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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融资

贸易公司融资

贸易公司融资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信用证;贸易融资;洗钱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1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传统的支付工具之一,在促进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年越来越多的企业以铁矿石、电解铜等大宗商品为载体,在转口贸易下利用信用证融资功能套取银行资金,利用境内外利差获利或从事高风险投资赚取高额利润,不仅扰乱正常的贸易秩序,而且为各类非法资金实现跨境转移提供了渠道,潜藏巨大的洗钱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一、利用信用证从事贸易洗钱的主要类型

(一)虚构进出易或利用虚假单据,以非法资金偿还到期信用证款项

操作模式为境外B公司和境内C公司事先串通,C公司向B公司进口某种大宗商品,骗取A公司代C公司申请某银行开立见票后9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B公司持信用证在境外银行贴现获得资金,进行一系列高风险投资,掩饰、模糊以欺骗手段获得的资金性质,使其转化为表面合法化的投资收益。待信用证到期后,C公司可将非法资金偿还信用证款项,达到掩饰其非法性质和来源的目的。

(二)利用转口贸易将基础贸易复杂化,实现非法套利和洗钱

操作模式为境内一从事钢材进出口业务的A公司,在境外设立B公司和C公司两家关联公司。B公司从境内进出口一批“钢材”,然后将同一批“钢材”出口给境内A公司,A公司再将同一批“钢材”出口给境外的C公司,C公司将同一批“钢材”出口给境外最终用户。实际控制人A公司将一笔简单的国内钢材贸易流程转化为三次转口贸易流程,通过多次转口贸易操作,企业不仅可以利用境内外利差套利,而且利用转口贸易入境资金性质难以识别的特点,犯罪集团利用这条路径,将来源不明的资金从境外转移至境内,在境内经过一系列投资后,在远期信用证到期后,再将境内经过清洗的资金以偿还信用证款项形式汇出境外,最终实现利用转口贸易赚取境内外利差和非法资金跨境转移的目的。

(三)境内外公司互开信用证,实现非法资金跨境转移

操作模式为境内A公司从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从境外B公司进口某商品,境外B公司再通过开立信用证方式购买A公司的商品,以此种方式反复操作,实现境内外资金的跨境转移,洗钱主体乘机将部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内,用于支付到期信用证款项。

(四)以备用信用证合法形式掩盖大量非法资金来源

操作模式为某境内A企业以高于其注册资金规模的方式筹集大量现金抵押某银行,开出以A企业海外关联公司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实现利用贸易融资方式将非法资金转化为表面形式上合法化,从而达到清洗非法资金目的。

二、政策建议

(一)信用证运行规则中应嵌入反洗钱要求,顺应国际反洗钱形势需要

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信用证业务运作的法律依据,但在条例中缺少防范洗钱风险的相关规定。国际商会应参照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40+9项建议,评估当前国际贸易融资欺诈和洗钱风险,修订补充信用证业务原则和操作规范,嵌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引导银行在办理贸易融资业务中加强对客户贸易背景、基础合同审查等尽职调查要求,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义务,在保持信用证独立性和单证相符原则的灵活性安排基础上履行必要的反洗钱国际义务。

(二)加强多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防范贸易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洗钱风险

贸易领域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要求银行同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加强合作,建立贸易数据信息共享查询机制,以实现针对可疑进出口厂商及时查询贸易背景和交易情况,帮助银行对可疑货物的贸易、生产流程的审查核实,识别判断异常情况,降低贸易融资欺诈和洗钱风险。

