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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实施方案

合规管理实施方案

合规管理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形势 档案管理 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G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1-0349-01

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主要是建立在一些传统材料之上,如声像资料、图标资料、文字资料等。这使得传统档案管理的实施会浪费大量人力、物力,但所产生的效果甚微。所以,在新形势下依旧采用传统档案管理是不恰当的,其既不能发挥作用,又不能满足档案管理要求。对此,应当以新形式为背景来优化调整档案管理,使之更加规范、更适用,在单位之中充分发挥作用。由此看来,新形势下优化调整档案管理,使之规范化、合理化、标准化是非常重要的。

一、 档案管理及其规范化实施的重要性

档案是记录社会、企业、个体发展与成长历程的重要方式,是重要的、具有极大保存价值的历史材料。在我国社会主体体制建设不断推进的情况下档案事业受此影响有很大程度进步与发展。此种情况下,也凸显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档案管理是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单位寻求进步与发展的依据,是单位或部门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是衡量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是企业或个人发展历程的记录,也是评价个人素养的依据。在新形势的背景下,规范化实施档案管理,根据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及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监督及控制档案的归档、整理、分类、使用等环节,促使档案可以恰当应用,并充分发挥其应用价值,为促进个人、企业、社会良好发展创造条件[1]。所以,规范化实施档案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二、 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

的确,新形势下规范化实施档案管理很是重要。但当下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并不规范。究其原因,主要是档案管理工作之中存在诸多不足,具体表现为:

(一) 档案管理工作处于瓶颈期

就目前我国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落实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处于瓶颈期,发展不足,导致档案管理所发挥作用的甚微。而之所以会使档案管理处于瓶颈期,而无法突破?主要是1)大部分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并未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准则及要求,标准化的实施档案管理,加之部分档案管理人员认知不足,为端正态度,致使档案管理落实不佳,引发检索工具不完整、计算机索引目录不准确、首案卷质量差等问题出现。2)部分企事业单位所采用的档案管理模式比较陈旧落后,更多的是以人工方式来落实各项档案管理工作,没有配备现代化设备,致使档案管理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如此即便实施档案管理工作,其也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二) 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尚待提高

档案管理人员作为档案管理的主体,其专业知识水平、管理技能、职业素质、管理观念等方面均会影响档案管理效果。所以,为了保证档案管理质量,应当构建优秀的档案管理人员队伍。但是,目前大多数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不扎实、管理技能不强、综合素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档案管理人员再上岗之前并没有对其进行专业训练、技能培训、素质不强,致使其管理水平不高。另外,某些管理人员是因裙带关系直接上岗任职的,致使档案管理人员整体水平参差不齐[2]。

(三) 档案管理观念尚需转变

造成档案管理工作不规范还与企事业单位没有树立科学的档案管理观念有很大关系。的确,我国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了档案管理,甚至实施多年。但这不代表企事业单位领导及管理者充分认识档案管理及其规范实施重要性。一些企事业单位之中领导及管理者并没有正确认识档案管理,更加不知道档案管理规范化实施的重要性,那么何谈树立科学的档案管理观念。所以,很多企事业单位之中依旧遵循传统的档案管理观念。

三、 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实施的对策

针对当前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存在诸多不足,阻碍档案管理规范化实施步伐的情况,笔者建议以新形势为背景,探究切实有效措施来调整优化档案管理,从而实现规范化实施档案管理。具体的做法是:

(一) 重视档案管理,正确人事档案管理

强化重视,提升认识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促进管理规范化的基础与前提,故在优化调整档案管理之际,需要企事业单位领导积极学习档案管理知识,深入的了解档案管理,从而正确人事档案管理。在此基础上与管理者沟通,全面关注档案管理,投入大量资金,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条件;结合档案管理实际情况,合理规划档案管理工作方案,以便规范化、合理化实施档案管理,使其在企业之中充分发挥作用[3]。

(二)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升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

