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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整体实施方案

劳动教育整体实施方案

劳动教育整体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泸州市劳教所曾镒秀

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开展,被投入劳教场所教育改造的人员日渐增多,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负案劳教人员居高不下。这部分人有的身负大案要案,有的是团伙案中的主犯,有的编造假姓名、假地址、身份不明,具有很大的危险性,改造难度很大。为有针对性地加强负案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笔者对本所42名负案劳教人员进行了一次初浅调查,提出了几点管教对策,与同志们共商。负案劳教人员构成特点

一是中青年居多。从42名负案劳教人员的年龄分析,他们中50岁以上的为零,20岁以下的青少年仅3名占7.1,21—35岁的就有29名占69.1,36—48岁的10名占23.8名。

二是“多进宫”居多。从负案劳教人员违法犯罪前科看,共有多进宫人员25名占59.5,其中“二进宫”11名,“三进宫”11名,“四进宫”及以上者3名。

三是流窜作案多。从负案劳教人员的家庭住址及作案地点分析,跨县区作案的有18名占42.9,外地来泸作案被抓获送教的有11人占26.2。

四是侵财作案多。从负案劳教人员案由分析,属于侵财型作案的有21名占50,其中盗窃2名,抢劫3名,诈骗3名,抽头3名,其它各种类型的作案共占50。

五是教期短转捕多。负案劳教人员中教期为一年的13名,一年半的2名,二年的21名,合计36名占85.7,二年以上至三年的仅6名占14.3;劳教期中转捕的18名占42.9。

负案劳教人员构成原因

一是以教代审。近年来由于流动人口增多,办案难度加大,一些流窜作案、易地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抗审讯的能力较强,有罪拒不交待,不讲真实姓名、住地,短期内难把案件审结,又不能采取收容审查措施,办案机关便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的规定,把需要收容查清罪行的人,先就事论事处以劳动教养,再到劳教场所提审案情。由于频繁来所提审或提回重审,直接影响到负案劳教人员的改造情绪,极易引发其铤而走险。

二是以教待捕。随着刑事法律的修订完善,拘留批捕的办案时间受限,由于在法定期限内查不清捕不了或来不及办理报捕手续,又不可能采用取保侯审或者监视居住,也就先送劳动教养,待查清犯罪事实,获取确凿证据后,再按转捕处理,甚至有的刚送来不久就被捕走。这种作法虽有助于查清案情惩治犯罪,但在客观上也给教育改造增添了不稳定因素。

三是以教代刑。由于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存在参差不齐,或者因为办案中图省事,有的明知犯罪嫌疑人籍贯不实、身份不明、事实不清,也不深追细查,予以草率结案,报批劳教了事;有的虽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一部分事实和证据,但因提请逮捕和判刑的把握不大而报劳动教养;也有的因受腐败风气影响,不依法办案,把本应刑事处罚的案犯降为劳动教养,以致负案在教人员随时都存在有被提回重审或逮捕判刑的可能性。这些人整日慌恐不安,甚至企图狗急跳墙,采取种种手段对抗和逃避改造,直接影响到正常的管理教育秩序。

四是批教欠制约。劳动教养制度创立40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及司法部虽制定了一些法律、规章、制度,但至今未能正式出台一部完备的劳动教养法,收容对象缺乏具体标准,审批权限属劳教委也是名不符实。这就难免出现扩大收容范围,降低收容条件,把不符合收容标准的批送劳动教养的可能性;也易发生重罪轻处,把罪该逮捕判刑的罪犯处以劳动教养的随意性。

五是管教难度大。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移送机关在投送负案劳教人员时多不主动告知,大多是来所提审或逮捕时才知道。只有在少数团伙人员被投教时,因团伙犯罪尚未查清或主犯逃跑在外,需要劳教管理部门配合侦查加强控制才告知。也有一些负案劳教人员经管教干警教育诱导,主动交待余罪,揭发团伙人员的事例,但将其检举揭发的内容转交办案机关后,也有因多方面原因没能查处或反馈而不了了之的。由于送教时不告知底细,劳教场所不知谁系负案人员,也就没能将其列入重点监控,使负案在教人员同处于一般劳教人员的常规管理和共同生活之中。无论监控设施还是改造手段,均不适应对其严管严教的要求,极易发生结伙逃跑逃避惩罚之类的事故。

负案在教人员管教对策

一要协同作战。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是政法机关各部门的共同任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法各部门应当树立整体观念,相互支持不搞“内耗“。移送机关投送负案劳教人员时,要以确保安全稳定为大局,主动将负案劳教人员所负案情与注意事项告知劳教管理部门,以便加强监管从严控制,防止发生事故。劳教管理部门也应积极配合做好工作,促使负案人员主动交待问题,并把坦白检举的线索迅速转送办案机关查处。办案机关也要及时反馈查处结果,以利奖惩兑现,促进改造。

二要单独编队。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精神,劳教场所应把负案劳教人员编入严管分队,进行单独管理重点审查,并不断完善监控设施和防范设备,保证安全可靠。要把负案劳教人员与其他劳教人员隔开,体现区别对待政策,避免相互影响和交叉感染。同时,要选配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干警进行严管严教,促使其交待余罪,揭发同伙,改恶从善。

三要严格管理。负案劳教人员在所有的问题没有查清以前,不得享受宽管、放假和“两外”、“三试”处遇。要对其认真落实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的管理制度,坚持直接管理,把他们的言行始终置于干警的视线以内,并要经常进行分析,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主动出击防患于未然。要利用公开与秘密力量严格控制他们的一举一动,针对他们的特点加大管理力度,完善管理措施,严格约束其活动范围,严防逃跑、自杀等事故的发生。

四要加强教育。要坚持从入所之日起就着手系统的法制教育,着重讲形势、讲政策、讲前途,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搞好行为规范训练,促其认罪认错,稳定改造情绪。同时,要发动强大的政治攻势,开展坦白检举活动,充分利用政策和法律的威力,以及正反典型事例进行教育,诱导其交待余罪揭发团伙,争取从宽处理。要把负案在教人员列入重点包挟对象,逐个制定矫治计划 ,落实“三包”措施,有针对性地抓好个别教育,争取多方配合,加大教育力度,增强教育效果。

五要完善法制。解决负案劳教问题,关键在于加快劳教立法,使劳动教养从管理机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到管理教育、生产劳动、考核奖惩、解教安置、经费保障等各方面都能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改变“劳教委”虚设和批教欠制约的现状,要明确规定具体收容标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收容制度,加强法制监督,使公检法司及其各部门在实施劳动教养中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制约,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公正执法。

本文作者:四川省泸州市劳教所副政委曾镒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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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整体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一、目标任务

2017年,以全县整村脱贫贫困村有培训需求的劳动力为重点,同时统筹安排其他有培训需求贫困劳动力,开展各类精准扶贫劳动力培训5600人。其中职业技能培训4650人,农村致富带头人示范培训省级示范培训600人(配套班500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脱贫培训示范工程职业技能培训100人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250人。

二、培训分类和资金来源

培训分类为: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劳务品牌培训、“两后生”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农村致富带头人示范培训省级示范培训、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脱贫培训示范工程劳务技能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其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劳务品牌培训资金来源为就业专项资金。农村致富带头人示范培训资金由省人社厅和县财政共同筹集,其中省人社厅补贴10万元用于省级示范培训,配套班资金自筹解决。“两后生”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补贴资金来源为专项资金和扶贫资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资金来源为中央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脱贫培训示范工程劳务技能培训经费由省扶贫办安排。

