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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关键词:构筑工商市场监管平台

论文全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及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对海南市场监管的模式、方式与手段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监管市场的经济卫士,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并与国际惯例接轨,这将是新时期海南工商行政管理者必须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新时期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海南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如何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达到社会经济运行的最高效率和社会需求及社会利益的最大满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促进海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

(一)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首先,从构成要素来看,具有广泛性。其中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经济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体系,包括市场体系、分配体系、宏观管理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等,每一个构成要素包括多方面的内容,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的政府重要职能部门,更是任重道远。其次,具有整体相关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是一个整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基本特征是通过各个构成要素的具体内容体现出来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再次,具有明显的层次性。此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有序的法治经济,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市场主体只有依法进行管理,市场才是高效有序的。

(二)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是发展海南经济的必然要求。要发展经济必须有繁荣的市场,而要有繁荣的市场,必须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以保证其有序运作,蓬勃发展。如旅游业要健康发展,必须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坚决制止黑导、黑车等违法行为,净化海南旅游环境。可见,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是发展海南经济的必然要求。

(三)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是适应WTO的必然要求。加入WTO,工商市场监管环境、监管对象和思维方式都发生了新的变化。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在创造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使工商市场监管面临更为复杂的形势。因此,工商市场监管,必须与时俱进,按照WTO规则要求,一视同仁,消除对贸易活动的人为干预及其带来的扭曲,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二、当前海南工商市场监管的现状

海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海南经济卫士,在严厉打击非法传销、假冒伪劣商品,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商标、广告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为海南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工商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一)工商市场监管体制还尚未完全理顺。一是有些直属局,不是“小局大所”,精干高效,而是“大局小所”,人数众多,效率低下,职责不清、权限不明。二是工商所建设不平衡,人数差异大,人数多的工商所多达100多人,人浮于事,而人数少的仅2人,难以完成大量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三是有些工商所重收费、轻管理,执法不到位,对市场监管缺乏动态跟踪管理,经济户口也不健全,难以做到执法重点下移,更难做到与国际惯例接轨。四是个体劳动者协会、广告协会等各种协会中介组织不健全,有些市县这些组织尚未建立,有的组织人员结构不合理,年龄老化,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工商市场监管的法规体系不完善。一是陈旧过时。一些现行的工商法规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尽管前段时期进行了清理,废止了一批,仍未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二是不具体、不透明。有的法规规定很抽象,遇到具体问题,难以依法处置。三是随意性大。有些工商法规游移空间大,给主观随意解释提供了条件。四是缺乏权威性。从效力看,在目前法规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出现讲话不如批示等不正常的现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尚未得到应有的体现。

(三)工商市场监管的模式、方法、手段滞后。墨守成规,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与时俱进,“看看、摸摸、闻闻”等凭经验办事现象时有发生,形成了一套固化的东西。如有的工商管理人员把工商市场监管仅仅看成是调整市场摊位、收管理费而已,思想观念不转变,意识不到位,在执法过程中,流于形式,不讲质量,简单粗暴;仍然习惯于设关卡、搞审批、放不下部门利益,办案工具、检测技术等手段落后,监管仅在表面上,只重治标,不重治本。这些都与商品化的市场经济不适应,与世贸组织的规则格格不入。

(四)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不够。目前在市场监管和执法方面,干扰多,说情风重,查处难度大,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案件是大案化小,小案化了,导致小案办得多,大案办得少,得过且过。一些直属局三年来没有办过一宗上万元的案件,有形市场(如农贸市场等)监管查处多,而无形市场(如证券市场、电子购物等)监管力度薄弱,对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没有建立良好的追溯制度。

(五)工商市场监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许多市场监管人员虽然长期在工商系统工作,但缺乏系统的学习,业务素质不高。据了解在基层工商所,懂得笔录、办案的人员不过40%,难以承担起监管市场的重任。

三、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的对策

加入WTO,首先是政府加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监管市场的重要职能部门,必须适应新阶段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规范、统一、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提高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更新监管手段,做到“当好市场运行的裁判员,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坚强卫士”。

(一)创新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商市场监管体系

1、创新机制,建立规范性的监管体制和公正合理的监管规则。入世后,海南工商市场监管要从传统的对农副产品贸易市场监管转移到对统一大市场的监管上来,在强化对有形市场监管的同时,加强对无形市场如证券、网上购物的监管,实行“政企脱购”。对市场监管对象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建立公正合理的监管规则,合理确立管理范围,调整管理规则,完善管理程序,改善管理方式,努力实现从收费型转为管理型,从主要利用管理、审批等方式进行“干预”转为通过建立健全法规、完善环境、提供服务,从主要为国有经济服务转为为所有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服务,克服职能混淆,观念不分,权力任意膨胀的行为。

