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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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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范文第1篇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

资质专业及等级:_________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_________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分包范围:_________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_________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_________

结束工作日期:_________

总日历工作天数:_________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_________.

7.总(分)包合同

7.1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套。

9.项目经理

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称:_________.

9.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_________;

(2)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_________;

(5)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_________;

(6)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_________,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_________.

10.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质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交工验收;

10.5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 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 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

、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 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 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 做好施工现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资料及其他设施;

11.9 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 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 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 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保护措施费用。

13.3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处理。

14.2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 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4 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必须,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_________.

15.5 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 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_________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_________.

16.4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劳务报酬

17.1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2)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

17.2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固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 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_________元。

17.4 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_________,单价为_________元;_________,单价为_________元;_________,单价为_________元。

17.5 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价单价分别为:_________,单价为_________元;_________,单价为_________元。

17.6 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_________%,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事故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 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 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每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过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_________元;

(2)中间支付:_________.

19.2 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_________.

19.3 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 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 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 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租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合

23.1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2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 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 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 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_________‰的违约金。

25.3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4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________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 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

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6.3 当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 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 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争议

27.1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

2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

29.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理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 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1.合同解除

31.1 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 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应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 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 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3.合同份数

33.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一份;本合同副本_________份,工程承包人执_________份,劳务分包人执_________份。

34.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并送备案后生效。

35.补充条款

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附件二: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工程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工程劳务分包人(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main problems in current service sub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existence and puts forward specific measures to strengthen subcontracting management. So as to promote the labor market toward standardization, scientific development, realize win-win cooperation process makes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and service enterprise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labor subcontracting;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37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0 引 言

我国建筑行业自推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初步形成了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以专业施工企业为骨干、以劳务作业为依托的企业组织结构形式。但是,这种组织结构形式并没有起到预期的理想效果,除少部分专业程度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由专业分包企业完成外,大部分具体的施工任务还是由建筑总承包企业组织劳务队和自有机械设备、自供材料来完成。劳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低,素质参差不齐;建筑企业与无资质的劳务队经常出现劳资纠纷,用工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总承包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源来管理劳务队伍,管理精力被牵制,管理水平无法提高。随着市场开放性程度提高,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提高劳务作业分包管理以及政策法律、法规逐渐健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业专业的劳务分包体系,将是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1 建筑企业劳务分包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选择劳务分包队伍较随意

目前建筑企业选择劳务分包队伍比较随意,分包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选用的劳务分包队伍有着各种各样的社会背景,选用这样的队伍管理难度较大。在施工过程中会经常出现工作态度懒散,不服从统一安排与调度等问题,从而导致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劳务队伍管理比较被动的局面。

1.2 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不规范、不细致

很多建筑企业仅与劳务分包队伍达成口头协议或只草率地签订了书面合同,且合同中对责任和义务约定比较含糊,措词也不严谨,导致合同的法律约束效力较差。劳务分包队伍通常会利用合同中的各种缺陷,在工程结算时有重复结算、多结算现象,从而导致建筑企业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的难度增加,甚至引起合同纠纷。

1.3 施工企业现场作业管理体制不健全

由于施工项目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及施工现场工种繁多,不同的工种会选择不同的劳务分包队伍,这就给建筑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企业现场作业管理体制不健全,经常出现很多劳务分包队伍倾向选择工作量大、见效快的施工作业面,尽量躲避见效慢的施工作业面,有些劳务分包队伍甚至不服从建筑企业的统一调度管理,不从整个工程的实际进度出发,不按施工工序严格施工,抢先占据有利施工作业面,严重影响了后序施工作业面的正常施工,从而影响了工程整体进度。

1.4 缺乏对现场作业过程实时监控

很多建筑企业在劳务分包队伍进场之后,对其管理过于粗糙简单,缺乏对其施工过程的跟踪监控,施工前技术及安全交底流于形式,缺乏对其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导致劳务分包队伍施工过程中不但材料浪费严重,还未严格按设计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从而极易造成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特别是隐蔽及关键部位等质量问题,导致施工企业后期返工,损失相当严重。

1.5 劳务再分包现象普遍,管理失控

劳务分包商承揽工程后,会将工程二次、三次分包,劳务分包再分包现象十分突出。一次分包的劳务队伍实力较强,能够降低企业风险,但再次分包则不然。再次分包队伍很多只有工人,没有资质,技术力量差,抵抗市场风险能力弱。同时,一次分包难控制二、三次分包,造成建筑企业与一线工人之间管理跨度过大、指令传递不及时、执行力下降等问题。