(三)贸易融资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客户的尽职调查,强化风险监控和贷后管理

一是调查审核贸易企业背景和交易对手。对成立时间短的企业,特别是关联公司较多、关系复杂、关联担保或互保的企业重点关注,了解企业实际控制人。核实企业交易对手历史业务情况,重点防范交易对手为上下游关联企业套取资金的风险。二是调查审核贸易商品和金额。客户主营业务是否列入重点关注商品,对于电解铜、铁矿石、棕榈油PAT等单价高、具有金融属性、变现能力强的大宗商品,要确定是自用还是贸易,判断交易合理性。对于黄金、珠宝等价值高、体积小、易于标准化的进口商品,要进一步核实进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防范虚构贸易背景套利和欺诈行为,分析单笔金额是否合理,与客户交易惯例是否一致、与客户销售款规模是否匹配。三是审核单据。办理贸易融资服务,应审核客户的各种物流单据正本,并确保物权的正确归属,防止借用物权单据进行融资欺诈。远期信用证承兑前应通过海运公司官网或船讯网等相关公共网络追踪运输货物,检查运输单据的真实性,并通过原产地证明、保险单据等第三方单据,加强与进出口合同和运输单据、仓单等文件一致性审核。贸易融资应着重贸易过程的控制,要通过现场检查了解客户生产过程,通过与物流监管公司合作,跟踪货物出运、到港及提货情况,通过监督货款发放、销售资金指定专门账户等管理方式,对资金流进行监管,根据单据反映的信息,及时掌握客户交易履行情况,防范欺诈和洗钱风险。

参考文献:

[1]胡培雨.信用证融资欺诈的法律防范[J].企业经济,2012(09).

[2]陈诗敏.我国银行国际贸易融资发展问题[J].时代金融,2014(09).

[3]钱飞飞.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类型、模式及风险分析[J].对外经贸,2013(07).

[4]陈莘.转口贸易及银行风险控制探讨[J].经济师,2011(04).

贸易公司融资范文第2篇

关键词:广西;中小型外贸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创新模式;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12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4-0173-04

广西作为“一带一路”的重点省份,将成为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热点地区。这将带动区域经济全面发展,大大增加广西中小型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交易的机会。随着交易的扩大,传统融资方式已不能满足广西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发展,利用创新的融资模式势在必行。为了能更加顺利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在使用新型融资模式时要注意可能会突然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并对此作出防范。

一、广西中小型外贸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的现状分析

(一)广西中小型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现状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调查显示,2011年,广西规模以上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和项目投资资金缺口约1 000亿元,比2010年增加300亿元。据金融部门测算,今年广西全区新增贷款将比2010年少200多亿元。但是截至10月底,国开行广西分行累计发放中小企业贷款62亿元,直接支持企业380多户,解决就业3万余人。截至目前,广西今年将继续安排1.1亿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自2009年起,广西每年财政安排3 000万元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对银行的风险和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进行补偿。广西中小型外贸企业的融资结构中,银行贷款占主要部分。如表1所示,在2013―2015年间,广西中小型外贸企业直接融资中的人民币贷款额逐年增加,占广西全区融资总量的比重为70.5%。而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融资规模非常小。

(二)广西中小型外贸企业国际贸易融资面临的问题及成因

在我国外贸进出口贸易下滑的情形下,广西进出口贸易却逆势增长。近年来,广西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政策,推动了大批中小型外贸企业的成立和快速发展。尽管政府在政策上为中小型外贸企业做出了相应的金融支持,使总外贸额增加,但其融资的困境还是没能得到很好改善。目前,广西中小型外贸企业融资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银行信贷规模受限,直接融资少;新型国际贸易融资方式不多;贷款利率提高使企业纷纷转向了民间融资,更加减少应用新模式的比例等。

造成这些困境的成因可以从企业、银行和政府三个方面来分析。首先,从企业角度来看,广西中小型外贸公司普遍有着公司的信用额度不高、担保情况不能达到银行规定、缺少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等问题。广西中小型外贸公司因其自身经营范围不大的客观情况,普遍存在公司规章不够标准、没有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缺少相应的信用档案记录、风险控制意识不高导致贸易风险增加等,在很大程度上使银行难以为中小型外贸企业提供国际贸易融资。由于经济立法的滞后性,使得部分企业在遭遇风险时不愿承担亏损,而是钻空子寻找法律的破绽以弥补自身的亏损,这也促使广西银行普遍不愿为这类公司投放贷款。

从银行角度来看,商业银行针对境外的业务所投放的精力较少,在各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这使其在贸易融资工具的更新方面较为滞后,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这使适合中小型外贸企业的融资方式使用率较低,难以满足其迫切融资的需求,限制了其扩大市场占有率。银行对中小型外贸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缺少信用评价机制和信用审查,往往因难以评定信用等级而拒绝提供国际贸易融资。

