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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税务处理

出口税务处理

出口税务处理范文第1篇

一、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

对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出口“免、抵、退”计算办法的规定外,尚需把握以下关键性的方面和要求:

在进项税的抵扣方面,一是要把握国税发[2004]11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函[2005]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企业出现这些情况时,期初进项留抵税额应先用于抵减增值税欠税或查补税款欠税,抵减后的税额才是上期结转的留抵税额。二是要关注国税函[2007]350号《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该文前纳税人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可重新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销项税的计算方面尤其要把握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以及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各文件在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规定方面有所变化:一是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调整为90天。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发[2005]197号《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这样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超过90天以后收齐单证的货物不再享有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可办理免抵退申报的政策了,应按视同内销处理。二是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算销项税时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按含税价看待,而原来是把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按不含税价看待。

此外,日常税项申报中,我们应注意出口免抵退税中当期的免抵税额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计算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会计处理与相关报表的编制

企业应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新准则应用指南的要求设置科目,建议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内容分别与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相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发[2004]11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在出现既有留抵税额,又有欠税的情况下,应按该文件的规定,进行抵减的会计处理。这样处理的结果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反映上,除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的税款(如应税固定资产的处置)外,一般情况下该表的期末未抵扣数和期末未交数不再同时留有余额。

增值税出口免抵退企业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相关明细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发[2004]11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应对申报表的上期留抵数额在编制下期申报表时进行调整。

三、增值税项的日常稽核管理

销项税方面:开票金额与入账金额的一致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合规性、红字冲销销项的恰当性稽核。尤其对不计销售(列往来账、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视同销售(列工程成本、生产成本、直接冲销库存等)、以物易物等易疏漏的方面,更应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进项税方面: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审核抵扣范围、非应税项目的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的进项转出、有销货方返还资金的处理,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转出、四小票的审查等。尤其应纠正专用发票一经税务认证即可全额抵扣的错误认识,认证可以看作是要素形式审查,尚需经过货物的实际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范围进行实质审查,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应做进项转出。

出口税务处理范文第2篇

组织制度

在日语中,海关被称为“税关”。在行政隶属关系上,日本海关是财务省的地方机构,接受财务省下属关税局的监督和指挥。此外,财务省还设有对海关职员进行培训的税关研修所、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分析的关税中央分析所。2008年日本海关系统在编人员为8620人。

关税局在职能上类似于我国海关总署,但我国海关总署直属国务院,而日本关税局只是财务省的一个内部机构,内设“六课”,“六课”下又有“六室”,2008年全局在编人员176人。

关税局内各部门的主要业务各有侧重。总务课的职能是处理关税、吨税及特别吨税相关政策事务;处理有关关税局和全国海关机构、人员编制和预算的事务;联络、协调关税局和各海关间的事务。其下设的事务管理室处理有关进出口及港湾关联信息处理中心股份公司的事务,同时负责调查、规划、协调有关海关信息化系统的事务。

管理课的职能相对简单,主要是处理有关海关职员的人事、教育、培训及福利待遇事务。其下设的税关考查管理室负责对海关事务的运作、海关职员的服务进行监督考察。

关税课的职能包括调查、规划、起草与关税等事务相关的制度;就关税等方面的政策基础进行调查研究;处理关税事务;处理外汇审议会关税分科会的日常事务。下设的参事官室(国际机构)负责处理与国际机构(WTO、WCO、APEC等)相关的事务,并规划、起草涉及海关事务的多边协议。另设参事官室(国际调查)负责规划、起草涉及海关事务的双边协议,并调查、研究外国的关税制度、贸易情况。税关调查室负责调查、研究海关行政的基础事项。经济连携室则负责规划、调查涉及海关事务的经济合作协议。

监视课的职能是处理对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乘务人员进行监视管理的相关事务,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的相关事务,旅客、乘务人员携带物品进出境手续的相关事务,以及与保税区域、开放口岸(港口、机场)相关的事务。

业务课主要负责征税、减免税、退税等相关事务,以及与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邮递物品进出口手续相关的事务,同时处理报关从业许可、报关从业者监督、报关员考试相关事务,调查分析的相关事务、关税不服审查会的日常事务也归业务课负责。

调查课的职能是处理与海关估价、稽查有关的事务,以及违法事件调查、处分、情报等相关事务,同时与外国海关进行情报联络和协调,并编制、贸易统计数据。

日本在函馆、东京、横滨、名古屋、大阪、神户、门司、长崎和冲绳设有税关。税关的地位大致相当于我国的直属海关,其下又设有 68处“税关支署”、35处“出张所”、1处“监视署”,相当于我国的隶属海关。但与中国海关的三级管理不同,日本海关采取四级管理制度,因此下面还设有82处“税关支署出张所”、8处“税关支署监视署”。以上合计共194处。

