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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调查存在问题

审查调查存在问题

审查调查存在问题范文第1篇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同志对纪委监委的职责定位理解把握还不够深透。监委成立以后,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如何对接贯通,还存在理解不深、思路不清晰等问题。如,有的干部认为监委专门“打虎”“拍蝇”,就是要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重调查轻监督,导致日常监督工作虚化、弱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走出认识误区,在实践中必须强化监督职责。

二是工作理念尚未完全转变。由于办案思路、模式、尚未彻底转变,出现部分同志在办案中偏执一端,要么注重法律忽视纪律,要么强调纪律忽视法律情形;有的把执纪程序和执法程序混淆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纪执法各项工作攥指成拳、释放最佳效能。

三是纪检监察干部监督能力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目前监察体制还处于改革试点期间,各项制度尚不健全,纪检监察干部素质参差不齐,没有形成专业化的队伍,随着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干部队伍提升专业化素质更为迫切。

二、基层建议

一是要准确把握纪委监委职责定位。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同样重要,必须坚持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两手抓、两手硬,防止畸重畸轻、顾此失彼。要明晰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监督检查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的职责权限,列出责任清单、任务清单,细化工作流程,让各部门清楚该干什么、怎么去干,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是确立“执纪审查工作以审理为中心,执法调查工作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围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重视审理部门作为处理各类案件“必经之地”的“关口”和“出口”作用,突出发挥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与审核把关职能,通过提前介入、共同会商、回复意见等方式,防偏纠错,指引、倒逼纪检监察工作上下游共同提高办案水平。

在执法调查工作中,围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按照监察法“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的规定,对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刑事裁判的标准,增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办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审查调查存在问题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围绕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确立的各项目标和任务,紧密联系审计工作实际,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更加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实现再造一个“年的大”目标,为港城新区的壮大崛起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坚持服务“发展、为民、和谐”审计工作思路,通过审计或审计调查,揭示预算管理不完整、不规范的问题,全面客观地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和预算管理水平,以加强本级预算执行,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为人大审查、监督预算执行和区政府加强预算管理提供依据。

1、体现服务发展观。进一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的审计理念,突出服务中心、服务大局主题,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把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揭露税收征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体现为民审计观。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关心弱势群体,加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资金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密切关注民生和社会保障问题,关注涉农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以及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及效益情况,确保各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利民惠民政策的有效落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体现审计责任观。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促进领导干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持以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基础,坚持把查处问题与促进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结合起来。深化一级预算单位的审计,加强对二级单位的审计监控,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审计范围和对象

紧紧围绕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和区委、区政府工作中心,关注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关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重大问题的审计,选择党政领导关心、社会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专项资金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并结合经济责任,以及选择多年未经审计的单位作为审计对象。署定、省定、市定的审计项目,按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方案规定的范围和对象开展审计工作。

年区级预算执行审计的对象主要有:

(一)预算执行审计单位

1、区财政局具体组织区本级预算执行。

2、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包括区总工会、区林办、区疾病控制中心、区卫生局、月塘乡人民政府等5个项目。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并延伸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

(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

1、署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

2、署定的世亚行贷款项目专项审计。

3、省审计厅实施的审计调查项目--就业再就业资金专项审计调查,区审计局直接引用其审计成果。

4、全市审计机关上下联动的审计调查项目。(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项审计调查;(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救灾救济资金专项审计调查。这两个调查项目均要达到一定的抽查面:应抽查3个乡镇,每个乡镇应抽查3个村。

5、区审计局实施的审计调查项目。(1)税收征管专项审计调查;(2)五项社保基金专项审计调查。

除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涉及-年三个年度外,其他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主要涉及年度。

三、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围绕财政管理体制如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政府集中支付制度、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等一系列改革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揭露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揭露部门预算编制等存在问题;查处财政资金拨付、使用过程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反映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损失浪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问题,进一步规范预算征收、分配、拨付和管理行为,促进提高预算执行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目标的实现;帮助部门、单位查找内控制度不健全及不完善的地方,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促进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其审计主要内容是:

(一)财政部门

1.预算批复情况。主要审查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后及时足额向预算执行部门批复预算;核实本级预留预算指标是否公开并有专项用途,有无通过预留预算指标脱离政府管理和人大监督;本级年度预算执行中的追加预算是否报经区人大和政府批准;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在安排和使用上是否符合有关的规定及要求。

2.预算收入管理情况。主要审查财政部门编制的年度预算执行结果中本级组织的各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上解收入,是否与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各项收入明细账、收入凭证以及国家金库报表反映的数字一致,有无隐瞒、少列预算收入的问题;核实财政部门对征收或已缴入国库的国有资产收益、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非税收入是否足额纳入预算管理,有无挂暂存款科目或隐瞒转移收入问题;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及监缴非税收入情况,核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执行情况。