从政府来看,我国目前制定的经济制度,大多数是专门为大规模的公司,尤其是为国家控股的大规模的公司制定的,专门为中小型外贸公司制定的政策少之又少,明显滞后于中小型外贸公司的国际贸易融资交易的发展需要。国际贸易融资开展中包含的种种经济活动、所需的种种合同文件,政府还没有制定出明确的法规,这使当事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进行调解和诉讼。

二、广西中小型外贸企业国际贸易融资模式创新的思路

当前适宜中小型外贸企业操作的融资模式有国际保理、福费庭、结构性贸易和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能较好地与公司业务量和降低成本的要求相匹配。笔者认为,广西中小型外贸企业融资创新,应改变对传统信贷的融资偏好,按照不同的贸易模式和术语选择合适的新型国际贸易融资工具,以适应资金流通的需求。选择适合广西中小型外贸企业的新型国际贸易融资工具可以从如下思路进行。

(一)国际保理

该模式在中小型外贸企业的运用存在着特殊长处,且发展势头强劲。该业务是保理商购入出口方的应收账款,它把结算、管理、担保和融资等合并。它是属于周期不长的融资模式,十分适合广西中小型外贸企业产品价格不高、批量多、时间不长、贷款额度不高、节约成本的特点。有些公司产品的购买率高、销量大,却因为公司不大,没有符合要求的典质物品,因此不能获取银行的贷款投放去处理资本匮乏问题。

(二)出口信用保险融资

该模式是银行和信保公司联盟创新的融资工具,集融资与防险功能于一身,安全度较高。公司投保该模式之后,除可以降低外汇风险外,还可以拿着保单到银行进行融资,从而规避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况。这不仅降低了银行放贷之后可能追不回贷款的情况,也促进了信保公司的业绩增加。中国信保在2015年上半年宣布,将按照国家“一带一路”建设规划,承保金额达2 158.5亿美元,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模式为主;对“一带一路”沿线承保占总额的30.31%。中国信保有所侧重地把业务开展的策略和资金放到“一带一路”的核心战略联盟地带,加大支持新型贸易方式,特别是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占承保总额的62.83%,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覆盖面,这对广西中小型外贸企业采用该国际贸易融资模式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三)结构性贸易融资

该模式将传统和现代的融资模式相结合,取长补短,把所有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作为融资对象,通过组合不同的融资方式,遵循成本与风险的最优搭配原则,寻求成本和潜在风险的最佳结合点(如图1),最大限度地达到中小型外贸企业的融资要求,同时减少了风险,使公司得到优势最大化。该模式通过按照交易过程中的状况和外贸企业的实际需要,把传统和新型的融资工具实行有机搭配,进而制造新型融资工具,达到优势最大化。这种融资方式可为广西中小型外贸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模式,切合中小型外贸企业实际融资需求,可对其提供资金支持。

基于以上对新型融资工具的分析,笔者认为,应按照广西的进出口量、经济环境,从现有模式里去除不合理的地方,扩大市场占有量,增加订单,发展自身需要的融资工具模式。广西融资新模式必须由政府引领,增强杠杆调节作用,改进经济环境;银行产品要和市场需求紧密联系;企业积极参与经济活动要和提高公司信用资产相结合。三方共同努力、相互积极配合。

三、广西中小型外贸企业国际贸易融资模式创新的风险控制

当前,广西中小型外贸企业对于国际贸易融资创新的风险意识普遍不高。对于贸易融资创新风险,公司及银行经管人员缺乏未雨绸缪的意识,未能做好对风险预测和防范措施,导致遭遇风险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不仅对中小型外贸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降低银行对中小型外贸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的信心,还阻碍了广西国际贸易融资模式创新的进程。此外,由于广西中小型外贸企业和银行处理进出口贸易的方法较为滞后,没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监控和银企双方的信息资源共享程度低等,导致无法很好地做到风险控制。广西的风险防范体系不完善,缺乏对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管理流程。

因此,对于新型融资模式下风险控制方法的选择,同样要从政府、企业和银行三个角度入手。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扶助,为其融资活动的开展提供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府的市场调节和杠杆作用,使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可以侧重选择新型的融资模式,最大限度降低风险。要加强对广西外贸市场的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影响中小型外贸企业进行融资并扩大发展的影响因素,使其能在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得到相对安全的交易环境,将外贸的风险降到最低。

