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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项目实施方案

林业项目实施方案

林业项目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第一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时间长。为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效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组织、实施和管理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根据《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国家和自治区审批并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经费的项目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为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上级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具体如下: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核、平衡、汇总,负责基本农田建设、生态移民、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各业务部门,完成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五条财政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和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资金的管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林业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并负责补植补造、经济林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农牧业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并负责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水务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并负责改河淤地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科技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协助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退耕农户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项目乡镇、开发区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并协助各业务部门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人民政府将与承担任务的各业务部门和乡镇、开发区签订责任状,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县巩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国家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各业务部门按照规划于每年的8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建设任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9月15日前由发改部门联合林业、农牧业、水利部门上报市有关部门。年度建设任务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复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方案要落实到有退耕任务的行政村组。自治区于年底前批复下达实施方案,各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作业设计(工程设计),经市相关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充分听取退耕户的意见后编制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投资形成资产的效益要落实到农户,避免向承包大户集中。

第十七条各项建设容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工程补助标准执行,暂无国家补助标准的项目,各业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类似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及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各业务部门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作业设计,严格按设计施工。实施方案和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必须报经原批准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明确项目法人。

第二十条工程实行招投标制。要建立健全项目所需大宗物质、原材料和较大土建工程招投标制,降低工程成本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按照《种子法》、《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有关精神,要加强林木种苗、草籽的生产与管理,严格执行“两证一签”制度,公开招标,严把质量关。

第二十一条工程实行监理制。根据项目情况及相关要求实行监理,主要监控工程建设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费用由本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经费解决,不得从国家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工程实行合同制。根据工程性质与项目设计、原料提供、施工、管护、监理、科学技术支撑等单位签订工程委托合同,规定各自责任、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程实行公示制。各乡镇、开发区及行政村要利用媒体和村务公开栏将各自承担的任务、资金、标准、分配原则、涉及人员姓名和完成情况进行张榜公示。领导小组将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工程档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业务部门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管理等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档案管理,设计固定的档案保管场所,并保持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的重要容。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工程实行管护制。各部门要将建成的项目及时交付使用,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落实工程维护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成果得以巩固和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七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于每年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及时上报各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报表。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资金按照“三专一封闭”(专人、专户、专帐和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实行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账制,确保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购买列入政府采购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竣工后,业务部门要及时会同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凭业务部门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并拨付资金。

林业项目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一、涉林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是在涉案对象方面。主要是县林业局业务负责人和乡镇林业站正副站长居多。立案查处涉林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涉案人员一名副局长、一名股长、二名职工、二名站长,这表明,基层林业工作人员是涉林职务犯罪的高发群体。

二是在涉嫌犯罪方面。立案查处涉林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中,我们发现涉林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采伐申报审批、采伐许可证发放、伐中监管,以及退耕还林项目作业设计、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环节。其中、贪污占用国家项目资金的犯罪居多。这表明,在基层林业局(站)工作人员中,滥用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问题比较突出。

三是在犯罪构成方面。以共同作案居多。从查处林业案件情况分析看,基层林业工作人员共同作案的现象较为突出,往往一个案件牵扯到多人。例如叶某贪污受贿案,牵涉到林业单位干部和职工五人,乡(镇)村干部五人。这表明基层林业部门一些工作人员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乏力的情况下,为了牟取个人利益,不惜铤而走险,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共同作案。

四是在涉案金额方面。涉林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一般只有几万元,最多的也不超过10万元。

五是在案件诱发要件上。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地流转越来越频繁,特别是越来越多林业项目的实施,由于项目实施及林木采伐等环节监管的缺失或不到位,极易发生涉林犯罪。立案查处林业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中,涉案人员手中权力过分集中和滥用,缺乏有效监督,是犯罪行为滋生的温床。

