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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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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合同范文第1篇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

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3.3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

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

日。

4、图纸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4.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4.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4.4

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8、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

日;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

日。

(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2)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3)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日。

(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日。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8)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三、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9.2

本合同价款采用

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

19.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0、工程量确认

20.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扣回时间和比例:

21.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

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

份。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26.2

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28、争议

28.1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30、保险

30.1

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30.2

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31、担保

31.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

;

担保额度:

31.2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

;

担保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3

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37、合同份数

36.2

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

份,其中,

承包人

份,

分包人

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程分包 分包合同 质量管理 成本控制

1我国目前工程分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违法分包

1.1.1分包商以其他施工单位名义分包工程或个人以某施工单位的名义分包工程

分包人为争取到分包项目,在自身资质条件不符合项目所要求的资质条件时,往往利用各种关系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骗取发包方、业主和监理方的信任,进行违法分包。这样一来,必然给工程带来隐患,特别是个人以单位名义分包的工程,危害更大。

1.1.2分包商将其分包的工程全部转包他人

《建筑法》和《条例》实施以来,非法转包情况日益减少,但仍有一些企业和个体,利用社会关系或骗取手段转包工程,从中赚取转包费,而其本身并不对工程实施施工和管理。这类二次转包行为危害极其严重,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概率最大。

1.2分包合同管理不规范

1.2.1签订合同不规范,重要条款缺乏斟酌,随意性大

(1)事先不算账,大合同包不住小合同,如我们和建设单位订的总包合同是总价包死。而分包合同却按国家规定的最新文件,什么都给什么都算,容易产生合同纠纷。

(2) 签订的分包合同没有使分包商了解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分包合同缺乏保护分包商合法权益的条款;没有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没有规范化的管理程序。

1.2. 2分包合同管理引发的风险问题

工程分包从理论上讲是风险转移的一种措施,但它是一把双刃剑,运用不当,也会随之产生一定风险。工程分包风险管理在我国并不是很完善,因而总包人在工程分包中易产生下列风险: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复杂,包括法律、经济、工程技术等多方面的知识,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出统一的,很规范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2) 选择分包商带来的风险。由于分包商素质参差不齐,一些分包商专业水平有限,总承包商在挑选分包商时处于主导地位,但在选择合适的分包商时存在一定的风险。

1.3分包工程质量管理薄弱

1.3.1分包商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不同的选材对分包商造成很大的利润差别,这就给分包商追求更大的利润提供的原动力。他们往往以次充好,利用差价赚取利润。但这样的做法也给工程质量带来了隐患。承包商缺乏一个对分包工程材料管理监督的有效机制。

1.3.2技术不规范

分包商在分包工程当中为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往往采用偷工减料的不当做法,给工程的质量埋下祸根;同时除了偷工减料等有意识的人为因素影响之外,有许多因素影响工程质量,如:施工过程中的顺序颠倒、施工操作方法不良、试验调整精度不够、辅助施工的技术措施不当;在建筑施工中强度未达到要求就进入下道工序、稳定性控制不当、施工荷载过于集中,临时设施搭设不当等施工方法和技术问题就是原因之一。施工机具落后也影响着施工质量的提高。各施工分包企业的装备由于自身的设备的原因或是方法不到位,未能按分包合同要求的工期按时完工。

2完善我国工程分包管理的对策

2.1规范分包行为

2.1.1规范分包行为,制止违法分包

分包工程建设过程中,违法分包的行为时有发生。其共同特点是为了获取不法利益,钻法律的空子或者冒险行事,有些是一方欺诈行事,有些是共同违法行事,对此只有通过加强主管部门对违法分包的主体加以惩戒,查处,使不法分包者望而却步。承包商在防止违法分包的过程中要与建设主观部门配合,参与制止不法分包的机制建立。加大建设主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对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对分包企业实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分包项目在合法的范围内运行。承包商在工程的分包过程中发现违法的分包行为,应及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同时采取合理的措施对分包商的违法分包行为进行罚款。执法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必须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有关人员和领导自觉守法、执法意识,提高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主动性。此外,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建立、畅通有关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但要注意对举报人的有效保护。

