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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的规则

电商的规则

电商的规则范文第1篇

而c2c电子商务平台诞生至今,使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交易形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网络平台的搭建,个人、企业的互动参与,交易量的直线上升,c2c电子商务日新月异的面貌向我们展示着其蓬勃的生命力。然而,一项事物的发展必然伴随着问题的产生,c2c电子商务势头正旺,但也遭遇着传统市场对它的冲击以及传统环境对它的约束。2007年,商务部颁发了《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10年3月,中国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透露,商务部正在研究起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规范。这可能意味着淘宝、拍拍等c2c购物平台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作为c2c电子商务的龙头老大,淘宝开始进行全面的规则改革,带领着c2c电子商务企业向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

2010年11月10日,淘宝新规则全新上线。淘宝新规则是基于《大淘宝宣言》和《淘宝网服务协议》来制定的,其中《大淘宝宣言》明确了淘宝规则的核心思想和基础原则,并确定了大淘宝参与各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而《淘宝网服务协议》是淘宝网与会员明确服务关系的文件,所有淘宝网的会员在注册时均需认可,具有合同效力,受法律保护。淘宝网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淘宝网用户合法权益,维护淘宝网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大淘宝宣言》及《淘宝网服务协议》,制定了淘宝新规则。淘宝新规则的诞生事实上正象征着c2c电子商务的规范化发展,其制定的细则也为未来c2c电子商务平台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一、c2c交易平台的各项交易术语应当明晰含义,杜绝含糊字眼。网上交易过程中很多问题的产生都或多或少由于某些交易细节没有达到清楚共识,某些术语没有阐述其准确意义,所以,要避免这些不必要的冲突与纠纷,明晰各项交易术语的含义就尤为重要,也正是形成规范交易环境的最基本的条件和措施。在淘宝规则的第二条中,就对于淘宝网交易中的25项交易术语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下架”、“成交”、“关闭店铺”、“商品数量”、“绑定”、“分销商品”、“包邮”等等。例如,“包邮”的定义,是指卖家对所售商品承担大陆地区首次发货的运费。其中“大陆地区”具体是指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国所有省、直辖市和自治区;“首次发货”则是指包邮商品第一次发出所产生的运费由卖家承担,如包邮商品因退、换货产生的邮费,参照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处理;另外,首次不等于首重,无论商品重量是多少,包邮商品卖家均应承担全部首次发货的运费。

二、c2c交易平台的各项交易细节应当严格制定其运行程序及问题解决方案,保证任何交易纠纷的解决都有章可循。在c2c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面对的是虚拟的卖家和商品,而卖家则面对的是虚拟的购买者,所以每一次交易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那么,作为c2c交易平台,就应当从各个方面规范买家和卖家的交易行为,尽量降低双方的交易风险,保障双方的应得权益。淘宝规则的第三条就对于交易的各项细节进行了规定,从淘宝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建立、商品的如实描述、创建店铺及商品的规则、买家确认收货超时、买家申请退款超时、店铺评分计分、信用评分计分等方面,一一进行了详细而严谨的界定,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不规范交易行为的产生,从而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三、c2c交易平台应当对特殊商品进行合理划分,保护其应有权益,避免侵权行为的产生。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逐步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必须遵循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而作为c2c交易平台则有义务对该平台上的商家进行监督,阻止其侵犯知识产权的销售行为。淘宝新规则中的第四条就规范了特殊市场及特殊商品的及销售,其中包括音像、书籍这两类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要在淘宝上销售音像、书籍必须提供相应的经营凭证才可上传商品。另外,淘宝新规则中还规范了旅行类、类、保险类商品及销售,避免不法商家销售该类商品所带来的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电商的规则范文第2篇

交换对象:关于意义的载体

意义交换从表面上看,是语形与语形的交换;实质上是语形与语义之间的交换。这与等价交换是同一个道理,表面上是使用价值交换,实际上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交换。对传播学来说,语形体现一般价值,语义体现意义价值。

比较一致的意见是,语言、非语言构成意义的语形。其中,语言包括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口头语言在表达生活世界的意义方面具有相当的重要性。非语言行为包括体态语言、空间关系等,体态语言对于下意识、无意识领域的意义表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伯德惠斯泰尔的《身势与语境》、艾克曼和弗瑞森的身势学理论,都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根据这些理论,人们有意识地运用语言,而以无意识的方式表现非言语符码。

