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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的概念

地摊经济的概念

地摊经济的概念范文第1篇

一、知识经济对无形资产会计的影响

(一)对无形资产概念的影响。纵观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不同国家对无形资产概念的描述各不相同,同一国家不同作者对无形资产概念的描述也不大一样。我国目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2):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和服务长期发挥作用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的一切经济资源;无形资产系无实物形态的,以知识形态存在的长期资产;无形资产是能为企业带来高于有形资产一般收益率的利润而没有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指无实物形态的、独占性的、可转让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用会计语言来说,即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和流动性的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企业长期带来效益的法律或契约所赋予的特殊权利及超收益能力的资本化价值和有关经济资源的集合等等。无形资产定义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对无形资产的概括都不够准确、完整,根据上述无形资产的概念,很难从本质上判断出无形资产与其他似是而非的资产的差别。(1)“无实物形态”并不是无形资产所特有的。事实上,有许多有形资产同样是无实物形态的,例如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长期股权投资、债券投资、递延资产等都不具有被人类感官所识别的实物形态,但它们都不是无形资产。因此,“无实物形态”并不能作为区别于其他资产的条件。(2)以“知识形态存在”不足以涵盖全部无形资产。因为无形资产并不都以知识形态存在,如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只是政府授予企业的一种特殊权利,无需付出智力劳动。(3)“无形资产具有长期性”并不符合现实。“长期”应指多少年以上,定义中未予明确。而且实务中对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限也难以确定。特别是,有的无形资产并非能长期使用,企业也不必长期持有。因此,作为无形资产并不一定会被企业长期占有和使用。(4)“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的提法不科学。因为固定资产除具有长期持有特征外,还具有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实物形态不变,其价值相对稳定,且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逐渐转移到产品中去,报废时要发生清理费用并可收回残余价值。无形资产显然不具备固定资产的所有特征。(5)“是否能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确是判定其是否无形资产的关键,但资产只有被有效使用才能给企业带来收益,否则,即使长期持有也不会给持有者带来经济效益,更不用说产生超额收益。(6)“能以货币计量”是现行会计假设之一,但在以无形资产为主的知识经济时代,有很多的无形资产不仅难以辨认,而且无法度量,且其价值极不稳定,如果还以“能以货币计量”来定义无形资产,将会有许多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主要经济资源被排除在无形资产之外。

(二)对无形资产确认范围的影响。现行会计确认无形资产的重要条件是由过去交易和事项取得、并能用货币计量,一些客观存在的无形资产因不符合这两点而无法纳入无形资产的范围。据有关资料介绍,经济学中涉及的无形资产多达29项,目前美国评估公司所涉及的无形资产达23项,且有日渐增多的趋势。而我国实务中运用单项评估和整体评估的无形资产只有12项,列入财务会计系统的只有6-7项(3),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而商誉只承认产权变动的商誉,对自创商誉不予确认,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许多具有无形资产特征的项目均被排斥在会计确认系统之外。另外,由于无形资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为遵循谨慎性原则,一般只有在能够确定为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支出的条件下,才能计量无形资产的成本并确认为无形资产。这些做法使得无形资产确认范围过于狭窄,既限制了大量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确认,也不能保证确认的质量。

(三)对无形资产计量方法选择的影响。现行会计以投入价值基础计量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价。但以投入价值为基础的历史成本法源于工业经济时代对有形资产的计量,无形资产采取此方法主要是适应有形资产的计量,使计量方法达到统一。这种不考虑无形资产的特点而完全套用有形资产的计量方法是不恰当的。首先,无形资产的形成是长期积累的结果,或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价值的构成比较复杂,并非单纯的历史成本所能反映的(有时其实际价值同其历史成本相差甚远)。其次,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的价值构成形态有所差异,不适宜采用同一计量基础。作为企业资源,有形资产主要是通过自身的耗费给企业带来收益,其价值主要取决于取得有形资产时的历史成本;无形资产则主要是通过其功能和运作给企业带来收益,其价值主要决定于所能创造的未来收益,而不是其历史成本。再次,由于知识和技术不断创新,无形资产的现实价值及其所能提供的未来经济效益是不断变化的,无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既可能减值,也可能增值,而历史成本却恰恰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这种变化。

(四)对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及其账务处理的影响。现行会计模式下,无形资产摊销一般采用在一定期限内等额摊销的直线法。这种方法在无形资产占据很小比例的工业经济时代是可行的,因为这样处理既可以简化核算,又不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重大的影响。但在知识经济时代,某些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可能达到数十万、数百万,甚至数千万,而且其价值还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增减变化,如果仍然采用直线摊销法,必然造成各期摊销成本与同期实际负担成本不符,从而虚拟了企业的资产、费用和收益等的基本情况。另外,在摊销的账务处理上,现行的方法是直接冲减“无形资产”账户,这种直接冲销法使得“无形资产”账户只能反映无形资产的折余价值,而不能反映其原始价值和已摊销程度,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不能全面了解无形资产相关信息,进而影响到对无形资产的决策、评估、分析和考核及实施全方位管理。

