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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本核算方法存在缺陷
当前财产保险公司在进行成本核算的过程中,成本核算方法的不当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支出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财产保险公司主要是对分险种的成本费用以及损益的核算方法存在不足。首先是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核算只是对直接变动费用进行核算,而对于间接费用的核算缺乏有效的追踪和管理,造成成本核算的结果缺乏科学性。其次是财产保险公司对营业费用的管理和分类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没有实施详尽的账务细则处理。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成本支出方面采用的分险种核算的方案,是一种粗糙的核算方法,虽然能够对某一险种的成本情况进行掌握,但是缺乏对财产保险公司不同险种的成本对比分析。通过成本对比分析能够有效的掌握公司的成本情况并加以控制。最后,保险公司在险种的营业费用方面的分配缺乏科学性,这不利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支出的有效控制。
2.缺乏成本约束和成本考核激励机制
财险公司在成本管理活动中,缺乏有效的成本约束和成本考核激励机制,这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效率欠佳,造成业务成本控制机制难以落实。在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尚未建立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核算和业务成本管理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财产保险公司在成本支出和成本核算方面存在一些漏洞,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增加了公司的成本支出。另外,由于缺乏有效的成本考核激励机制,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在营销和销售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成本观念,员工缺乏开展成本控制的激励机制,使得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不注重业务成本的控制,加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成本,影响公司的整体竞争优势。
1.强化财险业务成本控制意识
财产保险公司重视市场开拓和保费增长而忽视了业务成本管理的不良现象影响到财险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强化业务成本管理,从公司的高层到基层员工,加强业务成本控制意识。保险公司的管理者不仅应该认识到市场开拓和业绩增长的重要性,更应该注重业务成本管理的作用。将精力投入到保险服务业务的开展,而忽视了内部管理的强化和业务成本的控制,这反映了财产保险公司的服务管理效益的缺陷,影响企业的高速平稳发展,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隐患。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该重视成本管理,公司高层应该着手制定财产保险的成本管理策略,坚持业务增长和业务成本控制的结合,加强对成本预算管理,制定和实施科学的成本管理计划。公司的员工应该切实的落实公司所制定和实施的成本管理战略,提高业务增长过程中的业务成本控制,促进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标的有效实现。
2.完善业务流程管理,有效控制业务成本
为了有效的控制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必须重视对业务流程的管理。财产保险的理赔支出是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量最大的项目支出,因此,为了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必须重视对理赔支付环节的成本控制。有效的控制理赔量是促进保险公司业务绩效提升的关键所在。控制财产保险的理赔量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对承保质量的把控。提高承保质量,能够防止公司遭受蒙骗和骗保,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财险业务的开展中,不要盲目的为了追求市场业务拓展而忽视了对承保业务质量的完善。保险业务人员在公司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对承保质量的控制,完善承保流程管理,切实有效的降低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促进财险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的有效控制。其次是加强对理赔环节的控制。把握好理赔环节,控制灾害事故,防止出现错赔、骗保情况的发生。保险公司应该重视对保险风险的深入的分析和调查,建立完善的理赔流程,加强保险监督检查工作。在进行理赔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应该依据现场勘查结果,对案件进行科学细致的分析,切实履行审批制度,合法、合理的控制财产保险的支付成本,促进财产保险业务成本的控制。