电子商务的意义交换,不可狭窄地理解为语言交换。实际上,通过视频进行的形象意义交换,对于个性化意义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人们经常感觉网上购物与现场购物相比,若有所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种意义交换上的缺失。据爱德华·霍尔的研究,与阿拉伯人做生意,甚至连嗅觉都很重要。因此我们可以预见,未来电子商务将比现在更加注重非语言交流。多媒体在这里,不光涉及形式,更重要的是还关系到意义本身。

交换方向:关于语义的锚定

从意义的载体出发研究意义,还是从意义的赋予者出发研究意义,是接下来的选择。从经济学角度看,涉及的问题是意义交换原则中的交换方向。与等价交换从使用价值向一般价值的转化相比,等意义交换的交换方向,是将一般价值转换为意义价值。

传统符号学理论认为,语形与语义是完全无关的。语形是随意指定的,与所指无关;意义完全由言说的主体赋予。索绪尔和鲍德里亚在这方面的观点都比较极端。批评的意见指出,口头语言和视像语言就不符合这样的说法。斯图尔特认为,符号不是对真实事物的简单再现,而是人们出于传播和交流的需要,预先约定的有意义的假设。

如果加上语用的考虑,这种矛盾就会显得更加突出。话语理论,如维特根斯坦和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就非常强调对语言的实际使用。现象学倾向于以具体情景中的个性化体验,作为锚定价值的基准。后结构主义的德里达,坚决拒绝承认语言具有固定的意义,而坚信文本中存在多种具有替代性的意义,任何阐释都只能提供其中一种替代性的意义,倾向于根据语境来确定语义。

历史地看,语形在这里是一种寄托,是社会化理性价值的符号;语义作为意义的寄托,显示了个性化的趋向。按理说,单纯地锚定任何一方都是不全面的。鉴于这里谈的是意义交换,交换方向是将一般价值转换为意义价值,我们会更加注意个性化的锚定方向。在这方面,经济学中的期望理论,难得地与国际潮流接轨了一把。传播学这方面的理论,主要集中于信息接受理论,包括归因理论、社会判断理论和深思概率理论等。从个性化实践的角度看,现象学和后结构主义的观点,比较具有商业价值。不过我们不能过份强调解构的价值,毕竟大规模定制还是有别于定制的。

交换中介:

关于意义的结构与规则

表现在语形和语义间的意义矛盾,可以说是社会化与个性化矛盾的反映。矛盾的解决,有赖于意义结构和规则的建立。如果说等价交换是以一般等价物为中介进行的交换,等意义交换就是以元数据为中介的交换。这是新交换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

语义分析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对语形的语义结构分析。语义结构成为语形与语义的转换通道,意义的交换就是在这里发生的。语义结构学是一门专门的学问,这里不展开,只强调一点,语义结构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本体论意义上的数据,即关于数据的数据,也就是元数据。从某种意义上说,元数据就是意义交换的“货币”。与货币相反的是,它通向意义的个性化,元数据分析是语义分析标准化的基础。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意义交换不是以语言符号为单位,而是以元数据为单位。元数据是意义本身的单位,EBMXL就属于这种元数据。在实践中,元数据方法在电子商务交换、知识管理和数据挖掘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商业价值。

规则被视为语形和语义间的联系纽带,话语受制于一定的规则,因为规则可以在人们进行个性化选择的同时保持一定的社会稳定性。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游戏的规则具有延展性和可变性。而在杰克逊和雅各布的观点中,规则被视为交流者在谈话过程中不断进行调和的产物。在实践中,可能并不像极端的后结构主义者如福柯所认为的那样,人们可以离开规则进行自由选择。在电子商务中,个性化选择与元数据标准化是相辅相成的,越是个性化,就越需要标准化,越是标准化,也就越有利于个性化。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

交换价格:一词多义与一物多价

等价交换与等意义交换,同样表现为质的交换与量的交换两个方面。等意义交换中,相等的是意义价值,不等的是交换价值。从理论上说,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一样的同一种商品,对不同的人完全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价值;表现在价格上,等意义交换必然表现出一物一价的特点,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均衡价格。

电商的规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加权关联规则; 挖掘算法; 电子商务; 推荐系统

中图分类号: TN91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373X(2016)15?0133?04

Abstract: To solve the direct commodity rapid and accurate matching problem between electronic shoppers and merchants, the e?commerce commodity recommendation system based on mining algorithm of weighted association rules is researched. Ai?ming at the insufficiency of the classic Apriori algorithm, a new weighted fuzzy association rules mining algorithm is put forward to ensure the downward closure of frequent item sets. The work flow of the recommendation system was tested through the structural design of e?commerce recommendation system, data preprocessing module design and recommendation module design. The hit rate is selected as the evaluation standard of different recommendation models. The contrastive analysis for the practical collected data was conducted with the half?off cross test method. The experimental results show that the hit rate of Top?N products in association rule set i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of the interest recommendation method and best selling recommendation method

