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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规则业务

商业银行的规则业务

商业银行的规则业务范文第1篇

关键词:银行业;世贸组织;制度接轨;转型发展

银行业是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重中之重。15年的“入世”谈判历程当中,银行业谈判就用去3年。“入世”过渡期内,外资银行的准入、经营限制越来越少,中外资银行间的竞争逐渐激烈。中国银行业应当按照世贸组织要求,尽快完成制度接轨,实现转型发展。

规则转变

“入世”过渡期内,中国银行业不但受到国内金融法规约束,而且受到世贸规则和国际惯例约束。约束规则的转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录和《全球金融服务协议》成为开放准则

按照世贸组织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要求,其成员的金融业开放必须遵循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逐步自由化和更多参与原则。依照上述开放准则,中国对银行业开放做出了如下承诺:

1.商业存在方面,中国“入世”时即着手撤除现存准入壁垒和经营壁垒。

(1)地域限制方面:中国“入世”时,即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地域限制。按照中美协议规定的时间表,逐步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中国“入世”5年内,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各类地域限制。

(2)客户限制方面:中国“入世”时,即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客户限制。中国“入世”2年内,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中国“入世”5年内,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中国境内所有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获得在中国境内某个地区从事人民币业务许可的外资金融机构,可向位于已开放同类业务的任何其他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

(3)营业许可方面:中国金融服务监管部门的审批标准必须是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者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中国“入世”5年内,取消限制外资金融机构所有权、经营和机构设置的任何非审慎性法律措施,包括对内部分支机构和营业许可的限制措施。允许满足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独资银行或独资财务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允许在中国开业3年、申请前连续盈利2年的外资金融机构从事人民币业务。

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同外商投资企业、非中国自然人、中国自然人和中国企业建立业务关系,无须经过监管机构的个案批准。允许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并享受中资同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中国“入世”5年内,外资银行可以向中国居民个人提供汽车信贷。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与中资金融租赁公司同时向中国境内客户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2.跨境服务提供方面,仅保留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个别限制。自然人存在方面,除中国“入世”文本中的有关规定之外,对外资金融机构不做限制。境外消费方面,对外资金融机构亦不做限制。

(二)《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成为中国银行业的监管尺度

在强制程度、约束广度和深度方面,“巴塞尔协议”和世贸组织银行业规则存在差异。在确保公平、促进竞争意义上,两者却是相辅相成。

在“巴塞尔协议”体系中,最重要的是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要求商业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为弥补《巴塞尔协议》的不足, 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即《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框架》征求意见稿。“新资本协议”于 2001年底定稿、2005年正式实施,全面取代了 1988年《巴塞尔协议》。“新资本协议”倚重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强调“三大支柱”在现代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互补协调。

《巴塞尔协议》是金融监管领域的国际通则。如果哪个国家不按照《巴塞尔协议》要求,对本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实施监管(或者是这类银行没有达到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那么该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必将受到歧视性待遇。“入世”过渡期内,中国银行业按照《巴塞尔协议》实施

商业银行监管势在必行。

(三)“超国民待遇”、“低国民待遇”并存的扭曲现象必须消除

20多年来,中国凭借优惠政策吸引外资银行入境,给予境内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某些“超国民待遇”。在税收负担、经营范围、政策负担、银行收费、金融监管方面,外资银行享有中资金融机构无法享受的宽松待遇。同时,中国的法律法规又严格限制外资银行业务范围,构筑各类进入壁垒、经营壁垒,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施加“低国民待遇”。中国对外资银行的设立、登记实施严格管理,明确规定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各种条件,外资银行只能在经济特区和规定城市开设营业性分支机构;中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营运资金、放款规模、投资总额、固定资产规模等均有明确规定,境内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只能从事外汇存放款和外汇票据贴现、外汇汇款、经批准的外汇投资等业务;中国从1996年开始审批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许可,但目前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的服务对象和地域仍然受到限制。

“超国民待遇”同“低国民待遇”并存,不符合世贸组织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优惠政策+业务限制”的做法,被外资银行指责为“违反国民待遇”。停止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超国民待遇”,同时消除各类进入壁垒、经营壁垒,解决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低国民待遇”问题,是中国银行业实现规则转变过程中的首要步骤。

