器产业企业的财务数据,对他们的多元化状况与企业绩效、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他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企业多元化经营程度与企业的经营效益和资产负债率之间基本上不存在相关关系”[3]。
(三)多元化造成企业溢价
洛梅尔特分析了246家多元化企业的利润绩效,他的研究指出实施多元化战略,且能将其活动严格限制在企业“核心能力和技能”范围内的企业,比其他企业拥有更好的绩效;赵素姣、方培基等通过对中国上市的105家企业各种数据的实证调研,以托宾Q值度量企业市场绩效,研究得出结论:多元化经营程度与公司的市场绩效之间呈正相关关系[4]。
纵观国内外这一领域的研究,大多数学者都采用传统的会计指标来度量企业绩效,例如,ROA、ROE、EPS等。传统的会计指标较易计算,但会计利润高估了企业的真实利润。孙永样、黄祖辉认为,ROE指标容易被人为操纵,其衡量方法也没有考虑到资本杠杆、经营风险等因素。部分国内学者参考国外研究,以托宾Q值来度量企业绩效,但是使用这一指标的前提是股票市场有效率,股价能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中国股票市场暂属于弱势有效,显然使用托宾Q值难以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思腾斯特公司倡导的EVA管理方法在这方面具有独特优势,首先,EVA考虑了全部资本成本,股东资本不再是免费的,管理者在决策时必须要考虑资本成本,引导管理者作出正确的决策,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其次,EVA对会计失真事项进行了调整,以经济利润取代会计利润,并且考虑了资本的时间成本,能够真实的反映企业绩效。
综上所述,我们决定使用EVA来度量企业绩效,以研究房地产企业多元化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二、实证分析
(一)变量设定与研究假设
1.因变量。本文以EVA来度量企业绩效,将EVA的自然对数设为因变量(EVA为负值的先取绝对值再取自然对数,最后在自然对数前加负号)。EVA的计算公式如下:
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费用
=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总额×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
2.自变量。本文选用赫芬达尔指数来度量多元化。赫芬达尔指数计算的公式如下:
HI=1-P2i
其中,Pi为企业第i个部门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率,n为企业的经营部门数。HI取值介于0~1之间,且与企业多元化程度呈正相关,HI值越大多元化程度越高。本文研究的是上市公司的行业多元化,并且以中国证监会2002年颁布的行业分类标准为划分原则。
3.控制变量。(1)企业规模。本文把企业规模作为控制变量,以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度量。(2)第一大股东性质。本文将第一大股东性质分为国有股股东和非国有股股东两类。用二值变量来表示企业第一大股东性质。其中,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的企业用数字“1”表示;否则用数字“0”表示。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搜集
1.样本选择。本文以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房地产企业为研究对象,并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筛选:(1)不得缺少当年度的与本研究相关的数据;(2)剔除被ST或PT的上市公司;(3)剔除有异常变动的上市公司。最后符合研究要求的公司有60家。
2.数据搜集。本文使用的是所选择的房地产上市公司2008年度的数据,数据均来自房地产上市公司所公布的年报,或者是以年报中的数据为基础计算得出。
(三)模型设定
本文拟建立如下模型:
lnEVAi=β1+β2HIi+β3lnAsseti+β4Dummyi+μi
其中,Ln(EVA)=EVA的自然对数;HI=企业多元化程度;Ln(Asset)=企业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Dummy=第一大股东性质;第一大股东为非国有股股东时D=0;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股东时D=1。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1.模型运行结果。运用软件Eviews3,将所取得的数据进行最小二乘法估计,得到的主要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1模型运行结果
