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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培训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培训机构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整合培训资源和资金,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发挥最大的效益,结合*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为更好地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成立*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是指由*市直劳动、教育、农牧、妇联、团委、残联、扶贫办等部门组织的培训时间在1个月(或培训时间在140学时)以上的,以促进劳动者掌握专业操作技能为目的的就业能力培训或创业培训。

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人员的学费、职业技能鉴定费补助,或对培训机构因降低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而给予的补助。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自治区专项支付资金、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及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的培训费、社会捐助等各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以培训对象直接受益为原则,以培训代金券等形式直接发放给培训对象,或者直接对降低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的培训机构给予补助。

第七条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只对*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特定培训对象给予补助,不包括其他人员培训。

第八条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由培训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培训任务和项目的特点提出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章培训机构的确定及要求

第九条每年年初,根据*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监察、审计及劳动等培训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培训项目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中进行政府采购。对中标的培训机构确定为*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定培训机构。

第十条以后年度培训机构的确定,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监察、审计及劳动等主管部门对上一年度*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定机构进行考核,合格达标的培训机构可继续保留资格;或根据当年培训计划等情况按照公开招标程序重新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由于残疾人培训具有特殊性,对其培训机构的确定,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监察、审计、残联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等开设适合残疾人特点的专业(工种)培训机构中公开招标确定。

第十二条承担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要紧紧围绕培训对象的特点和就业需求,提高培训对象的专业操作技能,科学设置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方案,选用劳动部门规定的教材或开发适合培训对象专业技能要求和就业特点的教材,注重操作技能,严格培训管理,加强就业衔接,提高培训就业率。

第十三条经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指定培训机构要向市财政局和培训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教学管理资料:专业设置、开设课程、选用教材、教学计划;学校章程、学籍和学校以及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以及学校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推荐就业等资料实行备案制。

第十四条经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指定培训机构要在每期培训班开学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册及教学计划安排报培训主管部门备案,做为培训主管部门审查、监督培训计划执行,考核培训机构及其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培训时间在1个月(或培训学时在140学时)以上,或经*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特殊性短期培训,由培训机构根据不同培训专业(工种)所需培训时间要求,提出培训时间建议,报市财政局会同培训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十六条职业技能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训对象充分就业为目标。培训对象的培训考核合格率要达到95%以上、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过证率要达到82%以上、就业率要达到90%以上,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指定培训机构,按照实际完成的比例支付培训资金。

第三章培训代金券的发放

第十七条“*市职业技能培训代金券”(以下简称代金券)由*市财政局和培训主管部门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和培训内容确定发放。

第十八条代金券的发放对象为经市财政局和培训主管部门确定的特定人员。

第十九条代金券由*市财政局负责监制(样式和资金额度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代金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代金券必须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本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培训对象每人三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培训代金券。

第二十二条代金券填写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种必须要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学校)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培训或鉴定工种资质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培训等级以初级工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兼顾中级工的培训,具体培训等级、内容由市财政局会同培训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培训对象确定。

第二十四条代金券的发放程序:代金券由培训主管部门注明培训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培训项目名称等内容,加盖*市财政局和培训主管部门公章后,由培训主管部门直接发放到培训对象手中。培训对象据此根据培训专业(工种)到政府采购确定的指定培训机构凭身份证和户口办理培训手续后接受培训,培训对象在代金券上签字后将代金券交与培训机构。

第四章资金申报、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凡属于本办法(试行)列入的培训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的职业技能培训及其资金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培训、资金计划,统一汇总全市下一年度的培训、资金计划,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培训计划及资金总量。市财政局根据培训资金计划将培训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各培训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根据培训主管部门培训项目进度,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将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统一拨付到承担培训任务的指定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采取培训代金券补助方式的,培训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核的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代金券、办班通知、原始签到册、培训结业花名册、部分结业证书复印件、推荐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单、职业技能鉴定通过人员名册、收费凭证和部门验收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培训机构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申请市财政局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到培训机构。

第二十八条采取降低职业技能培训收费补助方式的,培训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核的培训机构提供的项目合同书、办班通知、原始签到册、培训结业花名册、部分结业证书复印件、推荐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单、职业技能鉴定通过人员名册、收费凭证和部门验收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培训机构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申请市财政局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到培训机构。