企事业单位档案形式多样、种类繁多,对其进行合理规划、处理、监督与控制,需要制定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以便在其约束下设定统一的、标准的档案管理形式,进而规范化、标准化实施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档案完整,且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对于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度,应当以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档案管理实际情况,进而详细说明档案管理流程、档案管理注意事项、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责任等方面内容,使之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并充分发挥作用[4]。

(三) 坚持与时俱进,提升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在新形势下规范化实施档案管理,需要保证档案管理与时俱进,也就是借助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等来构建档案管理信息平台辅助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档案信息收集、档案信息整理、档案信息分类、档案信息保存等,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结束语:

的确,新形势下我国诸多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依旧存在观念落后、管理模式陈旧、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等情况,致使档案管理所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为了避免此种情况持续发生,应当重视档案管理,正确人事档案管理、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升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坚持与时俱进,提升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促使档案管理管理在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梁晓龙,裴向前,魏励等.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探索[J].科技展望,2016,26(22):246-246.

[2]刘兴昌.浅析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J].卷宗,2015(8):67-67.

[3]连红宇.探究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策略[J].办公室业务,2015(7):59-59

合规管理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施工;技术方案;路桥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1 具体作用

通过建立施工方案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提高,保证按期完工,并在合理的成本控制下提高整个工程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现场的合理布置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基础,这就需要一个合理的程序、以及流程,在使用先进工艺的基础上对成本进行合理的配置和计划就是施工方案应当处理的工作。这样可以在满足工程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发挥整个工程的机械效能。并在管理组织、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效益等因素上对工程进行科学综合的编制,并最终选定最佳的方案进行施工。

2 施工方案影响施工的质量

2.1 施工方案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保证

施工方案是对整个工程进行整体调配的指南。直接对工程的质量产生影响,是对工程人力物力、主要次要以及主导辅助和供给消耗等方面进行合理的科学安排的部署方案。并且通过专业的安排在空间和时间上选择最佳的方案对工程安排。

施工方案的制定应当是在施工的前期准备阶段,有项目经理按照施工的设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方案的制定。对重点进行突出,设定切实可行详细具体的方法。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和管理,将岗位的职责固定到人,并制定出规范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科学的组织对工程的方法步骤以及施工程序和机械技术进行安排。保证工程建设是按照设计图进行施工的,并依据操作规范流程,保证工程质量,另外在对工程地质验收以及质量评测和检验时应当严格按照评定和验收规范标准进行。施工方案是对整个工程进行整体把握的全面管理和总评,是对工程质量的保证,是社会和经济效益是实现的基础。

2.2 施工方案指导施工之质量

高水平的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才是工程质量保证的基础,通过对工程实施中的技术以及组织和经济方面进行指导,对整个工程进行严密以及科学的组织和管理,对劳动力以及施工机械进行合理的安排和配置,并根据方案中的程序和顺序对施工的方法进行确定,并对工程的流向进行指导。

施工方案是将物质利益和施工质量有机结合的技术性文件,对施工前的准备进行合理安排,对施工前的各个组织情况和技术情况进行交底工作,将工艺流程的关键部位的规程和保证措施进行愈显安排。将工程安排成有步骤、有计划组织的工程。这不但可以实现施工方案在施工中的作用,同时也是对质量更加有力的保障。

施工方案的目的就是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其实施的保障手段就是对质量进行管理。对于合同和设计上对于质量的标准认定,并为此所使用的一系列的监测和控制手段就是重要的质量保证。

2.3 施工方案的质量目标以及制定依据是质量检测标准

施工方案在实施效果上的监测标准就是质量监测的标准,这也是工程的实施的最终目的。在检查标准相关的依据和结果的基础上对施工方案进行确定才能够保证质量目标的最终实现。

在施工方案中应该对具体的施工工程做出具体的质量要求。比如对冬期施工的工程,就要进行冬期施工工作的质量控制要求。施工方案应该明确施工现场有专人按要求进行温度测量,做好测温记录,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核查,使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在规范规定的合理施工温度下进行。要保证冬期砌筑工程、混凝土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尤其是模板支撑体系的施工质量安全。在方案中要明确砼冬施需解决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提前做好热工计算和推算砼早期强度计算书,确定好砼入模温度,达到临界强度要求,加强测温记录的管理,切实保证好冬期施工所需物资准备、覆盖等工作落实到位。

