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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信诈骗的形式

网络电信诈骗的形式

网络电信诈骗的形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 特点 手段 对策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犯罪分子利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以及现代的网银技术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②。在全国各地,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因此,有必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为打击、防范、治理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形式

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手段经过多年翻新衍生,从以前简单的中奖诈骗、电话诈骗到现在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进行诈骗,手段不断提高,类型也多种多样。对于这类犯罪,有些文章作者提出了不少犯罪形式,也比较全面,本文不再赘述,主要对以下几种诈骗形式进行剖析。

(一)电话诈骗

电话诈骗,顾名思义就是犯罪嫌疑人利用拨打电话进行诈骗的活动,捏造虚假信息,让受害人上当受骗,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电话诈骗有许多形式,本文主要对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

1.冒充网购客服诈骗

2015年8月24日,王某在单位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电话里的男子说王某在苏宁易购网上商城上购买的某件物品订单出现了问题,需要王某添加其给的售后工作人员的QQ,并点击该售后给王某的链接进行操作才能解决问题。王某挂完电话后,便加了那名售后工作人员的QQ,加完QQ后,对方给王某发了一个链接,王某登陆该链接按照网页上的指示填入了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及银行卡号和手机验证码,最后发现被骗了27000元。同年5月1日21时许,王某满接到号码为400836*****的号码,对方自称是苏宁易购网上商城的员工,现因王某满购买商品的信息与商家的信息弄错了,导致了苏宁公司的经济损失,需要王某满本人向对方账户汇款,后王某满按照对方电话里头的指示向对方账户汇款了2000元,当日23时,王某满电话咨询苏宁易购客服电话,发现被骗。

冒充网上商城客服进行诈骗,犯罪团伙的作案时间不限定,可以全天候,而且他们团伙作案,分工明确,有的是拨打虚假电话然后引诱受害人按照其指示来进行诈骗的。大多数受害者在网购过程中安全意识较低,这极大的提高了犯罪团伙的诈骗成功率。

2.冒充领导诈骗

2014年8月19日,周某接到自称是公司徐总的电话,称要用钱,让周某给其账号转账30000元,因对方声音像周某工作单位的徐总,周某于2014年8月19日10时左右在ATM机上向指定银行卡汇款三万元。同年8月17日,另一受害人孔某报警所称,接到一个自称是孔某单位的领导刘某要以送礼方式但自己一时半会脱不开身为由让孔某汇款。孔某先后分5次向对方指定账号汇款53400元。

网络信息覆盖广泛,内容丰富,且对外开放,故受害人手机号、单位信息甚至是自己同事、领导的信息很容易泄露,从而被犯罪分子利用,模仿受害人同事或领导的声音,获取受害人信任,冒充受害人领导或同事称急需用钱,让受害人给其汇款进行电话诈骗,且多为重复作案。

3.冒充公安机关诈骗

2014年4月11日上午8时许,张某荣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邮政局工作人员,告知张某荣有一张信用卡欠费9831元,涉嫌诈骗案,后对方把电话转到“上海嘉定公安局”,后张某荣按照对方电话步骤,在建邺区集庆门大街工行ATM机上将钱转入对方账号,后发现被骗,损失人民币150611元。

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害怕犯罪的心理,冒充公安机关,给被害人拨打电话,称被害人涉嫌犯罪,然后要求被害人根据电话语音提示到ATM机上操作汇款,这样才能免除犯罪,被害人很容易因此上当受骗,让作案人由此得逞。

4.冒充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2013年12月27日14时,姜某在自己经营的“蒸功夫”店里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上海分公司的财务职员方连荷,称公司财务系统出了问题,要求门店将营业款汇到个人账户上缴纳电费,姜某于27日、28日两次到建设银行ATM机上给对方账户汇款3900元,后发现被骗。

这类案件中作案人的针对性极强,均为全国较有名气的餐饮、服装门店,都是事先预谋,通过一定的渠道获取相关店面的前台信息,以分公司财务人员的身份通知其水电等缴费系统出现问题,需要通过个人账户进行统一缴费,并要求受害人转账至指定账户。受害人往往不加以验证对方的身份,便信以为真给对方汇款,最后导致被骗。

(二)短信诈骗

短信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手机短信发送给受害人,虚造事实骗取金钱或财务的行为。随着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短信中的语言和内容也是日新月异,不断变化③。

1.以建设银行“95533”短信积分兑换为由诈骗

2015年7月12日,报案人称其手机收到95533发来的信息,信用卡账户已满5万元积分可兑换5%的现金。登录手机网站兑换,报案人根据网页的要求先后填写银行卡号和密码,后被骗10000元。

同日还发生类似3起该类案件,报案人到所里都称收到了95533发来的信息,并根据其指示操作,后损失钱财。报案人收到 “95533的积分兑换”信息,因为轻信诈骗短信中的“积分兑换现金的活动”,点入链接后,在网络中轻易暴露自己的银行卡号和密码,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且犯罪分子使用伪基站下发短讯与网络黑客相结合④,作案目的明确,采用群发类似的“广泛的撒网”,然后等待防范心理不高的群众“上钩”,且有自己一套专门的“班子”,分工明确,给我们公安机P侦查破案带来了一定困难。

2.冒充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2015年9月6日,张某在家手机收到一条短信,短信内容说其预定的航班因故取消,并留了一个改签专线,张某也刚好有预定这班的航空,张某便拨打了短信内的改签专线与对方联系,并按照对方的指示给对方汇了3万元,后发现被骗。

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过低的防范意识,编造受害人所预定的航空取消的事实,受害人由于害怕航空延误耽误自己的行程,不加以验证便信以为真,按照作案人的指示给其汇款,最后导致被骗。

3.冒充熟人实施诈骗

2013年4月28日,赵某在家收到一个老家里的朋友发的信息,短信内容里说他遇到了些事,急需用钱,希望赵某能出手相助,并留下了银行账号,由于赵某与其的关系较好,赵某遂在网上向对方账号汇款35000元,后发现被骗。

作案人往往会利用受害人的好心以及会对该类信息不加以验证的心理,虚造受害人好友有难的身份,对受害人提出需要帮助的理由,受害人相信对方便给对方汇款,最后导致被骗。

(三)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没有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便不是网络诈骗⑤。

1.盗用社交软件账号冒充熟人诈骗

2015年8月13日,唐某在家中收到其先生给她发的QQ消息,消息主要内容是唐某先生的朋友有事急需用钱,让唐某给其账号汇款,唐某随后在ATM机上给指定账号转账5万元。唐某后来发现被骗,原因是唐某先生的QQ号被人盗号。同日,另一受害人黄某在公司上班,有个客户的QQ被他人盗用,随后联系到黄某QQ,让黄某把之前货物的款打过去,黄某看是客户,便不做考虑,用手机银行给对方给的账户汇款2万元,后来发现被骗。

盗用社交软件账号冒充熟人进行诈骗,犯罪团伙的作案时间不限定,可以全天候,而且他们团伙作案,分工明确,作案目标多为喜欢上网聊天人员,年轻人居多。犯罪分子利用黑客软件盗取QQ及有关资料,然后在被盗QQ号上群发消息,如果有人回复就会选择为目标冒充熟人与事主聊天,利用事主对该QQ熟人的信任,以各种理由诱骗事主汇款给指定账户。

2.利用网络代刷信誉,骗取兼职人员本金、佣金

2014年11月19日,张某在家中上网,通过网络弹窗看到一则招聘刷信誉的广告,在淘宝网上购买商品为卖家刷信誉,当日下午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向对方提供的链接支付54000元,后发现被骗。同年10月22日,王某在赶集网上求聘兼职,后一个QQ号码与其联系,承诺王某购买移动充值卡协助刷信誉并给其一定的返利,后王某按对方要求购买了42张移动充值卡,并在对方提供的网络链接转账付款4536元,后发现被骗。

犯罪分子在网上通过一些虚假的招聘广告,对求职者没有半点学历要求,且给予的报酬颇丰,刷单流程又极其简单,受害者受其诱惑后主动与对方联系。对方要求受害人代购游戏卡、充值卡等,并承诺会在之后给与受害人本金和返利,在刷单过程中,犯罪分子会给受害人发虚假的支付链接,受害人信以为真,为犯罪分子支付钱款,最后导致被骗。