第二十九条从失业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的培训费,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培训计划,根据培训主管部门对指定培训机构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报告的审核意见,由市财政局以文件形式下达到培训主管部门,培训主管部门据此从基金中将培训资金转入*市财政局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专户,市财政局按培训进度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

第五章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各培训主管部门培训资金计划的汇总和上报,负责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培训及其资金计划的下达,并根据培训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培训机构政府采购,进行代金券的印制与管理;配合培训主管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

第三十一条市审计局负责对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计划、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确保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规范使用财政培训资金。

第三十二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职业技能培训各工种的技能等级鉴定等工作,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运作,保证培训对象及时接受技能鉴定。

第三十三条市教育局负责配合各培训主管部门利用本系统职业学校的技术和资源,积极承担培训任务,认真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培训计划的申报、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对经政府采购后确定的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指定培训机构及其培训方案、培训教材、培训质量的审核、考核工作,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培训代金券的发放、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对本部门培训项目的考核、验收、总结,负责审核指定培训机构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报告及其申请拨付工作;负责积极争取自治区对口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资金。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培训机构不得因财政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培训对象的学费负担。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缩减培训时间的指定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将取消该培训机构下年度参与*市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相应核减其补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培训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三十七条指定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对象台帐及其就业台帐,报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备查。对培训对象培训后考核合格率在95%以下、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过证率在82%以下、就业率在90%以下的培训机构,将取消下年度参与*市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八条培训对象领取培训代金券时,要登记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要有签字、签章(手印)。

第三十九条对未按规定培训内容和指定培训机构使用培训主管部门发放的代金券的,市财政局不予资金结算。

第四十条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项目中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在培训对象职业技能鉴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该培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送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对培训不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在培训对象培训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该培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送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四十一条培训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当年培训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十二条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公示制度。市财政局和培训主管部门要对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培训人员、收费标准、资金补助、资金使用及培训就业等情况,在部门政务公开栏、网站、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及培训机构的培训点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十三条市财政局和培训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培训机构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雨露计划;扶贫就业开发;培训 

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积极推动和促进贫困地区新农村建设,2006年10月国务院扶贫办启动了一项旨在针对农村贫困人口而实施的一项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脱贫工程的“雨露计划”,该计划自2006年10月启动以来,收到了明显成效。据统计,全国共计投入培训资金7.3亿元,培训人数达到165万人,安置就业人数126.7万人,带动400万~500万贫困人口脱贫。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这一计划实施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尚需采取相应措施,从根本上推进这一计划的实施,以促进贫困地区农村的扶贫就业开发。

一、加强宣传引导,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让社会各个方面在思想认识上重视“雨露计划”的实施

为实全面推进 “雨露计划”的实施,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农村扶贫开发步伐,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公室相继颁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以推进“雨露计划”在各地的实施。但在一些地方,此项工作开展与中央的要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表现在思想认识方面不同程度的存在认识不足的现象。(1)领导认识不到位,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导干部不同程度的存在工作粗放,简单应付的现象,不少人仅仅基于上级部门的要求,对下宣读了一下文件,并未把此项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积极组织相应的人力、物力推动这一计划的实施。(2)宣传引导不到位,“雨露计划”启动实施历时虽近一年,但在一些地方,此项工作基本仍停留文件里,停留在机关中,除专项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外,不少人对何为“雨露计划”不同程度的都缺乏基本的认识和了解。(3)群众认识不到位,“雨露计划”的实施中已有一段时间,但不少贫困地区农村民众,未能充分认识转移培训对于提高自身职业素养、提升就业竞争能力、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的意义和作用,对转移培训大都缺乏应有的热情。这些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雨露计划”的实施。此项由政府和社会买单,农民受益的惠民工程,按理理应受到贫困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但在实际实施进程中,并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并非振臂一呼,应者云集,虽经各级干部的耐心说服与动员,能积极主动参与此项计划的贫困地区农村民众依然为数不多。切实从根本上推进这一计划的实施,在思想认识层面上,尚需不断提高社会各个方面对这一计划的认识。其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实施“雨露计划”是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战略性措施,是扶贫开发理念的重大转变,是扶贫开发由自然资源开发向人力资源开发的重大转变,是就地短效脱贫向外延长效脱贫的的重大转变。不少农村地区贫困的大量事实表明,农村中的贫困在某种程度上实质上是素质贫困、能力贫困、观念的贫困。扶贫先扶智,实施“雨露计划”实际是对贫困地区农村社会所开展的一项素质扶贫、能力扶贫、观念扶贫。对此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此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积极组织相应的人力、物力投入此项工作。其二,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结合贫困地区广大农户所熟知的典型事例,加强对他们进行宣传引导,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参与培训不仅利于提高劳务收入,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而且利于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从而激发其参与培训的热情和积极性。

