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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直接投资 宏观审慎 监管
传统的外汇管理职能是通过资金的汇兑环节进行监管,防止跨境投机资金的流入,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和金融稳定。在中国,外汇管理局肩负这这种监管职责,通过对投资行为的事前备案以及交易数据的分析来监测跨境资金的流动。在国外或多或少都存在对境外投资者到其境内进行投资的宏观审慎监管,表现为设立机构进行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监测,宏观审慎监管在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及本国经济稳定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国的监管思路及监管制度都各有特色。
一、各国对境外投资者到其境内进行投资宏观审慎监管
(一)美国对境外投资者到其境内进行投资宏观审慎监管
美国是对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几乎不加限制,美联储负责管理并规范银行业、执行货币政策,具体由十二个地区性储备银行运作。美国在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和政策相对开放,欢迎境外投资者到其境内进行投资。美国政府会在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方面对在美投资进行审查。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在美投资所得收益可自由汇出境外。外资企业在清算、终止和股权转让方面视同内资企业,受制于公司注册地的州公司法,公司解散后,公司解散前的股东(包括外国投资者)在清算所得财产范围内承继债务。
美国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FSOC)对于跨境资金的流动没有汇兑环节的限制,而是通过微观数据的统计监测分析,来识别潜在系统性风险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FSOC是由财政部、美联储和全国银行监督署等部门组成。
(二)英国对境外投资者到其境内进行投资宏观审慎监管
英国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内、外资进入的领域,但涉及重要行业及重要影响的跨国投资,需获得政府批准。2013年4月,金融服务局(FSA)拆分为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审慎监管局(PRA)。2010年改革后英国新的监管体制是以英格兰银行为核心,统一负责全面的金融稳定,设立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组成“双峰监管”模式。英格兰银行内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识别监控系统性风险,进行宏观审慎监管。
(三)总结
目前各国对境外投资者到其境内投资基本解除限制,但在涉及国家安全、敏感行业等进行申报或审批。对跨境资金的监管分为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从理论上看,微观审慎监管在影响资金流入总量方面的效果不确定,但在影响资本流入的结构和降低金融市场风险方面的效果比较明显。但微观审慎监管反映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时滞,宏观审慎监管更具有预警的作用。
我们认为当大量资本流入导致金融系统脆弱性加剧时,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互为补充,均衡缓解金融冲击,维护跨国收支平衡。在不断强化微观审慎监管背景下,应构建及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预防系统性风险和平衡国际收支。
二、我国资本项目直接投资项下宏观审慎监管现状
(一)我国资本项目直接投资项下宏观审慎监管目标
我国资本项目直接投资项下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限制外汇市场的过度投机套利行为,降低大规模跨境资金特别是短期流动资金的不利冲击。在国际收支中资本与金融账户中,贸易偏离度是通过境内银行的外汇贷款、贸易融资、衍生品等金融工具支持实现的。
(二)我国对境外投资者到其境内进行投资宏观审慎监管所存在的问题
1、如何科学界定跨境资金大量流入风险
在不断防范和打击异常资金流入的过程中,外汇局工作更多是具体到打击虚假或违规套利资金流入。资金大量流入可能导致的风险很多,如宏观层面外汇占款过多导致被动的货币投放和通货膨胀及资产泡沫、金融机构信贷的大规模扩张、汇率过快升值导致出口下滑、还有微观企业或银行的风险如资产负债币种不匹配或期限错配等。
2、如何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工具设计,提高宏观审慎监管的操作性
在危机的冲击下,对系统性风险不是没有监测到,而是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目前,对我们认识到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但如何设计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却存在诸多难题。如逆周期资本缓冲方面,如何判定某一机构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
3、如何实质性地加强与境内外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协调
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需要将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分析与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运用有机结合,需要加强监管当局的协作。对于跨境银行的风险外溢问题仅仅依赖母国监管当局远远不够。国际准则在危机处理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还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三、针对我国境外投资者到境内进行投资宏观审慎监管建议
(一)加强外汇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有效性评估
在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时,应做好政策效果的评价,如外汇相关审慎措施对降低跨境资金流动或特定渠道跨境资金流动规模的影响等,从而准确评估政策作用并及时调整政策方向。
(二)积极开发有关宏观审慎监管工具
从宏观审慎视角考虑监管强度和监管范围,提高对风险传染的监控能力。 监测和评估我国外汇监管的系统性风险,对涉及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决策,加强宏观与微观协调配合。
(三)防范和控制系统性风险有赖于多部门参与和多维度分析与监测
借鉴英国经验,抓住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设施两个关键要素,以两个维度收集信息并分析,同时,联合监管部门组成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分享、验证与整合信息,有利于提高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风险防范及时性。
参考文献:
[1]潘昊. 中国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研究[D]. 安徽大学,2012.