3.加强财务管理,明确各项费用开支
财产保险公司的各项业务费用的开支中,营业费和手续费等支出占据了很大比重,而且公司的理赔支出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为了有效的控制业务成本,必须重视完善财务管理活动,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实施费用支出计划,规范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各项费用支出的标准和范围,促进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另外,应该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费用的预算管理与控制,制定完善的预算计划并执行,加强对费用审批制度的完善和履行,促进费用管理得到有效的控制。另外,应该加强对各项保费的手续费的提取比例的控制,加强对财产保险的各项管理成本费用的控制。公司应当依照业务险种的特点、拓展领域以及操作难易程度实施合理的手续费提取比例,加强对各项营业费用的监督与控制,促进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管理的有效落实。
4.改善公司成本费用管理的方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业务成本管理水平,必须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在企业经营业绩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有效的降低业务成本。首先是确定明确的业务成本管理目标,对公司业务成本费用管理实施预算计划。其次,实施业务成本费用考核办法。明确和扩大年度经营目标的考核范围,将业务成本费用指标纳入到考核范围当中,从而有效的提高成本费用的控制力度。另外,降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费用的方法还有:开发新的财产保险险种,改善保险险种的结构,将一些处于亏损状态的险种业务切除,扩大盈利性的险种业务。降低保险的赔付水平。在保险赔付过程中,应该在不影响公司形象和不损害客户利益的条件下,提高对赔付案件的审核力度。再次,改善保险理赔的鉴定手段,利用高科技手段,提高事故勘察和监测的效率。最后,应该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理赔人员的专业培训,促进保险业务人员素质的提升。
三、结束语
关键词:交强险、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
一、交强险实施前后保险业产险业务经营成果对比分析
1.数据来源。
为避免个别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受偶然因素的影响,本文特收集了交强险实施前后整个保险业1999—2007年产险业务收入及业务毛利的财务数据,并据以分析。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信息。
2.交强险实施前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说明。
根据理论和实际经验,我们将产险保费收入看成自变量,产险业务毛利看成因变量,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并根据交强险实施前(1999—2005)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数据,得出模型为:
Y^=0.440165X+274280.9086
根据这些数据,我们进一步分析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可以发现: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系数为0.9908,正相关特性十分显著。此外,我们还计算出回归模型的判定系数为0.9817,这说明在交强险实施前只有1.83%的概率属于随机因素来影响产险业务毛利,因此所建立的这条回归线是合适的。
3.交强险实施前后保险业产险业务经营成果的对比分析。
一方面,由产险业务毛利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交强险实施前产险业务毛利的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2.75%,而在交强险实施后,2006年产险业务毛利的年增长率为27.78%,2007年这一比率更是达到了37.04%;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根据2007年产险保费收入的实际数据,按照上文所得的回归模型来预测2007年产险业务毛利的话,其预测数为9067608万元,这也明显低于2007年保险业产险业务毛利的实际数9772660万元。因此,从上述两方面的分析来看,交强险实施后保险业产险业务毛利出现了非常增长,我们认为这种非常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交强险保险费率水平偏高(这一结论将在下文费率影响因素分析中加以利用)。