施工方案还应要求建设单位加强建设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要根据气候条件的变化,作好施工组织设计;结合工程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组织参建各方主体编制冬期施工方案和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作好冬期施工的材料、专用设备、能源、生活设施等资金保障及施工准备工作。特别是针对冬期施工易出现的“质量通病”及“缺陷”,方案中应具体规定,施工单位要组织质量责任主体认真学习和熟悉冬期施工规程及验收规范,编制好冬期施工方案并进行交底,使冬期施工方案落实到人、到物,做到懂施工、会管理,切实抓好施工现场操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因此,只有这样确定的施工方案,才有预期的结果,施工质量才能得到保证。

3 施工方案对施工成本的影响

长期以来,如何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使有限的资金创造出更多、更大的效益,一直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合理有效地控制施工成本是施工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

施工方法的确定、施工机器的选择、施工顺序的安排和流水施工的组织。施工方案的不同,工期就会不同,所需机器也有所不同。因此,施工方案的优化选择是施工企业降低工程成本的主要途径。制定施工方案要以合同工期和上级要求为依据,联系项目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现场等因素综合考虑。可以同时制定几个施工方案,相互比较,从中优选最合理、最经济的方案。同时拟定经济可行的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列入施工组织设计之中,为保证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的落实并取得预期效果,工程技术人员、材料员、现场管理人员应明确分工、形成落实技术组织措施的一条龙,做到控制成本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对施工过程中的专题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运用价值工程法等方法通过不断地对施工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目的挖掘节约工程投资的潜力,从而达到节约投资,创造更高效益的目的。如有某个工程项目,原施工组织设计是土方开挖大量采用机械,考虑到地下水的影响,施工机械开挖占75%,人工开挖占25%,并有降水设施。当经过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发现开挖基础的时间正值枯水期,机械和人工的比例不合理,经过计算调整,按机械开挖占92%计算,人工挖土占8%计算,节约了一大笔资金。

结语

工程的顺利进行需要一个良好的指导方案,这不仅仅是一个正确的指导方向同时也是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施工方案可以为施工方最大程度的合理调配资源,对整个工程的完成进度、质量以及效益的产生有着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王文华.公路桥梁建设中有关成本控制的分析[J].工程建设,2007.

合规管理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1.明确监管职责,建立监管模型

BT项目各方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方面的监管职责为:(1)项目发起人负总责,承担BT项目档案规章制度制定、监督、指导工作,负责项目前期文件的收集、整理以及全部项目档案的最终接收工作。(2)BT项目投资方负责投融资过程、施工准备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各参建单位施工过程、竣工阶段、回购期间形成档案的监督、指导工作,以及回购前项目档案的接收、保管工作。(3)临时机构如征地拆迁办公室、建设指挥部、BT项目管理办公室等负责工作过程中形成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4)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勘察及设计过程中形成的设计文件。(5)施工单位负责本单项(单位或标段)工程施工过程、竣工文件等收集、整理工作。(6)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监理过程中形成的监理文件,同时履行审核项目竣工文件的完整、准确和案卷质量等情况的职责。

2.建立文件质量控制体系组织、机构控制

BT项目相关方要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形成项目发起人、BT项目投资方、BT项目公司以及施工、监理等多级项目档案管理网络。如图2所示。制度控制。制定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将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制定BT项目文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等制度,以及照片、电子、光盘等不同载体文件的管理制度;将档案管理纳入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和合同管理。过程控制。在项目前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要针对项目立项、批复、审查备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确保每一事项文件齐全,确保施工文件收集与施工过程同步进行。结果控制。BT项目完工,施工单位应将自己承担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的施工过程文件材料在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后,向BT项目公司归档;BT项目竣工,要启动竣工档案验收程序,重点对BT项目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音像、电子)档案的完整准确、真实有效以及签章手续等进行验收;BT项目回购结束后,BT项目公司要将项目档案按照要求向项目发起人或其指定单位完整移交。