2.模型检验与修正。
(1)统计性检验。从运行结果看,模型虽然能通过α=0.1的F检验,但是变量HI、Dummy的系数的p值未能通过α=0.1的t检验。将变量Dummy剔除之后,模型修正为:
lnEVAi=β1+β2HIi+β3lnAsseti++μi
在Eviews3中运行后,变量HI的p值为0.078、LnAsset的p值为0.020,分别能够通过α=0.1和α=0.05的t检验,F检验的p值为0.019,模型整体也能通过α=0.05的F检验。
(2)多重共线性检验。对变量HI、LnAsset进行相关分析,其相关系数约为0.06,根据经验,我们认为两之间的共线性很弱,且修改后的模型不受其明显影响。
(3)自相关检验。在本模型条件下查DW统计表得:dL=1.51,dU=1.65。则4-dU=2.35,而修改后模型中DW=1.997,所以dU
(4)异方差检验。运用怀特检验法对模型进行异方差检验,构建的辅助回归模型的R2=0.12,则nR2=60×0.12=7.2,查卡方分布表得χ20.1(2)=9。21,所以nR2
综上所述,本研究的模型最终估计结果为:
Y = - 85.23-15.84*HI + 4.32*LnAsset
3.结果讨论与分析。变量HI的系数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不为0,与Y呈负相关关系,即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多元化程度与企业绩效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多元化经营使得企业增加用于协调的管理成本和成本。高度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必然进入在生产、技术研发、营销等方面不同的行业,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对这些行业未必都能了如指掌,信息不对称使得高层管理者在配置资源时难以真正抓住净现值为正的项目,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变量LnAsset的系数在5%的置信水平下显著不为0,与Y呈正相关关系,即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的规模与企业绩效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企业规模越大,其企业绩效越好。市场对企业绩效的评价可能会因为其规模大而认为其对市场变化的反应慢,从而认为其绩效差,但是撇开这一点,单从企业自身角度考虑,规模大使得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强,竞争力更强,这是带给企业高绩效的基础。
哑变量的系数在原模型中不显著,说明企业第一大股东的性质与企业绩效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这可能是因为国有控股企业虽然较之其他企业能够拥有更多的资源,但是国有企业的利润主体和责任主体不明,使得国有企业追求企业绩效的动机不是很强烈。
结论
本文以60家在沪深两市上市的房地产企业为研究样本,分析了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对其绩效的影响。通过对样本企业2008年度相关数据的实证分析得出结论:中国房地产企业的多元化经营程度与企业绩效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房地产企业规模与企业绩效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房地产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性质与其企业绩效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本文的研究结论显示,中国房地产企业进行多元化经营可能会损害企业绩效,因此我们建议,为避免造成主业不强辅业还拖后腿的尴尬局面,中国房地产企业应尽量进行归核化发展,集中主要资源发展房地产开发业务,在壮大主业的基础上,视自身实力与机遇选择房地产相关业务,如物业管理等,进行扩张。
参考文献:
[1]黄海波.中国房地产类上市公司多元化与企业绩效的实证分析[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2]王兵.房地产企业多元化经营绩效实证研究――以房地产上市公司为例[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9.