(五)对无形资产财务报告揭示的影响。现行的会计报表主要为有形资产设计,反映的重点是有形资产,而对于无形资产则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例如,在现行的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上只笼统地列有“无形资产”项目,且排列于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之后,处于次要地位,报表使用者从报表中所得到的只是无形资产的折余价值,无法反映无形资产的实际经济价值、构成、收益状况;而在现金流量表中,则是把无形资产同除了长期投资以外的全部非流动资产合并反映,根本无法看清无形资产的变动情况。另外,现行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无形资产的披露过少,其中列示的几项“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也不包括无形资产的内容。在无形资产越来越重要的今天,这种处理方法根本无法体现无形资产的“主体地位”,更不用说为报表的信息使用者提供客观、公正、有用、充分的信息了。另外,由于无形资产价值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其价值会随着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增减变动,且其变动的速度会随着新技术的更新而不断加快,特别是在知识更新迅猛的今天,无形资产的现实价值可谓瞬息万变,无形资产所能创造的未来经济效益更是变化万千,而现行的定期(年度、中期)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远远不能适应这些高速变化的无形资产,因而不能满足利害关系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从而增加了依靠“过时”信息带来的决策风险。

二、知识经济时代的无形资产会计创新

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依据有形资产设计的现有会计模式落伍了。为改变无形资产会计滞后于知识经济发展的现实,提高无形资产会计信息的质量,充分发挥会计对知识经济的反映和监督作用,就必须突破现有会计模式的束缚,创新无形资产会计理论与实践,建立符合时代特点的会计理论和实践模式。

(一)无形资产概念的创新。无形资产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代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管理要求。笔者认为,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概念应概括为:无形资产是为特定主体所独家拥有或控制、无实物形态、使用价值确定,且在有效使用下能为企业带来不稳定的超额获利能力的非货币性经济资源。这一定义说明无形资产应具有以下特征:(1)归属上具有垄断性,即任何无形资产都归属于特定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所拥有或控制,这个特定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地区、国家或区域经济集团等;(2)外观上具有无形性,即从外观上看,无形资产没有独立的实物形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也是无形的,人类无法通过感官识别它,只能从观念上感觉它;(3)使用价值具有确定性,即任何无形资产都具有特定的使用方向和使用价值,只要对其有效使用就能为企业带来收益;(4)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即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极易发生变化,因而为企业带来的超额获利能力也是极其不稳定的;(5)非货币性,即无形资产只包括除了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长期股权投资、债券投资、递延资产等以外的无实物形态的资产。

(二)拓展无形资产会计的确认范围。笔者认为,在无形资产内容极大丰富、计量范围急剧扩大的知识经济时代,可将庞杂的无形资产分为以下七类,再分别加以确认、计量,最终将其科学、系统地反映在财务报告中。(1)市场型资产。指企业所拥有的与市场和客户相关联的良好利益关系,包括各种品牌的信誉、各种供销及营销渠道、各种有特许经营权协定或有专利使用权协定的合同及其他一些使公司有竞争优势的合同等。(2)智力成果型资产。指企业精神产品的一种产权形式,包括专利权、专营权、版权、商标权、设计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等。(3)应用型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租赁权等。(4)方法型资产。即企业在组织、管理和沟通等方面可带来的经济效益的优势,包括企业独特的经营管理方法、企业文化、成功的经营经验等。(5)基础型资产。包括信息技术体系、客户数据库和跟踪服务,网络体系,以及与投资者、银行和金融分析师等良好的财务体系。(6)商誉。指企业在产品质量、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资金信誉以及职工的素质和工作效率等方面,处于同行业中较优越的地位,因而在消费者心目中拥有较高的声誉,可望在同样条件下获得高于一般盈利水平的能力。(7)其他类型的资产。指以上六类无法包括但又具有无形资产特征的其他各种经济资源。

(三)更新无形资产计量基础。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其价值会随着知识发展的日新月异而升值或贬值。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无形资产的价值应本着既灵活又务实的思路,区分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1、对初次取得无形资产价值的处理。外购的无形资产,可根据无形资产取得之日的买价或现金等价物与取得无形资产有关的一切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入账,即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接受投资的,可根据合同、协议约定或评估确认的金额作为无形资产价值入账,即以现行重置成本作为计量基础。对于自创无形资产,其关键问题在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笔者认为,在确定形成无形资产之前,应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单独处理,若研究开发失败,则作为企业的一项递延资产在以后各期摊销;若研究开发成功,则转入无形资产同相关的注册费、律师费等一同构成该项无形资产的价值,这实际上也是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

2、使用过程中无形资产价值发生变动的处理。由于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稳定性,其价值随着技术进步而发生增减变动。因此,企业在使用无形资产的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新评估,此时应根据该项无形资产投入使用后的预期收益来确认无形资产的价值,即以企业的未来现金流入现值为计量基础。如果未来现金流入现值大于(或小于)现有的账面价值,则调增(或调减)无形资产价值。至于未来现金流入现值的计算,可根据如下公式计算:

无形资产的收益现值=∑(各有效期收益额×折现系数)

