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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地质灾害预防防治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地质灾害防治方针及基本概念

1.1保障责任体系

施工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管理机制,并根据自身施工业务板块进行分类管理。管理工作做到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制度化。同时,应实行各级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度,按照“谁分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地质灾害防治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的实现。总部机关应成立由法定代表人为主任的地质灾害防治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所属单位应成立以各级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建设项目还应根据防治工作需要成立相关职责明确的工作小组。总部各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责任;各事业部全面负责管理企业或分管业务板块的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所属各单位(项目)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对负责区域及场所的地质灾害调查、预防、监测、报告和处置承担主要责任。并应结合所在地域特性,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实施细则,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人本单位(项目)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各单位应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人本单位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与灾害防治工作“五同时”。

1.2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履行的职责

(1)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和标准。

(2)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及《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活动,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负责本单位地质灾害防治的排查、评估、监测、预警、培训及应急响应工作。

(4)负责预警联动机制的建设及信息报送工作。

(5)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6)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提高员工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抗灾、救灾、避险意识。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除应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责任:

(1)主动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联系,接受其指导,根据其的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施工、生活区域内项目地质安全评估,提出分析评估报告。

(2)落实监测人员,做好监测、记录和资料上报工作,及时传递预警预防信息。

(3)组织开展本项目地质灾害排查、巡查、核查,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按照上级命令,及时组织员工转移避灾;危急时,直接组织员工迅速避灾自救。

(5)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演练执行情况。

2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

建立健全符合施工企业实际情况及自身特点的管理制度体系是保证地质灾害预防与防治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和根本所在。施工企业所属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及企业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制定本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制度,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2.1管理制度应包括(不限于)的内容

(1)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细则。

(2)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值班制度。

(3)灾情险情速报制度。

(4)汛期险情地质灾害巡查制度。

(5)应急调查评估制度。

2.2预案编制

各单位(项目)应结合所处地域及场所的地质、气候等情况,按年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并依据单位(项目)的实际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对重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并认真组织演练。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编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组织机构和职责、主要地质灾害的类型与特点、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及范围、主要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对策、预警信号和人员及财产转移路线(避难场所)、主要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抢险救援实施对策、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宣传培训和演练、保障措施等。

各单位编制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应每年进行评估,根据需要适时更新(最长时限不能超过5年,建设项目的预案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更新)。

2.3工作方案编制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编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所处地域及场所易发地质灾害概况、防治目标及原则、重点防范区域和场所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建设遭遇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领导、排查及监测防治原则与职责、具体要求及保障措施、预期效果等。

3地质灾害防治的监测、预防与预苦

地质灾害防治最重要的手段是建立科学、系统、有效的监测、预防与预警机制。尤其是多数施工企业建设施工项目具有地域跨越性大、人员流动性强、通信条件差等问题,监测、预防与预警机制的完善越发突显重要。

3.1预防评估与检查

建设项目应会同有关部门沟通业主和设计单位索取地质资料,并参考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进行项目安全评估及安全设计,辨识、分析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地质危险因素,评估划定本单位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形成地质灾害预防分析评估报告。同时,要定期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执行情况,落实包括防灾组织机构、责任人、报警信号、通信联络、紧急疏散撤离路线、避难场所、应急抢险等内容的组织措施,建立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体系。严格执行讯期24h值班制度,在遇到强降雨等异常气候环境时,各单位(项目)应建立保持与国土资源管理、气象、业主等部门24h灾害预警信息定时联系制度;必要时,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及时获得水文、气象、地震等信息支持。

3.2监测预普

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地质灾害信息的权威机构。各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建立严格的预警预防信息传递责任制。预警预防信息传递必须做到及时、准确,落实到每一位员工(包括分包商人员)。同时,要积极与当地政府、气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业主、参建各单位建立灾害预警信息共享联动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地质灾害预警的信息沟通及传递,对地质灾害实行动态监控,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对评估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应落实灾害监测预警负责人,安排监测人员,进行经常性监测,并做好隐患点的监测、记录和资料上报,加强对数据和资料的统计分析。危险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此外,要完善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各项准备工作,加强险情排查、巡查工作。认真落实临时避灾场地和撤离路线,规定预警信号,准备预警器具,及时传递预警预防信息。

