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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

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

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范文第1篇

    总之,语文学时期的研究主要是为了解读古代文献,并不是去探索语言自身的规律,因此语文学时期的语言研究还没有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中国语言学研究史的分期有着数种分法,马悦然将中国语言学史分为六期;先秦时期;秦汉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隋唐宋时期;元明时期;清代到19世纪末。他将汉语史分为三期;古汉语、中古汉语(隋唐时期)、早期官话(13、14世纪)。马悦然认为汉语研究史和汉语史的发展阶段大体相同,可以看出,他的分期是采取语言研究史和语言史双重标准的。由于中国文字所具有的特性,中国没有诞生语法学。从先秦时期到秦汉时期的语言学研究主要是音韵学方面,并且取得了很大成果。先秦时期语言学并不是一门专门的学问,这时期关于语言学的争论主要是“名实”问题。随着中国传统语言学的发展,在秦汉时期形成了小学这门学问,马悦然称之为“语文学”。这时期的研究开始涉及方言词汇。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音韵学取得重要发展的时期,最重大的成果是反切的发明和韵书的编纂,音韵学在隋唐宋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切韵》是汉语语音史研究的重要文献,到了元明时期,关于音韵学方面的着作已经屡见不鲜,比如《中原音韵》、《洪武正韵》、《语助》等书,这一时期的陈弟在古音研究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清代是小学的辉煌时期,王力先生认为语言科学只能算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从先秦时期到清代,中国传统语言学发展了2000多年,创造出了音韵学、训诂学、文字学、方言学、修辞学等传统语言文字学得各个分科,语言学的各个领域都取得了辉煌成绩!20世纪的到来将为中国语言学的研究翻开新的一页!

    汉语语言学的近百年研究与发展

    上文我们主要讨论了20世纪之前中国语言学的历史及研究成果,紧接着我们将结合西方语言学理论和研究方法,描绘出近百年的中国语言学发展状况。西方语言学同中国语言学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古希腊逐渐演变而来的西方语言学严格上来说始于19世纪。在语言学史历程中,现代语言学时期是西方语言学发展最快、变化最大的一个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探索语言的结构、语言的运用、语言的社会功能和历史发展,以及其他一切与语言有关的问题。现代语言学的发展历程有以下几个时期:历史比较语言学始于19世纪末,通过纵向的历史比较研究,探索本族语及亲属语言之间的联系和它们的发展规律,从而打破了形而上学的固定不变的框架,成为了现代语言学的第一个里程碑。就在同时期20世纪的前夕,《马氏文通》的面世,让中国诞生了语法学,从而使中国在60年代结构主义时期对语法的认识有了质的进步!

    结构主义语言学是现代语言学的第二个时期,产生于20世纪初。结构主义主张每种语言都有一套独特的关系结构。语言中的个别单位不是孤立存在的,都是在跟其它的单位区别和对立中存在的。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是结构主义语言学派的创始人,他的《普通语言教程》是一部划时代的着作。这本书提出了着名的“语言是符号系统”这一观点。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结构主义就已经运用到汉语研究当中去了。最早引进西方先进语言学理论的《马氏文通》采用了前结构主义的方法。而后又有陈承泽的《国文法草创》,赵元任先生的《国语入门》,丁声树的《现代汉语语法讲话》,朱德熙先生的《现代汉语语法研究》,从这些事情可以看出,我们的前辈都在努力的借鉴西方先进方法来融入汉语研究,表明了中国语法学界正在不断的吸收着结构主义的先进观念和方法以促进中国汉语研究的发展,它从20世纪50年代已经开始对中国语言学界产生重大影响。

    在当代的汉语语法研究中,结构主义已经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研究方法,人们运用结构主义来构建现代汉语语法体系,分析汉语语法研究中不同层面的问题,帮助改善汉语教学方法。作为一名汉语语法研究者,要充分理解结构主义并且把它运用到汉语研究当中。

    结构主义已经是研究汉语必不可少的工具。在大多数研究领域中,要了解前人的研究成果,也少不了对结构主义的学习和掌握。结构主义可以说是在中国最根深蒂固的一种运用西方理论来解决中国汉语研究问题的方法了。

    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语法,起初引进中国时反响非常强烈,也掀起了一股乔姆斯基热。但是经过这几十年,生成语法并没能够取代结构主义语法,而且从汉语语法研究的实践来看,采用生成语法研究汉语更适于中国汉语的特点。我们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生成语法采用演绎式的研究方法,根据阐明理论的需要来选择例证,很少涉及汉语中存在的大量特殊的语言现象和语法问题;而结构主义采用系统归纳式的研究方法,从个别到一般,更适于从微观上解决各种问题。因此,结构主义是从微观进入宏观,在汉语研究的主要方面逐层构建起结构系统,而且在每一个层面都用实证的方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这一点是转换生成语法至今还无法做到的。

    目前在国内影响较大的系统功能语言理论和认知语言学,从语言观和方法论上可以说对结构主义有了突破性的超越,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但这两种理论要想像结构主义那样,在实证的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体系,取得语言学者们的普遍认同,还须要一段时日。由此可以看出,以索绪尔为代表的结构主义一直对中国语言学的研究产生着重大的作用。

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后结构主义 话语分析 解释学 情报学 信息检索 用户研究

中图分类号: G35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1)06-0010-07

The Theory Trend of Contemporary Information Science:Post-Structuralism

Wang Zhijin Xie Lina Han Zhengbiao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Resource Management,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seeking to provide some valuable insights for improving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information scie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st-structuralism. We reviewed how these theories related with post-structuralism theory (correspondence theory of truth, discourse analysis, hermeneutics) understand information. And we analyzed how the post-structuralism is reflected in the two major areas of information science (information retrieval and user research), we take the discourse analysis and hermeneutics as information science research methods. Finally, we pointed some possible impacts on information science which the post-structuralism may produce.

Key words: post-structuralism; discourse analysis; hermeneutics; information science; information retrieval; user research

CLC number: G350 Document code: A Article ID: 1003-6938(2011)06-0010-07

1 引言

爱因斯坦说:“哲学可以被认为是全部科学之母。”[1]它是人类一种崇高的精神财富,是一切个体科学的概况和总结,它对其他学科的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也都离不开一定的哲学理论做支撑。情报学的发展也不例外。然而,在情报学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过程中,却对自身理论的哲学基础存在较大的困惑,长期以来,没有形成一个适用于本学科的明确的哲学基础和详实的理论体系。哲学基础不仅是情报学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指导情报学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从情报学的发展历史来看,正是基于这样的研究需求,国内外情报学界的研究者一直在不断地探索适合情报学发展的哲学基础。自布鲁克斯将波普尔“三个世界”的哲学思想引入情报学理论研究以来,陆续出现了许多其他的情报学哲学基础。尽管当前对情报学的哲学基础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但这种“百家争鸣”的局面也引起了众多的情报学家对情报学哲学基础研究的重视,并形成了许多从不同角度、不同深度对情报学理论基础的研究。我们的项目团队在前期工作中也分别探讨了许多哲学基础对情报学理论的解释和指导,如本体论和认识论、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解释学、现象学、科学哲学、经验主义、理性主义与实证主义等。本文从后结构主义的视角出发,通过回顾后结构主义研究的一些问题,说明在情报学理论研究中的后结构主义视角是如何与对信息的研究相交叉,又是如何理解信息的,并进一步指出后结构主义思潮为情报学理论研究所带来的启示和指导意义。

2 后结构主义

2.1 后结构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后结构主义哲学思潮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2]它与结构主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都是20世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不容忽视的两种重要的文化思潮。后结构主义是在对结构主义的批判继承中不断发展起来的,它对结构主义中所提及的一些基本命题继续进行推导,对符号、知识、主体性等范畴作了新的阐释,对整个西方传统的思想提出了质疑,从而成为后现代主义的基础理论部分。[3]随着全球化的迅速扩张和蔓延,整个社会走向了“后”理论时代,“后”(post-)这一极具前沿色彩的前缀,附在一些概念的前面,对人们的思想方式、思维方式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后现代”一词无疑是“后理论时代”中最具有代表性和涵盖性的一个概念,它代表了当今时代的总体特征,同时也代表了“后理论时代”文化范式、思想范式和理论范式的总体特征。[4]后结构主义思潮作为一种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后现代主义的主要方法论,是后现代主义的一种理论释义,为后现代主义其他理论流派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也是西方从现代主义走向后现代主义的理论转折点。

后结构主义源于结构主义,既继承了结构主义的一些基本观点,同时又是在一定程度上对结构主义的批判和反动。因而,要了解后结构主义的基本观点,首先必须明确结构主义的基本观点。结构主义是20世纪下半叶最常用来分析语言、文化与社会的研究方法之一,但结构主义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哲学流派,而是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目的将原来主要在语言学中运用的结构主义方法推广到其他研究领域的一种庞杂的思潮,其中心课题就是从混杂的现象背后找出秩序或结构。结构主义的产生与现代自然科学对事物深层结构的研究、特别是系统和模型方法的运用相关。[5]简言之,结构主义就是把结构主义的语言学模式变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哲学思维模式。广义地讲,结构主义企图探索一个文化意义是透过什么样的相互关系(也就是结构)被表达出来的。根据结构理论,一个文化意义的产生与再造是透过作为表意系统的各种实践、现象与活动表现出来的。结构主义的方法一般具有两个基本特征:首先是对整体性的强调。结构主义认为,整体对于部分来说具有逻辑上优先的重要性。因为任何事物都是一个复杂的统一整体,其中任何一个组成部分的性质都不可能孤立地被理解,而只能把它放在一个整体的关系网络中,即将其与其他部分联系起来才能被理解。其次,强调共时性。它们大都否定结构的历史性,认为结构超越时间性。因为人的认识并不是要揭示所研究的现象和事物的具体的变化和发展过程,而是从这种过程中揭示隐藏于事物和现象之后的本质的结构,而它们的本质是永恒的、非时间性的。