(四)改进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其账务处理。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笔者认为,应根据无形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重高低、无形资产对企业兴衰决定作用的大小、企业所处行业的特性等条件,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摊销。对于无形资产价值不大的企业,可仍然沿用现行的直线摊销法;对于无形资产价值很大,或虽价值不大,但足以影响企业兴衰成败的企业,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至于摊销的账务处理,笔者认为应采用备抵法,即设置一个“累计摊销”账户,将无形资产原值、累计摊销和折余价值同时列示,这样既能较全面揭示无形资产的信息,同时也为企业开发更新更高层次的无形资产提供了必要准备。

(五)全面、及时地披露无形资产会计信息。与上述无形资产摊销的账务处理相对应,企业可将诸多无形资产按类别分别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之中,在其下面设置一个“累计摊销”账户,同时在附注中列明各项无形资产的来源及其增值、减值情况。另外,还应单独设置一个附表,以反映那些难以用货币计量,但对企业未来收益有很大影响的非货币性无形资产信息,例如科学的管理、协调的组织关系、企业形象等,以便更好地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充分的披露。对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企业可根据无形资产的重要程度考虑缩短报告的时间间隔,如采用季报、月报、旬报等;也可根据业务经营特点及其受技术更新的影响程度,实行灵活的不等距的报告制度,提供及时的无形资产会计信息。

注:

(1)刘洋,《浅析无形资产会计的革新》,《无形资产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地摊经济的概念范文第2篇

实际利率法在财务管理中已有广泛应用,只不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准则)第十四条针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了具体解释:实际利率法是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应该说实际利率法概念本身并无很大问题,其主要问题出在其所涉及的摊余成本的概念上。

“摊余成本”一词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首次出现,准则第十三条指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分析该摊余成本之概念,发现它存在以下问题:(1)不是标准概念模式。按标准的概念模式,摊余成本概念应为“摊余成本是……”,所以准则中的概念最多算是一种计算公式的文字表述。(2)表述令人费解、含糊其辞。准则中的概念第二条“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中,“加上或减去”令人费解,让人无所适从,不知何时应加何时应减。“到期日金额”和“累计摊销额”的说法是含糊其辞的,因在不同付息方式下,“到期日金额”和“累计摊销额”的内涵是不同的。(3)强行统一、逻辑混乱。准则中的概念试图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所谓“摊余成本”进行统一,概念中统一用到了“摊余成本”、“偿还”、“本金”等用语,殊不知这完全是不遵循客观规律的强行统一,其结果是导致了逻辑混乱。尽管人们对“成本”一词的解释各异,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成本是投资(可广义、狭义)的代价或耗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是对立的矛盾双方,一方形成金融资产,另一方就形成了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方对其投资可用“成本”概念,金融负债方对收到有投资是不宜用“成本”概念的,可用“本金”。同样,金融负债方归还本金时可用“偿还”字眼,金融资产方则应为“收回”。

另外,比较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两概念,笔者认为摊余成本概念中“初始确认金额”与实际利率概念中的“当前账面价值”其实是一样的,为何要用两个概念也令人费解。

二、实际利率法的应用不是应用,而是在进行数学计算

实际利率法要求在核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在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上合理摊销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溢折价,并使每期的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但由于摊余成本概念的缺陷,使得人们认为实际利率法非常深奥。有关教材、参考书在讲解实际利率法时甚至舍本逐末,忘记了实际利率法只是在核算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或金融负债的利息费用时的一种方法、一个理念,不去阐述如何进行核算,只是进行列表计算摊余成本,变成了纯粹的数学计算。

[例1]甲公司20×1年1月1日,支付价款10000000元(含交易费用)从活跃市场上购入某公司发行的5年期债券,面值12500000元,票面年利率4.72%,按年支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支付。甲公司将购入的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首先计算出实际利率i为10%,(实际利率的具体计算过程可以省略)然后是列表确定以摊余成本为主的有关数据,见表1:

通过列表看似简单明了,可以供人们查询使用,其实非常复杂,让人难以理解和掌握,单看此表,初学者根本不明白利息调整为什么是实际利息减去票面利息,更不明白年末摊余成本为什么是年初摊余成本加上利息调整。而折价购入债券时,数据关系又会发生变化。同样,金融负债方的数据关系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初学者基本都是依葫芦画瓢,离开教材或指导书后就无从下笔了。

三、实际利率法的改进

(一)取消摊余成本概念,修订实际利率法概念 仔细分析摊余成本,发现它其实就是账面价值,这个账面价值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同时摊销溢折价后自然形成的,通过查看总账即可得知,无需引入一个新概念。

在取消摊余成本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实际利率法可定义为:实际利率法是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此定义既简单明了,又重点突出,实际利率法的核心就是核算实际的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

(二)深刻理解相关概念内涵,回归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1)理解实际利率法、摊销等概念的内涵及目的。要熟练应用实际利率法,必须深刻理解实际利率法、摊销等概念的内涵及目的。要理解实际利率法,不仅要了解票面利息与实际利息。而且要理解摊销问题。关于摊销主要明白三个问题:摊销什么;为什么要摊销;如何摊销。笔者认为这是理解和应用实际利率法之关键,但没有任何一本指南、教材或参考书谈到这个问题,这也是造成初学者难以真正掌握实际利率法的主要原因。