二、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
由于交强险本身的独特性,其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交强险的实施强化了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不仅将商业保险公司带入了交强险这一服务领域,同时为公司的其他业务产品开拓了市场。我国交强险实施以来商业保险公司的实际投保数据表明,投保人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如果要购买其他商业险种,90%以上会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出单。另一方面,由于交强险具有社会救助的性质,其条款、费率水平由监管机构统一制定,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使用,国家又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实行“无盈无亏”的原则,加上对交强险的赔付是“无过错”的责任范围,这样势必导致商业保险公司运行成本的增加,从而加大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这种复杂影响也对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点:
1.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永恒主题,而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对自身业绩的评价又片面地追求规模的扩张和当期的经营利润,从而忽略了业务盈利性和风险性的平衡(胡宏兵,2007)。然而,按照上文分析知,由于交强险业务本身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公司受理交强险业务会加大公司的经营风险。如果商业保险公司还是与受理传统产险业务一样,在受理交强险业务时不注意业务审批,不注重对风险的控制和衡量的话,势必会加大保险期限内的出险频率,从而增大赔付率,影响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乃至导致整个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因此,从风险价值管理来看,要从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并在理赔的各个环节做好应对措施,防止风险的产生和恶化:在受理每笔交强险业务以前做出风险评价,尽可能地防止赔付的发生;公司业绩考核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要对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具有引导作用,使其能够体现商业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文化,有利于形成对风险进行全员、全过程、全范围管理的理念;为交强险业务制定新的理赔流程,进一步完善核损管理模式并加强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系,消除投保人潜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2.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这决定了商业保险公司资产具有明显的负债性,将这种负债性结合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所受理的产险业务实际来看,还具有短期性,从而要求商业保险公司的资产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戴成峰,2007)。然而如前文所述,对交强险业务的赔付是“无过错”的责任范围,这样一来交强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于其他产险业务来说更高。因此,从资产负债管理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应重新分析公司整体的业务结构,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风险状况和实力来配置投资资产:充分考虑交强险业务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其平均偿还期,在此基础上考虑其对公司整体业务负债的影响,根据资产分配原则合理配置投资资产;在注重投资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保障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同时,要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着力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
