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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省人事厅《关于一九九七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问题通知》(粤人薪[1998]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1997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广州市劳动模范”的工作人员,根据穗工[1995]173号文件规定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的,与本单位1997年度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同时办理。其中,1996年、1997年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只能提前或越级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今后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年限重新计算。
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的,由单位填写《广州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审批表》(附后)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998年7月底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增资标准批复后,个人增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市局各有关业务处所:
为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快房改售房权属审查、买卖过户、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权属审查
售房单位所售房屋的产权,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后,出具确权证明。确权证明要按统一格式(见附件)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凡与现状相符未发生权属纠纷的,不再进行产权确认。
(二)新建、翻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确认产权;1984年4月10日以前建设但手续不全的,单位出具书面具结后,可以确认产权。
(三)合建、联建的房屋,有关各方提交计委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合建、联建协议,可以分别确认产权。出地方在计委立项的,可以先确认其相应部分的产权;出资方应当以出资额为限,办理交易手续后,可以确认其产权。
(四)集资建设的房屋,提交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资建房协议书,可以确认产权。
本规定第(二)、(三)、(四)条在房屋产权审查确认时,申请人在1991年5月3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权属纠纷、又无法提交土地来源证明文件的,可以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具结;1991年6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来源证明文件。
(五)调拨及单位合并、分立沿用的房屋,应提交调拨或单位合并、分立的文件,可以确认产权;证件不全、确无权属纠纷的,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具结后,可以确认产权。
(六)交换的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交换协议,可以确认产权。
(七)企业改组、改制、重组发生产权转移的房屋,提交企业改组、改制、重组的批准文件以及房屋产权移交文件,可以确认产权。
(八)1988年10月1日以前购买的商品房,提交买卖合同;1988年10月1日至1995年4月18日期间购买的商品房,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买卖合同、买卖契证;1995年4月18日以后购买的商品房,应提交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买卖合同、买卖契证、竣工质量验收证明,可以确认产权。
(九)1987年10月1日前购买的公有住房,提交买卖合同;1987年10月1日以后购买的公有住房,提交买卖合同、买卖契证,可以确认产权。
(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纠纷各方同意先向职工出售公有房屋再解决权属纠纷并达成书面协议(包括售房价款的管理)的,有关各方提交协议后,由房地权属管理部门书面向房改售房方案审批部门说明纠纷各方达成协议的有关情况,并附协议书。售房方案审批后,可以为购房人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
(十一)以上规定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确认。
1986年12月31日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购买、受赠等房屋产权的确认,凡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并办理相应手续、提交有效证明文件的,可以确认产权。
1987年1月1日以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购买的房屋,提交依法补办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手续的证明文件,以及房屋建设、买卖的证明文件,可以确认产权。
二、房屋面积测算
(一)房改售房方案经批准后,售房单位可以自行测算或委托专业测绘部门对所售房屋的面积进行测算。
(二)房改售房面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算,并出具房改售房面积测算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房屋面积测算方法,整幢楼房的建筑面积,各单元(套)建筑面积清单。采用实测方法的,应当按照市房地局市房政字〔1989〕第030号文规定进行,各单元(套)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与减去应扣除公用部位建筑面积后的整幢楼房的面积相等;采用1.333系数测算的,应当按照市房改办、市房地局京房管改字(1992)第480号文规定进行,各单元(套)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与用该系数测算的整幢楼房的建筑面积相等。
多产权楼房中的各产权单位可以分别采用1.333系数单独进行房屋面积测算,只提供所测算的各单元(套)的建筑面积清单。
(三)房改售房面积测算后,只须填写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不再绘制房地平面图。
三、房屋买卖过户
(一)办理房改售房买卖过户手续,售房单位须提交房改售房方案批复、北京市房屋登记表、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提交确权证明。
(二)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均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价为准,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加盖房改售房鉴证章。