我国现行刑诉法的修改无论是涉及的范围、还是增加的条款、字数都是史无前例的。而刑诉法修改后对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也相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鉴于此,认真研究探索与修改后的刑诉法相适应的司法警察工作方式,以促进司法警察工作科学发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司法警察;工作方式;适应
此次刑诉法修改,总体来看,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力的保障、国家司法职权的调整、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义务及其相互关系的调整。具体来看,涉及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修改内容则主要是补充完善了侦查措施、强化了执行监督。修改后的刑诉法颁布实施对司法警察更新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迎接新的挑战,正确履行法律职责,维护司法公正,是我们每一名司法警察应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一、刑诉法修改后涉及司法警察工作的内容
(一)今年对刑诉法的全面修订,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第二条,旗帜鲜明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之一;第五十四条明确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同时也在很多程序设计中增加了刚性规定,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更好地呼应了有关“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要求。
(二)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犯罪案件、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有关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并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所收集的材料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贪污贿赂案件,具有不留案发现场、发现难、调查取证难、证据固定难等特点,一些犯罪嫌疑人很容易利用各种社会关系串供、伪造证据、毁灭证据、阻碍侦查工作,甚至进行反侦查活动,许多“一对一”的犯罪如受贿,不借助技术侦查手段,已经无法侦破。
(三)新刑诉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二、新刑诉法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如何合法取证,切实尊重保障人权
司法实践过程中,有的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甚至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这些都严重侵犯了人权。因此,司法警察在协助职侦、公诉等部门办案行使职权的时候,在确保办案安全的同时,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不适当的言行举止要予以提醒,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切实保障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人权,使刑诉法修正案之“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落到实处,维护法律权威,彰显公平正义。
(二)如何与时俱进,协助技术侦查活动
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现有的,比较常用的技术侦查手段,局限在对犯罪嫌疑人通讯工具的监听、定位,对于秘密跟踪、监控、摄像、录音等手段则基本没有涉及,已无法满足办案的需要。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包括秘密录音、秘密照相、监听、邮件检查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措施在侦查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先进的技术侦查措施和手段的应用,将有效增加侦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司法警察工作要注重工作方法的改进,积极融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办案过程中,以更好的体现其价值。
(三)如何科学办案,执行拘传新规定
为用好新刑诉法关于拘传24小时的规定,司法警察在协助审讯工作中要注意提前准备、摸索规律,研究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情况,研究如何科学安排审讯时间,确定和规范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和饮食时间及场所,把握审讯工作的最佳节奏,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突破案件和固定证据。
三、司法警察工作应对新刑诉法的对策和建议
(一)始终认清职责,服务检察工作
司法警察既不属于业务部门,也不属于综合部门,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担负着维护司法秩序、处置突发事件、保卫检察院安全等重要职责,是保障侦查、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力量,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共同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职责。司法警察从事的是急、难、险、重的工作,是和犯人打交道,提押、看管、安检等,工作在第一线、战斗在最前沿。服务业务工作、确保工作安全是司法警察的职责,每个法警在工作中思想和行动都必须围绕着这项中心职责展开,要以端正的工作态度和执着的工作精神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
(二)加强学习培训,引导干警准确把握立法精神
通过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召开学习研讨会等形式开展业务培训,积极迎接新刑诉法的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从现在起到新法施行还有一段时间,各院司法警察一定要抓住这段学习掌握新法的宝贵时间,必须做到融会贯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全面透彻学习修改后的刑诉法的条文内容、立法本意以及精神实质,加强司法警察发展方向的理论研究,加快构建司法警察理论体系。只有在思想和学习上达到了新刑诉法的要求,才能在今后操作层面中,在办案实践中,做到严格遵照执行。