三、责任分工

精准扶贫劳动力培训工作由县人社局联合县扶贫办、县农牧局、县教育局、县妇联共同组织实施。

(一)县人社局负责实施全县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示范培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脱贫培训示范工程劳务技能培训。县扶贫办、县教育局负责实施“两后生”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雨露计划)。县农牧局负责实施贫困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县妇联负责实施省妇联下达的劳务品牌培训。县扶贫办负责向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础数据。

(二)县人社局、扶贫办、农牧局、教育局、妇联等部门要结合本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培训年度实施方案,健全培训台账,定期向县精准扶贫劳动力培训工作实施办公室汇总上报培训进度情况,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培训工作。

(三)县人社局、扶贫办、农牧局、教育局、妇联等部门要建立精准到人到户的培训台帐,细化培训计划,负责本部门培训人员大数据管理平台信息审核录入,组织实施精准培训工作。

(四)承担培训工作的职业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具体开展精准培训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精准实施培训。各部门要结合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的需求,以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方面的技能和创业培训为主,科学制定2017年精准扶贫培训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对照培训进度和项目安排,根据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意愿和技能需求,开展现场示范、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校企联合等培训方式精准实施培训,确保精准扶贫培训取得实效(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脱贫示范工程职业培训按照《省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脱贫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甘农牧〔2017〕14号)执行。

(二)精准填报培训数据。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和相关数据的填报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培训信息的录入审核和情况上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审核,确保大数据平台数据精准客观有效。根据培训进度,各部门每月底填报《2017年县精准扶贫劳动力培训进度汇总表》(见附件2),经县人社局汇总后,于每月底前报送县精准扶贫劳动力培训工作实施办公室。

劳动教育整体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所谓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劳动教育只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制度而存在,它与行政处罚共同构成一个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行政处罚和刑罚针对“非常犯罪”,立足于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劳动教养则是针对“常犯罪”,是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补充,它奠基于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

劳动教养具有矫正违法犯罪和防卫社会的双重功能。至此,可将劳动教养界定为:对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在依法确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后,人民法院再对其宣告矫正处分,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劳动,以消除其再犯可能性的预防性法律责任制度。

劳动教养是我国创设的一种旨在预防犯罪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变革与法制进步,劳动教养制度的当代命运遇到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顺应依法治国的社会进步潮流,推动劳动教养制度全面创新的法制建设进程,就劳动教养的法制化研究作几点探讨。

劳动教养制度创立阶段法制建设的特点及其局限;

劳动教养制度发展阶段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其问题;

劳动教养制度新一轮立法完善过程的理性思考。

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从劳动教养的调整对象、行政赔偿、警务管理和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若干重大重要的补充。

在劳动教养法制建设历程中,由于适用程序的不完善弊端很多,严重影响了劳动教养的法制形象。

劳动教养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

劳动教养与治安管理处罚的比较;

劳动教养与收容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行政措施的区别;

监狱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过程,实质上是行政管理的过程。www.133229.COM

劳动教养的根本任务应该是也只能是使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转变原有的思想观念,矫正恶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但是劳动教育目前任务太多,很难保证重点和根本任务的完成。

(引言)在市场条件下,在当今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遇到一些问题,如何使劳动教养执行程序法制化?提高劳动教养改造质量,为维护社会持续稳定作出贡献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对劳动教养法制发展方向探讨

所谓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劳动教养只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制度而存在,它与行政处罚和刑罚共同构成一个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行政处罚和刑罚针对“非常习犯”,立足于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劳动教养则是针对“常习犯”,是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补充,它奠基于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

劳动教养具有矫正违法犯罪和防卫社会的双重功能。至此,可将劳动教养界定为:对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在依法确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后,人民法院再对其宣告保安矫正处分,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劳动,以消除其再犯可能性的预防性法律责任制度。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将劳动教养易名为保安矫正处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矫正法》,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作如下改革:

1、适用对象为两次以上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者,排除对初犯适用保安矫正处分,可防止任意扩大保安矫正处分的适用对象。

2、适应机关为法院。可使“一个公民未经审判就可被剥夺人身自由达3年之久”的指责不攻自破。

3、适用程序为简易诉讼程序。既可以保障人权公正,又不至于导致案件积压,影响效率。

4、期限为1-5年。延长期限有助于对“多进宫”者的矫正,矫正期间,如果表现好,无再犯可能性,可提前解除。

劳动教养是我国创设的一种旨在预防犯罪的法律制度,自产生以来的发展过程中,以其特有的功能及其法制建设成就证明,这一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预防犯罪,积极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及其法制水平的提高,这一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历史局限性,虽然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几经演变,但始终未能克服其固有的缺陷。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变革与法制进步,劳动教养制度的当代命运遇到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顺应依法治国的社会进步潮流,推动劳动教养制度全面创新的法制建设进程,本文试就劳动教养的法制化研究作几点探讨。

a、对劳动教养法制建设过程的反思

劳动教养法制建设过程,大致历经了三个主要发展过程:

(一) 劳动教养制度创立阶段法制建设的特点及其局限

劳动教养制度在50年代中期的"肃反运动"中作为刑事政策的半生物得到了初步尝试。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8月3日由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被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当时的劳动者教养制度有4个基本特征,即:第一,劳动教养权力依据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公民义务的规定,将扰乱社会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等禁止性、命令性公民义务的法律责任作为劳动教养权力的存在前提和基础,并通过行政措施的宪法规制,赋于政府及其所属有关行政机关以追究这种法律责任的“特别行政权”;第二,在法令的立法规范中,以概括性的列举方式,将几类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确定为劳动教养这一“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的适用对象;第三,确定了劳动教养既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一种安置就业方法的法律属性;第四,提出劳动教养的宗旨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因而,采取在强制收容条件下,用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作为基本改造手段。上述特征大致反映出劳动教养在五六十年代的法制建设水平。从根本上说,导致这一立法形态的社会历史背景是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转型与变革时期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法制基础是逐渐单一化社会结构下的高度整合的行政管理体制;立法及法制实践所体现的价值标准是社会本位的犯罪预防和控制理念。由于劳动教养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及立法体系制等方面的原因,这一制度存在着许多法理上的先天缺陷。如:在实体性规范方面当时对这一制度法律地位界定并不清晰,加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尚处于初创阶段,因而与相关法律在调整范围上既交叉又有重叠,存在一定的矛盾与紊乱;在规定适用对象的立法技术上,对本应作出明确规范的问题也规定得过于粗疏。在程序规范方面,以劳动教养行政权的设定为基本立法形式,所体现的只有单方面性的劳动教养机关职权或劳动教养人员义务规范,行政管理的色彩较浓,体现诉权保障和监督等必要和正当的程序均未涉及,上述立法的缺陷使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基础十分薄弱,在发生指导思想失误及工具主义法律观念盛行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导致法律虚无主义,重复体制及执行模式与监狱混同错误。