3.预算支出管理情况。主要审查财政总预算会计是否严格按规定核算支出,有无以借款列支出或混淆预算年度界限,将预拨下年资金列入当年支出造成虚列或多列当年预算支出的问题;财政部门是否严格按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有无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或向没有预算领拨关系的非预算单位拨款的问题;核实各类专项资金的分配是否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下达拨付,以及专项资金的效益情况;预算调整是否编制了预算调整方案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有无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预算的问题;预备费的动用是否经本级政府批准。

4.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审查税收返还收入、原体制补助、一般转移支付、专项拨款补助、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等转移支付的项目是否真实、准确;核实市财政对区财政、区财政对乡镇财政的结算情况,重点核实结算项目、基础数据和文件依据是否真实、准确;财政部门有无未经批准随意调整或设立补助标准,缺乏依据办理转移支付的问题;转移支付支出占地方总支出的比重。

5.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主要审查财政支出是否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有无突破预算;年终结余是否真实合规,有无人为调节结转下年支出;有无违反规定将专项资金结余混同于其他资金结余,从而挤占专项资金的问题;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清理往来款项,有无通过往来科目隐瞒收入或虚列支出,造成收支不实的问题;有无资金长期挂账,通过往来科目分配预算资金,脱离政府管理和人大监督的问题;对区本级预算的细化情况、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6、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完成及财政专户的管理情况。检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是否经过政府正式批准,计划编制是否真实、合理、科学以及收支计划完成情况;检查综合预算编制的执行情况;检查是否存在通过预算外账户调节或隐瞒预算收入等问题;检查财政专户拨款是否及时、足额,各类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拨付;检查财政专户利息结算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检查各项暂存款、暂付款是否及时清理,大额资金调度是否安全、合规。

(二)预算部门

1、摸清部门各项资金的规模、结构、管理模式,检查部门、单位的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完整;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以及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是否安全完整、处置是否合规、合法。

2、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部门单位的综合预算,综合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完整、合理;核实部门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财政批复的细化预算,从总体上把握和分析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果;检查预算主管部门是否及时批复预算、分配和拨付资金,是否存在改变资金用途或截留下属单位资金等情况;检查部门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真实地编制决算,是否存在虚列预算支出等行为。

3、各项收支真实、完整、合法情况。检查各项收入是否来源合法,是否存在隐瞒转移收入、应缴未缴预算收入的情况;检查“收支两条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有关支出是否合法,开支范围及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有无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将项目支出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的情况;分析资金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有无存在损失浪费现象。

(三)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1、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对-年三年来的农发工程、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摸底和清查,促进项目和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改,推进项目工程进度和强化质量标准,进一步改善项目区的农业基础条件。

2、署定世亚行贷款项目的专项审计。按照审计署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审计工作,在历年审计的基础上,要突出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的检查,评价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加强对外债资金的管理。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项审计调查,以促进这一惠民政策的全面实施为目标,揭示政策执行面不足以及年该专项资金在预算安排、管理和支付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促使参合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促进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规范有序运行。

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救灾救济资金专项审计调查,摸清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救灾救济专项资金在预算安排、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确保应享受对象得到全面保障,提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5、税收征管专项审计调查,以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加强税源管理为目标,从源头上掌握税源及其征管情况,揭示和反映年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管理机制上解决税收流失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促进税收征管健康有序地进行,确保税收的持续稳定增长,为政府财力增收做贡献。

6、五项保险基金专项审计调查,揭示年各项基金征缴、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违规问题,促进其安全有效运行和保值增值,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贯彻落实。

(四)跟踪检查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和整改情况

1、各审计组要对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和整改情况,继续开展跟踪检查。对未纠正、整改的问题,要认真地分析原因,提出采取措施的具体意见。

2、各审计组对年度预算执行及列入年“两个报告”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决定、审计报告的落实执行及具体整改情况,要在法定时效内,开展后续审计工作。要求被审计单位出具整改、落实的专题报告,各审计组要按照审计项目写出“后续审计报告”,逐条逐项地详细反映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情况(包括未纠正的原因、整改的具体措施和采纳审计建议等情况),报分管领导审签,并抄送监察室和财金股。财金股要进行汇总整理,根据要求在年底前专题向区政府、区人大报告。

四、组织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分工

审计项目的具体分工详见《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表》。

(二)时间安排

上级指定的审计项目,按上级审计机关统一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具体时间安排是:

年6月15日前,全面完成审计项目的现场实施,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年7月5日前(署、省定项目除外),下达审计决定书,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和审计综合报告。

年7月30日前,完成《年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的结果报告》及代区政府草拟《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组织领导。区审计局全体审计人员要在局务会议统筹协调下按照“谁分管、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各分管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与市局业务科室的联络沟通工作。股室负责人、审计组长和审计人员要按照既定工作规定、要求、步骤和程序,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充分发挥审计整体合力作用,确保圆满完成审计任务。

(二)要把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继续落实审计项目和审计质量责任制,审计组长和审计人员要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工,审计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做到严谨细致,认真搞好审前调查,在充分掌握本级财政资金运作情况的基础上选择好审计重点,按要求编制好实施方案,报分管领导审定。分管领导具体分管到位,抓好组织协调,定期听取审计组汇报,及时解决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三)要廉洁从审,按时完成审计任务。要牢固树立时效观念,对照计划规定的完成时间,加强进度控制,确保完成计划进度的时效性,确保预算执行审计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局将加强效能跟踪检查,重点关注项目进度和执行审计纪律情况,若需调整项目计划和完成时间的,各审计组长要提出调整意见交局务会议审定。各责任股室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觉向办公室、财金股报送拟列入“两个报告”问题及宏观性建议、后续审计报告等书面资料。坚持审计公示、审计回访、廉政纪律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局领导要率先垂范,廉洁自律,各审计人员要大力倡导文明审计,严格遵守审计纪律,维护好审计机关清正廉洁的形象。

审查调查存在问题范文第3篇

从本质上说,巡察了解与执纪审查调查都是由党章所规定的重要职责,二者在目标、原则等方面关系密切。只有抓住其中的联系点,才能找到解它们的平衡点。

第一,目标的一致性。巡视了解与执纪审查调查“势不同而理同”。从共同目标看,巡察了解与执纪审查调查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都要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巡察了解坚持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执纪审查调查通过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从实现途径看,巡察了解与执纪审查调查都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有贪必肃、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巡察了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出问题,推动查处严重违纪违规案件,做到利剑高悬、震摄常在;执纪审查运用“四种形态”,“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护森林”,二者殊途同归,形成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的强大合力。

第二,原则的同一性。巡察了解与执纪审查调查都是做人的工作,都需要遵循六个基本原则。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即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挺纪在前,注重抓早抓小。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即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无论谁违犯党纪,都要严肃、公正地执行纪律。实事求是原则,即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甄别是非、把握实质、恰当处理。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对违纪行为或有关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不得擅自决定和批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即对党组织和党员以及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的处置,应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群众路线原则,即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对相关问题作出客观判断,确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三,优势的互补性。巡察了解重在发现问题,执纪审查调查重在处置问题。从发现问题到处置问题,形成完整的工作链,增强了管党治党效果。一方面,通过巡察了解提供高质量的问题线索,增强了执纪审查调查的精准度。巡察发现的领导干部纪问题线索和“四风”方面突出问题,有不少是巡察组干部深入了解过的,线索具体、可查性强,为执纪审查提供了明确的靶向”。另一方面,通过执纪审查调查有效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增强了巡察了解工作的威慑力。现在,纪检机关对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都高度重视,优先研办,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特别是严肃处理违纪违规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了巡察的震慑和遏制作用,提振了舆论信心。

第四,工作的衔接性。实践中,巡察准备、了解、汇报反馈、移交、整改的每个环节都有执纪审查调查部门的参与和跟进,与巡察组相互支持、相得益彰。在准备环节,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向巡察组提供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情况和有关建议,帮助巡视组备足“弹药”、明确方向。在了解环节,巡察组与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密切沟通,遇有重大紧急情况,需要采取执纪审查调查措施的,巡察组按程序提出建议,提请执纪审查调查部门研究决定。在汇报环节,纪委领导和执纪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领导小组会议,直接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在反馈环节,反馈意见公开后,巡察办及时把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反馈意见,抄送纪委领导和有关纪检监察室。涉及企事业等单位的反馈意见,抄送相关纪检机构。在移交环节,参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机构办理。在整改环节,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及时将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反馈巡察机构汇总掌握,并根据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提出建议,进一步巩固巡视成果。

第五,方法的共通性。巡视条例第17条规定了巡察组开

展工作的“12+N”种方法。其中,调阅资料、询问知情人和提请协助等3种方法,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执纪工作规则》的23条、28条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的16条审查调查所采取的措施有共通之处。从调阅资料来说,巡视条例规定,巡视组可“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审查调查组可“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从询问知情人来说,按照巡视条例,巡视组可“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即向实名举报者、司法机关在押人员等有关知情人了解情况。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向了解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进行取证的过程称“询问”,实际也包含向知情人了解情况的规定。从提请协助来说,巡视组可以提请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计、金融、国企监管部门或专业技术单位,提供资料或介绍情况,进行专业鉴定或技术支持。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的规定。