二、涉林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成因

涉林职务犯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是林业系统工作人员或利用职权或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实施的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1、预防监督机制不健全。涉林职务犯罪多发生在拥有一定职责权力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身上,主要原因是监管机制的缺失或不健全。从查办的案件看,上级林业部门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林业工作规程,但对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管上缺乏必要的常态化监督措施,或即使有也只是走过场,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效果,未能及时发现职务犯罪的苗头。再者,目前大多基层单位编制不足,个别工作人员往往长期独立承担项目实施及检查验收、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发放、林业案件的查处等工作,权力制约缺乏应有的监督,涉林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无从得知,最终诱发职务犯罪的发生。

2、预防职务犯罪措施不到位。由于基层林业单位编制不足,工作任务繁重,以致林业主管部门为了完成目标任务,往往对基层林业工作的管理较为放松,要求不太严,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抓得不细,研究得不透彻,在日常监管中仅是泛泛提一下应当注意的问题,或缺乏对相关限制性条款和政策“高压线”的规定,或监管环节没有完全抓透明、抓到位,以致林业工作人员放松了守法的“底线”,触碰了“红线”,最终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3、法律意识淡薄,对依法行政存在误读。林业部门是个多职能的综合性管理部门,承担着繁重的生态建设、产业发展任务,涉及的点多、面广、线长,但当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基层单位林业干部职工学习不够,尤其对涉林法律法规缺乏系统学习,即使对法律法规有过学习和了解,也是很肤浅,一知半解,没有真正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把握政策规章的实质,缺乏法治理念。或钻林业发展政策缺失的空档,在工作中打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球,以致为了小团体或个人利益而置法律于不顾,徇私枉法,牟取私利,身陷职务犯罪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三、涉林领域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

预防林业职务犯罪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是维护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环境的需要,更是广大务林人员树立清正廉明、忠于职守、拒腐防变,维护良好形象的现实需要。因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林业工作监管机制体系建设,使预防涉林职务犯罪工作关口前移,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1、强化广大务林人员的思想教育。一是加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价值观教育,时刻铭记权力是把“双刃剑”,不仅危害国家、民众利益,而且还伤害自己;二是加强党纪国法教育。教育干部职工自觉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洁履职,秉公办事;三是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大家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保持一颗平常心;四是加强相关法规、政策及业务技能教育,切实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行政执法能力。通过强化教育,提高广大务林人员遵纪守法意识,职业操守意识,切实预防职务犯罪。

林业项目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天保工程实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省级政府对国家负总责。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设立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地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天保工程的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林业局培训的对象为省级天保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干部及工程县的县级领导干部;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地(市)、县(局)主管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县级培训对象为从事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以及有必要培训的工人、农民(含林农)。

第八条国家统一规划部署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国家、省、地(市)、县(局)四级管理系统,对工程实施动态信息进行管理、监测和监督。

第三章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九条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各级天保工程主管机构要会同造林等有关业务职能单位加强对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单项工程(方案)设计、工程项目施工等的组织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第十条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实行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结果进行。工程设计应使用2年内的二类调查资料;超过2年不满5年的,需进行补充调查;超过5年的,必须重新进行二类调查。

第十二条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以县(局)级森林经营方案为蓝本,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由县级工程主管部门或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所属的林业局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省级和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审批权限是:各省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组织审批;县(局)级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实

施方案,由国家林业局商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天保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和货物采购实行合同制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合理施工,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要接受对工程实施质量的监理和监督。各级工程主

管部门要加强对批量货物采购的组织和领导,制订具体的货物招标采购办法,以保证货物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凡列入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木材验田产量调减计划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木材生产和销售严格实行“一本帐”管理,决不允许搞计划外采伐和销售木材。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病虫害、风灾等需要清理的木材,要按照现行的木材计划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凡是弄虚作假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营林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有关造林技术规程,封山育林技术规程和飞播造林技术规程等进行作业设计,按设计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提前抓好种苗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含量;要按工程需要保证苗木生产数量和质量,推行苗木质量负责制。

第十九条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将森林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各省要规范森林管护合同,合同文本要明确责任人、管护面积、职责和义务、奖惩措施等条款,对森林管护实行法制化管理。

第二十条在距大江大河干流和一、二级支流第一层山脊两侧500米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可能对林下植被造成破坏的一切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禁伐区的乔木、灌木,不得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和未成林造林地内从事放牧活动;不得随意开挖土石方和修筑

