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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的问题

法律咨询的问题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际法院;联合国;咨询管辖权;诉讼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2-0095-02

一、国际法院的成立与发展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从成立至今,已走过了60多年的历程,它是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这一逐渐发展的历史过程的结晶。国际法院产生之前,国家之间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主要是谈判、调停、和解和仲裁。仲裁方式有其便利快捷的优势,但国际社会要求采用比仲裁更具强制力的司法程序以和平解决争端的呼声愈加强烈。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创立了“常设国际法院”,此后在1922年至1940年,该法院就国家间的29个案件做出了判决,并发表了27项咨询意见,几乎都得到了执行。常设国际法院的司法权威得到了普遍认可,但该法院的活动又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被迫中止。二战后的1945年联合国成立,国际法院随之诞生,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的职能有两项:一是解决国际争端:即通过行使诉讼管辖权,处理关于国家之间争端的案件。因此,国际法院不能受理一个国家与一个国际组织间或两个国际组织间的争端,也不能处理书记官处收到的私营实体或个人提出的书面或口头请示书。二是发表咨询意见,即通过行使咨询管辖权为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等国际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从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来看,它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无法审判个人刑事犯罪(如战犯)。国际法院不是国家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最终申诉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国际法庭的上诉法院,但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国际法院具有最终仲裁裁决的权力。

常设国际法院作为国际法院的前身,与国际法院之间保持了很大的连续性,国际法院规约与常设国际法院规约几乎完全相同。1945年10月,常设国际法院在最后一次会议上决定将其档案和财产移交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也将设在海牙和平宫;1946年4月,常设国际法院正式解散。自此,国际法院成为唯一一个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国际性司法组织。

另一方面,国际法也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国际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在立法形式上,条约已经成为主要形式,但是在条约和习惯之外,大量的无拘束力的国际协定、联合国大会决议及国际会议宣言也闪亮登场。[1]国际法的普及推广,也使国际法院的地位得以进一步提升。

二、国际法院改革势在必行

1.全球化带来新挑战

在国际社会,伴随着全球化时代到来,国际争端的复杂性也大大增加,国际争端的种类明显呈现出多样化趋势,环保、裁军、领土争端和人权等问题一起站到了世界舞台的中心。如1948年《人权宣言》缔结以来,国际间达成共识,即人生而具有的权利和自由不容践踏,而违反这些共同的权利和自由,不再是各国内部不容干涉的事情,而成了国际法关注的领域。再如《儿童权利公约》、《严禁酷刑条约》等,都为调整各国间关系、谋求人类共同利益,起着积极作用。当然,这些凝聚着人类共同价值观的公约在二战结束时,并未立即出现,而是在联合国基础上,才逐步发展起来的。国际法院对其中的很多还没有管辖权,那么如何面对这些复杂的国际争端,是其不能回避的问题。

2.其他区域性或国际性法院的出现对国际法院的影响

国际海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前南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等国际性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等区域法庭的增加与扩散,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法院的权威构成了冲击[2]。至今在国际体系中,共有90多个机构被国家授予解释国际法的职责[3]。

国际性法庭的增多无疑是有利于国际社会的,这意味着扩大了国际法管辖的范围,也扩大了可裁判范围,有利于解决复杂的国际争端,也推动了国际法朝有利的方向发展[4]。但是,由于这些国际性或区域性法庭之间不存在组织结构关系,因此可能不能保证国际司法体系统一性;虽然这些法院的管辖权大多具有专门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某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相重合,从而导致“挑选法院”和“法庭判决相互抵触”的问题。这种管辖权的冲突必将危及国际司法体系未来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3.联合国正在改革之中,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有义务参与其中

联合国改革的步伐在近些年来不断加快,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一分子,也要改革自己不完善的地方,整个国际法院改革的目标应当定位在维护联合国体系的一致性,增强法院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60余年间,虽然国际法院完成的改革不多,但有关改革方案和建议却不胜枚举,涉及的主要问题有诉讼管辖及诉讼主体的扩大、任择强制管辖的接受及其保留范围、咨询管辖权主体的扩大、特别(临时)分庭的设立和专案法官的选派等[5]。总体来讲,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不显著。