2、与时俱进,实行市场监管的公正性、科学性和灵活性。市场结构的多样性、复杂性,要求工商管理要与时俱进,对市场监管要实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建立健全一整套科学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通过灵活先进的监管手段尤其是经济杠杆的手段调节和实现经济总量的平衡,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实现监督、管理、服务的创新

1、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对企业登记的监管。适应入世新形势和新阶段工商市场监管体制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取缔各类违法违章生产经营主体,坚决清理“五小”企业,大力查处“三无”企业,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集中开展清理网吧、音像制品等文化市场经营主体专项行动,净化文化市场。

2、深入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行动,加大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力度,坚决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资为重点,加大打假专项整治行动,推进“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和查处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仿冒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药品市场、建筑市场、旅游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走私贩私活动,严厉查处一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封锁和限制竞争案件。以“反欺诈,打虚假”为契机,完善和实施广告监测制度,强化对商标生产、流通领域全方位监管,严厉查处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行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予以保护,为海南实施名牌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3、加强合同监管,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工商市场监管必须加大对企业信用制度的监管力度,规范信贷、工程建筑等主要合同的签约行为,指导企业深入开展“重信用、守合同”活动,逐步实施企业合同信用公示制和信用备案制,大力提高经营者商业道德水平。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和质量

1、创新企业注册方式,建立行政审批与民事自律相结合的市场准入机制。完善“并联审批”方法,使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办照时间缩短,提高办事效率。改革企业名称登记,推进名称登记从行政核准向审核备案,探索建立行政许可与民事行为相结合的名称登记管理制度。规范注册工作程序,提高准入工作透明度和规范化,防止新的“三无”企业的产生。

2、创新企业管理方式,建立市场主体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经济户口”,在“经济户口”管理上实现三个转变,即从线条管理向立体综合管理转变,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从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使工商所的“经济户口”真正做到“底清数明,动态快速反应”。同时建立和完善对有违规行为企业的监控机制,使市场监管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方向发展。

3、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快速反应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12315”投诉举报受理系统,确立来信、来访、来电和网上投诉“一口受理,分类处理,落实责任”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推行“一个主体、两个环节、三项工作”,实施对各类交易市场的长效规范管理。“一个主体”就是落实市场开办者责任,市场的开发者对市场的运作和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负有连带责任;“两个环节”是指市场经营者准入环节和商品货源进出环节;“三项工作”就是设立消费者投诉站、公示公告栏和告知承诺制度。创新业务工作方式,运用现代电子通信手段抓好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建立网上市场监管系统,实现海南电子商务应用的法律管辖和监督,构建高效便捷的市场监管网络,努力实现工商行政管理从粗放型向集约型,从劳务型向智慧型转变,使海南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适应现代市场监管的需要。

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一、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的涵义和特征

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仅指工商机关因监管行为失当引发对自身的负面影响,或因监管不合法、不到位及其他原因而导致区域性市场失序、经济危机、社会不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危害的可能性。广义的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不仅包括市场监管,还涵盖服务发展、行政执法、消费维权等履职不当行为引发的区域性损失和伤害的可能性。本文使用的是广义层面上的涵义,它是相对于市场监管个案风险、全国性风险或系统性风险而言的。其具有以下五个特性:

(一)来源特殊性。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主要是从工商机关的视角来透视区域性风险这一课题的,其主体是工商机关,客体是区域性风险涵义特征、表现成因以及防范控制等,其实质是工商机关如何认识、评估区域性风险,并通过强化市场监管防控其演变成事件或最大限度制约其不良影响的过程。

(二)风险高发性。风险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区域性风险由于诸多原因将处于多发、频发的势头,存在于市场环境的各个领域;另一方面,工商机关是个多功能局,由于队伍庞大,监管职责多,工作任务繁重。相应的监管风险也会增多,使得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具有高发性。

(三)成因复杂性。区域性市场监管事件是多重风险共同演化爆发的结果。究其原因,既有制度性缺失的因素,又有体制性不顺的因素,既有自身素质不高、执法监管不力的因素,还有地方行政干预过度、经济发展层次低等诸多因素。同时,其成因的复杂性还表现在不同地方市场监管理念的多元化、区域经济的多样化和政府管理经济水平的差别化等,与我国转型期市场环境不成熟、市场主体缺乏诚信等都有关系。由于成因复杂,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一旦爆发,将产生广泛的影响。

(四)传递联动性。工商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和全国业务的管理体制,市场秩序要素的流动性和经济发展的关联性,加之当前我国面临的潜在社会风险日益增多,使得某一事件在某一区域工商系统内传递,或从工商内部向监管领域传递,或由某一企业、行业向相关企业、行业传递,互相影响,从而在一个区域内形成监管风险。