建筑物。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原则下,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伐区只能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森林旅游业;

二、兴办养殖业,包括饲养鱼类、林蛙、蜜蜂、家禽等;

三、从事林药、野生菌类、野生山菜与浆果等栽植;

四、从事野生浆果、林药、树种等采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修筑和开挖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禁伐区修筑管护、居住房舍和设施不得砍伐活立木,修建房舍的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二、养殖林蛙、鱼类等水产应尽量利用原有沟系,如需拓宽,则宽度不超过最近20年以来的最高洪峰水位线,修建的各类设施不能影响行洪、泄洪。

第二十三条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发展林下资源利用项目,要以县(局)为单位,编制林地和林下资源利用项目建议书,经同级林业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必须落实到人。实施单位要广辟就业门路,积极稳妥地安置下岗职工。各级林业部门要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人员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实现再就业安置。

第四章工程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财政资金计划的安排要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作业设计)。·

第二十六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编制方法。下一年度计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计划部门在认真总结本年度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林业局,抄报国家计委。国家林业局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申请下达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省以下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资金的申请和下达按以下程序进行: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金,先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有关程序于每年1月底前向财政部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再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地方实施单位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下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直属单位的财政资金,由国家林业局根据财政部下拨资金的数量和要求拨付给所属实施单位。

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未经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需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审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纠正,并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第二十九条年度中央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计划和财政资金计划实行抄送备案制度。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要将明细计划抄送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条天保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和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种债务等。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纳入工程实施方案投资概算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先于中央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对不能足额配套的,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停拨中央资金。

第三十二条工程县(局)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即:造林工程预付款额控制在年度计划投资的50%以内,然后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拨付30%的资金:年度造林任务完成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10%的资金;预留10%质量保证金,待3年保存率核查达标后,再予拨付。

第三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建设资金的到位、使用等情况,按规定真实、完整地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信息资料。

第三十四条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本级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五条各级天保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问题,鼓励全社会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有关具体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颁发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财基字[1999]92号)和财政部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0)151号)执行。

第五章工程监督与核查验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程监督包括检查组现场检查监督、报表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好随机检查和专项检查;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认真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对重大问题,要直接派人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十条各省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定期报告工程的实施情况,具体要求按天保工程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审计部门或由国家组织的专项审计监督,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程年度审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进行缓建、停建,并建议地方政府依法对项目责任人(主管项目领导或项目法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投资计划下达满一年但尚未开工的项目;

(二)擅自调整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截留、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三)地方财政资金不按规定的比例配套或逾期半年以上拨付资金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项目无法进行建设的;

(五)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工程区发生毁林或乱占林地,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四十三条工程核查结果是检验天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目标效果的依据,也是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工程核查验收分为县(局)级自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国家抽查三级核查验收制度。

第四十四条工程核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森林分类区划和工程实施方案、木材产量调减、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以及种苗、病虫害防治、防火、科技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工程核查验收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为保证核查验收工作质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校验三个环节加强管理。

第四十七条对通过核查验收的省,由国家林业局对任务完成好、工程质量高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的,下达整改意见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建议地方政府、森工集团追究工程主管负责人和项目法人的责任。

林业项目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园林工程;设计阶段;造价控制 

Abstract: The cost control of landscape engineering design phase is the focus of the garden project construction cost control. This article from the many problems that exist in the design phase cost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the garden construction, to improve design phase cost control measures and methods of management.    Key words: landscape works; the design stage; cost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98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3-00