结构主义理论在其自身发展的过程中繁衍出一些批判学家,他们企图超越结构主义内在的局限性,在自由思想传统的影响下对结构主义理论进行批判,试图拆解结构主义,于是,后结构主义应运而生。

2.2 后结构主义的基本观点

后结构主义直接源于结构主义理论,是随着结构主义觉醒之后出现的一种哲学思维,它以结构主义为出发点,同时又超越了结构主义,它否定结构的存在,对结构进行解构。一般来讲,所谓后结构主义,就是以福柯的话语权力体系和知识系谱学、德里达的解构理论、拉康的后精神分析学以及形形的各种变体构成的知识和思想体系为代表。后结构主义理论思潮的共同点在于“怀疑、反动、否定”结构主义,并从本质上分解结构主义的根基,并进一步对结构主义进行拆除,以消解任何以“启蒙”的知识和真理观念为前提的理论。[6]

后结构主义与结构主义之间存在着延续性,它没有停留在结构主义的基本前提上,而恰恰是对结构主义进行拆除,抛弃结构主义的简化主义方法论。后结构主义与结构主义之间的分野,就如同后现代主义与现代主义,尽管很难从时间上做出确切的划定,但其区别于结构主义的鲜明标志是:消解形而上学传统。后结构主义反对传统结构主义把研究的重点放在对客观性和理性问题上,企图恢复非理性倾向,追求从逻辑出发而得出非逻辑的结果,揭示语言的规律。总之,后结构主义反对真理的绝对性,结构的稳定性,能指和所指的统一性,提倡非中心化和阅读多元化,削弱主体地位,表现了强烈的反理性主义倾向。[7]

3 后结构主义对信息的理解

情报学是研究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检索、传递和使用的一门学科,因而信息是情报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之一,但在情报学领域,对信息的认识并没有达成普遍共识,存在着许多从不同视角出发对信息的研究和解释。后结构主义作为“后理论时代”的一种重要的哲学思维方式,从这一视角出发来解释信息,对于情报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值得指出的是,在结构主义向后结构主义的转向中,真理符合论、解释学和话语分析都是其重要的研究领域,因而本节主要从这三个相关理论出发,探讨后结构主义对信息的理解。

3.1 从真理符合论的角度解释信息

所谓真理,主要是指关于某一问题的正确而系统的理论,[8]所谓真理符合论,是指人的认识与客观对象所指的信息之间的符合关系,[9]真理符合论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理论,而是一系列的理论思想,它们的共同观点就是认为如果人的认识符合对象信息,那么这个认识为真,否则为假。也就是说,真理是以一种存在关系,即符合关系为前提的,主要是指人们所认识的对象与对象实际所指的信息相一致。

真理符合论确实抓住了认识与其对象的符合关系这一真理问题的关键所在,更加突出了真理问题的认识论意义。从真理符合论的角度来看,人的认识所表达的信息正确与否,关键在于它与客观对象本身所指的信息是否一致。人的认识对象本身所包含的信息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社会语境和环境背景下,同一对象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人的认识也应该根据具体的社会语境和环境背景加以调整,使其能真正符合客观对象所要表达的含义。真理信息就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认识关系,这种信息的正确性仅仅在于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与客体实在的符合关系。与我们之前所做的研究相对应,即从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角度解释信息,真理信息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信息,它更强调真理信息的认识论意义,它强调主体在认识客观对象时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强调主体对客体的认识要随着语境和环境的变化而改变。从后结构主义的视角出发,它认为真理也不是绝对存在的,即反对真理的绝对性。因而,我们对于真理信息的认识也应该随着时间和空间的改变而改变。

3.2 从解释学的角度解释信息

解释学与后结构主义观点的相似并非只是偶然,它在结构主义走向后结构主义的转向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后结构主义理论也产生了重要影响。解释学是一门关于理解和解释的学科,其核心是寻求如何回答对于一个给定文本的有效解释。解释学在历史性的理解中消解了确定性的客观意义,强调解释性的循环对于真理的作用,否定真理的绝对性。在情报学研究中,所有的客观对象都可以看作是一个文本,对文本信息的理解就需要循环性的解释,除了对文本信息的解释以外,在情报学研究中处处都有需要解释和说明的问题。情报学研究离不开语言的表达,而语言又具有本义、引申义、隐义和喻义等多义性,因而必然离不开理解和解释的作用,[10]而解释学的研究重点就是要传播对信息和知识的理解和解释,[11]所以解释学在情报学研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情报学对信息的研究,除了关注语法信息之外,更加强调信息的语义内容和语用特点。从解释学的角度出发,只有对信息的语义内容进行充分的解释,才能使信息被更好地理解和利用,并发挥语用信息的作用。语义信息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信息,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思维活动的一种结果,是人类主观世界对客观世界的印象、抽象和概括。[12]因而要想发挥语义信息的价值,实现语用信息的目的,情报学研究者就必须对信息的语义内容进行解释,使用户可理解。同时信息作为情报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和研究单元之一,它具有一定的非表达特质,通过对信息的语义内容和语用特点的分析,就可以将信息转化为情报或知识。可见,解释学与情报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映射关系,尤其是解释学中对文本意义的研究为情报学对信息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见图1)。[13]它需要通过解释者与用户在特定的情境和历史条件下通过“理解”和“视域融合”来实现“意义的生成”,信息也只有通过一定的解释才能转化为情报和知识,只有通过循环的解释和理解才能使信息用户、知识用户和情报用户理解信息、知识和情报。

3.3 从话语分析的角度解释信息

话语是特定的社会语境中人与人之间从事沟通的具体言语行为,以及特定的说话人与受话人之间在特定的社会语境中通过文本而展开沟通的言语活动,它可以是一段对话,也可以是文字、文本、文章等。由于话语在人类事务和活动中充当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话语分析有助于回答与社会中的人类有关的任何问题,所以话语分析的运用潜能几乎是数之不尽的。尤其是对于人类信息行为的研究,要真正深入研究信息及其相关行为也必然离不开话语分析方法的指导。话语分析是在20世纪后半叶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它的产生深受结构主义的影响,随后的发展又与后结构主义相辅相成。有的学者从结构的角度出发,认为话语分析就是研究句子和分句以上层次的语言构造,它也研究在社会环境中使用的语言,特别是说话者之间的互动和对话。[14]也有学者从功能的角度出发,认为话语分析必须是对使用中的语言的分析,它不能只限于描写语言的形式,还必须考虑语言的目的和功能。[15]

最初的话语分析主要是对语法信息进行研究,是对信息的语法结构的研究,如话语的结构模式和构成规则、话语类型和话语的语体变异、话语交际中的语义特点、话语生成和接收过程中表现出的语用特点等。[16]同时它将对语法结构的描写应用到更高层次,考察在实际交际活动中所使用的连贯的话语结构。随着现代性向后现代的转变,以及我们进入“后理论时代”,话语分析也开始了向“后”时代的转变,话语的概念也发展为一个能够适用极其宽阔范畴的概念,呈现出“多向度的”、“多功能的”、“历史的”以及“批判”的多重特征。[17]话语分析也开始研究信息的语义方面和语用方面的问题,在语义信息研究方面,它解释一连串句子是如何把分散的信息组织起来表达意义的,阐明说话者如何表达他们的意图,听话者又是怎样理解他们所听到的信息的,强调了人类在使用符号方面的认知能力。在语用学领域,话语分析解释了人们如何使用话语完成某种行为,描写了理解话语时所依据的基本解释规则,[18]更加强调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对信息的使用和理解。

4 后结构主义对情报学的启示

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思维方法,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结构主义理论对于结构本身的强调,也为情报学中许多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指导思想,但后结构主义在继承结构主义基本思想的基础上,超越和突破了单纯的结构限制,更加强调从认识论的角度对所谓的结构进行充分的解释,从而使信息能够被真正地理解。因而,后结构主义思想作为“后”理论时代一种重要思潮,在情报学领域也应当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4.1 信息检索中的后结构主义

情报学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研究如何有效地运用信息、知识和情报,[19]因而信息检索是情报学研究最主要的领域之一,主要研究对信息的处理和提取。信息检索主要是研究如何将信息组织和存储起来,并根据用户的需要,从信息集合中找出用户所需要的信息的过程,实现这一过程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必须要了解用户的信息需求;其次,要了解相关的检索方法;最后就是要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在信息检索的发展过程中,系统导向和用户导向是两大主要的对立而又长期共存的主导思想。系统导向的信息检索往往忽略用户的重要性,而只关注信息检索的结构性问题,注重检索系统的设计,对于大部分检索需求都遵循一定的检索设计流程而进行。用户导向的信息检索则强调用户的特殊性,针对特定用户的特定信息需求,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检索服务,它没有强调检索系统和检索流程的结构性问题。这两种主流的信息检索模式在信息检索研究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没有很好地将用户与系统真正结合起来,而认知信息检索正努力寻求二者之间的融合。

认知信息检索是从认知观的视角出发来研究信息参与者(包括信息生产者、信息处理者、信息检索者及信息使用者)的认知结构、信息行为及人机交互、情境、多元表示等。所谓认知观主要是指将人看作是具有感知世界和认识世界能力的个体,人的认知行为主要是指人从外部环境中获取信息,对信息进行加工,从而调整自己的行为来适应环境的过程。[20]后结构主义同样强调人的认识能力的发挥,认知观与后结构主义思潮的交叉融合同时指导着认知信息检索的发展。