3.网络招聘实施诈骗

2015年3月2日,大学生闫某在宿舍通过网上找到兼职信息,随后和对方在社交软件上交谈,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在网站内购买联通卡卡密做任务,闫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一共做了两次任务,共计1728元,后发现被骗。

犯罪嫌疑人首先通过各类网站虚假招工信息,假借虚构招聘单位的名义,让受害人与其联系后以刷信誉、做任务、购买点卡等方式让受害人汇款至指定账户,又因为大部分受害人是急于找工作的无业人员,且文化程度较低以及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诱惑,最后导致被骗。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作案手段[蔽性较强

电信网络诈骗不同于传统的诈骗方式,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他们都不会和受害者直接见面或者直接接触,受害者被骗后对犯罪分子的身份信息一无所知,往往只能向公安机关提供作案人的手机号、汇款的银行账户信息等一些极少的有关于作案人的信息。像电话号码、银行账户一般都是未登记姓名的电话卡或者犯罪分子批量购买的以民工等人员登记的身份信息的银行卡,公安机关仅凭这些信息难以查到作案人来破案,所以电信网络诈骗这一种诈骗是有着作案手段隐蔽性强的特点。

(二)作案对象不特定,受害人分散不集中

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利用了电话、互联网、银行卡等现代化通讯、金融工具,作案时只需要很简单的一些器材,就可以实现面向全国甚至国外作案,其诈骗对象不分男女老少。有打工者被骗掉了多年的积蓄;有大学老师被犯罪分子以是其在外国工作的丈夫身份骗钱的;有退休的教师或者干部被骗掉积蓄的;也有正在上大学的学生被骗的;更有甚者,有一位病患者被骗掉了自己要用来看病的钱。

(三)犯罪集团组织严谨、分工明确

在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中,大多数以团伙作案居多,团伙间的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的负责提供受害人的信息,有的成员负责虚构事实,有的成员提供用来诈骗的手机号码和银行卡,有的成员在受害人把钱汇进用来作案的银行卡后直接把卡里的钱转走,也有的犯罪分子在境外勾结境内的犯罪分子一起实施诈骗。

(四)犯罪成本低,收益巨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都有着资金投入少,被警方抓获打击机会小,并几率小于其他刑事案件以及收益巨大的特点。以虚假电话诈骗为例,犯罪分子只要手里有一部手机,购买几张不登记名字的手机卡和银行卡,这些手机卡和银行卡都是办卡公司雇佣民工等人员,用其身份证等证件办理大量的各类银行卡和手机卡,在黑市中以每张一定金额卖给诈骗集团,总共花费不过数千元。作案时犯罪分子利用在电信运营商内部购买的手机用户信息,给其拨打电话,只要有人上当受骗,诈骗成功后获利往往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诈骗集团运作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虽然需要支付一定的设备费、网络线路租金、租赁房屋费、人员工资等费用,但由于骗局设计精心,迷惑性强,诈骗规模大,犯罪收益更是非常的惊人。

(五)社会危害性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作案范围广,时间快,诈骗所得的数额大,能使受害人瞬间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与传统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方式相比,电信网络诈骗表现出来的是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针对某一特点对象,而是广泛散步诈骗信息⑥。有的受害者被骗后由于难以接受事实,采取了极端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在今年5月9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的一名教师由于误中了陌生来电的圈套,致使自己辛辛苦苦攒下来的23万元被骗。5月12日,他以上吊自杀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他的决然离去,带给了家人无尽的悲痛。因此,电信网络诈骗不仅带来了涉案数额巨大的后果,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远远超过了传统诈骗。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治对策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出现了多种新型的犯罪形态。针对这种状况,仅仅依靠行业监管、治安防控和技术防控等措施远远不能缓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多发态势。要在完善和指定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在总结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整治行动经验的基础上,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的规律特点,不断创新打击方式方法,建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长效机制,坚持从源头控制到现实打击相结合,有效降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案率⑦。

(一)公安机关加大宣传力度

公安机关可通过社区宣传栏、微信公众号、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作案特点以及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同时督促企业单位要保障好单位员工的个人信息隐私,企业事业内部工作人员也要加强彼此间的沟通,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空当进行诈骗。再者,各派出所要梳理各辖区内案件高发地区,安排社区民警深入小区群众,开展防诈骗知识的宣传工作,并在辖区小区、街道、银行或自动提取款机旁边明显位置粘贴防诈骗警示语,还要请银行工作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骗宣传工作,对前来办业务的群众做好主动提示,接到群众涉及类似转账汇款的询问应引起重视,及时帮其辨别真伪或告知其前往派出所求助,不要在网络或者虚拟环境中暴露自身的银行卡账号以及密码。

(二)网监部门加强网络监督

公安机关应加强协同互联网监督部门,对网络上的“钓鱼网站”,“钓鱼网页”以及暗藏木马病毒的链接进行查处并清理,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同时,要注意网络上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行为,并顺藤摸瓜,查明受害人信息泄露的原因,堵塞安全漏洞,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分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诈骗,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案件侦办

此类案件具有明显的团伙性、典型性,且都会重复作案,手段典型单一,犯罪分子一旦得手就会变本加厉,故抓住一人往往带出一伙、破获一案往往带出一串,所以我们公安机关要做好案件串并工作。对诈骗案件涉及的银行账号、电话、手机等信息进一步分析、应用,对涉及账户的取款记录、监控进行证据调取、固定,加强信息收集、研判。分析作案手段、特点和规律,从而发现有效线索。

(四)强化预警研判

公安机关要及时掌握其管辖的辖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动向,要强化电信网络诈骗的基础信息采集,对接报的相关警情、案件要第一时间纳入平台管理,规范填写诈骗手段、交易信息等主要情况;刑侦部门要对每日警情及相关案件密切关注,及时掌握诈骗新手段、新途径,在此基础上进行解剖研判,形成预警指令向辖区内的派出所进行推送,指导基层有针对性的进行防范工作。

(五)加大科技强警力度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越来越先进,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因此,公安机关要加大科技强警力度,注重研究、采用、开发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行业产品及电话定位、追踪等技术,以便快速锁定作案人员,有效采集与保存相关证据⑧。比如,公安机关可以研发关于防伪基站的设备来配合我们公安巡逻队伍,公安巡逻队伍在巡逻时,一旦发现有犯罪分子在利用伪基站群发诈骗信息,公安巡逻队伍可根据设备查询到的定位信息,第一时间赶往定位地点对犯罪分子进行查处,遏制犯罪的发生。

(六)加大与有关部门协作力度

一是要建立公安C关与银行业深度协作机制。一旦发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分子转移赃款与公安机关冻结账户所需时间往往形成“赛跑”,这是能否第一时间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制止犯罪的关键。因此,深度协作机制建立的重点就在于银行业能否为公安机关开辟一条绿色通道,实现联动反应,提供先行冻结、深度查询等业务。二是要建立监管责任倒查制度。要明确行业监管责任,建立和实施监管责任倒查制度,对单位或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尤其是未严格落实手机号码实名制,出现用户未登记、预警滞后、协作迟缓等问题,导致发生电信诈骗案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由其单位承担经济赔偿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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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建军.电信诈骗打防对策探究[J].辽宁警专学报,2014,6.

[5]邱超.论我国电信诈骗的特点及打击防范措施[J].电子世界,20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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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燕.论远程操控诈骗犯罪及其防治对策[D],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0.

[8]陈欢.诈骗罪探究[D],广西南宁市:广西民族大学,2009.

作者简介:

梁晟1995.01,男,汉族,江苏无锡人,从事网络安全与执法学习与研究,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信息技术系。

注释:

①梁晟,男,1995年1月生,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1302区队学生。

②顾伟.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及打防对策[J].政法学刊,2010,111.

③白红杰,韩自源.关于短信诈骗案件的思考[J].投资与合作,2011,196.

④郭德香.网上银行金融犯罪法律防治措施新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108.

⑤李轩.网络诈骗犯罪浅析[J].信息网络安全,2006, 19.

⑥邝军坤.电信诈骗的分析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0,36.