二、各自的侧重点

尽管巡察了解与执纪审查有相同之处,但在法规依据、职能定位等方面也有明显区别。

第一,法规依据不同。巡察了解与执纪审查调查根本依据都是党章,同时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开展工作,但在基本依据上有所不同。巡察了解主要依据巡视条例和领导小组以及巡视办制定的相关制度;执纪审查调查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案件检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央纪委的(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等配套制度。

第二,实施主体不同。巡察了解的主体是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县委或区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县委或区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县委或区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根据派出巡察组的党组织授权开展巡察。执纪审查调查的主体是党的各级纪检机关,纪检机关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行使纪律审查权,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手段方式不同。就巡察手段方式来讲,《巡视工作条例》规定了巡视巡察组开展工作的十三种方式,主要包括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受理信访来访、抽查核实个人有关事项、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召开座谈会、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下属单位了解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和派出巡察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其中第一至十二项为巡视巡察组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第十三项为授权性条款。巡察组使用的手段按照程序使用,不需要严格的审批。对审查调查的手段来讲,《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时,可以采用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措施,可以决定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交有关机关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规定》依据《监察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各项措施的重要程度、对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作用以及对公民权利的影响程度等,对措施 使用阶段作出区分,明确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可以在初步核实阶段采用;而对于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影响较大的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七项措施,《规定》明确限定只能在立案后使用。《规定》在初步核实阶段赋予监察机关八项措施使用权限,主要考虑是,初步核实过程中查明的有无违法犯罪事实以及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是决定是否立案的重要依据。监察机关需要一定的措施充分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证据,保障立案调查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第四,工作对象不同。巡察了解对象是被巡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主要分两个层次,即:中央巡视对象和省区市巡视对象。既要发现被巡察党组织是否存在“三大问题”又要发现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违纪违规等方面问题线索。执纪审查调查对象分为五类,即: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属上级垂直管理、党的关系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党员干部;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下一级党组织;领导交办的反映有违纪问题的其他党员和党组织。执纪审查调查的对象既包括涉嫌违反党规党纪的党员干部,也包括党组织;既包括党员领导干部,也包括普通党员。

第五,职能定位不同。巡察了解要突出发现问题,就是着力发现被巡察党组织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巡察组不直接处置,而是提出建议后由派出巡察组的党组织研究决定。执纪审查调查要突出处置问题,就是对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对信访举报或其他渠道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依据党规党纪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工作程序不同。巡察要经过六个环节,即巡察准备、了解、汇报、反馈、移交和整改。巡察组由党委“一次一授权”开展巡察,在授权范围内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巡察情况及意见建议向领导小组汇报后,报党委决定。巡察组按照党委意见,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向执纪审查调查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向职能部门移交意见建议。被巡察党组织根据反馈意见组织整改,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分类处置问题线索,相关职能部门按巡察移交的意见建议深化改革、加强监管。执纪审查调查按“四种形态”“五种处置方式”进行分类处置,对需作出处分的,要经过五个环节,即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和移送审理。通常纪检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受理职责范围内巡察机构、信访等部门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经初步核实,对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实行分级立案,并由立案机关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审理,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某种程度上说,巡察了解是执纪审查调查的“前哨”,在程序上前后衔接、分工上互不交叉。

第七,工作权限不同。巡察了解着眼于全面掌握被巡察党组织情况,执纪审查调查着眼于核实具体问题线索,工作权限存在较大差别。从指向性看,巡察了解所使用的方式侧重于发现问题,有的方式甚至是在没有收到相关问题反映、缺乏明确线索指向的情况下使用的。执纪审查调查所采取的措施侧重于对涉嫌违纪的线索调查核实,是对违纪事实进行取证,始于“核实印证”,止于“证据确凿”。从适用性看,巡察了解注重发现间题的全面性,所赋予的权限更加突出监督触角的广度,广泛谈话、开座谈会、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方式,都是执纪审查所没有的。执纪审查注重调查核实的深入性,所赋予的权限更加突出调查问题的深度,使用的每一种方式都与所调查的具体问题线索有关。从约束性看,巡视了解的工作方式是柔性的,不能采用强制性的高压手段,更不能使用或变相使用“留置谈话”、集中审查谈话等措施。执纪审查调查的工作方式则是刚性的,有的甚至是强制性的,可以对被审查调查对象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审查调查对象的存款进行查核,并提请有关方面冻结等。