2.1.2建立机构,有效制止违法分包

(1)设立审查机构

即承包商企业设立审查分包队伍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该机构由熟悉工程施工和施工资质管理的人员组成,而且必须有熟悉施工资质管理的人员参加。

(2)证件审查

即审查机构对分包队伍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三证”)的审查。审查“三证”的依据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企业必须证(施工资质证书)、照(营业执照)齐全才能依法经营。同时,只有取得安全资质证书,方能证明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齐全,安全教育实施,安全情况良好,才能保障施工安全;故“三证”不全的施工企业不是合法、合格的施工企业。审查时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其同时出示“三证”的原件。二是“三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上述审查,有问题的企业均不能作为分包单位。

(3)实地考查

对分包队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办公场所的规模、管理人员数量、管理制度、办公设施、资金数量、机械设备数量及状态,和其签订的承包合同的建设业绩质量,企业履约和社会信誉等情况。

(4)确定分包工程内容

即审查机构对“三证”齐全、企业资质条件与“三证”相符、企业履约及社会信誉好的分包队伍,根据其施工资质证书副本中“承包工程范围”内容及部有关分包工程规定,确定其可分包工程的项目并予以公布。

2.2完善分包合同管理,防范分包合同风险

2.2.1规范合同文本,加强分包合同的签订管理

首先,承包商可以组织或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照《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称FLDIC合同条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等,编制本单位的分包合同范本,规范分包合同,供项目部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参考使用。其次,在商谈分包合同时,必须由项目部合同管理小组出面与分包商谈,以发挥集体智慧确保分包合同质量和暗箱操作,损害企业利益。

2.2.2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应做的事情

(1)使分包商充分了解在分包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邀请分包商报价或签订分包合同时,承包商除了提供分包工程的合同条件、图纸、技术规范和工程量表外,还应准备总包合同的副本供分包商查阅,使他全面了解总包合同中对该部分工程的要求。

(2)分包合同内订立保护承包商合法权益的条款。由于分包商的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业主将追究承包商的责任,因此承包商应在分包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因其违约造成的根据总包合同承包商将负责的任何损失赔偿。发生这类事情时,总包商有权从应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这笔赔偿金。

(3)合理划分双方的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分包商的基本义务是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除了对分包上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外,还要提供保障分包工程顺利实施的现场和外部条件。

(4)在分包合同内明确约定规范化的管理程序。规范化的管理程序是合同顺利履行的保证。

2.2.3设立机构,防范分包合同风险

(1)承包商应成立专门的分包合同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合同谈判和订立,并对已订立的施工合同实施监督、管理和控制。

(2)对分包商进行调查研究。对承揽工程项目的分包商,应从侧面深入调查其资信、经营作风以及订立分包合同应具备的相应条件,看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3)分包合同谈判要注意策略。在分包合同谈判时,承包商可以利用自己在分包合同上的主导地位,抓住分包商急于得到分包工程的心理,签订有利于自己的分包合同。对合同中存在条款的不完善、不具体,缺乏对分包商的有效限制条款,尽可能的提出修改意见。

(4)加强对分包合同的处罚力度。具体如要求分包商提供履约保函、保修保函,制定质量、进度控制奖罚条款。加以防范分包商的违约,也可以减轻发生风险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2.2.4合理选择和动态管理分包商

(1)严格审核分包商的资格。首先,应严格审查分包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件,确定分包商可分包工程的类别;其次,严格审查分包方人员的素质,资产负债情况,了解其施工实力,判断分包商是否有履约能力;第三,调查分包商以前的业绩,了解分包商的工程类别、工程质量、履约信誉等。

(2)对分包商建档,实行分包商的动态化管理。可将分包商的名录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跟承包商合作过,经考核认定合格的分包商;第二层次是分包商总的来说合格,但曾发生过纠纷的,有不良履约记录的;第三层次是一旦被列入不合格协作的分包商,今后不再与其继续合作的不合格分包商;第四层次是由承包商派人进行考察,认为可以合作的新的分包商。