3.提出验收移交办法交工验收

BT项目交工验收之前,BT项目发起人邀请第三方对BT项目投资方、BT项目公司等形成的档案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后方可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发起人组织,被验收的主体为BT项目投资方及参建方项目档案。档案验收。BT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应在BT项目竣工验收之前3个月内完成,由项目发起人按照项目管理审批(核准、备案)的权限向相应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档案验收。没有通过档案验收的BT项目不得进行BT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时间。BT项目交工验收后的3个月内,由BT项目公司将项目档案移交给项目发起人或其指定的使用单位。创新点

1.引入第三方评估

第三方评估的核心意义在于客观、权威、公正和独立,可以在BT项目档案管理上集中档案专业优势、人才优势及项目管理的经验优势,确保BT项目档案评估的权威性;引入第三方评估,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的需要,能够有效地避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凸显档案部门着力转变职能,实现“放管服”的有效举措。第三方对BT项目档案工作评估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档案管理体制。即是否建立了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是否对各门类载体的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是否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网络等。二是规章制度的建立。即是否建立了与BT项目建设相适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业务规范,是否有完善的档案管理措施。三是项目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情况即项目档案的分类方案是否科学、准确,组卷方法及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是否规范有序等。四是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及案卷质量。即归档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全,书写材料是否符合档案的保管要求,保管期限划分是否准确等。

2.制定《BT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和《BT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BT项目档案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了BT项目档案工作原则,即对BT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协调,统一标准、集中监管,统一管理、集中交付的档案管理原则,并对组织体系构建、参建各方档案管理职责及档案工作人员职责,予以明确。《规范》对BT项目档案工作的控制、档案管理方式方法给出解决方案。BT项目档案工作的要求应列入BT项目的“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管理之中。BT项目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BT项目档案移交的套数,BT项目档案案卷质量,检索工具编制要求,项目档案数字化质量要求,档案移交的时间、方式,以及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实行档案案卷质量责任终身制。BT项目投资方、BT项目公司以及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建立归档文件材料责任者填写法人名称制度、重要合同法人签章制度。BT项目档案的汇总由项目发起人负责进行或组织。

合规管理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合规管理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档案行政管理;立法;规范性文件;责任

1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责任的依据

在我国,除了《立法法》规定的有立法权限的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还制定有大量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于《立法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其不属于“行政立法”范畴。“但由于其在实践中数量远远超出行政立法活动,且在行政管理领域实际上发挥着巨大作用,是大量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1]与法律、法规、规章一样具有规范性、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所不同的只是制定的主体、效力、内容和程序不同。因此,完全应该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责任,视为其“立法责任”。

1.1 行政管理机构立法责任的法理与学理依据。从法理上讲,“立法”一词通常是指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或过程。在我国,“立法”的概念有多种理解。“第一,‘立法’是指从中央到地方一切国家机关制定和变动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这是最广义的解释。第二,‘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这是最狭义的解释。第三,‘立法’是指一切有权主体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这是介乎广狭两义之间的解释。”[2]广义上的“立法”,与“我国《立法法》中所规定的‘立法’也是一致的、同义的”[3]。

从学理上讲:“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众多,代表性的有三种:最广义的解释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广义的解释是指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除法规、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狭义的解释是指没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4]广义的解释适用于本文所讨论的问题。

1.2 行政管理机构立法责任的体制依据。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5]其中,多级并存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6]。这些不同级别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在效力上有级别差异,但并存于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之中。近年来,国务院、各省级人大、人民政府及一些市级人大、人民政府,制定了大批关于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备案规定、办法。这一做法本身就是对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立法责任认同,如果没有这个责任,那又有何监督之必要?从另一个意义上讲,经过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审查批准的行政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具备了法律法规的性质。