(三)建立司法警察专业化工作体制,尝试聘用制
目前,虽然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了司法警察总队,各分院设立了支队,各基层院设立了大队,但还有少数院是名义上编队,人员仍在各业务科室,形成了业务科室与法警部门双管的模式;还有的是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的仍是大量非警务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管的不用、用的不管”的格局。司法警察的规格、人员编制、工作职能等含糊不清,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司法警察实行归口管理,专职法警工作,杜绝“兼职”法警的存在,以实现司法警察价值和效能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为解决警力不足、编制紧张等问题,可借鉴公安机关实行聘任制警察的经验,实行聘任制法警,以扩大司法警察队伍,提高司法警察机构规格,充实力量。
(四)畅通转岗管理机制,保持战斗力
鉴于法警工作的特殊性,对其工作的年限具有严格的控制。法警的转岗问题是法警队伍的大问题,直接影响法警队伍的科学发展。年龄大的法警无法转出队伍,一方面影响队伍的整体效能,降低了法警队伍的战斗力;另一方面占用编制,队伍难以得到更新,活力不足。要解决转岗问题,首先,要规范制度,明确转岗的具体要求和条件,依法转岗,保证“能进能出”;其次,要做好转岗培训工作,抓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最后,与其他单位建立法警转岗交流机制,拓宽法警转岗渠道。同时,要深化法警思想政治教育,一方面要让其认清法警是检察队伍中不可代替的一员,对检察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明确法警工作的特殊性,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满足检察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
(五)加强系统化理论研究,以调研促创新
乙方:XXX(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XXX(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方(以下简称三方)共同成立XXXXXX公司,共同开拓开XXX市场,自愿签定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三方共同出资并在XXXX工商局正式注册成立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方以现金或实物方式出资入股,公司股份分配如下:甲方占XX%、乙方XX%、丙方XX%。公司收益按年核算分配。
二、三方共同建立公司,以促进互联网的信息化发展为目的,其业务主要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甲方责任以及权利:甲方以XXX、XXX、XXX作为出资,保证其出资到位;负责公司的经营工作、随时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努力学习公司发展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充分利用其人际关系各种资源为公司解决实际问题,争取公司更大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随时关注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为公司的发展方向以及经营策略提供指导;按照其占有公司股份比例XX%负担公司费用和享受公司的利润。
四、乙方责任以及权利:乙方以XXXX、XXXX、XXXX作为出资,负责公司具体的经营工作、随时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努力学习公司发展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充分利用其技术力量等各种资源为公司解决实际问题,争取公司更大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随时关注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为公司的发展方向以及经营策略提供指导;按照其占有公司股份比例XX%负担公司费用和享受公司的利润。
五、丙方责任以及权利:丙方以XXXX、XXXX
XXXXX作为出资,保证其出资到位;负责公司的经营工作、随时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努力学习公司发展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充分利用其人际关系各种资源为公司解决实际问题,争取公司更大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随时关注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为公司的发展方向以及经营策略提供指导;按照其占有公司股份比例XX%负担公司费用和享受公司的利润。
六、三方之间的合作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基础,本着开诚布公、团结合作的原则,公司经营及发展涉及问题以三方商谈确定。
七、合同期限:本合同一式四份,自三方本人签字之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果在合同到期前任一方决定中途退出,另外双方有优先接受其股份的权力,如果无法接受其退出的股份,决定退出的双方可以再另找寻其股份接受方并经股东会同意通过。如果决定退出的这双方无法找到其股份的接受方,则不能退出。合同到期后,若公司继续经营,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五年。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关键词:国有企业;房产出租;国资监管
国有企业属于政府出资创办的企业。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国有企业享有企业经营获得利益的权利,在房产出租活动中享有自,但同时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企业决策过程中进行监督,保证企业的决策不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同时享有决策带来的收益。
1.国有企业与国资监管部门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我国国有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和决策权