总之,全球化的挑战与更多区域性和国际性法院的出现以及联合国改革的要求都使得国际院必须做出调整以适应新的国际经济与政治格局。

三、推动国际法院改革的现实途径:扩大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不足以应付日趋复杂的国际争端显示

在国际社会,大量法律问题的解决因为关系到个国家的利益或者单个国家的根本利益,已经超出国家诉讼模式的范围,利用诉讼管辖权根本无法解这些问题。加强国际法院的作用就要从国际法院的两项权能入手,国际法院的职权主要有两个部分,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和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前者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是国际法院具有司法性质的职能。由于国际法院并非世界范围内的上诉法院,无权通过判决方式对其它国际性法庭的判决加以裁判;诉讼管辖权的行使受到众多羁绊,最根本的是国际法院没有强制管辖权,只要有一方国家不同意,则诉讼管辖就成了无源之水,而国际法院六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因很多时候关系到某些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并不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因此,我们从国际法院的另一管辖权――咨询管辖权入手就成为不二的选择。

2.提高国际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促使更多的国家愿意选择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建立在国家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因此,主观方面,要提高各国家接受管辖的意愿,客观方面,国际法院也要改革自身的机构设置,在保证审判公正性的前提下,提高审理程序的效率性。正如联合国唯一一位华人国际法院院长史久镛大法官所说,加强国际法院的作用,以此解决各国间的争端,是以各国政府自愿接受为前提条件的。所以,只有各国政府共同认识到将纠纷提交给中立司法机构,是有效消除旧怨、重建和平的最佳途径,国际法院才能发挥起促进和平、发展的作用。

3.提升国际法院权威,促使有申请咨询意见权利的机构充分行使其权利

根据《联合国》的规定,有权提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有联合国机关、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机构等共22个单位。在联合国建立以来的六十多年里,国际法院共受理了27件咨询请求,涉及领土纠纷、武力的使用、去殖民化、外交关系、庇护权、国籍、过境权和经济权利等方面。

虽然案件涉及面比较广,但数量并不是很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组织机构出于某种考虑不愿加以利用。如出于某种政治考虑,担心“法院的手伸得过长”进入其“势力范围”及其成员国出于维护自身长远和根本利益的考虑担心咨询管辖权被滥用。

4.扩大有权申请国际法院咨询管辖的主体范围

半个世纪以来,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程序在推动国际法发展和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到它是一个尚未经充分利用的宝贵办法。目前,有权申请国际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主体,除了专门机构之外,大量的其他全球性或地区性国际组织未被授予申请权。国际社会在该问题上也作出过很多努力,如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1956年曾建议,授权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权利。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届委员会的辩论中,美、英、阿联酋、埃塞俄比亚等国,也极力主张把授权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组织范围扩大,包括所有专门机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联合国年鉴》1970)。

参考文献:

[1]范志明.构想出来的和平―国际法院概览[J].域外撷英,2003,(3).

[2]纽约大学国际法律与政治.(NewYork Universit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es)1999,(31).

[3]Shane Spelliscy, the prolif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a clink in the armor. Available at:http: //web. lexis-nexis. com /uni-

verse/doclistp _m.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咨询意见

        一、咨询管辖权的界定

        1.咨询管辖权的含义

        翻开我国目前已经面世的各种国际法著作和教材,在其中基本找不到关于咨询管辖权具体的定义。纵观我国国际学者给有关名词下定义时的基本做法,无不务求定义能体现该名词的基本属性。笔者认为理解咨询管辖权的定义的关键不在于界定管辖权三个字上,因为与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相对应的咨询管辖权,至今为止一直没有国家,国际组织和学者对其是一种司法性质的管辖权的地位提出质疑,所以重点是在于理解法院经由行驶管辖权而发表的咨询意见所涉及的当事方,有关事项及效力。把咨询管辖权作一下定义: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通过发表原则上没有约束力的咨询意见的方式,对具有咨询资格的国际组织所提出的请求加以裁决的权力和权限。

