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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协议

分红协议

分红协议范文第1篇

甲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企业法人:

身份证号: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为甲方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1、

股份:甲方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按每股人民币

元计,共计

股。

2、

虚拟股: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

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3、

红:指甲方公司年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可分配的利润。

二、分红条件:

1、乙方需与甲方签订岗位任务书,完成任务书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2、甲方税后有可分配利润,如果当年亏损则没有分红。

3、乙方离开(辞职、辞退、除名)甲方,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三、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授予乙方虚拟股。

1、

乙方取得的虚拟股股份记载在公司内部虚拟股股东名册,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份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

2、

每年会计年终,根据甲方的税后利润计算每股的利润。

3、

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数乘以每股利润。

四、分红的取得: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1、

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的所持虚拟股份应得的分红利润。

2、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支付给乙方。

3、乙方取得的虚拟股份分红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4、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

的其他待遇。

五、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

年,于

日开始,并于

日届满;

2、协议期限的续展:

本协议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协议期限。

六、协议终止:

1、本协议于合同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按第五项第2条规定续约;

2、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本协议也随之终止。

七、双方持续的义务:

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第七项规定甲、乙双方仍须遵守。

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及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八、违约: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与《劳动合同》,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2、

如甲方不遵守本协议规定而违规与违约,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与《劳动合同》。

九、争议的解决:

1、

友好协商:如果发生由本协议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

2、仲裁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其他规定:

1、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2、协议修改:

本协议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必须双方共同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否则无效。

3、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履行本协议不影响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4、协议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分红协议范文第2篇

2017干股农庄合作协议书 例1

协议编号:FS001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开办的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干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公司股份:甲方公司在___________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现暂按

照每股人民币【壹】元计算,公司总股份数共计_____股。

1.2 干股:甲方公司及创始股东授予乙方员工本协议约定比例或数量的股份,乙方无需实际出资,在合

同关系存续期间,享有该股份比例项下的公司经营业绩分红权。该股份性质不属于进行工商登记的资本股份,不享有股东比例项下对应的公司资产权益,不享有表决、同比增资、资产分配、公司清算等资本股份权利,不能转让与继承。

1.3 分红:指甲方公司根据《公司法》、《章程》以及财务税务规定,按照财务年度核算下来的公司税

后净利润。该净利润作为分红分配时,应保留公司业务发展的足够现金流。

1.4

1.5 员工股东:指按照本协议享受干股分红的甲方员工。 期权股权激励:指公司在条件成熟时,在本干股协议实施的基础上,由模拟股份过渡至资本股份的

股权激励。在该方案下,员工股东实现和享有资本意义项下的股份权利。

第二条 乙方干股

2.1 甲方授予乙方___%的干股,即_____股(数)。

2.2 乙方持有上述干股,仅在乙方与甲方之间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有效。乙方离职时,协议自动终止,乙方不再享有本协议项下干股权利。

2.3 乙方享有该股份比例下的公司经营业绩分红权利,但无其他资本股份项下的股东权利。与此对应,如甲方公司未能实现盈利,将不进行分红;而乙方作为干股股东也无需承担以自有资金填补公司亏损的资本股东义务。

2.4 乙方不享有股份比例下的公司资产权益和相应的分配清算权利,包括固定、无形资产及升值。

第三条 分红核算、领取

3.1 每财务年度的分红核算,将在下年度的四(4)月份之前完成。

3.2 为保障公司现金流正常,分红款将分两次领取:50%在下年度4月份核算完毕后一起发放;50%与下年度年终奖(或12月份)一起发放。

3.3 乙方确认,该分红款为本协议项下的干股分红。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乙方干股股份比例和数量,并根据公司发展情况、乙方工作业绩等做出相应调整。

(2)在乙方违反本协议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干股股份。

4.2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获得干股无需进行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的实际投入。

(2)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享受干股分红。

(3)乙方需较非员工股东更加勤勉尽责,带头遵守、尊重甲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公司利益和商誉。

(4)乙方不得泄漏甲方公司客户名单、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不得收受商业贿赂或回扣,或以其他形式侵占、损害公司利益和商誉。乙方在本协议期间及终止后二(2)年内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否则,甲方公司有权要求退还全部分红款,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五条 协议期限、终止与解除

5.1 本协议期限为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5.2 本协议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前15日内签署书面协议,对本协议期限进行续期。

5.3 存在以下情形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无偿收回股权,取消当年分红: (1)合同协议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包括但不限于辞职、离职、被甲方解聘等;

(2)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规章制度、保密协议、公司决定等对乙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的;

(3)违反本协议第4.2条第(4)项保密义务、廉洁义务及竟业限制义务的; (4)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或商誉的行为。 如发生上述(2)、(3)、(4)项,甲方另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分配的分红款,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通知与送达