4地质灾害防治灾情报告

施工企业实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地质灾害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本单位负责人。各级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时限要求如实报告灾害发生地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逐级上报到企业总部。

5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响应与处置程序

施工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严格执行分级响应,并建立相应的处置程序。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5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6,组织现场力量抢险救援。现场力量不足时,应就近组织足够力量赶赴现场支援,并对地质灾害现场严密保护,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有足够的防范措施,防止人员伤亡扩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在核实地质灾害初步情况后,根据本单位5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6应急响应划定的预警级别,在向当地政府、国上资源管理部门及上级部门报告的同时,分级启动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处置。小型地质灾害由受灾单位做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企业所属相邻单位给予帮助支持。受灾单位分管领导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分级上报;中型地质灾害由企业各事业部、子公司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做出应急响应,并组织各单位和各方力量进行处置。受灾单位第一责任人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灾害的调查处理,并成立内部调查组,协助政府调查组开展调查。施工企业总部酌情组织调查;大型和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由施工企业总部地质灾害防治委员会组织应急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地方政府及国家相关部委报告,请求支援。

各级类型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处置程序执行施工企业总部5地质灾害应急预案6规定。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子公司、总部事业部第一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施工企业总部地质灾害分管领导及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施工企业总部成立内部调查组开展灾害调查,并协助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地质灾害调查组组长由施工企业总部和子公司、总部事业部或受灾单位指定,成员应由地质灾害管理部门、监察部、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应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6结束语

随着中西部开发力度的增大,建设工程项目不断向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条件越来越复杂恶劣地区展开,地质灾害的规模增大、频次升高、破坏损失日趋严重,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将呈持续发展趋势。防治地质灾害是一项系统性、长期繁重的工作,作为施工企业应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预防与防始的重要性,建立科学、有效的防治体系,综合预防灾害与避让应急措施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建立镇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级专项资金来源:镇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万元。

第三条  镇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应由镇级立项治理的地质灾害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理。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主要包括应急处理、调查、搬迁避让工程、工程治理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知识宣传教育、购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需的设备等。

第四条  镇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立项,其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二)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经费由省、市、县、镇四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三)中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后,经费由市、县、镇三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四)小型地质灾害治理经费由县、镇出资解决。

第六条  镇财政根据批准的项目及经费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项目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上;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核算,支出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凡经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镇人民政府及时解决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要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按项目总经费的10%确定,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九条  地质灾害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和津贴,主管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列入本项目开支,不得虚增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  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在次年2月中旬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局。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在项目完工后,由镇财政所和国土资源所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审计。凡经检查审计认定不符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范文第3篇

1)投入现状:截止2010年,中央共投入我省地质灾害预警专项经费总额3312万元(大调查经费);我省每年投入1个亿的资金,作为地质灾害治理经费;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中央及省本级投入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数量大,管理难度也随之增大。四川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2009]29号)、《关于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川财投[2009]65号),同年8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指导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替代了此前的有关文件。2)管理程序:省国土资源厅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野外蹋勘工作—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技术专家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或比选、或公开招投标)—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厅务会议对经过专家审查后的申请项目统一研究(网上公示中标单位)—上报省财政厅审查—省财政厅下达批复预算—资金按财政集中支付管理程序拨付项目承担单位(或指定账户统一拨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并组织项目会计核算—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成果—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技术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按专家意见修改后按技术规范要求修改后进行成果归档—接受省国土资源厅及财政厅、审计厅专项资金检查或审计—省国土资源厅或财政厅组织绩效考评。