        2.咨询意见的性质

        一般认为,咨询意见指的是一个国际法庭对某个法律问题的司法意见,而不讨论这个问题是否与某个国际实体向法庭递交的某项现行争端有关,该意见对提出请求的实体或任何其他机构,任何国家没有约束力,不能要求他们采取任何特定行动,充其量就是责成提出请求的实体在认为咨询意见对法律情势所表示的观点是正确的这一基础上调整自己的行为①。

        二、 咨询管辖权的行使

原则上在经过申请机关提出咨询申请以后,法院行使管辖权必须以有关咨询申请符合三个条件为前提:申请机构必须依据宪章享有咨询申请权或者经宪章的适当授权,所申请的咨询意见必须是一个法律问题,该问题必须在其工作范围内。但是作为例外,国际法院对咨询管辖也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第一款规定即便法院能够发表咨询意见时,为了保护法院的司法特征,它夜有权拒绝这么做,但与此同时,法院既声称发表咨询意见表明其参与联合国的活动,原则上不应该拒绝,也声称只有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它才会拒绝发表咨询意见。至今为止,法院从未表明令人信服的理由是什么。法院也从没有使用其自由裁量权而拒绝发表咨询意见,相反它做出的是加强联合国,他机关经行合作及引导联合国自身行为的内心想法。相反也有国家对此提出相关主张,一是法院没有管辖权却行使了管辖权,二是法院本应该行使自由裁量权以拒绝发表咨询意见却没有这么做,情形如下:

        1.涉及当事国尚未达成一致同意的情形

        在对保,匈,罗和约德解释问题案,纳米比亚案件=,西撒哈拉问题案和联合国人权与豁免公约第6条22款适用问题案是一个很好的证明。该案中均有人主张不应回应发表咨询意见的要求。但是法院在这些案例中均表明了一个一贯的观点,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目的在于引导申请机关自己的行为。所以不难发现在处理相关国家不同意见为由提出的对其行使咨询管辖权时,法院尽量坚持它对咨询案件的管辖权基本做法是强调申请机关提出的咨询申请的组织性质而相应的将其争议性质最小化。

        2.涉及政治性或非法律性是相当情形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3篇

这几次义务咨询活动都在忙碌中有序地进行,吸引了众多市民驻足。老师热情专业的讲解使咨询者的双眸刹时间变得眀彻坦然。众多咨询者主动与我们交换了联系方式,纷纷肯定此次活动的价值,并希望我们更多地开展这种活动。赢得了当地居民的热烈欢迎,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此次活动的意义:

1、此次活动让同学们学到了平时在课堂和学校所学不到的知识与经验,了解到了法律对于公民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所发挥的空间越来越广。但是,公民的法律知识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相应的发展,市民的许多权益还受到不法侵害,他们并不清楚应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此次活动中,我们向市民提供了许多可贵的法律经验,解决他人的困惑同时对我们而言也是一次成长和锻炼。

2、此次活动也增强了同学们的人际交往能力,锻炼了同学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知识发挥能力。学到了应如何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帮助他人解决法律方面的困惑,虽然我们所掌握的知识还比较有限,但是我们也意识到我们应利用在学校的机会,掌握更多的知识,有效的解决他人的法律问题,为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3、此次活动也很好地将福建工程学院法学系的品牌效益打出去,从每次的义务咨询效果来看,部分群众是通过介绍知晓我们系每两星期将举办一次的义务咨询而前来咨询一些法律问题;当然,从人数来看不多,但是通过多次的义务咨询,慢慢地我们法学系的名字将进入广大社会群众的内心,对于提高知名度有着不错的效果。

不足与一些经验:

1、活动前期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各小组任务分配不够明晰,造成部分志愿者比较闲散和懒散,人力资源发挥不够,大部分志愿者非常忙碌,相反部分志愿者无事可做。

2、活动进行期间,志愿者纪律不够严谨,让前来咨询的市民未得到充分的服务与照顾。

3、大部分同学理论知识不足与不专,但它也激发了同学好好学习专业知识的热情与主动性。它需要我们去体验生活,在生活中运用法律途径解决我们所遇到的问题,将法治化的方针深入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同时更是为了方便更多的人群,讲法制建设往创新性方向发展,更好的建立健全我们的法制体系。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虚拟组织;咨询机构;被派遣劳动者

1 引言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在促进劳动者就业、满足用人单位弹性用工需求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有着很大的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分析数据显示,我国劳务派遣工总数已经高达 6千多万,占到我国国内职工总人数的20%[1]。但随着劳务派遣规模的发展,同工不同酬、用工不规范等问题逐渐突显,劳动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如何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成为社会越来越关注的问题。

尽管2013年7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从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控制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但是由于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周期较长、维权成本较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威胁[2]。因此说,研究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中虚拟咨询机构的设置这一问题,对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针对被派遣劳动者保护的问题,学者们做了许多研究。张荣芳从劳务派遣的理论基础、制度框架进行梳理,系统的构建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相关保护制度[3]。郑爱青就现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分析,提出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冗长等问题,并为制度完善提供了合理建议[4],但其建议对切实贯彻落实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还有很大的距离。关于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便捷的、低收费的维权服务方面的研究成果目前甚少。本文通过分析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维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维权需求,提出设置低收费、专业性强的虚拟咨询机构,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更好地落实执行劳动合同法。

2 虚拟机构设置的可行性分析

从政策角度分析,由于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复杂的社会劳动关系,很难直接套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法条去调整实践中一些具体矛盾。它需要政府在完善劳动保护机制的同时,鼓励社会机构对被派遣劳动者加以保护。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劳动监管部门和政府对企业的监督多在鼓励企业发展生产与扩大经营上,致使许多用工单位未能很好地遵循劳动法律。从被派遣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受到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薄弱的限制,在出现侵权行为迹象或者已经发生侵权行为的时候不能进行有效判断,同时由于无法承担律师咨询的高额费用,不能找到合适的途径去维护合法权益。因此说设置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虚拟咨询机构,既符合政府的要求,也能满足被派遣劳动者的需求,具有很强的政策和市场方面的可行性。

为保障咨询机构正常、持续地运营,有必要针对不同的业务需求制定不同的收费原则。如被派遣劳动者法律知识咨询可以坚持免费提供服务的原则;劳动纠纷案件咨询可以坚持以服务为主,适当收取低额费用的原则;委托可以坚持根据申诉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及追回的经济额度收取费用的原则;企业劳务派遣制度设计可以坚持以合同形式合理收费的原则等。目前,市场上提供咨询服务的组织机构有很多,但是许多劳动者对于高额的收费望而生畏。据初步了解,专业律师对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5百至5千元/件,涉及财产的案件1万元以下收取1千元的费用。低收费的咨询模式更能适应被派遣劳动者的需求,具有更大的市场潜力。因此说设置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虚拟咨询机构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

3 虚拟咨询机构组织的设置

3.1虚拟组织的含义。虚拟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或在法律意义上独立的并且具有核心能力的公司、机构或个人,为迅速向市场或用户提供某种产品和服务,组成的一种临时性的企业网络,建立非固定化的互相信任、合作的动态联盟。虚拟组织不具有固定的组织层次及命令系统,而是一种开放式的组织结构[5]。

3.2虚拟咨询机构内外部业务界定。对外可以开展法律法规查询和解读;可以开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咨询服务;可以开展案件委托服务;可以开展企业劳务派遣鼓励制度设计。对外建设还要开展关系维护,包括客户关系维护和顾问关系维护。客户关系维护主要对前来咨询的被派遣劳动者及企业进行关注,维持客户关系。顾问关系维护主要是与咨询顾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开发更多地咨询渠道,保证咨询机构的正常运营。

