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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建设标准

燃气工程建设标准

燃气工程建设标准范文第1篇

一、概述

国内快速发展的城镇燃气行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领域。然而城镇燃气计量交接环节中,计量装置选型与设计、数据传输系统选型与设计、贸易结算用计量仪表选型等都没有完整成熟的技术标准作为选型及设计依据;燃气计量设备采购质量管理、计量项目竣工验收、仪表维修、运行与维护管理等过程中,也没有完整的技术标准支持。专业的计量管理人员匮乏,计量专业、仪表专业、自动控制专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少,管理者经验不足,造成计量管理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

二、燃气计量管理标准化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城镇燃气标准的制定严重落后于燃气行业发展的需求

LNG、LPG、CNG的交接计量标准均相对薄弱。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城镇燃气计量标准体系建设速度明显跟不上城镇燃气行业的快速发展,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10.3节(燃气计量)的规定中就没有规定仪表的类型、选型要求,给燃气计量管理企业造成较大的隐患。GB 50494-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中8.4节(用户计量)规定的内容只有4段不足150个字,城镇燃气涉及的交接计量有体积计量、质量计量、能量计量等方式,交接仪表原理复杂并各有特点,显然,用GB 50028-2006和GB 50494-2009作为计量管理依据不合适。目前,城镇燃气实际工作中非常需要相关技术标准的支持与规范,明确城镇燃气贸易计量仪表设计、选型,以及计量管理的流程、方法,并进一步统一和规范贸易计量交接行为,以技术标准指导城镇燃气贸易计量管理工作的开展。

2.燃气标准管理体系建设所需要的相关技术、管理人才严重不足

燃气行业近几年成跨越式发展态势,燃气计量标准体系建设所需要的技术、管理人才配置不足,大多数参与起草标准的人员专业知识范围有限,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配合,基本上处于兼职干、独自干、闭门造车的境况,这就造成了即使起草并了相关的技术标准仍然适用性不够,也发挥不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应有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城镇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就更加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企业都能加大燃气计量标准管理体系建设的投入和技?g人员、管理人员的培养,用更加有效的管理平台和手段来支持相关标准的制定与验证过程,以保证城镇燃气贸易计量类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三、燃气计量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实践

计量管理标准化体系是燃气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计量标准化体系有效性的高低程度直接影响着燃气企业经济效益水平。为了实现燃气计量工作的标准化管理,我们昆仑能源黑龙江分公司所属单位从三个方面初步建立了符合燃气企业特点的计量标准化管理体系。

1.管理标准化方面

首先在组织管理上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把计量管理标准化工作作为企业日常的重点工之一,放在突出位置上。其次应加强多部门、多岗位工作的配合联动,把城镇燃气计量管理制度和要求放入到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结算、生产运行维护等工作制度中去,全方位突出“计量管理红线”,准确地抓住“贸易计量”这个关键的“牛鼻子”。对企业计量器具从调研、购买、建档、检测、维护等各个环节实施闭环动态管理,实施层层落实计量责任,每个计量器具都有人管的工作局面。严格执行相关城镇燃气计量管理的奖惩制度,坚决把计量标准的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实行计量档案专人管理,对计量管理中的各种记录数据、流程制度资料、使用说明书等建立统一台帐,随时补充更新数据,保证资料的准确性,便于进行日后可追溯分析。保证计量管理数据的准确、可靠,做到所有数据可查询,为计量收费提供有效的法定依据。

2.技术标准化方面

通过规范城镇燃气运营企业贸易计量管理程序和方法,去推动建设适合昆仑能源企业自身发展的燃气贸易计量管理体系,提高燃气计量管理水平。通过加强燃气贸易计量仪表供应商合格供方评定,对交接计量仪表实行准入把关,控制审核交接计量设计方案,加强计量仪表维护工作等技术措施,来保证燃气输差的有效控制。在处理计量事故方面,按照正确的、合法的方法处理输差,保护燃气运营企业合法权益。

3.人员标准化方面

大力提高计量管理人员素质,为计量管理标准化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提供人力保障。通过加强计量技术交流和培训,持续提升计量管理人员素质。经常性组织计量管理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学习,不断研究和探讨计量标准管理体系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燃气企业计量管理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的组织计量管理培训课程、计量专家讲座,使计量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国内外计量技术发展新动态,确保计量标准化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和知识结构能够与先进计量管理理念、计量管理技术保持同步。