⑦冷斐.我国电信诈骗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研究[D].山东省青岛市:中国海洋大学,2011.03.

网络电信诈骗的形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信息 泄露 电信网络诈骗 防范措施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移动金融支付技术的发展,各种网络金融服务层出不穷。人们在享受便捷的服务同时,也提高了个人金融信息的泄露风险。相关调查数据显示,2006~2016年间,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率,每年增速为20%~30%,成为影响社会治安和民生的重要问题。探讨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措施,有效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具有现实意义,以下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一、个人金融信息常见泄漏形式

(一)互联网企业泄露

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下,人们的购物方式明显改变,获得了更好的购物体验,其中手机银行的应用,促使金融服务变得快捷。在这个过程中,为了适应网上服务,就必须提供用户的姓名、身份证件、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等信息[1]。而企业为了对这些数据进行储存和利用,就可能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尽管企业的对信息的使用具有合法性,但是缺乏用户的监督,存在一定的滥用风险。

(二)不法分子攻击

在当前信息时代背景下,机器学习技术、数据挖掘技术的出现,提高了金融数据信息的提取能力。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这些信息很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攻击对象。黑客采用木马病毒等手段,就可能攻破系统的访问权限,继而获得各种金融数据信息。

(三)大数据二次开发

所谓大数据二次开发,指的是企业或者个人在大数据技术下,从已经收集或者掌握的信息中,提取并分析出尚未透漏的信息,或者对目前现有的各种零碎信息,通过整合获得完整的信息[2]。举例来说,在大数据的支持下,仅仅依靠一个微博、QQ、微信等社交账号,就能够搜集到该用户在网站上的各种零碎信息,最终经过汇总得到用户的个人信息数据。

二、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和类型

(一)电信网络诈骗特点

第一,获取个人信息是基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具有非接触性,也就是受害人和不法分子之g不会产生直面接触,为了保证诈骗活动的顺利进行,首先必须获取个人信息,然后根据信息特点制定针对性的诈骗方案[3]。第二,利用通信技术是途径。和其他诈骗行为相比,电信网络诈骗以电话、短信、互联网等为媒介,通过虚假信息,促使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最终完成诈骗过程。第三,非法占有财产是目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不法分子通过银行系统将账款取出。由此可见,缺乏转账和取款,诈骗活动的目的无法达到。

(二)电信网络诈骗类型

第一,对人身安全的恐惧心理。第一,不法分子首先获得受害人亲戚朋友的信息,然后利用受害人对朋友的关心,冒充医生、警察等身份,告知受害人朋友需要抢救治疗,从而要求其将存款汇入陌生账户,以用于治疗费用。第二,不法分子获得受害人亲戚朋友的信息后,直接以威胁利诱的形式,要求受害人将存款转移到陌生账户,从而保证亲戚朋友的人身安全,实现诈骗目标。

第二,对财产安全的恐惧心理。第一,通过短信的形式告知受害人,在某地刷卡消费一定数额(一般数额较大)。受害人回复后,不法分子就会要求其在网上银行或者ATM机上向陌生账户转账,从而实现诈骗目标。第二,不法分子采用特殊的技术手段,冒充电信工作人员或司法人员,告知受害人涉嫌某个事件,通过恐吓的形式,要求受害人将自己的存款转移到安全账户,也就是不法分子的账户,从而实现诈骗目标。

第三,受害人的疏忽贪欲心理。第一,利用人们贪图便宜的弱点,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短信的形式告知受害人中奖了,在兑奖前需要首先缴纳手续费、所得税等,向陌生账户汇款。第二,利用人们疏忽的心理,不法分子将汇款信息进行群发,如果此时恰好受害者有欠款情况,不经核实直接汇款,就可能造成诈骗后果。第三,不法分子直接冒充受害人的领导,以某种理由要求受害人向陌生账户汇款,从而实现诈骗目标。

三、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现状和问题

(一)信息保护制度不完善

就目前而言,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制度体系仍处于空缺状态,只是零散的分布在《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信息保护规定》等律法规范中。在这种背景下,信息保护工作的效果不佳,甚至出现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出售、购买等不法行为,滋生出黑色利益链条。

(二)行政机关监管执法不力

行政机关在治理诈骗案件中,执法不严问题突出,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执法动力,往往执法工作的开展是为了应付外界压力,一旦这种压力消失,执法活动也可能停止。例如我国在2012年出台的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中,就明确提出了网络实名制[4]。然而直到现在,依然存在记名现象、非实名现象,为诈骗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可趁之机。

(三)司法打击力度有限

第一,诈骗犯罪侦破率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跨越区域范围大,而且犯罪对象分布广,因此为侦察工作增加了难度。另外,电信、金融、公安部门尚未没有形成完善的协作机制,难以实现信息共享,因此侦查合力欠缺[5]。第二,民事责任缺失。公民财产权益侵害后,对受害人的补偿救济,主要是要求犯罪人员退偿账款。然而,由于诈骗犯罪侦破率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追回。

四、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措施

(一)个人用户

在信息时代,各种金融服务层出不穷,尤其是支付手段不断增加,与此同时也提高了操作风险,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增大。由上文分析可知,电信网络诈骗,主要是利用了人们的恐惧心理、疏忽贪念,因此防范措施就在于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各种突发事件时,能够保持冷静的心态,经过全面思考后正确应对。另外,要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生活中遇到诱惑时,不能贪便宜、不要走捷径,而且保持细致的处世态度。

(二)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在诈骗防范上,主要包括对内、对外两个方面的措施。其中,对内应该不断完善监督管理工作,使用银行账户采用实名制;金融机构的员工要进行保密教育,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对于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用户,应该采用数字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从而避免系统入侵[6]。对外应该在大数据分析技术的支持下,对转账信息进行监控,针对诈骗账户进行封堵和冻结;同时协助公安机关的工作,监测诈骗账户的资金转入转出,为赃款的追缴提供线索和依据。

(三)互联网企业

站在互联网企业的角度,从管理方面来看,用户对于个人信息的提供,应该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一定不要提供超出范围的信息;而且,不能搜集用户的关联信息,也不能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信息或者进行售卖。从技术层面来看,企业应该在终端上定期优化系统,更新并安装系统补丁,避免黑客的入侵或攻击。为用户提供服务时,应用软件上不能安装后门,切实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四)电信运营商

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电信、互联网等技术,可以说电信运营商在其中起到了媒介作用。因此,对于运营商而言,首先,要严格遵循工信部的要求,τ没У纳矸菪畔⒔行登记,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谨防信息的泄露。其次,运营商应该主动出击,科学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虚假来电、骚扰电话等现象进行阻截,从而降低用户接到诈骗电话的可能性[7]。最后,加强安全宣传工作,向用户介绍常见的诈骗形式,提高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有效打击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个人金融信息的泄露,主要包括互联网企业泄露、不法分子攻击、大数据二次开发等类型。分析可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开展,利用了人们的恐惧心理和疏忽贪念。对此,只有从个人用户、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等多方面入手,才能够做好防范工作。

参考文献

[1]郝文江,徐丽萍,姜劲蕾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技术研究[J].信息网络安全,2016,(09):21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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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徐新怡.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下大学生受骗分析与应对策略[J].信息与电脑,2016,(16):165-167.