         工程建设造价控制贯穿于工程建设各个阶段,其重点主要在项目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又是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并直接影响着整个工程的造价控制过程,所以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显得十分重要。目前园林行业的建设在设计方案优化评选、施工公开招投标和竣工后结算审计等环节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管理体系,但从园林工程建设中经常出现的施工更改现象、工程决算超投标报价、建设最终效果与设计方案初衷大相径庭、招投标中不平衡报价以及行业腐败现象的萌生等,都与园林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管理有着直接的关联。1 园林工程设计阶段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1.1设计主体缺乏主动性        因园林工程具有一定的艺术性特征,表现方式多元化,衡量的标准尺度不一,更多注重于美学需求,所以设计师作品真实意图的表达很容易因投资人设计任务书的局限性受到禁锢。由于目前园林设计方案未完全进入招投标市场,存在不透明性,过度依赖投资人狭隘的观点和错误的信号,使设计师的作品往往投其所好,只考虑作品的标新立异,追求方案的奢华和惟美,哗众取宠,无暇顾及经济技术问题,设计主体思想缺乏统一,导致最优化、最合理、最科学的设计方案被人为肢解,最终造成项目的投资成本不断递增,投资金额与建设成效无法成正比。     

1.2设计队伍不够健全     相对其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园林建设投资金额相对较少,有限的市场份额使得设计队伍建设减退两难,设计单位在有限的设计业务中很难在专业划分及阶段分工上花更多地精力去设置细化,使得园林设计经济技术人员奇缺,设计人员又无法有效地进行科学的造价控制。         

1.3设计方案评审视角存在局限         一般政府投资的项目,行政领导往往是园林设计方案评审的座上宾,因其具有项目的决策权,所以专家的评审角色往往会被行政干预的主管领导所替换,行政领导专业视角的局限性和行政思维的导向性,很容易在设计方案的定位、构思及投资规模上引起误导,往往出现设计阶段的造价无法控制,并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成本控制。     

1.4设计前期调查工作不到位         1.4.1自然环境调查不够翔实。城市园林工程多为城市配套工程或地质条件较为恶劣的区块(山峦、崖壁、滩涂、滨水区等)进行建设,其城市地下管网、地质水文、周边环境、服务对象等都直接影响工程建设成本,前期调查的环境基础资料不到位直接影响造价控制。     1.4.2人文环境调查不够深入。园林是一门艺术,不仅具有感官休憩功能,更重要的是体现一种精神意境,需要表达的是一种文化韵味、历史底蕴和人文气息,所以设计前必须认真地对当地的历史脉络、风土人情、地方特色进行翔实地调查研究。如果前期调查不够深入,也会影响设计的正确定位,使设计的主题偏离,导致设计阶段造价无法把握和工程施工阶段造价无法控制。         

1.5设计费取费方式不合理         园林项目设计费的多少取决于工程总造价的高低和建设面积的大小,致使有的设计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盲目扩大工程规模和提高单位面积建造成本,特别在绿化苗木中使用大规格苗木,增加苗木种植密度,过多采用珍稀名贵植物,非常奢侈地使用昂贵的建筑材料,超强度地进行非常规建筑设计等,从而人为地提高了工程造价。          

2 设计阶段造价控制的措施与方法         

2.1工程设计应实行方案招投标         招投标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下一种重要的采购和竞争手段,已在园林建设管理中广泛采用,但工程设计招     投标工作却“犹抱琵琶半遮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设计方案的质量。     园林工程设计引入招投标竞争机制,将会促进设计人员的风险意识、提高设计水平和经济核算质量,从而达到优化设计的目的。园林工程设计一般分方案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为有效避免设计阶段只注重方案招标,忽视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招标工作对工程造价控制带来的影响。在设计招标过程中,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三阶段招投标,使每个设计阶段均通过竞争来完成优化设计的目的。     当然,许多园林项目所承担的任务具有相当高的艺术水准和特殊的工艺设计要求,遇到这种特殊的情况,建议投资人以委托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设计单位,但设计单位必须是具有国家设计资质的专业单位,防止设计挂靠。         

2.2实行设计方案的公开评审、论证、公示         设计信息并收到设计方案后,建设单位首先应组织专家、相关技术人员、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对方案进行评审,听取设计单位的设计汇报,提出修改或建设性意见,集思广益,开始第一轮淘汰不符合要求或设计水准不高的设计方案。第二轮对入选完善后的方案再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论证,论证的重点是设计的构思、工程设计方案技术的优劣、投资估算的经济性和合理性、设计进度计划、设计组织方案等。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效果评价,力求选择经济合理条件下确保使用功能,在满足使用功能条件下追求造型美观,确定以最少的投入创造最大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的设计方案为中标方案。同时对入选方案和中标方案进行公示,听取社会意见。     