审查调查存在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基层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现存问题;突破途径;对策建议

基层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围绕地方党委、政府工作中心以及社会关注重点、热点、焦点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是审计机关的根本职责,同时也是有效发挥审计预防、揭示、抵御等功能的重要手段。专项审计调查通常根据资金运行主线,运用专门的审计技术方法发现和剖析项目、单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并从审计专业视角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发挥审计的功能作用。然而,基层专项审计调查工作中却面临着许多现实问题。

一、基层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的现存问题

1、调查项目不多。基层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占据基层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的比例较低。虽然在近两年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都明确提出要加大专项审计调查的覆盖面和力度。表明专项审计调查作为审计工作转型中的审计方式创新,在高层审计机关逐步得到重视和加强。然而针对基层审计机关而言,在审计项目计划安排上与上级精神并不符合,专项审计调查仍然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调查项目数量和项目质量都有待提高。

2、针对项目不强。基层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计划安排阶段,从宏观着眼谋划好的项目通常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只有针对性强的选题才能使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目标明确、有的放矢,并能引起决策层重视,进而落实好审计意见,最终体现出专项审计调查的成果与价值。基层审计机关应着力从项目选题上下功夫,克服项目选择敏感度不够、热点把握不准等问题,使专项审计调查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宏观,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3、调查成效不高。基层专项审计调查实施过程中,因为受到方案设计不科学、方法把握不准确、调查技巧运用不到位等因素影响,项目实施通常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却使审计成本大幅度增加,并且违背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初衷,导致最终事倍功半。

4、成果转化不好。基层专项审计调查的成果能否引起决策层的重视和关注是项目实施成败的关键。为了给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决策部门当好参谋,就必须及时对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进行深度加工,从繁杂的资料中、林林总总的内容里提炼出高质量的审计信息,及时反馈给决策层参阅,以引起有关决策层的重视和关注,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让项目成果形成良性循环,使专项审计调查的成果得到最大化的转化利用。因此基层审计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在项目成果的转化利用上下功夫。

二、基层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的突破途径

1、项目突破途径。专项审计调查与正常审计不同,其并非是针对某一具体单位或项目调查,而是针对行业、部门、资金等宏观事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展开调查,侧重于提建议、揭隐患。目标决定质量,专项审计调查对项目实施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广泛收集资料(否则专项审计调查的结果代表性不强),更要准确把握当前形势下的各种政策要求,吃准吃透政策的内涵与精神(否则审计建议就谈不上深度与专业)。其次,审计调查项目的选择应该紧紧围绕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着眼于宏观管理,把握总体概念,反映突出问题,加大分析力度,从标本兼治的角度出发针对性提出审计建议和意见,进而提高专项审计调查成果的层次和水平。

2、人才突破途径。所有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人才,审计工作同样如此。人才缺失是制约基层审计机关提高审计能力特别是专项审计调查能力的关键所在。基层审计机关尽管有一些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人才,然而审计人员中视野开阔、思维宏观的高水平审计人才仍然欠缺,导致其专项审计调查能力相对弱化。由于专项审计调查宏观性强,如果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只拘泥于查清某一具体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无法满足要求,因此要求审计人员必须统筹全局,由点及面,通过个案总结出共性,从政策上、体制上、机制上揭示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

3、时效突破途径。专项审计调查的时效性很强,有时可能转瞬即逝。基层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受人少事多等因素影响,从年初计划到最终完成,通常需要半年甚至大半年时间。对于某些时效性很强的项目而言,就可能随着时间推移丧失了时效性而成为“马后炮”。所以,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立项以后应及时组织实施,为决策层及时提供信息和成果,将问题控制或消灭于萌芽状态,做好事前预防。而当前许多基层专项审计调查结果都是事后总结,原有意义已经失去。

4、方法突破途径。如果方法不对路,再努力也无法取得预期效果。目前,基层专项审计调查方法运用上存在四大问题:一是运用正常审计项目思路方法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二是事前准备不够充分,项目总体把握不足,无法灵活运用专门方法顺利实施专项审计调查;三是调查过程方法运用不当,调查取证重点把握不准;四是调查技巧运用不熟,特别是项目组长或主审对项目实施方法缺乏总体设计,无法及时把握专项审计调查的主动权。