2 提高建筑企业劳务分包管理水平的措施

2.1 建立健全分包管理机构、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应成立由企业领导负责、相关职能部门成员组成的劳务分包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劳务分包管理流程、制度,处理分包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同时,企业还应设立专门的劳务分包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劳务分包工作的日常管理。

2.2 依法择优录用劳务分包队伍

对拟用劳务分包队伍进行考察评价,主要内容包括:(1)五证一书。劳务公司的营业执照、具有相应专业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及法人委托书,外省专业工程分包方还需提供入境施工许可施工备案手续;(2)人员配备情况。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技术员)、技术工人、普工的配备;(3)工程业绩。劳务分包方工程业绩;质量、安全管理及履约信誉情况等。通过考察评价,择优录用符合法定资质且履约能力及抗风险能力强的劳务分包队伍。

2.3 注重依法经营、加强过程管控、降低分包风险

(1)贯彻执行国家“以人为本”的大政方针,抓好安全管理,充分尊重和保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建筑业属劳动密集型行业,也属高危生产行业,建筑安全事故居全国行业第三,安全事故已成为影响施工企业发展的巨大风险。施工企业应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依法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务用工安全风险。做好对新入场的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好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要求特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要求劳务分包企业为务工人员缴纳劳动保险及社会保险;劳务分包企业要依法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等。承包企业一定要严格依法经营,降低分包法律风险。

(2)严格合同管理,避免合同纠纷。施工企业应严格合同签订程序,完善合同签订内容,杜绝未签合同先进场现象。合同中详细约定劳务分包的工程范围、内容、进度、质量、安全、价款及支付等内容,以防出现因合同漏洞而引发纠纷。同时,应严格依据合同对劳务队进行有效地组织、管理、协调、控制。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合同特别要约定劳务发包人对劳务分包人支付工人工资的保障规定及违约责任,避免出现工资支付纠纷。

2.4 加强施工过程管理与控制

(1)加强对施工现场材料和机械设备的管理。对劳务分包方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它是控制施工现场材料和机械设备消耗的主要手段:①建立各单位工程的限额领料台账,对物资消耗情况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和统计,并进行阶段性地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出改进措施,以控制材料消耗;②做好对周转材料的领用、调拨、租赁、回收、报废和维护保养等方面工作,加强对周转材料的台账管理,及时记录其使用状态。重点加强对收尾项目和使用完毕项目的周转材料的清理,提高周转材料的利用率;③对大型设备应认真填写机械设备履历表,以便准确掌握各种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④对小型机具实行由劳务分包方自备或以租赁的形式向承包人付费租赁,以增强劳务分包方责任心,促使分包方爱惜机具设备,避免丢失和浪费严重的现象,以此来节约部分设备机具的维护费用。

(2)加强劳务分包工程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加强对劳务分包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目的是杜绝劳务分包方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施工不规范、质量不合格等问题。要求劳务分包方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说明、施工技术规范进行组织施工,同时接受监理单位和现场项目部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劳务分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检查力度,对工程质量达不到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责令其限期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直到工程满足设计规范和质量要求。对劳务分包方完成的工程量必须通过总包方项目部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才给予计量支付,以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2.5 加强劳务分包企业数据库建设

建筑企业要逐渐加强企业内部劳务分包企业档案资料建设。一是从劳务分包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开始,就要对其进行一系列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形成劳务分包工程的监督评估机制。主要的监督内容包括施工作业程序、质量控制、施工工期、文明施工等,对在监督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要求劳务分包队伍进行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若劳务分包企业不积极整改的,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惩罚措施,督促改正,不得延误,避免产生更大的施工质量风险。二是根据监督和评估的情况,随时做好评估的原始记录,作为建筑企业为劳务分包队伍评定施工信用等级的标准。同时,通过企业门户网站加快建立劳务分包企业信息数据库,方便成员企业进行查询,这样不仅可以降低建筑企业选择劳务分包企业的成本和风险,同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更加快捷地择优选择劳务分包企业。

2.6 发展劳务分包战略,建立劳务合作伙伴关系

施工企业应响应国家政策,充分利用市场经济规律,发展企业劳务战略。成熟度的市场经济必然遵循市场资源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规律。施工企业在与劳务企业合作过程当中,有目标、有规划地培养劳务队伍,并且通过自身资源优势吸引优质队伍,为优质队伍提供平台;同时,劳务队伍发挥其自身专业优势,优质高效地完成劳务专业,实现双赢目标,形成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相对稳定、长期合作战略合作伙伴。良性的劳务分包市场发展得到了规范,施工企业向更高层次发展便得到了保障。