Keywords: weighted association rule; mining algorithm; electronic commerce; recommendation system

0 引 言

随着电子商务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购物用户规模已经突破两亿人次。而在庞大的互联网购物中,购物者和服务者都面临一个问题:用户和商家彼此间无法明确所喜爱的商品;海量商品无法快速、准确的和客户爱好相匹配;筛选商品时间过长等。这些问题都极大地阻碍了电子商务业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利用数学上的相关知识,进行了基于加权关联规则挖掘算法的电子商务商品推荐系统研究。

1 数据挖掘和关联规则

1.1 数据挖掘

数据挖掘从广义上理解,就是在海量数据中通过某种算法、处理模式找到具有潜在作用、有效价值、新颖性强的数据处理过程。数据挖掘模式可分为关联模式、序列模式、分类模式、回归模式、时间序列模式、聚类模式六种。而关联模式由于具有应用范围广、实用性强的特点, 因而在现代电子商务领域中得到了极大发展,关联模式也成为了数据挖掘中最为重要的研究领域[1?3]。

经过多年的研究分析,当前对数据挖掘的主要方法包括概念描述、关联分析、类知识挖掘、预测型知识挖掘等。虽然数据挖掘的方法有很多种,但要想彻底应用到电子商务中存在以下几个难点:数据类型存在多样性;算法效率和可伸缩性差;数据挖掘系统交互性差;数据安全性和私有性差[4?5]。这些难点都阻碍了数据挖掘在现实商业中的应用。

1.2 经典关联规则挖掘算法

在实际算法应用中,关联规则挖掘算法有很多种,其中最为经典的就是Apriori算法。该算法具有单维、单层、布尔型的特点。该算法的频繁项集产生步骤如下:开始定义min_sup和min_conf扫描数据库得到项集K=2由Apriori算法得到[Ck]成功结束,否则重新由Apriori算法得到[Ck。]

该算法在当前的电子商务应用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6]:扫描数据库次数太多;运算时间随频繁项长度增大而增长;每个阶段的[Ck]太大;不能更新、不能直接处理数值型数据;数据库中的关联规则挖掘不能直接应用。这些问题都导致了Apriori算法在电子商务应用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为此,在下文中提出了基于加权模糊关联规范挖掘算法的改进。

2 基于加权模糊关联规范挖掘算法的改进

2.1 加权模糊关联规范模型

(1) 布尔型加权关联规则模型

布尔型加权关联规则模型由事务集[T,]项目集[I,]项目权值集[W]等组成。在具体计算时,可根据元素属性、布尔属性项目集的支持度等进行加权计算。

(2) 加权模糊关联模型规则

加权模糊关联模型由事务集[T,]项目集[I,]模糊集[L]等组成。其中,模糊集的隶属度函数为[Ffk,]值域为(0,1)。根据模糊项目集[X]的事物权重FITW,加权模糊支持度WFS二者的比值,可计算出加权模糊关联规则[XY]的加权模糊置信度。具体计算过程如下:WFC(XY)=[WFS (X?Y)WFS (X)。]

(3) 频繁项集的向下封闭性

向下封闭性是Apriori算法的特点,它可以通过K?项频繁项集产生最大频繁项集。然而在加权关联规则挖掘中,由于项目被给予了权值属性和支持度属性,因此频繁项集内的子集不再能判定其是否频繁。

2.2 加权模糊关联规范挖掘算法NFWARM

加权模糊关联规范挖掘算法NFWARM的基本执行思路如下[7?8]:算法扫描数据库得到[C]值,并对其赋予加权模糊支持度属性;通过特定函数计算出候选项目集,并对不频繁子集进行删除、剪枝;循环计算候选项目集的支持度,直到所有候选集为空。这样便得到了频繁项集[F=F?FK。]

加权模糊关联规范挖掘算法NFWARM仍然采用逐层搜索迭代的方法来计算得到频繁项集,这一点和Apriori算法是相同的。通过相关定理可以证明,该算法在处理加权时可以实现频繁项集的向下封闭性。

2.3 试验及结果分析

为检测加权模糊关联规范挖掘算法NFWARM的先进性,本文进行了相关的数据测试。首先通过IBM数据生成器随机生成一万个事务数和属性。其中,每个事务内有20个项目,每个属性在(0,1)内进行权重分配,而每个数值属性又重新分配了五个模糊集。之后通过隶属函数将原始数据库转换为模糊数据库。BWARM曲线和NFWARM曲线分别表示传统布尔型加权关联规则算法和改进算法的执行结果,具体变化情况见图1。