关于摊销什么:准则要求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公允价值就是双方的买卖价格,这个公允价值与其面值或成本之间上是可能存在差额的,这是因为债券的发行受同期市场利率的影响较大,会产生溢折价。实际利率法下要摊销的对象就是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溢折价。如前例中的摊销对象就是购入债券时的折价额2500000(12500000-10000000)元。

关于为什么要摊销:和所有摊销的目的一样,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溢折价的摊销也是为了体现权责发生制,并使实际利息收入或费用能较均衡地平摊到存续期间,避免会计数据失真。只不过在实际利率法下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溢折价的摊销不是按直线法摊销,也即不是简单地按债券的存续年限进行平均分配。通过逐期摊销,在债券期满时,债券的溢折价要摊销干净,以使债券的账面价值等于票面金额。

关于如何摊销:首先是摊销时的借贷方向问题。因为摊销后的最终结果是要使债券的账面价值等于票面价值,因此,在逐期摊销时,无论是金融资产还是金融负债,也无论是溢价还是折价,进行与初始计量时的借贷方向相反的处理即可。这样不断使账面价值逐渐接近票面价值,最后一期正好回归到票面价值。

然后是摊销金额的确定问题。在后续确定逐期摊销金额时,主要采取倒挤法确定每期摊销额,也即用票面利息(票面金额乘以票面利率)减去实际利息(账面价值乘以票面利率)(溢价情况下)或用实际利息减去票面利息(折价情况下),但在最后一期时要进行尾差调整。

(2)走出纯计算误区,回归账务处理实务。正因为要采取倒挤法也即相减的办法确定每期摊销额,因此许多教材、参考书纷纷重点介绍如何编表,却忽略了账务处理本身,这既使初学者觉得实际利率法难学难用,又对他们产生了误导,以为实际利率法就是编表,或者以为编表是实际利率法的前提,其实不然。理解了实际利率法的真谛并回归会计处理实务时,会发现实际利率法既不难,也不需要编表。

[例2]承例I20×1年1月1日购入债券时,为折价购入,折价额2500000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总账科目下的“利息调整”明细科目,这个“利息调整”就是摊销对象。账务处理为: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5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500000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10000000元,初始待摊销(调整)总额为2500000元。

后续各期计算票面利息、摊销“利息调整”并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时,因“利息调整”初始记录在贷方,后续分期摊销时,则应记录在贷方;同时,计算的票面利息理应计入“应收利息”借方,确认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贷方。因此,账务处理模型为:借记“应收利息”(票面利息=票面金额×票面利率)、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倒挤,实际利息-票面利息),贷记“投资收益”(实际利息=账面价值×实际利率)。

据此,20×1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000000-590000)

41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00×10%) 1000000

收到票面利息利息时的账务处理(后略):

借:银行存款 590000

贷:应收利息 590000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10410000元(10000000+410000)。

20×2年12月31日即第二年末确认实际利息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041000-590000)

451000

贷:投资收益(10410000×10%) 1041000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10861000元(10410000+451000)。

20×3年12月31日即第三年末确认实际利息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96100

贷:投资收益(10861000×10%) 1086100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11357100元(10861000+496100)。

20×4年12月31日即第四年末确认实际利息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45710

贷:投资收益(11357100×10%) 1135710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11902810元(11357100+545710)。

(3)第五年末要进行尾差处理。截止到第四年末,“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11902810元,比票面金额12500000元还差597190元。从另一个角度看,初始待摊销(调整)总额为2500000元,第1、2、3、4年已摊销(调整)金额合计为1902810元(410000+451000+496100+545710),还余597190元。因此,第五年末的摊销额即利息调整额应为597 190元,而实际利息收入即投资收益应为应收利息加上利息调整额。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97190

贷:投资收益 1187190

从以上的核算过程可以看出,只要真正理解了实际利率法, 需要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或费用时,完全可以利用相关原理、查找账簿中的余额进行简单计算后来进行账务处理,根本无需列表计算。

参考文献:

地摊经济的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无形资产 计量 摊销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一项资产,它独具特点:无形资产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无形资产具有可辨认性。无形资产本身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确认

(1)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判断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既需要实施职业判断即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且有可靠证据证明;又需要关注与该资产相关的外部环境,比如一些新技术新产品的出现是否会冲击该技术或者与该技术相关的产品的市场等因素。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可靠计量。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对无形资产来说尤为如此。例如一些企业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为其不能脱离与企业单独计量所以不能称其为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1)对于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全部支出。但为引进新产品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及其他间接费用以及无形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必须除外。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外购的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时,价款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应该按照所取无形资产购买价款的的现值入账,现值与应付价款之间的差额应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在付款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为利息费用。

(2)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该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款确定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但如果投资协议或价款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应按照其公允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入账。

