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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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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范文第1篇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范本

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2)

7、总(分)包合同

7.1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 套。

9、项目经理

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 职称: .

9.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职称: .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

(2)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5)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6)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 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

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3、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

15.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

15.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 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 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16.4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 %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劳务报酬

17.1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 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 元。

17.4 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17.5 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17.6 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 %,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 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 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 元;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 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 元;

……

19.2 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

19.3 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 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 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合

23.1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2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 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 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 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 ‰的违约金。

25.3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 一方违

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 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6.3 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 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 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争议

27.1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

29.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 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1、合同解除

31.1 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 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 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3、合同份数

33.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工程承包人执 份,劳务分包人执 份。

34、补充条款

3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附件二: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工程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法律

中图分类号:E271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法律实务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已普及和运用。建设市场的不断发展创新已成为社会发展的新动力。为人类的生产生活建造了美好舒适的环境和空间。但是,随之而来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频繁增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法律实务内容繁多,涉及的法律关系极为复杂,发生纠纷较多。国家立法机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为了规范市场有序发展,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制定了很多较完善符合市场规律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1、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建设实施的约束和承诺文件,是参与各方主体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信息管理等目标控制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因此,确定对目标控制有利的合同结构,拟订合同条款、参加合同谈判、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争议,是实现目标控制的必要工作。对项目合同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1、制合同结构图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又分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材料、设备购合同(包括原材料购合同、设备购合同、制造加工合同、大型设备租赁合同)、其它合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应依据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编制合同总体结构图,并根据合同总体结构图,对各类合同进行定位和起草。

1.2、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专用条款、协议书

我国对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尚未强制使用统一文本,而是用推荐范本的做法。现推荐使用的GF-91-0201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承包人选择使用该范本后,对通用条款无需过多考虑,但必须认真签好专用条款和协议书。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必要应签订补充协议。

1.3、合同谈判 合同谈判的内容因项目情况和合同性质、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的要求而异。一般来讲合同谈判都会涉及合同的商务、技术所有条款。主要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对工程内容和范围的确认。首先,合同的“标的”是合同最基本的要素,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就是工程承包内容和范围。因此,在签订合同前的谈判中,最主要的是确认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承包人应当重新核实投标报价的工程项目内容和范围。当发现投标报价的工程项目内容与合同中内容、合同文字的描述和施工图纸的表述不一致时,承包人应当通过谈判予以澄清和调整,力争合同中不要出现诸如“除另有规定外的一切工程”,“承包人可以合理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实施所需的一切辅助工程”之类含混不清的词句。②重视技术要求、技术规范和施工技术方案。技术要求是发承包双方均极为关注的焦点。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的国家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施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应仔细查看投标施工方案等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相符。如有差异,要研究自己是否能做到,以及其经济性如何。如发现问题,争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取变通措施或采用其他不降低质量标准的技术规范。对于大型项目,当发包人不能够提供足够的水文资料、气象资料、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和其他环境条件时,除已在投标报价时考虑相应的技术措施外,还应考虑足够的不可预见费用,将该风险转由发包人承担。

③、合同谈判技巧。合同谈判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更是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的关键一环。合同谈判技巧很多,操作方法因项目和谈判对象而异。

1.4、签订企业内部施工承包合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内部承包没有系统的规定,但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并不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内部承包模式也给企业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充分体现了经济体制改革下,按劳取酬,适应市场规律的可行的措施。在建筑市场这样粗犷的劳作环境较为适当而有效。施工企业内部施工任务派遣合同是指在施工企业内部与企业内部下属生产作业体之间,以部分团体组成能完成本项生产活动的,选拔具有管理能力的责任人签订协议,允许内部职工完成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能代表企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义务和责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企业缴纳管理费等方面进行约定的合同。最高法院与劳动部门都认为内部承包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模式,签订内部施工任务派遣合同成为很多施工企业效仿的举措。

1.5、专业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即专业承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生产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人既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劳务作业分包无需经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劳动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中,对劳务作业分包的种类及各种类企业的资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劳务作业分包共十三种,每种作业的承包人都分别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及作业的具体范围。劳务分包合同从性质上说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合同,更不是企业或者单位内部的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专业分包建议使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劳务分包合同建议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合同文本。