二、结合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断丰富“雨露计划”的内容,提高“雨露计划”实施的成效与质量

根据党中央的部署和安排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各培训机构在“雨露计划”实施过程中,基本都能做到有计划、有设施、有师资、有教材、有内容,基本能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下达的培训指标和培训任务。但就培训的成效与质量而言,并不尽如人意,个别地方甚至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表现之一,培训设施不能满足实训操作的需要,不少培训机构不但设施陈旧落后,而且数量十分有限,每次基本只能满足3~5人的实训操作需求。表现之二,培训时间较短,根据“雨露计划”的实施要求,对贫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时间一般为每期3~6个月,但有些培训机构为节省培训开支,增加培训收益,不同程度地压缩了培训期限,缩短为每期15天左右,甚至1~2天。表现之三,技能简单、单一,通过培训,参训人员虽然基本都能掌握一至两项简单的基本操作技能,但这些技能大多是一些简单的初级操作技能,与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差距。转移培训质量的偏低,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劳务人员和就业组织参与培训的热情和积极性。推进“雨露计划”的实施,在一个方面,无疑需要不断丰富转移培训的内容,不断提高转移培训的成效和质量,以增强转移培训的吸引力,增强劳务人员对转移培训的热情和信心。而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一个层面上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症结的重要途径。第一,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不断丰富转移培训的内容。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对从业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并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度。就其主要内容而言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及相关劳动法律知识三个方面。而在近年来的农村劳动转移培训中,各培训机构大都侧重于参训人员基本操作技能培养,轻视或忽视参训人员职业意识、职业知识等综合素质的提高,不少参训人员虽经培训,掌握了一些简单的、基本的操作技能,但难以适应当前各就业组织的岗位需求。第二,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丰富和完善培训效果的评价监督机制,提高转移培训的成效与质量。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它是由政府认定的考试、考核机构依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在当前所进行的转移培训就业中,积极引入这一评价监督机制,在一个层面上可增强对各培训机构培训效果的评价监督,促进各培训机构努力提高培训的水平和质量。第三,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不断提高参训人员的就业竞争能力,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多方筹集资金,为“雨露计划”的实施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地方财政予以相应配套,同时争取用人单位和社会予以相应支持,这一资金的投入模式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同样遇到了不少的困难,不少地方政府、尤其是西部省区的地方政府,由于自身财力有限,基本无力予以相应的配套投入,而在用人单位和社会方面,由于地方经济发展相对缓慢,亦基本无相应的投入,也就是说整个用于“雨露计划”的资金来源基本仅限于中央财政投入的部分,即平均每人400元左右的培训费用。这笔经费既包括培训机构的培训费用,也包括参训人员的基本生活开支,如果按每人每天10元的基本生活开支计算,这笔费用仅够维持40天,且尚不包括培训机构所需的必要的培训支出,更不要说满足3~6个月培训支出。在培训经费十分有限的情况下,为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指标和培训任务,不少培训机构不得已只好缩短培训期限,将本应在3~6个月内完成的培训任务,缩短为15天左右。培训时间的缩短,反过来影响了培训的水平和质量。培训资金的捉襟见肘,显然同样不同程度地制约了“雨露计划”的实施,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多方筹集资金,为“雨露计划”的实施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无疑同样成为当前推进“雨露计划”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1)积极加大财政资金对“雨露计划”的支持力度,在加大中央财政对“雨露计划”支持的同时,切实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对“雨露计划”的支持。(2)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从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培训基金,统筹用于劳务人员的培训,并计入企业的人工成本在税前列支, 以进一步充实“雨露计划”的资金来源。(3)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电视专题节目、报刊征文活动、专题文艺演出、社会团体公益活动、评选先进人物等办法,采取多种方式,全方位宣传“雨露计划”的相关政策,动员和引导贫困地区的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关注、支持和参与“雨露计划”的实施工作,为“雨露计划”的实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并在资金上取得社会的支持和帮助,以弥补“雨露计划”的资金不足。