2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重分配轻管理

在《地质灾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主要规范了项目申报及项目资金分配,而缺少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适宜的财务核算及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各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控制意识薄弱,许多单位把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只是赋予会计核算、资金支付等简单的服务性工作,把财务管理完全游离于业务管理之外。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支出无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手段,各项费用基本上是实报实销,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和专项资金的效益是符合预期等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不予过问,严重弱化了财务控制意识,造成了财务管理在专项工作中始终处于盲从地位,无法发挥监督、控制职能。如:地质调查项目有一套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它从项目的立项、生产组织、成果资料汇交、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的验收等,它把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有机的联系在一起,而在实际项目的立项、生产组织、成果上报及财务管理上,各项目偏重项目立项管理及成果管理,忽视项目财务管理。以预警调查为例:2001年中地环(2001)43号文对邻水县等11个县市地灾调查与区划作为一个项目下达至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批复预算220万元,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作为总站的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极为重视,为保证项目进度及工程质量,省厅以川国土资发(2001)176号文分成11个子项目下达给6个单位,即4个地勘单位和成都理工大学,省地环总站,各子项目经费20万元,总站按要求下拨项目经费至项目具体承担单位,各单位开据行政事业性收据在该项目中列外协费。各子项目早已提交了地质成果,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因缺资料汇交回执单(电子文档)无人问津,一拖多年,不利专项经费管理。再则,分散下达多个承担单位,其性质不一,所执行财会制度不同,增大了财务管理的难度,要按现行国调办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存在客观困难。

2.2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批复约束力不强

1)预算编制标准及编制办法缺失,项目申请立项编制预算时,借用相关预算标准及编制要求,不能客观准确反映具体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特点,出现预算标准不能全覆盖地质灾害相关工作手段,存在漏项和重复预算两方面的问题。如地质灾害勘查项目设计预算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本》中“岩土工程勘察”标准进行编制,而地质灾害勘查设计项目中1:5万比例尺等工程地质测绘无费用标准;地质灾害防治施工及施工图设计项目概、预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总[2002]116号文颁发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组织编制,而水利工程主要由枢纽工程(水库、水电站等)和引水、河道工程部份组成;地质灾害基础调查评价,按中国地调局地质大调查《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标准》编制;地质灾应急抢险及预警预报项目按我省财政项目管理等。2)主观上项目承担单位预算编制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单位内部部门协调好,注重预算编制质量,项目立项时技术部门与经济管理部门沟通好,且预算编制人员对单位所从事的主业生产流程熟悉,预算编制水平较高。国有的单位生产组织和预算两张皮,主要表现在单位领导思想意识方面,重项目技术方案及是否能够把项目资金引进来,只要能把项目拿下来,生产组织方式是可以改变的,有的单位预算编制人员对项目生产流程、生产组织方式、工程技术手段无基本常识,有的单位预算直接由技术人员按项目工程手段编制,根本不管项目预算有何要求,认为这才是理所当然申报资金形式。3)财政预算批复存在随意性。由于缺乏明确的核定标准,对于申报项目预算资金超过控制额的项目,财政预算批复时往往采用“一刀切”的方法来平衡预算,导致某些按实际申报预算的单位得不到充足的资金,致使工作难以开展,同时也使的项目单位为避免预算被削减虚高预算编制,助长超额申报预算现象。

2.3项目资金到位及时性差

在现行财政体制条件下,由于申请和审批的时间安排不尽合理,几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都是在次年的三四月份才获得财政批复的专项资金,而地质灾害专项资金常年主要在待分配资金中落实,项目资金下达到单位更是接近下半年甚至年终,项目承担单位垫资现象普遍且增量项目预算资金大,显示出项目承担单位对年度工作缺乏客观预期。拨款进度与项目实施进度的不一致,不仅影响了工作进度和质量,而且影响了财务对资金的有序管理,甚至给项目承担单位导致资金管理失控。比如震后地质灾害勘查资金,投入资金量大,承担单位众多,项目任务重,时间紧,按照《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预拨制,项目工作在按规定时间内全面完工,而项目资金至今滞留财政,项目资金保障不到位,给项目承担单位带来了资金和项目核算管理困难。再如:我站主要承担全省地质灾害调查、应急抢险、监测、评价及开展地质灾害预测预报等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专项,且属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批复与项目开展不一致,项目资金保障严重滞后,对于突发性地质灾害专项资金的保障,往往是拆了西墙补东墙,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省政府、省厅立急成立了6个汛期地质灾害督导组,奔赴地震重灾区,我站为组长单位,其他成员由四川省各大地勘局派出,动员会上,省厅业务部门领导要求各组不能给基层国土部门增添负担,经费由总站先支付,我们财务工作必须服从大局,一方面要保障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加一方面积极向上级申报项目,当年经费未下达。我站将大调查专项资金垫付于该项目,最终只好采用预提费用列支项目成本,这不仅违背了大调查专项资金核算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完全不符合财政集中支付管理要求。