(二)劳动教养制度发展阶段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其问题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79年11月29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12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重新肯定了劳动的教养制度的法制建设意义,并为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若干重大补充。这些新补充的内容包括: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所辖区域内的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规定了劳动教养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 年;确定了劳动教养的收容范围是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明确规定了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家属子女不受歧视等权益保障问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随后,劳动教养法制建设有了新的发展。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劳动教养的通知》;1981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将劳动教养场所列为特殊事业单位的通知》;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作出《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上述法制建设成就进一步从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组织规范等方面完善了劳动教养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发展与变革的实际状况。但是,上述法制建设是在原有的立法规范基础上通过制定一些相应的行政法规或法规性文件的形式所作的修补性努力,并未解决劳动教养法制建设的基础,尤其是劳动教养制度与急剧变化中的社会现实矛盾,冲突和不适应等问题。这些矛盾与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劳动教养收容对象、范围的变化及相关政策的调整,特别是1982年《劳动教养实行办法》和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相应规定,使劳动教养由原来带有安置就业职能的行政措施,演变成为一种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这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必然引起劳动教养立法调整对象与我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且由于劳动教养单一的1至3年的限制自由期限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分类分级的制裁形式的矛盾有冲突,造成建立在客观社会危害性基础上的归责理论体系严重紊乱,第二,劳动教养法的规格及效力存在的疑点,层次较低的行政性规范能否单独作为对劳动教养对象确定违法犯罪程度的法律准则和适用依据等问题,引起法学理论界对劳动教养是否合法的争论。加之劳动教养法规现行规范中的立法技术粗疏,许多条文规定的含义模糊不清,如:《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有“反社会主义反动分子”、“屡教不改”等规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的“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违法犯罪行为及屡教不改”等规定,均属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法定条件,因其出入较大,势必造成执法中的随意性,影响劳动教养的法制形象,第三,劳动教养的适用程序中行政权属于主导地位,由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控制这一权力,鉴于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这种非常设性,因此,面对经常大量发生劳动教养审批与执行的管理实务,只好委托给相应的行政机关办理,这种状况弊端很多,不仅造成权力真空,主管行政机关各自为政,而且,极易造成劳动教养适用与执行这一事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法律行为的非程序性与不均性,所造成的冤假错案也很难纠正。因此,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进程。近年来,劳动教养程序因其缺乏人权保障机制而屡遭非议。并且,这一状况已成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最大障碍。

(三)劳动教养制度新一轮立法完善过程的理性思考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批准将《劳动教养法》列入国家“七五”立法规划。据此,司法部组成了劳动教养立法领导小组草案起草工作班子,经过4年多的紧张艰苦的调研论证、起草、修订工作,1991年11月5日,司法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法}送审稿及说明报请国务院审议。该“法案”在国务院随后组织的讨论中引起广泛争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第一,该“法案”中表述的劳动教养性质为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然而,对这种治安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却未作出严格而又清晰的界定,只得援引相关法律的概念加以说明。对此,学术界认为劳动教养立法的客观性依据不足,法律地位不明确。第二,该“法案”中规定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由国家治安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执行工作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这一规定只是肯定了劳动教养审批与执行制度的现状,并未在劳动教养适用程序法治化进程中有大的突破。因此,在随后的诸多评述、论著中屡遭程序规制的轻率、随意、缺乏人权保障机制等非议。第三,该“法案”对劳动教养期限下限与上限规定调整为6个月至2 年,但由于其单一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模式,所以仍为摆脱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相比较陷入的“不公平”尴尬境地。第四,由于当时处于刑法等相关法律修改的论证准备阶段,因此,专家及学者建议在修订刑法过程中,通过保安处分的规制解决劳动教养问题。也有学者评击劳动教养弊多利少,易遭垢病,主张废止这一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五日国务院法制局复函司法部,提出鉴于在一些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重要问题,各方面意见都很不一致,因此,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立法完善作出进一步研究。

迄今为止,虽然劳动教养制度未能尽如人愿完成它法典化的自我完善过程。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劳动教养法制建设仍在许多方面有了进一步的长足发展。

b、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公布,次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随后制定并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确立了劳动教养适用程序中的内部行政复议和外部司法审查监督的新体制,都标志着我国的劳动教养法制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在此基础上,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决定》,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公布、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国务院于一九九五年二月八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行,从劳动教养的调整对象、行政赔偿、警务管理和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若干重大重要的补充。

所以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制建设问题。主要涉及到我国立法指导思想及以原则的确立,调整对象与范围的严格界定,适用程序与方法、手段的规制,执行模式与管理体制的规划等,但是,从根本上来讲,明确了立法的方向和目标,进行正确的社会价值定位以及对所采用的手段、方法的实证性考察与科学评估是其中重要的环节。基于以上思考,本文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完善决不是简单的继承、改造与发展的问题,而应该是通过对构成劳动教养制度法理基础的理想主义的犯罪预防观、社会防卫为主的法律价值观和工具主义的社会实践观进行反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经纬中,确立劳动教养合法立法方向目标和价值定位,并以此为基础,致力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根本性变革。

二、劳动教养执行程序的价值定位

在劳动教养法制建设历程中,由于适用程序的不完善弊端很多,严重影响了劳动教养的法制形象。

如:从立案到审查批准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处于秘密审理状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体制,既造成行政权扩张,也导致了这一权力被滥用,行政机关之间既缺乏监督与制约的程序,又未形成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当事人公民权在很大范围内上受到限制,在整个适用阶段,无从享有听证与辩护,请求法律援助,特别是聘请律师申诉等程序上的保障,更缺乏基本生活需要及各种处遇标准的规定。因此,在实际适用中,必然难免处理不公正、待遇不公正等一些问题,影响到公民权益的法制保障,在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完善过程中,应致力于建立一整套符合法制要求的适用程序。可包括:第一,分设的提请权、审批权、监督权和执行权。对分享的这些权力的各机关之间建立有限责任和相互制约机制。第二,建立案件的立案、调查、回避、监督制度。提请建议应当由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由该级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建立办案责任制及错案追究制。第三,规定立案调查的时限,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机关有权撤销案件。第四,确有采取审前强制措施必要的,可采取先行拘留,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同时并规定被拘留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申诉。第五,取消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设置,案件的审批权由人民法院行使,适用审判的简易程序,由人民法院聘请有技术专长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除未成年人及隐私性案件外,一般应公开审理。适用二审终审制。第六,确定听证、质证程序,公安机关作为监控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第七,决定应由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对当事人请求复议的,确定是否对决定暂缓执行制度。第八,确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审批、执行的法律监督程序等。行政性作为劳动教养的立法基础,是由劳动教养调整对象的社会矛盾性质和劳动教养法律关系本质所决定的。首先,劳动教养调整对象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可以而且应当被界定为违反特定的社会秩序,并且触犯了相应行政法律规范和带来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的行为者。这类人处于受其主观恶性驱动的连续或愈演愈烈的违法状态。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用非刑法性非刑罚性的行政法措施,对其进行控制与治理显然是必要的。其二,我国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违法犯罪社会控制方略,通过行政性手段进行积极治理和有效预防,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验的。在这一领域,通过设施内的和设施外的,教育性的和行政干预性的治理形式,采取教育行政、治安行政、司法行政、医疗行政等等措施,有效控制和预防了处于危险状态的几类违法犯罪群体的形式和发展,扼制了犯罪消极因素的滋生,并且成功地消除了他们中绝大多数人的主观恶习,将其培养教育成为符合社会需要的守法公民,这是任何一般的法律制裁形式都不能相提并论的。再次,模仿和照搬资本主义国家保安处分现制在我国是行不通,也是站不住脚步的,我国刑法中刑罚的种类多元化设定已经较好体现了均衡性、针对性和经济性的法则,无需再加以补充或变通,当今无论是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还是采取折衷主义的立法方法,都显露出对刑事法或刑事政策的功效的迷恋,这种倾向,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致命的缺陷。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现代中国法制化,不应因循别人走过的老路。实际上通过行政性立法规制,劳动教养这类措施将预防犯罪的目的与教育保护的需要统一起来,不失为一种明智的恰当的选择。当然,坚持行政性立法方向并不是说要维系计划体制下形成的法制格局及其价值标准,而应该在追求行政法治的前提下,来改变行政权的不确定、不规范和不受制约的扩张趋势,严格限定权力范围,科学设定权力的适用标准及程序加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防止昔日劳动教养机关滥用这种行政权侵害公民的自由权的情况、现象再度出现和发生,另外,综合性也是劳动教养的立法一个重要法制特征,这种立法的综合性,一是指将我国旨在预防犯罪、教育、改造和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各类行政强制处分措施统一于法典中,防止政出多门,体制过滥等弊端。二是指将法典的结构设计为总则性规范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组织法规范等几个部分,体现出法律的系统性和统一性。当然,劳动教养立法还应当处理好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并接受行政法体系中基本法的制约,不致因此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总的协调。