(五)后果严重性。由于其关联度高,影响面大,连带性强,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潜藏着巨大的并发危险性、冲击的连续性和强烈的破坏力,如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轻则影响工商执法权威和部门形象、地方社会稳定、支柱性企业和产业健康发展,重则会使地方经济出现方向性转变,引发其他社会风险的爆发,甚至转化为监管系统性风险和大规模的经济危机,从而对工商监管执法地位、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际形象产生重大影响。

二、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的主要表现

(一)法律法规缺失性风险。改革的深入和社会转型期的加速,需要工商法律法规较快甚至是超前的创设和完善,而目前工商适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尚有不少落后于现实需要,存在着衔接不紧密、部分条款过时、内容交叉矛盾、规定宽泛模糊、操作性不强和有履职要求但缺法律规制等问题。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问责规定不明、商品市场违法行为管理法规缺乏、《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亟待细化等等。法律的滞后与区域性市场秩序隐患、重点行业潜规则、地方政府产业政策超前的矛盾日益突显,使得工商机关在一些领域有职无权、有权无力,以致区域性风险难以通过市场监管实现有效防控。

(二)制度决策过失性风险。市场监管面临的区域性风险,其重要来源之一是制度决策层面。其一是地方政府源于追求GDP的制度安排和对经济活动过度保护,忽略民生问题,造成区域经济带病畸形发展、市场监管被严重干扰而缺位或变异。以致市场生态环境正常的矫正机制被破坏,从而导致区域性市场秩序风险和产品质量风险。如2010年8月新华网报道的河北“涿州砂石业”区域性风险就极为典型。其二是现行的市场监管制度落后或执行不力,或预期的功能缺失,或发生偏差而导致区域性风险,如相关许可和收费项目被取消后,地方变通征收带来的潜在区域性风险。决策过失是指工商机关针对区域经济或市场秩序存在的问题,错误地决策。开展“走样”服务、“越权”监管、“利益”执法而造成潜在的区域性风险。

(三)体制机制缺陷性风险。当前市场监管面临着体制转轨、社会管理机制转换与工商职能转型、监管执法转变渗透交织的复杂局面。对于一些区域性市场秩序问题。由于管理体制不顺、部门衔接机制不畅、内部运行机制不规范等等,造成一些潜在的重大风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置和化解。如一些地方由于相关部门职能交接缓慢,餐饮经营户难以办理许可证件,导致工商部门抄送无门、无法办照,存在大量的无证无照餐饮户。在食品安全、网吧管理、传销治理等领域,由于体制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容易出现区域性风险。对于类似珠三角、环渤海、武汉城市圈等大经济区,以及若干关联度高、产业集群密集的小经济区,还没有建立相应的区域性风险监管管理体制机制,即便是初步形成的区域性市场监管联动机制,也尚处于摸索阶段。

(四)监管履职诱发性风险。风险是积极结果与消极结果的结合体。在社会转型期,工商系统自身的诸多问题、职能转型的滞后性,成为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的诱因之一。这类风险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履职权威性风险。在服务发展、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工作中,因为工商干部存在吃拿卡要、以罚代管、乱罚乱扣和程序违法等造成的自身风险,涉及面众、影响力大、负面效果严重而成为区域性风险。二是履职能力性风险。由于干部队伍素质不高、专业人才缺乏、技术装备落后、个人责任心不强和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等,带来的因“缺位”而不作为、“错位”而不当作为、“越位”而乱作为,以致出现许可、监管、执法和维权等业务风险,以及严重暴力抗法事件等,这些归根结底是市场监管能力不够所致。

(五)综合因素连带性风险。政府部门职能的频繁调整、诸多社会矛盾与不够规范的市场秩序复杂纠结与重叠,使得转型期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也有相关部门监管不力等诸多原因,工商机关为此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有六种风险:一是相关部门监管不力风险。由于源头监管部门工作“缺位”,工作不力,或对相关情况没有尽到向工商机关通报的义务,以致相关行业和商品质量存在区

域性风险。工商机关也未完全尽到监管责任,而使区域性风险发展成区域性事件。工商机关由此担责。二是缺乏质量标准风险。由于相关商品缺乏质量标准或质量标准不全,以致工商机关在日常巡查监管和质量检测监测中。难以发现而潜在的区域性风险。三是行业潜规则风险。重点行业由于缺乏自律机制,有的甚至在行业内部形成潜规则,也容易形成区域性风险。四是行业组织管理风险。有些地区性的行业组织由于管理混乱,存在着行业商品质量标准把关不严、生产证件随意许可、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不规范,工商机关介入监管不力等,存在较大的区域性风险。五是市场主体失信风险。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一些市场主体甚至是少数地方骨干企业诚信意识淡薄,存在过度借债、违法经营和脱壳退市等失信问题。其上下游企业众多,工商机关监管难度大,存在着区域性风险。六是特定背景下的特殊风险。主要包括特殊环境、特别时期、特定阶段、特殊任务,如地震、洪灾、征地拆迁和大型活动等特殊事件中,由于法律不完善、政府行政命令、相关配套工作不到位,致使工商职能工作难以开展,或履职不到位而存在的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