2001年12月,国务院公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取消了“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由国务院确定”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只要满足审慎性的准入条件,可以在中国境内任何城市申请设立营业性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没有服务对象限制。规定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取消人民币业务市场准入程序中的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限制;放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程序中对中方合作伙伴的限制,不再要求中方出资者为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和自己选择的任何中国实体合营。外资银行的“低国民待遇”得到实质性改善。外资银行的“超国民待遇”问题,也须尽快通过统一中外资银行税率、减轻中资银行政策负担、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等措施解决。最新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将依照《巴塞尔协议》的审慎监管原则实施外资银行监管,此举有利于消除外资银行的“超国民待遇”。

制度接轨

“入世”过渡期内,中国银行业必须同世贸制度框架全面接轨,按《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办事。中国银行业的制度接轨,需要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协调配合,通过三个主体、三个层面整体推进。

(一)政府层面

政府是签订“入世”协议的主体,也是法律法规变革的实施者。适应开放领域的迫切需要,政府在清理、废止不符合世贸原则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同时,需要及时制定、公布一批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消除国内、国际制度规则的碰撞和摩擦,通过行政立法为规则转换创造前提。

在银行业制度接轨问题上,政府宜采取市场化倾向,放松行政管制,减少行政审批,把经营管理权交给商业银行。在上述放权市场化过程中,政府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1.全面整理现行金融法规。中国“入世”前颁布的金融法规中,某些规定与国际上的通行规则冲突。政府需要本着法制统一、非歧视和透明度原则,全面清理现行金融法规,即时修改、废除与世贸原则不符的银行业法律法规,制定与世贸基本原则、朋艮务贸易总协定》、银行业监管国际惯例相符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改革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促使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向审慎性会计准则靠拢。截至2001年底,中国已经公布废止了6批金融规章。自2002年1月1日起,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在所有上市金融企业施行。最新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也将于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金融法规的除旧布新工作全面展开。

2.填补现行金融法制空缺。制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适应中小金融机构联合、兼并及重组需要,出台《金融机构并购法》;制定规范存款保险公司或基金的法律规定;研究制定规范新型金融业务(如网上银行)的法律制度。2001年11月23日,国务院颁布《金融机构撤销条例》,旨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众利益,弥补了金融机构退市方面存在的法制空缺。

3.完善商业银行立法模式。《商业银

行法》以“内外分立”双轨制立法模式为基础,主要针对内资银行而设,缺少针对外资银行的有关规定。内、外资机构分而治之,不符合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原则。商业银行立法模式有必要转向以国民待遇为基准,实现内、外资银行监管法规并轨。

4.银行政策运作透明化。中国银行业政策运作具有封闭性,惯于把涉及银行工作的规定、要求以及业务流程纳入保密范围。这种做法与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不符,需要通过提高银行政策运作透明度、建立有效信息披露机制、完善外部审计监督加以解决。

(二)中央银行层面

“入世”过渡期内,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应当成为政府和商业银行间的纽带。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实施,确保金融市场稳定;通过贯彻金融法规,推动商业银行变革,发挥体制上的承接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对现行金融法律、法规的清理、修改已经全面展开。《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即将出台,银行业监管的国际惯例、审慎监管、本外币合并监管原则从中得到贯彻落实。

在监管体系构造上,中国人民银行注重监管框架的一致性,力求做到:监管重点上,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统一;监管过程上,市场准入、风险控制与市场退出统一;监管方式上,现场与非现场的统一;监管内容上,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统一;监管目标上,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统一;监管模式上,国内需要与国际惯例统一。在商业银行监管制度建设上,中国人民银行应当重点考虑:

1.完善监管约束机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内部监管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监管职责以及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权限,建立有效的监管考核体系和奖惩制度。全面监管信用、利率、流动性、操作风险,推行现场、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方式。将商业银行作为统一法人监管,健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相关信息透明度。

2.拓宽监管渠道,形成监管合力。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顺畅的信息反馈渠道,加强公众的金融法规和风险意识;建立银行业自律组织,制止、避免不正当竞争;充分发挥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的中介作用,增强商业银行在资金、管理、业务和信用方面的透明度,提高监管效率。