1.6、施工合同履约与监督管理

承包人应熟悉和掌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合同无效引起的法律后果,并对业内经常使用的相关示范合同文本条款的内涵予以准确理解和把握,增强防范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便于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占据主动地位,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2、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贯穿施工项目全过程。为实现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承包方应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必须做到:

2.1、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不得擅自调换施工技术人员;

2.2、应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具有资质证书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随时备查;

2.3、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4、对建设方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拒绝使用;

2.5、对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

工程质量管理在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的地位极为重要,业内多数人认为它仅仅是技术问题,不与法律直接相关。其实,它的每项工作都与合同目的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只有做到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且施工技术资料真实、完整,才能为日后万一出现的索赔与纠纷处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3、工程进度与验收管理

工程进度与工程验收,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地位同样不可低估。工程进度不仅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直接相关,而且多是纠纷的起因;工程验收特别是分部、分项验收,是衡量工程进度的尺度。工程进度与工程验收因是经过监理单位的派驻工程师现场签证实现的,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承包方对工程进度、工程验收资料收集不全的现象较为普遍,往往是纠纷发生后再去向监理单位调取。监理单位因受托于建设方。作为承包方,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收集派驻工程师签证的工程进度周报、月报与季度报告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因为这些资料不光是工程质量的依据,同时还量工程量的计算依据,派驻工程师在这些资料上的签证固然至关重要。气象资,开工报告与开工令、停工通知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是计算工期的基础依据,无论是在今后的工程结算还是纠纷处理中,均是重要的证据。竣工验收后,为了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应主动将竣工资料按规定整理后交建设方验收签字,完成自已应尽的义务,避免让发包方借故拖延工程结算。

4、竣工决算与工程结算管理

工程结算的依据是己完成经验收合格的工程计量凭证和过程中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图纸、规范、标准和其他相关性文件。有的发包人为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往往在工程竣工后以种种理由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迟迟不予审核,致使工程造价长时间得不到确认的现象屡见不鲜。承包人往往只是催促。遇有发包人恶意拖延的,则造价的确认便遥遥无期。对此种风险的防范和应对,一是应在签约阶段预防。在签约时,应同发包人协商明确约定工程造价和计价方式,同时约定在工程竣工后的结算程序中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二是当无约定时,根据通用条款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通过有效方式证明发包方已收到工程决算书,待其超过28天后,及时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手段解决。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最为关健的是要有效佐证发包方已经收到承包方的工程决算书。发包方只要收到承包方的工程决算书,并在28天未作答复则视为对工程决算书的默认,承包方就可凭此工程决算书要求发包方结算工程尾款。

5、施工索赔管理

施工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承包方的过错,而是应由发包方责任的责任或除承包方责任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工程延期或承包方经济损失的实际额向发包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补偿的要求。要正确区分“工程延期”和“工期延误”。 “工程延期”前己述了,也就是说非承包方原因导致的费用、工期损失的叫“工程延期”。

而“工期延误”则是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责任产生的费用、工期损失均由承包方自己承担。施工索赔是工程施工承包中常发生的。施工索赔的承包方因未能获得合同约定的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请求,是单方的权利主张。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遇到索赔事件时,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解读,以合同为依据来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

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履行宏观合同管理责任的具体体现。其目的在于引导并规范发承包人的建设行为,从原则上明确并界定建设工程实施双方在建设施工全过程中权利和义务。但其仅解决了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的基本要素问题。采用节点而非路径的方法进行施工合同风险控制。既有文献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的研究主要基于三种视角:发包人[1~2]、承包人[3~7]和合同本身条款约定[1][8]。且仅从各参与方自身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少化来探讨合同的签署并提出相应项目管理措施,没有将项目相关方视为风险承担整体来探讨风险最低。因此,基于系统整体思想从全过程、全方位和项目全员参与的视角对合同风险管理的实现路径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1 风险与风险管理