三、基层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的对策建议

1、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专业素养。要全面提高基层审计人员的审计能力,既要培养其过硬的业务素质,又要锻炼其纵观全局的视野,既要做到关注细节,又要做到见微知著,一叶知秋。通过强化学习和实践创新,全面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2、开拓宏观视野,体验政策预期。牢固树立全局观念,理解政策意图,吃透文件精神,超前谋划,密切跟踪,把握政策实施的敏感机遇期,通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促进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当好促进改革发展的“谋士”。

3、关注热点问题,做好服务工作。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关注经济运行质量,关注社会民生,注意倾听群众呼声,服务社会公众。通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促进政府廉洁、高效运行,促进宏观经济环境和社会民生的改善。既要当好维护经济秩序“卫士”,也要当好反腐倡廉、规范权力运行的“斗士”。

4、把握方法技巧,提高报告质量。专项审计调查方法和技巧是审计人员的工具,只要肯于学习和实践,善于思考和总结,就一定能掌握这种方法和技巧,并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提高。只有通过勤学苦练,在面对纷繁复杂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任务时,才能做到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才能提出真知灼见,写出高质量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四、结语

总之,基层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既是基层审计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推进基层审计工作转型和有效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重要手段。实际工作中,要求基层审计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正确面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寻找问题的突破途径,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切实做好专项审计调查工作。(作者单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审计局)

参考文献:

[1]凌传芳;吴健;孙勇;唐艳芳;专项审计调查的困境与出路――基层审计机关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实践的反思[J];宿州学院学报;2010年09期

审查调查存在问题范文第5篇

一、侦查和审查环节存在的问题

死刑案件的特点在于后果极其严重,案情重大,社会影响大。公诉部门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有时在工作中会发现侦查环节证据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通过调研发现,自身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尚待改进的方面。

(一)侦查环节存在的问题

1.物证、书证收集问题。一是提取物证、书证的程序不合法。例如,提取人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物品文件持有人没有签名也没有说明原因;未及时调取通话记录,调取的通话记录无提供者的盖章。二是物证的处理情况比较混乱,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未随案移送,与案件无关的物证、书证未发还,对嫌疑人丢弃的物证、书证未追查,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物证未鉴定或辨认。比如在案发现场提取了血迹、毛发、足迹、指纹、刀具、被害人财物等物证,却未作鉴定、检验或者让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家属辨认,导致难以认定该物证和案件存在关联性,提取的关键物证不能发挥证明作用。

2.司法鉴定意见的问题。一是鉴定程序有瑕疵。比如没有附鉴定人的资格证明;鉴定血迹的来源和勘验中提取的血迹无法对应;侦查机关未向做精神病鉴定的鉴定单位和鉴定人提供嫌疑人的详细病历资料,导致鉴定意见错误;由于提取、储存不当等原因导致明显是被害人的血迹却无法鉴定出被害人的DNA。二是鉴定文书内容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尸检报告中的文字记录和照片不符或出现错别字导致歧义;枪械的鉴定报告中对枪械的使用方法表述不明确;DNA鉴定报告中错误粘贴了其他案件的鉴定意见,或因在某物证中未检出嫌疑人的DNA而遗漏了对该物证的鉴定意见;还存在未附有毒物检验鉴定或者毒物检验鉴定格式不规范的情况。

3.勘验、搜查、检查、辨认的问题。实践中在见证人的工作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案件勘验、搜查、检查、辨认笔录缺少见证人;有的案件所有的辨认笔录的见证人都为同一人,经了解为公安机关聘用驾驶员;有的记载的见证人与签字的见证人名字不一;有的见证人签字时间晚于笔录制作时间。另外,笔录中也存在以下问题:现场勘验笔录中未写明提取物证的出处;勘查的文字记录内容和照片、绘图不相符合;勘验中的细目照片不充足;检查笔录中未写明当时提取了嫌疑人、被害人家属血液样本;犯罪嫌疑人未辨认作案地点或购买作案工具的地点;犯罪嫌疑人辨认了购买作案工具的商店后,再由在场的店员辨认嫌疑人照片显然也不符合辨认程序。

4.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的问题。讯问、询问的程序上存在问题,比如审讯、询问的对象是未成年人的,未通知其法定人;笔录改动的地方没有捺印;提押证上登记的时间与笔录起止时间不一致;不同份笔录之间相互复制粘贴;证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全;未对数名证人单独询问等。还有些其他方面的问题,比如缺失重要的证人证言,笔录中对供述、证言本身有反复的或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地方未进行追问、补充。

5.视听资料的问题。湖州市侦查机关办理死刑案件时,基本都会对讯问被告人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经审查录像尚未发现有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情况。但是,同步录音录像有些未附制作说明,有些未附播放程序导致无法播放,有些没有同一时间段的笔录证实,有些只能听清侦查人员的声音却根本听不清犯罪嫌疑人的声音。案件中其他的视听资料,比如能证明案发经过的监控录像,有的未调取,有的调取了却未移送,有的没有制作说明。