在系统导向的信息检索中,用户需求被当作是一个常量,它的核心要素是文本特征的表示,检索对象的结构设计以及检索方法的模式研究等,它将检索过程中涉及到的因素全都结构化了,从而方便了人们的信息检索行为,但却没能很好地解决用户需求及其相关性问题。在用户导向的信息检索中,用户需求被当作是一种变量,过分关注用户需求的特殊性,从而忽略了系统设计,使信息检索程序变得复杂,不便于人们信息检索行为的开展。认知信息检索不仅关注用户的认知行为和影响因素,也同样关注检索模型。后结构主义的思想就是,既要关注研究对象的结构特点,同时又不能受限于这一结构,它要求在具体的情境和环境中超越结构的束缚。从这样的视角出发,对于认知信息检索而言,既要关注检索系统和检索模型的设计,同时又必须充分考虑用户的特定需求,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采取独特的检索方法。这个过程就需要检索人员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认知能力,从逻辑的角度出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解释,进而得出正确的认识,以更好服务于信息用户。

4.2 用户研究中的后结构主义

Capurro 和 Hjorland指出,情报学研究的两大主旋律就是信息检索和用户研究,[21]从后结构主义的视角出发,信息检索中的“信息”被看作是文本,与此相对应,用户研究中的“用户”也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存在于社会认知背景中的文本。所谓用户研究,就是对用户进行解构,深刻剖析用户的需求和用户的认知背景、解释用户的心理与行为及其满意度,等等。

在信息用户需求研究方面,主要集中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两个方面,其中,理论研究主要包括对不同用户的信息需求特点、信息需求规律,信息用户的心理状况和用户需求的满意度进行解构分析,对于不同的用户群体、不同的用户在表达信息需求时所选择的话语表达方式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从而总结归纳出一定的规律性和特质性。与此同时,后结构主义理论又否定结构的稳定性,只能总结出一般规律性的认识,在遇到不同问题时,也要保证能够跳出结构的束缚,研究特定问题的特殊性。在实践探索研究中,主要是对不同环境下或不同群体的用户需求进行解释,包括网络环境下用户信息需求研究、新环境下用户信息需求研究、高校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的用户信息需求研究等。只有通过对不同用户群体需求的解构分析,才能发现不同用户群体信息需求的同质性和异质性,从而改善和提高我们满足用户信息需求的能力。

在对信息用户的心理与行为研究方面,主要是对信息用户在信息的需求、获取、检索、吸收和利用的过程中所持有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的研究。在当前后现代主义的大理论背景下,结合后结构主义的解构分析方法,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对信息用户的价值心理、求便心理、求全心理、求新心理的研究,对网络信息服务中用户的自主性、用户的认知心理、需求心理和防御心理的研究等等。[22]在这些研究中,必然也存在着一定结构性的知识,但这种结构性是多层次、多方位的,将随着人们认识范围的扩大和事物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新的结构。因此,在研究过程中,不能受限于任何形式结构的约束,而是要对用户的心理和行为进行全面地解读,在不同的情境中,已有的知识结构大多都是需要被重新建构的。

在对用户满意度的研究方面,主要是对用户对于他们所接触到的产品和服务满意度的研究。用户满意度是用户的一种内心感受和主观评价,是他的期望与实际感受之间差异程度的反映,对用户满意度进行研究有助于帮助改善产品和服务提供部门的工作,改善用户需求的表达,从而提高用户满意度。用户的这种感受和评价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表现出来,分析人员通过对这些文本和话语的解释,从中提炼出影响用户满意度的因素,探讨用户满意度的综合测评方法,从而为信息服务的发展指明方向。从后结构主义的视角出发,用户满意度也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文本,对用户满意度的研究就是对文本的解释,它强调从多重观点的角度来建构文本的意义,也就是说,指引我们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用户感受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出真正有价值的结论。

4.3 话语分析作为情报学的研究方法

如上所述,在情报学研究中,信息是主要的研究对象之一,因而信息研究也是情报学研究的主要领域。在信息研究中,信息可以看作是一种通过文本、话语等多种形式表达出来的信息内容,而话语分析就是研究信息的一种重要方法,一般表现为一种结构性的或科学的方法类型。在信息研究中,话语分析通常表现为一系列的约定,包括一系列历史事件和能够识别出结构的文献,通过话语分析能够识别出为我所用的信息内容,或者是结构性的或者是无层次的集合信息。在情报学术语使用的过程中,话语分析也被应用于不同的方向。在情报学研究中,由于话语被看作是社会认知能力和结构构建的物质基础,因而话语分析也是情报学的重要研究方法之一。

作为情报学中的一种研究方法,话语分析恰当地指出了信息行为中话语使用的授权范围和具体的应用领域,这里的话语不仅包括信息,同时还包括使用信息的用户和用户的权力。在情报学研究中,作为“行动中的话语”意味着并不是简单地参与谈话分析,也要参与文本分析。这意味着,信息用户和信息人员对语言和文字的主观主义的构建,以及对于语言使用机制的构建。信息研究中的话语是通过对一些基本概念的构建表现出来的,如“信息”、“用户”、“利用”等的概念。这些术语是话语和机制共同作用的产物,它体现的不仅仅是一种信息研究,同时也是对它所处的环境和情境本身的研究。正是由于这种构建特征的元素,使得基于单词、短语、句子、片段和一定的体制形式的话语组合成为可能,使得其他研究人员和用户可以通过多种多样的话语组合实现话语再造的一致性。情报学发展至今已经呈现出跨学科性和多学科性,这些性质也是以一定的话语形式和表达方式表达的。在当代情报学研究中,欲想真正掌握情报学研究的本质特征,必然离不开话语分析方法的指导。许多学者尝试突破情报学研究的传统方法和范围,在大的话语组合范围内来解释和研究信息。在以往的情报学研究中,往往过分强调对信息的定量研究,而常常忽略信息研究的批判性和文化性的分析形式,从而导致对定性分析重视不足。信息研究必须超越定量研究的局限性,通过不同方式的话语组合,充分解释信息的真正含义,而且必须将信息置于真实的社会环境中,才能有力地解释这个现象的内部矛盾,使外界能够完全认识这个客观对象。

信息研究中的话语分析强调话语和主题的重要性,同时又强调必须根据需要,结合特定的历史情境和社会环境对其进行具体的分析。在信息研究中,话语分析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用来发现话语结构或实证基础的方法或理论,它同时也是对信息产品的检验,对语言和事件之间关系进行分析和验证,从而找出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的话语组合方式,通过不同的组合扩展自身的含义,研究话语是如何分裂和转变的。我们不仅可以从文本、机构单位、社会实践和物理形式中发现话语结构,而且也可以从人的认知结构中发现可能的话语结构。从表面上看,这些话语都有再造的含义和结构,它们可以通过形成一定的规范、顺序和层次结构来重新导向它们的含义和意义。这种分析方法在情报学研究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4 解释学作为情报学的研究方法

解释学主要是对所理解问题根基的研究,也是对语言的通用性以及这种通用性如何规范结构、形成行动的研究。它作为情报学的一种研究方法,也引起了众多国内外学者的普遍关注。国外学者较早地将解释学方法引入情报学研究中,主要包括在信息系统设计中采用以人为主体的解释学方法;[23]从解释学的视角出发,探讨情报学的理论基础;[24][25]将解释学视为连接现代情报学和后现代情报学的理论桥梁,[26]等等。国内学者从解释学的视角出发对情报学进行研究比国外学者晚了将近10年,但在随后的发展中也进行了不断地探索研究。主要包括将解释学方法作为情报学研究的一种典范;[27]从解释的对象、循环、情境和方法四个方面探讨了解释学对情报学的影响和启示;[28]利用解释学的观点和方法对情报研究中的文本特征进行分析;[29]将解释学作为情报学研究的元理论;[30]将解释学作为情报学研究的方法论,对情报学学科体系的解释学研究路线进行分析。[31]

由此可见,从解释学的角度出发,对情报学中的信息研究进行分析总结,可以看出,当前解释学方法已经应用到情报学研究中的各个具体领域。尤其是在信息分类与标引中,必然离不开对文献含义和作者意图的解释,只有在深入理解和充分解释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后续的标引工作。在标引过程中,也涉及到对文献关键词和词表词组含义的把握。同时在分类标引过程中,信息人员的个人知识也很重要。不同的知识背景可能对文献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差异,从而导致分类和标引结果的不同(解释学在信息分类与标引中的运用见图2)。[32]

解释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主要就是要表达、解释所研究的问题,是一种理解和解释的方法。在对文本进行分类的过程中,离不开对文本的理解和解释,通过解释文本的内容含义,用来指导实际分类工作的进行。解释学的本质不仅仅在于理解和解释,更强调通过理解和解释来指导实践工作。同样地,在对分类后的文本进行匹配与标引的时候,也离不开解释学的方法论。随着解释学方法的哲学转向与多元论的转向,使得对于同一文本的理解包含不同意义的多元论观点,这就指导我们在进行匹配和标引时,不仅要对文本本身进行理解和解释,还必须结合当前的具体情境和社会环境,将文本的含义置于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中加以考虑。