我们也尝试着开展了《城镇燃气贸易计量管理规范》方面的研究与跟踪,初步开展了起草和编制工作。主要是总结和参照大庆、哈尔滨、齐齐哈尔等燃气公司计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案例分析和各家燃气公司的计量管理研究成果,通过研究仪表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进一步开展了对燃气运营企业贸易计量管理程序和方法的实践。在实践工作中,对已经建立的燃气贸易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效果情况与计量管理人员基本要求进行了分析和评价。通过对贸易交接计量仪表供应商合格供方评定内容和贸易交接计量仪表的准入标准进行了细致的讨论,对目前和将来城镇燃气运营企业的交接计量方式进行了实地调研,对各种计量方案的优点和缺陷进行了分析,初步确定了交接仪表选型方法和交接计量设计方案审核的依据。根据以往仪表故障案例总结,制定了仪表安装与维护的具体要求;根据以往输差产生的原因及处理经验,整理了输差处理方法;通过对燃气输差产生原因的分析和分类,总结出具体的输差控制措施。以上具体实践工作,对下一步继续开展《城镇燃气贸易计量管理规范》方面的研究,起到了支持性的作用,也不断提高了企业自身的计量管理工作水平,收获较大。

燃气工程建设标准范文第2篇

燃气是城镇现代化不可缺少的能源,在促生产发展、方便人民生活、节约能源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随着我国“西气东输”的实施,迎来了我国城镇燃气大发展,城镇燃气必将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但城镇燃气偶而发生燃气事故也呈现出上升趋势,保障城镇燃气工程安全已成为标准化工作的重点。燃气用户数量多,分布面广,燃气设备安装和使用条件千差万别,用户缺乏使用燃气的基本知识,对用户的安全监管有一定难度。因此,我国城镇管道燃气发生事故主要是发生在燃气用户处,其次是发生在燃气管道。燃气用户的多发事故主要有两类:

燃气热水器事故。产生事故主要因素是燃气热水器燃烧时所产生的一氧化碳烟气未能及时排至室外,恶化了燃气热水器工作条件,造成室内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急骤上升而导致人员中毒事故。针对这类事故,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以下简称为《燃规》)从燃气工程的建造技术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如:“燃气热水器应按装在通风良好的房间或过道内;居民住宅厨房装有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时应设排气扇”。但有的用户违规自行安装,将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安装在通风不良的小室或浴室里,破坏了燃气热水器的使用条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当建筑物没有预留伸出屋顶的烟道时,自然通风烟道式燃气热水器宜在室外或低层建筑(1~3层建筑)室内安装,不宜在多层住宅楼室内安装。多层住宅楼用户建议应选用强排式或平衡式燃气热水器。目前,燃气热水器年久失修也成为引发燃气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燃气热水器像其他产品一样,在使用过程中有一个由新到旧,由性能好到逐步变坏的过程。按标准的规定,人工煤气热水器使用寿命为6年,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热水器使用寿命为8年,超过使用年限的热水器,即使在正常条件下使用,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也往往超过标准,带来事故隐患。

燃气灶具事故。产生的原因是由于灶具阀门和灶具前阀门密封质量差、连接灶具的胶管脱落或老化等致使燃气泄漏导致人员中毒(气源为人工煤气时)、发生爆炸或造成火灾事故。在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对此有具体规定:“胶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燃烧设备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固定”。

在城市中,燃气管道遍布于全市,管道长度少则有几百公里,多则有上万公里。城市人员密集、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危害大,社会影响大。因此,加强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燃气管道安全的事故比较突出的主要有:

施工单位盲目挖掘,燃气管道屡遭破坏。例如天津市2004年上半年仅天然气高、中压管道因施工外力因素发生的事故就有23次,这还不包括低压管道因盲目施工挖掘而引发的事故。

管道燃气泄漏爆炸事故。例如:某市居民楼附近煤气支管三通接头被汽车压裂,煤气长时间泄漏,通过墙上孔洞进入楼房地下防潮层封闭空间中,形成煤气与空气的爆炸混合物,遇明火引起爆炸,导致死亡数人、建筑物受损。这是由于三通接头安装处埋深过浅,达不到《燃规》的规定,管道回填土质和密实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居民小区支路车辆荷载过大等原因造成的。