三、科学构建防控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的体制机制

防范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实质上就是市场监管与诸多区域性风险的博弈过程。构建科学防控体制机制,要遵循因地制宜、实时动态、科学统筹、标本兼治和成本效益的原则,强化风险认知,研究风险特点,遵循风险规律,推进源头治理,做到可识、可测、可控、可监管,提高风险的科学防控能力。

(一)强化风险教育,构建风险管理体制。建立风险管理体制是有效推进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防控的基本前提。推进风险管理体制建设,要从两个层面人手:一是分层建立风险管理机构。各级工商机关要分层次建立风险防范管理的工作组织,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宏观研究、政策制定和全国性的指导,地方各级机关依职能开展风险防控的专题研究、风险教育、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应急处理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二是建立经济区风险管理机构。进一步探索建立长三角、武汉城市圈等经济区的区域性监管风险管理体制。积极开展产业集群市场监管风险研究,制定防控策略,聚合监管力量,推进协同执法和风险防范。同时,通过常识普及、案例评析、风险剖析和防范知识普及,积极开展区域性监管风险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努力提高广大工商干部区域性风险的认知水平和科学防范意识。

(二)围绕风险源头,开展风险识别工作。风险识别是防范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的工作基础。风险识别是为评估区域性监管风险和科学选择防范策略提供依据而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风险辨识和分析判断的动态过程。风险源是导致区域性监管风险的根源和驱动因素。要立足本地或本区域内的工商队伍状况、工作能力及存在问题,综合分析区域经济现状和市场生态环境,开展风险源监测、辨识和防控研究。按照影响人身财产安全、涉及地区经济安全、重大市场秩序隐患和履职尽责中潜在风险高的部位和领域,从市场监管视角全面排查,认真梳理汇总,找准风险源头,找实风险部位,找全风险岗位,以此确定区域性风险的表现形式、源头及诱因等基础性数据和资料,从而为风险评估和开展针对性的防范处置提供第一手资料。

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一、以往市场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从制度设计上看,我国市场监管采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综合监管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模式。从现实执行的效果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监管机构设置分散,部门中心主义严重。市场监管机构设置过于分散,导致部门、行业立法不一、政出多门,各自执法、重复执法现象比较严重。一旦出现问题,部门和行业监管都从部门中心主义出发,按各自的执法标准和规范,进行调查处理,使原本应保持统一连贯的市场监管执法活动变得杂乱无章、相互冲突,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影响了执法部门的监管效率。

二是各部门权力横向配置不清晰,市场监管边际效益递减。现代经济产业链条的复杂性,使商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无法严格分开,导致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在理论与现实上的错位。一些垄断和关系民生的行业,比如电信、金融、医药等行业,都有专门的行业监管部门,而综合监管部门比如工商、质监、食药监、安监等部门对这些行业的一些经营行为也有规制职能。在监管实践中,经常出现执法交叉,既存在重复监管,也存在监管空白,造成执法资源的重置和浪费,导致市场秩序治理边际效益递减。

三是缺乏完善的协同机制、监督机制及社会参与机制。监管部门横向协同机制缺失,各部门独立执法,各自为政,部门利益冲突,信息难以共享,执法配合难以完成。地区之间合作机制缺失,地区分割的治理体制使许多跨地域违法经营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治理方式缺乏预见性和技术性,市场秩序的治理缺乏长效机制,执法活动缺乏规范性和持续性,影响了整体效益。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管体制不顺畅,责任追究制度不明确,绩效评价体系不科学,造成监督失效或盲目问责,难以对市场主体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社会参与机制不健全,社会治理力量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官民协同的社会参与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二、当前市场监管体系改革的现状

近两年,全国范围内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正在有序推进,但总体来看,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主要在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领域探索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体制。各地改革模式存在差异,各有特色,大致有三类。

(一)“纺锤型”模式

2009年,深圳市整合工商、质监、物价、知识产权的机构和职能,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来加入全链条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2014年,深圳市组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三个机构,分别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市质量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牌子)、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稽查局。在区一级分别设置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作为市局直属机构,在街道设市场监督管理所作为两个区分局的派出机构。深圳模式呈现上下统一、中间分开的“纺锤型”结构。