网络电信诈骗的形式范文第3篇

一、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的新趋势

(一)社会工程学原理

社会工程学的概念最早是由著名黑客凯文 米特尼克在《欺骗的艺术》中提出的。目前,对于社会工程学并没有一个规范化的定义。根据《欺骗的艺术》中的描述,可以将其总结为:社会工程学就是通过自然的、社会的和制度上的途径,利用人的心理弱点(如人的本能反应、好奇心、信任、贪婪) 以及规则制度上的漏洞,在攻击者和被攻击者之间建立起信任关系,获得有价值的信息,最终以欺骗和攻击目标。总体上说,社会工程学就是使人们顺从你的意愿、满足你的欲望的一门学问,它是一种与普通欺骗和诈骗不同层次的手法,当攻击者确定攻击目标之后,首先要针对目标搜集相关信息,然后利用相关受害者的心理弱点构建陷阱,以获取受害者的信任,进而采取攻击行为。

(二)通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社会工程学视角

目前,公民的安全意识在不断增强,且手机安全软件不断更新与升级,对于一些简单的中奖、推销、冒充等诈骗已经免疫,而通信网络诈骗依然非常猖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与社会工程学方法的深度融合。攻击目标更有确定性,注重信息的收集和对人心理的运用,通过连环攻击击破人们的心理防线。在徐玉玉案中,犯罪嫌疑人先是攻击了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盗取了包括徐玉玉在内的大量考生报名信息。随后租住房屋设立诈骗窝点,通过QQ搜索高考数据群、学生资料数据等聊天群,在群内个人信息购买需求后,以每条0.5元的价格购买了1800条今年高中毕业学生资料。同时,雇人冒充教育局、财政局工作人员拨打电话,以发放助学金名义对高考录取学生实施诈骗。徐玉玉前一天刚接到政府部门的教育救助金电话,第二天就接到了骗子相同的电话,犯罪分子对信息收集的充分程度让人咋舌,此时再冒充政府人员进行诈骗,受害人的防御心理极度降低,各个环节配合天衣无缝,在心理上两个人建立牢固的信任关系,诈骗顺利完成。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同时,传统单一手法的通信网路诈骗已无法满足犯罪分子谋财的野心,他们策划各种新的方案,充分利用受害人的心理,将受害人一步步引入圈套。可以说,基本上通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每一次新的花样都是社会工程学方法在犯罪行为中的新的运用。

(三)攻击心理分析

在犯罪分子对心理利用越来越密切和娴熟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总结分析,在此笔者将犯罪分子的攻击心理进行了大致分类。

1.天降馅饼式。此类诈骗主要利用人的贪利、见财起意心理。例如中奖类诈骗。犯罪分子采取短信、邮箱、网页等方式,称受害人的号码获得相应奖项。为增加被害人的信任度,犯罪分子会事先收集公民的信息,同时公布所谓官方网站、客服热钱等。目前还出现微信点赞的诈骗形式,打着集赞有奖的幌子。以保证金、公正费、税费等名义骗取钱财。

2.感情欺骗式。此类诈骗主要利用人的爱心、亲情、友情等来取得受害人的信任,从而进行诈骗。例如微信交友诈骗:利用微信附近的人等功能,伪装成白富美、高富帅,骗取感情和信任后进行诈骗;利用网民拨打所留联系方式进行诈骗,以爱心募捐,以无钱看病、抗震救灾等理由,以家属、红十字会等名义进行网上募捐诈骗。

3.投机钻营式。此类诈骗主要利用人投机取巧、托关系、走后门等庸俗心理。例如预测股票走势诈骗;办理信用卡诈骗:骗子发送可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的广告,通过手段取得事主信任后,犯罪分子则以手续费、中介费、保证金等虚假理由要求事主连续转款。

4.急性应激式。此类诈骗主要利用人恐慌、服从权威、急于求助等心理和氛围感染效应,氛围感染效应,即我们在接触到焦急恐慌的人的时候,由于被那种氛围所感染,自己也会变得恐慌起来。例如冒充类诈骗,编造各种谎言理由,利用无辜事主的惶恐,面对专家失去冷静判断等作案条件取得受害人信任并进行诈骗。可以说这类急性应激式的犯罪是应用最广的犯罪,且覆盖范围大,实施手段日新月异,成功率较高,社会影响大。

5.急功近利式。此类诈骗主要利用人欲望,急切,爱慕虚荣、等心理。例如网络投资诈骗:这类诈骗以天天返利、保本收益等为诱饵,放长线钓大鱼,待受害者大量投资后就关闭网站,销声匿迹;高薪招聘,诈骗团伙利用大学生急于实现自我、人们寻求高薪职业等心理,假装按照正常的招聘程序,以各种名义进行收费诈骗。

二、控制通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

面对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的愈演愈烈及其与社会工程学方法紧密结合的大环境下,结合通信网络犯罪的特点,我们应依据情境预防的控制手段提出以下策略:

(一)增加犯罪的实施难度

1.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在政府组织引导下,对当前诈骗手段、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价值观等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宣传。让群众对社会工程学方法的心理攻击从容应对,提高防范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

2.严格落实实名制。犯罪分子利用实名制审查不严的漏洞,轻松获得犯罪的工具和条件。手机卡、银行卡开户时必须采用真实姓名,相关部门也必须严格审查开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采用多重验证手段。目前手机作为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也成为了身份验证的核心。我们需要降低对手机验证码的依懒性,增加其他验证程序,减少风险。例如在相关业务中不仅进行手机验证,还要有密码验证,指纹验证等。

4.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管理不规范和泄露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巨大的机遇,犯罪分子利用轻松获得的个人信息、爱好、需求、生活方式等设置各种诈骗陷阱,威胁很大,我们应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

(二)增加犯罪的风险

1.建立快速反应联动机制。成立指挥中心,联合公安、电信、金融、互联网运营商等部门协调指挥各种资源,发案后快速查询提供开户资料、资金流向、通话记录、IP定位等线索,从资金流和信息流两条路线在案发后的黄金期内进行及时的破案和挽回受害者的损失。

2.立法支持。应该将通信网络诈骗犯罪从诈骗犯罪中分离出来,单独明确一个犯罪罪名。在对犯罪进行惩处方面,应该适度的提高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定刑,增加犯罪的代价。在程序法方面,应该完善电信诈骗犯罪的管辖制度,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提高打击效率。

3.健全证据保存制度。由于通信网络的虚拟化和数字化,案件中设计大量的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与普通证据相比是极易销毁和篡改的,因此对相关记录我们要及时进行保存和备份,为破案和证据链的形成提供条件。

4.建立大数据分析平台。大数据的发展为打击通信网络犯罪提供了可量化的预测和新的侦查模式。利用云计算技术一方面进行信息过滤,及时拦截、预警,预测犯罪人的行为、位置等,另一方面能够进行研究犯罪形势,判断犯罪趋势,把握犯罪规律。实现在微观和宏观上的控制。

(三)减少犯罪的收益

1.成立紧急止付绿色通道。当前银行止付的审批手续还相对繁琐,有时即使赃款还未被取走,银行也会以手续不全等理由拒绝冻结账户。应进一步简化对涉案可疑账号的监控、查询、冻结等手续,深化警银办案合作和跨区域银行合作机制,建立紧急止付绿色通道。

2.建立大额转账等级延时制度。一方面在数额上进行等级划分。根据数额的不同进行适当延时,在金额设置上还可以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通信网络诈骗发生情况、年龄结构情况等因素。另一方面在危险程度上进行等级划分。受害者对犯罪分子的信任程度是不同的,很多是在半信半疑的状态下,在转账过程中设置等级划分,可以最大程度挽回受害者损失。

3.个人网上转账取消功能。网上转账结束后,对个人而言基本失去了对资金的控制。我们可以在银行之外设置一个资金中转站,在转账后一定时间先进行中转,同时建立双方身份验证机制,取款方身份验证通过方可取款。而个人在发现被骗的情况下可以在中转的时间里取消转账。

(四)减少犯罪的机会

1.媒体对破案宣传。对于我们在打击通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行动和破案成果要及时、多途径进行宣传,一方面展现打击通信网络诈骗的决心和能力,鼓舞士气,激励斗志,另一方面持续性、梯队式地宣传攻势,可以达到振奋民心、震慑不法分子的效果。

2.唤醒良心。在犯罪人实施特定犯罪的那一时刻通过改变其面临的环境而改变犯罪的决定,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利用在自动取款机张贴嫌疑人图像、犯罪后果等告示,或在交易过程中弹出提醒警告窗口等方式通过营造特定的环境让其取消犯罪的念头。

3.诈骗电话转接服务。成立一个专门诈骗电话转接服务中心,设置专门号码。当受害者接到诈骗电话时可直接人工转接到诈骗电话服务中心,或相关安全软件检测到诈骗电话自动转接到诈骗电话服务中心,通过服务中心的统一调度,可以快速对诈骗分子进行线索收集,定位打击。这样诈骗分子也对攻击对象真假难辨,心生胆怯,不敢轻易进行电话诈骗。