3.从有关产险费率制定的精算模型的已有研究成果来看,考虑到影响产险费率水平特别是车险费率水平的主要因素是投保人的历史索赔次数或是历史索赔金额的大小,然而交强险业务是一项具有较高经营风险(主要是赔付风险)的业务,并且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受理交强险业务,由此我们认为,交强险业务费率水平的影响因素不能单一地看作是历史索赔次数或者是历史索赔金额的大小,应该是多因素决定某项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再以风险的大小来决定费率的高低。因此,从费率制定的影响因素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应对交强险费率的制定建立一个风险影响因子库,在受理交强险业务前进行风险评价,以风险水平来确定费率水平。下面对我们所提出的这种费率决定机制做具体说明: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分析了影响汽车保险公司提高人佣金的行为因素,并指出通过一定的监督机制可以保证汽车保险公司间的合作协议得以有效执行。
关键词:汽车保险博弈模型
在我国,汽车保险业务也占有重要地位,已成为非寿险领域的第一险种。尽管我国已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汽车保险2003年实行的费率自由化政策,使得保险公司间的竞争越发激烈,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汽车保险业务必将成为各保险公司竞争最为激烈的险种之一。
保险公司间的激烈竞争导致汽车保险人大量涌现,这一方面促进了汽车保险业务的销售,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众多问题,尤其是高回扣与高佣金现象日益严重,加剧了保险公司间的恶性竞争,甚至汽车保险行业一度出现了全面亏损状态,如何规范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建立保险公司与人及保险公司间的博弈模型,对保险公司提高佣金的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以促进保险公司间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
汽车保险公司与人博弈分析
为简化分析,现假定保险市场上有两家销售汽车保险的公司a和b提供同质化产品,人可获取的业务总量不因两家保险公司业务而有所改变。
现考虑b汽车保险公司与已经为a汽车保险公司业务的人进行谈判。a保险公司提供的佣金比例为α1,人总收益为υ0。
人同意为b汽车保险公司情况下,若b保险公司提供佣金比例也为α1,人总收益为υ2(由于产生新的成本,所以υ2<υ0),b保险公司的收益为μ0;若保险公司将佣金比例提高至α2,其中α2满足人所获收益增量大于人新增成本,则人的总收益为υ1(必有υ1>υ0),b保险公司的收益为μ1。由于人为获取更多的佣金收入,会为b保险公司争取更多的业务,因而有μ1>μ0。综上,建立如表1博弈模型。
在表1博弈模型中,有唯一纳什均衡结果,即保险公司提供佣金比例不小于α2,人为b保险公司业务。因此,追求收益最大化的b保险公司与已经a保险公司业务的人进行谈判时,具有提高佣金比例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汽车保险公司与人的博弈模型表明,若汽车保险公司与已经其它汽车保险公司业务的人签约时,为了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及收益,具有提高佣金比例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下面将建立汽车保险公司间的博弈模型,分析讨论当汽车保险公司与尚未其它汽车保险公司业务的人签约时,是否也具有提高佣金比例的主动性及积极性。
汽车保险公司间博弈分析
设现有某人同时为两家销售汽车保险的公司c和d业务,c和d分别选择提供人低或高两种类型的佣金比例,但当向两家保险公司均可投保的业务出现时,人会优先为提供高佣金比例的保险公司争取业务,从而人与保险公司都获取更多的收益。
当两家汽车保险公司均提供低佣金比例时,两者分别获取收益5;当两家保险公司提供不同的佣金比例时,提供佣金比例较高的一方将获得全部收益,不失一般性可设其总收益为8(小于10即可);当两家汽车保险公司均提供高佣金比例时,两者的收益分别为4。综上,建立如表2博弈模型。
表2博弈模型中有唯一的纳什均衡(高佣金比例,高佣金比例),即两家保险公司均提供高的佣金比例,获得的收益都为4。同时不难发现,若两家保险公司都提供低的佣金比例,则与都提供高佣金比例相比会获得更大的收益5,这是一个共赢的局面,但双方却没有做此选择。原因在于,一方面若自己选择提供低佣金比例,对方却选择了提供高佣金比例,自己的收益会下降为零;另一方面,若对方选择提供低佣金比例,自己选择提供高佣金比例会取得更多的收益。总之,不管对方选择提供任何类型的佣金比例,自己选择提供高佣金比例总是最优的战略选择。因此,做为追求收益最大化的两家保险公司将同时选择提供高佣金比例,即出现两者均提供高佣金比例的均衡结果,帕累托最优不会实现。
从汽车保险公司间的博弈模型可以看出,一方面当两家以上汽车保险公司为获取更多的收益及市场占有率,具有提高佣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另一方面汽车保险公司间能够长期相互合作,对给予人的佣金水平加以规定与限制,则可以达到共赢局面。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有效监督机制的建立