7.1 协议双方有效通讯地址与联系方式

(1)甲方有效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电子邮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有效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电子邮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双方有关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书面文件或通知,以及相关司法文书、法律文件等均应按照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送达。如有变更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照上述地址或方式寄送,均视为有效送达且不得异议。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协议未尽内容,双方友好协商,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签署;

8.2通过一年的磨合,乙方可以以现金形式入股甲方,成为甲方实际注册股东;

8.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于__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于佛山市。

甲方: (盖章) 乙方:(签字)

2017干股农庄合作协议书 例2

甲方:xxxx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1.股份:指xxxx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按每股人民币元计,共计股。

1.2.虚拟股:指xxxx公司名义上的股份,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1.3.分红:指xxxx公司年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可分配的利润。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授予乙方虚拟股股。

2.1.乙方取得的虚拟股股份记载在公司内部虚拟股股东名册,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

2.2.每年会计年终,根据甲方的税后利润计算每股的利润;

2.3.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数乘以每股利润。

3.分红的取得。

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3.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的50%支付给乙方;

3.2.乙方取得的虚拟股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3.3.乙方可得分红的其他部分暂存甲方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利息计,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或处理:

a.本合同期满时,甲、乙双方均同意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在合同期满后的三年内,由甲方按每年x分之一的额度支付给乙方。

b.本合同期满时,甲方要求续约而乙方不同意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的一半由甲方在合同期满后的五年内按均支付;可得分红的另一半归属甲方。

c.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归属甲方,乙方无权再提取。

4.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5.合同期限。

5.1.本合同期限为年,于年月日开始,并于年月日届满;

5.2.合同期限的续展:

本合同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6.合同终止。

6.1.合同终止:

a.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终止,除非双方按5.2条规定续约;

b.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随之终止。

6.2.双方持续的义务:

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须遵守。

7.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及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8.违约。

8.1如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第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8.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第7条之规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9.争议的解决。

9.1.友好协商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

9.2.仲裁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其他规定。

10.1.合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合同修改

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10.3.合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写就,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10.4.本合同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履行本合同不影响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分红协议范文第3篇

干股合作协议书范文1甲方:

乙方:

鉴于:

一、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增强责任感,以拓展市场,发展业务,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以让渡部分干股(分红权)的方式作为对乙方的激励措施;

三、乙方经甲方聘请,愿意担任甲方名誉董事,愿意与甲方订立本协议;

四、甲、乙方双方确认本协议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意认真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据上,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资恪守:

一、乙方为甲方聘用的名誉董事,乙方的待遇及职权如下:

(一)乙方为甲方名誉董事,不享有基本工资,但可以按其业务开拓的业务收入提取业务提成,业务提成按其开拓业务收入的10%提取。

(二)甲方同意让渡干股给乙方,即甲方可让渡其依法所享有的公司分红权给乙方。乙方的干股比例为10%,即乙方可以获得公司年度之净利润的10%。乙方的权限仅限于此,其作为干股持有人并非公司法意义的股东,不享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不承担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义务。乙方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干股(分红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等。

(三)乙方的职权、职责得由公司另行规定。

二、乙方必需在一个年度内能够实现净利润及销售业务指标达到 ,乙方方享有干股的分红权,否则乙方对该干股不享有分红权。

(一)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或公司所制定颁布的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利益的或者构成违纪、违法或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乙方不享有本协议约定之干股(分红权):

1、未在任职范围内行使权利,滥用职权;

2、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5、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6、侵占公司财产;

7、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8、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泄露属于公司的商业机密或者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同意,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机密信息;

9、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以公司资产为自己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10、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二)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三)乙方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三、本协议所约定之干股(分红权)以公司章程规定之年度决算日(每年的 12月31日)为准,在协议期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结算盈利与分红。

四、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20xx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双方均无异议,可以另行订立新的协议。

六、关于劳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仅代表双方的合作关系,并不代表甲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

七、如不是乙方的原因造成该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仍按该协议的约定给予乙方实际履行期间的分红权。

八、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二)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三)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甲方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九、优先受让权

甲方若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转让股权的,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可优先考虑乙方的受让要求。届时,双方得就转让标的、转让价格等另行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十、争议的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十一、附则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干股合作协议书范文2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舞蹈机构基本状况: 甲方出于对舞蹈机构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鉴于乙方运用其 在教学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为甲方进一步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干股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

1、干股:指经公司股东同意记载在股东名册但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份,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干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2、分红:指公司年终税后的可分配的净利润。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授予乙方总股份 35 %的干股。

三、分红的取得

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支付给乙方;