企业要及时调整市场战略。随着“一带一路”政策实施,广西中小型外贸企业可以扩大贸易范围,调整优化出口市场结构,减少对东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依存度,分散国际金融危机环境下的贸易风险。在选择融资模式之前,要先仔细了解该模式的优劣,结合选定的贸易术语,挑选最合适的模式,以减小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

银行要随时更替风险防范方法,改良银行的部门管理监测规章制度。要紧紧跟随市场的变化趋势,迎合市场和企业的需求推出新融资工具,以达到双方利益共赢;并且要设立标准化的经营监测制度,建立突况跟踪监控体系,强化风控专业人才机制。应从以上三个方面加大对融资风险控制的强度,从而创造卓有成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四、广西中小型外贸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创新及风险控制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银企合作的鼓励政策

广西在借鉴我国进出口贸易发达地区的政策时,要将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考虑在内,推进对中小型外贸企业宣传国家的经济法律法规制度,让其尽可能多地知道信贷方针;鼓励银行创新融资工具,扶持企业得到银行投放的贷款,加快资金的流通,使企业能更好地扩大生产,并解决其融资难题。

(二)完善政府风险监测体系

政府要加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公正执法,对市场中存在的失信行为做出不同力度的惩罚, 尽力查处虚假的中介公司,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济环境。经由相应的信息平台和机制让企业的信息更加可信、更加公开。平衡中小型外贸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息对称度,建立信息公开和共享的平台,使双方能快速获得相关咨讯。

(三)创新金融机构融资产品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广西经济的特性,转变传统的融资观念,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基础上,争取为更多中小型外贸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一方面,可以派遣优秀员工到其他融资经验丰富的地区学习经验,了解、掌握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的开发和运作流程及风险控制的方法;另一方面,要立足市场需求,创新适合广西中小型外贸企业的融资工具,并且与时俱进地巩固新型融资模式下的风险管理方法。融资产品创新包括可加强国际保理尤其是双保理、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及结构性贸易融资的实践与应用。金融机构应调整国际贸易融资的部门结构,部门的设置要依据市场化和适应客户需求的原则,将市场开拓、融资流程操作与风险控制的分工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四)强化企业创新和风险控制意识

强化公司关于风险防范意识,关注融资出现风险时可能会损失的资金数量。广西中小型外贸公司在采用融资模式时要依据费用最低、风险最小、模式和交易术语搭配最优的办法。探寻各种国际贸易融资模式的特点与应用实践情况,拟设广西的中小型外贸企业国际贸易融资方式,理性谨慎选择贸易结算方式,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同时,注重创新人才培养,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善于运用中介机构服务,加强客户资信状况调查,严格控制企业信用风险;增大对于新型融资模式下的风险防范,强化对精通外贸的员工在结算和融资等领域的专业训练,提高企业信用,减少信息不对称对贸易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周庆贵.中小外贸企业产业升级战略与国际贸易融资创新探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4.

[2] 李京蓉.国际贸易融资创新及风险控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5,(17):208-209.

[3] 张.国际贸易融资创新及风险控制[J].知识经济,2013,(18):67.

贸易公司融资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应收账款;融资

2007年11月20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简称中国信保)与苏宁电器在北京隆重举行了《合作备忘录》的签约仪式,苏宁电器由此成为中国信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合作单位。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对于企业财务管理而言,具有诸多重要作用。笔者认为。从财务管理的视角来看,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既可以化解企业的应收账款风险,又可以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取得贸易融资,还可以为企业拓展市场,促进销售,从而增加企业的利润。

一、何谓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简称内贸险)是与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简称外贸险)相对压的一种保险产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是企业在国内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对于因买方破产或拖欠造成的坏账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承担经济赔偿的险种。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障的是企业的压收账款安全,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买家信用风险。

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企业化解应收账款风险的新“武器”

应收账款是信用销售的产物,企业的压收账款并不意味着都能在将来完全收回,有一部分可能会形成坏账,最终给企业带来损失。目前国内企业拖欠账款的现象比较普遍,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5月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净额34164亿元,同比增长18.8%。应收账款的安全关系到企业正常经营收入能否得到保障,遇到行业系统风险或灾发的大额应收账款损失时,企业的经营成果就无法得到保障,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企业为了防范应收账款风险,传统的财务管理做法主要有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在会计处理上计提坏账准备、完善应收账款清欠管理制度等。其实企业避免应收账款大量成为坏账的方去,除了上述方法之外,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将坏账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有效降低应收账款给企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从而保持企业的稳健经营。保险公司作为专门从事风险管理的主体,拥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和大批专业人士,能够做出正确的风险评估,并为投保企业提供最有效的应收账款追收服务。保障企业应收账款回收安全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基本功能,它可以弥补企业遇到买家破产或拖欠的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