燃气工程建设标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保障供应、规范服务、方便用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优先发展管道燃气,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布局合理的原则,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规模标准的燃气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企业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燃气工程。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取得。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三条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设施;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气经营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有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用户就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瓶装燃气企业充装燃气时,应当先抽出燃气钢瓶的残液后再行充装,充装的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并对充装后的燃气钢瓶进行角阀塑封,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燃气钢瓶的实际充装重量低于额定充装重量时,瓶装燃气企业应当明示实际充装重量。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的质量和计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并在恢复供气之前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在6时至20时之间进行。

第十八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班。

第十九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与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应当依法听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得拒绝供气。

第二十一条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非居民用户与管道燃气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要求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企业同意,由管道燃气企业组织施工,所发生的工本费由用户承担。其他燃气设施的改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由燃气企业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批准。

燃气企业根据前款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用户出具工本费清单。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的管道燃气计量表,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付燃气费。逾期不交付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管道燃气企业催告,在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不交付燃气费和违约金的,管道燃气企业在书面通知用户5日后,可以暂时停止供气。

用户交付所欠燃气费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气。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结清燃气费。

第二十五条用户有权就燃气、燃气器具及有关服务的质量、价格标准等事项向有关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关企业或者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转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举报、投诉者。

第五章燃气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并经法定检验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

第二十七条燃气器具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并明示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活动。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的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

(三)向用户提供安装、维修凭证;

(四)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燃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生产安全全面负责。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三十一条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服务手册,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则和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由燃气企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六)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或者晾晒衣物;

(七)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经燃气企业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由于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作业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条重型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铺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燃气钢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六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对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及时更新,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燃气企业工作人员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

第三十七条瓶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改装、报废、非法制造的燃气钢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超量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三)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

(四)存放燃气钢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户应当配合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严格遵守安全用气的规定,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热、摔砸、曝晒燃气钢瓶或者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二)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

(三)涂改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四)擅自拆卸、改装燃气钢瓶瓶阀、附件;

(五)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六)盗用或者转供管道燃气;

(七)实施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运输燃气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暂时封存,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燃气安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重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有权向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或者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四十三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处理紧急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燃气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发生伤亡、严重环境污染等重大燃气事故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修、救援。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管道燃气企业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或者设定安装保修期低于1年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或者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出租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管道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供气。

第五十二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供气合同中存在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内容的,由价格、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三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气监督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批准的;

(二)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择优确定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经营者的;

(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违反燃气质量、安全、价格等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燃气事故不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六)从燃气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企业,是指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

(三)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四)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以及用户户内燃气计量表、金属管道和阀门等燃气设施;

(五)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六)燃气器具,是指使用、充装燃气的炉具、取暖器、热水器、沸水器、冷暖机、烘烤器、燃气钢瓶、调压器等产品。

第五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为生产、生活配套自建的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以及采用管道集中供应的沼气、秸杆气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燃气工程建设标准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燃气;信息化;现状;分析

中图分类号:TU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4)05-0010-01

1 燃气行业信息化的意义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产品特点,所以燃气企业的性质和其他企业的性质有所不同,燃气行业面对的是千家万户的服务需求,管理着较大范围内的大量燃气设备和地下管网,所以,燃气行业采取的是信息化的管理系统,为燃气的安全稳定的供应,提供严格和高标准的服务,为燃气用户做好现代化的信息管理的手段,燃气行业应该本着安全高效的整体要求,对燃气企业运营的相关数据做好集中的管理,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构建一个生产调度、营业收费、集中管理、运营收费,用户服务,专业的应用系统,形成燃气的综合管理信息化的平台。随着城市天然气需求的快速增长,对于供气服务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供气的行业必须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模式,才能具有现代竞争的优势和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燃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体现了国家在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信息化推动了现代化的指导思想,燃气行业信息化的趋势,不仅适应了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也顺应了燃气企业的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这就体现了燃气行业的现代化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模式。

2 燃气行业信息化所遵循的原则

燃气行业的信息化建设需要遵循的是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先难后易的原则。总体规划是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前提条件,燃气行业在信息化的建设之前必须制定好建设规划,行业标准、规范标准,以燃气行业的市场标准和行业的发展为导向,按照标准进行燃气行业的现代化的建设。

燃气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要遵循开放性的原则,充分的利用好城市成熟可靠的公用网络设施,信息化产业每年的更新换代很快,所以燃气行业的信息化要建设在技术相对成熟的基础之上,采用的是国际的标准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和信息化网络技术的开发系统,确保系统的先进性和开放性。应用软件也需要考虑开放性的特点,相关的软件系统中留有相应的软件接口,使得燃气的各类的数据资源得到更好的数据共享,在实用性的方面,人们对计算机的实际运用,追求实用的一种效果,可以更好的完成人工作业。