1.3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立法责任的法律依据。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行政管理机构,适用于行政管理机构立法责任的法理与学理依据和体制依据,同样适用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此外,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立法责任还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这其中,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等,就是《档案法实施办法》赋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法之责,也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

1.4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立法责任的现实依据。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即使是一个省,一个市,情况也不完全相同。而我国的地方行政立法权仅限于省、省会市和较大的市这一级,它们制定的档案法规、规章不可能很具体。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就必须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对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具体化,加强可操作性,完成档案法律、法规、规章从制定到落实的“最后100米”,以便使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得以全面贯彻实施。

“随着我国档案法制建设的强化,市县档案法制建设也得到进一步加强。尽管一般市县无权制定地方档案法规与地方档案行政规章,但它们或通过其职能机构――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大量的档案规范性文件,切实保证了档案法律、法规和上级档案行政规章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尽管档案规范性文件目前还没有被纳入档案法规体系,容易被人们忽视,但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这一实践活动,事实上已经成为我国地方档案法规建设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理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7]

2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责任

档案行政管理是专业管理,按照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区)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由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层级不同,所承担的立法责任也有所不同。

2.1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责任。国家档案局在2011年6月14日《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其中有许多都是应该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规章。虽然这个档案法规体系方案比较全面,但是,仍然有一些应该制定的规章,而且是《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的需要制定的规章并没有列入。笔者认为,国家档案局急需的立法与重点关注的立法,有以下几方面:

2.1.1 《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的立法。虽然,《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中对《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的立法作了一些规划,如,《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档案鉴定办法》,但是,仍有一些明确规定的急需的立法并未列入规划,应该重点关注。如,《档案销毁程序和办法》(《档案法》第十五条)、《国家所有档案的范围》(《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永久档案分级标准》(《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条)。这些法规应该说是最基本的,必须尽早出台,否则,《档案法》贯彻执行依然会成为空谈。

2.1.2 制定档案馆规章。档案馆是档案行政管理的主要对象,也是实现档案行政管理目标的主要载体。因而制定档案馆管理中共性的、基本的、普适性的规章制度是重点。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规章制度不是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档案馆的等级标准,而是所有档案馆都必须遵守的共性规章制度,这是档案馆的基本规则。

2.1.3 专业档案管理的立法。国家档案局提出建设“两个体系”的重要方针,并于2011年制发了两批《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而要将其落到实处,就必须依照《档案法》的要求,会同那些产生专业档案的部门制定各个专业档案的管理办法,以利于操作执行。

2.2 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责任。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之责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2.2.1 履行好档案法规授权,制定具体规章。档案法规明确规定并授权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具体规章,必须尽早出台。如,《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这一条就具体明确地规定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省非国有档案的范围》。对于这一条的规定除了少数几个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了相关规章外,绝大多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没有履行这一立法责任。而这个范围不确定,档案行政管理的范围就不明确,档案行政管理就失去了目标,《档案法》也就很难贯彻执行。

2.2.2 做好地方档案法规规章的立法。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具有代省级权力机关起草档案专业性地方法规规章的职能,在《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颁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分别制定和颁布了本级的地方性档案管理条例或实施办法,也有部分省根据本地区的特点或特殊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档案法规规章,如,《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粤府[1990]49号文件)。但是,大部分省在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地方档案法规规章方面还是空白。

2.2.3 国家档案法规规章的细化。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因而国家档案法规规章大都是宏观的,不可能包罗万象太具体,所以各地要将其细化才能有效落实。一是补充细化。如,《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没有执法档案的整理内容,而执法档案明显有别于文书档案,这就需要制定《档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作补充细化。二是分类细化。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可以按企业性质、按企业大小、按企业类别等进行细化,制定不同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三是具体细化。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得就比较粗,可制定《会计档案整理细则》。也可以结合分类细化,制定《行政机关会计档案整理细则》等。