4.顺从引导。针对犯罪分子的地域性分布情况,除了加大打击之外要有针对的进行专项引导行动。在诈骗分子重点区域进行大范围道德法制教育,提出自首、就业、创业等相关优惠政策,引导他们走向正途,削弱犯罪动机。

网络电信诈骗的形式范文第4篇

随着网络、通信科技日益发展,新型诈骗应运而生。所谓新型诈骗,是指通过网络、电话等非接触方式实施诈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预防网络电信诈骗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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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网络电信诈骗心得体会一随着电信行业的发展,利用电信工具和电信技术实施诈骗的事件越来越多,我身边一个朋友的经历就是典型的案例,她被诈骗的具体过程是这样的:

一天下午,她接到一个陌生的异地电话,对方声称是某购物网站的客服,并告诉我朋友她在他们网站所购买的某某商品由于尺码缺失,要进行退款。朋友当时有所顾虑,但是见对方将自己购买的网站甚至物品具体信息都讲述的分毫不差,便放松了警惕,随后添加了对方提供的一个QQ号码,对方也将订单的具体信息在QQ上再发了一遍,并留下了一个退款的网站。朋友照着点了进去,登录页面和自己当时购买的网站看不出任何分别,但是网址却不是官方的网址,朋友向对方提出了这个疑问,电话里的人解释说这是他们临时做的网站。朋友便也没有过多怀疑。接下来朋友填写了自己的银行卡的信息,对方谎称为了安全验证,欺骗朋友把银行卡的密码也填了进去。随后,验证码发到了朋友的手机上面,这时候,对方在电话里要朋友快速填入验证码,否则会超时无法退款,朋友便在洗 脑般的状态下填写了两次____发送的付款的验证码。随后朋友登录自己的网上银行,发现银行卡里面近万元的存款已被转走,这才恍然大悟被诈骗了。

通过我朋友这次案例,我认为导致这次诈骗事件的关键所在,就是受害者对于电信诈骗的防范意识不够。首先,对于陌生电话,网站等一定要慎重再慎重,不要轻易相信他们的话,如果确认他们提供的消息无误,最好自己拨打购物网站的官方热线询问有关消息。其次,对银行卡的了解不够,在收款的时候,无论如何是不需要告知银行卡密码的,密码泄露,骗子便可以知道你银行账户的所有信息。最后,验证码作为银行卡支付的最后一道屏障,一定不能泄漏给任何人,验证码一旦透露给对方,钱立马就会被转走。

如果钱被转走,当事人应该在第一时间马上报警,要求警方联系银行,调查钱款汇入的银行卡账户,及时冻结,避免更多的损失。对此,我们要对电信诈骗的种.种手段有一定的了解,在遭遇时做到有效防范,及时发现,尽早纠错。

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开卡,办理电子产品等业务时,必须要加强审核是否本人办理,同时向签约电子产品的客户发放风险提示卡,并告知客户不能随意点击不明网址,不要轻易相信和回复不明信息和电话,增强客户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让犯罪份子无机可趁。

预防网络电信诈骗心得体会二随着互联网、电信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十分猖獗。今年以来全国范围电信诈骗金额达到7000亿人名币,诈骗名目繁多,涉案人员众多。为切实提高广大学生对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识别和应对能力,现将有关防止网络(电信)诈骗的安全知识提醒如下:

一、网络诈骗

1“网络钓鱼”利用欺骗性电子邮件和伪造的互联网站进行诈骗活动,作案手法有以下两种:

(1)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不法分子大量发送欺诈性电子邮件,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

(2)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假冒银行网站,当用户输入错误网址后,就会被引入这个假冒网站,一旦用户输入账号、密码,这些信息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窃取,账户里的存款可能被冒领。此外,犯罪分子通过发送含木马病毒邮件等方式,把病毒程序置入计算机内,一旦客户用这种“中毒”的计算机登录网上银行,其账号和密码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所窃取,造成资金损失。

2、网络购物类诈骗

是指在互联网上因买卖商品而发生的诈骗案件:

—骗子以未收到货款或提出要汇款到一定数目方能将以前款项退还等各种理由迫使事主多次汇款。

—骗子以种.种理由拒绝使用网站提供的第三方安全支付工具,比如谎称“账户最近出现故障”或“不使用支付宝,要收手续费,可以再给你算便宜一些”等理由,诱骗事主使用先汇款后交货的不安全交易方式。

—骗子用假冒、劣质、低廉的山寨产品冒充名牌商品,事主收货后连呼上当,叫苦不堪。

二、冒充熟人诈骗

部分大学生到异地求学,使得不法分子趁机利用父母的担心进行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骗子自称是学生的某位老师,常以学生生病,急需住院或手术为由,要求家长汇款。

冒充QQ好友借钱--骗子使用黑客程序_用户密码,然后张冠李戴冒名顶替向事主的QQ好友借钱,要先与朋友通过打电话等途径取得联系,防止被骗。

三、网上中奖诈骗

当您登陆QQ或打开邮箱时是否会收到一些来历不明的中奖提示,不管内容有多么逼真诱人,请您千万不能相信,更不要按照所谓的咨询电话或网页进行查证,否则您将一步步陷入骗局之中。

四、特别提醒

面对以上形形色色的网络诈骗手段,应该如何有效地识别、应对和防范? 别着急,警方给您支招:

1、不要主动与对方联系,拨打所谓的咨询电话,这样只能使您一步步上钩。

2、不要过分依赖网络,遇到有人借款,要牢记“不决断晚交钱,睡一觉过一天,再找亲人谈一谈”。

3、诈骗过程中,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人的恐慌心理,制造紧张气氛,不停地变换角色,让你来不及分辨真假,并催促你办理。

一旦发觉对方可能是骗子,马上停止汇款,不再继续交钱,防止扩大损失。

4、马上进行举报,可拨打官网客服电话、辅导员等向有关部门进行求证或举报。

最后提醒大家,不管是现实诈骗还是网络诈骗,骗子最终的核心或者是共同点都是一个骗字,只要我们多加强预防心理,切实做到“三不一要”:不轻信、不透露、不转帐;要及时报案。

预防网络电信诈骗心得体会三对虚假链接钓鱼方式,支付平台目前采用的“防火墙”有:“时间戳”、确认正确域名、设定交易时间敏感值、核实过滤支付来源的网址等。“‘时间戳’就是,在支付各个环节中都加入时间记录,当时间间隔超过预设的范围时,订单将被判定为无效,无法进行支付,需要重新生成订单才能完成支付。并且,当支付来源网址与商户在支付平台登记的IP不一致时,交易也会被阻止。

对木马病毒这种更加隐性而高级的手段,支付平台一般使用加验证码和二次确认等方法,识别人工操作和木马的机器操作行为。用这样的方式,虽然用户的便利性受到影响,但对打击木马型钓鱼收到了明显效果。

所以,网络买家们在购物时不要埋怨支付平台一道又一道的繁琐验证程序,这些都是他们为了保护你的权益而设置的措施,另外,也要谨慎面对网上的一些低价商品信息,比如免费送,或者价格非常离谱的。特别是非正规网购平台,有的人通过QQ邮箱发送的链接。这里往往包含了一些钓鱼链接,一旦登陆后输入了自己的信息,很容易就被盗取了。一般来说选择正规的电商网购平台,使用如旺旺这样的安全聊天工具会好很多。

另外,网民们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私人信息,不向他人透露本人证 件号码、账号、密码等,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上电子商务服务。

预防网络电信诈骗心得体会四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有了极大的改善,但这也促使了许多人利用高科技诈骗钱财,破坏人们的财产利益。现在的骗子无处不在,甚至就在你身边,可要多加小心你的口袋哦!

当今最为广泛的诈骗方法无非就是冒充“朋友”向你发QQ信息、打电话、发短信,“我遇难了!”拜托你马上“救急”汇款。看在朋友的份上,你汇了款后才得知你的“朋友”已经逃之夭夭。最后,遇难反成自己!

最令人哭笑不得的就是冒充公安机关逮捕你这个所谓的“犯罪嫌疑人”,说你绑架,贩毒等罪案,再通过打电话和发信息的方式,步步引诱,甚至绑票赎金,将银行账号的钱转走。“公安机关”反成“嫌疑犯”!真是让人哭笑不得,无语伦次!