燃气行业的信息化建设遵循“以人为本”的服务和管理的模式,燃气行业信息化的建设就是要实现燃气的内部业务的流程自动化模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模式,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素质,达到客户满意和社会满意,这样可以更好的体现了服务便民的优势,建立好燃气企业和用户的友好界面,建立和完善用户自我的服务系统。

燃气行业的信息化建设遵循的是安全性的原则。安全是这个系统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建立和健全燃气信息化系统的安全机制,制定好相应的规章制度,防止任何的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的恶意攻击,防止计算机的数据的泄露和丢失。

3 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燃气行业综合管理信息化的系统就是在新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之下成长起来的,在信息化相对成熟的今天,新的燃气信息管理系统,体现了先进的思想和先进的管理模式,新的技术和新的思想总为一体。

3.1 规范化管理是信息化建设的保障

燃气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既是保证业务管理的功能,也是实现改造了传统业务中不合理的部分,可以完善认为那些不确定的因素,用创新的理念,改造了不科学不合理的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燃气工程的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比较复杂和系统的工程,涉及到了很多方面的内容,比如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安全技术、都符合了现代化的企业要求和管理手段,行业最高领导一定要亲自把关,燃气行业的经营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严格把关,所以一定要做好燃气行业管理方式和业务流程的规范化操作,因此,燃气行业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计算机系统,而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运营管理的方式,这个燃气系统的实际应用,重视燃气的技术数据的开发,实施好信息的挖掘,都是项目顺利完成的保障,燃气项目的建设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整体、改进、补充方面,这些都是建立在了现代化的信息和管理的基础之上完成的。

3.2 注重燃气行业的总体规划

为了更好的实现燃气的现代化管理和科学的决策方式,站在全局的高度集中信息的资源,达到燃气的资源共享和信息的充分利用,从全局的观念出发,制定相应的总体规划和分布实施的计划,重点需要考虑燃气行业的全面的信息系统的开发利用,明确各部门的处理应用的要求,行业全面规范和管理需要各组织之间的配合,并根据系统的要求和燃气技术的经济条件,合理的开发和配置市场的经济条件,合理配置系统的软硬件。

3.3 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燃气系统建设的关键就是可以持续的使用,也就是满足了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这就要求了应用软件和程序便于理解,方便使用,在软件的开发阶段按照软件工程的标准,深入分析,合理的做出科学的安排。

3.4 人才梯队的建设

实施以人为本的人才建设模式是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可持续的保证,燃气行业内部必须建立自己的系统维护的专业人员,燃气系统的软硬件的维修,网络平台的日常维护,处理一般的系统故障,燃气数据库的维护和备份,都需要燃气的专业人员进行处理,所以人才的梯队建设必不可少,这要求燃气行业的员工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掌握好新的知识和新的工具,各个层面的操作人员要熟练的掌握好工作岗位上面的系统模块,减少在以后工作之中的差错。

燃气信息化的管理就是要整体规划,重点突破,达到功能齐全、结构清晰的要求,燃气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系统工程建设,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要求,所以,燃气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是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在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水平的指导之下建设完成的。

参考文献

[1]孙立梅.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运行管理浅析[J].城市管理与科技,2004(03).

燃气工程建设标准范文第5篇

【关键词】燃气管网;gis;管网数据建库;集成共享;顶层设计

1.行业背景与建设目标

1.1 行业背景

城市燃气管网是纵横交错的网络,燃气企业通过这种网络将燃气从气源输送到用户,燃气行业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生活,关系着各行各业的正常运作,其重要性不言自喻。然而,当前城市燃气企业的管网管理信息化程度普遍不高,管线资料通过图纸资料或者cad等方式进行保存,这种档案式的管理方式导致数据查询、统计与分析速度慢,共享应用不方便。由于缺乏信息化的管理工具,导致事故隐患管理和事故处理能力薄弱。在运营方面也无法掌握燃气管线巡检人员的到位情况、抢修车辆分布及现场管网分布情况等。

地理信息系统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空间信息系统,它可以实现对相关地理分布数据进行采集、储存、管理、运算、分析、显示和描述。而城市燃气管网的空间分布特征,通过应用gis技术,可以有效的实现对燃气管线数据的管理和应用。