三、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企业融资的新渠道

企业利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不但能够化解企业应收账款风险,还可以获取融资便利。国内多数企业主要以抵押、担保为条件进行融资,但是这种融资方式对有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是很困难的,因为他们不能满足银行相对严格的抵押、担保条件。西方发达国家一种流行的做法是采用“应收账款+信用保险”的债权融资模式。我国《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作为企业的流动资产可以用于抵押。但一般而言,由于应收账款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企业要将实现不确定的应收账款变成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品,就需要提升应收账款的等级。如果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应收账款的等级就变成了保险公司的信用等级,这样就可以达到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品质。可以说,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在开辟银行贸易融资过程中起到了融资媒介的作用。

目前,国内很多银行已开始操作“应收账款+信用保险”的融资模式。截至目前,中国信保已经与68家中外银行开展合作,为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累计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1902亿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也于2007年5月与中国银行签订了《国内信用保险贸易融资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共同为客户提供保险、融资服务。

另外,如果投保企业原先在存货采购环节支付了大量货币资金,那么利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借助保险公司的信用审核,就可以提升存货供应商对投保企业的信任度,接受投保企业的信用采购方式,从而减少投保企业采购过程中的货币资金占用量,间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

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企业拓展市场,增加利润的新砝码

在如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一些企业因担心交易中存在信用风险,往往只愿采用现金方式进行交易。这样的交易方式,固然带来了交易的安全,但同时带来的是较低的市场占有率,不利于企业获取更多的利润。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还有一个财务功能就是可以帮助企业拓展市场、促进销售,从而增加企业的利润。(1)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压收账款风险转移功能,有助于投保企业通过使用信用销售模式,开拓新买家,从而扩大业务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提升企业的销售业绩。如深圳某生产厂家一直对回款账期控制很严,一直不敢放手扩大销售规模,后来选择投保中国信保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中国信保保证若买家最终不能支付货款,由中国信保支付90%至95%货款。有了中国信保的保障,该公司已经扩大了产品的销售,企业利润也得到了增加。(2)企业通过改变原来的现金结算方式为信用销售方式,也能有效增加对老客户的交易量,保持长期稳定的客户群体,提升企业的销售业绩。(3)企业可以通过为自己提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的庞大信息网络,方便地得到客户的资信情况,从资金实力、信用程度等多方面对客户做出全方面评估,剔除信用不佳的客户,选择更多优质的新客户,达到拓展市场和提升销售业绩的目的。

五、全面推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建议

由于缺乏政策上的保障,目前国内开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主要有中国信保和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两家。早在2003年10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和科法斯集团就在北京签署合作协议,已经宣布正式推出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服务,2007年5月,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又与中国银行签订了《国内信用保险贸易融资合作框架协议》。而中国信保经相关部门批准,从2005年开始试办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2006年正式开办这一业务,中国信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推出以来,发展迅速,累计实现承保金额数百亿元,业务开展的效果良好。

贸易公司融资范文第4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上海自贸区;金融细则

一、融资租赁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发展现状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由于程序简单、租约灵活、节约成本、单独核算,融资租赁业务很快就成为了中小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的方式。中国租赁蓝皮书——《2012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共560家,比2012年年初的296家增加了264家,增长了89.2%。其中,金融租赁20家,内资租赁80家,外商租赁约460家,比上年增加250家。

从业务发展情况看,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15500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底的9300亿元增加了约6200亿元,增长幅度为66.7%。其中,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6600亿元,增长69.2%,比上年11.4%的增幅提升了57.8个百分点;内资租赁合同余额约5400亿元,增长68.8%,比上年45.5%的增幅提升了23.3个百分点;外商租赁合同余额约3500亿元,增长59.1%,比上年69.2%的增幅下降了10.1个百分点。

融资租赁的发展还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的数据来看:一是融资租赁近五年交易额的变化;二是近五年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三是近五年融资租赁占GDP的百分比。具体数据见表1。