国有企业属于法律认可的法人,享有法人的权利,同时需要承担法人的法律责任。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即法人对出资人出资的财产享有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出资人不能对其出资的财产享有上述权利。在国有企业中,国家属于出资人,而企业本身属于法人,在国有企业与国家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企业法人可以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法的规定,决策公司的事宜,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出资人出资的财产采取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活动,而出资人则无权对法人的这一行为加以干涉或制止,并无法享有上述权利。
1.2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管国有企业享有
投资人为了获得最大收益对企业进行投资,在国有企业中,国家是国有企业的主要投资人,通过将资本投入国有企业进行生产经营,获得最大收益。在投资人将资本外投的同时,投资人享有的权利发生了变化,投资人不再享有对投出资产的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是转变为享有公司的收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和决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的权利。投资者通过将投入企业的资产转化为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同时享有了参与企业制定方针政策和共享经营成果的权利。在《公司法》和《国资法》中,将国资企业的投资人做出管理权利与受益角色的区别,将其权利作为受益者的基本权利处理。
1.3国资监管部门享有的权利
国资监管部门享有决定企业经营方向和投资政策以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权利。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投资人,而国家的投资布局是为了实现经济效益的高效,因此,需要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的运转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和整体方向的把控。我国国资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对国有企业的运营和经济状况进行监督,调整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向,协助企业制定经营战略的方向,推动企业在行业中的发展,优化市场结构和资源配置情况,使国有企业在市场中有更强大的竞争力,带动行业发展,实现国有企业的高效经营。因此,在国有企业房产出租活动中,国资监管部门在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的前提下予以批准和监管是合理的。
2.国资监管部门实现对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监管的有效措施
2.1国资监管机构引导国有企业制定经营方针
国资监管机构作为企业的出资人,依法享有参与企业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以及投资方向的决定的活动,但国资监管机构无法参与企业的直接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因此,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制定企业的计划政策。在整体的战略规划中,国资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的整体经营方向做出引导,并研究分析市场经营状况,分析企业的经营环境,从营销角度对企业的生产目标做出调整。在制定具体的规划和方针的过程中,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借鉴现有经验,了解企业的方针政策,制定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的具体流程和措施,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同时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国资监管部门通过充分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实现了有效的监管和引导作用,平衡了国有企业与国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了国有企业的能动性。
2.2国资监管部门协助国有企业完善房产出租的相关政策
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主要是由具体的政策引导,因此,国资监管部门需要协助企业完善房产出租的有关政策,同时充分发挥参与企业重大方针决策的权利,完善企业的职能规划和企业计划。企业的决策管理部门机构制定企业相关政策,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因此,国资监管部门要从管理层进行企业的引导。首先,国资监管部门要协助企业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建立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实现企业的高效运转。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国资监管部门能够与企业内部实现工作的有效对接,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提出建议和决策,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同时,国资监管还要协助企业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国有企业的工作效率需要有专门的机制进行考核,通过考核评定,确定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生产状况,并将工作绩效量化,以此作为工资的制定标准。通过绩效考核,能够有效地调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改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2.3明确国有企业与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管流程