6.被告人、被害人身份查证的问题。目前有的外省市被告人的身份证明仅仅依据网上户籍系统下载资料来认定,而非当地派出所的证明;有的对被告人的临界年龄的查证不够全面;有的被害人、被告人自述的婚姻状况与本案案发有关,但没有证据证实;有的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查证不到位,没有同时做受审能力鉴定。同样,被害人的身份查证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不应有的欠缺。比如身份证明仅是网上材料或者按照其携带的身份证认定,未安排被害人近亲属辨认被害人尸体,也未做必要的DNA检验鉴定。

7. 量刑情节查证的问题。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自述有多次前科劣迹,但是侦查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上没有注明,或侦查机关仅补充前一次犯罪的判决书以证实之前所有的犯罪情况,或未调取释放证明以证实其是否认定累犯。有的犯罪嫌疑人称打电话报警投案,侦查机关未补充110的接警记录,或者已有的到案经过中忽视了自首必须要经过审判阶段如实供述才能认定而直接写“投案自首”。有的犯罪嫌疑人向公诉机关提出检举揭发的线索,但反馈给侦查机关后,侦查机关未能积极查证。

(二)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1.证据审查方面。一方面,虽然在审查环节能够发现存在的大部分证据问题,但也有些问题直到法院审理阶段才被发现和修正,这表明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对证据把关不严的情况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审查过程中往往只重视定罪证据的审查,而不重视量刑证据的审查,如对被告人自首立功情况、案件起因、犯罪后的悔罪情况、赔偿情况等的审查不够重视,导致在审判时又要重新予以调取。

2.法律适用方面。从分析看,部分案件中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对于法律的适用、罪名的把握存在分歧,出现判决改变罪名的情况。死刑案件中罪名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罪名认定: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的区分和把握;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抢劫过程中杀人时定抢劫罪,还是抢劫、杀人两罪的问题;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如何转化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问题。这就要求案件承办人以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立法本意和精神全面的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提高法律适用能力。

3.工作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在审查模式上,去年浙江省开始倡导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死刑案件审查工作模式,实践中尚未全面实施;在侦诉协助上,检察机关尚未和公安机关建立长期有效的沟通机制,案件承办人只能单独就某一案件中证据存在的问题向侦查机关要求补证,但无法系统地要求公安机关完善证据的收集工作;在死刑案件质量管理上,没有统一的评析工作,也尚未和法院交流证据审查、定罪量刑的意见,无法全面查找和分析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参与社会管理上,对于案件中隐藏的社会矛盾,无法及时发现并予以疏导解决,导致审判阶段矛盾更加激化。

二、完善死刑案件公诉工作机制的建议

案件质量是公诉工作的生命线,死刑案件人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应当准确领会、全面把握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死刑政策,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死刑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个别办案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审查阶段只是在复制摘抄侦查机关的证据材料,导致证据中存在的问题直到法院审理阶段,甚至死刑复核阶段才被发现。这样无法起到法律监督作用,甚至丧失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因此,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对于每一件死刑案件高度重视,审慎对待,关注细节,在审查阶段及时发现定案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补证、更正,不忽视、漠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事实、证据的重要辩解,不盲目采信技术性证据,不凭借个人主观认识、判断或经验想当然地排除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甚至姑息、迁就定案证据存在的严重问题。

(二)加强对死刑案件证据的审查

1.注重证据审查方式,主要包括:

(1)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观念,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严格依照两个《证据规定》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既要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形式是否合法完备,也要审查证据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既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也要做好瑕疵证据的审查补正和完善工作。比如,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要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其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对于使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根据其违法危害程度与刑讯逼供和暴力、威胁手段是否相当,决定是否依法排除。

(2)单个证据审查与整个证据链审查相结合。先要审查每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比如针对每一类证据的收集程序,可以制定审查审查明细表,细化审查标准,列出审点,使承办人对于审查的内容一目了然,对于能够补正的及时补正,需要排除的予以排除。还要审查犯罪构成要件与认定的事实、量刑的情节是否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更要审查该证据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尤其是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最后审查是否能够借助这些证据进行逻辑上的分析、判断、归纳、综合,来得出唯一的结论。

(3)自行审查与委托审查相结合。公诉机关在审查案件材料时,要细致、认真自行独立审查案卷材料,运用逻辑推理等方法,来分析、排除证据间存在的矛盾。在此基础上,当审查案卷材料中的技术性、专业性的问题,比如司法鉴定意见时,应积极寻求检察技术部门支持,可以委托法医介入审查工作,进一步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推动检察内部协作工作机制的形成。