(3)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要确定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中的累计摊销额基础是估计其使用寿命。在确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时应该考虑该产品通常的寿命周期及获得的类似产品使用寿命的周期,技术工艺等方面的情况,该资产在该行业运行的稳定性和市场的需求性,潜在或现行竞争者的行为,为维护该资产实现预期经济利益的维护支出,对资产的控制期限及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限一般源于法律,合同规定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期限即20年。对于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该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一般规定是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有很多方法如直线法产量法等,但企业应该注意在选择摊销方法是一定要能够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当在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预期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的时候,应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三、无形资产摊销税法与会计的差别

(1)摊销范围不同。会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使用寿命无限的无形资产不用摊销;税法则将符合条件的无形资产都归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出外购商誉在企业整体清算或转让时可以扣除,其他资源都必须摊销。

(2)摊销方法不同。会计上规定可以选择摊销方法。只要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预期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即可,在不能确定其预期实现方式的情况下采用直线法;税法则规定只能按照直线法进行调整,若用其他方法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3)摊销金额不同。这是因为会计上可以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却不允许。这样企业在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时,应以扣除减值准备后的余额确定每期的摊销额,如果无形资产的价值得到恢复,则企业又重新计算每期的摊销额;税法因不允许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对特定无形资产每期计提的摊销额是一样的。

四、现行无形资产计量与摊销存在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计量与摊销存在的问题

对于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其一般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企业研究阶段所发生的一切支出,因为其具有不确定性,不能确定其预期是否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都将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这样的做法虽然避免了企业虚增无形资产,但在无形资产研究费用支出越来越大的今天是存在缺陷的。

摊销方法的局限性。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取决于其使用年限及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若使用寿命有限则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若使用寿命无线则不进行摊销,若能找到其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则按与其相关的方法进行摊销,若找不到则按直线法摊销。简单按直线法摊销必然导致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也来越低,若在此期间出售该无形资产必然给企业造成损失。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仅在每个会计期间后对其进行减值测试,这样势必会在每个会计期间内使得资产虚增,同时也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二)对于改良现行无形资产计量与摊销的几点建议

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开发费用适量资本化。无形资产在企业的比重越来越大,尤其是随着创新社会的发展使得每个企业都开始致力于自主创新,这样便导致自行研发无形资产比重的直线上升,要做到真实记录企业的现金流量建议尽量采取有关方法使得研究阶段的开发费用适量资本化,在不虚增资产的同时做到实质重于形式。

地摊经济的概念范文第4篇

Abstract: The street vendors often become the chronic disease and management focus object in city's management because its special characteristics and operation mode. So the relationalship of street vendors and city management is unharmonious. So how to deal with their interests and contradictions and build a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model becoming an important topic in city management. It's also the objective of this paper.

关键词: 流动摊贩;城市管理者;和谐关系模式;现状;问题;构建

Key words: street vendors;city manager;harmonious relationship model;present situation;problem;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K9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8-0292-02

0 引言

流动摊贩作为目前城市组织结构中的一部分,在城市的居民生活、经济发展、社会文化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流动摊贩的不规范、不科学、不合理的经营方式,一定程度影响城市正常的社会经济发展,成为城市管制的重要对象。从“崔英杰杀死城管案”、“城管秘笈”事件到“3.26”昆明城管暴力事件,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并有恶化之势,两者之间的关系很不和谐。

1 相关的概念界定

1.1 流动摊贩 本文所指的流动摊贩,与城市个体工商户相对应,是指无固定经营产所、无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没有合法摊位,不进入规范市场经营且流动性大的小规模商品经营者。城市固定摊贩与流动商贩不属于本次研究的范畴。其特点主要有:经营规模小、交易灵活、经营条件简单、活动范围大、流动性强、经营活动的时段性、构成人员的复杂性等。

1.2 城市管理者 本次研究所指的城市管理者,是流动摊贩的管理主体,是广义上的概念,是指具有城市管理职权,依法对流动摊贩经营行为所涉及的各种领域进行规范约束的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工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交通等多个部门,并不是狭义上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对流动摊贩管理的最主要的城市管理者。

1.3 和谐关系模式 是指与目前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不和谐关系模式相对应,是指两者在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凝固化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均衡与平等、协调与融洽的社会关系范式。这种和谐关系模式的显著特点是:流动摊贩和谐生存与自我发展、城市管理者依法行政与和谐管理、两者和谐相处与和谐共存。

2 现有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的关系模式

目前,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的关系模式主要表现为不和谐关系模式,这种模式是由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之间不同的行为方式、利益追求与价值目标共同产生的结果,是两者之间问题与矛盾在现实层面的具体反映。现有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的关系模式,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2.1 对流动摊贩角度而言 主要表现在:(1)以自我为中心,私利思想较重;(2)文化素质偏差、法律意识淡薄、不服从城市部门的管理;(3)食品卫生得不到保障;(4)对城市管理者有“畏惧”“厌恶”的心理;(5)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经常会发生摩擦与冲突,影响城市社会和谐;(6)流动摊贩对城市管理者“围堵”限制流动摊贩持反对意见,甚至公然反对。

2.2 对城市管理者而言:

2.2.1 城市管理者管理理念与管理方式不合理、不科学,缺乏规范化。

一方面,部分城市管理者在管理的过程中,会采用暴力执法的方式,对流动摊贩执法态度蛮横,管理行为粗暴。另一方面,管理部门主要以刚性的行政手段来管理流动摊贩,缺乏劝说教育等“人本主义”柔性手段。这种管理方式对于流动摊贩弱势群体而言,缺乏人文主义关怀和“顾客”服务理念,使流动摊贩对城市管理者产生“畏惧”心理。

2.2.2 城市管理者管理效率低,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差。

主要表现在:城市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会与流动摊贩发生摩擦、冲突,这种摩擦冲突不仅使行政成本增加,行政效率降低,并且影响城市管理者的社会形象与认可度,产生较差的社会效益。

2.2.3 城市管理者采用“围堵”限制政策,损害了摊贩的个人利益,加剧了两者之间的矛盾。

城市管理者“围堵”限制政策,一方面,使流动摊贩的社会角色与功能遭到外界主体的质疑,使流动摊贩所处的生存环境更加恶劣,其生存权得不到社会的关怀与政府的有效救助;另一方面,遏制其摊贩的自我谋生的积极性,压制流动摊贩生存发展的创造性,使本属弱势群体的摊贩失去对生活的信心与希望。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政策不仅没有缓解流动摊贩的生存压力,而且使其生存外界环境更加恶劣,加剧了两者之间的矛盾。

3 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存在问题的本质分析

3.1 从权利角度:政府公权力与民众生存权之间的矛盾 即流动摊贩的生存权与城市管理者管理权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流动摊贩,以流动摆摊作为谋生手段,辛苦经营,以此维持生存;城市管理者,履行职责,行使公权力,限制流动摊贩的经营活动。其矛盾本质是民众个人权利与政府公权力之间的不平衡关系,造成政府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过度侵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矛盾体现在流动摊贩以摆摊维持生存权、城市管理者行使职权限制摊贩,这种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矛盾,导致两者都从自身利益出发,形成相互对立的关系模式。

3.2 从政府角度:政府职能定位不清 即政府在市场与社会领域的职能定位与管理限度界定的问题,换言之,就是政府在市场、社会领域中,哪些事务应由政府管理,那些事务交由社会与市场自行处理。政府职能定位问题,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在市场与社会领域中职能定位与管理权限方面存在问题。

3.2.1 流动摊贩市场经营权与政府干预市场之间的矛盾 流动摊贩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也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其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权利,自由经营、公平竞争。但是,政府部门以流动摊贩造成交通拥挤、污染环境等原因,对其进行整治,限制流动摊贩的经营活动与生存空间,侵害了流动摊贩自由经营的权利;政府管理部门对流动摊贩进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过度干预市场经济主体的经营活动,侵害了市场经济主体自由发展的权利。要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就要明确政府干预市场的限度,明确政府在市场的职能与角色。

3.2.2 社会对摊贩自我管理与政府社会管理权之间的矛盾 流动摊贩作为城市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方便了市民的社会生活,丰富了市民的物质需求,另一方面,流动摊贩的大量存在,创造了“摊贩文化”与摊贩生活,适应了城市社会文化发展需要。流动摊贩作为“社会人”,其涉及的社会事务与产生的社会效益,理应由社会机制进行调节,其属于社会自我管理的范畴。然而政府部门限制流动摊贩的经营活动,一方面,使流动摊贩的减少,限制了城市摊贩文化的发展,否定城市摊贩文化与摊贩生活的价值;另一方面,造成流动摊贩在社会中角色不清,失去了其社会存在的合法性,这对流动摊贩的存在是致命的打击。因此要构建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和谐关系,要平衡好政府管理社会职能与社会自我管理的权力关系,处理好政府必要管理与社会对流动摊贩管理的关系,充分考虑流动摊贩的社会价值与社会效益。

3.3 从制度层面:政府权力扩张与权力约束之间的矛盾 随着城市社会公共事务的增加,市场经济日益复杂化,需要组建一个相应政府部门来履行职权,管理城市社会,维持城市秩序。因此,政府机关将一部分行政权力授予或委托某个政府职能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来行使。城市管理部门在对流动摊贩管理的过程中,其管理范围扩大,权限随之扩张。然而,政府机关却没有制定完善的法法律制度,来严格界定城市管理者的职责与权限,也没有设置相应的监督与约束机关,对城市管理机部门权力进行有效的监控与制约。政府机关在授权的过程,缺乏必要制度约束与机构监督,造成“制度缺失”与“监督真空”,导致城市管理部门职责模糊,权力扩张,在实际的管理活动中,缺乏对其管理行为有效的规范与约束,出现城管“无事不管”与“管理不善”等现象。

4 构建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和谐关系模式的路径分析

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和谐关系模式的构建,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程,需要来自立法机关、政府机关、流动摊贩等多方面主体之间利益协调与相互博弈,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创造积极的条件与环境来推动。其和谐关系构建的过程就是不同利益主体协调与博弈的过程,也是我国法制化、民主化不断深入的过程。