同样,在信息搜寻与检索过程中分析用户的信息需求时也离不开解释学方法的指导。从解释学的角度出发,可以把信息搜寻和检索过程看作是探究为满足用户信息检索需求而找到相关信息的过程。这个过程基本上就是一个解释的过程:检索者根据对用户检索需求的理解和对检索结果的预期,输入检索式,系统在完成对检索式的理解之后,到数据库中查找相关的匹配信息,并且返回相关信息。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面对海量的信息和数据,如何进行高效、准确的信息检索已经成为人们必须解决的问题,而语义信息检索可以有效地解决网络环境下的信息过载问题,但语义信息检索必须依赖于显性化标注的信息资源或完整、正确的自然语言理解系统。这就要求检索人员对于信息的语义内容的理解,并通过适当的方式表达出来,使系统也能够理解。由于信息检索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因而只有深入理解用户需求,正确表达用户的兴趣,才能改进信息检索策略,优化检索结果,使检索能够更符合用户的需要。[33]

可见,无论是在情报学基础理论研究中,还是在情报学具体实践领域的研究中,解释学作为一种方法论都发挥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5 结语

本文主要回顾了一些与后结构主义研究相关的理论,如真理符合论、话语分析和解释学等。重点研究它们是如何理解信息以及如何与信息研究相交叉的,进而研究了后结构主义在情报学的信息检索和用户研究两大研究领域中是如何体现的,并将话语分析和解释学作为情报学的研究方法进行了讨论。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后结构主义理论思潮对情报学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可能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首先,后结构主义对形而上学的经典主题提出了质疑,将信息研究中的“用户”置于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理论背景下,从而使其成为独立的、特殊的个体,它是具有多样性和非凡性的,主要是体现在一系列表达用户需求的事件中。同时,后结构主义的方法还强调对结构的解构,因而在对信息用户进行研究时,也不能忽略它们所处的社会背景和历史背景。

第二,后结构主义强调信息研究理论与实践的语言中心性。[34]在信息研究中,语言的中心性体现在一些实体中,如词汇表,也体现在一些大的话语组合的范围内,如非语言符号的影响等。后结构主义对结构主义语言学的身份、价值等问题都进行了扩展,后结构主义通过强调语言和一般意义上的符号标记,从而加深了对信息研究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关注。

第三,信息作为情报学中主要的研究对象之一,话语分析的方法为解决信息问题的本质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从话语分析的角度出发,可以将情报学中的“信息”看作是一个模糊的、神秘的话语概念,通过对话语的描述和分析,使信息在情报学理论与实践中能够被真正理解。而在对话语分析的研究中,必然也离不开解释学方法论对信息的解释。其实,情报学研究就是对情报现象中包含的各种信息的本质、内在联系、发展规律以及情报工作实践的社会功能、社会实践等方面认识成果的系统化和理论化,也就是对情报现象和信息本质进行理解和解释的过程。[35]

总之,从后结构主义的视角出发,情报学研究不应该被限制在一个固定的框架和僵硬的思维方式中,而应该成为一种能够对知识和信息的一般问题进行研究的领域,这就需要情报学研究突破原有结构的限制,对结构进行解构,适应后理论时展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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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范文第3篇

 

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中国的法学学者紧跟着时代的步伐、倾听着时代的呼声、回应着时代的要求,不断地在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思想及其中国化的最新思想成果并将其运用于中国的法学学术研究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之中,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深入展开,不仅推动了在执政党的核心政策层面而且在国家政策层面、在国家和社会治理架构上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了我国的治国方略,而且也在思想和理论层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给予了多方面的理论概括和总结,从而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践和相应的思想和理论,不仅具有特殊的地域性而且也成为一个令全世界都感兴趣的课题。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意义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的探索及其实践已经结出了丰硕的法制与社会发展成果,中国法学学者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治实践的思想阐释和理论研究也已经具有了相当的成熟程度。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特别地给全国的理论工作者提出了依据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而在理论上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任务,这也是中国对于世界的思想和理论贡献。从法学来看,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和已有的法学理论研宄成果,全面总结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已经成为了当代中国法学学者的重大历史使命。在这样的历史和现实背景下,本课题的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首先,有助于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在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从具体内容来看,显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由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社会、军事、科教、外交等各个领域的一系列重大思想理论所构成的。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毫无疑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结、归纳、提炼、深化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践所依凭和展现的法律思想与法学理论成就并将其体系化,将有助于推进和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

 

其次,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理论体系的形成是学术研究走向繁荣与成熟的基本标志。如何把当代中国众多的法学研究成果和法律实践智慧整合升华为一个有着内在逻辑结构的法学理论体系,是中国法学界必须完成的重大学术任务。通过从理论上系统地总结、梳理、升华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和我国的法治思想与方针政策、人民群众的制度创新实践和法学界的理论研究成果,能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做出必要的理论论证与学术准备。

 

再次,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进程。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将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攻坚阶段,也是我们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将面临更为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必然面对更为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因而需要更加切实有效的理论来引领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所包括的诸多法律思想和理论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富的思想理论资源。通过系统地梳理我国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过程中所提出的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法治理念,并在合理地借鉴包括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内的国外法学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尝试性地总结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所包含的各项重大理论,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提供更多富有时代价值和操作意义的思想理论资源。

 

最后,有助于向世界展示中国法学研究的理论成就。在上个世纪80至90年代,中国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包括前苏联的法学研究成果在内的国外先进的法学理论成果和研究方法的吸收和借鉴,民族的特色则显得不够,对世界法学的贡献也极为有限。针对这个问题,中国法学界自进入新世纪以来不断加强对传统法律文化资源的理论开掘,加强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将承续这一理论努力,致力于总结出一批真正富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法学理论成果,努力向世界展示中国法学的理论贡献,提升中国法学在国际学术舞台上的话语权。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基础资源

 

从现有成果来看,国内法学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等的研究。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上,中国法学界在法的本质、法与经济、法与阶级、法与国家、法的作用、法与权利义务等问题上,出版了一批高质量的学术成果, 形成了众多的理论共识。这部分研究成果,一方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论原则,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及其对法学的理论指导进行了全面的概括,另一方面也吸收了国外尤其是西方法学家在有关法律的技术性原理方面的优秀成果,从而打破了法学理论上的僵化和机械论,使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重新焕发出了生机与活力,这是我国学者重构中国法学理论的自觉尝试和努力。

 

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上,中国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思想的研究。研究的内容既包括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律思想的总体性研究,也包括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某方面法律思想的研究,例如,对马克思的法本质的思想、法律发展思想、人权思想、立法思想、司法独立思想、国际法思想、法经济学思想、法社会学思想的研究,对列宁的法律革命思想、党与法关系思想、法律监督思想、司法思想的研究。?第二部分,对毛泽东、董必武、邓小平、彭真、江泽民、胡锦涛等人的法律思想以法制与社会发展及民主、法治和宪政思想的研究。

 

①第三部分,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学或者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及其理论的研究。主要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等。这些研究成果基本上梳理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历史脉络,特别是详细阐释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理论成就及其基本样态。

 

①第一,对于新中国建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宪政建设实践的历史回顾与反思。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相当丰富,既体现为大量的学术论文,又体现为众多的专题着作;既包括法学理论界的学者的成果,又包括法律史学界的学者的成果以及部门法学界学者的成果。这些成果立足于历史的真实,在相应的制度层面的描述基础上,对支撑这样的制度及其实践运作的思想、观念、意识和理论进行了总结,并认真研判了这些思想、观念、意识和理论本身及其在当时这种总结性研究从重大理论争论的梳理、标志性学术成果的遴选、重要理论创新的概括等方面入手,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中国法学界所取得的丰硕的理论成就进行了高度浓缩的理论归纳、概括和提炼,从而为我们系统地梳理出中国法学研究的重大理论成果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做了很好的前期研究工作。

 

②第二,对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现实理论以及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应该说,这部分研究是目前法学理论界科学研究的主体部分,是对法治建设现实问题的理论回答,也是对中国法学本身的发展的自觉思考。比如,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研宄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自中共中央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命题后,中国法学界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实践基础、本质属性、基本内容、落实措施、重大意义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剖析,形成了一批高水平的理论研究成果。当然,中国法学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相关主题的探讨和研究,并不是上述几点就能够比较全面地概括出来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中国法学界在上述这些方面对相关主题的理论研究成果仅仅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提供了一些理论前提和铺垫,是我们深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所必不可少的极其重要的思想与理论素材,但这些成果而并不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专门化、系统化的研究。我们有必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进一步学术梳理、理论整合和思想提升,努力清晰地回答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等重大理论问题,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做出理论贡献。

 

而且,自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之后,国外关于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主要限于少数几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和西方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虽然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者试图运用马克思的理论观点和分析方法深入批判和解构当代资本主义的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并且提出了若干具有启发意义或借鉴意义的法律思想、学说和理论,但总体上来说他们的思想本身仍属于资本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范畴,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当然,也有一些西方学者对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非常有兴趣,对中国独特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道路及其实践非常有兴趣,因而也开始了对其进行理论探索和理论总结。②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大的政治报告给全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提出了全面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践经验、科学地总结和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其体系的历史重任。中国的法学学者在这样的历史与现时代的国际国内背景下,理当承担起总结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时代任务。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基本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最为重要和最为根本性的任务就是要总结、归纳、概括、提炼出与历史和现实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内在思想主旨和理论内涵的逻辑真正一致的,确实属于‘‘中国”的“独特”的法学理论“模型”。既然是一种属于中国的独特的法学理论模型,就不能是个别的、单独的、碎片化的那些属于中国、也比较独特的法学理论的侧面与碎片,而是一个全面的、成型的整体,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宏观大模样。显然,这就必须、也必然地同时要思考并展现出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是如何在分析总结出来该理论体系的各个个别化的片段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这些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片段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的发掘和整理,建立起它们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从而形成一个理论体系整体。换一句话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目的就是要从理论上清晰地解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各种基本理论问题,特别是要重点回答‘‘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和“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这两个核心问题。