四、加强培训监管,切实从监督管理机制上确保“雨露计划”的实施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在积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推进这一计划实施的同时,应积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以确保这一计划的有效实施。(1)加强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在积极建立相应转移培训台账制度的同时,加强对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与审计,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利用培训之名,弄虚作假,套取、挪用、私分培训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让有限的培训资金发挥最大的积极作用。(2)建立相应的培训评价机制,结合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转移培训评价机制,以加强对各培训机构的培训效果的监督检查。(3)加强培训就业跟踪调查,组织相关力量,对各培训机构劳务人员培训就业后的就业状况、工资收入水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样调查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向社会公布,以促使各培训机构努力提高培训水平和培训质量。

参考文献:

培训机构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发展职工教育事业,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的教育培训活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职工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教育和国防教育;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对职工进行提高学历层次的教育、提高技能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四条 职工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传授职业知识,培训职业技能,全面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觉悟、科学文化水平和技术业务素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加强对职工教育工作的领导,将职工教育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增加对职工教育的投入,对职工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本辖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职工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发展职工教育事业。

第六条 在职工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参加培训学习取得显著成绩的职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职工教育工作,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职工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职工学历教育,依法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职工学校和其他职工教育机构,督促、检查有关职工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工人上岗、在岗、转岗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制定相应的教育培训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定相应的教育培训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定相应的教育培训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业职工教育工作,编制和落实本行业职工教育发展规划的年度计划,制定本行业岗位规范,做好本行业职工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乡镇企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乡镇企业的职工教育工作,编制和落实本辖区乡镇企业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乡镇企业的职工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参与职工教育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共青团、妇联和科协等组织,应当参与并协助做好职工教育工作。

第三章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义务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应当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制度,制定并实施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单位职工教育工作负主要责任,纳入其任期目标,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任职的原则,建立岗位培训制度。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经过考核取得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选送符合条件的职工参加高级技术业务培训和提高学历层次的教育。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职工教育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教学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和经费。

新建的大中型企业和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必须同时规划建设职工教育设施。

第四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职工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的需要,享有参加各种职工教育培训的权利,并履行服从本单位学习安排,按照要求完成学业,用其所学为本单位服务的义务。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有权优先参加职工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技术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时间为七至十二天,每三至五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的学习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企业领导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班组长,每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最低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

第二十条 经单位批准参加学习并完成学业的职工,其学习费用和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单位批准连续脱产学习半年或者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职工、以及被选派出国、出境学习的职工,应当与本单位签订书面合同。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职工个人要求调离或辞职,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合同约定,承担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岗位合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应当作为职工上岗、任职、聘用、晋级、晋升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对本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工作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五章 办学、教学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职工教育由政府统筹规划,采取行业和企业、事业单位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和利用广播、电视开展职工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

行业管理部门、乡镇企业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及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建立的职工学校和其他职工教育培训机构,主要承担本行业、本单位的职工教育任务。

不具备单独办学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由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力量集中办学,也可联合办学或以委托培训等方式,完成职工教育任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和捐资助办职工学校或其他职工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举办职工学校或其他职工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各类职工学校或其他职工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职工学校和其他职工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把开展职工教育作为主要任务,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职工学校和其他职工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性质,不得擅自改变。

职工学校和其他职工教育培训机构的校舍、场地,不得侵占、破坏。

第二十八条 职工学校和其他职工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按照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第二十九条 职工教育应当坚持培训与考核发证相分离的原则。职工学校和其他职工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考核发证。

第六章 教 师

第三十条 职工教育教师的配备,实行专职、兼职结合的原则。专职职工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配备。

第三十一条 职工教育教师应当热爱职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或具备与其担负的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水平。技能培训的教师,应当由具有实践经验和相应教学能力的中、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职工教育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职务相适应的学历要求、专业水平、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工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工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工教育发展的需要。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职工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进修和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专职职工教育教师每年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其教育培训时间三年内可以集中使用。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进修培训创造条件。

第三十三条 职工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鼓励职工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从事职工教育事业。