四、房屋登记发证
(一)售房单位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后,须提交房改售房方案批复、北京市房屋登记表、经鉴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提交确权证明,到房地权属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二)登记部门审查确认后,填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证中只须附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不再附房地平面图。
五、办理时限
自售房单位按本规定提交全部证明文件之日起,各部门应当按以下规定时限办结:
(一)交易部门:自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买卖过户手续。
(二)登记部门:自收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售房单位出具房屋确权证明;30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六、其他事项
(一)房改售房应当由售房单位为购房人统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及登记手续。
(二)房改售房所需房屋所有权证,由市房地局加印公章及“成本价出售住宅”专用章或“标准价出售住宅”专用章后,由各区县房地局领取使用。
(三)售房单位在房改售房后,批余部分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如果批余部分需继续出售,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中注记已售出房屋情况。出具确权证明后,房屋全部售出的,不再向售房单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四)本通知中有关测量技术问题,由市房地局勘察测绘所解释,其他问题由市房地局权属管理处解释。
附件:确权证明
确权证明
________市/区/县房改办:
座落于____区(县)____号的房
屋________幢,建筑面积__平方米,
正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经审查房屋所有
权属于______所有。请贵办公室办理该
单位房改售房方案审批的有关手续。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流失 现状分析 法律对策 立法完善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的,至今已近30个年头,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这一税种的征收管理得到不断改进,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断加强,特别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至2001年的8年间,各级税务机关以强化对高收人者调节为重点,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推动个人所得税收人连年高速增长。200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3722.19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第4大税种,也是1994年税改以后增长最快的税种。但是,个人所得税占中国总税收的比重仍然是很低的,仅为6.86%,而印度在1992年就达到了7.68%,发达国家平均为30%,如果按照15%的国际标准计算的话,个人所得税应是8138.8亿,也就是说2008年我国税金流失至少在4000亿元以上。如此惊人的数据到底是怎样流失的,又流到何处呢?下面笔者将从三个方面,即个税流失的现状分析、法律对策及立法完善来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分析
1、个人所得税大量流失的主要原因
(1)公民缺乏纳税意识,社会没有形成一种良好的纳税文化环境。个人除工资、薪金之外取得的大量“副收人”没有纳税,而是静悄悄地流进个人腰包,国家税收就这样悄无声息地流失掉了。由于缺乏纳税光荣的社会环境,公民又没有把纳税作为一项基本义务,加之“副收人”和实物利难以监控,在这样的条件下,个人所得税不大量流失才怪。
(2)扣缴义务人不仅不按税法严格扣缴,反而与纳税人勾结,以求“双赢”,结果是空了国库肥了个人。许多单位把工资分成两块儿,工资条上一块,条外一块,避税;有的以借款的名义提收人,然后慢慢用发票冲账,扣缴义务人对此置之不理;有的单位用好几个本来毫无关系的人名来做一个人的工资账,这样本来需要纳的税就不存在了。即使在目前许多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情况下,有的银行为了揽储,提议纳税人开两个以上的储蓄账户,因为银行规定基本账户只能提取现金,普通户只能为转支账票,在银行开折子就可以通过转账方式将转支账票变为现金提走,从而让高收入人群逃避税收监管。税务机关虽有权调查高收入者的收入情况,但银行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在这样两难的处境下,只要银行不尽配合义务,那么税务机关的税务调查就不可能实现。
(3)税收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所得税和分类所得税,这种税制模式对个人的收人难以综合计量,也加大了征管难度,税收法律漏洞为富人逃税避税提供了温床。2001年美国在《亚洲华尔街时报》评出的中国十大富豪,他们中几乎没有一个人交个人所得税,原因是公司是他们自己的,个人拿的工资是他们自己的,都在企业税前列支了。税法规定11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但不包括民营企业家生产经营所得,这在法律上还是个漏洞。另外,我国税法没有规定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资产评估制度,这些都可能导致税收大量流失。
(4)征管技术落后,相关配套条件不完善。中国税法诞生30年来,当前无论纳税人数还是纳税额的情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可是税务机关的征管观念和手段都没有跟上,征管技术非常落后,没有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纳税人没有进行档案化管理,每个纳税人没有设置一个相应的税号,忽视相关部门间的通力配合协作,税务机关总是孤军作战,没有通主吏立法的形式促进税务机关与企业、银行、证券、公安、工商、文化、出版、土管、房屋产权登记等部门实行计算机联网,全方位地进行税源跟踪监管,缺乏信息互通和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高收人者经济活动情况的制度。
(5)惩罚力度不够。税务机关往往更注重对税款的查补,而疏于对逃税者的处罚,法律对逃税者的威慑作用不够,从而使逃税成为一部分人的习惯。很多人认为惩罚跟逃税相比较,逃税成本低,更划算。另外,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的现象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在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致富的秘诀。然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在每年4月的报税季节,不管你是蓝领还是白领,也不管你是球星、歌星还是政治人物,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人和该交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判刑入狱。正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利普生所说,若没有强硬的惩罚力度,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愿意付税款。