深圳模式目前看有三大优点:一是采取分类监管模式,区分对待普通产品质量与食品药品安全,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由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实现专业化监管。二是统一监督执法队伍,解决多头执法问题,有利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提升监管公平性。三是宏观政策设计与微观监管有机结合。但同时,深圳模式在监管政策一致性方面面临挑战。各类市场监管部门的“前世今生”截然不同,这种差异会带来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标准不同和风格冲突。同时,将不同部门糅合在一起,需要统一的行政流程再造,否则会产生内部行政文化冲突。例如,标准化、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原分属质监、知识产权和工商部门,整合后需要按业务内在联系的逻辑而非部门间联系的逻辑来确定工作流程。又如,由于法律法规没有相应调整,监管人员在监督执法时要带好几套法律文书,相对人也不得不面对不同执法标准和行政风格。

(二)“倒金字塔型”模式

2013年12月,浙江省在县市区整合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和机构,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通过重新布局结构,综合设置市场执法机构、基层市场监管所、技术检验检测和市场投诉举报等机构;地级市自主选择机构设置模式;省级机构设置保持不变。浙江模式呈现基层统一、上面分立的“倒金字塔形”结构。这项政策创新迅速扩散,安徽、辽宁等省份以及上海、武汉等城市也逐渐开展类似改革。烟台市也探索实行了“倒金字塔”模式。2014年10月,烟台市县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式启动“三合一”工作。在改革实践中,烟台市推行“六个一”工程,每个县市区设置一个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一支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搭建一个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设立一个市场监管投诉中心、设置一个检验检测中心,每个镇街建立一个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整合,有效解决了部门之间权责不清、执法监管范围重叠等问题,实现了对市场的统一监管,促进了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的优势互补,增强了市场监管工作合力,提高了市场监管效能。

在肯定该模式在贯穿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管、执法、技术支撑相衔接方面的优势外,也应当认识到带来的问题。首先,监管工作一致性受到挑战,由于上级部门没有同步改革,上级多头指挥带来运转不畅,导致基层落实时容易顾此失彼。其次,地市级监管部门倾向于将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许可、监督检查等事权下放给县级,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资源并未随之下沉,机构改革陷入“监管职责往下压,监管资源被截流”的困境。以往质监和食药监在乡镇基层没有派出机构,监管工作由县局机关和直属机构承担;改革后,县级市场监管局可能将大量监管职责下放给乡镇市场监管所。对于那些原本底子薄、整合力度不够、配套措施不到位的地方而言,有可能成效达不到预期。此外,新体制还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为优化投资环境设立“企业宁静日”,监管部门只能在规定时间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且必须通过有关部门审批,随机检查就不可能实现。上海发生的福喜“过期肉”事件中,执法人员就在进入封闭厂区时遇到障碍。

(三)“圆柱型”模式

2014年7月,天津市整合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的机构和职责,以及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有关职责,成立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整合三个局的执法机构,设稽查总队。在区县层面,设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受市场监管委垂直领导,乡镇街道设置市场监管所作为区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这样,天津从市级层面到区、街道办全部实现“三局合一”,形成全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的“圆柱型”统一市场监管模式。

天津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是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实施的,具有明显的政治导向性,目标是一个部门负全责、一个流程优监管、一支队伍抓执法、一个平台管信用、一个窗口办审批、一个中心搞检测、一条热线助维权。天津改革的最大亮点是实现了健康产品统一监管。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有限整合了食品药品监管职能,但很多职能依然散落在农业、卫生、质监等相关部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食药产品监管体系,导致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困境。因此,天津在食品药品统一监管方面可谓迈出了重要一步。“圆柱型”模式的机构整合力度最大,但机构“物理叠加”并不意味着机构职能的“化学反应”,因此,这种从上到下统一的机构整合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内部行政流程整合的问题。如何由过去“九龙治水”的分段监管模式转变为改革后“一龙治水”的大部制模式,如何将过去部门间推诿扯皮变成改革后部门内的有效协调,是机构整合之后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意见建议

(一)创新监管理念,制定市场监管战略目标

一要重新界定政府对市场监管的内容和手段。政府对市场监管的范围应当缩小,从“无所不管”转向“有限领域”,从“过度干预”转向“适度干预”,从公共服务的“缺少干预”转向“加强干预”。市场监管的手段要转变,从计划、行政手段为主转向经济、法律手段为主,从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为主,监管由基于“人治”转向“法治”;监管本身也要接受法律监督和制约,建立市场评价指标体系,改革市场秩序监管体系,提高干预的有效性。

二要制定纵横协调、条块协同的市场监管战略目标。这是实现市场监管效率的基础和逻辑起点,也是解决分散监管存在的部门中心主义的理想路径。制定市场协同监管的战略目标,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横向上,应考虑部门之间监管目标的协同性;纵向上,应注重中央政府的监管目标与地方各级政府监管目标的平衡与衔接;还应注重各部门条条管理的目标与地方政府块块属地监管的目标要吻合。