各税关内部设有“总务部”、“监视部”、“业务部”和“调查部”,各部部长大致相当于中国海关各直属海关副关长。

法律体系

《关税法》、《关税定率法》以及用以规定这两部法律相关临时性措施的《关税暂定措施法》,是日本海关的基本法。其中《关税法》是海关行政最基本的法律,规定了关税征收、进出口通关相关事项等,而税率、完税价格的决定方法、减免税等则由《关税定率法》规定。《关税暂定措施法》是为适应产业、经济情况变化,从短期、暂定的角度规定税率、减免税以及特惠关税制度等事项的法律,它是规定《关税定率法》特例的附有期限的法,通常规定了法令的适用期限。

具体来看,日本《关税法》以关税征收和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为中心,同时,为保证征税、通关的适当、顺利进行,还规定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出入港手续、保税制度以及违法行为处罚措施等。根据海关业务,可对日本《关税法》的规定作如下归类:总则,包括主旨、定义、海关手续费;税收管理,包括征税对象、征税对象的确定时间、纳税义务人、纳税申报、修正申报、关税的缴纳及缴纳期限、担保以及征收权的消灭时效;货运管理,包括外国贸易船进出开放港口的入港手续、货物的卸载、外国贸易船等的出港手续、未开放港口的出入港手续、外国货物的转运、船用品的装货手续、外国货物存放场所的限制、保税运输、进出口许可、货物的检查场所、禁止出口的物品、禁止进口的物品、对关税法以外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确认、外国货物的退运等;保税管理,主要包括与保税区域相关的内容;通关管理,包括进出口许可、进出口申报时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主要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认定手续;行邮管理,主要包括邮递物品进出境简易手续;海关统计,包括统计编制等内容;调查与稽查,包括武器的携带及使用、海关职员的权限;罚则,即处罚规则;犯罪侦查,即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分。

至于日本海关现行的《关税定率法》,是在1910年4月全面修改了1899年旧关税定率法后,于次年7月开始施行的,内容包括37个条文,以及作为附表的税率表,后者对基本税率作了规定。正如其第1条所规定的,《关税定率法》规定了税率、征收关税时的完税价格确定方法、减免税和退税、反倾销税等特殊关税,以及其他与关税制度相关的事项,具体内容包括:与税率相关的内容,即征税标准与税率、入境人员的简易税率、小额货物的简易税率;与海关估价相关的内容,即完税价格的确定原则、同种或类似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基于国内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的完税价格确定;与特殊关税相关的内容,包括报复性关税、反补贴税、反倾销税以及紧急关税等;与减免税、退税相关的内容,包括变质、损伤等事项的减税措施、为加工或修理而出口的货物的减税措施、生活用品的减免税、无条件免税、特定用途免税、外交官所用货物免税、复出口免税、复出口退税、违约品复出口或废弃的退税措施等。

《关税暂定措施法》于1960年3月公布,同年4月正式施行,内容包括26个条文,以及规定了暂定税率的附表、规定了普遍优惠税率的附表。《关税暂定措施法》的作用,主要是作为《关税法》和《关税定率法》的暂时性特别法对必要物品的税率进行调整,它规定了暂定税率,以及临时性的减免税制度、紧急措施关税和普遍优惠关税等。由于该法主要规定临时性措施,因此其法令均体现为附加条件的规定,如“2001年3月31日之前进口货物的关税税率见附表第1”等。《关税暂定措施法》的具体内容可概括为:与暂定税率相关的内容;与减免税相关的内容,包括飞机零部件等产品的免税规定、为加工或组装而出口的原材料的减税规定;与紧急措施关税相关的内容,包括进口数量超过进口基准数量情况下的特别紧急关税等;与普遍优惠关税相关的内容。

出口税务处理范文第3篇

一、免抵退税的含义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照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现行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免税三种。免、退税方式主要适用于外贸出口企业;免、抵、退税方式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和视同自产货物,免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注意事项: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截至当期已收齐单证销售额,包括本期销售本期收齐单证销售额和前期销售本期收齐单证销售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注意事项:“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事项: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当期报关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不论是否收齐单证。

三、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在进行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时,企业需要涉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两个明细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货物报关出口后,按时收齐单证的会计处理

1.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后,根据当月报关出口有关单据和外销出口发票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部分会计人员认为免、抵税额因为不影响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余额可以不作会计处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货物报关出口后,逾期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

1.本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1)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

①单证不齐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时,销项税额=单证不齐销售额/(1+征税率)×征税率。

②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③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2.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1)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3)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注意事项:

①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也不进行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税务处理范文第4篇

【摘要】审计实务中,发现不少人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一知半解,导致会计处理不正确,本文针对此进行了分析阐述。

审计实务中发现很多会计人员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含义、计算及其会计处理的理解一知半解,导致会计处理不正确,出现少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情况。下文就免抵退税的含义、计算和会计处理进行解析。

一、免抵退税的含义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照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现行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免税三种。免、退税方式主要适用于外贸出口企业;免、抵、退税方式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和视同自产货物,免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注意事项: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截至当期已收齐单证销售额,包括本期销售本期收齐单证销售额和前期销售本期收齐单证销售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注意事项:“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事项: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当期报关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不论是否收齐单证。