2.3注重分包工程质量管理

2.3.1加强分包材料管理

为防止工程因分包商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或者以次充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严把材料关。首先,作好分包商所提供材料的登记管理。其次,指定专门负责分包工程材料管理人员,深入了解相关的材料技术知识和市场信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不给分包商以可乘之机。第三,材料监管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材料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发现材料的存放、保管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要求分包商加以整改,发现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时要严加制止,并立即通知安检部门进行现场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进行处罚。

2.3.2提高分包工程质量技术水平

重视分包工程技术规范管理,建立分包工程质量技术管理体系,制订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搞好全面的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工序质量。首先,要对分包商的施工进行全程的监督,防止其偷工减料、违反施工工艺等事情的发生;其次,对分包商的设备要进行检查,看起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施工顺序是否合理,有没有存在不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或者图纸的规范施工的现象。总之,承包商应督促和指导分包商建立分包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落实质量责任。

2.3.3促进分包商提高其员工素质

建设队伍、尤其是现场操作人员的总体素质偏低,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原因之一。工程质量是靠人干出来的,而不是靠检查出来的,所以提高队伍素质是解决工程质量的根本所在,建设一支爱岗敬业、技术过硬、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是分包工程建设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对提高工程质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法律

中图分类号:E271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法律实务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已普及和运用。建设市场的不断发展创新已成为社会发展的新动力。为人类的生产生活建造了美好舒适的环境和空间。但是,随之而来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频繁增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法律实务内容繁多,涉及的法律关系极为复杂,发生纠纷较多。国家立法机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为了规范市场有序发展,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制定了很多较完善符合市场规律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1、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建设实施的约束和承诺文件,是参与各方主体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信息管理等目标控制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因此,确定对目标控制有利的合同结构,拟订合同条款、参加合同谈判、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争议,是实现目标控制的必要工作。对项目合同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1、制合同结构图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又分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材料、设备购合同(包括原材料购合同、设备购合同、制造加工合同、大型设备租赁合同)、其它合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应依据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编制合同总体结构图,并根据合同总体结构图,对各类合同进行定位和起草。

1.2、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专用条款、协议书

我国对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尚未强制使用统一文本,而是用推荐范本的做法。现推荐使用的GF-91-0201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承包人选择使用该范本后,对通用条款无需过多考虑,但必须认真签好专用条款和协议书。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必要应签订补充协议。

1.3、合同谈判 合同谈判的内容因项目情况和合同性质、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的要求而异。一般来讲合同谈判都会涉及合同的商务、技术所有条款。主要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对工程内容和范围的确认。首先,合同的“标的”是合同最基本的要素,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就是工程承包内容和范围。因此,在签订合同前的谈判中,最主要的是确认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承包人应当重新核实投标报价的工程项目内容和范围。当发现投标报价的工程项目内容与合同中内容、合同文字的描述和施工图纸的表述不一致时,承包人应当通过谈判予以澄清和调整,力争合同中不要出现诸如“除另有规定外的一切工程”,“承包人可以合理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实施所需的一切辅助工程”之类含混不清的词句。②重视技术要求、技术规范和施工技术方案。技术要求是发承包双方均极为关注的焦点。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的国家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施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应仔细查看投标施工方案等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相符。如有差异,要研究自己是否能做到,以及其经济性如何。如发现问题,争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取变通措施或采用其他不降低质量标准的技术规范。对于大型项目,当发包人不能够提供足够的水文资料、气象资料、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和其他环境条件时,除已在投标报价时考虑相应的技术措施外,还应考虑足够的不可预见费用,将该风险转由发包人承担。

③、合同谈判技巧。合同谈判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更是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的关键一环。合同谈判技巧很多,操作方法因项目和谈判对象而异。