(二)整合部门职能,建立统一、协同监管的组织架构

横向上,要整合监管部门职能,解决监管职能分散、监管效率不高的问题。纵观近年来对市场监管体制的历次调整,整体而言,仍未能有效打破各部门、各行业分散监管的体制模式。究其原因,在于原有体制运行多年,形成了与组织结构密切相关的既得部门利益,导致了低效率市场监管制度的存在。因此,要花大力气对现有市场监管职能部门进行职责整合,尽量减少行业监管部门,将行业监管部门承担的与综合监管部门交叉、重叠的职能调整到综合监管部门,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纵向上,主要是解决好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分工问题。应尽快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治理跨区域市场秩序问题上的职责。在各级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场秩序职责的同时,中央政府承担跨省域市场秩序问题的主要治理职责,而省级政府则应当承担跨市域市场秩序的治理职责。此外,各级地方政府权责不一致的问题也亟待解决,原则上,上级职能部门仅对下级部门进行业务上的指导,而不直接参与其日常工作。

(三)完善监管机制,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

一要加强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建设。政府应建立相互联系、完整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确保市场规范运作、公平竞争、消费者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确保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有效监管。除了注重监管过程的合法性外,在监管过程中还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使市场监管行为既能有效运行,也能最大限度避免行败,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空间。

二要建立跨部门协同的市场监管机制。要在明确各主体监管职责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协同机制来协调各方行动,确保市场监管有效发挥作用。首先,应建立一个国家层面的市场监管机构,作为常设性的议事协调机构,并成立专门的办公室,承担日常协调事宜,包括研究拟订市场监管法规制度,分析整体形势,协调重大专项行动,评价各部门、各级政府市场监管工作情况等。其次,各职能部门之间应通过明确职责边界、建立责任清单等方式厘清各自监管职责,避免因权责不清产生的监管矛盾;同时,各部门还应加强监管过程中的相互协作与配合,形成长效协同机制,共同提高监管效率。

三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要建立监管机构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避免权力过度集中。监管机构的职能设计应遵循职能分享原则,将监管机构决策、执行与监督职能进行分解,由不同部门行使,并保持相对独立性,实现相互制衡。要引入公众监督机制,细化监管机构对公众的责任目标,增强决策过程的公开性和公众参与性,拓展公众对监管机构的监督途径。要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机制和问责机制,通过最优监管契约设计,形成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从根本上避免监管行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四)转变监管方式,构建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市场监管体系

一要打破单一主体监管格局,发挥多元主体监管的整体效能。当前,市场监管应以政府为核心,政府协同各监管主体并同时对其它主体进行监管,最终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多元市场监管格局,发挥整体监管效能。

二要分化政府职能,拓宽社会性的市场监管渠道。政府要大胆地向社会组织分权,将政府所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协调性工作,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去,交给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实现市场监管职能合理分化。要充分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对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报道和曝光,让违法者无处藏身、无利可图。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市场监管热线,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市场监管的积极性。

三要加快行业协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行业协会既是企业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又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在市场监管方面,具有政府职能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地位不独立、政会不分,功能缺失、服务水平不高,导致行业协会暴露出“带着市场的帽子、舞着政府的鞭子、坐着行业的轿子、拿着企业的票子”的反常现象。因此,要加快行业协会体制改革,改变目前行业协会“半官半民”的性质,真正发挥行业协会“联系面广、行业知晓度高、融服务与监管于一体”的优势,承担起政府让渡的相关市场监管权力,构建起低成本、高效率、广认可、少对峙、重服务的市场监管体系。

(五)坚持宽进严管放管并重,加强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体制改革

一要放宽市场准入。现代政府的市场监管理念要求逐步放松政府对市场交易的经济管制,从而提高市场参与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的效率,促进其加强遵守市场监管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要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府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要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大力减少前置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要简化手续,缩短时限,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要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定;凡违反规定程序设定的一律取消,从而创造更为宽松的市场营商环境,有效释放社会投资创业潜能。

二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纵观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都是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仍存在监管力量不足、监管能力薄弱、行业协会发育不完善等问题,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广大农村和偏远地区食品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亟需加强监管。要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建立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物链各环节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依据。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提高惩罚标准,通过法律严厉处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整合资源实行统一监管,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集中到一个或少数几个部门,并加大部门间的协调力度,实现权责相对集中,避免因职能交错造成管理体系混乱。要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强调对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避免任何重要环节的缺失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冲击。要强调食品安全管理政策、管理措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增强生产者、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增进公众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参与和监督,避免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炒作和误导。

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这次监管职能移交,涉及菜市场近300个,其中还包括一部分涉及国有资产菜市场管理权限的移交。点多、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城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顺利完成移交工作。