1.2 gis信息化建设目标

燃气管网gis信息化是以燃气管网数据库为核心,通过建立数据更新机制,并集成调度、热线、客服、巡检等信息,为燃气管网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评估提供可靠的依据和服务,提高燃气管网业务管理水平和流转效率。燃气管线gis信息化建设实现的目标包括:

(1)实现对燃气管线及相关业务数据的集中管理和统一应用;

(2)建立燃气管网数据更新体制;

(3)实现燃气管线运维的信息化管理;

(4)通过gis综合管理平台的建设,打通相关应用系统的关联。

2.燃气管网gis信息化解决思路

燃气管网gis信息化是将管网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进行整理并建立关联,形成燃气管网综合数据库,实现对燃气管网数据、基础空间数据及管网业务属性数据的集中管理和统一应用,并通过建立燃气管线数据的动态更新机制,保证管线数据库的现势性。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和需求,可选择客户端/服务器(c/s)、浏览器/服务器(b/s)、移动设备/服务器(m/s) 三种运行体系结构。

3.燃气管网数据处理建库与更新

燃气企业gis信息化最核心问题就是数据问题,包括管网数据、城市基础空间数据和业务属性数据等。而燃气gis系统的生命力在于数据的持续更新。因此燃气管网数据处理建库与更新可以说是gis系统建设的成败所在。

3.1 燃气管网数据源分析

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很多企业是通过设计图、竣工图或者示意图进行管理。十年以前的资料大多为纸质,近十年的资料多为autocad格式的电子版。针对缺失数据的部分可以通过物探的方式来获取,而对现有的cad数据可以通过转换的方式来获取。

城市基础空间数据是燃气gis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燃气管网的分布需要城市基础空间数据作为背景,方可进行精细化管理。

燃气管线的业务属性数据包括设施设备信息、燃气用户信息、历史事故处理、scada历史监测数据以及巡线记录表格等数据。

3.2 管网数据的准备

管网数据准备的步骤包括已有数据的分析梳理、缺失数据的现场采集、数据整理和检查、数据入库等。

已有数据的分析梳理主要是分析现有的有价值的管网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并对有价值的数据可进行整理、转换、入库等。

对缺失的或不准确、不完整的管网数据可通过现场补充采集或核实的方式来获取确认。对于燃气管网及地下设施的测量,主要是测量燃气管网及地下设施的的平面位置、高程和相关属性,可采用高精度的gps设备和地下管线探测仪结合的方式进行测量。

3.3 燃气管网数据标准

燃气管线数据建库后,需将所有的燃气地理信息按照实际地物点、线、面的空间几何特征、地物的属性以及地物之间的关系等进行分层管理,并建立燃气管网空间要素分层与单元划分标准。同时为了统一规范各个管网图层的属性结构,需制定燃气管网属性结构标准。

除了上面的最基本的标准外,此外还需要制定燃气管线测量及竣工测量技术标准、燃气管线图编绘技术标准、燃气管线元数据标准、燃气管线探测工程监理技术标准等。

3.4 燃气管网数据建库

燃气管网综合数据库是gis信息系统对外服务的基础。通过收集整理、加工整合燃气各类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建立一个统一的燃气管网综合数据库,实现燃气管网数据、基础空间数据及燃气管网业务属性数据的集中管理和统一应用。在进行管网数据处理建库过程中,应依据燃气管网数据标准进行管网数据的图幅拼接、编码分类、分层、属性赋值,质检入库等步骤,实现燃气管网数据的无缝分层管理。

3.5 燃气管网的更新

如果燃气管网gis系统的数据不进行更新和维护,随着时间的推移,所有的数据将成为过时的数据,系统就会失去它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因此必须要建立燃气管网更新机制:

技术范畴方面,燃气管网gis管理工具中要有管网动态更新模块,实现对竣工测量资料的添加,管网数据的添加、修改、删除、数据监理等,在更新过程中要能建立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的同步更新、点线数据间的拓扑关联等。

业务范畴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管网动态更新制度,要求相关单位及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以及日常运营数据,以此作为更新、维护燃气管线数据的重要措施。数据更新由一个部门或科室统一管理,责任落实到职能部门和工作岗位,通过专职维护,确保数据的准确和安全。