2.推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积极落实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公诉案件审查模式,在办理死刑案件过程中,将审查工作重心从以被告人口供等言词证据为中心转变到以物证、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上来。充分梳理和挖掘客观性证据,凭借客观性证据具有的稳定性和关联性特征,确认案件基础事实脉络,并以此为基础对全案证据予以审查和检验,进而认定犯罪事实。通过重建和推演,再现犯罪过程来印证现场状况及痕迹、物证存在的合理性,进一步去伪存真,得出更接近客观真实的案件事实。

3.突出证据审点,主要包括:

(1)书证、物证的审点。审查涉案的书证、物证是否收集齐全,特别是主要的、关键的证据是否收集在卷;审查收集、固定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提取人、持有人有无签字或盖章;审查提取的重要物证、痕迹是否已经进行鉴定或辨认,未鉴定或辨认的有无说明原因。

(2)司法鉴定意见的审点。审查鉴定单位、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意见的格式是否合法;鉴定检材的来源是否客观、真实、合法;鉴定文书的文字部分和所附照片是否相符,是否出现错漏;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鉴定结论有无告知被害人家属及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同时有无进行受审能力的鉴定;女性被害人有无进行的鉴定。

(3)勘验、搜查、检查、辨认笔录的审点。审查现场勘验、搜查、检查、辨认的程序是否合法,笔录、现场图、照片的制作是否依法进行,在场的见证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查笔录的文字部分和所附照片是否相符;审查现场勘验中的物证提取有无说明出处;审查案发地点、关键物证、书证有无经过嫌疑人或被害人辨认,勘查、搜查、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物品或痕迹经侦查排除与犯罪有关的,侦查人员有无制作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的审点。审要的言词证据是否收集在案;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排除非法证据;被告人有无供述作案动机、主观故意,有无描述作案工具、作案细节;作案工具所能造成的伤害是否和被害人的伤口形态、伤势程度一致,被告人所供述案发现场的细节是否和勘验笔录相符。

(5)视听资料的审点。审查案发现场是否存在监控探头,监控录像有无调取,没有调取的原因有无出具说明;视听资料有无制作说明;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有无移送;审讯录像是否有相应的笔录;审讯中有无存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情况。

(6)被告人、被告人身份方面证据的审点。审查被告人、被害人的户籍证明是否是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被告人的年龄是否准确,重视临界年龄的证据收集和采信;被害人的身份是否确切,有无必要进行辨认或DNA鉴定。

(7)量刑方面证据的审点。审查案卷材料中有无公安机关的侦破报告,能否说明案件侦破的详细经过;被告人的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是否齐全;案卷中的抓获经过是否客观、真实,和被告人的描述是否对应;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是否客观、真实,和被检举人案件的案发经过是否一致,其检举揭发的作用如何;审查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被告人平时表现及社会舆论等酌定量刑情节。

(三)建立健全配套机制

1.探索建立内部办案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构建与侦查监督部门的沟通渠道。对于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但需要继续收集、补充、完善、固定证据的案件,以及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提出补充证据材料的意见,送交侦查机关,将副本送交公诉部门。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跟踪监督,督促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受理审查的案件,应当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按照补充侦查意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构建与监所检察、渎职侵权检察等职能部门的沟通渠道。监所检察发现所内审讯、羁押后所外讯问、狱侦等环节存在不当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诉部门。进一步提高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的发现能力和水平,通过对违法犯罪的及时有效追究,切实遏制非法取证等行为。

2.建立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把风险评估作为办理案件的重要环节,加强办理重大复杂案件的风险评估预警,科学制定预案,妥善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的涉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和工作预案,完善组织体系和协调保障。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判、现场指挥、依法处置、舆论引导能力。建立舆情监测研判制度,定期对社会稳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排查,及时发现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3.加强死刑案件质量评析工作。定期对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总结,对于认定事实是否准确、收集证据是否全面,适用法律是否适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检查、评析,并形成书面材料。公诉部门在质量评析中发现的侦查环节的问题要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引导侦查人员按照出庭公诉的证据要求完善侦查取证工作。公诉部门在质量评析中发现的公诉环节的问题,要及时分析问题的原因,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认真加以改进。

4.建立健全横向配合协助机制,主要包括:

(1)建立健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探索提前介入与侦查引导工作的具体方式,引导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固定证据,为公诉、审判奠定基础。要与公安机关建立重特大案件协调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制定命案等重特大案件侦查工作流程、证据收集规程等标准性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