风险是指在某一特定环境、时间段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等要素组成。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其风险具有三个典型特征[9]:①风险因素具有大量性。可产生风险的因素种类繁杂、数量多,有自然灾害、技术进步和非技术风险等;②风险防范具有多元性。一个建设项目具有多种利益相关者,要使风险降到最低,则要求相关方共同协作,合理界定并承担风险,共享收益;③风险损失的严重性。由于建设项目的投资与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一旦出现风险失控事件,意味着风险由潜在可能性转化成了具体现实性,势必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深远。为了避免风险事件的出现,必须进行风险管理。所谓风险管理,就是指如何在一个存在风险的环境里把风险减至合理水平的过程。或者说是组织(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在此基础上选择与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合理的成本收获预期的安全保障。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

根据合同风险的归责主体,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合同风险,前者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后者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根据合同风险来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可分为合同本身所带来的风险和合同履约过程的风险。合同本身风险即合同条款形成的风险。比如合同缺陷、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与签证索赔和其他费用等风险。合同履约过程中也会出现不可预知的风险。比如履约环境恶化、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当不到位和利益相关方不作为等风险。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

除不可接受风险之外,任何风险都有一个最适宜的承受主体。因此,应基于系统整理思想分配合同风险,这有利于实现项目风险总支付最低。这需要发包人对建设项目合同风险有一个系统整体规划,具备双赢甚至多赢的理念,构建一个全过程管理的具有风险意识的知识结构完备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风险管理。建设项目施工的直接利益相关方主要有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此,要降低建设工程项目的风险,需要发承包人具有全过程合同风险管理的意识与能力。

3.1 发包人合同风险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推进的时间进程,对于建设项目施工发包人的施工合同风险管理可分为五个阶段: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和保修。

3.1.1 设计阶段

发包人应优选设计人,设计人的工作质量决定了施工图的设计深度与质量,进而影响建设项目的可施工性与设计变更量。发包人应认识到施工合同风险的管理始于设计,终于保修期;而非始施工合同签署时,也不仅是贯穿于建设项目的施工期。这要求发包人具备系统管理和全过程风险管理理念。因此,发包人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如何分步分阶段构建并充实项目管理团队,由其负责项目的设计质量监控、招标发包、合同订立、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与结(决)算,从源头控制项目实施风险,防止信息漏出。建设进程中,各阶段信息量可能变化如图1[10]所示。图中的折线表示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信息流失。导致信息流失的最可能原因是项目成员结构不稳定。不稳定的根源在于:①发包人缺乏全过程管理的理念;②仅配备专门项目管理人员,缺乏多种能力的项目管理人才。而图中曲线则表示在整个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信息并未流失,只存在稳定增长与积累。显然,基于系统理念构建项目管理团队有利于降低施工合同风险,保证团队的稳定性还有利于降低人才培养成本,团队具有合理知识结构有利于降低合同风险的同时,还可以降低学习成本。总的来说,项目管理团队应具备老中青相结合的年龄结构,在知识结构能力上应搭配懂设计、精通招投标与工程审计、有丰富施工管理经验和会协调的专门人员,方可实现有效管理与合理控制建设成本并降低合同风险的目标。

3.1.2 招标投标阶段

建设项目招标的意义在于以合理的投资,选择最适宜施工单位。要实现优选施工单位,当地建设有形市场的规范性和发包人的招标文件质量是关键。在招标投标阶段,发包人必须高质量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拟定符合招标项目特点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选择合适的合同价格形式、拟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发现施工图的缺陷等工作。通过编制高质量水准的招标文件以实现下列风险控制效用:①合理分配发承包方应分担的风险;②确保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不至于出现工程量计量不准确、清单缺项漏项,现时发现施工图缺陷并及时纠正;③评标标准与方法合理可行并可以实现优选承包人;④通过合同主要实质性条款的全面合理准确约定提高谈判效率,降低合同谈判难度并保障项目实施成本的合理性;⑤发包人在招标阶段确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变更估价原则,充分保证合同价格的合理性水平,减少变更估价的不确定性,减少因项目实施地区造价管理部门工作不到位、缺位或不作为带来价格调整的难度、不经济性与不确定性。⑥结合项目特点和项目管理经验增设专门条款。而增设类似条款是有助于项目顺利推进的。比如劳务工资拖欠救济条款。