对内建设开展网站维护,主要进行网站策划、网页设计、网站推广、信息更新、网站安全管理等基础建设,宣传法律知识,为咨询服务提供良好的平台。

3.3虚拟咨询机构团队构建与客户机制设计。虚拟咨询机构组织单位包括咨询组织团队及咨询顾问两部分。咨询组织团队主要成员由3-5人组成,分别负责团队管理、网站维护、关系维护及信息联络,共同设计沟通协调机制,制定咨询机构的运营及发展规划。

咨询顾问分为业务咨询顾问和组织发展顾问,均由外部的专业人士兼任。业务咨询顾问向咨询方提供专业的咨询,与团队成员共享信息,形成资源互补的咨询整体。组织发展顾问负责为虚拟咨询机构的发展提供发展方向的指导,以便解决经营中的关键问题。最终形成虚拟咨询机构,如图1所示。

4 对虚拟咨询机构评价

4.1有利于促进劳务派遣的健康发展。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数据显示,劳务派遣工中农民工占劳务派遣总人数的52.6%[6]。大多数的被派遣劳动者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尽管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替代性”的岗位,但目前劳务派遣工仍主要集中在主营业务岗位上。在劳务派遣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三方主体关系中,劳动者迫于就业的压力,处于劣势地位。劳动者面对不公平待遇时往往不敢主张,这些都为企业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机会。

咨询机构的引入,通过开放的网络平台,让被派遣劳动者能够随时了解到关于劳务派遣及劳动者保护的相关政策制度,提高其法律意识,加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向企业提供专业咨询,可以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用工制度,规范企业劳务派遣方式的运用,促进劳务派遣的健康发展。

4.2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只有根本利益得到了保障,才能确保劳动力市场的稳定。虚拟咨询机构在提供劳动纠纷案件的咨询服务时,鼓励被派遣劳动者以协商方式解决问题,缓和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冲突。同时,能够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被派遣劳动者法律素质,有助于建立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相互尊重、平等、和谐相处的劳动关系。

4.3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捍卫社会公平和正义必须建立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基础上,虚拟咨询机构模式将有效推进法律制度的执行,一定程度上降低有法不依现象的出现,在维护公平和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如虽然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7]。但是在一些企业,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员工执行工资标准相同,却不能享受到公司的福利和绩效奖励。咨询机构的介入,将会为被派遣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降低类似现象发生。

5 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现有被派遣劳动者保护问题的分析,结合虚拟组织的理论,提出了以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合同法实施为宗旨的虚拟咨询机构设置,并对其优势、作用和意义进行论证。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模式,当然,对于该模式下虚拟咨询机构的具体运营还有待进行深入研究。

基金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部级项目(基于创业视角的保护哈市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管理咨询机制设计201210214043);哈尔滨理工大学高教所项目(基于就业需求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设计P200900044)

参考文献:

[1]全国总工会.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

[R].2011.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

定.新华社,2012,12,28.

[3]张荣芳.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权利保护研

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

[4]郑爱青.关于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

度的思考[ J ].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

2007,12:14-17.

[5]王心娟.认识虚拟组织[ J ].中国市场,

2007,9:35.