前文建立的2个博弈模型表明,追求收益最大化的汽车保险公司在与人及其它汽车保险公司的博弈过程中,均具有提高佣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此外,从上文建立的汽车保险公司间博弈模型可以看出,若两家保险公司相互合作,给予人相同适当的佣金比例,便可避免恶性竞争、达到共赢的局面。但由于保险公司具有打破合作协议、提高佣金的积极性,因此若想合作协议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
现假定成立行业自律组织负责检查保险公司是否遵守协议。当该组织不进行检查时(其自身收益为零),若保险公司没有提高佣金比例其收益为v,若保险公司提高佣金比例会产生额外收益a;当该组织进行检查时(检查成本为c),若保险公司没有提高佣金比例,则其收益仍为v,若保险公司提高了佣金比例,则对其实施惩罚,罚金额度为p。综上,建立如表3博弈模型。
从表3可以看出,一方面只有当p>c时,即当罚金大于检查成本时自律组织才会进行检查;另一方面只有当p>a时,即当罚金大于提高佣金带来的额外收益时,保险公司才有积极性遵守协议。
所建立的博弈模型不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下面求解该模型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设为保险公司违反协议的概率,为自律组织进行检查的概率,则保险公司和自律组织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1)、(2)两式分别对λ和θ求微分,得到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点,即保险公司违反协议的概率大于时,自律组织的最优选择是进行检查,自律组织检查概率大于时,保险公司的最优选择是遵守协议。
因此,为有效遏制汽车保险公司肆意提高佣金比例的恶性竞争行为,应加大自律组织的检查力度,检查的概率应大于保险公司从提高佣金中获取的额外收益与收取罚金的比值。
本文建立了汽车保险公司与人、汽车保险公司间的博弈模型,分析指出,汽车保险公司具有提高人佣金的积极性,但提高佣金却不是汽车保险公司的最优选择,合作可以带来更多收益。建立的监督模型表明,当自律组织以一定概率进行检查时,可以使汽车保险公司间的合作协议得到有效地执行,达到帕累托最优解,避免恶性竞争,利于汽车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保险行业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既可分离又可融合的特殊性,利益分配流向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而且目前我国缺少一个全面、系统的保险行业反洗钱规则和机制,由此使得保险业成为洗钱者青睐的领域。财产保险业潜在的洗钱风险隐含在业务流程设计和实务操作中,对此,外部监管机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针对承保、减保、退保及赔付等容易发生现金流向改变的环节进行重点监测。
(一)承保环节
1、变相协助投保人隐瞒资金真实来源刷他人卡缴纳保费,虽然方便了持现金的投保人,使其隐瞒了资金的真实来源,并且表面上看,符合财产保险公司“无现金收付”的管理要求,但这种缴费方式实质上增加了财产保险公司在资金放置阶段的洗钱风险,增加了刷卡人协助投保人洗钱的嫌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款,通过第三方缴纳个人投保人应缴保费,不能合理解释第三方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保险公司应将该类交易作为可疑交易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但在投保人刷卡缴费时,财险公司业务系统将投保时系统生成的唯一缴费通知单号和交易金额向银行或中国银联公司发送待收费信息,银行或中国银联公司向财险公司业务系统返回缴费成功信息,而不会返回所刷银行卡账户的户名等客户信息,财险公司出单人员无法判断刷卡账户所有人是否为投保人之外的第三人,即财险公司无法在承保环节辨别实际保费资金流向变动。洗钱者凭借刷他人卡进行投保缴费的合法、合理行为,模糊投保人实际资金来源和性质,隐蔽地实现了非法资金转换、转移。因此,POS刷卡收缴保费带来的银行卡客户信息不明是保险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加大了财险公司对可疑交易漏报的风险,加大了协助投保人洗钱的风险。
2、变相协助投保人隐匿真实身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千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在承保环节财产保险公司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准确录入业务系统,并留存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然而,刷他人卡缴纳保费,虽然投保人缴纳保费的实际支付方式为现金,但保险公司仍按照转账缴纳20万元的起点标准对投保人进行身份识别,致使很多应按规定进行核对、登记、留存身份资料的持现金投保人游离于保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以外,为洗钱者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并隐匿真实身份轻易处置非法所得及收益等黑钱打开方便之门,使得保险公司承受错漏识别客户身份的风险。