成建制的职工学校专职职工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待遇,与相应的普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待遇相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职工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在聘任、晋级、调资、奖励和福利待遇等方面,与本单位技术人员的待遇相同。专职职工教育教师按国家规定可以参加学校教师职称的评定或参加企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教育经费时,应当把职工教育经常性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当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列入管理费用。属于试制新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其他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在事业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以在包干结余的事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企业、事业单位承担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机构掌握使用,上年度结余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在工会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职工教育。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统筹用于职工教育事业。提取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将职工教育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或者不组织实施规划和计划的;

(二)不按规定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任职制度的;

(三)擅自改变职工学校和其他职工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性质的。

第三十九条 侵占职工教育的校舍、场地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破坏职工教育的校舍、场地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截留、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责令退回,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岗位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并销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职工学校和其他职工教育培训机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 职工学校和其他职工教育培训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培训机构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目标任务

(一)实施全员培训。开展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的新一轮农村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农村教师终身教育体系。以3年为一个周期,对全省农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进行一次全员培训,切实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保证教育质量。每个教师在一个培训周期内必须完成144学时的培训,其中全日制培训不少于60学时(两星期),校本培训84学时。校本培训学习通过观摩名师课堂实录、教学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在校内以业余时间完成。通过全日制培训,教师应掌握本学科教书育人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知识,通过校本培训,教师应在专业引领下,边学习边实践,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达到提高巩固要求。

(二)培养一批农村中小学学科骨干教师。在学历合格的中青年教师(男教师在45周岁及以下、女教师在40周岁及以下)中择优选拔1000名省级骨干教师和校长参加省级培训,造就一支农村中小学教学和管理领军队伍;选拔1万名市级骨干教师参加市级培训,形成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的中坚力量。骨干教师选拔办法另行制定。

二、工程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省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管理及督查评估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统一培养目标,学计划,材,统一质量标准要求,2005年起启动教师培训工程,每年完成三分之一培训任务,3年内完成所有农村中小学教师轮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全省统一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抓好落实工作。

(三)合理安排,分工负责。按照省、市、县三级合理分工原则,全面落实培训机构和培训任务。省级骨干教师和校长培训由省属高校承担;市级骨干教师培训由市教师培训机构完成;教师全员培训由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承担。对培训力量不足、质量难以保证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教育部门要以联合培养方式引入外地培训机构和教师,保证任务的落实,省、市教育部门要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四)统分结合,创新模式。为处理好工学矛盾,教师培训实行统分结合的模式。集中培训由教师培训机构统一组织,校本培训由教研部门指导、学校组织,以个人业余学习为主。教师培训要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积极开发多媒体教学软件,认真做好“名师风采”、“我们一起学”等四大板块的软件建设,为农村教师提供优质教育培训资源。

(五)勤俭办学,注重效益。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培训计划和任务,按业务费、公务费、资料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支出内容,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合理制订人员培训费用标准,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多渠道筹措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经费。各地财政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47号)精神,每年按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师资的培训。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对一类、二类地区,分别按50%、30%的比例给予补助,三类地区由各市、县(市、区)自行安排。

(二)科学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县级教育、财政部门为经费申请单位,要根据本区域农村教师数量、学科结构等实际,制定3年培训规划和分年度培训计划,于2005年5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教师人员增减变动较大、培训计划确需调整的县(市、区),应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省级专项资金实行先培训后结算的办法。每年年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年度教师培训计划下达省级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并于6月底前先按预算控制数下达50%的补助资金。每年10月底前,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告培训培养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省补资金结算申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实后,按省专项资金补助比例计算、下达年度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按《*省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浙财教字〔*〕126号)执行。

(四)教师培养培训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作它用。要建立专项资金财务公开制度,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

四、保证培训质量

(一)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列入教师培训计划的考试科目,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统考,部分重点课程由省组织统考。省负责各学科考试题库建设,统一考试标准。各地要加强考务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二)加强教师培训机构监管。省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各级、各地教师培训机构管理力度,对师资配备水平、考试合格率等情况每年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对培训质量不高、达不到要求的师资培训机构要限期整改。

(三)实行培训合格证书制度。全日制培训要严格纪律,校本培训要按规定完成作业和通过考核。省教育厅以组织抽查、抽考、评估等形式加强监管。凡是培训期内经考试(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培训成绩和结业证书载入教师档案,作为晋职、评优、评先和考核的必备条件。