综上所述,并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从防范的角度而言,我国应当建立起以税法的宣传教育为先导,实行源泉扣缴、自行申报为基石,联网监控、部门协作为手段,税款核定、税收审计为保证,税务为辅助,强化处罚力度为保障,多管齐下、软硬兼施的一整套防范个税流失的法律措施。
2、法律措施
(1)税法的宣传教育。中国经济景气检测中心前不久对北京、上海、广州700余位居民进行访问调查,结果表明,仅仅有13.8%的人表示知道税是怎么回事。这表明我国公民税法知识匮乏 ,纳税意识淡薄,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强化其纳税意识势在必行。事实上我国也缺乏纳税的传统和文化,很长时间以来,我国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不是税收而是企业利润,整个社会没有形成一种良好的纳税文化环境,很多人不以不纳税为耻,反以成功避税逃税为荣。缔造一个纳税光荣的社会环境在当今中国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2)实行源泉扣缴,自行申报制度。源泉扣缴是截断漏税逃税的重要手段,只有动态跟踪监控税源,有效适时扣缴,才能保证财政收人及时足额人库。双方自行申报是有效防止个税流失、增加财政收人的重要途径,也是国民纳税意识的重要体现。
(3)实行严格的税收核定,严密的税收审计,有效的税务制度。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完善
几经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虽然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但经过实践证明,它仍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为使《个人所得税法》继续得以完善,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在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对《个人所得税法》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发展变化。
1、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分类所得税制度模式,实现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化
我国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1987年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采用的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仍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从发展趋势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应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因为,分类所得税制虽然计征方便,但不能较好地体现税收公平主义原则,不能有效地消除纳税人负担差异;综合所得税制虽然可以消除这一差异,但又对不同来源的收入实施税收歧视。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综合上述两类税制的优点,因而为大多数经济比较发达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在我国。鉴于个体工商户实为自然人的状况,在应税所得中没有单位设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必要,而应将之分散在其他应税所得中。并将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合并为综合收入,在作合理的费用扣除后。适用累进税率,其余收入适用比例税率。这样就可以充分发挥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适应国际发展的趋势。
2、进一步扩大税基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虽然扩大了税基,但还不够,应根据经济生活的发展,进一步扩大税基。其措施一是应根据新情况增加一些新的应税所得,如农业生产经营所得、期货交易所得,同时要加强对分配给个人的福利实物收入的课税,避免税收的流失;二是取消或降低一些费用扣除,如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所得、承租所得的费用扣除可适当降低;三是对个人购买国债和国家发行金融债券的利息征收预提税。
3、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各国实践证明,高税率不一定有高收入,还有可能诱使纳税人逃避税收,阻碍经济增长。而目前世界性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趋势就是降低税率和减少档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但实际上我国月收入在4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少之又少。据测算,我国工薪收入者扣除2000元费用后,缴纳个人所得税者约为1%,且1%的纳税人中,大部分只适用5%和20%两级低税率。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设置意义不大,可以考虑合并,参与国际通行做法规定一个统一的比例税率。
4、推广税收指数化,建立弹性税制
税收指数化是指根据通货膨胀的情况相应调整费用扣除和税率表中的应税所得额级距,再按适用税率计税。这样可有效地防止因通货膨胀所导致的税率攀升,低消通货膨胀对税收公平的消极影响。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只是在对工薪所得课征涉外个人所得税方面,规定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只是形成了随通货膨胀调整税制的雏形。今后,有必要先将现行仅对纳税人涉外所得适用的灵活性条款延伸至全部所得,然后在条件成熟时再采用正式的税收指数化条款,并采取从只调整费用扣除额到同时调整税率表只能感应税所额级距的逐步过渡的方式。另外,税负不公平还表现在《个人所得税法》所采用的统一固定数额的费用扣除上。具体表现在:(1)不同的纳税人取得不同的应税所得,所花费的成本和费用不相同,故费用扣除应有所区别,如稿酬所得。(2)还要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应就东部和中西部发展水平确定一个发展指数,正确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3)法定扣除还应考虑家庭负担的差异,应该制定出有赡养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赡养父母的家庭不同的扣除标准。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对生活费给予的扣除,不应是固定的,而应是浮动的,即应随着国家汇率、物价水平和家庭生活费支出增加诸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此外,还应增加一些特定项目的免税,如依国家赔偿法取得的赔偿金,各类学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