[2]陈雨露马勇. 现代金融体系下的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路径、风险与监管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00-317.
新年股市开盘的第一天,各大主要媒体都刊登了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受此消息影响,2006年1月4日,深沪股市双双高开高走,连续走出五根大阳线,一举冲破1200点,交易量也随之放大,市场人气大增。
在上证综指冲过1200点时,不经意间,B股市场的表现更加惊人。截至1月10日,上证B指已连收14根阳线,涨幅接近20%;起步稍晚的深市B股也迅速赶上,涨幅达17%。随后更有消息称,第一家外资战略投资者将于2006年年底获批。
仅从字面理解,这是一则非同小可的消息。外资机构获准进入A股,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人民币资本项目的开放。尽管《办法》规定外资进入A股后有三年的锁定期,但三年之后,资金似乎即可自由退出。更何况,目前中国的外汇储备已达到危乎高哉的近9000亿美元,人民币升值压力和外汇占款压力均与日俱增。在此时节出台这一政策,实为意外之举。
资本项目开放,向来是中国货币当局三缄其口的话题,一经提起便往往引发诸如“游资在外汇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进行套利”的想象和争议。多年来的开放举措,多只限于一些局部细节,不料,此次放行国际资本投资国内资本市场之大事,竟以五部委发文的形式,似于不经意间脱口而出,操作细节却又语焉不详。
无论如何,这一消息对于此前萎靡不振的股票市场的刺激是立竿见影的。“按照《办法》,外国投资者投资国内证券市场的方式,除了QFII或者B股这两条路,又增加了战略投资。市场认为这一消息会带来更多的资金,指数因此而大涨。”华夏证券研究所研究员银国宏这样说,“至于B股市场,《办法》的让市场对B股的未来发展方向充满揣测,市场预期B股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很快就会得到解决。”
与二级市场的闻声而动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监管当局并没有进一步的跟进动作,在政策出台后不久便重归寂静。事实上,在《办法》中,外资进入后是否立刻结汇、持股三年后如何退出等基本问题都付诸阙如。种种迹象表明,对于外资进入A股这一重大课题,操作细节在有意无意间已被模糊。可能正因不确定性仍然富足,《财经》所了解到的外资投资冲动并不强烈。
缘起紫江企业
“《办法》的出台酝酿了很长时间,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之初就开始了。”中国证监会法律部的一位人士说。
2005年5月,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正式启动。在第一批股改试点公司当中,就出现了外资法人股如何处理的问题。
试点公司紫江企业(上海交易所代码:600210)的第二大股东为氏达投资(香港)公司,注册地在香港,持有紫江企业21.3%的股份。去年6月13日,紫江企业10送3的股改方案以高票获得流通股股东的通过。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在公告的第二日便可复牌。但由于其股东中存在外资法人股,涉及到外资股变更问题,需要商务部批复,公司股票历时42天才复牌公告。
商务部有关人士当时表示,由于涉及外商投资的上市企业的大量法律法规都是在股权分置的背景下制定的,外资股可流通后如何进行监管,尚缺乏依据。在全流通架构下,上市公司的外方股东股权转让、外国投资者并购等在现行法律体系下难以操作,甚至相互抵触。因为全流通后,于理论上,外资股就不能按外资直接投资(FDI)进行管理,而将属于资本项目;这一部分股权的增持、转让和退出如何管理并无章可循。事实上,如果可以随意进退,对于如何界定其企业性质(是否外资企业)都会带来混乱。
考虑到这些问题,商务部对试点企业的方案审批非常慎重,但最初只局限于对股改企业的批复程序、外资股流通后相关问题的研究,并未涉及外资作为战略投资进入A股的问题。
“在紫江企业股改遇到问题时,我们就开始和商务部协调这类问题,这也是起草《办法》的初衷。因为随着股改的不断深入,类似问题还会不断出现,总得有一个法律方面的依据。此外,在股改完成后,B股的问题如何解决,都需要综合考虑,因此有了现在的这个《办法》。”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一位官员对记者说。
“最初我们的想法是针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做一个简单的文件,结果在证监会的持续推动下,不断扩大范围,最终形成了现在的格局。”商务部一位官员也肯定了这一说法。
最终,《办法》规定,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可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按照中国现行规定,只有外商投资比例在25%以上,才能作为外资企业享受外资的各种税收优惠待遇。但《办法》规定,外资比例达到10%的上市公司,即可到商务部领取外资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如投资者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十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商务部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这参照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定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如果一个企业持有其他国家某一企业10%以上的股权或控制权,前者就是直接投资者,后者便是直接投资企业。”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一位官员说,“外资战略投资者投资A股,至少10%;鼓励多投资(25%或以上),鼓励长期投资。”
最终,《办法》不仅解决了已有的涉及外资的上市公司股改的相关问题,也为外资进一步进入A股上市公司打开了方便之门;而最直接的后果是,激起了二级市场的一片憧憬,尽管这一政策之模糊,并未被市场充分理解。
资本项目开放?