三、劳动教养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差异

劳动教养制度与《刑法》、《条例》等法律制度藕断丝连,对于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合理地理顺劳动教养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于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加快劳动教养立法步伐具在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和历史意义。

1、劳动教养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

a犯罪行为的轻重程度不同;b处罚性质不同;c法律依据不同;d法律程序不同;e执行的方针不同;f实施的管理制度不同。

劳动教养的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重在教育,着眼于挽救。它的基本精神是从挽救出发,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转化思想,弃旧图新,改邪归正,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2、劳动教养与治安管理处罚的比较

劳动教养与治安管理处罚同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违法行为的界定上。

3、劳动教养与收容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行政措施的区别。

在劳教立法过程中应将收容教养人员、卖淫和吸毒人员等统一由某个部门收容矫治,这样既有利于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又有利于统一规范执法工作,保证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也可以避免重复建设,为国家节约人力、物力、财力。

4、监狱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过程,实质上是行政管理的过程。

二者都应该依法优化管理目标,遵循管理规律,改革管理体制,以最佳的行政管理手段达到理想的教育改造效果。因此,现行的有关劳动教养管理、教育、生活卫生、劳动生产等执行制度,都应当体现劳动教养工作的自身特点和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都是保证教育改造劳动教养人员所不可或缺的。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重大改革、劳动教养对象的重新确定,劳动教养系统要在现行教育改造"几进宫"劳动教养人员的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与制定具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矫正的操作模式,并依据劳动教养对象、“累犯”、“贯犯”的性质以及他们的心理、生理特点,运用科学的管理原理与技术,采用更有针对性、人道性和更加多样化的教育矫治方法与手段。

另外,劳动教养与刑罚执行制度也是有区别的,监狱执行处遇要比劳动教养的处遇来历得多,与监狱相比劳动教养的场所是特殊的设施,优于监狱的处遇是人身自由的处遇。

而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或者是一种特设机构,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际工作中历来有争议的问题,也是目前困扰劳动教养立法最为突出的难题之一,也是中外法律传统观念的最大冲击点。

综上所述,有鉴于此

劳动教养的根本任务应该是也只能是使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转变原有的思想观念,矫正恶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但是劳动教育目前任务太多,很难保证重点和根本任务的完成,更重要的是,劳教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思想意识、心理定势、价值趋向、行为习惯转变过来已属不容易,怎么能将众多的其它任务加进来?劳教教育的任务应该与劳教执行机关的任务是一致的,劳教执机关是对违法犯罪,劳教人员执行劳动教养处罚的机关,在执行处罚行基础上对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使他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实施处罚与教育改造是劳教执行机关紧密相连的两大任务,劳教执行不应当承担超越性质和任务的负担,教育任务繁杂,必然模糊劳教执行机关性质,给干警造成新的困惑,是学校还是执行机关?

另外,劳动教养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制度,对于劳动教养人员而言,他们最关心的是它的严历程度。是财产罚还是人身罚?如果是失去人身自由,期限是多久?至于这一制度的适用机关是谁?是行政机关还是法院?适用何种程序?处遇如何?是武装看押,有无选举权,允许家属探望次数劳动有无报酬及报酬的多寡等,对劳动教养人员来说都是没有意义或意义不大。

法制内容的合理性,是指在行政法制领域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对违反秩序的违法行为人进行调控,这种调控应以其矫治、教育、改善、恢复为目的,强制的范围及程度以可能达到上述目的为条件,同时,不能超过行政法制所能允许的、保障人权原则所要求的必要限度,在这一点上,劳动教养法制建设的内容应谋求预防犯罪的宗旨和致力于劳动教养人员重返社会目的的统一,保卫社会的功利原则与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的统一,从这一方面看,劳动教养期限的设定与调整是一个核心环节,因为,劳动教养期限直接涉及限制劳动教养人员人身自由的范围和程度。所以,期限的法定标准和调控要求就应体现上述目的及价值标准,这就是说,期限价值标准定位不是回顾,而是展望,不是已然违法行为责任的代价,而是上述双重目的要求与价值标准的体现。因而,期限应当是法定的、弹性的,劳动教养机关和劳动教养人员双方均有一定的控制权,在具体操作上,可通过立法设定期限的最低和最高限度,期限的实际调控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实现。为了体现保障人权的价值要求,应当明确界定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限制劳动教养人员人身自由的实际范围及程度,并对劳动教养机关确定管理处遇等级,加强管束或解除劳动教养等程序应当规定复议环节,对那些确有争议的劳教人员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对劳动教养机关违法而造成权益损害的,受害的劳动教养人员亦有权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一定的物质、精神、行政诸方面的行政赔偿。

参考文献:

(1)黄自得《劳教教育工作的困惑与出路》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11月刊。

(2)高莹《论劳动教养的法制发展方向及其价值定位》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10月刊。

(3)《刑法学》,主编:高铭暄;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3月。

劳动教育整体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一)从以人为本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保证公民权利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年月日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我国劳教工作创建多年来,虽然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在保证公民权利方面确实不够。

⒈劳动教养对象的随意性

某些公安机关的少数执法人员缺乏尊重公民基本人权的意识,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执法中,将一些不能及时侦破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共同犯罪中主、从犯抓捕时间不一致的犯罪嫌疑人,先暂时报送劳动教养,由劳教所“代行关押”,以期解决羁押期与案件侦破时间的矛盾,从而造成“以教代刑”现象的发生,结果是把一些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送进了劳教所。①

⒉决定劳动教养缺乏严肃的法律程序、法律监督

劳动教养制度名义上是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劳动教养决定权,实际上由公安机关内的法制机构独家行使处罚权,可以不经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少数执法人员利用劳教这一手段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往往无处申诉和辩解,《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被处罚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虽可以向法院,但不停止执行,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②