 

回答这样两个问题,就是要把零碎的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那些成分与片段,按照完整的理论所应该具有的内在逻辑顺序及其结构加以组合,从而建构起体现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有机结合、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渊源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时代成果与现时的时代精神内涵的彼此关联、也体现出尊重和吸收人类基本价值共识和文明成就与中国独特法律文化传统水乳交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与宏观样式。

 

因此,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很有必要首先着眼于从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思想与理论成果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及其中国化的思想理论成果,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的思想养成和理论支撑的角度,历史地、纵向地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思想传承与方法论原则;其次有必要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文化传统对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精神影响角度,发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中国文化(文明)”元素或者说“本土资源”,从而构成其‘‘中国特色”之基本内涵之一;再次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经验中总结、归纳、概括和挖掘其所蕴涵和依凭的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和法律理论,以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时代内涵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特殊质素;最后还要从现代民主、法治和宪政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基本价值共识入手,从包括各个部门法学在内的整体法学角度,全面总结、归纳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

 

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就不能不从如下方面展开:第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的历史条件的探宄。理论体系的建构既是社会实践和理论研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也是以社会实践和理论研究进入相当成熟的阶段为现实基础的。深入考察当下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构问题的诸种复杂的历史背景与现实基础,有助于我们理解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通过考察当下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思想、学术、实践等方面的条件,论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特别是其中包含的深刻法律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多年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西方资本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理论(包括前苏联的法学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可资利用的学术资源;中国法学界六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所取得的大量学术研究成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源源不绝的理论元素。

 

第二,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理论性质与方法论的研宄。理论性质与方法论问题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理论性质问题主要包括两个问题:和古今中外的法学理论体系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有哪些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在中国和世界的法学理论发展史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处于何种历史地位,能做出什么样的理论贡献?也就是说,要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这一命题所包含的三个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学理论体系”的深入解读,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根本性质、历史地位和理论贡献。而方法论问题所主要关注的是这样的问题:如何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学术界和法律实践界在实质上所创造出来的众多思想理论成果整合并升华为一个有着内在逻辑结构的法学理论体系?只有遵循正确的方法论原则和有效的建构方法,才能确立起一个逻辑严谨、内容丰富的法学理论体系。在方法论原则问题上,主要讨论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大原则问题,包括如何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如何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如何借鉴西方法学理论、如何总结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等问题。在理论体系的建构方法上,主要讨论如何提炼出支撑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思想纲领、哪些理论成果可以纳入到法学理论体系、众多的法学理论成果以什么样的框架结构或逻辑关系组合在一起等问题。

 

第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理论构成或者说理论模型的总结与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一方面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和宪政建设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重大理论,另一方面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全部法律,即从实体性法律到程序性法律、从纯粹国内法律到国际性法律,不仅在制度上而且在实践上都体现出来的用以支撑的理论,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在事实上也是宏观的和一般性的法学理论及其体系与微观的具体的部门法学理论及其体系的有机结合。与任何别的理论体系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也是由众多理论元素按照一定的结构和次序组合而成的具有自身内在的逻辑结构的有机整体。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之理论构成或者说基本模型而言,其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全部实质内容之所在,而它本身又是、也理应是由两个部分构成的,即在一般抽象意义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宏观样式,以及在部门法学的具体层面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微观架构。

 

第四,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的发展的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自我封闭的理论体系,而是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实践的发展,随着全球社会发展与法治进步,也随着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推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发展问题,一方面是要依据总结、归纳、概括出来而在事实上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指称的中国特色的法律及其实践运作的基本规律和道理,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来引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实践,促其不断地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要不断地总结、归纳和概括发展和进步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实践所催生和发展出来的新的法学理论质素与成分,不断地更新、补充、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问题点

 

从理论逻辑的完整性角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要真正取得令人信服的成果,要真正能够客观真实地总结、归纳、概括和抽象出基于独特的中国法治道路和法治建设实践的‘‘中国模式”的“法学理论”的‘‘中国模式”就有必要紧紧地围绕着几个核心问题点来展开思考:

 

第一,有必要在中国与世界的空间交汇、历史与现实的时间节点、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中总结、归纳、概括并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在内在逻辑和具体内涵上,就既展现了中国问题的特殊性又充分尊重和吸收了人类文明的基本价值共识和世界上不同社会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的有益的经验;既体现了民主、法治和宪政的理论与实践建设的历史经验与文化传统的延续,又体现了民主、法治和宪政的理论与实践建设的现实发展与进步; 同时,这也将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的发展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孕育和催生了相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成分,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又在一定程度上引领和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发展和进步。

 

第二,有必要在总结、归纳、概括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中,特别地集中于展现该理论及其体系的在理论的内在逻辑和实质内涵上具有的真正属于“中国”的性质、属于‘‘社会主义”的性质的典型特征,而不能是作为外在的标签和符号的‘‘中国”和‘‘社会主义”的直接宣示;法制与社会发展同时,既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法治建设实践是世界法治建设中的一种独特的模式,那它就不能只是纯粹的‘‘中国”的特殊性的东西,而应该是把“中国”的特殊性作为一种特别的约束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作为世界法治理论的一种理论模型理应具有任何理论模式在其各自的约束条件下都具备的“普遍真理”性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必须揭示出这一点来。

 

第三,有必要在总结、归纳、概括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宏观样式与微观架构方面,特别地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内在逻辑上的一致性和结构上的完整性。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一方面要体现出其宏观样式层面的理论成就对于其微观架构的引领和指导意义,另一方面也要体现出其微观架构层面的进步对于其宏观样式的形成的支撑与丰富作用,从而展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法学理论学科层面和各个部门法学学科层面所具有的具体与抽象、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与有机结合。

 

针对这些问题点,我们要综合运用知识谱系分析、范畴分析、文献分析、比较研究、历史考察、逻辑分析、调查访问等研究手段和方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开展系统的研究。知识谱系分析主要用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与其各种思想理论渊源之间历史联系的研究;范畴分析主要用于对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法学范畴体系的研究;文献分析主要用于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上重要思想文献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重要学术文献的研究;比较研究主要用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与古今中外其他法学理论体系间异同的分析;历史考察主要用于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历史演进过程的考察;逻辑分析主要用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在逻辑结构的分析;调查访问主要用于对国内外研究机构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或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情况的实地考察。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宄,意在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成果中,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具体实践的经验与教训中,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和悠久文明的真实传承状况中,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对于人类文明,特别是以西方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成果为主要代表的政治法律文明成果的吸纳中,也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基于本国国情而进行的制度与组织创新所反映出来的思想、观念和理论进步中,客观地总结、归纳、概括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提炼、升华,从而在理论内在逻辑重整的意义上建构出作为现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实践的思想与精神支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模型。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应该达到如下目标: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应该全面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思想渊源上如何体现了中国空间的法律文化与传统的历史资源和现实国情的时代精神的结合,应该展现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思想成果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中的一脉相承与发展创新,应该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对于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共识的自觉接受与消化融通。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应该既在一般意义上,也就是在法学理论层面上系统地总结、概括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宏观样式,又在各个具体的部门法学层面分别总结、概括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微观架构,从而建构起逻辑一致、结构完整而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一种理论模型。

 

从宏观样式上说,这个理论体系应当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与权利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国两制"法律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理念与国际法治理论等基本理论。从微观架构上说,这个理论体系应当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产权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际法学理论等部门法学理论。

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范文第4篇

一、符号学概述

(一)符号学的概念

对于这个问题,学者没有统一的回答。学者们各自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符号学的涵义,并运用自己界定的符号学含义来研究各种问题。即使如此,符号学家还是清楚自己的研究领域,那就是专门研究符号及其意指活动规律的科学。简言之,符号学即是研究符号的理论和方法。实际上,符号学的范围极其广泛,它包括从对动物的交流行为的研究到对人类社会交流行为的研究,还包括美学和修辞学等指示系统的分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符号学是指研究符号,特别是研究关于语言符号的一般理论的科学,主要研究符号的本质、符号的发展规律,符号与人类各种活动的关系,符号与人类思维的联系的一门学科。一般认为包括了民谣学、人类学、叙事学、神话分析、艺术符号学及较为近代的电影符号学、建筑符号学。狭义符号学可进一步划分为基础概念与具体概念。所谓基础概念是指专门研究作为客观现象的“符号”的本质及规律的学科,是较为抽象层面上的学科,是对各种符号现象的总的认识;具体概念指的是研究某一具体领域的符号现象的学科,比如说语言符号学、人类符号学等。

广义符号学除包括其狭义部分外,还包括各类侧重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人文社会科学学际理论研究。其范围较通行符号学用法远为广阔,把符号学视为一般人文社会科学理论总体革新策略之泛称。(广义)符号学与其说是具体理论学说,不如说是人文科学理论革新中的特定思考及运作方向。符号学家将这个意义上的符号学称为一门跨学科的元科学。所谓跨学科是指符号学融合了逻辑学、语言学、哲学、人类学、心理学、社会学、生物学以及传播学和信息科学的方法和研究成果。所谓元科学,是指符号学家将符号学视为方法的方法。符号学家对符号学方法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有逻辑主义的、有结构主义的、有解构主义的和实用主义的符号学,一般认为索绪尔倡导的结构主义符号学和皮尔斯式的符号学是两种基本的方法。