“你中大奖啦!”这是最为普遍的诈骗方式,骗子往往冒充“我是歌手”“中国好声音”等知名节目,传来佳音,你中大奖,只要交一点“保险费”,“税金”就可以领取大奖,机会不容错过,再不来就没有啦!你付费以后,“大奖”消失的无影无踪。看来,这就是贪小便宜的“大奖”吧!

令人最不可思议的还是“欠费”,电话欠费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却还是有许多诈骗发生:我是中国电信的工作人员,您的电话、电视、宽带账户欠费了,请缴纳“滞纳金”!没想到“滞纳金”最后进了骗子的腰包。

“天上掉钱啦!”你在街头发现一大笔钱,跑去捡起。谁知,骗子在假钱上下药,趁你昏迷之时,取走所有的贵重物品,当你起来以后,发现财物被骗子一扫而空,后悔莫及啊!你见过天上掉钱吗?做事还是谨慎为好!

你发现了吗?网上购物往往要比市场价低得多,许多人为贪小便宜,谋利益,在网上汇款,数月后毫无音讯,“你上当了!”看来,不要总是想着会有好事发生哦,即使市场价贵点,但质量和品质还是有所保障的,可要当心啦!

骗子无处不在,利用数不胜数的手段处处诈骗,千方百计,步步引诱,你时刻小心着吗?防止诈骗,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是一件很重要的事哟!只要我们处理得当,就一定不会上那些可恶诈骗团的“鱼钩”了。

小心“防”诈骗,安全“0”距离,只要我们谨慎行事,捂紧口袋,正确判断,就能远离诈骗,远离骗子!防止诈骗,从我做起,欧耶!

预防网络电信诈骗心得体会五通过几个案件的学习,可以看出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这个时代,银行也同时面临着来自多方面不法分子违法操作的案件风险,如票据诈骗、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等,不法分子企图利用客户信息、银行的薄弱环节进行诈骗,此类案件在近几年呈高发状态。 而作为银行的员工,尤其是一线员工,经办业务直接接触客户,提高自身的防诈骗能力尤为重要,既担负着避免银行的经济损失,又担当着告知客户风险点的义务。在自身操作技能上必须做到规范操作无懈可击,严格按流程操作,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决不能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工作中要注意客户的大体识别,以及客户身份信息的核实,该核实的必须核实,需要客户提供有效证件的,必须提供做到位,避免虚假操作。遇到大额转账、汇款业务要多问一下其用途,电子银行业务多给客户做一下安全提示,例如密码的保管和使用流程,这些都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很有效防止客户资金被骗。

网络电信诈骗的形式范文第5篇

    计算机、网络技术日趋成熟,且成功地应用到经济领域,使得网络经济迅速发展起来。但由于网络经济的安全保护和法律保障体系存在严重缺漏,使得网络经济领域成为犯罪滋生的温床,其中网络诈骗犯罪尤为严重。与传统诈骗犯罪一样,网络诈骗犯罪也与一定形式的网络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并表现出相应的形式,例如与网上拍卖活动相关的是网络拍卖诈骗,与跨国资金转账相关的是跨国金融网络洗钱,与电子商务和信用卡业务相关的是网络信用卡诈骗等,以上网络诈骗犯罪中发生最多的是网络拍卖诈骗,(注:据2000年5月23日《联合早报》刊登的“eBay首季出现2100起网上交易诈骗案”一文提供的数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1999年接到10700宗有关网上拍卖的投诉,是1997年的100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副主席保罗称,超过一半有关互联网的投诉是网上拍卖诈骗。)而危害最严重、带来的新法律问题最多的是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本文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刑事立法进行研究。

    一、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基本情况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与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业务活动紧密相关,在分析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前,有必要了解这类信用卡业务的主要特点。

    网络经济活动要求资金支付实时、迅速,传统的现金、票据支付等方式难以适应,而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很好地满足了以上要求,成为网络经济活动中资金支付的主要形式。这种信用卡除了具备传统信用卡的基本功能外,还有自身独特之处:(1)信息化。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使用方式的信息化。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已经超越“卡”的限制,用户在进行网上交易时无需出示信用卡,只要正确填写信用卡账号(或替代账号的识别号码)和密码,就能顺利完成交易支付。第二,用户的资金和信息化。用户的钱款被转换为金融转账系统中的电子记录,交易支付表现为买方资金账户电子记录的减少和卖方资金记录的增加。第三,用户信用的信息化。用户相关的资料被记录在信用数据库中,并形成某一层次的信用等级,这种信用等级信息直接影响用户的网上交易。(2)以密码代替用户签名。在网上交易中,交易方(如买卖方)和中间服务机构(如支付网站和信用卡公司)往往分处一方,他们之间的交易行为都必须通过互联网和计算机系统来处理,传统的支付方签名盖章无法适应这种交易模式,而被代之以密码,以密码代替用户签名盖章已成为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的通行做法。(3)交易进行的自动化。与传统信用卡业务不同的是,可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的内部处理完全脱离人的直接干预,交易方和中间服务方只需确认处理结果的正确性,所有复杂的联系、记录、处理工作全部由联网的计算机系统完成。(4)用途多样化。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几乎可以用于一切网络经济活动,如网上购物、网上信息服务、网上证券交易、网上转账等等,这类信用卡事实上起到网上“电子钱包”的作用。此外,某些大信用卡公司如VISA、MASTER公司发行的可网上支付信用卡能进行跨国交易,这种信用卡用户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互联网进行实时国际交易。

    由于网络经济在安全控制和法律保障上的缺漏,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上述特性和功能多被犯罪利用,网络天空飘来一片乌云——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利用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功能、特性,出于诈骗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经济利益,故意实施诈骗活动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这类犯罪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差别在于,它利用了计算机、网络和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特性、功能,犯罪方法与传统犯罪迥然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获取信用卡相关信息是实施犯罪的重要环节。由于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上述特点,获取信用卡相关信息等于得到了开启用户资金的大门,犯罪人可以象合法用户一样使用被害人的资金而不会被怀疑。这些信用卡相关信息包括账号、密码、信用卡上记录的验证信息等。犯罪人获取这些信息的手段有多种,如侵入管理信用卡资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窃取信息、使用读卡机盗录他人信用卡信息、窥探他人信用卡密码、破解信用卡密码等。

    2.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诈骗,方式多种多样。网上交易处理全部由计算机系统或机电一体化设备等客户服务终端完成,只要提供正确的信用卡信息,这些设备就不再查验使用者的其他情况,因此,即使有非常明显的作假痕迹,如制作拙劣的伪造信用卡,仍被视作合法信用卡。这一特点成为犯罪人首选以上设备实施诈骗的重要原因。通过了客户服务终端的验证,犯罪人就可以利用信用卡提供的各种功能进行诈骗,如网上消费、网上证券交易、网上等。

    3.犯罪的跨国性。可网上支付信用卡可用于全球网上交易的资金支付,这一功能被犯罪人利用来实施跨国信用卡诈骗。犯罪人获取有关信用卡信息后,就能通过互联网针对多个国家的被害人进行网上信用卡诈骗。

    4.犯罪的隐蔽性。客户服务终端有限的识别能力和计算机、网络的技术特性,为犯罪人隐蔽作案、隐匿销毁犯罪痕迹提供了机会,一些网上信用卡诈骗犯罪即使多次实施、造成严重损失,也难以被发现。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多用途特点不仅被用于实施犯罪,也是犯罪洗钱的重要方式,如通过多次网上证券交易,可以隐匿者款的去向。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形式有多种,如破解信用卡密码后,伪造并使用信用卡、伪造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与信用卡特约商户勾结冒用他人信用卡等。(注:皮勇着:《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112页。)目前,比较典型的犯罪形式主要有三种:

    1.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网上消费。与传统信用卡诈骗不同的是,这类犯罪中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无需持被害人的信用卡进行,只要得到被害人的信用卡账号密码,犯罪人就能进行信用卡诈骗,如重庆秦某偷窥他人信用卡账号密码并用于网上购物案。(注:张劲:“重庆抓获电子商务扒手”,载《人民公安报》2000年3月21日。)在这类犯罪中,危害比较大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信用卡数据库,大量窃取信用卡资料并用于消费或予以公布的行为,它不仅会给相关用户造成经济损失,被侵入的信用卡公司也将遭遇重大损失,甚至是灭顶之灾。