3.依托《巴塞尔协议》,加强对境内外资银行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利用巴塞尔委员会“东道国有权禁止母国监管不足的银行进入市场”等规定,在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基础上,将风险拒之门外。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应当从东道国监管为主转向以母国监管为主。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合作,实施合并监管。同时,依照巴塞尔委员会有关跨境银行监管的要求,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在划分监管责任基础上加强合作,交流信息,确保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得到充分监管。 2001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对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商业银行层面

商业银行是银行业的主干。中资商业银行改革、发展和国际化的快慢,决定了整个中国银行业的体制绩效。

中国的商业银行体系分为两个部分: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中小型民营股份制商业银行。20多年来,各类商业银行取得了长足发展,同时产生了很多深层问题:产权归属不清、激励机制扭曲、创新能力较差、资本比率不足、不良资产增多,存在结构性弊病。

面对上述状况,中资商业银行亟需改革管理体制,实现国际化、规范化运作。中资商业银行的制度接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推进:

1.化解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制度接轨进程中的紧迫任务。在清理不良资产基础上,按《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规定,实施增资扩股,推行股份制改造是化解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基本途径:首先,按照国有独资公司形式,更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其次,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组为国家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最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上市。

中国银行积极推行股份制改造试点工作,准备利用3-5年时间,使中国银行成为治理完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国际化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准备通过分拆上市,逐步改制推行股份化:利用1年时间,设计股份制改造方案;再用2—3年时间,完成经营模式和机制转变。

2.

全面推行贷款分类管理,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现实需要。巴塞尔委员会在经过修订的贷款会计处理指导文件中,将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视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199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要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试点基础上实施贷款风险分类管理。目前,在华外资银行基本上都实行了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2年 1月1日起,正式全面推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此举对提高贷款质量、降低银行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3.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是商业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要求。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法人治理权责不明,既制约了经营者的积极性,又加剧了信贷风险滋生。问题的解决途径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股份化重塑产权制度,完善一级法人体制。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2002年 1月10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实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参照上述各项法规,拟定适合自身情况的方案措施,加速公司治理结构改造。

转型发展

在“入世”过渡期内实现转型发展,是中国银行业的战略目标。政府、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应当合理分工,共同肩负这个重任。

(一)政府为银行业转型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亚洲金融危机表明,只有以完善法律、公司治理、透明度为主体的金融基础设施,才能抵御金融危机侵袭。为了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中国需要重组银行体系,化解银行不良贷款。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例外条款,争取更多金融服务贸易保护,遵循审慎原则,分阶段、分步骤开放银行业,为国内银行业转型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我国实行分业制银行制度,多数世贸成员则实行综合经营、混业监管的银行制度。“入世”过渡期内,这种体制差异容易造成冲突。政府应当考虑采取混业经营、分业管理方式,支持组建大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兼容银行、证券、保险和资产管理业务,推动国内银行体制向混业制过渡。目前,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投资与证券资产、其他资产之比为77:3:20,这种资产结构不利于财务状况和效益改善。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而言,混业经营可以启动内部补偿机制稳定利润,有利财务状况改善,实属可行之举。

(二)中央银行为银行业转型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入世”过渡期内,中国人民银行的前瞻任务,是为银行业的转型发展提供政策支撑: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商业银行在合法经营、稳健管理前提下的金融创新;打破银行业的垄断格局,建立竞争性银行体系;理顺利率结构,实现利率市场化;以利率市场化为基础,以公开市场操作为工具,以市场利率为中介目标,以核心消费物价指数为最终目标,建立新的货币政策框架。

加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独立性,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独立性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运作,必须独立于财政部和其他部委。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必须摆脱地方政府干预,以增强监管过程的独立性、公开性和严肃性。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责在于实施宏观调控、确保金融体系稳定。

(三)商业银行为银行业转型发展提供技术基础

商业银行是银行体系中比重最高的部分。商业银行的改革创新,为银行业的转型发展提供技术基础。“入世”过渡期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积极应对,实施了多维度转型发展战略:

1.巩固传统业务、开拓新型业务。为确保传统业务市场份额,中资商业银行扩大存款业务,强化贷款管理;调整资产结构,增加债券持有,减少现金持有。为开拓新型业务,中资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合理选择目标市场、寻求最佳营销组合,提高新型业务市场份额。个人消费信贷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近年来,中资商业银行开办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助学贷款,但业务数量相对较低。目前,中资商业银行消费信贷规模仅占贷款规模的4%-5%,西方发达国家同类指标为20%-25%,说明中资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2.积极拓展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外资商业银行最具竞争力的领域,也是中资商业银行的薄弱环节。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占全部收益比重平

均值为8.5%。2001年6月21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推出,体现了审慎监管前提下,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支持。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可以开发金融衍生业务、证券业务、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中资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获得了新机遇。

3.加快国际化与金融创新。国际化是中资商业银行充分享受世贸组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的必要前提。截至2000年底,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境外营业性机构68家,资产总额1560多亿美元。2001年上半年,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成功并购香港友联银行,组成中国工商银行亚洲集团。同年10月,历经两年的中银集团重组终于落下帷幕。

加快金融创新是提高中资商业银行核心竞争能力的根本途径。发展消费信贷,开展银团贷款、并购贷款和保理贷款;引入可转让大额存单、货币市场互助基金 (mmm)、存款证券化;建立准确高效的转账、支付、清算系统是中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基本内容。

4.适应混业趋势,建立策略联盟。“入世”前后,中资商业银行纷纷与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签约组建策略联盟。2001年8月,中国工商银行与华夏银行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和兑付银行汇票业务合作协议。2001年12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与光大银行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和兑付银行汇票业务合作协议。截至 2001年底,除交通银行之外,国内其余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都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了支付结算业务协议。中信实业银行与国通证券、深圳证券,中国建设银行与大通证券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在资金存管与拆借、国债回购、搭桥融资、投资银行、基金业务、资产管理、网上服务方面全面合作。

5.外资参股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亚洲开发银行持有光大银行3%股权,国际金融公司(ifc)持有上海银行5%股份。2000年12月,国际金融公司以 2700万美元收购南京商业银行15%股份,并准备参股民生银行,购入该行2%股份。外资参股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入世”过渡期内的必然趋势。

“入世”过渡期内,中国银行业具备了在更广泛、更公平基础上参与国际竞争的资格。规则转换给中国银行业带来压力,也带来动力。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制度接轨的契机,共同促进中国银行业的转型发展。

参考文献:

(1)、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献汇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

(3)周战强、王子健:《银行业的世贸规则及国际惯例》,中国言实出版社,2001年版。

(4)冯宗宪、郭根龙:《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中国金融业》,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

商业银行的规则业务范文第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失范

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失范现状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的规范性文件并不缺乏,例如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表外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都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的披露内容。但是众多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带来各商业银行系统的、准确的披露行为。我国现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只对业务种类、期初期末余额、到期日等基本信息进行了登记,不存在风险测度、评价,更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尤其在季报、年报等重要财务报告中,对表外业务的风险信息提示不够,披露比较简单,披露方面没有达到充分适当的要求。在法律体系和政策制定层面,商业银行表外信息披露业务还停留在原则性规范、指导性规范上,没有形成相关具体规范和指引。由此致使表外业务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完整、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具体准则对大多数表外业务没有披露标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只涉及金融衍生工具,其他业务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具体会计准则,这就造成了表外业务没有明确指引的状况。其他规范中对表外业务也只要求填列期初、期末余额,对发生额不要求填报明细情况,也不要求对重大问题进行披露。这就造成了巨大风险的表外业务,没有对损失和风险进行计量和估计,甚至没有客观的评价和认识。因此建立统一的披露标准至关重要。

需要披露的内容没有达成共识。商业银行表外披露业务披露标准不一致主要表现在:第一,表外披露的定义和范围不一致。商业银行是否需要表外信息披露及披露的内容表现出因公司不同而存在差异的现象,主观性和伸缩性特征比较强。这样会造成投资人对业务没有真正了解,重大事件没有真正反映,银行业务不透明的现象。第二,表外披露的内容有差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表外商业认识不一,表外业务内容也存在形式多样、隐蔽性强的特点,交易集中,杠杆系数较大,这样就使商业银行面临很大的风险。一旦风险变成现实,商业银行将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有破产的风险。