3 建筑企业对劳务分包管理展望

(1)用好劳务分包队,会使企业的发展更专业、更高效。随着建筑市场的规范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社会分工会越来越细,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分离使队伍的发展更专业,劳务分包队则向专业化操作技能发展,精品工程,甚至艺术品工程会大量涌现。

(2)企业与劳务分包的责权利将更加明确。总包、劳务分包在各自规划的发展路线中,落实各自责权利,并能更融洽的组成一个团队,共同为最终目标奋斗,管理的磨擦和内耗将更加少,最终走上双赢局面。

(3)管理将更规范化、科学化。建筑企业与劳务分包队的合作更多的依赖合同管理和协调会议的形式出现,项目正式信息沟通会更规范,工作流程会更加科学和严谨。劳务分包队根据合同要求将走上善于自我管理的良性循环。

4 结 语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工作,不仅能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提升企业的形象,降低成本,还是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一种有效途径,而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使用和管理是施工企业实施项目管理工作的一个长久课题,必须在实践中总结,在探索中完善。当然,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只有不断总结经验,集思广益,完善管理,就一定能选好、用好、管好外部劳务队伍。

参考文献:

[1]王世军.浅谈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现状及发展对策[J].科技资讯,2012(09):61-62.

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范文第3篇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本次检查范围为区建设局监管的所有在建工程。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情况;

2、施工企业是否按规定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报区建设局备案;

3、施工单位履行劳务合同支付劳务分包单位劳务费情况;

4、建设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情况,劳务分包企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劳务分包企业是否按资质承接业务、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5、劳务分包企业是否按要求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

6、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现场询问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7、劳务分包企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情况;

8、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情况;

9、劳务分包企业每月5日向区建设局报送《劳务发包人拨付劳务分包价款记录表》、《各班组长的基本信息表》情况;

10、监理单位审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合同报备、每月报送工资发放记录情况。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检查的20个在建工程项目,涉及建设单位14家,施工单位17家,监理单位11家,劳务单位18家,发出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13份。检查结果表明:经过第二季度的检查和督促,大部分施工企业和劳务单位基本能遵照《市区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建〔〕26号)文件开展劳务工作,但还有个别施工单位和劳务单位互相推诿责任,对劳务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支付劳务款和发放工资不规范,拖欠工资的隐患仍然存在。检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施工企业未及时足额拨付劳务分包价款到劳务企业银行指定账户,存在该问题的有3个项目。

(二)现场检查劳务资料不完整、劳务公司人员未到场配合,存在该问题的有11个项目;劳务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备案,存在该问题的有2个项目。

(三)劳务公司上报的工资发放记录与现场询问不相符,存在该问题的有3个项目。

(四)监理单位应未核验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报备、是否每月报送工资发放记录审查,存在该问题的有3个项目。

(五)现场查无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技术工种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存在该问题的有4个项目。还有个别项目劳务企业未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三、处理意见

根据检查的综合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对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人工资、按时上报报表的劳务单位:城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贸东X2004G01-3#地块一期建设工程),广鹭劳务有限公司(国贸金门湾别墅区A区二期建设工程、国贸金门湾别墅区B区一期建设工程)通报表扬,记入良好行为记录;

(二)对未及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劳务分包款的施工单位:华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许继()高压开关综合楼工程)、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宝钢精密钢材科技有限公司)、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施工单位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有关要求

(一)受处理的施工企业要认真汲取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举一反三,落实劳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认真整改自身存在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我局安全科。受表扬的企业要戒骄戒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广大外来务工者的根本利益,为优化发展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未受处理的施工、劳务企业要抓紧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对未整改未反馈的单位,我局将在下一季度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

(二)为加强模板工程和外脚手架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的这一重要程序,各劳务单位应在模板工程和外脚手架工程施工前组织班组所有工人接受施工单位施工员、安全员的技术交底。技术交底的时间应提前向区质安站监督员报备,质安站根据报备的时间组织抽查。技术交底应留存书面资料,交底的技术方案应附上班组所有人员的签名。监理单位监理员应对技术交底过程进行监督并记录。

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范文第4篇

一、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现状

(1)工资支付情况

由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招用的工人,工资基本能够按月足额发放,项目部(俗称重包或大包工头)一般不直接雇佣农民工,而是采取劳务分包给作业队或工班长(俗称包工头),通过工班长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由项目部根据工程分包协议将工资款拨付给作业队或工班长,再由工班长支付给民工。因受建筑工程施工、验收和结算阶段性的影响,目前普遍采取按月支付部分工资(生活费),年底或工程结算后兑现工资方式。工程结束后,项目部与作业队或工班长最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资款,再由作业队或工班长根据工作量将工资发放给民工。