    2.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这类行为多由高技术能力的“黑客”或者信用卡内部人员所为,犯罪人在管理信用卡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虚设信用卡账户信息,并在客户服务终端上使用这些非法信用卡信息进行诈骗活动,如青岛曾某伪造信用卡和信用卡诈骗案。(注:钱欣:“全国首例自制信用卡盗款70余万元巨案告破,电脑奇才曾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载《楚天都市报》1999年1月10日。)

    3.使用信用卡后拒付。这是新近产生的一类犯罪。美国联邦法规定,当信用卡发生盗用投诉时,除非特约商户能够证明商品的确送到持卡人的账单地址并取得签名证明货物送到,否则商户将承担损失。而在网上交易特别是网上信息服务中,商户除了通过网络传过来的持卡人数字资料之外,根本得不到签名、身份证或照片,因此,多数情况下商户成为因“盗划”所造成损失的承担者。在这样技术、法律环境下,有的信用卡用户在完成信用卡交易后(多是要求将商品发往某公共场所的邮箱或者电子邮箱),向信用卡公司提出拒付投诉,将交易费用转嫁给商户,从而非法占有交易的商品。美国的研究机构Gartner Inc.在访问了156个主要传统零售商(营业额平均为2.5亿美元)之后,发现他们的网店交易额有2.64%被拒付,(注:“消费者发生信用卡诈欺,网上商家倒霉”,载e21times.com/2000年10月13日。)其中不乏信用卡合法持有者的“有心之作”。

    由于人们担心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安全性,目前这类信用卡业务只在较小范围的人群中应用,但即使在这一有限的应用范围里,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危害已经充分表现出来。这类犯罪的危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造成信用卡用户、商户或者金融机构的财产损失,或者迫使相关信用卡公司、特约商户增加安全设施的投入,这是这类犯罪的直接危害后果;二是导致人们在网上交易中不愿使用网上信用卡支付,客观上阻碍了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预见,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和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的扩展,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对个人、单位和社会的危害将进一步加深。

    二、相关国际刑事立法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出现的时间不长,许多国家把它纳入盗窃罪、诈骗罪或者利用计算机诈骗罪的范围内。如德国法典第263条a规定:“意图使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不法财产利益,以对他人的计算机程序作不正确的调整,通过使用不正确的或不完全的数据,非法使用数据,或其他手段对他人的计算机程序作非法影响,致他人的财产因此遭受损失的”,是计算机诈骗罪。(注: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日本刑法典第246条之二规定:“向他人处理事务使用的电子计算机输入虚伪信息或者不正当的指令,从而制作与财产权得失或者变更有关的不真实的电磁记录,或者提供与财产权的得失、变更的虚伪电磁记录给他人处理事务使用,取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或者使他人取得的”,是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注: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美国联邦法典规定:“明知并有意在一部或更多的虚假访问设备上诈取处理、使用、传输”,或者“未经信用卡成员或其人的授权,明知并有意导致或者安排另一人代表该成员其人,以诈取他人支付的”,是与访问设备相关的诈骗罪。(注:See Title 18,section 1029 of United State Code.)加拿大刑事法典第322条规定:“为自己或他人使用,无正当权益而以欺诈手段取得或改装任何有生物或无生物,”意图使其所有人或者权利人失去物权、财产权或利益的,构成盗窃罪。“取得或改装任何物品均可构成欺诈,并不以秘密进行或企图掩饰为必要”。(注:卞建林等译:《加拿大刑事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从以上四国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各国相关刑事立法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为包括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在内的网络犯罪创造了生存空间,犯罪人能利用国际反网络犯罪立法的疏漏,通过互联网对各国实施侵犯,受害国则受重重法律障碍的束缚而不能有效追究犯罪。为有效遏制跨国网络犯罪,国际社会正在积极寻求合作途径,有关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其中,最有成效的是欧洲理事会通过的《网络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注:2001年11月8日通过的《网络犯罪公约》是针对网络犯罪的第一个开放性国际公约,其主要目标是寻求打击网络犯罪的共同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建立适应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和国际协助。《公约》第二章“国家层面上的措施”的第一部分“刑事实体法”包括12个条款(从第2条至第13条),规定了网络犯罪及其相关的刑事条款。该部分首先把网络犯罪分为4类9种犯罪,然后规定了附属犯罪如未遂犯、帮助犯、教唆犯、法人犯罪和以上犯罪的处罚,该部分的目标是通过缔约国一致认同的网络犯罪的最低标准,来消除缔约国之间法律上的冲突,促进缔约国打击网络犯罪经验的交流和国际合作发展,增强预防和制止网络犯罪的力量。但《公约》并没有完整、明确地规定网络犯罪的罪状,只是建立了犯罪的基本模型、缔约国可以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规定。同样,《公约》规定的未遂犯、帮助犯、教唆犯、法人犯罪和刑事责任也只规定了指导性模型。)《公约》第8条规定了与计算机相关的诈骗罪,是指具有诈骗或者其他不诚实的意图,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取经济利益,未经授权故意输入、修改、删除、隐藏计算机数据或者干扰计算机功能,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注:See Explanatory Report of Convention on Cybercrime,Paragraph 87~90.)第一,危害行为。本罪的危害行为表现为两类:第一类是故意输入、修改、删除、隐藏计算机数据的行为。第二类是干扰计算机系统功能的行为。《公约解释》对第二类行为的解释是:为了尽可能能涵盖与计算机相关的诈骗行为,第二类行为是对第一类行为未尽部分的补充,因此,这里的“干扰计算机系统功能”包括操纵计算机硬件设备,阻碍计算机数据的输出,影响数据记录、流动或者程序运行的结果等。(注:See Explanatory Report of Convention on Cybercrime,Paragraph 87.)第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这里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理解,包括钱款、有形或无形的经济价值的损失。(注:See Explanatory Report of Convention on Cybercrime,Paragraph 88.)第三,必须是未经授权而实施。合法的普通商业活动,如根据双方签署的合约实施的关闭他人网站的行为,属于授权行为,而不是《公约》第8条规定的犯罪。第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以上危害行为,可能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希望或放任以上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此外,构成本罪还需要有诈骗或者不诚实的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毋庸置疑,如果各国刑事立法满足《网络犯罪公约》的要求,在本国刑法中规定与计算机相关的诈骗罪,有望解决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跨国性问题。

    网络信用卡诈骗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这类犯罪的性质问题,即属于诈骗犯罪还是盗窃犯罪。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认为由于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通过客户服务终端来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它与偷配或者拾到他人钥匙后入户盗窃没有区别,因此应定盗窃罪,日本司法界较多持这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客户服务终端相当于权利人的雇员,通过电子设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与在银行柜员面前行骗没有本质差别,因此以诈骗罪定性更妥当。第三种观点认为不需要区别诈骗和盗窃,把这两类行为都纳入盗窃罪的范围,如前述加拿大刑法典中的规定。笔者认为,加拿大刑法的作法不具普遍性,将盗窃或诈骗相区分并各自定罪更为合理,为多数国家刑事立法采纳。网络信用卡诈骗虽然具有秘密获取等特点,但其本质仍然是诈骗犯罪。认清这一本质,关键在于明确客户服务终端和用户密码的法律地位。

    (一)电子人问题

    在传统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中,行为人面对金融机构的雇员实施诈骗行为,其行为不难认定。而在网络信用卡诈骗活动中,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针对任何人实施,似乎是由于机器的“先天不足”导致错误支付,这时,信用卡诈骗行为能否成立呢?这里就提出了电子人问题。电子人是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的概念,它是指在没有人检查的情况下,独立采取某种措施对某个电子信息或履行作出反映的某个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手段。(注:郑成思 薛红:“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状况”,载《科技与法律》2000年第3期。)在可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中,电子人是指直接面对用户,处理信用卡业务的计算机程序或者电子商务交易终端等。电子人的性质、行为特点、法律地位对犯罪的成立都有重要影响。