⒊执行手段与监狱罪犯十分相似

长期以来,劳教场所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一直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没有从两者的性质上加以区分,都是奉行“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的思想,重视严格管理,忽略区别对待。除了在同等条件下,奖惩有所区别外,其他方面的处遇均差别不大,对劳教人员在所区范围内的人身自由权限制很大,重视管理的处罚性,忽略管理的教育性。有人就说劳教所是“二劳改”。

(二)从协调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

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年月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年月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规定》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办法》属于行政规章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许多不协调的、相互矛盾的冲突。

⒈与《宪法》的冲突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版权所有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劳动教养制度规定的是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点与《宪法》精神有冲突。

⒉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

年月日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九、十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制度依据的《决定》、《规定》、《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及规章,不属于法律,这样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就与《行政处罚法》存在法律冲突。

⒊与《立法法》的冲突

年月日施行的《立法法》第八条、条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决定》、《规定》作为行政法规,制定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就与《立法法》第八、九条规定有冲突。

(三)从全面、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劳教工作创建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改造了一大批违法犯罪人员。在阶段,劳动教养制度几乎被废除,失去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近几年,劳教场所围绕提高教育矫治这个中心,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教育转化了一大批×××、吸毒等类型劳教人员。但是在劳教人员解教后,社会帮教衔接工作脱节,社区环境恶劣,缺乏可持续教育改造的环境,教育改造效果降低。衡量教育改造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劳教人员解教释放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高低,根据年对山东、云南、广东、浙江等省区个劳教场所的调查,多进宫劳教人员占劳教人员总数的平均比例为③。据近期吸毒型劳教人员复吸及其它违法行为的调查,重新违法率高达以上。这一数字令人触目惊心,同时也有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衡量劳动教养的成绩不仅仅是收容了多少违法人员,更应该是教育矫治了多少违法人员,使他们不再重新违法犯罪,要全面地看劳动教养对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发生起到的作用。

二、以科学发展观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要相互协调发展。劳动教养制度必须要进行重大的改革,重新制定一部系统的、完善的、合理的新型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新的形势。在去年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四川代表团的段维义、湖北代表团的郭生练等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和《关于制定相关法律,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他们认为,我国劳动教养方面的法规混乱,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涉及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问题。需要改革劳教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要求。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思路应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以法制建设全面系统化的观念,扩大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涉及范围,放宽视野,确定立法目标;把以人为本和以宪为纲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证实立法依据,夯实立法基础;以协调互补和系统层次论的观念,争取“三分天下”的格局,高屋建瓴,明确法律地位;以程序司法化、执行社会化的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完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健全法律体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一)全面审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扩大立法范围,确定立法目标

劳教立法问题是我国法制化进程中必遇的问题,劳教立法是我们党依法治国,我们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去年月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时,专门谈到了劳动教养立法问题。报告指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年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建立的,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劳动教养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今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透露,该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建议,以规范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笔者认为劳教立法问题不能就单一的劳教问题进行立法,应扩大劳教立法问题的波及面,全面地看待劳教立法的范围,应将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多种措施一并纳入其中,如收容教养、少年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求助(收容遣送)、工读教育、社会帮教等教育矫正措施;涉及到公民权利保护的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等保护措施;对乞丐、残疾人、无家可归者的救济性管理措施;还有保护公民健康的强制医疗措施,如“非典”、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治疗等等,也就是将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以外的所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统一归类到司法处分中,以国家司法权的身份管理社会违法和不文明行为,即“大司法”观念。消除在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之间的真空地带,弥补在法律构架上存在的明显漏洞。同时要有超前意识,不要等出了“孙志刚事件”才修改收容遣送措施,出了“非典”才发现社会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太落后,使得政府对公民的社会化管理滞后于社会发展,政治与经济发展不协调。回顾历史,劳动教养以及其他几种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措施的打击对象虽经几次变动,但其根本目的没有变,那就是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因此我们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点上,扩大现有劳教立法问题的讨论范围,我们以前讨论的劳教立法问题实质只是社会文明进步立法下的一个分课题。同时考虑将我们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把有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措施法律化,因此劳教立法问题的目标应是创立一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保护法性质的法律。根据我们当前情况建立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的目标应是对那些严重缺乏守法意识,道德水平低下,心理不健康,有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违法行为,或无基本生活资料又无生活来源,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中国公民,实行教育性文明矫治和保护性文明救济,将其改造成为能够适应文明社会生活,思想上文明上进,心理上积极健康,行为上文明守法的合格公民。同时对患有精神病,有潜在攻击他人人身安全的,及患有“非典”、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有潜在传播疾病,危害他人健康的人员实施保护性文明医疗。所以本人认为劳动教养立法后应作为一部独立的部门法,可定名为《社会文明进步法》(暂定名称)。在这部法律中还应包括原则性的《社会文明进步法》、诉讼性质的《社会文明诉讼法》和执行性质的《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

(二)以人为本,以宪为纲,夯实立法基础

根据我国现实状况,要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有效的预防犯罪的法律体系,我们必须要以人为本,以宪为纲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们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在所有法律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我国国家机关、党派、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社会文明进步法》就从社会文明教育和社会文明保护两重角度看寻找未来劳教制度立法的依据。一是从《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教育和劳动的权利、公民享有健康权利和获得必要生活来源权利的角度来看,对于那处于生活水平极其低下,甚至无法生活的公民来说,他们有权利获得必要生活来源权利,政府应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应向公民提供社会保护救济,其实我们政府已经在做这件事了,只不过没有将其法律化,如公安部门的工读学校、收容救助(收容遣送站),民政部门的孤儿院、养老院,医疗部门的精神病院。二是从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教育和劳动的义务、公民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对于那些虽有生活保障,但长期畸形消耗社会资源的,长期制造社会矛盾的,破坏社会文明进步的公民,政府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对公民采取教育性文明矫治措施,如司法部门的劳教所,公安部门的强制戒毒所、看守所,民政部门办理的自愿戒毒所。

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因此,设计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社会文明进步法》创立的目的是要取消《刑法》与《行政处罚法》以外的所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或非行政措施,包括所有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机关或党政机关,如目前政府部门的精神文明办公室、办公室、禁毒办、扫黄打非办公室等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非法律化的执法机构,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走上法治化的道路。所以《社会文明进步法》是以《宪法》为立法依据的法律层次的法律制度。

(三)协调互补,层次分明,争取“三分天下”,明确法律地位

目前,法学界对劳动教养的法律地位主要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坚持认为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教养应纳入刑事处罚。由上述观点可知,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是消除政府对公民的社会化管理在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之间的真空地带,在法律构架上与《刑法》、《行政法》是协调互补,并列存在的,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再讨论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是应纳入行政处罚系统里,还是应归刑罚处罚体系,而是应按行政处分、司法处分、刑罚处分三级层次形成三分天下的格局,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应属司法处分,如果要让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有一个合理的存在空间,势必要适当调整《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这样才不至于出现“另可被判刑一年有期徒刑,也不愿判三年劳教”④的情况。那么我们应如何调整我国的法律制度呢?我们仍应以宪法为根本,以被处分人的社会危害性和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为依据,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应做出严格的法律规定,以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的长短分为:行政拘留行政处分,最高不超过天。文明矫治处罚司法处分,封闭执行期限大于天,低于年含年(据全国劳教场所统计劳教收容执行的实际平均期限为个月)。判刑处罚刑事处分,执行徒刑期限仍以年为底线的。相应地取消或修改《刑法》中的管制(上限为年,下限仅个月)、拘役(上限个月,下限仅个月)和部分低于年的有期徒刑。为了防止多次重复犯罪的发生应对多次违法人员进行罪错累加处罚。