(二)理赔与批减退环节
在相关人员将赔付资料、减退保资料录入理赔系统或承保系统时,从反洗钱角度来看,财产保险公司未通过业务系统控制对客户提供的收款账户(不得为贷记卡)与原缴纳保险费账户进行匹配,因而无法发现POS刷卡缴费方式下,通过第三方代刷卡缴纳保险费的情形,只能在事后通过信息技术人员依据保单号进行系统提数,来发现资金流入与流出账户是否相匹配。
二、对策建议
(一)监管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外部监管部门发文明确规定“客户刷卡缴纳保险费视同转账形式,如保险销售等人员先收取客户现金保费再代客户刷卡缴费,则视同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费,按现金投保识别起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或制定法规明确要求“投保人只能使用本人的账户缴纳保费”;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移交报告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明确“合理”与“不合理”的范畴;控制使用贷记卡缴纳保费,限定贷记卡的缴费金额和次数,防止投保人占用银行资金牟取私利,防止第三方代刷卡缴费非法套现行为。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相关内控管理
财险公司应全面评估资金风险,考察承保、理赔、财务等环节设计是否合理;制定和采取《财产保险业务收付管理规定》等行之有效的管控措施;进行业务系统改造,设定反洗钱功能,完善业务系统对资金来源与流向的管控措施,留存完整的资金收付信息;注重培育良好的反洗钱内部控制环境,提高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知程度和参与意识,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反洗钱的责任和义务,拥有良好的道德风尚和专业知识,从思想上意识到其刷卡代缴保费为自身及财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隐患;规范承保出单、减保、退保及理赔环节工作流程。
1、承保环节出单人员应进行持续性的客户尽职调查,严格审核第三方付费人的身份信息资料,严格核对银行卡背后签名与投保人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由业务人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认投保人与银行卡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建立第三方代刷卡缴纳保费业务台账,对其进行跟踪存档,对公司规定刷卡金额或刷卡次数以上并由第三方缴费的大额保单或可疑交易,如果有退减保、理赔等业务发生,应对资金支付情况进行人工分析及研判后及时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上报监管部门,预防第三方缴款人利用多家保险公司刷卡代缴保费进行洗钱犯罪活动。
2、批减退或理赔环节对于减退保业务、投保人与受益人一致的赔付业务,理赔系统中收款人账号栏不能手工录入,只能由系统根据保单号自动调用承保系统中原刷卡缴费账号。如财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客户要求将资金转入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非缴费账户,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财险公司业务人员必须采取必要手段核实原刷卡缴费账户的真实账户信息,除在理赔或承保系统加以备注说明外,还要作为可疑交易向上级机构反洗钱部门报告。
(三)财产保险公司或保险应引导投保人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缴纳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应减少公司销售等人员代客户刷卡缴费行为,限定第三方代刷保费的金额和次数;借助与银行建立的保银合作模式,对于无银行卡进行缴费的投保人,由银行、保险公司网点或保险销售人员向其推销银行卡,并协助投保人申办银行卡,办理后引导投保人在银行卡背面签名处签名。对坚持以现金形式投保的客户,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对大额及可疑交易及时提交公司反洗钱监控系统,以降低公司及业务人员的洗钱风险。
(四)财险公司应加强反洗钱宣传
一个人口众多而保险深度却较低的市场必然受到国内外投资者的关注,许多国际上的大型保险公司纷纷涉足中国保险市场。尤其是人寿保险市场,其强劲发展势头十分看好,目前竞争最激烈、境外保险公司参与最多的也是这一块。专家预计,我国正式加入WTO三年后国外寿险公司会全面进入中国市场,而事实上,与内地保险公司争夺市场的或明(境外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内地开展业务)或暗(即未经批准在内地开展“地下保险”业务)的争夺战早已打响。