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是指租赁交易总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比例。从表1来看,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发展很快,短短几年间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已从2007年的0.17%增长到了2012年的4.14%左右,增长了几乎25倍。但是,美国2011年的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超过了22%,远远超过了中国2011年的2.99%。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一般在15%~30%。尽管上述三个指标呈现上升趋势,但是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差距还很大。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仍然没有与我国快速的经济增长相适应,没有与我国庞大的经济总量和投资额相适应。

(二)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较晚,所以融资租赁行业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融资租赁范围不确切。我国许多融资租赁公司所做的业务主要是城市基础设施、高速公路甚至是房地产等不动产。根据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这些业务应当是算融资租赁业务的。但是,这些业务对促进设备制造业的发展及中小企业的发展帮助不大。

2.融资租赁业务单一。我国融资租赁依然还是较为简单的商业模式,以融资性租赁售后回租为主。而杠杆租赁、转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风险租赁等这些租赁方式少之又少。

3.融资租赁行业人才紧缺。中国租赁蓝皮书——《2012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称,全国融资租赁人才缺口至少在2500 人以上,其中中高级管理人员约500 人。今后三年内,随着我国融资租赁产业的继续发展,每年需要新增专业人才约1000 名。

4.融资租赁行业融资渠道单一,租赁行业资金来源单一。企业型融资租赁公司除了自身的资本金外,其他的资金来源只能来自于银行贷款。

二、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细则优势与风险分析

(一)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细则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说明了金融类融资租赁的细则,包括两项:一是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二是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同时,该通知还规定: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细则的优势

1.对于单机、单船子公司门槛的降低带来的优势。《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对于一些大型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通常都不低,如交银金融租赁、招银金融租赁的注册资本都是20亿元,国银金融租赁的注册资本甚至高达80亿元。这次自贸区不设最低注册资本让不少小型的租赁公司迎来了较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一些单机、单船子公司,同时也有利于大型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扩大。

2.允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带来的优势。商业保理业务主要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及信用分先控制和坏账担保等服务。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有利于融资租赁开展业务收入,包括增加服务佣金收入和购买商的资信调查费。

3.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业务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优势。中国是全球飞机船舶消费大国,全球每年新生产的飞机约10%销往中国市场,每年新造船合同金额约30%在中国。但是,由于国内融资租赁市场不发达,中国航空租赁市场90%的份额被外资租赁公司占据,航运市场也被外资租赁公司垄断。2010年2月,银监会对保税区开展单机、单船融资租赁业务在政策上放开;同年6月,上海综合保税区获批开展单机、单船融资租赁业务。此次放宽试验区内单机、单船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有助于推动更多单机、单船项目公司的成立,逐步改变中国飞机船舶租赁长期为外资所垄断的现状,促进中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此前,境外飞机租赁业务由于政策,通常通过其他国家、地区绕道开展。如果通过设立自贸区子公司这样一个平台,就能把境内外业务整合起来。

(三)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细则实施的风险

1.融资租赁子公司多样性增加带来的风险。目前已有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在所划定的自贸区内设立了相关业务项目。据公开资料显示,上海市综合保税区还与交银租赁、招银租赁、国银租赁、农银租赁、工银租赁、中航租赁、美国威利斯租赁、大新华租赁及远东租赁等9家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包括国内的租赁公司及国际租赁公司都将成为上海未来融资租赁项目的储备资源。随着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进入上海自贸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非系统性风险将增大,同时系统风险的微小变化将会导致融资租赁行业更大的波动。

2.融资租赁行业技术人员短缺带来的风险。最近,商务部批准的一些参与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企业中,大部分企业此前都未尝试过该行业,对这个行业的了解微乎其微。目前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普遍较低。随着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行业迅速扩张,人才供给跟不上,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能否运营好,这是企业首要考虑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现阶段由于融资租赁模式单一,对人才的需求仅仅停留在最基本的技术层面。

3.融资租赁行业缺少创新带来的风险。上海自贸区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是选择一成不变的租赁模式还是选择创新模式,直接关系到试点的成效。

三、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风险管理的建议

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开放高于市场预期,越来越多的大型金融机构提交了关于在上海自贸区设立融资租赁子公司的申请,如交通银行、海通证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等,都希望获得金融租赁牌照,这将是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巨大飞跃。但是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一)设定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企业管理的标准