文明救济措施和文明医疗措施都是以人为本的保护性措施,因而文明救济措施保护期以天起,直至有基本生活资料,或获取生活来源,无潜在犯罪可能性为止;文明医疗措施保护期以天起,直至身体健康,无潜在危害他人健康为止。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虽然对人身自由作出了限制,但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最根本的人权,即生存权和生命权,同时也是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权和身体健康权,所以有必要将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纳入“大司法”处分中,对其人身自由作出一定的限制。

(四)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实现程序司法化,执行社会化

某些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人权问题,特别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指责,主要还集中在劳动教养审批程序上。现行的劳动教养决定权,由公安部门一家行使处罚权,无须经过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与《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精神相违背,所以今后的《社会文明进步法》的程序必须司法化。在原则性的《社会文明进步法》中将适用范围应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扩大至全体公民。对于批审程序应按“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原则将现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改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人民检察院提讼,人民法院审判的司法程序。根据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必须对《社会文明进步法》判罚的条款、期限具体化。制定诉讼性质的《社会文明诉讼法》。

执行模式,以有利于被矫治和保护对象改造成为能够适应文明社会生活,思想上文明上进,心理上积极健康,行为上文明守法的合格公民为宗旨。要制定执行性质的执行性的法律《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主要是执行一些保护公民权利的救济和医疗措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精神。《社会文明教育法》主要执行是带有强制性的教育和矫治等强制措施。

《社会文明进步法》的设立,从原则性的主体法《社会文明进步法》,到程序性的诉讼法《社会文明诉讼法》,再到执行性的实施法《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组成一套完整的司法处分制度,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根本基石。

三、以科学发展观设计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思路确定之后,制定怎样的设计方案呢?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方案也应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对原则性的主体法《社会文明进步法》、程序性的诉讼法《社会文明诉讼法》、执行性的实施法《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作出一套全面、协调、相对稳定的方案,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经得起理论的推敲,笔者设计的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方案如下:

一《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原则性主体部分

作为《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原则性主体部分要明确:法律名称、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期限、具体条款等基本内容。

⒈法律名称:我们制定这一部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所以以《社会文明进步法》这一名称较妥当。相应地程序性的诉讼法叫《社会文明诉讼法》,执行性的实施法叫《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

⒉适用范围:在中国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中国公民。(不包括特别行政区和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居住中国的外国公民)

⒊适用对象:对那些缺乏守法意识,道德水平低下,心理不健康,有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违法行为的中国公民,实行教育性文明矫治(简称文明矫治)。

对无基本生活资料又无生活来源,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中国公民,实行保护性文明救济(简称文明救济)。

对患有精神病,有潜在攻击他人人身安全的,及患有“非典”、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有潜在传播疾病,危害他人健康的中国公民实施保护性文明医疗(简称文明医疗)。

⒋适用期限:文明矫治措施,封闭执行期限以大于天,低于年含年为宜,开放执行期限以—年为宜(针对戒毒人员的文明矫治设立开放执行)。

文明救济措施保护以天起,直至有基本生活资料,或获取生活来源,无潜在犯罪可能性为止。

文明医疗措施保护以天起,直至身体健康,无潜在危害他人健康为止。

⒌具体条款:需要结合文明矫治、文明救济、文明医疗三种措施的适用情况,将具体行为综合分析,逐条逐款地明列出来,形式内容与现有的《刑法》类似,有些方面可参照《刑法》的制定。

具体条款的制定还可根据社会文明发展的现实情况制定一些有苗头的、局部地区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如办假证问题。

(二)《社会文明进步法》的程序性诉讼部分

基于程序司法化和执行社会化原则的要求,《社会文明进步法》要制定程序性的《社会文明诉讼法》,其适用程序模式应为:由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或公民提出申请或举报,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负责与监督,人民法院负责审判裁决,文明矫治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文明保护由民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⒈申请: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和公民。

作为国家政府机关的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部门或公民有权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有关条款,对违反《社会文明进步法》的行为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或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⒉侦察:公安部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享有调查取证和侦察的权利。在办理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时,由公安机关负责案件事实的调查,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报申请人民检察院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是较为妥当的。具体程序可以设计为: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对举报的案件进行调取证,认为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应当写出《文明矫治意见书》、《文明救济意见书》、《文明医疗意见书》,连同案件有关卷宗移送基层人民检察院。

⒊: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审查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审核,对认为行为人应处以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批裁定)。

⒋审判:法院。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请裁定的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负责审判裁决。决定是否执行教育性文明矫治、保护性文明救济和保护性文明医疗。

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由人民法院由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具体审理程序的设计,应当兼顾公正与效率。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在作出裁判时,除当事人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个人、家庭情况和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他的社会危险性。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期限的确定,应当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有关条款确定封闭执行期限和开放执行期限。

⒌执行:司法、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

文明矫治由司法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文明救济由民政部、教育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文明医疗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⒍监督与评估: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进行监督,目的是保证公正地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具体监督活动表现为:审查公安机关拟移送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公安机关的不当决定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的,按照上诉审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认为存在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受理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申诉;监督对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人员的管理,审查延长或缩短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期限,所外就医、清理和提前开放是否合法等。

人民检察院对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效果还要进行评估,客观地评价负责实施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司法行政单位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社会效果,保证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所实现的社会效益最大化,避免某些负责实施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司法行政单位追求本单位、本部门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执行性实施部分

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和《文明进步诉讼法》审判结果的执行分为:文明矫治、文明救济、文明医疗三种手段,基于执行社会化原则的要求,文明矫治应由司法部执行;文明救济应由民政部、教育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文明医疗应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为确保这三种措施的有效执行,要制定执行性的法律《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来保证执行。根据性质的不同,确定执行方式和限制人身自由方面的要求。

⒈《文明教育矫治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司法行政机关(类同于现有的劳教机关)。具体文明矫治措施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矫治机构(类同于现有的劳教所和戒毒所)负责实施。在《文明教育矫治法》中,确立与文明矫治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封闭式和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隔绝的封闭式文明矫治所和与社会环境相一致的开放式文明矫治所,封闭式文明矫治所执行矫治对象封闭执行期的执行,开放式文明矫治所执行矫治对象开放执行期的执行。保障其与外界联络的权利,与其亲友会见的权利。对于执行期间的行为矫治、教育培训、所外执行、延期或减期、所外就医、提前开放等问题。目前已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和我们所说的《文明教育矫治法》有许多相似之处。

⒉《文明文明救济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由民政、教育、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具体文明救济措施由民政、教育、劳动与保障部等行政机关设立的救助机构(类同于现有的收容教养、少年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救助站、工读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和残疾人康复学校)负责实施。在《文明文明救济法》中,确立与文明保护救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近的半开放式文明救济所。保障其生活生存的权利与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执行文明救济期间的监护权代管、义务劳动、教育学习、医疗、离所、留所等问题作出规定。