4.燃气管网gis应用系统建设

燃气管网gis应用系统的建设应构建以管理服务为中心,快速提供真实准确的燃气管网信息,实现管网的动态更新、查询统计、事故应急抢修、管网运营巡检、管网动态监测、三维分析等功能。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和用户需求,可以选择不同的体系结构,对于简单查询类的用户,可以采用b/s结构;对于管线巡检业务可采用m/s结构;而对于编辑类用户或者综合管理类用户可采用c/s体系结构。虽然体系结构不同,但燃气管线常见的应用功能却是相似的,常见的功能应用如下:  4.1 浏览定位

通过平移、缩放、全图等功能实现对管网图的自由浏览。通过输入地名和道路名称等可以快速定位到相应的地方。

4.2 查询统计

根据图形查询设施的属性信息,也可以根据设施的属性定位设施的空间位置,可以实现对指定范围内管线的埋深、材质、管径、埋设年代等各种属性的快速查询和统计。

4.3 制图打印

实现对管线特征点的标注、管线属性的扯旗标注等,实现管网图廓的定制。同时可以实现指定区域、某条街道范围管线图的打印。

4.4 应急抢修

当城市内某段燃气管线发生爆管事故时,可以在地图上快速搜索到需要关闭的阀门,弹出关阀分析结果,列出需关阀门的基本信息(口径、阀头、关阀圈数、当前状态等)。并能自动生成辅助决策报告,其内容包括故障点位置、管段、影响的阀门及其栓点图、最近的消火栓、影响到的调压箱、楼栋、及相应的用户资料等,为抢修提供快速、准确的辅助决策信息。

4.5 格式转换

利用数据转换功能模块实现不同格式空间数据的准确转换。

4.6 管网分析

管网分析模块是由燃气管网业务相关的分析功能组合而成。管网分析是gis软件中最重要的的一部分,它直接影响到系统的使用效果,管网分析包含的内容有:断面分析、覆土深度分析、连通性分析、净距分析、缓冲区分析、最短路径分析、燃气泄漏分析等。

4.7 管网巡检

燃气管网巡检管理系统由管理中心端和巡检终端组成。可以为燃气管线、门站、阀门、调压站、储配站等燃气设施的巡检管理工作提供科学的手段,对巡检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并自动形成各类统计表,管理者在办公室即可随时了解巡检到位情况。燃气管网移动终端为客户解决业务数据的可视化管理、外业工作人员或车辆的实时监控、外业人员现场信息及时上报、突发事件的有效指挥处理等。

4.8 编辑更新

编辑更新功能供数据编辑人员使用,可将竣工测量数据、外业探测数据通过编辑更新功能导入到数据库中,并可进行拓扑连接检查、字段值重复检查、孤立管点检查等,检查后的数据可以直接成网进入系统。可实现管线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的同步录入及管线数据和管点数据的拓扑一致性,支持成批数据的快速录入等。

4.9 集成共享拓展

能够以符合soa架构的api为企业其他业务系统提供管网地理数据。通过开放的系统接口和服务,与工程管理、管网维修养护、管网巡检、场站管理、scada调度、气量管理、营业收费、客户热线、呼叫中心、业务报装等

系统实现无缝集成,将海量复杂的燃气系统资产及动态运营信息利用地图实现直观的可视化表达,为燃气企业日常监管、业务运营和领导决策提供综合性信息服务。

4.9.1 scada系统集成

gis系统需要scada系统中的监测点的压力数据进行气体流向分析及压力负荷分析等,辅助燃气输配的调度。scada系统需读取gis系统中的城市基础地图及管网图数据,作为其运行的背景。

4.9.2 客户管理系统集成

通过gis系统和客户管理信息系统集成,gis系统可以提供客户管理系统在故障(爆管和停气)分析后的影响客户数据。呼叫中心可以快速定位客户的地理位置,提供基于地理信息的后续调度和服务。

4.9.3 与城建档案馆系统的集成

系统会将每次编辑更新的数据进行标示,以数据增量的方式,将更新部分提交给城建档案馆,保证城建档案馆燃气管网数据的同步更新。

4.9.4 水力计算模拟分析

建立水力计算模型,配合scada系统的监测计量,实现燃气输配网的模拟分析。提供了空间地理数据插值的算法,完成燃气等压线计算等。

4.9.5 资产管理集成

实现燃气管网设施资产运行状况、资产净值的可视化、形象化的管理,按照工程信息并关联gis数据库进行统计,在地图上显示各个工程下的不同类别的设备数量,其中管材和阀门数量按照材质和口径等分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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