2.4预算执行缺乏规范的要求和标准

预算制定固然重要,但预算的执行更为重要,目前地质灾害项目资金因预算下达滞后,各单位预算执行问题突出。一方面上级拨款难以满足正常需要,导致预算的执行难以按计划完成;另一方面,预算的执行缺乏规范的要求和标准也是一方面的原因。许多项目承担单位都感受到了预算执行上的混乱,但始终没有这个方面的规范要求出台,与逐年加大的预算规模很不相称。

2.5专项资金核算和使用不规范。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了承担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治理项目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这就决定了项目承担单位性质不一,我省地质灾害项目承担单位有行政、事业、地勘、院校、建设集团等单位,各自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又有所不同,加之地质灾害专项资金管理又没有明确的核算管理要求,项目会计核算存在不规范的现象较普遍。如:项目经费通过往来账进行核算;专项资金之间互相混用;成本划分不准确等。地质灾害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的主要表现:一是普遍存在经常性经费挤占专项资金现象,其主要原因是经常性经费无保障;二是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专项资金滞留在财政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缺乏跟踪机制,项目经费节余无分配办法,致使项目承担单位节约意识淡薄,致使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2.6购置专用设备的报废及毁损处置存在较大困难

专项资金购置专用设备如何按规定程序实现报损,账实相符有难度。

3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的建议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范文第4篇

由于地质灾害对人类的破坏是毁灭性的,所以各国都早已对其的防治十分重视,技术手段已经十分发达,而我国对于此灾害的治理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各种技术还不是很发达,虽不能与欧美各发达国家相媲美,但跟我们自己以前的状况相比较,我国治理灾害的手段还是有了质的飞越,本文就着重介绍了我国的几种典型的地质灾害和它们的防治手段,希望人们对它们有一个更详细的了解。

1.地质灾害的种类及分析

1.1平原地区地质灾害及分析

地震、地面沉降、岩溶坍塌、地裂缝等是平原地区多发的地质灾害,主要的是地震。地震是由于板块与板块的碰撞挤压或地壳的剧烈运动而引发的,它多发生于板块与板块的交界处,全国有两大地震带,分别是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地中海-喜马拉雅火山地震带,而在我国的平原地区正好是地震多发区,它具有分布广、频率高、震源浅、强度大、破坏性大的特点,严重危及附近地区人们的生命安全,主要多发城市有北京、天津、呼市、太原、兰州等,这些城市都有可能是未来的震中位置,而且这些城市中不乏北京这样的发达城市,它不仅人口建筑众多而且是我国的经济中心,一旦遭到破坏后果不堪设想。由于人为和自然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地表垂直下降现象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地面沉降,人为因素主要是我们过度开采地下水,自然因素主要是地下的升降运动和地震的影响。岩溶坍塌是指岩洞上方的岩土体发生形变而向下陷落的现象。地裂缝顾名思义就是指地面产生开裂而形成裂缝的现象。它包括地震地裂缝、构造或非构造地裂缝、混合成因的地裂缝。

1.2沿海地区的地质灾害及分析

我国沿海地区正好处于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上,所以平原区多发的地质灾害如地震等,在沿海地区发生的频率也比较大。再加上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城市建设好以及对环境的改造力度大,所以这里不仅是地质灾害的高发区而且毁坏程度也是最高的,所以此地区的灾害防治工作刻不容缓。沿海地区导致灾害发生的因素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就是海水作用对城市的影响,这也是其发生的地址灾害的主要成因之一。主要灾害有土地盐渍化、海水入侵、风暴潮灾害、海岸蚀退等。土地盐渍化是由于海水入侵或海水倒灌导致的,因为海水中含有大量的盐分,所以当海水渗入到陆地的土壤中时,会使土壤的含盐量大大增加。风暴潮主要是发生在春末或初秋时由于飓风或台风所导致的地质灾害。海岸蚀退主要是海水对地面的侵蚀作用引起的,海水不断侵蚀陆地,使得陆地面积减小,海岸后退,海平面不断上升,这已经使得一些沿海国家面临着被淹没的危险,如马来西亚等。另外还有一些河流的不断淤积使三角洲的面积扩大、地下水的运动使得地面沉降等现象发生。