⒊《文明文明医疗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具体文明医疗措施由卫生部等行政机关设立的医疗机构(类同于现有的“非典”收容医院、艾滋病医院、精神病院、自愿戒毒所和残疾人康复学校)负责实施。在《文明文明医疗法》中,确立与文明医疗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近的半开放式文明医疗所。保障其生活生存的权利与受有医疗的权利。对于执行文明医疗期间的监护权代管、医疗、学习、娱乐、离所、留所等问题作出规定。

四、以科学发展观推广《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

科学发展观对我们基本的要求是发展,首先是发展,如果没有发展,就更谈不上科学。其次是科学,在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地发展。随着《宪法》、《刑法》、《刑事诉讼》的修订与完善,《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劳动教养法律制度重新立法问题目前已经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实践是检验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唯一版权所有标准。《社会文明进步法》设计得是否完善?是否科学?只有付诸于实践,让实践来证明。《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是一场重大的行政体制改革,是所有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管理行为司法化的过程,是依法行政的根本措施。《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模式,我们不妨借鉴上世纪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采取设立特别行政市区(如同设立经济特区)作为《社会文明进步法》推广(如同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田,进行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之处,建立特区模式,等特区模式逐步完善后,再进行大范围试行,如部分开放省市区试行,在实践的摸索中前进,等试点省市区的模式成熟后,再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种从特别行政市区特别行政省区全国的推广模式可以使因《社会文明进步法》实施的管理成本降到最低。

坚持科学实验的思想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根本途径。几种观点理论的争辩不如设计几套试点方案在实践中进行实验,通过实践来检验理论的正确。如果不敢实践,不敢付诸实践行动,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使设计得再完善、再科学、再完美无缺,也就是空纸一张,毫无意义。

劳动教育整体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切实提升我局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能力为着力点,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总体要求,针对影响制约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和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使全体干警职工解放思想、科学发展的信念更加坚定,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内部管理更加规范,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让群众自始至终感受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带来的实际效果和崭新变化,使整个活动成为群众满意工程。

二、整改原则

同时考虑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难易程度,坚持循序渐进、责任到人、措施可行、确保实效的原则。对于急需解决的问题,集中精力立即予以解决;对于较易解决的问题,及时组织实施,给予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限期解决。通过整改,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解决好阻碍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问题,解决好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问题,努力营造“干事、创业、为民”良好氛围。初步解决影响和制约全市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逐步建立健全“四项机制”即: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机制、司法行政服务保障机制、司法行政工作内部管理机制、司法行政队伍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影响制约我局各项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思路和措施。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制订本方案。

三、整改内容

(一)可以立即解决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1.针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社会造成一定冲击,失业人口增加,居民特别是农民工收入下滑,将给我市的社会稳定带来许多不利因素的问题,主要采取三项措施:

(1)研究制定《法制宣传‘近民工程’实施办法》,增强普法工作服务社会的针对性。加大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加大贴近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贴近民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针对当前社会普遍关心的金融、食品安全、就业、教育、卫生等热点问题,开展普法宣传和讲座,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2)研究制定《法律服务‘惠民工程’实施办法》,坚持面向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一是在《司法局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八项优惠措施》基础上,实行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三个倾斜”,即:向我市农民工流入的重点地区倾斜,向我市农民工从事的重点行业倾斜,向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容易出现问题的行业倾斜。二是在开展律师参与接待来访群众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深化律师参与工作。发挥律师专业特长,维护上访人合法权益;配合部门依法处置问题,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缓解社会对立情绪,化解矛盾冲突;通过法律咨询、政策讲解,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地反映诉求,减少缠访和越级访,避免重复访及由此引发的。三是在《公证机构为农民工服务六项承诺》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重点做好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和为“三农”服务工作。针对十七届三中全会后制定的农村土地政策,就土地流转公证事项,制定统一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大为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提供法律服务的力度,为我市各项事业科学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四是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以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平台,充实信息员队伍,将排查工作触角延伸到每个社区、村屯和家庭,对社会矛盾纠纷防患于未然。以“调访一体化”工作为重点,做好经常性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3)研究制定《监狱劳教‘人文化管理’实施意见》,着力提高改造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端正监狱劳教工作指导思想,创新教育改造内容、手段和方式方法,积极探索监狱劳教工作“人文化管理”新思路,增强教育改造效果。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真正把工作重心、主要精力放在教育人、改造人上。监狱前期试行的《服刑人员改造情况通知书》监狱系统适时推广。进一步完善监狱劳教系统咨询、宣泄与矫治一体化的综合性心理矫治工作体系,健全服刑、劳教人员心理咨询室,切实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2.针对司法行政机关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对照科学发展观存在差距和不足的问题,主要采取三项措施:

(1)以建立“服务型、管理型、创新型、发展型”机关为目标,大力改进工作作风。完善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和《文明忌语》。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开展“四承诺、三树立、两禁止、一带头”活动,对照“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十种表现”、“三个清理、两个纠正、两个落实”等规定,认真查摆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有效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

(2)深入开展“三支队伍”职业精神大讨论活动,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机关队伍形象。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三支队伍”精神大讨论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支队伍”职业精神大讨论活动,征集、总结和提炼能概括“三支队伍”职业精神的标志性短语并加以弘扬,树立新时期司法行政机关“三支队伍”的时代精神和职业精神。

(3)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以机关节油、节水、节能等为重点,加大管理力度,防止出现浪费现象。组织开展以“节能环保”、“反对浪费”的系列活动,培养干部职工的节约意识。用严格的制度管理各项行政工作,全面降低单位行政成本。完善政府采购制度,通过法制化的政府采购、规范化的财政支出制度,降低行政成本。强化财政预算的约束作用,把预算外资金统一到预算控制之内,形成完整统一的单位预算,实行统一收支、统一管理。落实大事报告制度,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和各项支出,以降低行政成本。

(二)近期能解决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1.针对领导班子思想观念方面存在思想不够解放、以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指导实践不够的问题,主要采取三项措施:

(1)以理论建设为核心,提升领导班子理论业务素养。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每周五理论集中学习与领导班子成员平时自学相结合,突出加强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加强对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对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加强对经济、文化、金融、科技、历史和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虚心向基层和群众学习,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加深对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原则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2)以制度建设为保证,提升领导班子科学发展的决策水平。强化《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规范《议事决策制度》。增强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完善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规范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水平。

(3)以作风建设为根本,提升领导班子科学发展的执行水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紧密联系改革发展稳定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原则,突出抓好把学习成果落实到实践成果上来,落实到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上来,落实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上来。

2.针对法律服务中存在的诚信意识淡化、社会公信力下降、党建工作相对薄弱的突出问题,主要采取三项措施:

(1)加强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以星级信用律师所评定活动为载体,完善律师行业基本信用制度和信用机制,通过媒体公告等形式,扩大社会影响,强化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

(2)加强公证诚信建设,确保公证公信力。完善公证工作“六公开”、“三规范”制度,进一步增强广大公证人员服务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推动公证规范化建设,规范公证执业秩序,保证公证质量和信誉,树立公证行业讲服务、讲规范、讲信誉的良好形象。