从图1中可以看出,随着最小加权模糊支持度的增加,NFWARM算法得到的频繁项集合和频繁规则的数目在减小,而BWARM算法产生的频繁项集较NFWARM算法要少很多。这些数据变化都显示出改进型NFWARM算法的优越性。

3 电子商务商品推荐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3.1 推荐系统结构设计

(1) 系统开发工具和平台

本次电子商务商品推荐系统的开发工具为MyEclipse 7.0,JDK 1.6;操作系统采用Windows XP;应用服务器采用Tomcat 6.0;后台数据库为SQLSever 2005。

(2) 电子商务平台背景

本次开发的电子商务推荐平台主要是一家以销售女装为主的电子商铺。随着电子商业业务的推广,该店销售额得到了极大的提升。然而在销售额上升的同时,也出现了衣服种类多、客户群体难以短时间内成功匹配合适服装的问题。因此该店销售额遇到了瓶颈,急需开发一款高质量的电子商务商品推荐系统。

(3) 结构设计

电子商务商品推荐系统需要通过两个重要模块实现,即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预处理系统。数据采集系统主要提供服装信息,而数据预处理系统负责处理客户的交易数据,并将其转换为关联规则挖掘算法需要的数据格式。整个系统的核心部分就是利用加权关联规则挖掘算法搭建客户交易历史数据和客户购买需求之间的平台。整个电子商务商品推荐平台的工作流程如图2所示。

3.2 数据预处理模块设计

(1) 数据准备。将商铺网址、服装信息、商品数据、交易信息等原始数据录入到Excel文件中作为原始数据库。其中,客户购买历史信息和商品信息是整个系统最为核心的数据库。

(2) 数据分类。Excel文件中保存的原始数据庞杂、多变,需要对这些原始数据进行分类,以便于数据挖掘工作的进行。其分类方法为:将商品信息向上抽象一层,作为第一层概念层数据的挖掘对象;继续将商品信息往上再次抽象,本次数据只用符号表示。

(3) 数据预处理。利用概念层思想将商品进行分类,同时通过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检查及时对上架、下架货品信息进行数据处理。

(4) 历史交易数据生成。利用SQL脚本语言编写事务数据,将预处理后的历史交易数据转换为联合规则算法挖掘的事务数据。此时,需将交易时间作为客户数据挖掘的变量条件。

3.3 推荐模块设计

推荐模块设计时,要求客户首先登陆电子商务商品推荐平台注册成为会员,之后根据客户有无购买商品记录,将推荐模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无客户购买商品记录

针对这种情况,推荐使用最为流行的Top?N销售策略进行模块设计。设计流程如下:会员注册畅销商品推荐/自主购买意愿拒绝,继续推荐下一层畅销商品/选择自主商品购买。

(2) 有客户购买商品记录

针对这种情况,需要系统根据该会员信息调取其在该平台的购买记录,快速准确地计算出该客户可能喜欢购买的商品并进行推荐。设计流程如下:会员登录自动调阅购买历史信息根据关联规则集分析客户爱好推荐匹配商品购买。

3.4 系统实现与测试

(1) 基于用户历史交易记录。客户登录电子商务商品推荐系统后,可通过点击“购买历史记录”来查询购买信息,系统后台会自动演化规则集;之后根据规则集匹配系统内的服装信息,并将其优先推荐给客户。

(2) 基于用户购物篮信息。客户登录电子商务商品推荐系统后,根据浏览信息中产生的购物篮信息,系统后台会自动演化规则集,之后根据规则集匹配系统内的服装信息,并将其优先推荐给客户,见图3。

(3) 基于用户无购买记录。针对无购买记录的客户,系统会根据Top?N销售策略,将当前最为畅销的服装推荐给客户。

4 推荐系统结果分析

4.1 试验数据

为保证试验测试的准确性,本次试验共采集了2015年度5个月份内的服装交易记录。其中包括500多种商品的基本信息和16 000多个淘宝ID客户信息。涉及的商品包括女装、T恤、背心、裙子等。

同时,在试验之前分析了用户购买习惯。其中只购买一件商品的用户数量为9 300多个;买两件及以上且款式不同的为5 600多个,款式相同的为1 500多个。经过数据预处理模块分析后,符合关联规则挖掘的交易量为5 985。