(2)对农民工日常管理情况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采取项目负责制,项目经理全权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但由于项目的专业劳务由项目部分包给作业队或工班长,个别作业队或工班长还存在再次分包现象,出现三包四包情况。专业劳务人员(主要是农民)由作业队或工班长负责招用,项目经理与作业队或工班长发生劳务承包关系,作业队或工班长与专业劳务人员发生劳动用工关系,对于农民工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依靠作业队或工班长进行,管理链为:企业项目经理作业队或工班长农民工。在整个建筑工程管理链中,农民工处于管理链的最下端。由于项目部缺乏对民工的直接管理,不能准确掌握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导致部分工班长拿到工资后逃逸,而造成农民工拿不到工资事件的发生。

(3)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形式

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合同制职工,主要是公司和项目管理人员;二是劳务企业用工(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但数量不多;三是作业队或工班长式用工,这是目前建筑业主要用工形式。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决策和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已逐步分离,从事一线建筑劳务作业的基本上是农民工。这些从事建筑劳务的农民工基本上都是由作业队或工班长(俗称“包工头”)组织来的非成建制劳务队伍。

(4)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主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低。由于建筑施工企业采取项目分包方式,将工程项目承包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再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作业队或工班长,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工程施工中使用民工情况不清楚,而农民工是直接由作业队或工班长直接雇佣的,与施工企业有什么约定他们并不关心,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主动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近年来,由于劳动保障部门,加强了对建筑领域劳动用工执法监察,劳动合同签订率逐年提高。但由于目前建筑领域用工情况现状,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流于形式,应付检查。目前建筑企业多是施工队或工班长式的用工,作业队或工班长(包工头)与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分包或转包)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作业队或工班长与农民工多为口头协议,约定从事的工作、要求、数量、工资待遇,一般不签订书面协议。

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突出并具有共同特点的重要原因是:一是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资金链断裂,而处于这链条的最后一个环节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二是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都采取工程竣工总结算方式,平时只发生活费,工程竣工再结算,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积累的数额越大,集中支付的风险越大。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现象普遍

调研中发现,建设单位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现象非常普遍。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急于施工,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本身就没有足够的资金搞开发,仅靠拖欠工程款运转,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垫付大量资金进行施工,当资金不足,施工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付给作业队或工班长,从而无法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不采取每月只发部分工资(生活费),工程完工后或年底再进行结算的办法来支付工资。由于工程建设的工期一般较长,造成拖欠工资的时间也较长,有时甚至出现民工干了一、二年还拿不到全部工资现象,形成了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施工企业拖欠作业队或工班长劳务费、作业队或工班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层层拖欠现象。这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根本原因。

(二)建筑市场不规范,施工企业层层转包、分包

建筑施工企业由于资金不足,常把项目工程转包、分包出去,而工程往往转包、分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社会自然人,然后再劳务分包给作业队或工班长,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一层一层结算工程款后才能拿到,工程建设转包、分包过多,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是导致农民工被克扣或拖欠的重要原因。

(三)建筑施工企业缺乏管理,用工主体不合法

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对施工队伍采取“以包代管”的管理模式,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分解、承包给若干个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作业队或工班长,由作业队或工班长招募家乡的老乡进行施工,有的作业队或工班长甚至又将劳务分包给他人,形成了层层分包现象,导致用人管理十分混乱。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对招用工具体情况基本不了解,也不能实行有效的管理,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更难确认。去年,我市某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一起集体讨薪事件,工班长(包工头)劳务承包中赔了钱,工班长造假花名册、记工单、乱打欠条,唆使30名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并爬上塔吊以死相威胁,要走10余万元。

(四)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缺乏法律保障

主要原因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建筑业用工具有阶段性、临时性和很强的流动性,给企业直接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带来了困难;二是大部分施工企业并不直接招用民工,而是工班长(包工头)招用,招用的人数、用什么人以及人员的去留并不能制约,还要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增加用人成本,农民工也不愿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三是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偏低,维权意识不强,认为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签了合同限制了寻找更好工作的自由。因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都缺乏积极性。

(五)工资支付制不完善,支付方式不合法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但大部分施工企业、项目部是通过转包、分包关系进行层层结算,最后由工班长(包工头)支付给农民工,施工企业对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不能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有的工班长(包工头)结算到劳务费后,克扣民工工资,甚至一走了之。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曾经处理过一起包工头携款80万元逃跑事件,60多名外地民工滞留工地,春节不能回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施工企业补发民工工资,携款逃跑之事企业另案处理。这是一起典型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管理不善造成的案件。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办法