2.3推行工程设计项目经理负责制度     推行工程设计项目经理负责制,采用矩形组织管理模式,2.3推行工程设计项目经理负责制度     推行工程设计项目经理负责制,采用矩形组织管理模式,是工程设计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由之路,也是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得以很好实现的有效保证。推行园     林工程设计项目经理负责制,可以充分发挥项目经理对项目设计班组的组织管理能力、专业知识结构分析和综合应用能力及遇事综合协调处理能力。园林工程设计项目经理通过运用项目管理的先进组织方法和管理技术实现园林设计项目的目标,项目经理成为单位执行项目合同的授权代表,履行项目合同中受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使项目经理拥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做到项目设计的任务责职明确,责任到人。     

2.4限额设计应作为设计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手段     

2.4.1限额设计的意义。所谓限额设计,就是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投资估算,在保证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控制初步设计以及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各个专业应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投资额控制设计,严格控制设计中不合理的设计变更。在园林工程中对于有计量标准的工程量投资额设计控制相对稳定,但对于特殊工艺、特殊材料要求的设计其投资额的控制存在较大的浮动,所以合理的限额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2.4.2限额设计进行造价控制的基本措施     

2.4.2.1重视方案的选择。设计方案在满足园林艺术审美要求的前提下,审核设计方案是否依据设计任务书和投资限额要求来完成,特别应重视方案的经济技术设计。     

2.4.2.2施工图预算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材料的使用和工艺要求存在很大的弹性空间,使用哪一种材料、采用哪一种工艺能达到最佳的效果,可谓“智者见智、仁者见仁”,应以限额设计来控制施工图预算,让设计师承担起优化方案的责任,从而有效地进行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2.4.2.3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实行限额动态控制。在园林工程建设中设计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在设计阶段进行变更,修改图纸即可,若在施工中进行变更,必将造成投资方重大的损失。该情况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表现尤为突出,例如投资方为了达到立竿见影的建设效果或者施工方为了弥补在投标过程中因不平衡报价损失而采取更改设计的办法(增加综合报价较高的苗木的种植密度、加大苗木规格、更改苗木品种等),使工程的整个投资造价飚升。倘若进行限额设计,实行限额动态控制,在方案及施工图经济合理的前提下,人为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的行为将大大减少。     

2.5合理配置与优化专业人员,提高设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目前园林设计队伍中部分设计人员不熟悉本专业的概预算定额、建筑材料市场价格,而预算人员对工程技术问题往往不太熟悉,同时受市场份额和企业运作人力资源承受能力的影响,园林工程在具体专业分工上又不够细化,专业技术力量上在设计阶段的分布存在严重缺位或配置不合理,导致设计阶段造价控制不严或造价失控。设计单位应该首当其冲,合理配置与优化专业人员,加强设计人员对行业市场信息的了解,并不断加强自身专业素质的提高。

2.6试行设计―建造工程总承包的建设管理模式     园林工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是工程建设生命周期中的两个重要环节。长期以来园林建设行业都把设计与施工以两种不同形式进行阶段划分并实施建设管理。在这种模式下工程建设运作缺乏主体控制,协调成本高,难以发挥设计的主导作用,容易造成设计与施工脱节,不可避免地出现成本浪费或提高造价。园林建设评价标准缺少量化依据,其施工工艺、材料要求及审美角度不一,往往产生设计方案与竣工现状出现迥然不同的结果。采用设计―建造承包方式,其设计、采购、施工由一个工程总承包公司或设计与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承包,承包商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全面负责,这样能实现在一个主体下对设计、施工进行系统的整体的管理与控制,从而实现设计、采购、施工之间的深度交叉和内部协调,促进承包商主动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与完善,在确保项目产品功能和质量的前提下,能对整个工程造价起到有效的控制。