4.2 试验评价标准及方案

本次试验选择的评价标准是命中率。该指标可以较为准确地反映系统推荐商品是否会被客户购买。

试验方案采用五折交叉法进行测试,具体方案为:将数据分为计算数据和测试数据两部分,计算数据由算法自动计算,测试数据由客户真实购买记录统计;将数据分为5份,其中4份为训练集、1份为检测集;每做一次测试后,将5份数据重新交叉组合,进行下一次测试,共测试5次。

4.3 试验结果及分析

根据试验结果,对前5 000个用户的购买信息进行了统计分析,得到了5个数据区间的结果。本次试验对基于关联规则集的Top?N产品、基于用户兴趣相关的Top?N产品、推荐最畅销的Top?N产品数据进行了命中率分析,其对比结果见图4。

三种推荐策略的平均命中率分别为:推荐最畅销的Top?N产品0.319,基于用户兴趣相关的Top?N产品0.514,关联规则集的Top?N产品0.552。从这三个数据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基于加权关联规则挖掘算法的电子商务推荐模型是有效的,其命中率较其他两种都有明显提高。

5 结 论

本文通过概述数据挖掘和关联规则的基本信息,指出了经典Apriori算法的缺点和不足,并提出一种新的加权模糊关联挖掘模型算法,以保证频繁项集的向下封闭性;通过对电子商务推荐系统的结构化设计、数据预处理模块设计、推荐模块设计,完成了推荐系统的工作流程测试;最后选取命中率作为不同推荐模型的评价标准,通过五折交叉试验法对实际采集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试验结果表明关联规则集的Top?N产品命中率要明显高于兴趣推荐和畅销推荐法,充分显示了基于加权关联规则挖掘算法推荐系统的优越性。

参考文献

[1] 邓爱林.电子商务推荐系统关键技术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3.

[2] 王枭雄.基于关联规则的软件开发推荐技术研究[D].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3.

[3] 刘闻超.加权模糊关联规则挖掘算法研究及应用[D].镇江:江苏大学,2010.

[4] 马刚.关联规则挖掘在电子商务中的研究与应用[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8.

[5] 张剑凯.关联规则在移动电子商务推荐系统中的应用研究[D].兰州:兰州交通大学,2014.

[6] 张荣.基于关联规则的用户兴趣模型的研究与应用[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13.

电商的规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则;研究

一、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

电子商务经营方式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出现,其意义远远超出了一个国家乃至某一经济合作区域的范围,涉及诸多国际国内法律法规。这使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从一开始就具国际性和全球运作统一性。

(一)法则的基础

电子商务的性质决定了其法则必须建立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框架之下。系统、全面地构建电子商务法则,从运作模式和技术层面上将传统市场法则与电子商务法则、行业间法则、国内法则及国际法则进行调整和融合,考虑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之间所处的环境及兼容、接轨问题。电子商务法则的基础在于它的统一性、广泛性和实用性,它来源于传统贸易,与传统贸易法则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共存。同时,它打破了传统贸易法则国别、行业、管理方式的限制,随着经营方式和技术手段的更新而不断修订,这也就是目前仍未有统一的、适合世界各国使用的电子商务国际法则的原因。构建电子商务国际法则并不是缺乏法则的基础,而是缺乏人们的统一认识,这既包括政治、经济问题,也有社会意识、法律和道德问题。

(二)法则的发展

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和不少国家先后制订了电子商务法则,这些法则主要涉及电子商务的三个层面。一是对电子商务发展起着决定作用,最直接、最基本的法则,涵盖了商务活动和技术层面等重大问题,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如1998年10月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从基本原则、行动计划、数字化市场和信息基础结构方面为电子商务发展提出了方向。1999年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提出了电子商务的适用范围、电子信息有效性、数字签字效力、电子信息证据性、电子信息保存、认证机构许可、信息系统安全、消费者保护等。二是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的法则,它们是电子商务正常运行应有的法律环境和必要条件。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被称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为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奠定了基础。1998年欧盟的《私有数据保密法》涉及到输入网络站点、存储于因特网服务器上的及内联网上传播的私有数据保护问题。三足与电子商务相关、间接的法则,着眼点在于如何对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法则上的调整。2000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中对涉及到电子商务中的商务合同、消费者合同、侵权管辖原则、分支机构管辖权、经常性商业活动管辖权等问题作出了修改。