按照《办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
“从某种意义上,这确实是资本账户开放,因为外来投资进入的是国内资本市场,事涉国际收支平衡。”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一位官员表示,“这是一个从资本市场方向考虑的决策,但与国际收支方向的政策考虑是相反的――现在外汇储备连创新高,这个政策可能引致更多外资进入。”
中国的现实是,外汇储备的增加迫使央行大量投放基础货币,给货币政策操作带来困难;同时,为了防止通货膨胀,又不得不在公开市场上用发行央行票据的方式收回基础货币。对此,央行一位官员在公开场合曾经表示,“资本项目如果控制不住,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将很难保持。”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晓炼提出,2005年中国外汇管理上存在着贸易顺差较大和国际收支不平衡的问题。中国政府已明确把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并列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
“外管局虽然在《办法》上签了字,但是没有明确的外汇管理细则,目前的可操作性比较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一位官员称,“这一政策的后果可大可小,也有可能不了了之。”
“我们现在正在设计一个方案,让外国投资者按照投资B股的方式进行战略投资,这样就不会影响国际收支平衡。”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一位官员告诉《财经》,“我们完全可以参照建设银行战略投资者的外汇管理模式操作。”
据了解,中国建设银行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时,外国投资者投资建行的资本金进入中国境内之后并没有结汇,而是以美元资产的形式存在。中央汇金公司在计算其投资收益的时候,也仅仅在账目上进行了折算,实际美元收益部分的资产存在形式没有改变。“目前这部分美元我们做了一些掉期等保值操作。未来如果政策允许,我们可以进行对外投资。”中央汇金公司一位高层人士告诉记者。
按照中国证监会当前的设想,外国投资者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可以美元计价,只要股权的转让者同意持有美元资产,交易就可以完成。至于其中可能产生的汇率损失,“建行合约中这部分汇率损失就由外国投资者承担,这完全可以通过谈判完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一位官员对记者说。
按这一安排,外资战略投资A股的外汇能否结汇成人民币,以及今后如何退出(在柜台转让还是在二级市场出售),都可推迟到三年后再做打算,届时将会按照人民币开放的进程而定。“之所以没有讲透,是为今后的政策变化预留了空间。”香港证监会一位官员向记者如是分析。
以此推之,一种“类B股”的设计似在有关方面的视野之内――在国内直接向外资发行、以外汇计价的可流通股票。但不同于以往的B股是,除了承担汇率风险,它的股票性质和股价应与A股完全相同;只要人民币资本项目放开,即可与A股自然并轨。
然而这一设计,连同外资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进入,显然都极难操作,其中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亦难以评估。
“《办法》的出台,看似对外资很有吸引力,其实不然。”《经济学人》信息社中国咨询总监许思涛说,“除了少数不关心锁定期的长期的战略投资者,很少会有外资感兴趣。实际上,多数财务投资者更看好的是QFII,而目前QFII的额度都没有用完,因此这一政策的实际影响不会很大。”
有市场分析人士认为,政策的不透明性本身就会影响外资进入的价格。一般境外财务投资者在购买A股时,因政策不确定性,会采用较低估值(比如在二级市场价格基础上打15%-20%折扣)。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可以用较少的折扣(比如5%)出售给国内投资者时,当然不会选择出售给外资。
关键词:证券企业 税务管理 策略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使得各类经济主体面临着优胜劣汰的激烈市场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经济主体内部成本费用的压缩空间越来越小,而作为经济主体外部的税收,其数额的多少直接地影响着企业的实际经济收益,因而纳税筹划应运而生。