1.4、签订企业内部施工承包合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内部承包没有系统的规定,但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并不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内部承包模式也给企业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充分体现了经济体制改革下,按劳取酬,适应市场规律的可行的措施。在建筑市场这样粗犷的劳作环境较为适当而有效。施工企业内部施工任务派遣合同是指在施工企业内部与企业内部下属生产作业体之间,以部分团体组成能完成本项生产活动的,选拔具有管理能力的责任人签订协议,允许内部职工完成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能代表企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义务和责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企业缴纳管理费等方面进行约定的合同。最高法院与劳动部门都认为内部承包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模式,签订内部施工任务派遣合同成为很多施工企业效仿的举措。

1.5、专业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即专业承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生产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人既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劳务作业分包无需经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劳动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中,对劳务作业分包的种类及各种类企业的资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劳务作业分包共十三种,每种作业的承包人都分别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及作业的具体范围。劳务分包合同从性质上说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合同,更不是企业或者单位内部的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专业分包建议使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劳务分包合同建议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合同文本。

1.6、施工合同履约与监督管理

承包人应熟悉和掌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合同无效引起的法律后果,并对业内经常使用的相关示范合同文本条款的内涵予以准确理解和把握,增强防范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便于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占据主动地位,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2、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贯穿施工项目全过程。为实现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承包方应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必须做到:

2.1、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不得擅自调换施工技术人员;

2.2、应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具有资质证书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随时备查;

2.3、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4、对建设方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拒绝使用;

2.5、对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

工程质量管理在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的地位极为重要,业内多数人认为它仅仅是技术问题,不与法律直接相关。其实,它的每项工作都与合同目的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只有做到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且施工技术资料真实、完整,才能为日后万一出现的索赔与纠纷处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3、工程进度与验收管理

工程进度与工程验收,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地位同样不可低估。工程进度不仅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直接相关,而且多是纠纷的起因;工程验收特别是分部、分项验收,是衡量工程进度的尺度。工程进度与工程验收因是经过监理单位的派驻工程师现场签证实现的,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承包方对工程进度、工程验收资料收集不全的现象较为普遍,往往是纠纷发生后再去向监理单位调取。监理单位因受托于建设方。作为承包方,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收集派驻工程师签证的工程进度周报、月报与季度报告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因为这些资料不光是工程质量的依据,同时还量工程量的计算依据,派驻工程师在这些资料上的签证固然至关重要。气象资,开工报告与开工令、停工通知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是计算工期的基础依据,无论是在今后的工程结算还是纠纷处理中,均是重要的证据。竣工验收后,为了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应主动将竣工资料按规定整理后交建设方验收签字,完成自已应尽的义务,避免让发包方借故拖延工程结算。

4、竣工决算与工程结算管理

工程结算的依据是己完成经验收合格的工程计量凭证和过程中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图纸、规范、标准和其他相关性文件。有的发包人为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往往在工程竣工后以种种理由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迟迟不予审核,致使工程造价长时间得不到确认的现象屡见不鲜。承包人往往只是催促。遇有发包人恶意拖延的,则造价的确认便遥遥无期。对此种风险的防范和应对,一是应在签约阶段预防。在签约时,应同发包人协商明确约定工程造价和计价方式,同时约定在工程竣工后的结算程序中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二是当无约定时,根据通用条款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通过有效方式证明发包方已收到工程决算书,待其超过28天后,及时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手段解决。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最为关健的是要有效佐证发包方已经收到承包方的工程决算书。发包方只要收到承包方的工程决算书,并在28天未作答复则视为对工程决算书的默认,承包方就可凭此工程决算书要求发包方结算工程尾款。

5、施工索赔管理

施工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承包方的过错,而是应由发包方责任的责任或除承包方责任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工程延期或承包方经济损失的实际额向发包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补偿的要求。要正确区分“工程延期”和“工期延误”。 “工程延期”前己述了,也就是说非承包方原因导致的费用、工期损失的叫“工程延期”。

而“工期延误”则是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责任产生的费用、工期损失均由承包方自己承担。施工索赔是工程施工承包中常发生的。施工索赔的承包方因未能获得合同约定的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请求,是单方的权利主张。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遇到索赔事件时,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解读,以合同为依据来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