国资监管部门享有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权利,但不得干预国有企业的具体经营生产活动,因此,明确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督范围是重要的监督工作。国资监管部门要制定规定和标准,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同时,要让国有企业了解监督工作的流程和标准,实现监督工作的公平化、合理化和透明化,只有这样,才能解除监管部门给企业造成的压力和束缚,使国有企业在竞争市场环境充分发挥自主性,实现高效经营。在监管工作之外,国资监管部门要对企业的生产状况有一定的了解,将决策的权利充分实现,对于不合理的政策和方针予以修整,在监督权利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监督权,充分激发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力,提升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徐红宇.基层国资监管部门如何完善国有企业的有效监管[J].管理观察,2015(21):118-119,122.
关键词:国资经营公司;投资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9-0143-02
1 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特点
国资经营公司是我国在经济改革调整中,经过产业布局和结构的不断优化而形成的,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的产物,它既是国资管理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国有资本经营的一个重要载体,既对上接受国资管理部门作为出资人的监管,也对下属国企行使国有出资人的权利,它是集投资、监管、经营于一体的特殊的国有企业法人。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是其运用国有资产的基本方式之一,其特点:
(1)具有双重目标,首先是政府目标,即必须承担起政府提供的引导产业发展等政府职责;其次是市场目标,即必须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
(2)国资经营公司按投资发挥不同的作用分类,可分为功能性作用及经营性作用。功能性作用体现在为培育、引导、重组产业提供阶段性的资本供给与管理服务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经营性作用指在投资新兴产业、经营性产业和均势产业中的优势企业中发挥的作用。
(3)国资经营公司按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股权性投资和金融性投资。股权性投资是指由国资经营公司出资成立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行为;金融性投资是指国资经营公司利用间隙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申购新股、委托贷款等行为。
2 投资发展思路和主要目标
2.1 发展环境
总体上看,目前各层次的国资经营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形势和新机遇,更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从有利于国资经营公司投资发展的因素看:
在宏观层面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为国资经营公司的资本经营向纵深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体制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为国资经营公司投资发展的市场化运作提供了公平的竞争平台;在世界经济缓慢复苏的大背景下中国经济有望率先走出低谷,为国资经营公司的投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微观层面上,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企业类型,决定了国资经营公司开展资本性投资和从事资本经营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国资经营公司所确立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发展模式――出资企业的管理结合以投资发展的管理功能性定位,为国资经营公司的投资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一定的资本经营能力和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独有的政府股东背景,均为国资经营公司的投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软硬件基础。
与此同时,还必须正视国资经营公司的投资发展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局限性。
宏观方面的局限性在于:一是,在全球经济复苏但前景尚不明朗的大背景下,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尚未明显好转,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和企业盈利能力的下降,无论是我们已经拥有的产业还是即将投资涉足的产业,都将面临严峻的挑战。二是,伴随着国家、地方两级政府分别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政策的落实,国有资本营运模式得到迅速推广,国资经营公司在资本经营方面的体制优势也将随之弱化。
微观方面的局限性在于:一是,国有独资的企业性质,不利于国资经营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完善,进而影响到投资决策的科学、规范和投资效率的提高。二是,在现有出资企业领域,国资经营公司在投资发展方面可有效利用的资源性资产将越来越少。三是,随着创业板的推出,国内私募股权投资热潮再起,各路资金在项目的争夺上日趋激烈,国资经营公司在资金规模、投资灵活性上面临更大的挑战。
2.2 发展思路
2.2.1 总体思路
在充分正视现实(即国资经营公司定位于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现实)的前提条件下,在国资经营公司的总体发展方面,要紧紧扣住资本经营顺势而为――即以国有产(股)权为经营对象、资本经营为主业;立足于有效运营国有资本,提高国有资产的总体质量,真正做到“依附政府、市场运作、吐纳股权、融资发展”,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抓增量带存量”为指导方针,以资本经营为基本手段,积极探索出一种具有国资经营特色的多角化投资的发展模式。
2.2.2 发展要求
为确保国资经营公司的投资业务按照以上发展思路顺利推进,要增强危机意识和紧迫感,以体制创新为动力,建立适应投资发展需要的运行体制和机制。
国资经营公司要实现出资企业的管理结合投资发展的管理的发展模式,就必须建立完善投资发展的运作平台。首先,国资经营公司本身要进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改造,将国资经营公司的国有独资企业性质“变性”,即通过成立投资控股公司转变为“股份制企业”。其次,在国资经营公司内部建立规范、高效的投融资机制,接通投融资的市场化渠道,从向内投资转为向外投资,从单独投资转为联动投资。第三,调整现行的经营模式,逐步实现由经营企业获得现金收益向经营资本获取资本收益的经营方式的转变,进而向投资管理型公司方向发展。3 投资方向和原则
3.1 投资方向