[6]全总劳务派遣问题课题组.当前我国劳

务派遣用工现状调查[ J ].中国劳动,

2012,5:24.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咨询业;问题;行业管理;信用档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业诞生并得到了快速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作为智力型专业技术服务行业,是中介机构提供运作服务的载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工程造价实施专业化职能管理的必要前提。

工程造价咨询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标底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它利用“与造价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手段”,系统地、全方位地来解决客户在项目基建投资控制的各个关键节点或关键环节中所碰到的任何有关“工程造价与投资回报”的问题,以赢得客户的信任与尊重。

一、造价咨询业目前存在的问题

(1)业务范围单一狭窄、服务手段落后

现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业务范围单一,业务基本上都集中在工程实施阶段的预算、标底的编审和工程结算的审核上,前期的投资策划、投资决策、可行性研究及工程项目后评估的造价咨询几乎是一片空白。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是全过程的,工程实施阶段对造价的有效控制空间只有2O%~3O%,而投资策划、投资决策阶段对造价的有效控制空间可达70%~80%。可见,做好投资决策阶段的造价咨询服务,对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战略发展的重点之一。

(2)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性人才匮乏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普遍存在专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不少人员局限于熟悉图纸、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取费计算总价的服务水平。既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相关法律的复合型咨询人才严重缺失,造价咨询业目前只能停留在低层次中进行恶性循环,很少能够从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角度对投资决策、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及承发包等前期各阶段提出优化方案。

(3)咨询公司缺乏合理的管理模式

作为客户的外脑和知识型服务企业,造价咨询机构至少应该具备完善的业务发展计划、严密的操作规则和管理程序,应通过各种规章制度来控制服务质量,并利用可持续性的、系统的专业人员培训计划来提高企业的整体专业素质。但从国内来看,在所有的造价咨询公司中,75%以上的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网站;30%以上的机构连公司简介都没有;30%的机构没有业务发展计划;超过70%的机构没有人员培训计划;超过60%的机构经常性地靠临时聘用专家来执行项目等。

(4)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行法规体系不健全,―些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有些专业名词概念较为混乱;工程建设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推荐性标准规范,在制定、实施及修改方面透明度不够高,范围过宽,数量过多,标准滞后等;各地、各行业的细则和管理办法很多,不利于理顺各种关系。

(5)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由于近年工程咨询业发展很快,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在利益的驱动下,个别企业或个人一味迎合委托方的意愿,有失咨询企业执业的独立、客观、公正之原则,以致发生法律纠纷。如果存在强有力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就会将业务质量问题防范于未然。

(6)行业信用保证制度未建立

我国的信用保证体制发展的滞后也严重制约了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的信用档案和执业风险制度尚未启动,大部分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是有限责任制,根本无法承担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另外,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责任风险制度目前仍是空白,不利于风险转移,同时也对执业人员缺少约束。

二、发展我国造价咨询业的对策

(1)加强自身建设是基础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外要有良好的企业形象,依靠丰富的业务知识、高超的业务水平、优质的服务态度,遵循独立公正的执业原则来赢得委托单位的信任并占有市场。各个中介单位对内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既要抓好咨询业务质量也要抓好职业道德教育,以出色的管理方法和高超的管理技巧立稳脚跟,以完善的经营机制和管理制度形成自身的竞争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创新能力。

(2)拓展业务范围是出路

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作用仅仅在工程造价审核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步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全方位、全过程地参与到工程造价的管理与实施中来;在这一系列过程中逐步扩大造价咨询机构服务的社会面,并树立良好形象。

(3)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人才的培养是关键

工程造价咨询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人员的素质,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之所以无法与国际同行相竞争,归根结底是专业人才的问题。只有这样的专业人才,才能善于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他们是企业发展和行业振兴的必备人才。

(4)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是保障

各中介单位和执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等行业规范》,以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业务法律的规定,规范操作,造价咨询行业将会健康有序发展。不完善的法律、法规逐步补齐。同时,要利用WTO的有利规则实施自我保护和发展,如利用技术标准、资质管理等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等。

(5)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造价咨询队伍是必备

工程造价咨询师应是既懂工程技术经济、又懂管理和法律,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复合型人才。对从业人员必须制定培训和再教育计划,并监督实施,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际问题处理和判断能力的考核、考试制度,使从业人员的专业知与实践技能不断更新提高。除常规继续培育以外,还应该注重国内外交流,通过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了解和掌握国际工程造价技术、法规、管理体系及其发展动向,从而更好地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