(二)符号学的几个特征

首先,符号学以语言学的研究构架为主要方法。第一次把对符号的研究当做一门新学科提出的,是瑞士语言学家F.索绪尔。他在其对现代语言学发生深远影响的《普通语言学教程》中预言将有一门专门研究“符号系统”的学科出现,并从现代语言学的角度为其做了初始的理论准备。索绪尔创立的现代语言学有以下几个特点:共时性的研究方法。索绪尔把之前着重研究语言的历时性方法转换为更强调语言的共时性研究,即研究的是“同一个集体意识感觉到的各项同时存在并构成的系统的要素间的逻辑关系和心理关系”。这种方法强调语言当前的结构属性,把语言视为一种结构,通过对这个结构的研究来试图揭示语言的性质。语言和言语。索氏通过共时性的方法把语言现象作了语言和言语的区分。语言是一种稳定的体系,是一个社会全体成员共同默契和普遍遵守的一系列规则;而言语则是指发生在具体某个人身上的一次次语言行为。语言学研究的对象是语言而不是言语,两者的区分使语言学深入到了语言的本质:语言符号系统中要素与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其所构成的内在秩序和规律。能指(signifier)、所指(signified)和意指(signification)。能指就是单词的词形或词音,即表示具体事物或抽象概念的语言符号;所指则是单词所表示的对象或意义,即单词的思想要素、概念;意指用来表示能指和所指的关系,是从能指到所指的一种作用过程,正如巴尔特所述,其“可被理解为一个过程,它是将能指与所指结成一体的行为,这一行为的产物便是符号”。意指就是一种通过能指和所指两元素的相互作用探寻意义的过程。这样,语言就是这两元素所构成的一种符号系统,语言的问题主要是符号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索绪尔意识到有一个更大的关于各种符号问题的科学领域,语言学不过是这门一般学科的一部分,而且它是最高级的符号科学,是这门科学的模型。

其次,文化人类学为符号学提供了部分研究对象,开启了符号学的扩张之路。由于文化人类学与符号学都关心话语中影响个体言语的文化习惯(风俗,习惯,沉淀在集体的言语活动实践中的动因等),所以它们在这些方面多有交叉。而对于主导话语的跨文化形式即叙事文形式的规律性研究。早在符号学介入之前就由文化人类学家们开始了。法国人类学家斯特劳斯把索绪尔关于语言符号的观点引入到文化人类学的研究中,使之成为符号学的一部分。斯特劳斯认为,社会是由文化关系构成的,而文化关系则表现为各种文化活动,即人类从事的物质生产与精神思维活动。这一切活动都贯穿着一个基本的因素:信码(符号),不同的思想形式或心态是这些信码的不同的排列和组合。通过对亲属关系、原始人的思维形式和神话系统等符号的系统研究,试图找到对全人类普遍有效的思维结构及构成原则。随后,俄国形式主义文论家普洛普1928年出版的《俄国民间故事形态学》,于60年代初被翻译成法文在法国出版,极大地推动了符号学的研究。格雷玛斯就在其基础上深入而又全面地研究了叙事语法,提出了完整的既可用于文学叙事文又可用于社会叙事文的符号学理论,符号学完成了对人类学的全面渗透。此后,符号学的方法开始盛行,完全超出了原先的语言学的范畴,向文学、叙事学等人文学科全面扩张。

最后,在哲学方面,符号学在结构主义理论中汲取了大量的营养。符号学从一开始就与结构主义思潮绞合在一起。正如霍克斯所说,“大体说来,符号学的疆界(如果它有的话)和结构主义接壤:两个学科的兴趣基本上是相同的”。实际上,结构主义与符号学的诞生几乎是同步的,发轫于结构主义思潮的索绪尔语言学及后来的符号学理论,又反过来给予结构主义以特别深刻的影响。索绪尔对语言和言语的划分引发出结构主义重分析结构的方法,索氏认为语言不是如词典式的集合,而是一个整体,是各种因素间关系的系统;而言语是个别性的,是创造的产物,这种区分体现了结构主义的一个基本思想:语言(即系统)是一种自主的、自我满足的体系,它不与外界的实体的事物发生关系,其最终目标是永恒的结构。其对能指和所指的区分也体现了结构主义对“意义”的追求:结构主义感兴趣的是事实背后的意义,索绪尔认为声音和书写形式仅仅是传递意义的符号,任何符号如果没有意义,就不是语言。他对于符号及其构成关系的强调,导致后人建立了“符号学”。再者,索绪尔的研究方法共时分析体现了结构主义的另一个基本思想,语言符号的识别只能通过它与其他语言符号的关系和差异。实质上,符号学之所以能从语言学发端并向多种人文学科穿透,其有力的工具正是结构主义的思想,它是形形的符号系统能够统一在一起的哲学底蕴。

(三)符号学的方法论意义

符号学之所以可以被当做一门跨学科的元科学,广泛渗透于人文学科,源于其在狭义和广义上都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在狭义上,符号学以符号这一客观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符号的构成及其规律。而在各种人文学科中,符号的影子无处不在,各自人文现象都可以分解成能指和所指元素及其相互作用(意指),任何社会活动的规则就在于其有所意指这一事实。这一现象可以在哲学上找到合理的解释,按照德国哲学家卡西尔的理论,动物只有感应器系统和效应器系统,对外界刺激会直接作出反应,而人却进化出了夹在这两个系统之间的符号系统,因而“对外界刺激的回答则是延缓了的——它被思想的缓慢复杂过程所打断和延缓”。这表明,人是符号的动物,符号现象必然会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为符号学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平台。符号学在这个意义上的运用可以称为本体论上的运用。

在广义上,符号学表现为一种以全面跨学科策略为特征的研究和思考方向,侧重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人文社会科学学际理论研究。这种定位奠基于其结构主义的哲学底蕴之上,符号学基于结构主义的方法,开拓了新的理论研究方法,抛开以往只关注单个事物历史变化的做法,注重系统内部各要素的对比关系,强调在各元素之间的差别之上追寻意义。正是这种结构主义的哲学方法,充当了符号学强力扩张的利器,使其在多种学科中得以广泛应用。在这个角度上,我们可以把它看做是方法论上的运用。

二、符号学与法学的契合

(一)符号学法学的几个影像

将符号学的方法运用于法律领域,就有了符号学法学。系统地将符号学应用于法律研究是上世纪的事,开创人包括卡林诺维斯基、格雷马斯、兰多维斯基和阿尔努依德等。而形成理论规模的符号学法学只是上世纪80年代的事情,其中突出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杰克森和美国的卡尔文森。前者沿袭了欧洲大陆结构主义符号学方法,后者发展了皮尔斯的逻辑符号学方法。

1,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

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直接来源于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格雷马斯和兰多斯基予以发展并开始应用于法律分析。他们两个人在60年代末期曾经对法国公司法进行过符号学的分析。80年代后,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的领军人物是英国的杰克森教授。他师承格雷马斯,且发展成较为系统的符号学法学理论体系,在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第一,把法律现象和法律理论都当成一种符号,对法律进行一种符号学的分析研究。这是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研究的根本逻辑起点,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的一切理论和观点都是以此为平台而得出的。第二,任何一个符号现象都有自己的结构,在此结构上有着自己的功能,法律是一种符号,那么法律自然也有着自己的结构,并借此发挥着特定的功能。这个特定的功能指的是通过探寻法律符号的意义发生过程,即法律的含义通过法律的结构和功能表达出来,来理解法律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和效果。法律意义发生过程所借助的法律结构包括:表层结构即法律表面所展现的东西;深层结构即法律生成和发生意义的东西。在这两个结构的基础上,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又将法律的符号系统进一步区分为语句结构、语义结构和语用结构。语句结构(syntax)是指单纯研究词语之间如何关联的理论,而不考虑它们的意义或使用它们的目的;语义结构(semantics)研究词语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即寻求词语的意义;语用结构(pragmatics)研究词语与上下文的关系,包括使用者的特定词语目的、产生的社会影响和该词语与文本外部世界的联系。这三层结构实际上是对法律意义生成过程的动态描述:从人们具有的理解法律语言的语言能力到法律语义的产生,再到法律符号系统的运用。其中语义结构是由深层结构向表层结构转化的中介,主要是探寻法律符号的意义理论,分为“深度”和“广度”两个层面,通过“集合”、“外在世界”和“功能”三个术语进行分析。

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主要是通过剖析法律符号系统的内部结构,进而探寻该符号系统的意义产生原因及过程,从而对法律现象和法律学说进行描述,是对法律提供的一种符号学意义上的解释,是对法律现象进行理解的一个崭新的视角。

2,皮尔斯的逻辑符号法学

皮尔斯与索绪尔几乎是同一时期的两位不同大陆的符号学大师,其在逻辑学、线性代数和实用主义哲学上亦有很深的造诣,这使得他所主张的符号学理论有着明显的逻辑实用主义特点。与索绪尔类似,皮尔斯理论在生前基本不为人所注意,但在死后却为后人大力追捧。继承皮尔斯衣钵的主要是美国的柯尔文森,他发展了皮尔斯的逻辑符号学,关注于符号的产生、发展和变化。按照柯尔文森的阐释,逻辑符号法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第一,法律体系有着复杂的符号结构,由相互交换着意义的符号组成,为人类社会提供价值和规范。对法律的理解是与对符号的理解相联系的。符号学法学就是探寻和验证这个体系。其符号学方法的基本前提包括:符号体系是有意义的符号和符号系统的互动过程,比如把人类和自然界客体相联系的自然语言;所有的人类群体都会发展出复杂的符号系统(包括言语的和非言语的),这些系统不是静止的,而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断变化的,是一种动态的和产生的体系。第二,法典是社会生活的“镜子”,社会习俗、价值观念和司法判决与社会生活有一种因果关系,逻辑、伦理和价值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皮尔斯认为,道德规范和社会行为是由相互联系的符号组成的价值符号和价值体系所决定的,反过来,所有的逻辑和推理结构也依赖于道德伦理。法律不是一个稳定、确定或者说是自给自足的体系。第三,法律推理的结构是一个开放的文本结构。与本哈姆的法律是一个封闭的体系的论点相反,逻辑符号学持这样一种观点:法律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不确定的、不稳定的体系,对该体系的解释应该侧重于其内在思想的动态发展。依照皮尔斯的观点,传统的法律思维逻辑无法完成描述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法律体系的任务;一种推理上更准确、伦理上更恰当的逻辑应当根植于现实生活当中,这种现实生活蕴含于开放或者说相对开放的社会体系之中。