下图是基于系统动力学建立的一个影响融资租赁交易额的系统流图。

系统动力学是把研究对象划分为若干子系统,并且建立起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因果关系网络,立足于整体及整体之间的关系研究,以整体观替代传统的元素观。它不是依据抽象的假设,而是以现实世界的存在为前提,不追求“最佳解”,而是从整体出发寻求改善系统行为的机会和途径。本文将把融资租赁交易额作为流量变量(表示积累效应的变量),把融资租赁交易增加量和融资租赁交易减少量作为流率变量(表示积累效应变量变化快慢的变化率变量),同时包括一些辅助变量(从积累效应变量到变化率变量,及变化率之间的变量)和派生变量(不在反馈环中的变量)。

融资租赁行业将是上海自贸区中收益较高的行业之一,如何把握这个机遇是融资租赁企业应该去考虑的问题,同时也是政府部门应该考虑的问题。融资租赁行业不仅应该弥补以前的不足,更要发挥自贸区的优势。

(二)要用科学的发展观设立项目评审体系

由于政府的优惠政策,大型金融机构纷纷提交了在上海自贸区设立融资租赁子公司的申请,这将导致企业增长幅度增大。企业增长幅度增大有三点影响。

1.企业增加,市场竞争力度增加,为了在自贸区长久的生存下去,企业必须改革和创新。一是企业管理模式上的创新,即要用科学的发展观设立项目评审体系,要准确把握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产业定位;二是要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管理繁杂的融资租赁项目,提高竞争力。

2.企业应该增强人力资本,建立一支高技术的融资租赁团队。

3.企业增多会导致风险增大,最终导致融资租赁交易额的减少量增多。由于自贸区的优惠政策,不排除某些企业的进入是为了谋取一时的利益,不顾市场的正常运行,进行不符合市场的交易,给市场造成风险。同时,由于政府的监管力度有限,难免存在某些风险。

(三)设定一个期限让企业来完成融资租赁的创新

在减少风险方面,最重要的一点是政府不能仅仅凭借一个企业的实力来审批它是否可以在上海自贸区设立融资租赁子公司。有些投机性的公司可能为了一时利益进入自贸区,扰乱自贸区的正常运营。这样不仅是资源的浪费,更是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干扰。因此,在审批的同时,政府应该设定一个期限让企业来完成融资租赁的创新。同时,应该关注企业的人力资本的构成,如果达不到法定要求,不予审批。

参考文献:

[1]胡亮.关于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3(03).

[2]朱海鹏.浅析我国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财经界(学术版),2010(01).

贸易公司融资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 操作风险 防范措施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作为银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项金融创新产品,一经推出立即受到市场特别是中小企业客户的热烈欢迎,也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2009年3月,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出台《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鼓励银行加强与企业、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发展信用项下的贸易融资。当年5月,财政部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费用补助,并明确了补助标准和申报流程。在政策和市场双重因素的积极推动下,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发展迅猛。但在该项业务获得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的操作风险也不容忽视,需要引起商业银行关注。

一、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核心特征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是指在国内赊销结算方式下,卖方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以特定卖方的国内应收账款向银行申请融资,以销售款项作为还款来源,在银行、保险公司、卖方企业就该保险项下相应赔款达成转让协议的前提下,银行给予卖方企业在货物交付后、收款前的一种短期授信业务。卖方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障的是企业应收账款的安全,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是买家的信用风险,即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以及买方拖欠货款而产生的商业风险。当上述商业风险发生,如果卖方企业不能收回货款、造成应收账款损失时,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提供损失补偿,并通过保险公司、卖方、银行三方《赔款转让协议》的约定,由保险公司将应付给卖方企业的赔款直接支付给银行。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核心特征是“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实务中,这种融资模式备受银行推崇。原因在于,这种融资模式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收款难”困境的同时,还有效的降低了银行自身的信贷风险。对银行而言,这种融资模式特别有吸收力的地方是,一方面通过卖方购买保险,降低了因买方特定因素造成的应收账款损失,间接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另一方面通过《赔偿转让协议》的约定,由保险公司将赔偿直接支付给银行,直接防范了卖方在收到赔款后不归还银行赔款的道德风险。