(四)规范教师培训费用结算办法。参加培训的教师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先缴费,培训机构开具收费票据。培训结束后教师凭收据和结业证书向所在学校报销,学校或教育局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门结算。对参加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允许教师参加下一轮重修、补考。每位教师重修补考最多不超过2次。重修课程相关费用由教师自行负担。

五、稳定农村教师队伍

培训机构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成人教育培训服务国家标准制定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依据主要有国家法律、教育文献和培训理论以及实践经验。法律依据。教育法规方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些文件指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文献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成人的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健全继续教育激励机制,推进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务(职称)评聘、职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加强继续教育监管和评估。建立和完善国家教育基本标准。成人教育培训理论依据。终身教育理论、成人教育学理论、现代培训理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理论等。这些理论指出:终身教育是人的一生中所受到的各种教育培养的总和,终身教育包括教育体系的各个阶段、各个方面和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人力资源开发是开发劳动力潜能的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人力资源开发又指为提高员工工作绩效或成长可能性,雇主为员工提供的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人需要终身接受教育和主动学习。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成人的人力资源能够得到开发,从而产生经济效益和生活效益。实践依据。国家标准的制定,建立在成人教育培训实践基础上,是其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成人教育培训服务广泛实践的经验与问题的积淀,也成为国家标准制订过程的参考要素。

二、成人教育培训服务国家标准的主要内容

成人教育培训服务国家标准由《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通则》、《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能力评价》等组成。

(一)《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的主要内容

《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由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的基础术语、流程术语、质量和成效术语、管理和组织术语、工作者术语等五个部分构成。“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的基础术语”标准。《术语》对成人、成人教育培训、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教育培训提供方、教育培训顾客、教育培训相关方、继续教育、职业培训、非职业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岗位培训、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创业培训、成人学习者特性(成人学习能力、学习需求、学习动机、学习兴趣)、成人教育培训基本特性(工学结合整体性、针对性、灵活多样性、实效性)、成人教育培训原则、按需施教原则、参与性原则、学用一致原则等进行了定义。成人是达到法定成年标准的人。成人教育培训是培育成人道德价值、知识、技能和态度以满足要求的过程。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是为满足成人学习者需求所提供的成人教育培训活动。“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的流程术语”标准。术语对需求分析、工作分析、组织分析、学习者分析等进行了定义。术语对等成人教育培训设计和策划、培训条件、培训环境、培训成本、培训计划、培训目标、培训课程、课程开发、培训教材、培训实施、培训支持、培训前支持、培训中支持、培训后支持、培训技术、培训方式(现场式、远程式、行动式、自学式)、培训方法(讲授法、讨论法、演示法、案例分析法、角色扮演法、拓展训练)、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成效评估、评估类型(形成性评估、总结性评估)、评估主体(自我评估、组织评估、社会评估)、评估内容(反应评估、学习评估、行为评估、结果评估)、评估方法(试考核法、实习法、工作成就取代法、综合评价法)、评估指标、评估尺度等进行了定义。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流程是将成人教育培训服务转化为教育培训成效的过程,由确定需求、设计策划、提供服务、评价成效、持续地监控与改进等部分组成。“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的质量和成效术语”标准。术语对培训质量、培训有效性、培训效率、认知成果、技能成果、情感成果、绩效成果、社会资本积累等进行了定义。成人教育培训质量是是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满足成人学习者要求的程度。培训成效可以用认知成果、技能成果、情感成果、绩效成果、社会资本积累来衡量。“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的管理和组织术语”标准。术语对教育培训管理、项目管理、目标管理、过程管理、资源管理、教育培训组织、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组织资质等进行了定义。教育培训管理是教育培训组织对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所进行的指挥、控制、协调的活动。培训组织是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产品的组织。“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的工作者术语”标准。术语对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工作者角色、培训管理师、培训师、培训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工作者素质、职业道德、职业态度、职业认知、职业行为倾向、职业智能、工作者知识系列、工作者能力序列、工作者资质、职业资格证书等进行了定义。培训工作者是从事或组织成人教育培训的人。其中,培训管理师是从事培训市场分析、培训项目设计、行政管理、对培训实施过程予以支持、监控、评估的专业人员;培训师是从事培训课程和教材研发、以及成人教育培训教学实施的专业人员。