3,两种符号学法学的异同逻辑符号学法学更强调法律的经验性和现实性,融合了许多实用主义的元素,把法律体系当成一个动态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符号网络,这种变革的动因来自于与其紧密联系的开放的社会生活系统。与结构主义符号学相比,两者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其哲学依据上: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直接根植于结构主义思潮,强调一种共时态研究,较为关注于相对稳定状况下的法律体系的符号结构,学究味道浓厚一些,常常表现为法律教授们的一种游戏;逻辑符号学法学更注重对现实的关注,强调法律符号系统的不断变革性,把对法律符号体系的理解和解释与现实生活密切联系起来,运用一种开放的、动态的、实用逻辑推理工具来分析法律现象。

但是,两种符号学分析的方法在表现结构上体现出巨大的一致性,将法律视为一种相互关联的符号体系,并通过符号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来观察、理解和解释法律,这是它们共同的逻辑起点;都不在意构建一种完整的法学理论,只是去探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关注法律意义的生成、变化及消亡的过程和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从根本上来说,都只是为法律体系提供了一种新的观察视角,更多的是在解释法律,而不在说教。而且,在本文看来,在二者不同的哲学底蕴下面也蕴含着相同的因子:逻辑符号学法学虽然强调动态的、现实的逻辑推理结构,但其仍然包含着结构主义的内核,其首先也是把法律体系当成意义符号的关联结构体系,对法律符号意义的探寻必然也要通过关联结构的理论来实现,只是在这一探寻的逻辑过程中添加了美洲大陆特有的实用主义哲学思想,强调结构的现实根源性,关注结构的动态过程,发挥其对现实法律判决的意义,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是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的“美洲版”。

同时,无论是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还是逻辑符号学法学,都主要是对广义上的符号学的一种应用,即主要把符号学的方法移植到法学的领域,把法律体系看做一个有机的符号系统,对法律进行符号模式的分析,由此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学观察视角。

(二)符号学与法学的契合性

1,外在契合性——产生背景

法学与符号学的联姻与19世纪后半期以来法学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困难有关。在美洲,由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期的经济大萧条,使社会面临严峻的经济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用的18世纪唯理主义和19世纪的进化论观点及功利主义备受质疑,面临社会的突出问题,法律或者说法学在方法上急需一种转向,法律现实主义便在这种情形下应运而生。法律现实主义直面社会生活,把法律当做经验和实践的过程,通过“经验和掌控事实的方法(experimentalandfact-controlledmethod)”对法律进行功能上的阐释,使之与社会其他的制度和更广阔的社会环境相一致。逻辑符号学的观点与现实主义的思想有其一致性,都关注于社会生活的实践,将理论体系根植于现实生活中,因此,逻辑符号学法学是现实主义法学运动的一部分,按照卡尔文森的说法,就是“皮尔斯站在整个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背后”。

在欧洲,受两次世界大战和战后广泛的社会运动的影响,人们对先前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法学、纯粹法学和旧分析法学产生了普遍的怀疑,为新的法学理论的侵入打开了一个巨大的缺口。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和法人类学等等纷纷开拓了对法律现象观察的新的视角,提出了对法律现象的新的解释。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反对先前的法学理论中把人这一主体的作用过于夸大,希冀从一种较为客观的角度去观察法律现象,把法律看成是客观的相互联系的符号结构体系,认为法律的意义来源于客观的符号结构自身。

2,内在契合性

(1)符号学的解释与法学的契合性。

法学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一门解释的学问,法学理论就是一种解释理论(interpretivetheory)。在浩瀚的法律中,出现过各式各样的对法律解释的方法。有些观点认为,对法律的解释可以做到像自然科学对自然现象的解释那般精确,可以做到客观、价值中立,排除一切人文的、主观的因素。这种看法具有局限性,它把法律现象孤立对待,割裂了法律现象与人类社会的密切关系,没有意识到法律是在更为广阔的人类社会这一大背景下的产物。法律是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社会科学,它包含着人类的实践和经验,这些是不能完全被自然科学的术语解释和理解的,这些实践和经验来源于一定的人类社会生活及其文化。而文化,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个隐含解释的体系,人就是作为相互联系的个体参与到这个解释的共同体当中的。

符号学具有解释性的功能。符号学揭示了这样一个理论:人是一种符号的动物。动物面对着自然界的刺激会有着直接的反应,就是条件反射,可以说,动物是与自然世界直接联系的。而人类不同,人类有着动物所不具有的思维,这种思维使人类对自然世界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从而形成符号,再通过这些符号对自然界的刺激进行反映。人类就是通过符号这一中介来对自然界进行反映。这种符号是一个有机的体系,它通过单个符号之间的联系产生意义。通过对这种符号体系结构的研究就可以获得对该体系的意义的解释和理解,这就是符号学的解释。法律现象也是一种符号,法律活动就是一个符号传递的过程,符号学就是把法律体系看做一个有机的符号系统,通过符号学的理论对法律现象进行解释和理解。

(2)符号学为法学解释提供了一个微观视角。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文化背景下的产物,其规范性的内容取决于它的功能和范围,而其功能和范围又往往来自于政治和经济上的目标和考量。这些目标和考量往往都是从宏观的角度出发,是一种抽象的框架性思路,具有形而上的性质。可以指明法律一定的方向,却不能提供明确的通往这个方向的具体路径。具有不精确性,无法提供一个有用的分析框架来反映法律的实际运作。也就是说,如何理解法律的功能的实现过程,还需要更为精细的理论分析工具。

符号学法学就是这样一种分析工具。它把整个法学看成是相互联系着的众多符号的集合系统,它把视角定位于该系统中的单个符号,但是有意义的不是单个的孤立的符号,而是相互联系的符号,每个符号通过这种系统内的、横向的和纵向的联系获得意义。通过这种有机的、原子似的分析,可以发现法律系统的内部结构,而这些结构则支撑着法律的功能和范围。从一定意义上说,经济和政治的缘由为法律提供实质,符号学为法律提供分析形式。

可以说,符号学法学的分析模式可以提供单纯的政治、经济原理所不能揭示的法律规则的运行结构。与那些宏大而抽象的理论推理不同,符号学模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微观的维度。

三、符号学方法在法学中的作用域

(一)作为作用域的权利客体

作为一门诞生时间不长的学科,“符号学”便发展为一种基础研究范式,并以涉及领域之广为其显著特征,不免使人感到惊讶。其中缘由主要不仅在于符号学方法特点本身,更在于符号学研究内在的启发意义。正如我国学者韩晗所说:“所谓符号,乃是一切事物之表象,一串密码,一排数字,一个手势,一句成语,一段民谣,一幅图案,皆为符号,但是在这些符号的背后,无非是‘信息’,即符号传递了什么。譬如中国人摆摆手,西方人说一个NO,一个圆圈中划一根斜线,这些都传递了‘不许可’这个本质性信息,但是手势、语言与图案,却都是表象。如何从表象看透本质,便是符号学的研究内核。”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符号学的研究特点,就是把复杂的东西简单化,把难懂的东西简易化,把研究的视角重新聚焦于派生出复杂表象的原子实质,也就是上文提及的微观的研究维度。具体到法学领域,这个微观的视角应作用于权利客体。这是因为,符号学法学主要分析的是由法律的语言所构成的法律体系,分析的对象主要是法律上的权利,分析法律上的权利是什么,权利的意义又是什么,如何产生的,而权利客体正是权利设立基础的说明与表征,是从权利发生(与权利实现相对应)的层面,即静态的层面对权利的描述与阐释。也就是说,权利客体即法学主要研究对象权利体系背后的原子实质,权利客体是权利体系的发生源,是权利体系建构之基础。对于权利客体的基础性,黑格尔有着很好的说明:“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因为人在这种最初还是完全抽象的规定中是绝对无限的意志,所以这个有别于意志的东西,即可以构成它的自由的领域的那个东西,也同样被规定为与意志直接不同而可以与它分离的东西。”在黑格尔看来,权利之所以合乎理性是因为满足了人的需要,而不是因为扬弃了人格中的纯粹主观性,权利是个人意志在法律上的外部表现形式。但是于此阶段,权利依旧是一种抽象的存在,为了使其进一步固化出来,有必要引入客体的要素。可以说,权利是个人意志在法学上的外部定在,客体又是权利的外部定在,所以从权利发生学这个角度上来说,权利客体是法律现象诸多表象后的原子实质。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利益的分配,而权利客体是立法通过授予个人法律上的权利所予以保护的利益之具体化。从法的一般层面分析,权利的核心意义,即权利的内容,是个体的自由意志,因为立法者正是为了保护特定个体的特定利益而赋予其某项权利,这个权利就是在特定利益上的个体意志的行使范围。但为了法律具有可操作性,作为个体意志行使范围的权利还需要予以区分。和个人意志一样,利益也是抽象的存在,它一般是指:“从人和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中产生的主体对客体的需求关系,它是指人们的需求能否满足以及满足的程度和状况。利益在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关系的范畴。”因而利益需要具体化,这种抽象的利益在权利理论中的具体表现,就是权利的客体,我们可以说权利的客体是个体的意志和利益的交汇点。因此,从法律技术角度看,权利客体是法律现象诸多表象后的原子实质,是符号学方法在法学研究领域的天然作用域。