各城区政府要主动与市级相关部门联系,无缝对接。一要建立专门的市场移交工作机构;二要召开区内的移交工作会进行安排部署;三要对菜市场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11月16日前职能移交到位。对移交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认真分析,不回避不绕道,敢于逗硬解决,确保移交工作平稳推进,如期完成。市级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各城区政府做好移交工作。一是认真梳理各自的职能,形成一套监管手册提供给各城区政府;二是积极开展政策法规指导和咨询;三是有关垂管部门应督促要求各城区分局主动接受城区政府交办的任务,在菜市场监管工作中服从当地政府统一安排,履行好确定的职责;四是对市属国有资产菜市场的清理和管理权移交,由市国资委、公建办牵头,10月底以前完成资料清理摸底,11月底以前完成资产管理权移交。

二、提高认识,切实做到“三个到位”

菜市场的建设管理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这次,市政府下决心进行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相关部门的职能集中放权到各城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行属地管理,就是为了解决以往菜市场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多头监管、无人负责”的问题。这是进一步强化菜市场监管的重要措施,也是市委、市政府为提高广大市民生活质量推进惠民行动和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城市公益性配套设施和“菜篮子”工程的重要内容,抓好菜市场监管,改善市民消费环境,是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解决的重要问题。各城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职能监管移交的重要性,做到“放权到位、履职到位、监管到位”。

三、着眼长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菜市场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各城区政府要抓住这次监管体制改革的机会,按照着眼长远、把握关键、认真研究、积极探索的原则,*“两个”关系、抓住“三个”关键、突出“四个”重点,逐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手段,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两个”关系:一要*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三级与区级相关部门在菜市场监管职责上的关系,明确职责。各城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首先要有专门机构负责菜市场的监管和组织协调;要按照“定人、定职、定责”的原则,详细划分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区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目标任务考核制度,将菜市场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确保监管工作顺利开展。二要*菜市场监管与市场管理费收取的关系。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城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既要履行日常监管职能,又要承担市场管理费的收取任务。这就要求监管人员必须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收费的关系,做到监管上严格标准、严把质量,费用收取上不乱收、不多收、不超范围收。

抓住“三个”关键:一要狠抓菜市场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以往,市级相关部门都有各自的菜市场管理制度。移交后,各城区政府要根据市级相关部门提供的监管手册,进一步整合和完善。市工商局上半年按照省局要求,在各城区进行了菜市场“三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试点。从20*年开始,各城区政府要在市工商局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菜市场“三化”建设,力争利用3-5年的时间,使90%以上的城区菜市场达标。二要狠抓工作人员素质提高。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菜市场的管理水平和质量。各城区政府要结合实际,以区为单位适时组织区政府、街道、社区、区级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和市场主办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三要狠抓市场主办单位。采取有效办法,激励和调动市场主办单位的管理积极性,增强市场主办单位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市场管理水平。

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1. 建筑市场是建筑商品交易的机构,客观上来说,建筑市场分为广义市场及狭义市场两个部分。狭义上的建筑市场主要包括商品交易过程中的建筑商品场地。广义上的建筑市场涵盖了建筑生产工作的各种活动,它是不同种经济关系的综合。通过对市场理论的分析可以得知,建筑产品涉及到公共安全性,建筑产品具备其专业性及特殊性,为了满足实际工作的要求,世界各国政府进行了建筑市场的重点监管及干预。所谓的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就是以维护建筑市场公共安全为目标,进行建筑市场监管行为法律制度的规范,确保建筑市场的健康及有序发展。

 

建筑市场自身具备其特殊性,在建筑市场的法律化监管过程中,相比于其他行业的监管制度,它的监管法律化表现在几个方面。建筑市场的监管具备综合性的特点,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是由于建筑市场监管范围及对象的特殊性、多样性、复杂性,涉及到建筑产品流通、分配、生产等各个环节,需要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对象的综合性的调整。

 

2. 在建筑市场监管过程中,其需要进行法律化调整手段的应用,这些手段涉及到经济领域、行政领域、技术领域等。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具备明显的技术性,其从建筑技术专业领域进行建筑市场相关主体利益的协调,而不是直接进行社会关系的调整。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具备明显的强制性,其建筑产品涉及到公共安全、不同参与者利益,为了保证建筑市场的稳定性,必须保证建筑市场监管的强制性,受到这种强制性的制约,当事人的决定不会随意更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二、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重要意义

 

1. 在一般情况下,建筑市场会利用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等进行市场经济运行的调节,进行市场活动参与者利润的合理且公平地分配,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性。但是由于我国缺乏强有力的市场监管法律,缺乏强有力且统一的利益协调机构,导致建筑市场机会主义的产生。

 

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这是由于市场交易各方,缺乏对市场信息的统一性的掌握。建筑产品的技术性非常强,也就容易导致建筑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建筑产品的购买者不能掌握和建筑产品提供者相同的信息,导致建筑产品购买者的产品购买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而导致其自身购买行为的抑制状况。