(三)法则的定向

第一,电子商务法则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立足点首先表现为电子商务法则是传统商法的延伸。有人认为,电子商务活动是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传统商务活动的翻版,电子商务法则也应与传统商务法则相似。事实上,传统商务法则中对电子商务的许多方面不能直接套用。但也应该看到,电子商务法则是商务法则的一个分支,电子商务的盈利模式和管理方式充分借鉴了传统商务模式,是传统商务管理和经营在IT条件下的发展。为此,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也借鉴了传统商务法则的理念和框架。从这个意义上看,电子商务法则是传统民商法在新技术经济环境下的发展和延伸。第二,电子商务法则是国内法则与国际法则的有机结合,是整个世界经济法则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各国电子商务法则存在着差异,在电子商务开放、公平的背景下,各国在制订本国的电子商务法则时应始终坚持在国际法则框架下求同存异的立法方向。第三,电子商务法则的系统性和兼容性。电子商务法则不仅涉及商务和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公共政策、经济政策、社会行为、知识产权、税收、贸易管理,以及国内法、国外法等一系列涉及的相关问题。电子商务法则作为一种专门法,必须具有系统性以保障网上贸易有效进行,必须具有兼容性以完成电子商务行为。

二、电子商务法则立法原则

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应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正确处理电子商务活动引发的新法则问题。在制定电子商务法则时,除考虑全球和国内外社会因素和技术指标外,还需充分认识法则的共同性和差异性,遵循电子商务法则立法原则。

(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原则

电子商务法则属于法律体系的一个分支,与民商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其本身就是法学理论的体现。电子商务需要电子商务法则来指导具体实践活动,以法律形式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规范,不仅能保障电子商务的需要,更能使其活动更加有效和充满活力。电子商务涉及的问题很多,随时都会遇到新挑战。如网络游戏中的金币和地产等是否可以当作一种财产,这就需要电子商务法则从理论的角度予以明确。再如买卖双方的身份认证、合同的合法性程序、支付系统的安全、信息保密、知识产权侵权处理和税收等电子商务活动都离不开电子商务法则的指导。

(二)中立原则

使用技术中立、参与媒介中立、实施中立,这些原则的目的在于促进公平交易。技术中立原则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技术发展空间,使不同体系的电子商务法则在各自技术标准的表达上找到合适的何置,并且不会把新的技术解决方案排斥在外:媒介中立允许参与电子商务的各种媒介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相互融合,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避免人为的行业垄断或媒介垄断;实施中立强调电子商务法则在法则实施上不可偏废,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

(三)普遍性原则

电子商务的发展打破了国与国的界限,在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普遍性是首先要考虑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对电子商务法则的关注及鼓励,跨国公司、国内大小企业的参与,使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具有主体普遍性;电子商务法则涉及海关、贸易、金融、运输、税务、工商、电信、技术、标准化等领域,影响着世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客体的普遍性;电子商务盈利模式、技术手段、交易行为和相应的管理活动,需要有统一的法则和政策来规范,使其又具有内容和形式的普遍性。电子商务法则的普遍性是电子商务整个活动开放性、兼容性、互操作性的综合反映,是其技术先进性的表现,各地区各国的网络都应该开放,实现网络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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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绩效原则

一是实用性。体现在法则能具体地指导电子商务的实践活动。如金融体系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保证,建立国家间、银行间、银行与企业间资金清算和金融管理信息系统,以消除货币体系差异,实现电子商务的畅通无阻,使电子商务活动高质量开展成为可能。二是有效性。电子数据无形化的特征使电子商务产生诸如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问题,令交易过程风险增大,直接影响交易各方利益。解决的办法是除采用安全技术手段支持外,要确认当事人、银行、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以提升电子商务活动的有效性、可视性。三是安全性。电子商务高效、快捷的特性使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既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也离不开法则上的安全规范保障机制。四是前瞻性。在制订法则时要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也要对未来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消除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障碍,确保电子商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电子商务法则发展方向

电子商务法则的发展要紧跟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关注电子商务应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其特点和模式,明确电子商务立法的重点和方向,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出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建立全球性电子商务法则,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统一

以因特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决定了其贸易活动的全球性,同时也要求其管理活动具有鲜明的国际性。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会(IC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组织已从不同角度评估全球电子商务活动,规划电子商务蓝图,先后参与并制定了世界范围的电子商务法则。全球商业联盟(AGB)提出的《全球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十大原则即民间部门主导、市场公平竞争、减少政府干预、私营企业参与政策制订、符合国际标准、电子交易原则免税、电信基础建设自由竞争、尊重个人选择、保护隐私、建立信用机制,以及四大行动方案即应用电子商务追求最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电子商务发展与信息基础建设并举、建立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任、建立电子商务市场的基本法则,这些为电子商务的市场经营和交易的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提供了全球性的电子商务法则。国际组织的积极参与,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础。国际组织应该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出操作性强、统一规范的电子商务法则,充分体现电子商务法则基本定义开放、基本制度开放和法律结构开放的特征。