现有的披露也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目前表外披露没有统一的标准,商业银行以监管要求和自我判断决定哪些披露哪些不披露。即使在商业银行年报中,对相应的表外业务进行的披露涉及的新兴产品也是很少,对一些创新性新产品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过程,不同商业银行披露程度、口径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失范的原因分析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失范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会计信息使用人很难根据会计信息作出正确的决策,更不利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活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制度规范方面。需要在具体会计准则中加强对表外业务的规范力度。在披露规则中,《企业会计准则》中除了或有事项、金融资产转移、金融工具涉及表外业务外,还需要加强其他披露规则的制定。同时还要加强对基本理论的研究,形成能够及时反映表外业务新动向的识别、确认、规范性要求;加强原则性规范的制定,在缺乏规则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原则进行业务处理。这样不但可以使实际工作有章可循,同时也提供了相关监管依据。

法律体系方面。目前虽然我国的监管体系已初具规模,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比较全面。但是相对于表外业务的急速扩张,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于实务的发展,因而留下了大量的法律空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上述问题,有着基础性的指导作用,但是在适用性、及时性方面存在巨大差距,表外业务的会计信息披露仍旧存在很大的缺陷,法律体系须尽快完善。

行政监管体系方面。存在三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协调沟通不顺畅。多头监管一直是我国行政比较普遍的现象,虽然监管的部门多客观上促进了监管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加大了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同时行政监管成本也随之加大。第二是监管效率较低。我国银行监管领域普遍存在着风险意识淡薄、监管理念落后的现象,监管以检查合规性为主,对风险和战略方面的监管没有涉猎。第三对监管主体缺乏有效监管和制衡。我国现有的行政体制下,监管主体的权力与义务不对等,监管主体很难受到监管和制衡,这就使人们对监管的有效性、方法论、效果和持久性信心不足。

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失范的应对措施

针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存在的上述问题,应该从规范相关制度、完善外部法律环境、加强行政监管体系建设三个方面采取措施,解决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在及时性、相关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现状。

重新修订《中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2007年颁布的,产生之初,表外业务还未如此繁荣,时展急须对法规进行重新修订。第一,增加表外业务规范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商业银行基于其国有上市公司的地位,有责任、有义务对其开展的、利用国有资产及上市筹资取得的资产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披露。在披露中应遵循区分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信息的原则。对待表内业务披露和表外业务披露应同等重视、区别对待。表内业务是传统业务、经常性业务;表外业务是新兴业务、开展的并不普遍,但表外业务的风险要远远超过表内业务,风险发生后可能对商业银行造成致命打击,所以对表内业务披露和表外业务披露要同等重视。但是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又各有特点,不能采取同一规则,所以要区别对待。第二,促使商业银行在表外业务信息披露方面要增加自觉性、主动性。要设计惩罚措施及方案,使商业银行按时披露、按规披露。对虚假披露的责任人要坚决打击,建立违法违纪商业银行的诚信档案,采取限制经营等惩罚性制度措施保证有法必依,同时要防止银行将处罚转嫁给外部股东的现象发生。

商业银行的规则业务范文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

1 合规与合规风险

1.1 合规

“合规”一词来源于英文“compliance”,其本义是遵从、服从。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颁布生效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所谓“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同时,银监会在《指引》第三条将“法律、规则和准则”界定为“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1.2 合规风险

《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其《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咨询文件中认为,银行的合规风险是指因违反法律或监管要求而受到制裁、遭受金融损失以及因未能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行为准则或相关标准而给银行信誉带来的损失。