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操作风险表现

(一)贸易背景虚假被拒赔的风险

虽说这几年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发展很快,但毕竟发展时间短、业务规模小,实践经验少,特别是在贸易背景真实性核查这一关键风险点上,银行尚没有精确、有效的审查手段。与按照国际惯例标准化运作的国际贸易不同,国内贸易的形式和运输方式多种多样,且缺乏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信息,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手段依赖于核实合同/订单、票据、查验交货/收货凭证等,一旦买方不配合或买卖双方出现道德风险,出现卖方或买卖双方虚构贸易合同,伪造供货单、发票、公章、财务结算章、签字,而银行又未严格审核,极易出现银行资金被套取的巨大风险。由于保险公司赔款的前提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贸易合同,一旦出现虚假贸易合同或其他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将拒赔,损失最终可能由银行完全埋单。

(二)卖方与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生贸易而被拒赔的风险

国内通行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均规定,被保险人(卖方企业)与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贸易项下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哪些是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在实务认定中存在一定的困难。既可能包括卖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也可能包括导致卖方企业利益转移的企业。特别对哪些是可能导致卖方企业利益转移的企业,识别难度是比较高的。这意味着,一旦银行在贷前调查环节出现瑕疵或纰漏,未发现卖方企业与它的关联主体签订了贸易合同,当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时,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

(三)卖方企业未全面履行贸易合同和保险合同而被拒赔的风险

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中,涉及四类合同关系,一是卖方企业与买方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二是卖方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三是卖方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融资合同;四是银行、保险公司、卖方之间的赔偿转让合同。其中,保险合同与融资合同是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都建立在贸易合同基础之上;保险合同与贸易合同存在复杂紧密的联系;赔偿转让合同仅在保险公司支付赔款的情况下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仅在卖方企业履行了贸易合同、保险合同项下的义务,且买方企业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时,才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赔款义务。因此,当卖方企业未能全面履行贸易合同和保险合同项下的各种义务时,保险公司有权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拒绝赔偿。

三、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操作风险防范措施

(一)提升第一道防线的风险管控作用

商业银行应认真落实全面风险管理的战略,完善风险管理程序,强化客户经理的贷前调查职责,特别要强化客户经理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等关键风险点的把握。要充分利用各地税务机关网上发票查询系统,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的真伪;要落实由客户经理双人会同至买方所在地实地递送、收取《付款账号(变更)通知书》及回执的方式,确认买卖双方贸易和买方回执签章的真实性。要强化对贷时、贷中风险的持续管控,对已获得融资额度的卖方企业,银行仍然要严格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要求,做好对资金用途合规性、合理性的调查,并对符合贷款人“受托支付”标准的,要将贷款通过卖方企业账户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卖方企业交易对象,而不得直接发放给卖方企业,以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要加强对客户及其交易对手的尽职调查,认真核查交易对手是否与卖方存在关联关系,做好客户准入评估工作。对资金受托支付给卖方企业关联企业的,要给予重点关注。

(二)合理管控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

商业银行客户经理不应将保险视为担保,而应将风险管控的重点放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卖方的履约风险、贸易纠纷导致的交易风险、应收账款瑕疵导致的风险、银行员工操作不当或内部欺诈导致的风险等。特别是保险合同中对卖方企业索赔的单证要求、时间要求非常严格,在银行员工不熟悉业务规定的情况下,容易造成索赔延误、融资风险加大的后果。因此,要加强对银行客户经理的业务培训,帮助经办人员熟悉保险条款、索赔程序,并加强与保险公司的信息交流,动态关注卖方企业对贸易合同和保险合同各项义务的履行情况,合理防范和规避保险公司拒赔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加强对贸易企业风险状况的整体把握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是在应对国内宏观经济下行、中小企业资金回笼下降、资金周转困难、对融资需求变得更加迫切,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而顺势产生的。因此,商业银行应该从宏观层面掌控贸易企业的风险状况,关注内需增长乏力、外需下降、汇率变动幅度增大、资产价格变动明显等对贸易企业产生整体影响的风险因素。特别是在宏观经济存在下行风险,更应密切关注贸易企业需求的异常变化,采取预见性的应对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

参考文献

[1]鲁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风险分析及相关建议.农村金融研究,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