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合同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分包管理;问题;要点

一、房建工程分包管理问题

(一)分包合同管理不善

在工程实际中,总承包单位往往会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出去,通过分包降低总的风险,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由于建筑行业内部的分包管理体系不健全,很多总承包单位缺少一套严格的分包管理的制度,未能从合同角度强化质量、进度管理措置,形成有效机制;导致一些分包单位利用制度缺漏获取利益,现场管理出现推诿扯皮、质量不过关等问题,给现场管理带来负担。

(二)分包单位现场管理力量薄弱

1、分包商现场管理人员管理不当、素质不高,技术工人技术能力不足,未能形成有效的现场质量管理体制,导致施工质量不佳、施工进度难以满足要求。

2、分包商为提高利润,背离现场质量管理原则,主观上以次充好、鱼目混珠,使用假冒伪劣或者低端材料;不按技术规程、规范、设计文件要求施工。

3、分包单位过于自我,只提要求、不谈配合,导致分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未能有效衔接,出现相互“拖后腿”的现象。

(三)分包结算问题

部分总包单位委托的分包,其对分包单位完工结算和退场未能引起高度重视,且不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分包单位的竣工结算资料,消极应对,导致后续收尾难度极大。

(四)总包协调管理不当

随着工程管理的不断发展,工程分包出现多样化,如总包单位直接委托的各种分包、业主单位委托的专业分包等,众多分包单位给现场管理带来了难度。如总承包单位未能发挥总协调、总调度的管理职能,发挥总承包单位整体性,将会造成各方不能协调,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与进度。

二、房建工程分包管理要点

(一)把好合同签订与管理关

合同签订是分包合同管理的的基石。合同签订要把好文字关,除严格审查合同文本起草、条款是否严密、内容是否完整、手续是否完备外,还要认真校对文字,从法律依据到用词用字,都要经过反复推敲。如:工程的名称、地点、分包范围、质量目标、安全管理及责任、单价和总价、付款方式和结算程序、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认、进度和工期、违约责任、现场代表、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必须尽可能的明确详细。另外,总承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还需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管理,对现场管理的方式如质量监督、安全检查、施工配合、分项评定等,均应在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得到确认。合同签订要及时,不能完活再签陷于被动。合同签订人要合法,项目经理为公司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唯一合法人,其他任何人未经公司法人授权不得对外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否则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项目实施阶段的分包管理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实质是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努力促使合同双方按合同要求认真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通过合同交底,使现场管理人员明确分包合同的施工范围、双方的合同义务,为分包单位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保证,监督分包合同的实施;不定期的对分包单位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合同实施情况与预定目标的偏差,以便即使采取措施,达到项目目标。

(二)构架现场管理模式构架

1、目标管理

总承包商在进行总承包管理过程中,应对分包商提出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这些目标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涵盖施工各个方面,在目标明确的前提下对各分包商进行管理和考评。总承包商提出的目标应是切实可行的,并经过分包商确认能达到的目标。目标管理中应强调目标确定与完成的严肃性,并以合同的方式加以明确、予以约束。

2、跟踪管理

总承包商在进行目标管理的同时,应采用跟踪管理手段,以保证目标在完成过程中应达到相应要求。总承包商在分包商施工过程中应对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分包商进行整改,并及时进行复检,建立完整的资料以使所有问题解决在施工过程中。而不是事后发现问题,以免给业主造成损失。

3、授权管理

一个高效率的组织方式的一个基本要素就是要有合理的授权。职权是指挥和处置的权限。在总承包管理中,每个分包单位,每个分项经理都有一定的职权。管理者有指挥下级的权限,不同的工人有操纵不同设备和从事不同工作的权限。作为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合理的授权,把一部分职权授出去,留下一部分自己掌握。多年来,在国内外大量的总承包实践中,我们积累了丰富的授权管理运作经验。对于如何分配权限、如何授权及授权管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将根据该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各分包单位加以考察,全面掌握各种情况,科学的加以分析,从而合理科学的界定权限,充分的调动各分包单位、各分项经理的积极性,提高员工士气,保证总承包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结算管理