2 我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现状

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起步较晚,但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国内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股改上市取得初步成功并逐渐与国际接轨,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成为国内银行的自主要求,加之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合规风险管理,下发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了指导。近几年,我国银行业合规风险管理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中国银行总行于2002年将其原来的法律事务部更名为“法律与合规部”,并增加了合规职能,并设立了首席合规官;中国建设银行于2003年在其法律事务部增设了合规处,专门负责反洗钱和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等。2005年8月又新设立了独立的合规部,2008年建设银行又将法律事务部和合规部合并,组建法律与合规部,各省分行也相应的成立了法律合规部;工商银行于2004年财务重组之前设立了“内控合规部”,负责内部控制、常规审计及合规管理职能;2004年12月,交通银行为推动全行法律事务工作进一步并展,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法律事务部更名为法律合规部,并增设合规管理处;而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等股份制银行也先后成立了合规部门,开始履行全行的合规管理职能。

虽然我国银行业于2002年开始设立合规部门,但是并不意味着合规工作已经开始拓展了,因为其工作思路与原来的法律事务部门差别不大,只是名称不同而已。我国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目前还没有真正开展,其真正兴起任重而道远。原因是存在如下制约因素:(1)合规尚未真正“从高层做起”;(2)尚未建立成熟有效的合规文化;(3)外部监管机构没有建立正向激励机制;(4)专业合规人才匮乏;(5)合规工作远未实现独立性。因此,如何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及监管经验,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合规建设,成为各家银行及监管的垦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3 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对策

(1)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塑造深厚的合规文化。银行应按照全员合规、全员参与的原则,组织开展针对业务人员、各级管理人员以及合规风险管理人员的不同层次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对业务人员负责提供操作执行中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内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为内外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创造条件;对各级管理人员提供外部监管要求、先进管理经验、行内战略目标和内控管理规定等的教育培训,为其做好内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为合规风险管理人员提供法律法规新知识的培训,确保合规人员具备应有的专业素养,以能胜任合规风险管理工作。要通过合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尤其是对违规行为的严厉惩处,逐步将规章制度的要求内转化为员工自觉的行为规范。使全行员工形成合规思维、合规习惯和合规行为模式,从而建立和坚持良好的合规文化,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氛围。

(2)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系统,合规风险管理就只是停留在嘴巴上的一个口号而难以有效落实。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指出:如果一家银行设有符合下述“合规部门原则”的合规部门,该银行将能更有效地管理合规风险。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为商业银行合规组织的建立提供了具有可行性的指导意见。因此,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贯彻执行合规政策,按照独立性、权威性和全面性的原则建立构建合规管理组织架构,设置独立的合规部,明确合规工作体系内各部门的职责定位,以及有效的分工合作机制,完善以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为核心的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同时,合规部门应为各业务部门和本行员工提供有关合规风险管理的咨询、指导和培训,通过提供合规性提示、评价和报告等方式,警示督促业务部门管理合规风险。

(3)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开展。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加强合规风险管理。通过合规工作指引、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合规检查等手段。保持一定的外部压力,使合规风险管理由外部监管要求转变为自身合规经营的需要。构建科学的合规工作机制做保障,合规工作机制可在合规政策等文件中做出书面规定,良好的工作机制是合规工作高效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性前提并将是否满足合规要求作为对分支机构的重要考核指标,从考核导向上引导其重视合规工作。培养专业的复合型人才,从事合规工作的人员既要掌握足够的法律法规知识,更要懂得银行的各项业务和经营管理。通过外部指导、内部机制保障、考核导向和人才储备等各项有利条件的实施,探索最佳的合规工作方式和方法,从而真正实现良好的控制效果。

商业银行的规则业务范文第4篇

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虽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还很不完善,加上各商业银行在法规执行上还不是很到位,导致商业银行在表外业务信息披露方面还不尽如人意。从工行、建行和中行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的2003年年报来看,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过于简单,提供的信息量不大。三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在报表附注中采用了列表的形式对重要表外项目进行了披露,但表格只有项目种类、年初余额和年末余额三栏,显得过于简单。

(二)表外业务披露如金融衍生工具披露缺少公允价值信息等,影响到表外业务信息使用者对表外业务的潜在风险的分析和判断。由于金融衍生工具随市场波动价值变化较大,只披露名义价值显然不能反映其风险等真实情况。