(二)《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通则》的主要内容

《通则》对成人教育培训组织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成人教育培训组织特征与设立、成人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和服务评价三个方面。“成人教育培训组织特征与设立”标准。成人教育培训组织一般具有以下特征: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或受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等委托招生的法人单位;实施非正规教育与培训;设立资金由举办者筹办;以培训项目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根据教育培训顾客提出的相关需求提供教育培训。成人教育培训组织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按有关规定提出申办报告,说明资产来源和管理方法及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制定学校章程。成人教育培训组织应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要求”标准。包括服务行为、培训教学、培训服务过程、组织内部管理等四个方面。

(1)服务行为。要诚信服务、制度规范、保障服务条件。

(2)培训教学。有教学计划、课程制定、师资管理、培训教学服务等规范。

(3)培训服务过程。有确定培训需求、设计和策划培训、广告宣传、招生收费、提供培训、评价培训结果、过程监控等规范。

(4)组织内部管理。有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场地、设施管理等规范。

“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评价”标准。①自我评价。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组织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价,并确保评价真实、有效。包括:确定评价目标和范围;选择采用的评价方式和方法;编制评价工作方案;部署本组织内部培训教师、管理工作者进行总结评价;收集分析培训顾客、委托方、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行业评价意见;本组织决策机构及举办者进行总结评价。②顾客评价。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应接受顾客评价,包括:培训服务每个过程实现与顾客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走访等形式对顾客关于培训服务的满意度进行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措施并应用于培训服务改进;正确对待和处理顾客投诉。③委托方评价。包括:从培训委托方获得有关培训方式、所用资源以及培训中所获得的知识与技能的反馈信息;在完成培训委托方培训后的规定期限内,对培训委托方获益情况(如工作业绩和生产率改进)进行调查并做出评价。④行政主管部门评价。应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审和专项督查。⑤社会中介机构评价。包括:服务实际情况与行政审批一致性检查;组织服务能力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评审;办学经费投入和管理;法人财务管理和使用;财务审计;规范使用校名和公开办学执照;公示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招生广告宣传和备案手续;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实施;《教学合同》履行情况;培训服务社会美誉度;社会投诉和查处结果等。⑥行业评价。包括:维护行业信誉;接受行业自律;满足行业标准;接受行业协会指导等。

(三)《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能力评价》的主要内容

《评价》规定了对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与专业资格要求,专业知识与能力要求,培训过程实施与管理能力,培训教学能力,培训质量管理能力及相应的评价内容。而“培训过程实施与管理能力”又包括培训需求分析能力、设计和策划培训能力和培训营销能力;培训教学能力又包括培训教学管理能力、培训教学实施能力和培训师资管理能力。“职业道德”标准。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应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教育培训顾客进行思想品德以及业务知识、能力的教育培训,尊重教育培训顾客,热爱教育培训工作。“专业资格”标准。从事成人教育培训工作的专职教师和管理工作者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等职业资格。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或相关职业资格考试。评价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职业资格的基本依据是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书。“专业知识与能力要求”标准。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知识序列由现代培训理论、成人学习心理、成人教育理论、成人教育培训管理、成人教育培训国家标准和政策法规基本知识等构成。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能力序列由培训需求分析能力、设计和策划培训能力、培训营销能力、培训教学能力、培训质量管理能力等构成。“培训需求分析能力”标准。掌握培训需求,了解顾客的背景,分析培训基础及具体培训需求,撰写分析报告。“设计和策划培训能力”标准。包括设计和策划培训项目、设计和策划培训课程、设计和策划培训教材等能力。“培训营销能力”标准。包括制定营销准则、制定培训营销方案、制定培训营销策略等能力。“培训教学管理能力”标准。制定培训教学目标,设计培训教学活动实施方案,进行培训教学活动过程的管理。“培训教学实施能力”标准。应具备提供合适的培训方式、方法的服务能力。应具备提出对场地与设备要求的能力。应具备对教学结构及教学进度进行设计、教案编写的基本能力。应具备开展其他备课活动的基本能力。应具备语言表达力、人际沟通力、教学计划执行力、满足教学需求不断更新知识的学习能力等能力。应具备有效使用各种现代化教学辅助工具。培训教师应具备控制教学现场的能力。“培训师资管理能力”标准。遴选教学工作者,设计授课评价方案,对授课情况进行考核,建立教师师资库。“培训质量管理能力”标准。包括顾客培训效果评价、培训项目质量评估、培训项目质量控制等能力。

三、成人教育培训服务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