2.2.4 档案技术标准的入规。要使档案技术标准得到落实,就必须做好标准的入规――即将标准的内容与要求融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档案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之中。“从现代行政法体系看,技术规则渗入到行政法规范中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事实。”[8]因此,技术标准的入规是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立法之责”。档案技术标准的入规,一是制定实施细则,如,各省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目前,标准的入规基本上仅限于《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而且其也只属于行业标准。大部分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未入规。二是将技术标准纳入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如,制定《档案馆质量管理办法》、《档案室质量管理办法》等,并将相关的标准纳入其中,如,《全宗卷规范》、《档案馆指南编制规范》、《全宗指南编制规范》,等等。《档案馆质量管理办法》、《档案室质量管理办法》与《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办法》不同,前者是最低要求,后者是最高要求。当然,后者没有将相关标准纳入其中,其最高要求也就有“跑偏”之嫌。

2.2.5 制定推广经验型规范性文件。在档案行政管理许多新领域或某些领域尚无行政法规甚至无行政规章调整时,多数情况下往往需要市县基层先进行探索,待取得经验后,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加以推广,等条件成熟时,再将档案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档案行政规章或档案行政法规。

2.3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立法责任。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处于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下层,最接近人民群众,可以直接了解、真实反映人民群众对执法的意见和立法要求,不仅对立法工作有直接帮助,而且,通过制定本级的规范性文件,完成法律法规规章从制定到落实的“最后100米”,在这“最后100米”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立法之责的重点有以下几方面:

2.3.1 做好档案法规规章的细化。尽管省市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国家的档案法规规章进行了细化,但是,由于各个县的情况仍是千差万别的,省市级的细化仍然可能是“粗线条”的,加上就是一个县域内的各个单位各种档案也是千差万别的,仍然需要进一步细化。一是分类细化。如,国家档案局制定了《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一些省市也细化制定了《乡镇档案管理细则》,但是,这些《细则》仍然不细,乡与镇有区别,有的还有很大的区别,就是乡与乡镇与镇之间有的也有很大的区别,这就需要进一步分类细化。最基本的可以分为《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镇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二是具体细化。还以《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为例,可以具体细化为《乡级机关档案工作细则》、《乡级机关会计档案整理细则》,等等。三是层级细化。层级细化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县级机关与国家、省级机关有很大的差异,大部分县级机关档案人员都是兼职的,县级机关属于执行层的机关,其形成的档案与国家、省级也有很大的差异,因而其档案工作也有很大的差异,这就需要细化制定诸如《县级机关档案工作细则》、《县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之类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细化。另一方面,在一个县域内,还有县、乡(镇)、行政村三个层级,这三个层级也有很大的差异,同样需要制定不同的档案工作细则和档案管理办法来管理。

2.3.2 做好档案法规规章的地域化。所谓“地域化”,就是由于不同的县所处的地域不同,其产生的档案工作内容和档案的种类也有很大的差异,这就要根据其地域的特点来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贯彻国家省市的档案法规规章。

2.3.3 制定探索经验型规范性文件。由于县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处在档案实践工作的第一线,直接面对那些新的档案工作领域,很自然,探索的任务就由其来担当。在取得经验后,就应先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加以调整,而后为国家省市提供案例和典型。

2.4 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责任。由于大部分市没有地方行政立法权,而且,市级又没有县级接触基层和群众的面广,因而市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立法责任既没有省级的大也没有县级的广。主要立法责任:一是做好档案法规规章的细化;二是做好档案法规规章的地域化;三是制定推广与探索经验型规范性文件。

3 结语

档案规范性文件产生于档案工作的实践,是完成法律法规规章从制定到落实的重要手段。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是档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保证,也是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需要,更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立法之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对待这将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落到实处的“最后100米”,履行好各自的“立法”责任。

注:本文为2012年度河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转变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2012-R-05”。

参考文献:

[1][4]应松年.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16、116~117.

[2][5][6]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89、193、193.

[3]朱力宇、光.立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8.

[7]肖正德,许建华.地方档案法规建设不容忽视的一个层面――试论档案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法律问题[J].上海档案工作,1992(6):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