1.3山区地区地质灾害及分析

山区的地址构造比较复杂,所以在这里发生的地质灾害比较多,危害程度也比较大,发生频率最高的为泥石流、滑坡、崩塌。泥石流主要发生在降水多的季节, 山地地区植被常年遭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导致土质疏松,在加上连绵的雨水不断冲刷,就容易爆发泥石流。泥石流发生时会对沿途的村庄和农田造成毁灭性打击,所以它的预防和治理是十分急迫和重要的。崩塌的发生也跟植被破坏有很大的关系,再加上山地地势陡峭,夏天一遇到大雨就易引发崩塌。虽说崩塌和泥石流的成因比较类似,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很大的,泥石流是连绵的小雨引起的,泥土石子混着水一同从山顶上滑落下来。崩塌是暴雨的巨大冲击力导致的,整块山体的脱落,俗称“塌方”。另外在高纬度高海拔的山地地区还经常发生冻土灾害,使得此地区寸草不生。山地地区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其影响灾害发生的因素也比较复杂,有人类工程活动的强度和频度、地貌、地质构造、气候、沟谷发育程度、植被覆盖程度等,这些也都是我们对山地地区灾害治理所要考虑的因素。

2.地质灾害的防治

2.1地震灾害的防治

地震灾害的主要成因是自然原因,这通常是人力所不能避免的,所以我们要加强对地震灾害的预报,提高预测地震的技术手段,提前做好准备,尽可能的减少损失和避免伤亡,这就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利用先进的预测工具及时观测,避免在发生像汶川地震这样的惨剧。我们在做好地震监测、预报的同时,更要投入很多精力在做好抗震工作、加强工程抗震能力上,这项工作的关键在于要提高新建工程的抗震能力,在工程开始建设之前,应该做好该地区的地震烈度评定工作,以此确定此项工程的抗震标准,建筑材料也最好选用轻便不易坍塌的,这一点上可以借鉴日本的技术,日本最为一个地震多发的岛国,抗震的技术水平可以说是世界上数一数二的,其建筑所用的材料也十分轻便,对此我们可以引进使用。另一方面,我们还要经常宣传地震逃生方面的知识,经常在各大学校和单位组织较正规的逃生演习,帮助人们掌握此方面的知识,当真正发生地震时,有利于人们快速撤离,减少伤亡。

2.2地面沉降及地裂缝灾害的防治

对于地面沉降灾害的防治我们首先要明白,这种灾害是不可能根除的,因为它是由于过度开采地下水而造成的,但就现在的水资源状况来看,我们不可能不去开采地下水,所以我们只能尽力采取措施减少地面沉降的发生或控制其危害程度。

对于地下水的开采我们可以适当减少,在开采之前做一些相关调查,使开采量和沉降量之间的比值适合当地的环境,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深入研究区域内地面沉降的形成机制,确定合理的开采层次和井位布局。相关工作人员还有继续探索控制此灾害的新技术、新方法,使得开采量引起的地面沉降尽可能的小。地裂缝大多是由于其它的地质灾害所引起的,所以只要我们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其它灾害的发生,这种情况也就会相应的减少。

2.3泥石流、崩塌和滑坡灾害的防治

这三种地质灾害的成因十分类似,因此它们的防治工作也很像,而且它们和上述灾害最大的不同是,这些灾害可以消除,它们大多数是由于人类的不合理工程和经济活动导致的,而不是自然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所以这类灾害从技术上讲,大部分是可以防治的。我们禁止人类肆无忌惮的砍伐活动,而且在城市扩建时要查清地质环境条件,避开各种地质灾害体,还要充分考虑环境的合理容量和建设布局与环境的适应性,对建设时可能诱发的灾害进行评价和预测。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四十八条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