国资经营公司将开展的实业投资主要包括相关行业投资、跨行业投资和依托政府资源的投资三个方面。
3.1.1 相关行业投资
需要强调的是,在相关行业的投资方面,国资经营公司将坚持以旗下出资企业为主、国资经营公司为辅的投资理念,以充分利用和发挥出资企业在相关行业上的资源优势。
3.1.2 跨行业投资
国资经营公司在跨行业投资方面将侧重于我国因入世承诺对外资开放的有关行业,比如,金融保险业、电讯业、文化传媒业等。二是,与区域经济圈发展密切关联的行业。
3.1.3 依托政府资源的投资
在依托政府资源的投资方面,国资经营公司着重考虑:
(1)政府垄断性的项目;
(2)政府指令性的项目;
(3)政府政策倾斜、支持的项目;
(4)政府拨专款、原运作单位推进不利的项目。
3.2 投资原则
总体上,国资经营公司将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资经营公司的投资取向等方面,作为是否进行投资的决策依据和标准。并在“风险控制、谨慎投资”这一总原则下,坚持以下具体投资原则:
(1)既定领域原则。即国资经营公司已明确实业投资领域。
(2)市场壁垒性原则。尽管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将越来越少,但是按照国际惯例,目前我国的许多行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享有一定的过渡保护期。因此,国资经营公司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期,在实业投资方面,重点投资于具有较高行业进入门槛的行业及项目(包括具有政策限制性、行业垄断性、技术专有性等特点)。
(3)流动性原则。即所投资的项目必须具有资本变现、产(股)权转让的能力。
(4)成长性原则。即实业投资项目所在行业必须处于成长期或稳定发展期。
(5)资本经营原则。即国资经营公司坚持不直接参与实业层面的经营管理,主要凭借在投资项目的运作方面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国资经营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6)联动投资原则。即在实业投资上,国资经营公司与社会资本联手共同投资。
4 投融资模式
4.1 投资模式
4.1.1 相关行业投资
在坚持项目式直接投资方式的前提下,出资企业为主、国资经营公司为辅、社会资本介入,将作为国资经营公司在相关行业进行投资的具体投资模式。这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采取项目式的直接投资方式,可充分利用国资经营公司在资本经营方面的资源优势;二是,以出资企业为主,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出资企业在相关行业的资源优势,而且还可最大限度地调动出资企业扩大投资规模的积极性;三是,引入社会资本的用意在于,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既可提高投资效率又可适度规避风险。
4.1.2 跨行业投资
在跨行业、跨领域的投资方面,国资经营公司应采取“与强者共舞”的投资策略。具体而言,就是在国资经营公司初步选定了某一跨行业的投资项目后,将审慎选择一家以上该行业内的优质企业或机构,作为国资经营公司的战略投资伙伴共同参与投资。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可有效降低国资经营公司涉足新行业的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的成功率;二是,能够确保国资经营公司在步入新领域的初始,迅速把握制高点,以充分发挥业内优质企业的积极作用。
4.1.3 依托政府资源的投资
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上述项目式直接投资和“与强者共舞”的投资模式。
4.2 融资模式
显而易见,随着国资经营公司投资发展职能的确立,以及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仅凭现有的自有资金支持已不现实。因此,多方探求融资渠道、合理搭建融资平台是必然的选择。为保障国资经营公司投资业务的顺利开展,国资经营公司将充分运用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大融资方式广泛筹措资金,并逐渐优化融资结构,扩大直接融资的比例。具体而言:
(1)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资源。包括采取发行企业债券、将部分资产或投资项目的未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专项信托计划等方式,接通运用国内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渠道。
(2)存量资产的变现。包括两方面:一是在对出资企业进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造的进程中,适时变现部分国有资产;二是国资经营公司新增的投资项目被市场看好时,及时了断优价出售。
(3)通过政府授权对改制中无持有主体或出于战略考虑的股权划至本公司,上述股权的持有也将为公司通过股权质押等手段融资提供条件。
5 保障措施
为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需要注意采取措施保障投资的安全:
5.1 坚持战略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战略管理水平
企业要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引进战略管理手段、树立战略管理意识、提高战略管理水平越来越显得迫切重要。从一定意义上讲,逐渐建立符合现代管理理念、时展要求、独具方特色的战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将构成国资经营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主要内容。因此,必须坚持战略管理制度并不断提高战略管理水平,以适应变化了的内外部环境对企业发展所提出的更高要求。
5.2 建立投资决策制度、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为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增强决策管理的科学性,国资经营公司必须建立完善投资决策和专家咨询制度。具体而言,组建国资经营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国资经营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向其汇报工作,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决策。对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投资建议,由董事会负责决策;对超出董事会投资权限的投资,须经由董事会向国资委提出投资建议,由国资委做出投资决策。需要强调的是,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进行决策过程中必须经过一个重要环节,即听取国资经营公司聘用的投资顾问、法律顾问的咨询意见。
5.3 统一认识、调整结构、创新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