(二)调整区域性电子商务法则,为电子商务全球化提供保障

区域电子商务法则的重点是研究区域电子通讯服务规范、网络市场分析与评估的准则,涉及到区域内部市场规划、电子商务行为及其规则、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目的是要求各成员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区域内电子商务的繁荣。早在1981年,欧洲国家提出《贸易数据交换指导原则》,为区域电子商务的开发奠定了基础。从1995年至今,欧盟几乎每年都颁布电子商务法则。1999年欧盟的《电子签名法指令》要求各成员于2001年7月19前完成国内法相应的修改;2000年欧盟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法案《电子商务框架指令》要求15个成员国在18个月内贯彻这一指令。美洲自由贸易区域(FTAA)更是借助于美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势头,不断规范区域内电子商务行为。2000年东盟10国成立的“e-ASEAN”特别小组,负责制订东盟各国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全面行动计划。

(三)规范各国电子商务法则,提高电子商务实践能力

各国在借鉴、研究和制订电子商务法则时应注意一个关键问题,即如何将本国制订的电子商务法则与国际电子商务接轨。1999年1月,为避免各国制订电子商务法则时发生冲突和互斥而导致电子商务崩溃,法国电信、德意志银行、HP、AOL、东京一三菱银行、富士通、东芝等29家全球最大的电信、媒体和计算机公司提出开展电子商务所必须解决的诸如税收、知识产权、消费者信任度、身份验证、安全性等问题,提醒各国在制订电子商务法则时要充分考虑国际电子商务环境和规则。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墨西哥、菲律宾、马来西亚、阿根廷等几十个国家已制订了电子商务法则,从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如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英国的《网络的利益一英国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新加坡的《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以及到意大利、爱尔兰、日本、澳大利亚、中国等国家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则如《电子签名法》、《数字文件规则》、《信息、通讯服务标准条款管制法》等对本国电子商务发展都作出了不同层面的规划。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则的制订是一个复杂的国际社会系统工程,各国应本着开放、公平的态度,让企业广泛参与法则的制订,重视贸易内容一致性及选择中性技术手段,既要考虑国内环境,又要与国际电子商务环境接轨。

(四)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则

我国的电子商务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不断取得进步。200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累计达到4400亿元;2005年交易总额突破6000亿元,网民已超亿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电子商务法则的制订方面,与发达国家在意识观念、管理理念、商务与法则切入点的考虑上还有不少差距,过分集中在电子商务的技术层面和具体实施方案的边缘领域,对具有指导性的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如电子交易、电子合同、数据与隐私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问题少有研究和探讨,电子商务基本法则远未出台。从2000年开始,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等部门提出了不少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措施,如《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由于侧重点不同且缺乏相互之间的协调,法则的效力较低且难以落实,条块分割管理体制使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我国应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则和规范,结合国情,在相关政策配套、规范监管以及与国际接轨等问题的探索和实践中制订一套符合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则。

电商的规则范文第5篇

摘要:纵观全球电子商务的立法,可以说它是当今世界立法的重点所在。我国电子商务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在电子商务的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没有太大差距,但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却相对滞后,这使得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处于自发的、无序发展的状态。传统的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容易造成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冲突,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不利于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的竞争。为此,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字:电子商务立法;思路选择;法律地位;基本原则

0引言

当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中面临的众多法律问题,包括几个世纪以来法律上的争论,都开始得到重视,权利和自由在新的环境中提出新的要求,政府和个人都在互联网上呼吁言论自由和保护个人隐私等等,电子商务使得传统商务所适用的法规、政策受到挑战。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如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域名、专利、税收、法律适用、隐私权、安全保密和电子合同的订立、网上支付等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电子商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正在变得越来越清晰。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网上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1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路选择

1.1先分别立法

即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

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及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能够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提出比较完善的综合立法的思路。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缺乏宏观思考,全局性不足,各单行法规很难实现统一性和一体性。而且,很容易沿袭传统的按行业和部门归属立法的弊端。

1.2先着手综合立法

即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对于电子商务这样一个发展十分迅速的新生事物,其立法应当反映现实并服务于现实,这是理所当然的,但立法超前性的指导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由于电子商务所领带的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所制定的单行法规也需要经常修改和变动。这种修改和变动,如果没有综合防治的思路和统一的目标,很可能会产生诸多自身的问题和相互矛盾的问题。

第二种形式的立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如1996年出台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中仅仅在第7条中涉及电子签字问题,之后才开始制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所以从研究电子商务的关键问题入手,起草我国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具体问题进行立法,应当是较好的立法选择。