(一)加强项目资金的有效监督,防止拖欠工程款

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严格审查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对于资金不到位或严重不足的项目要坚决停止招标。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动态管理,防止和避免验资报告不实或虚假验资,从项目前期到项目施工过程,建立起一套预防拖欠工程款的有效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规定一定期限,如建设单位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可责令施工企业停止施工,并规定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强化建筑市场管理,杜绝建筑施工企业违法操作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筑施工企业带资垫资承接工程成为必要条件,建筑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现象屡禁不止,垫资施工、层层转包、分包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揽建筑工程,制止建筑施工企业层层转包、分包,严厉查处违法分包和违法挂靠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违规操作,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在市场准入方面进行限制。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目前,在建筑市场不太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很有必要。建筑施工企业开工前要向建设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证金,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部门直接扣除工资保证金,用来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拒绝交纳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建设主管行政部门不批准开工建设,对已缴纳工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时,施工企业要继续缴纳工资保证金,拒绝缴纳的,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暂停施工。

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共同承担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在建设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垫资现象普遍存在,多数工程主体已建到第二、三层后,建设单位才开始注入资金拨付工程款,使得施工企业成本增加、资金紧张,在建设施工企业遇到资金困难的时候变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此,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四)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企业是劳动用工的主体,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管理工作,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没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队、作业队或个人的用工属非法用工,建筑施工企业分包、转包产生的劳动纠纷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后果要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要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支付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一是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执法监察。要开展经常性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以及多部门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不断加大处罚力度。

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范文第5篇

第二条 建筑劳务是为完成建筑产品生产的一种有偿服务活动。建筑劳务单位是指专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有一定建筑技能的建筑工人的企业(或基地),用工单位与劳务单位,通过合同形式进行合作。

第三条 凡在海南省使用建筑劳务的企业或提供劳务的企业均应遵照本规定。

第四条 本省各市、县具备建立劳务基地条件的乡镇,可组建劳务基地,其条件是:

1、劳动力资源丰富,农村有较多的剩余劳动力;

2、乡镇建筑业发展较快,建筑队伍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管理基础好,技术人员素质高;

3、建筑队的部分骨干班组已跟一些大中型施工企业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劳务协作关系,能为大、中城市提供各种专业的劳务人员;

4、对外出劳务队伍,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已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管理班子健全。

第五条 申办建筑劳务基地由使用劳务企业和所在乡镇政府联合向所在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建立劳务基地条件者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经批准方可组建劳务基地,并进行劳务培训和输出。

第六条 经批准建立的建筑劳务基地应在当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健全管理机构,加强领导,其职能是:

1、开发本基地的建筑劳务资源,确定队伍的专业发展方向;

2、负责本劳务基地的劳务技术培训,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

3、负责劳务输出,并实行跟踪管理,及时总结经验;

4、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外出人员的有关后方服务。

第七条 建筑劳务基地的劳务,实行有组织的统一输出,由劳务基地对外签订合同,进行合法经营,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 建筑劳务基地的队伍跨省进行劳务合作,由省建设厅批准,开具外出施工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外省建筑劳务队伍(包括提供劳务的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省开展建筑劳务合作,按琼建施(1991)272号文《海南省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厅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建筑劳务许可证》,方可开业。

第十条 外省建筑劳务队伍进入本省办理《建筑劳务许可证》需提交如下资料:

1、填报《进琼建筑劳务企业注册申请表》并经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2、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存档;

3、进琼劳务企业负责人任命书,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4、劳务人员花名册(包括各技术工种人员职称、身份证影印件);

5、注册资金银行证明(不少于20万元);

6、有技术资质证书的三、四级施工企业担任劳务的,需交验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建筑劳务基地(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管理,信守合同,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优选和组织劳务人员,确保派出人员的稳定与技术素质,不得擅自变更注册人员,以保证建筑劳务质量。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包括成建制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提供劳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海南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劳务许可证》;

2、双方签订合作合同必须明确分包工程范围、用工种类、人数、期限、工酬等事项;

3、用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持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被雇务工单位人员花名册,项目主管人员简况、劳工许可证,按工程报建分管权限,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允许雇工通知书,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和提供劳务单位,应本着双向选择的原则,相对稳定、长期合作。管理上和劳保方面要与本企业原职工一视同仁,教育务工人员遵纪守法。

第十四条 提供劳务单位应到建设银行办理开户,使用海南省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按财务规定建立帐册,财会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建筑劳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由建筑劳务企业持《建筑劳务许可证》及生产经营等有关资料,到省建设厅年检盖章后方能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与务工单位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解决,也要依法向人 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