    电子人是计算机程序或者机电一体化的设备设施,由其权利人事先设置好需要进行的处理及逻辑条件,交易对方按照要求进行预定的活动,如电子商务网站要求用户正确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经计算机信息系统验证后,才能完成资金支付。电子人具有以下特点:(1)电子人不是民法和刑法意义上的“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电子人是计算机程序或者是机电一体化设备设施,不具有责任能力,不能成为民事关系主体或者刑事关系主体。(2)电子人的“行为”由其权利人负责。电子人是按权利人的要求设计制造的,一举一动都是其权利人的意志的反映,或者得到权利人认可(如认可电子人的可能故障、差错等),电子人的“意志”完全来自于其权利人的意志,其可能的各种“行为”为其权利人希望或者默认,电子人的行为后果应该由其权利人承担。(3)电子人有别于门锁等安全措施。门锁本质上是一种安全保护措施,其作用是对来访者进行准入鉴别,为内部财物提供隔离保护。电子人虽然也要识别来访者的身份,但它的作用主要是业务处理,并且这种业务处理具有法律价值,因此,电子人的本质是“代为行为”而不是安全保护。

    由于电子人的以上特征,行为人在电子人前非法使用信用卡账号密码,利用电子人辨伪能力的不足获取财物的,其行为针对的不是电子人而是其所代表的金融机构或商户,同时,也只有金融机构或商户才可能交付财物或者提供服务。也就是说,行为人对电子人实施的以上行为,等同于对其权利人实施,其行为属于诈骗行为。

    (二)用户密码的法律地位问题

    行为人在实施传统信用卡诈骗犯罪时,一般要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身份证件,欺瞒金融机构职员,才能完成犯罪。在通过电子人的情况下,只要信用卡账号、密码通过了计算机验证,犯罪就能顺利实施。通常情况下,信用卡的账号是不保密的,直接压刻在信用卡上,密码则由用户保存,成为用户资金安全的唯一屏障,用户密码在法律上如果能等同于用户签名等身份证明,那么,行为人非法使用他人账号密码就等同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关于用户密码能否具有用户签名的法律性质。一种观点认为,用户签名应当具有用户个人的独特性,而用户密码只是字母或数字的排列,任何人都可以轻易提供完全相同、有效的密码,即用户密码不具有独特性,不能成为用户签名。另一种观点认为,私人密码具有以下特性:(1)私有性。私人密码属个人数据,公民对其私人密码拥有无可争议的专有权,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监视、窥控及披露的权利。(2)唯一性。在自动交易系统中,私人密码结合账号能够唯一地识别出交易者身份。(3)秘密性。由于私人密码的技术特性,私人密码一旦设定和输入,非经复杂的破译程序不可再现,除非本人泄密,他人不得知晓。因此,私人密码的使用表明对交易者身份的鉴别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从而起到数字签名(电子签名)的功能。(注:孟勤国 刘生国:“私人密码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第104-110页。)笔者赞同把私人密码的法律功能等同于数字签名的观点,虽然任何人都可以提供完全相同的密码,但由于技术上的措施,要知道密码的内容却几乎不可能,因此,用正当手段实际上不可能获得用户密码,当然更不可能使用用户密码,用户密码具有独占性,是一种更可靠的签名,应在法律上认定其具有用户签名的地位。

    三、我国相关刑事立法及其完善

    我国有关网络信用卡诈骗的刑事立法是《刑法》第196条、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但随着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变化很大,给我国刑法带来的新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主要表现为:

    (一)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犯罪化问题

    在传统信用卡业务过程中,由于交易在柜台上进行,或者能够及时取得消费者的签名,因此,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一般难以得逞。而在网络经济模式和特殊的信用卡法律体系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网上消费后拒付的,则往往能完成犯罪。目前在我国这类行为表现得还不是特别明显,但在其他国家已经相当突出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这类行为必将在我国大量发生。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只规定了四种行为方式,没有涵盖这类行为。但是,这类行为与恶意透支一样,都是与使用信用卡相关,且由后续的不法行为确定其犯罪性质,都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如果刑法将后者纳入信用卡诈骗罪,而把前者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则既没有充分体现刑事立法精神的一致性,也没有反映这类的行为的特殊性,不利于保护我国信用卡管理制度。

    因此,笔者建议,将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行为,纳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一种行为方式,在我国《刑法》第196条的增加一项:“……(五)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

    (二)信用卡诈骗行为不应限于“持卡”方式

    前文提到曾某虚设信用卡信息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案件。如果行为人非法设置可用于网上消费的信用卡账户,并进行网上消费或者转账的,该如何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信用卡,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使用非法设置的信用卡账户的行为视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上行为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刑法其他罪名也不能适用于这种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明显,现有立法放纵了这类犯罪。

    笔者认为,信用卡的核心是存储在信用卡磁条或者IC卡芯片中的信用卡帐户等信息,信用卡卡片本身价值微不足道,其本质是用户的商业信用。用户使用信用卡,无论是通过使用信用卡卡片,或者是使用信用卡帐户密码,都是用户商业信用的使用,在应用环节上都要由相关人员或者设备验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后,才能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服务。因此,使用非法设置的信用卡帐户和使用伪造信用卡本质是相同的,都是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信用服务,而只是在具体使用的技术手段上有所差别。两种行为的目的、本质完全相同,而只是犯罪手段有所差异,何以就存在罪与非罪的差别呢?这种立法上不应有的区别,是由法律的滞后所造成的。同样,冒用他人信用卡帐户密码,与冒用他人信用卡也只在使用方法上有区别,其实质是相同的,而在刑法处遇上有与上面类似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使用“无卡”方式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发案率日益升高,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如果不及时修订刑法,对其予以恰当的处理,将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另外,有的网络金融结算系统如电子钱包,为了保护用户信用卡信息的安全,给每一位用户的信用卡设置了一个特殊的号码如PIN号码,用户使用PIN号码和密码进行电子商务,以而避免信用卡信息被他人恶意窃取和使用。这种措施虽然增强了用户信用卡信息的保密性,但这种PIN号码密码本身也可能被冒用或者被虚设使用,因此,冒用用户PIN号码密码及使用虚设PIN号码的,也应视作信用卡诈骗行为。

    基于以上观点,笔者建议,应当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确认,“使用信用卡帐户密码,或者使用由信用卡帐户密码合法产生的信用信息的,等同使用信用卡。”

    (三)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不应构成盗窃罪,而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关于该款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观点。在肯定的观点中,有的认为这种情况属于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即盗窃罪处罚(注: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9页。);有的认为盗窃行为是主行为,诈骗行为是盗窃行为的继续,属于从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故按盗窃罪论处(注:陈明华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8页。);还有的学者把盗用信用卡等同于盗窃使用印签齐全的支票(注:陈兴良主编:《刑法新罪评释全书》,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31页。)。在否定的观点中,有的认为信用卡诈骗行为是主行为,盗窃是辅行为,按照牵连犯的理论,应当定信用卡诈骗罪(注:单长宗等编:《新刑法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27页。);有的认为,在盗用信用卡的行为中,根本不能成立盗窃罪,因此不存在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问题。(注:刘明祥着:《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9页。)

    笔者认为,虽然刑法对这种行为有明文规定,而且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但是这种规定与立法精神和刑法基本理论相去甚远。

    1.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实际是盗窃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两个行为,由于信用卡卡片本身的价值不大,单有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根本不能构成犯罪,它只是冒用信用卡的预备行为,当后者构成犯罪时,后者将前者吸收,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

    2.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将这类行为规定为盗窃罪,明显没有正确反映被害法益的实际情况。其次,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最终是使用他人信用卡后才能实现,把盗窃和使用两个行为概括为一个盗窃行为,不符合行为方面的实际情况。再次,信用卡诈骗罪除了没有盗窃罪的最重罪外,其他对应的法定刑都比盗窃罪重,以盗窃罪定罪量刑轻纵了犯罪。

    3.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与偷窥他人信用卡帐户密码并直接使用的,两者行为性质相同,在刑法上应当同样对待。但是,后者只有侵犯个人数据的违法行为和使用该个人数据的行为,根本没有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整个行为与盗窃行为迥然不同,把这种行为定为盗窃罪显然不妥。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性质仍然是利用信用卡诈骗,不宜定盗窃罪,建议删除《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

    (四)关于电子资金是否属于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