(三)从披露的内容上看,大多只介绍本行开展表外业务的种类、到期日及期初、期末余额等方面的信息,缺少对表外业务的风险,如信用风险的敞口计量及缓解技术等信息披露。

(四)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非财务信息披露。工行和建行2003年年报对表外业务的披露没有文字说明;中行年报中虽然有文字说明但也很简略。必要的、适当的文字说明才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分析信息。

二、影响表外业务信息披露质量的原因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质量不尽人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概括起来有两大方面,一是“信息”的问题,二是“披露”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制度建设不完善,相关信息收集整理不全面,直接影响到信息的质量。要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首先要保证所收集整理的信息本身的质量。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息管理系统还不健全,各商业银行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影响到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进而影响到披露的信息的质量。国内商业银行现行的统计报告系统中缺少表外业务的专项统计报表,各项数据又由不同的分管部门分散统计、报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据统计和报送的纪实性和完整性。

(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完善。如前所述,我国近年来陆续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其中不少涉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问题,可以说,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在现阶段,商业银行改革正在进行,相应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一些疏漏的地方也是在所难免的,这也是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由于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往往会选择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不披露不利信息,也影响到披露的信息的质量。

三、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改进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

针对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及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改进信息披露,一要改进有关表外业务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程序,提高信息的质量;二要加快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具体有以下一些建议:

(一)改进和完善商业银行信息管理系统。为保证相关信息能有效及时地收集和整理,充分体现透明度原则,各商业银行应尽快完善表外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和报告制度,成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表外业务进行核算和统计。另外,可以考虑制定相应标准,定期对表外资产进行质量分类,增加诸如表外业务垫款率(表外业务垫款/表外资产总额)、表外业务不良率(表外不良资产/表外资产总额)等风险核算指标,以充分揭示表外业务真实的资产质量和潜在风险。

(二)完善表外业务及其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

以《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会计法》为准绳,在已有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更为具体的操作指引,建立多层次的、完善的、具可操作性的表外业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将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鉴于《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规定相对宽松,具体披露事项的披露细节性要求也不够明确,有必要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指引》加以细化。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主要包括:改进公司治理机制,强化中介机构(审计和评级)的作用,加快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等。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国有商业银行真正转变为市场主体。银行改革通过改组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并上市,促使国有商业银行真正转变为市场主体,进而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通过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管理部门的责任,确保已有制度的实施,使表外业务得到有效的管理和规范的发展。这是改进和完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的前提。

2.尽快制定有关表外业务的会计准则。传统会计核算所遵循的历史成本原则已无法适应表外业务会计核算的要求,不能很好传递表外业务潜在的风险信息。《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IAS30)、《国际会计准则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IAS32)、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133,都对表外业务的会计问题做出了规定。而我国还没有相应准则对表外业务相关项目的会计核算具体加以规范,应加快制定相应准则或修订现有准则,对表外业务会计核算和披露的规定再予细化,规范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范围、内容、原则及披露标准。

3.强化独立审计和银行资信评级的作用,推动银行改进信息披露。目前,独立审计对银行的监督作用还很弱,而银行评级更多是由监管机构主导。

强化独立审计的作用,推动资信评级市场化,可以对商业银行形成有效的外部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其改进其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参考文献]

1.关心红,《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12.

2.黄达主编,《货币银行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8.

商业银行的规则业务范文第5篇

一、金融会计的国际化趋势

目前,中国银行业的会计业务遵循着三种不同的会计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随着商业银行改革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会计规范逐渐从1993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2001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转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1993年至2000年之间,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业务主要遵循1993年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至2003年,除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采用2001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外,其余银行仍然采用1993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财务重组之后的中行和建行采用了2001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工行和农行仍然采用1993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股份制银行中,除了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和广发行之外,其他银行都采用了2001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从2005年起,我国商业银行的年报编制全面采用2001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已经上市的五家银行还需要根据证监会的要求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调整,但转换尚未涉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和第32号的内容;在海外上市或拟上市的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全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年报。