4.1 从国家的立法机关的角度

4.1.1 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要实现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之和谐关系模式,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完善有关流动摊贩的制度体系,实现对流动摊贩管理的法制化与规范化,杜绝政府部门乱用公权、越权执法等违法行为,从法律制度层面规范管理、依法行政。从实际而言,我国立法机关并没有制定一部有关流动摊贩管理的完善的、系统的法律法规,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大多是借鉴、参照或采用其他相关的法律条文,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尽管各个地方政府部门都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流动摊贩的规章条例,如《某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某市城市规划条例》,但在实际的执行中缺乏系统性、标准性与统一性。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制定出管理流动摊贩的“总法”,制定出统一的原则、方法、标准等。通过完善的“总法”体系为各个地方政府部门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法律依据与标准,才能真正实现对流动摊贩管理“有法可依”。

4.1.2 明确流动摊贩的合法化 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之和谐关系模式,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承认流动摊贩合法化,承认其存在的合法性,这关乎流动摊贩合法的市场准入与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流动摊贩合法化,意味着其具有合法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主体地位,享有平等的市场竞争与经营权,这对于流动摊贩的生存、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要实现流动摊贩合法化,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均衡与协调多方面主体的利益。

4.2 从政府行政机关的角度

4.2.1 以人为本与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流动摊贩的过程中,要坚持疏导与管制结合、教育与处罚并重、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兼顾的原则,实行以人文本与依法行政相结合。具体而言,城市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管理流动摊贩;在没有相应成文法规定下,政府管理部门不能超越权限,滥用公权、侵害流动摊贩的权益。在对违法经营商贩进行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坚持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做出合法合理的处罚,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与依法行政。

4.2.2 制定相关的方针、政策与文件 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之和谐关系模式的问题,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地解决。因此政府机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发展时期阶段,制定出相关的方针政策:一方面,明确政府机关对流动摊贩管理的基本态度、原则与政策,逐步实现管理部门管理理念的科学化、管理方式规范化、管理行为的合法化;另一方面,逐步转变流动摊贩的经营理念与方式,逐步引导摊贩向规范化、合理化的经营。在短时期内,政府制定的相关的方针、政策,可以从制度政策层面来弥补法律层面的空白,规范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行为,监督流动摊贩经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法律体系所具有的作用。

4.2.3 合理规划与科学设计 要实现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之和谐关系模式,首要需要解决是流动摊贩的生存、发展的空间的问题,为其提供经营场所与经营条件。(1)划分区域经营 :即政府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布局结构特点、人口、建筑物、车辆规模与密度等,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为流动摊贩划分合适的专门经营区带,在指定的区域依法经营,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权利;(2)发放牌照经营,即政府管理部门为城市流动摊贩发放牌照经营,实行经营行政许可证制度。(3)进入农贸经营:即政府管理部门允许流动摊贩进入农贸市场经营。

4.3 从流动摊贩角度

4.3.1 提高文化素质,转变经营理念 由于流动摊贩文化水平低、经营方式落后,往往被误认为是城市“低素质群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歧视。要改变这种困境,一方面,流动摊贩需要提高文化素质,了解城市文化,适应城市生活;另一方面,需要其转变经营理念,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以赢得市民的好评。

4.3.2 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流动摊贩在城市进行经营活动中,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知法”“守法”的意识,依法经营,包括:经营对象、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经营的方式手段,符合法律要求;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城市稳定与秩序。

4.3.3 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流动摊贩一般出售零散的日常用品,包括排挡、水果、蔬菜、小吃等,这些产品直接关于顾客的饮食安全。由于这些产品,大部分来自农村粗加工或自制食品,没有经过严格的食品检查,很难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因此流动摊贩在经营中,要保证提品服务的质量,保证其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流动摊贩应以“服务者“身份经营,注重服务质量,关心顾客饮食健康,树立良好的经营服务理念。

4.3.4 服从政府管理,科学、规范经营 流动摊贩要服从政府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按照政府管理部门的规定,规范经营;在实际的经营中,要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制度条例,文明经营;在管理部门管理过程中,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的教育与指导,努力避免发生暴力冲突与抗法行为。流动摊贩应以文明的言行、规范的方式、合法的经营,生存发展于城市之中。

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的和谐关系模式,是对传统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之间矛盾思想的转变、突破与创新,是符合社会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新型的管理思想与理念。这种模式不仅有利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与服务性政府与责任性政府的构建;更重要的是,有利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实现我国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孙芝兴,李子伟.摊贩经济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5,1.

[1]赵珊.城市流动摊贩生存现状的调查及其合法性思考.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企业家天地,2001,02.

[3]汪地彻.城市流动摊贩管理法制化思考.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7.

[4]孙力.论城市流动摊贩存在的利弊及治理.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现代商业,2009,14.

[5]魏玉军.人性化管理流动摊贩.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建设信息,2006,20.