 

2. 市场失灵是由于建筑产品的垄断及不合理的价格,而导致过低的资源配置状况。在建筑市场中,市场失灵主要受到业主优势地位的影响。业主利用市场的供给不足状况,强迫承包方出现垫资施工的行为,从而影响到建筑市场的健康及稳定发展。通过对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应用,保证强制性规范的实施,从而进行建筑市场生产活动、流动活动、分配活动等的约束,实现市场供给的合理性、规范性,避免出现暗箱操作的现象。

 

3. 通过对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强化,可以确保社会的公平性分配,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单单依靠建筑市场的调节机制。在建筑市场监管过程中,价值观念难以进行统一性的规划,通过对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开展,可以为其制度规范提供一个统一性的价值观念标准,有利于全体参与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实现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建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体系不断健全,其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建筑市场的有序运作,关系到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及可持续发展,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自身利益。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运作,必须针对建筑行业的特性,进行市场准入制度的运作,实现市场运作环境的规范性及合理性,防患于未然,从而杜绝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进行各种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制定及公布,为建筑市场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三、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工作模式的优化

 

1. 目前来说,我国建筑市场的监管法律化体系尚不健全。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是评价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建筑行业日益市场化及国际化,建设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在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过程,其出现于现实脱节的状况,我国的很多建筑市场规范制度尚不健全,这影响到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导致建筑行业运作过程中的一系列的问题。

 

受到立法技术的影响,我国的建筑市场监管制度虽然不断得到优化,但在实际工作中,针对有些建筑市场活动,比如保险制度、工程融资制度等尚没有完善的规范制度,导致建筑市场的主体责任不清楚,导致工作过程中的责任推诿问题。我国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有些制度不能满足现实管理的要求,不利于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导致建筑市场出现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导致一系列的暗箱操作现象。

 

我国的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体系是不健全的,比较流行的价值取向是重准入标准,却缺乏对过程的有效监控。市场主体经过审批程序进入市场后,如果脱离法律的有效性监控,就会导致无监管情况的出现。目前来说,我国的建筑行业缺乏强有力的行政监理体制,有些监管部门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权责,无法针对现实中的建筑违法行为展开有效性处理,导致建筑违法行为的猖獗.

 

我国的建筑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在建筑市场中,出现信息不对称、信息公开滞后的现象问题,也就不利于进行建筑市场主体交易信用风险的控制,不利于进行违规作假行为的控制。我国的建筑行业信用体系依旧处在发展阶段,缺乏强有力的信用信息评价体系,难以实现建筑信用体系及社会信用体系的系统规划,导致其对接过程中的问题,不利于建筑市场资源使用效率的提升,导致行业风险的大大提升。

 

2. 建筑工程的开展离不开人的因素,在现阶段建筑市场监管过程中,有些工作人员存在超时工作的状况,这就容易出现一系列的安全责任事故,有些产业工人自身缺乏严格的培训,缺乏必要性的安全防范知识,导致其工作过程中的各种安全事故的出现,这都不利于我国建筑业的平稳及健康的发展。

 

为了有效维持建筑市场的环境,保证其有序性、高效性运作,必须实现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及优化,这就需要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筑法体系的健全,不断更新建筑市场的核心法规,明确建筑市场中不同参与者的自身权利及义务,针对建筑市场中的交易活动行为展开积极调控,实现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确保监管部门的执法有法可依。

 

3. 在建筑市场监管过程中,保证准入制度、退出制度体系的健全是必要的,从而满足我国建筑业的发展要求,这就需要进行市场准入门槛的提高,将不符合行业需求的市场主体排除在外,保证市场壁垒过滤效能的有效发挥,切实解决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实现市场退出体系的健全及完善,从而维持市场的公平性及高效性,保证其双向动态性调整,实现建筑行业的健康性发展。

 

在实践过程中,监管资源配给需要与监管对象、监管范围相协调,在监管过程中,避免由于监管资源缺乏问题而导致的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实现监督深度及广度的兼顾,确保监管公平性的提升,通过对各种手段的应用,保证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有效运作,实现对经费环节、监管强制环节等的明确规定,做好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高素质、高业务能力监管队伍的建立。

 

为了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必须确保跨部门监管协调沟通机制的建立,实现联合监管体系的健全,进行监管部门内部各个工作程序的协调。在监管过程中,要最大程度地保证监管工作的高效率,避免由于责任推诿而出现的内部监管资源消耗问题。在建筑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过程中,要保证公平竞争机制的健全,确保相关工作步骤的有法可依。在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考虑到市场活动的多样性,需要考虑到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从而最大限度的进行法律作用的发挥。

 

结语

 

为了满足我国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要求,必须要实现建筑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的健全,进行市场监管信用机制的引进,满足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监管工作的要求,切实保证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这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