1、证券企业营业额的确定
证券企业以商业证券为主体,包括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证券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证券商品转让、证券经纪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
2、证券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思路
2.1、证券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一般贷款业务的利率执行的是国家法定利率,故难以通过降低利率来减少营业额,只得从贷款规模上考虑如何减少营业额,以减轻营业税负担。可行的营业税筹划方法为:名义上降低贷款规模,再通过其他形式从借款企业取得补偿,以减少贷款利息,达到节税的目的。外汇转贷业务营业税筹划的关键在于缩小外汇转贷利息差额,即名义上提高外汇借款利息支出或者降低外汇贷款利息收入,从而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一方面可以将融资租赁业务转换为投资业务,收取看起来不固定的投资收益,从而避免交纳营业税。
2.2、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保险业纳税筹划主要应注意营业额的控制,同时保险理赔支出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支出,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减少理赔的比例,其纳税筹划也应该认为是成功的。因而保险业纳税筹划可以利用以下思路:降低保险营业额,以减少应交营业税款,其减少的营业额用于防止保险理赔;对于规定有“如果没有发生赔偿而返还部分保费”的保险业务,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应修改为根据返还比例降低该类保险业务保费。此外,保险业纳税筹划还应关注以下规定: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出口货物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3、证券业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案例1】基本情况:甲证券从乙证券拆借200万元人民币,转贷给某工厂使用6个月。甲证券共收取利息4万元,支付给乙证券利息3万元,则该业务应纳营业税为:(3O000-20OO0)× 5%=500(元)问,证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证券通过提高借款利息支出,降低贷款利息收入,缩小利息差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如果甲证券通过降低转贷利息收入,提高拆借利息支付,使4万元利息收入变为3.5万元,使3万元利息支出变为3.5万元,其结果是差额为零,减少税款500元。企业再通过投资于证券或其他途径将这笔利息返还证券,甲证券通过缩小利息差距,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2】基本情况:某保险公司经营一项火灾保险业务,全年营业额为400万元,客户发生火灾理赔支出2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400× 5%=20(万元)净收益=400-200-20=180(万元)问,该保险公司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这种情况下节税的关键是降低保险营业额,以减少应纳营业税款,其减少的营业额用于防止保险理赔。如果该保险公司减少每位客户的保险费用,但相应规定每位客户应到某指定公司购买一套防火设备,并按照规定安装在家。假设该项措施出台后,该公司全年营业额变为2O0万元,但相应保险理赔支出由于防火设备的购买而降为5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2OO× 5%=10(万元)净收入=300-50-10=240(万元)前后相比,营业税减少了10万元。而且,由于购买防火设备,该保险公司又和该防火器材公司建立了良好关系,并可能因此获取部分回扣。
【案例3】基本情况:某商业证券于2008年6月份购入丁公司股票1500股,股票投资成本3万元,期初结存丁公司股票6O0股,账面结存成本1.8万元,7月份卖出丁公司股票800股,每股卖出价40元(证券商品的买入价按加权平均价核算)。问该证券应如何计算营业税?