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下的施工合同类型主要有两种:单价和总价合同。选择哪种合同形式,需要发包人进行综合分析项目情况。对于工期短,建设规模小,结构型式不复杂的建设项目,则可以采用总价合同。反之,则采用单价合同为宜。不论是采用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应无缺陷,清单工程量是准确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的高质量有利于减少了工程计量计价的风险,降低变更估价可能性,进而控制了施工合同风险。

合同价格形式确定之后,合同实质性条款的约定是重中之重,合同实质性条款关系到风险的合理分担、变更处理、项目的建设投资质量进度控制和发承包双方依赖关系的建立。作为发包人,具有整体利益观,即应在充分估计建设项目所面临风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风险分担原则。对法律法规类、政策类、不可抗力和合同可能存在缺陷的风险进行深度分析,以便有针对性的采用风险防范措施,对施工合同条款的合理约定。风险转移或风险自留或风险减轻及其组合等。

3.1.3 项目施工与竣工结算保修阶段

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发包人的内部组织管理应具有科学性。建立现场工程师管理制度,派驻协调能力强、经验丰富的现场工程师协调沟通,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现场变更签证合理性和索赔管理的及时性。建立有劳务分包负责人列席的工程例会制度。在第一次工程例会中,应一次性告知劳务分包人在进度款支付申请中应注意的事项,发包人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的措施与办法。

在项目竣工结算与保修阶段,发包人应注意审核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对项目的保修期管理责任到人,建立定期巡查制度。

3.2 承包人合同风险管理

对于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人,建设施工合同风险管理应始于投标阶段,终于保修责任完成。因此,承包人的施工合同风险管理可分为五个阶段: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和保修。

3.2.1 投标阶段

对于投标阶段,承包人对建设施工合同风险的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在招标投标阶段组建投标团队,投标团队应是项目管理团队的雏形,拟委派的项目经理和造价工程师应参与;②要深入研究施工图纸,准确把握设计者的设计理念,准确掌握施工项目信息,编制合理施工方案。③要深入研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准确把握招标人的偏好。对施工图、招标控制价的深入分析研究有利于发现施工图与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差异,甚至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的缺陷,进而确定投标策略。㈣要对主要合同条款进行研究,以确定报价策略、施工合同谈判策略和合同风险管理重点。⑤要对评标标准与方法进行研究,以免废标,确保投标资格,最终中标。⑥应对项目所在地的材料设备市场进行深入调查,确保工程成本控制和投标策略的拟定。

3.2.2 施工结算保修阶段

在施工阶段,组建科学的项目管理团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利用工程变更,不遗漏签证,适及时取得进度款,及时索赔与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注意过程资料的同步性,确保工程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确保工程资料有效支持工程结算造价主张,避免出现两张皮现象。建立保修回访制度,以赢得信誉。

4 结 语

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因素有多种,主要有人、机、料、法、环。因此,基于系统整体思想构建全过程、全方位和项目全员参与的建设施工合同风险管理体系是实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目标的最佳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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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缪希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的风险防范研究[J].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01):18~21.

[3]孙翠兰.建筑施工合同风险的防范和控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3,(07):159~160.

[4]付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规避策略[J].时代金融,2012,(27):184.

[5]毛兵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防范与控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0,(23):42~44.

[6]杨久林.承包商工程施工的合同风险与评审[J].重庆建筑,2004,(02):45~47.

[7]李文忠.施工合同风险的防范与控制[J].河北企业,2006,(10):23~24.

[8]陈子兴,庞颜玲,陈柏光.从审计角度谈工程施工合同签订[J].财会月刊,2010,(26):56~58.