林业项目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截至2013年10月30日,两年共建成合格设施3007座,其中贮藏窖10吨677座、20吨283座、60吨444座;通风库20吨106座、50吨555座;简易冷藏库10吨27座、20吨74座、50吨528座;组装式冷藏库10吨12座、20吨24座、50吨43座、100吨234座。所建设施符合农业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奖补设施技术方案》要求,两年共兑付奖补资金额度6861.4万元,完成项目任务的98%,剩余138.6万元结转到2014年继续使用。目前,各项目实施县(市、区)基本上完成了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设施的建设工作。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通过两年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吉林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贮存能力,共增加马铃薯及果蔬贮藏保鲜能力12.32万吨,其中增加马铃薯贮藏保鲜能力3.91万吨,增加果蔬贮藏保鲜能力8.41万吨。通过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的实施,使吉林省总体贮藏能力达到43.32万吨,产后果蔬贮藏保鲜能力增加40%,有效的解决了吉林省农产品产后损失现象,增加了农民收入。

一、主要做法

一是加强领导,科学组织。为切实落实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吉林省成立了以农委主任为组长,农委主管副主任、财政厅主管副厅长为副组长,各相关处(室)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补助项目申报、实施、协调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组织、有步骤的开展工作。为科学地实施好补助项目,吉林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领导小组确定吉林省蔬菜花卉科学研究院为技术依托单位,承担技术方案本地化设计、工程建设指导工作;省阳光工程办公室负责技术咨询和指导县级培训工作。2012年12月下发了《关于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设施建设需求情况调查的通知》,对全省62个县(市、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需求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根据各县(市、区)调查的数据,按照实际需求量,以及产地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划分实施区域,主要以马铃薯主产区、果蔬优势产区和特色产业带为重点集中建设,并且确定在2012年实施的14个县(市、区)继续实施该项目,使项目建设形成规模,逐步成为果蔬集散地。

二是加大宣传,搞好培训。吉林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政策宣传,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吉林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扶持政策明白纸》,各项目实施县(市、区)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设立了政策咨询、监督电话,确保广大农户和专业合作社了解补助项目政策内容、程序和建设要求。同时,各项目实施县(市、区)根据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领导小组要求确定了技术机构,具体承担申请者培训和工程建设的指导服务工作,并把此项培训纳入全省阳光培训之中,两年共落实培训资金345.36万元,培训农户和专业合作社负责人5756户,有效解决了培训经费不足的问题。通过培训,使所有建设农户和专业合作社以及有意向建设农户提高了认识,掌握了技术,增强了信心,为该项目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严格管理,操作规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为切实将补助项目落实到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各项目实施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吉林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掌握申报人的合法身份,申报后在项目实施乡(镇)村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审查合格拟纳入申报奖补范围的建设项目分别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审核备案,批准备案的项目申请者按照批准建设种类、型号进行施工,同时通过网络上传到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实施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依托机构积极跟踪建设情况,有关专家到在建的设施施工工地进行实地技术指导,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是周密实施,加强检查。实施过程中各项目实施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了各阶段的影像资料进行对比分析,确保项目不出现弄虚作假、以旧充新等现象的发生。为了保证建设质量,项目实施县(市、区)的乡(镇)政府在报名结束后进行集中公示,对公示结束没有异议的农户和专业合作社,签订建设质量保证合同,明确了责任和义务。同时,将安全生产内容纳入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涉氨制冷设施在按照技术方案的标准进行施工的基础上,农业部门对涉氨制冷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和本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允许使用证明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安全实施。

二、项目实施成效显著

以20吨贮藏窖为例,10月份秋菜上市时马铃薯每斤0.63元,如贮存到元旦期间上市为1.1元,增加收益达1.88万元;如贮存到春节期间上市为1.2元,增加收益达2.28万元;如果贮存到五一期间上市增加收益将达到2.68万元。可以看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的实施,实现了“增加供给、均衡上市、稳定价格、提高质量、保证加工、促进增收”的目标。

三、建议

一是建议增加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后,各地建设的积极性非常高,为满足广大农民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的迫切需要,满足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需求,真正使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成为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的工程,成为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举措,建议增加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资金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