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要重点控制分包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层层把关,要求经办人、审核人、审定人签字应非常慎重。监督、检查机制要健全,要进一步提高分包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素质。要求分包工程完工后,及时与分包单位办理结算,签订退场协议,避免有关纠纷的产生。

(四)组织协调管理

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是对现场各分包的管理和协调

1、顾全大局,确立工程一盘棋的指导思想。要在工程项目部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下,加强同各专业施工单位的联系,团结、协作、配合,要充分了解相关工程的施工进度,技术要求以及配合的切入点,为工程顺利进行做好自己份内的工作。要教育、管理好自己的队伍和人员,讲求职业道德,讲究文明礼貌,注重工程质量,注重安全施工,加大预防交叉感染,相互影响的措施,创造良好、和谐的施工环境和氛围。

2、对于业主指定的独立分包商,以站在整个工程全局的高度协助业主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根据工程总进度计划安排,向独立承包商提出相关要求和配合措施。

3、加强专业工程施工单位的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好施工中的矛盾和问题。要严格执行工程指挥部的规章制度和现场施工纪律,从严管理好自己的施工人员,要依据施工作业面的实际,主动和兄弟施工单位召开施工衔接,交叉作业的协调会,提出问题,找准难点,研究并解决协调配合的措施,为顺利施工创造条件。

4、在对各专业承包商进行组织、管理、协调和控制的同时,积极主动对其进行服务与支持,协助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困难,支持其与工程相关的工作,只有所有专业承包商及时解决工程中的一切困难,高效完成各项工作,才能保证各承包商相互之间衔接紧密,工程进展顺利。反过来讲,只有这样,项目部对各专业承包商的现场协调管理才能有序、有效,才能得心应手,使工程步入健康良性运行的轨道。

5、现场资源和机械设备的协调

根据各专业承包商的作业内容主次不同,合理分配现场各项资源(包括场地道路)和机械设备和安排施工顺序,确保关键施工线路得以保障。当不同专业之间交叉施工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关键线路,并处理好各承包商的利益,保证总体施工正常进行。

结束语

建筑施工专业化的趋势不可避免,这种形势下,施工企业将更多的使用外包形式。如何在项目管理中更好地做好分包形式的管理工作,是未来建筑市场竞争的核心,对于当前分管管理存在的问题施工企业一定要多加重视,并从更方面入手做好分包管理。

参考文献:

[1]王崇辉.关于土建项目工程分包管理要点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年8期.

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分包管理 资质 质量责任制

工程分包的产生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产物,是社会分工专业化的必然结果,符合现代化生产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外工程管理中也普遍存在。中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都对工程分包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公路工程施工中的违法分包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本文分析了我国公路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的几个常见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公路工程分包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对分包战略认识不足。目前,我国公路建设工程的分包战略还仅仅局限在以技术、资源和利益为目标的战术层面,局限于增加公司的利润等短期发展目标。而国外发达国家已经将其提升到重要战略高度,认为分包是公司发展的一大战略,利用分包战略,可以使企业集中发展其优势部分,利用其在行业价值链上的核心优势,获得整合整个行业资源的能力,同时可以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司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核心竞争能力。

2、分包招标方式的公开性不足。一是局限于公司以往的合格分包商,对外分包招标的开放性不足,专业分包队伍资源利用受到局限,不利于公司未来专业分包伙伴体系的发展和精化。二是在项目切块上,优先考虑内部分包,对建立公司自有施工队伍的竞争意识、市场竞争能力不够。三是参与竞标的公司不多,项目在分包商的选择余地不大。

3、分包项目审计力度不足。目前,企业对分包项目审计重视不够。公路工程建设企业除对分包合同、分包项目金额有一定的审计规定外,对项目的其他地方均未将审计监管的职能进行合理利用,尤其是施工阶段的审计活动更是远远不足。