2、乙方取得的干股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干股的同时,须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甲方校长职位,负责甲方 舞蹈机构的全面工作,劳动合同年限不得低于3年。

2、乙方在任职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工资等福利待遇3000元/月。

五、合作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 年,于 年 月 日开始,并于 年 月 日届满;

2、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在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干股份额,除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六、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干股股份、分红等情况以及保密协议要求的若干事项,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终止乙方享有干股的权益,造成甲方损失的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九、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干股合作协议书范文3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甲方于 年成立 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完全由甲方出资,但工商注册时工商记载甲方享有70%的股权,乙方享有15%的股权、丙方享有15%的股权。为了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兑现承诺,现甲方自愿将实际持有的70%股权的一部分让与乙方、丙方享有。现就明确如下:

第一条. 甲方作为公司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甲方给予乙方、丙方的股份仅限于乙方、丙方享受公司盈余分配(即收益权),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第二条.甲方自愿将享有的公司股份20%盈余分配比例让与乙方享有,乙方实际享有公司股份30%盈余分配。

第三条.甲方自愿将享有的公司股份20%盈余分配比例让与丙方享有,丙方实际享有公司股份30%盈余分配。

第四条.乙方、丙方成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第五条.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乙方、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股权的受益者,乙方、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甲方承诺将其持有公司股份盈余分配权给予乙方、丙方实际享有,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乙方、丙方应得的股份盈余分配。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乙方、丙方应得收益和支付方式:

1.本合同履行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2.每一年度未按照公司年盈余总额(具体以财务结算为准,乙方、丙方对财务结算认为有误,可以提出异议)按照30%的股权比例结算。

3、每一年度结算额存入公司账户,乙方、丙方每一年度可提取10%-20%的比例,公司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支付。

4、合同到期时,乙方、丙方从公司领取应得盈余,支付时间按照应得总额分三年提取,第一年提取30%,第二年提取30%,第三年提取40%。

第八条.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诉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分红协议范文第4篇

《红木》国标修订会在中山举行

“2014年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红木分会理事大会暨红木国标修订起草小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于1月7日在中山举行。

对于国家标准《红木》中的树种范围,与会嘉宾纷纷给出了各自的建议。会议对某些木材的材种、密度、含水率、干缩性等进行了较深入的比较与探讨。本次会议将会根据讨论建议初拟一份修订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萱萱)

深圳举办行业知识产权讲座

红木行业内有很多优秀的企业品牌已用了十几年,却一直没有进行品牌注册保护,严重缺乏品牌建设意识。近日,深圳市红木文化艺术协会组织会员企业召开红木行业知识产权讲座,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商标及相关扶持政策等。希望企业意识到,塑造品牌得到的回报不仅仅是市场份额与商业利润,更主要的还有顾客对品牌的忠诚以及社会心理的自然诉求等。(金军)

河南家协红委会年会洛阳召开

1月13日,河南家具协会红木专业委员会年会在洛阳凤翔山庄举行。全省各地的几十名红木家具会员齐聚洛阳,就红木家具的“昨天、今天、明天”展开充分讨论,河南家具协会红木专业委员会主任胡宏观在会上表示,各经销商应探索出符合自己特色的方式,在危机中寻找商机,强化品牌意识,做出自己的百年老店。(筱筱)

凭祥为销售员开班培训

为提升红木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近日,凭祥红木文化商会和万通物流园联合举办了红木销售营业员培训班。培训班由培训学校的资深教师,利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为近50名学员提供15天的培训,其内容包括红木材质、生产技术、营销能力等多个方面。(筱筱)

江门文博会异彩纷呈

“2013中国(江门)工艺美术精品文化博览会暨第二届‘融和银行杯’台山玉雕刻创作大赛”近日落下帷幕。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典家具行业协会组织了新会最具代表性的20多家企业前去参展,展出近千件古典家具精品,包括海南黄花梨、越南黄花梨、小叶紫檀、大红酸枝、缅甸花梨等材质的古典家具,其中有些是非常难得一见的收藏品,吸引了众多收藏家观展,很多收藏家还是专程从台湾、香港等地过来观展的。(萱萱)

分红协议范文第5篇

法定代表人:樊思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刘敬华,北京市京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郑红,北京市京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红都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清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王冬梅,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田永卫,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成铭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铭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北京红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红都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讼争土地座落在北京市西直门立交桥东南侧的北大安胡同8号,原系红都公司所属的西直门纺织品批发部,有办公及营业用房建筑面积1992.2平方米,总占地面积2952.8平方米,是国家划拨的商业用地,红都公司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红都公司与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总公司)经多次协商达成一致,由双方在讼争土地上联建“红都大厦”。1994年3月23日,红都公司向北京市有关领导递交了《关