(3)加强律师党建工作。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党员律师流动登记制度,确保律师组织关系与执业手续同步运行,对党员律师的组织关系全部实行行业管理,在时机成熟的时候,适时成立律师党委。从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完善制度等方面入手,通过党建工作,带动律师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推动我市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3.针对我市基层司法行政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1)以迁建东风监狱、改扩建黎明监狱为契机,切实做好监狱布局调整工作。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分类科学、功能完善、投资结构合理、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要求,抓紧与省、市发改委及市财政、土地、规划等部门沟通,落实年12月由主管市长组织召开的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新建监狱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2)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抓住国债投资司法所建房最后一年的契机,力争上半年完成全市司法所建房任务。按照省司法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要求,抓好区、县(市)司法局和司法所办公经费的落实,推进司法所人员编制、职级待遇问题的解决,争取

(三)通过一段时期能解决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1.针对法制宣传针对性不强、与群众需要贴近不够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六项措施:

一是总结推广通河县富强村建立集学习、咨询、调解为一体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平台的经验,逐步完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引导型”向“服务型”的转变。二是大力推进“法律六进”活动。积极开展“校园法制歌曲”学唱及评选活动。继续深入开展“法律广场”、“法律大集”活动,提高基层群众法律素养。三是启动法治城市和法治区、县(市)创建活动,确定2个区、3个县、4~5个乡镇(社区)作为试点单位,探索规律总结经验;扎实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单位创建工作,提高基层民主法治单位创建标准;积极配合市委政法委组织开展好“法治环境先进区县(市)”创建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四是创新法律宣传形式。继续办好“法治与民生”讲坛,与《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联系,指导有条件的县(市)开办法制宣传栏目。为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办事的氛围做好基础工作。

2.针对法律服务难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等问题,主要采取四项措施:

(1)以新办公楼搬迁为契机,改善办公条件和环境,加强机关建设。建立信息管理平台,提高行政效能;建立监狱、劳教系统应急指挥中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和监管工作水平;建立集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管理、基层服务、司法鉴定投诉为一体的综合办事大厅,提高服务质量,实现搬新楼、展新貌、创新绩。

(2)以改善服务质量为重点,大力加强律师管理工作。一是召开全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常务理事会,成立律师协会刑事、民事、维权、纪律检查、文体、法律援助等各个专门委员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二是继续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对律师事务所注册资本金、执业规范、职业纪律的教育和监督。继续做好投诉律师案件的接待处理工作,加大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三是以加强律师诚信建设,以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法律服务为主题,以“争创星级律师事务所”、“争做优秀律师”、主动参与工作、积极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法律蓝天等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我市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团”、“接待工作律师服务团”和“志愿者服务队”的作用。

(3)以拓展服务领域和规范公证行为为切入点,着力加强公证管理工作。一是积极拓展登记、提存等“非证明”类公证法律服务领域,全面发挥公证制度的社会功能。积极介入政府公共事务管理和行政决策,通过办理现场监督、保全证据、合同等公证,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二是继续贯彻落实《公证法》。大力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促进公证事业健康规范发展。三是充分发挥公证员协会的作用,强化公证的“两结合”管理,不断提高公证管理工作水平。

(4)以解决突出矛盾问题为落脚点,强化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一是以贯彻落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为切入点,着重解决司法鉴定机构自身建设上存在的重结论、轻程序等问题。确保司法鉴定机构健康发展。二是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加强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教育全市司法鉴定人依法科学鉴定,确保司法鉴定结论客观、准确,实现程序公正和技术公正,提高我市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对和违反程序的案件,坚决依法查处。三是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人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组建司法鉴定人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两结合”管理体制的作用。

3.针对监狱劳教系统“重惩罚、轻改造”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继续开展争创“个别教育能手”和劳教人员现身说法活动,组织一次转化好的顽固犯和改造积极分子巡回演讲活动。通过更新执法理念、改进工作方法,构建依法、文明、科学、规范的刑罚执行新体系,体现党和政府对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人文关怀,保障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营造温馨和谐的教育改造环境,消除反改造情绪,激发他们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的内驱力和积极性,变强制改造为自觉接受改造。同时,利用科学的心理识别方法和矫治技术,深化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监狱劳教工作要在教育工作科学化、干警队伍专业化和对类、上访扰秩类服刑劳教人员教育质量三个方面实现突破。

4.针对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主要采取三项措施:

一是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重点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劳动技能培训、教育、公益劳动三个基地建设;探索不同风险程度的社区服刑人员分级管理模式,积极拓展心理矫正工作的途径和办法,不断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二是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不断完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重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措施要落实到家庭、社区和公共场所,坚决杜绝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三是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环境。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全面、准确、及时地宣传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良好效果,让全社会了解社区矫正工作,使更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参与和支持这项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针对在队伍建设方面,存在干部结构不合理、人才培养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主要采取两项措施:

一是创新机制,建立健全干警教育培训机制。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本领、提高领导科学发展能力为重点,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教育改造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以及创新的能力和理论研究的能力。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把业务培训作为上岗、任职、晋升的必要程序。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培训、奖励和考核,切实执行公务员队伍退出机制,提高公务员的科学行政能力、民主行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二是建立健全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机制。努力探索干部制度改革的新方法、新途径,健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干部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拓宽考核渠道、充实考核内容、改进考核办法。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切实尊重民意,注重实绩,通过认真、全面、客观地评价干部,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建立领导干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加强专业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在全局努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用人局面。

6.针对缺乏科学的干部绩效考评体系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制定《市司法局直属单位处级干部绩效考评办法》,探索实行局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绩效考评办法,进一步加强干警的量化考核工作力度,使干部考核工作真正成为选拔任用、奖励和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

7.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完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2工作规划》,紧紧围绕司法行政改革与发展这个中心,突出监狱劳教和法律服务两个重点,初步建立健全司法行政特色鲜明的惩防体系建设。

(四)确有困难、需要争取政策和财政支持、多方协调,较长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其努力方向和工作思路是:

1.针对部分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缺乏有针对性地实施细则和有效的地方性规范,部门法、行业法的内部制衡机制滞后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针对《监狱法》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新《律师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三难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公证法》配套措施缺失,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不到位,目前我市公证法律服务市场存在执业短期行为凸显、风险保障机制缺位、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以及当前社区矫正、法制宣传、司法鉴定工作立法相对滞后、缺少法律支持,积极协调配合地方人大等有关部门,争取早日纳入地方立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法规予以明确和规范,确保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下,健康、有序发展。

2.针对基础设施建设落后、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着力解决基础设施落后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争取符合实际的税收政策和资金、人力、物力方面的支持,争取加大财政投入,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彻底解决我市司法行政系统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老化、相关设备缺乏的问题。

3.针对历史遗留的狱所工人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与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经委等部门沟通,通过监狱、劳教所工人提前退休,享受企业“并轨”政策等方式,解决历史遗留的工人问题。

4.针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高强度、高责任、高风险的工作性质,造成这支疲劳之师活力和知识储备不足,缺乏发展后劲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积极推进监狱信息化建设进程,提高监狱科技防范水平,走科技强警之路。逐步完善监狱监管“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防范体系,将干警从传统的超时、超体力监管工作中解放出来,有效缓解干警生理、心理压力。把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有机结合起来,完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带薪休假、例行体检、教育培训制度,切实提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为我市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提供基础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方案》中重大问题的解决与实施,监督检大事项推进和落实情况。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方案》中的各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实施意见,对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要立即着手解决,对不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创造条件,明确时限,分步实施,积极解决,确保《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