筹划分析: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专卖业务,所以该笔业务应纳营业税计算如下:
丁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股票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股票的实际成本)÷(期初结存股票数量+本期买进股票数量)=(18000十30000)÷(600+1500)=22.86(元/股)
本期卖出丁公司股票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卖出股票数量=22.86× 800=18285.7(元)
本期营业额=800×40-30000=2000(元)
应纳营业税=0.2× 5%=0.01(万元)
以卖出丁公司股票的所得减去卖出丁公司股票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比直接以卖出丁公司股票的所得为营业额,营业税减少了,从而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4、总结
缩小真正转贷业务产生的营业额,采用提高借入资金利息,缩小转贷资金利息,从而达到转贷利息收入减去借入利息后的余额最小化。将非转贷业务转化为转贷业务,经过这样的转化达到缩小营业额的目的。在两种筹资方式中进行比较选择,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在同一集团内,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租赁可以直接公开的将资产从一个企业租给另一个企业,实现利润费用转移,最终达到整个集团税负减轻的目的。
参考文献:
[关键词]汇率;外汇管理;制度演变;汇率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5-0080-02
1 引 言
外汇管理是指政府授权货币金融当局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外汇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资金集外流或流入,使用该国的外汇,防止外汇投机,稳定本国货币汇率,改善和平衡国际收支。中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人民币汇率形机制、外汇储备管理制度、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外汇交易管理制度。
2 中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发展演变
外汇管理制度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进行适当的演变、改进和完善。中国外汇管理制度经历了汇率双轨期、银行结售汇制期、汇率并轨期、汇率市场改革期四个阶段。
2.1 汇率双轨期(1978—1993年)
确立了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为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以及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加强经济核算并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决定从1981年起实行两种汇价制度,采取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并存的汇率形成机制、实行外汇留成办法,引进更多竞争机制、增加外汇储备。
2.2 银行结售汇制(1994—1997年)
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在银行结售汇制度下,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2.3 汇率并轨期(1998—2000年)
1998年,为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将汇率体制从此前的单一汇率制转变为双重汇率制,开设外汇调剂中心,出现外汇调剂价,实际上形成双重汇率。
2.4 银行间外汇市场改革(2001—2004年)
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推进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进程、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高外汇资源配置效率、增强金融宏观调控效果的重要基础。该阶段是外汇体制改革前瞻性加强阶段。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适应新的经济环境,我国外汇制度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进一步注重外汇资金流入、流出的平衡管理。
2.5 汇率市场改革(2005年至今)
2.5.1 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
人民币汇率不只是盯住美元,形成更富弹性和市场化的人民币汇率制度,坚持人民币汇改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调整汇率水平,2005年7月21日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格一次性调整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作为次日外汇市场上外汇指定银行间交易的中间价。
2.5.2 调整中国外汇储备的管理制度
调整中国外汇储备的管理制度。截至2008年6月,中国外汇储备总额为18088.28亿美元,由于过多地用美元衡量外汇储备,加之美元兑人民币正在贬值,中国开始运用合理的手段,充分利用超额外汇储备使外汇储备保持适度规模。
2.5.3 不断完善外汇交易制度
增加交易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即期银行间外汇市场;引进美元做市商制度,在银行间市场引进询价交易机制;引进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业务;调整银行汇价管理办法,扩大银行间市场非美元货币波动幅度,取消银行对客户非美元货币挂牌汇率浮动区间限制,扩大美元现汇与现钞买卖差价。
3 中国外汇管理制度演变背景及影响因素
3.1 中国外汇管理制度演变背景
3.1.1 国际环境变化
1944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国际上整个汇率体系都随之做出调整,由固定汇率制向浮动汇率制转变。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各国先后调整政策以应对危机。2002年年末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经常项目顺差不断扩大和外汇储备激增。2003年进一步升级为要求人民币升值,2005年前后日本、美国、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又要求中国改变汇率制度或逼迫人民币升值。
3.1.2 国内环境变化
中国逐步放宽外汇管理,不断加强外汇市场建设,推广外汇市场工具,各项金融改革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宏观调控成效显著,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势头,仅由国家制定固定的汇率已不适合经济发展需求,1994年开始,中国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更加明显,缺乏弹性的汇率制度已不能体现市场的主动性,改变中国外汇管理制度也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3.2 影响中国外汇管理制度演变的因素