三、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在进行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时,企业需要涉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两个明细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货物报关出口后,按时收齐单证的会计处理

1.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后,根据当月报关出口有关单据和外销出口发票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部分会计人员认为免、抵税额因为不影响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余额可以不作会计处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货物报关出口后,逾期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

1.本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1)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

①单证不齐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时,销项税额=单证不齐销售额/(1+征税率)×征税率。

②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③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2.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1)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3)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注意事项:

①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也不进行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税务处理范文第5篇

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政策变在哪

2013年的《12号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中有关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的申报、计算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统一进料加工的核算方法

《12号公告》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取消了“购进法”核算,并基于海关加工贸易核销数据优化进料加工业务的流程。同时,将原来企业每个手册都要备案、核销,改为只在新办法实施初期办理一次备案、年度内也只有一次性手册核销。在退税系统操作方面,取消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录入以及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开具等,使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更加得心应手。

减少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申报环节

《12号公告》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由原来五个环节简化为三个环节,即:“申报确认计划分配率”(这个环节每个企业只需进行一次)、“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出口增值部分申报免抵退税”、“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手册统一进行核销并对前期数据进行调整”。

出口退(免)税申报调整趋于规范

根据《61号公告》和《30号公告》两个文件,结合《12号公告》相关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的申报可归纳为,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在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凭证)且信息齐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同时,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生产企业逾期的不得申报免退税。

免抵退税数据变化的调整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果发生退运或退税改为免税及征税时,在本年度的采用负数冲减相关数据,跨年度的采用追回已退(免)税款的方式,统一改为全部采用负数冲减的方式。

进料加工免抵退税计算的调整

根据《12号公告》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在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且信息齐全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计算公式的变化如下:

(1)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3)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4)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外汇核销及手册核销的处理

取消出口货物外汇核销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40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须向税务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审核出口退税时,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2012年外汇制度的变化,使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外汇核销相关联的内容不复存在。因此,《30号公告》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属于政策规定重点监管的企业还应提供收汇凭证办理出口退(免)税。

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期限转变

原政策规定使用手册的企业每一本在海关核销完毕后,应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手册核销,电子账册则根据规定的核销期限进行核销。《12号公告》对手册核销放大了期限,不论是使用纸质手册的企业还是使用电子账册或手册的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也就是说,企业在上年度已在海关核销的手册及或电子账册,每年只需集中办理一次核销即可。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使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大大减少。

手册核销的流程操作

企业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已在海关办理手册核销的税收核销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通过提取海关的企业进、出口数据并加以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交企业确认。经企业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确认的实际分配率对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进行核销,并将生成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反馈给企业。企业在系统中读入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信息时,系统会显示该表的具体数据,并在次月与当期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数据进行调整,自动生成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及免抵退税额,生成最终正确的数据。

进料加工案例分析

根据以上进料加工政策的变化,现以生产企业首次发生进料加工业务为例,对其申报免抵退税的操作过程进行解析。例如,乙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属于出口收汇非重点监管企业。2013年10月份在海关办理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手册中计划进口总值为40000美元,计划出口总值为50000美元。在当月乙企业进口保税料件40000美元,进口当日的美元汇率为6.15,国内采购辅料1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0元,货款均已支付。11月份,乙企业产品加工完毕并全部报关出口50000美元,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出口当月1日美元汇率为6.13,(假设该企业在申报期内按期收汇取得了相关凭证)。月底该手册在海关已核销完毕,实际进口料件及出口货物金额与手册一致。已知出口货物的销售成本为280000元,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2014年4月份,甲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税收核销手续。以上各月没有发生其他业务。甲企业的申报操作程序如下(单位:元,下同)。

10月份业务发生的处理

10月底,甲企业需要对进口料件和国内采购材料做账务处理。同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有关数据,并在下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计划分配率电子数据反馈后,企业在退税系统中做读入和相关处理。

当期应纳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结转留抵进项税额=0-1700=-1700(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进项税额,即1700元。

进口时为保税原料因此无进项税额,应付国外进料款=40000×6.15=246000(元)

11月份业务发生的处理

(1)11月份出口货物实际出口50000美元与计划出口额相同,计算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40000÷50000×100%=80%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50000×6.13×80%=245200(元)

(2)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50000×6.13-245200元)×(17%-15%)=1226(元)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并收汇)-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50000×6.13-245200元)×15%=9195(元)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结转留抵进项税额=0-(0-1226)-1700=-474(元),即本期期末留抵税额=474(元)

(4)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应退税额=本期期末留抵税额=474(元)

(5)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应退税额=9195元-474元=8721(元)

12月份业务发生的处理

12月初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在退税系统中录入进料加工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后,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再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并按预申报的结果生成正式申报数据,打印报表携带纸质表格及电子数据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月底,经主管税务机关正式审核通过,企业根据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对应退税额等进行账务处理。

海关已核销手册申报税收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