“地下保险”每年“抢单”超百亿
约在10年前,“地下保单”初现广东、福建,海外一些保险公司未经批准,在这里非法争抢人寿保险业务。而现在北京、上海、江浙等经济发达地区也已成为“地下保险”业务的拓展重点,非法抢单数额巨大。目前,“地下保险”的规模已占全国个人寿险收入的10%以上,而且还呈现每年稳步增长的态势。
私自进入内地拓展业务的保险公司主要是香港、澳门的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驻香港和澳门的保险机构,以香港的友邦保险、盈科保险和澳门的友邦保险居多。这些海外保险机构近些年在福建的晋江、石狮及广东的汕头、中山、深圳等地招揽业务,非法抢滩吸保已取得骄人成绩。
同内地合法的保险公司相比,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内地开展业务的港澳保险机构,选择的客户主要集中于沿海高收入的私人业主等富裕人群,所签多是年缴保费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元的大额保单。目前有消息说,北京地区每天都有至少40张非法保单,每张保单的保额都在50万美元以上。这足以说明国内保险市场顶尖客户群的潜力巨大。福建省石狮市鸳鸯池布料市场是私营企业主云集的地方,聚集着550多家布匹经销商。2001年香港盈科保险的业务员请市场管理处帮助,挨家挨户地签单,私营企业主基本都参加投保,据估计,保费可达数千万元人民币,而中国人寿却在此开展不了业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支公司人士估计,晋江、石狮两地每年至少有上亿元人民币的保费流到境外保险公司。
那些积极为境外保险公司非法从事拉保业务的业务员大多是晋江、石狮籍的香港、澳门等地的移民,他们在香港保险机构任业务员,回内地游说亲戚朋友投保,亲友再套亲友的亲友,一个个套下去,一单单地扩散,类似传销。石狮市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蔡先生介绍说,公司一名员工的亲戚是香港盈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因为是同事的亲戚介绍的,投保也没有考虑风险。保期为10年,一年缴4万港币的保费。公司里还有其他人也投保了。”石狮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总经理辛先生介绍说,他的外甥女在香港的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做业务员,叫他投保永明人寿保险,每年缴10万元人民币的保费,因为相信外甥女,也就投保了。
在广东中山、汕头、珠海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除境外保险公司业务员偷偷推销其人寿保险外,前些年还出现一些未获准入的境外保险机构以各种隐蔽手段,趁国内保险市场监管力量薄弱之机,潜入这些地方非法开展保险中介活动,在当地招募业务员展业。有关资料显示,1999年底,一家澳门的保险公司违规在中山市设立网点,招聘40多名营销员经营寿险业务,后被查处。
“地下保险”命中内地保险软肋
回报高、服务好,赔付的还是外币,这是不少接触过“地下保险”的人对“地下保险”留下的印象。香港盈科保险公司属于“小超人”李泽楷的旗下,如果你买了它一份“利多保”二十年缴费终身寿险、平安附加保障、综合人身意外保险的组合保险,在65岁时退保,可以拿到11.46万美元的现金,而此时他仅付保费11368美元!“地下保险”的高收益可见一斑。这样的收益,内地保险公司自然无法满足。
“地下保险”针对的都是尖端客户,“地下保险”的业务员能出高折扣,甚至免费旅游、出机票到香港签单,都足以证明这些保单的分量。在许多经济发达地区,很多内地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都遇到过被“地下保险”抢单的情况,几乎每一家内地保险公司都有过被境外保险公司“横刀夺爱”的经历。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一名业务员介绍了她遇到的一次海外抢单的情形。本来,她已给一私企客户做好了投保设计书和报告,客户准备投保。保前体检时发现,客户患有慢性胃炎和高血脂,按保险规定,这是要加费承保的,客户说再考虑考虑。可过了一段时间,客户说,他同太太已购买了香港东亚安泰保险公司的保险,身故保额达30万美元。这名客户坦白地说:“安泰”的保险是“交港币返美元”,较内地保险更具吸引力。
福建是全国有名的侨乡。如福州现有500多万人口,有多达250万侨胞分布在世界各地,归侨、侨眷和港澳眷属接近100万。而“地下保险”的投保人,多由居住在港澳等地、穿着“保险人、经纪人”外衣的亲戚朋友作介绍。侨乡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使福建成为“地下保险”滋生的温床,而另一方面也说明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富裕起来的民众,对于寿险产品的需求呈上升趋势,但内地寿险业务却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
“地下保险”为与内地保险公司争抢保单,使出的招数可以说招招都命中内地保险的软肋,而内地保险无论是营销观念还是营销手段、保险险种等,都难敌“地下保险”的进攻。