3.2.1 外汇交易费用
汇率双轨期,官方汇率干扰市场汇率有效发挥,带来经济活动扭曲和配置失当,产生管理费用。银行结售汇制阻碍外汇流动性和可得性,影响个人和企业用汇,并且容易引发外汇黑市猖獗。
3.2.2 意识形态变化
知识发展方式会影响人们的世界观。亚洲金融危机使中国意识到中国的汇率制度应该由固定汇率制改为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现阶段过多的外汇储备导致外汇占款过多,易压迫人民币升值,引发通货膨胀;对外汇市场的管理应由原来只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外汇业务,改为现在多种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进行外汇业务;随着市场的开放,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必然会带来相应的外汇风险,相应的规避风险制度也应制定。
4 中国外汇管理制度演变的特点
4.1 国家对汇率的干预
虽然改革后的制度在对汇率的管理上有所放松,汇率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上下浮动,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管理,政府对外汇干预发挥着主导作用。
4.2 中国外汇管理法规“位卑权重”
中国外汇管理法规从一开始就以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而不是以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出现。导致中国在外汇管理只有一部行政法规《外汇管理条例》。
5 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发展方向
中国汇率制度的选择与汇率政策的调整,必须服从宏观经济总体目标,能够支持内外部长期均衡的实现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5.1 促进对外贸易投资便利化
外需、投资、消费是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但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我国的外需大幅下挫,从而对国内就业和经济增长造成重大冲击。经常项下,我们该放开的已经基本放开了,现在需要做的是如何进一步简化程序、便利操作的问题。在投资项下,需要研究在新的历史阶段如何提高利用外商的质量,继续运用外资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为中国的企业、居民到海外投资创造良好环境的问题。
5.2 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维护经济金融安全
为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管理,要完善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和预警,进一步提升跨境资金流动监管能力,防范大规模跨境资本流动可能给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构建防范跨境资金双向流动冲击的体制机制;要保持适当的流动性水平,并以此促进市场利率的合理;要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实现“稳增长”目标,避免经济出现大的波动,由此促进资本流动的稳定性,并切实增强我国经济应对冲击的能力。
5.3 提高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水平
外汇储备经营不仅要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管理原则,更要重视收益性,要通过完善内部管理、改善管理方法等方法提高效率。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银行业要建立全面审慎的风险监管体系。证券业要完善市场制度,强化行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险业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分类监管制度。
5.4 调整强制结售汇制,改为自由结售汇制度
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项目账户有序开放, 为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创造条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中资参与国际市场,适当扩大境外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参与规模。不仅要加强对外汇资本流入的管理,重点监督投机性资本流入,也要逐步减少对资本流出的限制,合理地限制资本流入、鼓励资本流出,减缓外汇储备不断增加的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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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即外汇管制,是国家为改善本国收支和稳定本国货币汇率,防止资金外流或流入,授权中央银行或外币管理机构使用限制性措施来稳定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的管理性工作。中国的外汇管理体制以改革开放为转折点开始由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转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然而,目前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应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1.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1 外汇市场外汇交易主体过于集中
报告交易商即外汇市场上比较活跃的大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公司,在国际外汇市场各交易主体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些交易商一般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同时从事自营业务和业务。自1995年以来,随着其他小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各种基金、中央银行等非报告交易商的迅速发展,报告交易商所占的市场份额有所下降,但一直保持在一半以上。由此看来,我国的外汇市场交易主体过于集中于报告交易商,市场主体比较单一。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中小型金融机构尤其是远期结售汇市场准入的门槛较高,进入市场的难度大,要求严格。从交易额来看,中国外汇交易市场的买卖方高度之中在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两大银行,这导致交易价格被严格的控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建设。
1.2外汇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缺乏联系