2005年8月财政部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于2006年1月1日在上市和拟上市的商业银行范围内试行,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在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面率先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2005年9月,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四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与国际惯例相比,四项金融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实质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和第32号的规定大多是相同的,同时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暂行规定》和金融会计四项准则征求意见稿的,突破了传统会计理论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束缚,弥补了我国在金融工具会计领域的空白,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迈出的重要一步,必将加速我国金融会计的国际化,对我国的银行业,特别是上市和拟上市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二、金融会计国际化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首先,金融会计国际化将改变传统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分类方式,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负债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资产与负债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种分类方法能够充分反映商业银行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和意图,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做出有效判断。

其次,资产负债表项目将更加丰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企业才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金融资产转移》对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条件是:金融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回报是否已经实质上发生转移,而且没有保留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根据这些规定,商业银行应将衍生工具隐含的各种权利和合同义务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已经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以及其他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也要进入表内核算,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将更加丰富,提供的信息将会更加全面。

再者,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部分,其价值随着公允价值的变化而变化。一方面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不断变动,另一方面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权益,进而影响了权益的变动,因此在没有其他资产和负债变动的情况下,金融工具价值的波动必然会带来资产负债率的波动。同时《暂行规定》对上市和拟上市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减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外,其余金融资产的减值均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相对于“五级分类法”,会加剧资产的波动。

《套期保值》对从事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做了明确规定,对其运用的先决条件——套期关系作出了严格要求。由于目前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品种较少,商业银行进行套期避险的水平还有待提高,很难达到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因此近期内套期会计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不会很大。

三、金融会计国际化对商业银行损益表的影响

(一)对商业银行经营损益的影响。

根据现行会计框架,金融工具经济价值的变动仅在其实际实现时确认为收益,导致银行可能仅仅为了增加会计利润而进行某项交易。而《暂行规定》要求几乎所有的金融工具都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并按照金融工具持有目的不同使用不同的计量属性,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从而遏制了银行利用金融工具价值变动操纵利润的行为。对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的要求,也降低了利用减值准备转回操纵利润的可能性。《金融资产转移》对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加以限制,意味着商业银行可能提前确认的利得将会更少,调控收益的空间进一步缩小。

(二)对商业银行损益表的影响。

金融会计的国际化也对传统的损益表披露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传统的损益表根据实现原则确认收益、成本、利得、损失,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使用,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内确认必然会导致大量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的存在,因此以历史成本原则、实现原则、配比原则和稳健原则为特征的传统收益确定模式面临着巨大挑战。面对不断出现的问题,西方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如英国的会计准则委员会(ASB),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都在致力于财务业绩报表的改进,一张被称作“第四财务报表”的“全面收益表”正在形成。我国金融会计的发展,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内确认和公允价值计量必将会促使我国损益表不断改进。

四、金融会计国际化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一)公允价值的运用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用公允价值计量衍生金融工具有利于其在表内反映,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也更符合目前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惯例和现代化管理风险技术,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商业银行真实财务状况,更易于评价银行通过使用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公允价值的运用也会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产生负面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不确定性、变动性和集合性,难以满足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质量要求。公允价值的任何变化都将反映在损益表中,使财务报告波动性上升,可能导致市场对银行经济价值的错误判断。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受到市场发展程度的制约,非市场化资产的价值确定严重依赖于银行所采用估价模型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假定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的假设采用不同的估价模型,其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账户的影响在不同银行之间可能相差悬殊,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对于外部独立审计来说,证实通过模型获得的公允价值是否可靠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二)减值准备方法的改变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我国2001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要求,信贷资产专项准备按照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这更加符合银行监管的目标,即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而《暂行规定》对上市和拟上市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减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外,其余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按照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这不仅充分考虑到了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抵押品经营状况,而且还综合考虑了债务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和时间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相对于五级分类法,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更加客观、公允,更符合会计信息对外披露的要求。超级秘书网

五、金融会计的国际化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一)促进商业银行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金融会计的国际化过程,不仅仅是一个会计处理规范转换的过程,更是一个银行内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过程涉及以下四个方面:风险识别机制、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决策机制、风险规避机制,是进行有效风险管理不可缺少的因素,与金融工具的计量、减值准备的计提、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会计、金融工具风险的披露等紧密相连。商业银行只有在风险管理体系完备、风险管理技术成熟的情况下,金融工具会计才能得到有效地运用。

(二)对商业银行监管资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