2电子商务法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其他部门相比,它和经济法、商法以及民法的关系至为密切,既有交叉又有区别。但是,总的来说区别大于交叉。不能把电子商务法归入其他法律部门。

2.1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民法

电子商务法和民法有共同点。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电子商务法是也包括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比如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以及电子商务损害赔偿的规定。然而,电子商务法和民法之间更多的是不同点。比如,民法有大量的调整婚姻、家庭、继承等等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而电子商务法中就没有这方面的规范;反过来,电子商务法中的政府机构对电子交易当事方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民法所没有的;另外,从基本原则上看,民法重公平,电子商务法重安全。

2.2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商法

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电子商务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电子商务法有关于电子合同、电子票据以及电子提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具有调整商事关系功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体系,它包括票据法、合同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内容,两者在这些领域存在交叉和重叠。但是,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商法的范围。比如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征税、域名的管理等问题都超出了商法的范围。电子商务法还有着大量的由有关国家部门、政府机构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进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是电子商务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的显著特点。

2.3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经济法

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对市场的纵向宏观调整关系,以及对企业的纵向管理关系,电子商务法基于安全性以及国民经济的秩序问题的考虑,有着大量的纵向管理规范,这是他们的相同点;经济法着眼于国民经济的全局,而电子商务法着眼于电子商务主体的权益,调整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中包含有大量调整平等主体交易的规范,这是经济法所没有的。

3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法有着和其他部门法不一样的调整对象,即其调整对象应该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主体通过电子化通讯方式

所产生的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易关系紧密相关的政府管理关系。因此,应该把电子商务法从其他的部门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4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立法和司法的过程当中,对各项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法律精神和指导思想,是一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依据。作为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在制定时应区别于其他法律原则。因此,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实施、修改、解释过程中,要遵守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4.1开放性原则

开放性是互联网优越性之体现。可以说,开放性是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法的生命力之所在。

4.1.1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电子商务法律规则、惯例的开放

在立法和解释时应充分发挥电子化网络的虚拟性和全球性等优势,这一点体现在大量条款中。互联网先天具有无国界的优点,不受地域的限制是网上交易的优点之一。如果各个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则不能互相协调甚至互相对立,将极大地背离网上交易各方的预期,从而使得互联网这种高技术不能对社会资源的全球最佳配置产生其应有的推动作用。因此,各国在电子商务方面法律制度的互相衔接、互相协调应该成为各国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4.1.2技术上的开放

技术上的开放具体包括对待电子签名技术上的开放和电子商务媒介上的开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电子签名技术越来越成熟,以前价格高昂的签名技术的成本也越来越低。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与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歧视。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

法律应该对于采用各种媒介、形式和通讯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一视同仁,不因方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基于传统交易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将书面形式作为一项默认形式,因此无法享有法律给予纸质媒介的地位和待遇。这样,基于纸质文件所作的法律规定构成了对使用现代通讯手段的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电子商务立法就是要改变这一状况。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了功能等同原则。这一原则的出现开辟了电子商务立法的新思路。不论采用纸质媒介进行交易还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进行的交易均能得到法律的承认。

4.2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是交易的内在要求。安全性原则一方面指为了保护当事方的交易安全通过立法制定一系列的强制性规范;另一方面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以及公共秩序,各国可以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内容做出取舍。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点,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较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如果电子化交易不安全,那么,企业和消费者对电子交易就会失去信心,电子交易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谁会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交易了,电子商务也就不会存在。所以,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更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措施。比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电子签名的标准,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其安全程度应与以传统纸面形式交易的安全程度相同。

4.3保护弱势方原则

保护弱势方是法律价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自然取向。要做到保护弱势方原则,一方面体现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要防止某一方滥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垄断市场,进行不公平交易;另一方面要注意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前者具体表现在一方滥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利用在网络中技术标准一旦建立,他方就极难进入的特点,限制他方的市场准入,从而使其具有实质上的垄断地位。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都体现了这一点。至于后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家越来越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越来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为此,各国先后都制定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努力实现对交易双方的均衡保护。但是,这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都是对传统交易形式的规定,在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的情况下,就显得力不从心了。因此,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都特别强调制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规范。

总之,开放性是互联网优越性之体现,安全性是交易的内在要求,保护弱势方是法律价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自然取向。所以,为了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越性,增强人们对网上交易的信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就应该在电子商务立法时把电子商务法的开放性、安全性、保护弱势方这三大基本原则互相配合加以使用。只有这样,我国的电子商务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促使电子商务走上正轨。

参考文献

[1]王芸。电子商务法规。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梅绍祖。电子商务法规。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3]苏丽琴。电子商务法。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