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范文第4篇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分包的,转(分)包合同无效。根据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三)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的形式包括两种: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

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二者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因此,建设部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驻项目经理管理,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法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行为。

《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发包方实际已经占有了建筑工程,承包方或接受转包方投入的人力、物力已经变成了不动产,根本无法返还,因此,处理因转包合同纠纷而产生的案例时,只能是折价补偿。建筑工程已经完工且质量合格,发包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接受转包方)相应价款。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应当对已完工程的造价予以鉴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相应的价款。

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发包人,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他各方列为第三人。

对于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转包方和接受转包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利润、有关费用调整、定额保管费、税金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挂靠,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该资质施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被挂靠的企业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等;

(4)以“合法”的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为。

因挂靠产生的法律后果,挂靠当事人依法应当对法律后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范文第5篇

建设工程劳务合同范文1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甲方)

劳务分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建筑面积:

2、分包工作限期:年月年日

3、工程质量,本工程质量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图纸设计要求,建筑单位要求的施工标准必须达到中级装饰等级。

4、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及承包单价

a)承包方式:清包人工费

b)承包范围:所有室内外墙抹灰、外墙保温、闷顶和天沟立面保温及抹灰、楼梯抹灰及大理石铺粘、室内地面、屋面瓦、防水上保护层、烟囱抹灰及女儿墙抹灰(不包括天棚抹灰)。

c)本工程单价为/m2(按工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5、标准范围

除工程合同外另有约定:

a) 如本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甲乙双方另行商议。

b)如因甲方材料供给及工费不到位造成的工期延误及乙方人工浪费由甲方负责承担。

C)如因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承担

6、文明施工及安全责任

劳务分包人按工程总承包人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及安全措施如发生安全事故由责任方负责。

7、工具使用与材料管理

劳务分包人自带小型工具,其它大型工具及铝合金靠尺和消耗品由工程总承包方提供,现场使用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不得浪费材料,应作到工完场清,如乙方造成的材料浪费由乙方负责赔偿责任。

8、工期及付款方式

本工程由开工到每栋楼内外墙抹灰完毕,甲方应付给以完成工作量的70%工程款,苯板粘完及屋面瓦施工完毕,在付以完工程量的80%,其它项目完工及工人退场后应付剩余工程款的95%,余款等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9、其他

施工期间如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工期相应顺延。

10、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劳务合同范文2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并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本合同具体情况,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新郑市轩辕路芙蓉小区5号楼

⑴、承包范围:乙方包工、甲方负责乙方所需的工具及原材料。

⑵、外墙粉刷及贴砖(瓷砖规格为6*20),所有侧面全算,所有内口不粉。

二、 承包价格

空口实算36元/m2.

三、 乙方承包此工程按甲方要求达到合格工程。

四、 付款方式

乙方工人进入工地,由甲方支付乙方前期生活费。一部分完工付工程款的80%,下一部分完工后应把上一部分的20%付清,并付本部分的80%, 整体完工后付清。

五、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劳务合同范文3用工方(以下简称甲方):

聘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从事建筑劳务工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用工约定:

1、该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即确定了劳务用工关系。

3、合同有效期: 自签订本合同即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4、该合同期满,如甲方继续留用乙方,可续签合同。甲方不再留用,该合同即时终止;

5、该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辞职,应提前 7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工作职责:

1、乙方要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乙方要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3、乙方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出现工伤事故,本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4、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工作时间: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按《劳动法》规定予以支付工资报酬。

2、甲方用工期间要建立考勤簿,无偿为乙方发放潍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务工资管理手册》。

3、乙方必须按规定的劳动日出满勤,缺勤者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凡缺勤者均扣发当日工资,缺勤超过 10 天,按不胜任岗位工作予以解除劳务合同。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住宿条件及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乙方离开时需将劳动工具归还甲方。

五、劳动报酬:

1、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执行定时工资制的,甲方每月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以个人施工平方量或日工资计算,随市场价格调动。

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应遵循按月发放、足额发放、本人领取、现场公示的原则。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2、因乙方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3、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分配,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4、不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造成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者;

5、隐瞒身体健康情况并影响工作者;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7、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其它: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执行,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修订和补充。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所称甲方必须是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乙方必须是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本协议是乙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索要劳动报酬的依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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