一个国家要想有活跃的外汇交易市场和稳定的汇率就要有完善的短期货币市场做保证。两货币发行国的利率对远期汇率的升、贬值意义重大。利率和汇率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以其为经济杠杆的货币、资本市场也存在着紧密联系。我国外汇市场和短期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长期处于隔离状态是因为我国外汇制度对资本项目的管制较为严格,且利率也不依据市场而变化,缺乏市场性的原因。另外,我国外汇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隔离较严重还体现在人民币汇率、人民币利率以及美元利率三者之间相关度极低。
1.3银行结售汇管理僵化
目前,我国对银行结售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分行必须当天将本行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交易与总行平盘,不得持有任何远期结售汇敞口头寸。总行在此期间完全承担汇率风险。在国际贸易顺差的环境下,外汇供大于求,这导致银行总行大量超买,最终造成中央银行买入外汇,增加通货膨化的压力。
1.4外汇管理缺乏创造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即期交易的重要性有所下降,衍生交易稳步发展,其占据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大,并长期高于即期交易,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交易工具。目前,我国金融衍生交易工具还比较少,所占市场份额也较低,外汇市场还是以即期交易为主导。我国目前已经存在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有一下几种:远期结售汇交易、掉期交易、外汇衍生品交易以及离岸人民币五本金交割远期汇率交易,种类较少,交易方式单调,且使用规模较小。与金融衍生工具相比,目前大多数企业比较倾向于用贸易融资来规避汇率风险。另外,金融衍生工具本应是商业银行自行创造的,而我国现阶段的外汇衍生产品大多是政府设计、推动的,银行对于外汇衍生产品的积极性不高,只是被动接受,这导致金融衍生产品严重缺乏市场性。
1.5外汇管理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受到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缺乏系统性、前瞻性,与国际社会差距较大。许多外汇管理法规缺乏前瞻性,其本身并不是依据市场发展趋势而制定的,而是问题出现之后为解决问题才出台的。不能充分反映市场发展趋势的法规必定会严重制约到外汇管理工作的进行。当前,我国外汇管理方面的最高法律、法规是《外汇管理条例》,还没有真正法律层面上的外汇基本法。并且其他相关外汇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完全遵守《外汇管理条例》,整体看来,我国外汇法律法规比较杂乱,缺乏系统性。
1.6外汇市场供求失衡
由于我国开放的外商投资政策,巨大的市场潜力以及低廉的劳动力市场使得我国越来越成为国际跨国公司、外资企业投资的热点区域。很多外资企业将生产基地转移到我国,形成较大的资本净流入。在外汇短缺时期推行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战略来鼓励资本流入、限制资本流出是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但是,在经常项目顺差形势下,继续推行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必然会导致国际收支的自我调节作用的缺失,使人民币面临升值的压力。
2.完善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
2.1放松管制,均衡管理
在国际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加强对资金流进流出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阶段,虽然说我国不应该再以出口为导向的外汇经济政策为主导,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对外汇流入施加与外汇流出同样严格的管理。现阶段,我国应运用价格手段和行政手段,分阶段、分步骤地放宽对于资金流入的控制与管理。对外汇流出限制的宽松要在一定范围内,把握适当的度,保留适当的限制,避免出现资金大规模外流的情况。在外汇流入方面,要加强对于资本项目的审核和监测,逐步放松对于其的管制力度。通过价格手段调节资金流入的规模,外汇局在存款兑换业务上要严格区分开居民与非居民,限制个人结汇、控制预收货款和短期外债。
2.2 有选择性地开放资本账户
逐步开放资本账户是我国经济转型的重要途径。资本账户的开放,是国家经济融入国际社会并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体现。然而,国家在资本账户完全开放之后就无法退回到资本账户未开放之前的状态。因此,国家在进行资本账户开放的政策时,一定要慎重的决策。在我国现阶段的外汇管理工作改革中,逐步地推进资本项目的开放,尤其是人民币资本项目的开放,应该成为外汇管理工作改革的重点。我国在今后的外汇管理改革中要持谨慎、务实的态度,有顺序、有步骤地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并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改革经验,制定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资本账户开放政策,使其更好地为我国的金融体制和经济发展服务。
2.3 改革人民币汇率机制
2.3.1提高汇率生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国家持有外汇为主的银行结汇机制,这种结汇机制对于进一步放宽外汇环境的趋势是不适宜的。在现阶段我国外汇管理改革中要逐步放宽对于外汇持有和使用的政策限制,鼓励民间企业、机构和个人持有外汇,并使其更多地融入市场,由强行结汇制逐步转变为意愿结汇制,利用多种外汇交易手段来扩大资金流动效率。
2.3.2通过“中间价”的逐步市场化,引导理性的汇率预期
汇率机制的市场化建设可着力于价格形成,强调市场力量的稳步培育与均衡发展,逐步抑制或减少非市场因素对汇率形成的影响。建议中间价的定价机制更多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挂钩,将有利于理顺价格预期形成机制;在即期和远期外汇市场,给予市场力量在人民币汇率价格形成中更大的权重,适度拉长中间价的公布期间,以鼓励市场化价格发现体系的形成与完善;可适度调整做市商的准入门槛或引入新类型的做市商,从而形成做市商的更加多元化的格局;加强市场参与者的横向沟通并增强信息透明度,积极培育基于宏观基本面理性形成的汇率预期。
2.3.3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保持人民币汇率趋于均衡水平
继续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逐步推出,大力加强异常外汇资金跨境交易的预警与监测,加大对跨境资金交易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深入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的政策配套体系,推广人民币在跨境投资领域的运用,如直接投资、跨国企业资金运营、资本市场、境外人民币债券市场(点心债)等方面。坚决打击那些利用境内外人民币、本外币价差、利差,通过跨境人民币贸易渠道进行的“货币搬家”行为。
2.3.4培育与丰富外汇市场主体
目前,我国全国性的外汇市场已初步建立,但需进一步完善。我国要进一步丰富和增加交易主体,允许外汇指定银行自由地参与外汇交易,进一步发挥其市场主体的作用,改变中央银行的主体地位,避免其对外汇市场过分干涉,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