其一,险种多,营销活。目前,内地保险公司理赔只支付人民币,没有外币保单,这对于那些长期在海外工作或学习的人来说十分不方便。一旦在外国的中国人生病,内地保险公司的一切勘查费用只能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另外,港澳和国外的保单有些具有抵押担保的功能,可以用来购房、家居装饰等等。为争夺内地投保人,一些海外寿险公司不仅营销手段灵活,而且还设计出针对内地居民特点的寿险保单。香港的许多寿险公司对内地投保人还推出与香港居民相同的承保条件及多种优惠,一些寿险公司还安排投保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内地投保人参加“香港游”等活动。
其二,承诺高回报。据悉,目前内地保险公司的预定利率大约为2.5%,而国际保险业投资赢利率远高于中国内地保险公司,例如美国保险业达10%以上,内地保险公司根本无力提供收益与国际保险公司媲美的产品。一般来说承诺同样的保费投保海外保险机构可以获得高于内地保险公司2倍以上的回报。还有就是以人民币或港币缴款美元理赔等许诺吸引客户。香港某保险公司一人称,8万多一点人民币就能投保额度为10多万美元的生存保险,还能得到高达近百万美元的死亡赔付,而且去香港办理手续的一切费用由人支付。
其三,实行高佣金。境外一些保险公司的人佣金比例在80%以上,香港一些保险机构的寿险营销员首期佣金甚至高达100%,即第一年收的保费全部作为业务员的佣金收入,因此大多数业务员愿意“牺牲”部分佣金收益,拿出钱对投保人提供多方面服务,如将佣金让利给内地的中介人或者是为投保人到香港或澳门签单提供费用。由于佣金高,寿险营销员推销保单类似自己做生意,内在动力更强。而内地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佣金是由中国保监会统一规定的,头年的佣金大概在30%左右。差距就是诱惑,这就使得内地的中介人更愿意为“地下保险”推销保单。
其四,内地保险业的自身原因。香港有200多家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基本上搞管理,业务主要靠保险中介去做。而内地保险业则靠机构延伸,扩充网点,经营成本激增。同时,海外保险机构在免赔条款方面只规定少数几种情况属免赔,而内地保险公司设立了多种条款,就好像是在找理由不想赔。内地保险公司这种控制赔付而不是加强核保的错误经营思路,使得一些消费者宁愿冒着巨大风险去购买“地下保险”。
中国保监会1999年曾发出公告,严禁海外保险机构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而在内地非法从事保险及其中介活动。然而,近年来海外保险机构非法进入内地吸保现象始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些海外保险公司在当地没有设置机构,业务员通过亲朋好友或熟人介绍签订“地下保单”,行为极隐蔽,而且投保人属于自愿投保,给查处带来了困难。
买“地下保险”有什么风险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对“地下保险”市场的监管尚处于真空状态。内地法律并没有禁止内地公民购买境外保险,也没有禁止他们到境外签保单,只能是风险自担。那么,投保“地下保险”到底有没有保障呢?一些保险及法律界人士认为,非法“海外保”由于存在许多不合法因素,投保人难以有合法保障。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总经理杨大祖认为,内地人投保香港或澳门的保险公司,如果在内地签单,存在两大恶果:一是香港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在香港注册的保险公司只能在香港签发保险单,如果签署地写为“内地”,保险单属无效,无法律保障,一旦发生理赔纠纷,难以寻求法律解决。二是如果签属地写为“香港”或“澳门”,不仅此单无效,还将涉嫌骗保,可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投保人即使是在香港或澳门签单,保单虽然有效,但要依照港、澳的法律办理,发生理赔时内地的有关证明材料未必被港、澳方面认可;万一发生法律纠纷,需投保人自费聘请熟悉港、澳法律的当地律师对保单重新确认,投保人或受益人必须提供有关支持理赔的证明,是否能如愿获得业务员承诺的高额回报也不得而知。
即使是有效保单,境外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道德风险也使投保人理赔困难。福建省晋江市恒达服装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陈秀香女士,1999年6月28日向美国友邦保险(百慕大)有限公司(澳门)分公司办理了长期人寿保险,当年8月20日陈女士意外坠楼死亡,受益人艾金春申请索偿,但友邦公司以“陈女士于申请投保时,并没有告知她当时任职之公司已出现严重之债务问题及并非处于正常生产运作中”为由,认为陈女士投保时隐瞒了有关重要资料,此保单无效,不能对索赔申请做出赔偿。陈女士的亲属说,当初陈女士投保时,友邦业务员只是历数其保险如何比内地的保险划算,而没有要求陈女士提供在职公司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等详细资料,友邦公司在核保时也没有要求投保者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资料显示,香港的保险索偿投诉局规定该局“只受理于香港签发、并由香港居民以个人身份作私人用途投保之保单,只受理索偿金额低于60万港元之个案。”这说明内地人投保香港的保险机构,如在内地签单,连投诉的机会都没有。
内地保险业亟须“强身健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