4、对施工建设中的分包商的激励机制有待改进。在公路工程施工建设中,企业对分包商的激励主要是依据合同规定,合同之外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激励都比较少。而分包商作为工程施工的执行者,直接决定了工程质量的高低。公路工程的质量隐蔽处非常多,所涉及到的内容也非常广,仅仅依靠施工中监督和验收等,许多问题都不可能发现,所以,对分包商的激励是非常重要的。

5、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保障有待加强。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中,对外分包多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公路工程建设企业在原材料的控制上是不够的。虽然,项目部对进场原料都进行了验收,但由于验收人员在材料知识和市场信息上的局限性,合同对材料规定的模糊性,分包商在材料质量方面以次充好,施工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

6、分包商项目整体观念还有待加强。有的分包商只顾自身施工管理,忽略项目整体的系统性。分包商只关注自身分块项目的建设,对其他施工队伍的损失不作为,甚至是为了自身利益损害他人利益,从而给整体项目造成较大的损害。

二、公路工程分包管理问题的主要对策

1、重新审视分包在企业中的地位,将其提升到企业战略。公路工程建设公司对分包战略的认识普遍不足,还仅仅局限在以技术、资源和利益为目标的战术层面。公路工程建设单个项目之间分包完全是割裂的,仅仅考虑公司在单个项目上的利益,从而无法从公司长远战略目标出发来建立企业的分包战略,进而通过发展企业的分包战略来强化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只有结合行业情况,确立自身的发展战略,才能在项目分包时确立长远的观念,以全局的观念来确定项目分包切块情况,确定企业在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方向,确定企业在行业价值链上的核心地位。

2、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承担专业工程分包的专业分包人,必须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及施工能力,建设单位不得提出过高的要求。专业工程中的专业为资质管理部门所的专业资质序列中的相应专业。对于目前不在专业资质序列之中的分包专业可以通过对现有的资质作进一步细化明确来解决。

3、规范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聘用劳务的合同形式和内容,加强资金监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订相关的示范文本,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劳务费按合同支付。同时严格控制分包价格,防止层层盘剥。分包价格及其构成以及支付方式等由合同双方白行协商确定,但一般应不低于承包合同单价的80%(招标文件规定的税费除外),并且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劳务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还应加强对分包资金拨付环节的监控。业主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监管,要求承包人按照工程进度或实际支出支付工程款,业主也可以依据分包合同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

4、层层签订并落实质量责任制。承包人对施工质量负责,并对专业分包的质量负连带责任。承包人必须建立统一的项目管理机构、统一的工地试验室和统一的材料供应体系,全面负责施工质量控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测量负责人、试验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人员。工程分包单位应按照要求设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满足工程需要,并接受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统一的施工质量检测。劳务人员必须编入施工单位内部,统一安排施工作业。施工单位要按照质量责任制和自检体系的要求,签订质量责任书,层层分解质量责任,责任到人。

5、将供应链理论纳入企业分包管理,形成企业的分包商体系。结合供应链理论,可以将企业的分包商划分为战略分包商、战术分包商和临时分包商三大类别:战略分包商是指企业将要培养的长期合作伙伴,其利益必须紧紧与企业的发展相联系。要注意的是,即使企业在自身业务不足的情况下,必须牺牲自身施工队伍的利益,优先满足战略分包商的需求;战术分包商是指在战略分包商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合作关系的分包商,它同时也是战略分包商的候补集团;而临时分包商则是企业的“零售购买点”。通过分类后,公司在分包管理中可以根据分包商类型,根据分包项目对整体项目的影响程度,对各分包商进行重点突出的管理,简化项目分包中的各种琐碎的工作,以达到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情况下,节省公司资源的目标。目前,我国道路工程建设行业专业化分包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除公司自有的内部分包队伍外,外包的分包队伍一般都没有固定的合同发包商。我国的道路工程建设行业目前对分包体系的建立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但根据企业的发展建立层次性的分包商体系这一观念在我国的道路工程建设行业中还没有得到重视。与其在各单个项目的分包管理上加大对分包商的管理,不如通过建立长期、稳定的伙伴关系来提高分包商自身对分包工程建设的责任感,对发包商利益的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