于划拨建设用地的请示》。此后,红都公司及开发总公司就项目进行报批,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开发总公司取得了该项目的开发权。1994年7月13日,红都公司与开发总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意向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建设“红都大厦”。1994年12月8日,开发总公司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5年3月2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复红都公司、开发总公司,同意项目名称由“红都大厦”变更为“国英二期住宅和商业楼”。开发总公司指定所属企业北京华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香港捷铭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成铭公司,于1995年8月22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5年6月7日,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成铭公司继续对该项目进行开发建设。此后,该建设项目名称变更为“成铭大厦”。在设立成铭公司的合同和章程中均明确规定,合作公司除还建红都公司1万平方米物业外,其余全部物业由合资双方按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分配。1995年11月,红都公司与成铭公司签订《协议书》及附件约定,红都公司将西直门北大安胡同8号产权交成铭公司,并将全部房屋及地上物于1995年11月30目前搬迁并腾清现场由成铭公司拆除。成铭公司在成铭大厦商业楼内以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安置红都公司作为拆除面积的补偿,并补助红都公司拆迁费160万元。还建面积于工程竣工后交付全部产权归红都公司所有并管理使用。属于红都公司的物业,成铭公司协助红都公司向政府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并办理产权证明。工程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完成,还建面积作法标准及设备选型见附件。1997年12月,红都公司与成铭公司签订《协议书补充条款》,确定还建面积为9013.86平方米,标明具体位置及数量为:零米以下部分一层1561.43平方米,二层790.99平方米,三层477.70平方米,因层10.50平方米;零米以上部分一层1503.83平方米,二层2279.83平方米,三层2352.09平方米,夹层19.60平方米,四层17.89平方米。双方还约定成铭公司按图纸要求完成结构和初装修后移交红都公司。

另查明:1995年11月23日,开发总公司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1995年12月15日,开发总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1996年10月14日,成铭公司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证。1997年9月10日,成铭公司领取成铭大厦加层1532平方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成铭大厦总建筑面积为85331.7平方米。1998年9月14日,开发总公司、成铭公司与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土地受让方由开发总公司变更为成铭公司,开发总公司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1999年12月,成铭公司取得成铭大厦商品房外销许可证。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于2000年4月17日裁定

查封成铭大厦建筑面积9013.86平方米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成铭大厦是经红都公司与开发总公司共同申报并确定给开发总公司由其与红都公司联建的建设项目。成铭公司作为项目公司沿用原审批项目进行开发建设。成铭公司与红都公司签订的补偿还建面积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红都公司按协议迁出建设范围,已履行合同义务,成铭公司亦应履行协议。红都公司关于与成铭公司在协议约定的还建面积到期给付之主张,应予支持。成铭公司主张按拆迁法对红都公司予以补偿,不符合双方签约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成铭太厦是商业性开发,双方协议不具有拆迁性质,亦未履行拆迁程序。建设项目系红都公司参与合作,故成铭公司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成铭公司对成铭大厦工程超建部分已取得合法手续,对增建部分双方并未以协议的方式予以约定,故红都公司对超建面积主张权利,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红都公司与成铭公司继续履行双方所签协议书、附件及协议书补充条款;二、成铭公司于成铭大厦竣工后15日内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建筑面积9013.86平方米交付红都公司,并协助红都公司办理产权手续(建筑面积的具体位置、数量分布见判决书附件);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0010元,由红都公司负担10010元,由成铭公司负担50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520元,由成铭公司负担。

成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本案是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不是合作开发纠纷。红都公司只是与开发总公司签订开发意向书,未签订合作协议书。红都公司未能筹足合作开发资金,故放弃合作开发意向。红都公司仅参与申报建设项目,未实际参与合作开发。从双方签订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其性质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履行了拆迁程序。由于红都公司提供的拆迁占地面积不实,协议中关于安置面积的约定无效。成铭公司依法只能安置红都公司1992.2平方米建筑面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红都公司答辩称:红都公司是讼争土地的使用权人,成铭大厦是以红都公司为主申请立项的开发项目。红都公司将土地及地上设施投入该项目,不仅没有放弃合作开发意向,且实际参与了合作开发。红都公司参与项目的申报,亦是合作开发行为。双方协议的性质为合作开发,并非拆迁安置补偿性质,且协议合法有效。成铭公司应履行协议约定内容。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红都公司与开发总公司经协商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红都大厦”,由红都公司出地,开发总公司出资,并就此项目共同申报。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开发权办到开发总公司名下。后因资金困难引资成立项目公司,即成铭公司,并沿用原审批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在成立成铭公司的章程及合同中均明确约定,成铭公司还建红都公司1000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红都公司与成铭公司签订的补偿还建面积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成铭大厦为商业性开发,成铭公司主张双方系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