(二)作用域的运作示范——以数据库保护问题为例

数据库作为信息时代的新兴产物,由于其特有属性和附加于其上的复杂利益,无论是学界对于其权利客体地位的认识,还是各国的立法实践均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选择数据库保护这一问题作为符号学方法在法学研究领域作用域机制的分析样本,殊为有益。

从当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在数据库的保护模式上,欧盟的数据库保护指令的双重模式似乎是一种趋势,但这种模式更多的是出于经济政策的考虑,对公众利益的平衡略显不足。实际上对于保护模式的争论主要就是涉及社会公众和权利人的利益平衡问题,焦点在于所谓的“数据”和由数据构成的“数据库”的权利归属。我们知道,数据库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点。这是由于数据库具有系统性,它不等同于构成其基础的单个数据信息的机械总和。当其制作完成后,便是一个独立于众多单个数据信息的客观实体,其形成了一个信息上的“增量”:在原来存在于公共领域的众多的客观数据之外,形成了另外一个独立的客观信息,该信息是对原有客观数据之间规律反映的新的信息。这时处于共有领域的数据信息与作为数据库组成部分的数据信息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部分。符号学的分析工具为我们认识数据库的这一特点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

符号系统的主要结构是所指和能指,但这只是符号系统的静态结构,对符号系统的理解和阐释离不开对符号系统的动态剖析,即“符号化”理论。所指和能指只表明了符号系统构成一定意义的结构成分,而未阐明意义生成的过程和机理,而这恰恰是研究符号系统的终极目的所在。在理解和分析符号系统的意义时,还需借助符号化理论中的“意指”和“价值”概念。

“意指”表示具体的符号系统内部中能指与所指之间的纵向关系。意指“可被理解为一个过程,它是将能指与所指结成一体的形为,这一行为的产物便是符号”。例如,玫瑰是一个符号,其能指是作为植物的符号,其所指是爱情的意念。作为植物的玫瑰与作为符号的玫瑰完全不同,前者空洞无物,后者却充满意味,而使之充满意味的就是意指。“价值”则表示不同符号之间能指、所指和符号本身之间的横向关系,价值一般通过不同分节相互限定的价值系统体现出来。

我们来看数据库。数据库是一种信息集合体,是大量信息的集合。在符号学理论的视野下,就数据库的单个数据信息而言,其由两个部分组成,用于表征这条信息的概念或其他符号标记(能指)和由该概念或其他符号标记所引起的人们的主观的、适当的意义效果(所指)。一件数据库就是一系列这样的能指和所指而构成的集合体,这些一对对的相互结合的能指和所指是客观世界所本来就具有的,它们自身不因事实作品将其聚合而发生任何改变。但数据库不仅仅包含这些静态的系列能指和所指,数据库的功能(或者说目的)不是为了聚合这一系列的能指和所指(即一系列的单个信息或者说事实),而是为了阐明整个数据库这一大的符号系统的意义,释放每个数据信息在整个系统中的差别价值,理解它们之间的横向关系上的相互限定的意义(即纵向价值过程)。

位于公共领域的单个数据信息自身可以阐明其纵向意义,即能指和所指之间相互作用的意指过程,这个过程不是数据库这个系统所赋予的,而是其自身所具有的,是属于公共领域的。但各个数据信息之间的横向差别则必须放在系统中才能体现出来,这是数据库系统的功用所在,也即上文提到的数据库在公共领域之外所产生的“信息增量”,这是不同于单个数据信息本身的一个新的信息系统。②所以说,数据库的制作者虽然其数据信息的内容本身来源于公共领域,但是其制作的数据作品对这些公共领域的数据信息提供了横向之间的价值意义阐述,使得整个数据库作为一个新的符号系统具有了新的意义,独立于原本存在的单独的一系列数据信息个体,从而产生了两个具有不同意义的,但具有相同客观材料的符号系统。制作者对新的符号系统的产生是有投入和劳动的,因而其对该符号系统享有权利是正义的,尽管该符号系统与原有的位于公共领域的符号系统紧密相连。

从这个角度看,符号学方法以其特有的分析视角作用于数据库这一潜在的权利客体,通过细致观察数据库这一客体自身发生特点,从全新的微观视角赋予了数据库保护模式合法性与正当性,无疑丰富了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手段和考察视野。

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范文第5篇

语境中的文化是十分复杂的,从背景到现实都与西方大相径庭。文化研究在西方学术界是边缘性的,但其在中国语境中则是最新登陆的又一种"西方",不可避免地具有某种至少是象征性的中心性;但又并不尽然,文化研究又以其批判性、颠覆性、非正统性为中国学界那些主流意识形态话语之外的边缘话语提供了声音。文化研究对当代中国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对当今的大众文化研究更是如此。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当今中国的文化研究还无法应对当今中国令人眼花缭乱的文化现实。

诚如许多学者所共识的那样,中国虽是一个笫三世界国家,但在"全球化"的潮流中,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一个热点,这就为其自身复制了一个想象性的幻影。随着高速的城市化和消费化,一些大都市在生产/消费文化幻象方面,已与那些发达国家相去未远,也已基本具备了"后"文化的某些特征。为此,中国语境的文化研究就尤其令人关注。

一、

文化研究之所以成为西方自"语言学转向"以来,继文学研究之后的一种新的拓展,有着十分复杂的原因。其中不可忽略的一个因素就是:后结构主义(在美国解构主义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为新主义、后殖民主义、女性主义等,或提供了理论依据或提供了理论,直接引发了一种多维的广泛的文化研究的展开。所以在关注其中、文化、诸多因素时,不应因此便忽略了文本研究(自结构主义甚或是"新批评"以来的传统)的重要,尤以中国语境中的文化研究更是如此。与其说文化研究是从关注文本到关注社会,还不如说是将"文本"扩大化,走出了昔日仅仅关注"文学性"的狭小视野,而把历史、文化、社会亦视为一种"文本"来加以解读,并寻求其背后的"深层关系"。文化研究不是抛弃了结构主义以来"文本研究"的成果,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知识背景在更为广阔的领域里加以运用。

当年,罗曼·雅各布森综合了俄国形式主义、布拉格美学批评等形式主义流派的理论主张,试图以语言学的方法来探究"诗学",最终揭示出所谓"文学性"的奥秘。他了大量的所谓"经典文本",然而于"文学性"的发现却收效甚微。流风所及,在中国文学研究方面,海外华裔学者高友工等亦曾以结构主义方法分析中国的唐诗,著有《唐诗的魅力》一书,虽用力甚勤且不无新意,但距揭示出唐诗的"魅力"似仍咫尺天涯。诚如美国学者乔纳森·卡勒所言:"雅各布森的误解颇能给人以启迪,因为它清楚地表明,一个错误的假设是如何破坏了他的理论的。他毫无保留地接受了自己的解释,这说明他相信这一解释是正确的,因为它是语言学分析的结果。如果认为语言学提供了发现诗学格局的方法,我们就会自己把自己的眼睛蒙上,看不到语法格局在诗歌文本中真正发挥的作用……雅各布森提请人们注意各式各样的语法成分及其潜在功能,这对文学研究是一个重要的贡献,但是,由于他相信语言学为诗学格局的发现提供了一种自动程序,由于他未能认识到语言学的中心任务是解释诗学结构如何产生于多种多样的语言潜在结构,他的分析实践是失败的。"(引自卡勒著《结构主义诗学》1975年)多年以后,他在一本讨论文学理论的小册子里更为明确地谈道:"……理论著作已经在非文学现象中找到了’文学性’――可以用这个最简洁的字眼称呼它。人们通常认为属于文学的特性其实在非文学的话语和实践中也是必不可少的了。""如果文学是一种脱离了语境,与其他功能和目的脱离的语言,那么它本身就构成了语境,这种语境能够促使或者引发独特的思考。"可见正是由于当初结构主义者们对"文学性"的追寻,才使后来的人们最终放弃了这种在封闭中的努力。文学,永远都不可能是"纯"的。既然语言从某种意义上说即是隐喻性的,就算是历史文本也从来都无法摆脱其"文学性",那么语言学文本分析的各种方法也将适用于历史文本、大众文化、政治宣传乃至广告的分析研究,所不同的是其目的已不再是探究"文学性",而是通过破解其中的所谓"文学性"(修辞建构),揭示出这些文本的"虚构"性,揭示出其背后权力关系、意识形态的种种诡计与合谋。换言之,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与文化研究,看上去各自所处的不同,观念也各异,但在就文本的语言学研究方面,其彼此间还是有着一条相互关联的线索的。就美国的情况而论:从不满于实证批评、历史批评、印象批评、新人文主义批评,到关注文学自身研究的新批评,可以说是一个从不关注文本的极端到只关注文本的极端的转换;随着欧风吹拂,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尤其是德里达的解构主义)相继到来,引发了美国解构主义的鼎盛。然而解构主义对"中心"的巨大的颠覆性,又注定要为居于"边缘"的性别、种族、阶级、文化提供一种理论思想上的"核武器",而由此展开的各类文化研究又势必会走出文学,面向文化。这一看似反反复复的过程,绝非物极必反式的简单的重复或回归,而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深化的进程。而中国语境中的文学/文化研究所缺失的恰恰就是这一进程。这无疑是中国许多学人的一种先天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