地摊经济的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自创无形资产;研发费用;资本化;摊销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在内的38项具体准则和1项基本准则。与2001年1月1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相比较而言,新的无形资产准则在确认、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

一、无形资产旧准则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 核算范围模糊,概念涵盖不全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两种。其中,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是指商誉,但准则核算中又不涉及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这样的表述前后矛盾,概念不清,容易引起争议。

从概念还可以看出,准则以列举的形式把无形资产的应用范围局限于四种情况。但随着无形资产使用面的日益扩大及在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的增加,其范围必将有所突破。

(二) 自创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处理不合理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有两项:一是研究开发费用,即调查分析及创新改良并付诸行动时发生的费用;二是附带费用,即研究成果形成后向有关部门登记时发生的费用。原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可以看出,该规定把研发支出费用化,很少的申请费用资本化,虽然较多地考虑了谨慎性原则,但存在较多的不合理之处:(1)从短期来看会增加开发当期的费用,造成利润的虚减;从长期来看,则严重低估企业价值。由于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较低,在使用期内摊销价值也较低,造成使用期利润的虚增,以至于难以反映企业真正的经营利润。(2)同样功用的一项无形资产,若企业自行开发则入账价值偏低,若企业对外购买,则入账价值较公允,这样在不同的企业间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单一,摊销方法期间过长

处于可比性的考虑,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年限内采用直线法分摊。对于摊销期限,采用法律规定年限和合同规定年限孰短的原则或不超过10年的原则确定。但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使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及其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样规定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缺乏灵活性,给企业特别是高科技的企业对无形资产真实价值的核算开来障碍。

(四)无形资产的减值

原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减值规定:账面价值大于可收回金额时提减值准备,当可收回金额回升时,减值准备可以转回,这给企业利用减值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便利条件。(当然,减值转回的问题,不单单是无形资产面临的,其他资产同样有类似的问题)。

(五) 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在财务报告中没有充分披露

在资产负债表上,无形资产列在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之后,内容较简单,只反映账面净值。在报表的附注中也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详细说明,更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重要信息——研究和开发费用披露的强制性要求,即使是上市公司,也只是简单地将研究与开发支出活动列示在管理费用中,很少有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每年的研究和开发支出的具体数额。这样不利于信息使用者获取更多的关于无形资产的信息,影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企业价值的判断。

二、无形资产新准则的变化

(一) 新准则的外延扩大,定义更加严谨,范围界定清楚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外延,具体表现为:1.取消了时期长短的限制。2.新准则以源自于合同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描述性规定代替了旧准则中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的列举性规定,这种描述性的规定使得新的无形资产准则由更强的覆盖性和前瞻性。

修订后的准则明确规定不包括商誉,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此外,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和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不再适用无形资产准则,改由其他准则项目规范指导。

(二)研发费用的处理趋于合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对于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仍然记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且研究达到一定程度进入开发程序,则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进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予以资本化。

这样的规定能较为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便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技术研究情况以及未来的获利能力,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使企业的科技领先优势在报表上反映出来。

(三)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的改进

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即企业应根据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利益选择摊销方法。从而扩大了企业的选择范围,增强了核算的灵活性。

新准则首次明确提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残值应为0,但在特定条件下,应考虑残值,即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取消了10年期限的限制,强调企业应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随摊销方法而定。

(四)增加了有关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并判断其使用寿命,对于无法预见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期限的,应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价值摊销,只进行减值测试(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减值测试)。并且在每个会计期间对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五)新准则首次提出了现值的概念

本次准则修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引入现代财务管理学的观念,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无形资产的核算便是其中之一。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实质上有融资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按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认,实际支付价款与现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使用期间摊销,记入当期损益。

(六)增加了无形资产的披露要求

新准则增加了五项披露要求,即应按照无形资产类别披露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寿命、摊销方法、担保无形资产情况和研究开发支出信息等,披露内容更加全面。为利益相关者进行价值判断和相应决策提供了更多更有用的会计信息,进一步贯彻了会计的相关性原则。

三、新准则尚需完善之处

新会计准则吸收了近年来会计学界的理论成果,反映了知识经济时代对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披露的要求,对旧准则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和完善,使有关无形资产的业务处理更加合理,并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新准则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新准则中无形资产的外延扩大,不再明确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虽然这意味着凡是符合无形资产概念和确认条件的都确认为无形资产,改变了以前范围过窄的弊端;但由于我国市场体制尚不完善,企业意识不到位,以及原准则的影响等因素,许多企业对其拥有的无形资产视而不见。即使有些企业意识到这些资源的价值,实际确认时却又无法衡量。笔者认为:准则中还应列举出我国现有经济环境中存在的无形资产,便于企业操作。

2.虽然自创无形资产的研发阶段划分条件和资本化条件,在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没有制定具体的研究和开发阶段的判定标准,只是给出定义。这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企业处于各种目的,会任意调整资本化金额和费用化金额,以达到盈余管理的木的,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研发费用资本化规定的操作性太差,企业难以判断哪些活动属于该范围,由于我国经济不够发达,法律法规等还不够健全,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限等一系列不利因素。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很难把握哪些属于研究阶段,哪些属于开发阶段,导致对研发费用划分有较大的主观因素。笔者认为:准则也应根据我国企业研究开发的能力及所处的程度,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一部分研究和开发活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杜培培.无形资产新旧准则的比较和启示[j].当代经理人,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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