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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范文第1篇

关键词:职工福利费;职工薪酬;纳税调整

一、引言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主要用于支付职工的医药卫生费、医疗保险费、职工困难补助以及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等。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因我国实行低工资制,在职工生活诸多方面以多种形式给予补助,由此形成了企业办社会的现象,特别是大型企业,企业普遍办有医务室、洗澡堂等各式各样的福利体系。应付福利费的应运而生,使职工的生活相对得到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国家不断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职工具有基本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的保障,这样计提14%的应付福利费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2007年月1月1日起,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正式施行,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新的《通则》将原来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发生的职工医药费,以及职工食堂、托儿所、医务室集体福利支出等,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可分为财务上列支和税收上扣除两种情况。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余额为赤字的,余额为结余的,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财政部企业司编写的新企业财务通则讲解第五章第七条第(四)项进一步明确,“新通则将原来应当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都规定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企业因此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这就产生了税法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异,必要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变革的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将社会保障上交给政府,职工进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最低生活保障体系。2006年财政部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及2007年财政部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对应付福利费处理做出新的规范,采用按实列支的处理办法,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旧的《企业财务通则》或《企业会计》对职工的薪酬或福利大多分散在职工货币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或非货币性的实物中,没有系统的文件制度予以规范和限制。而新准则从薪酬的本质出发,规范了职工薪酬的内容。2007年1月1日上市公司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企业在这种账务衔接处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应付福利费余额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例如: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产生暂时性差异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应付福利费账面结余可以在未来期间税前全额扣除,其计税基础为应付福利费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全额扣除的金额,即计税基础为零。因此应付福利费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与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若不一致,企业应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企业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的应付职工薪酬超过税前扣除标准,还应纳税调整。新准则中职工薪酬的规定,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处理,对于取消的按工资总额计提的14%职工福利费,企业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列支。取消应付福利费的计提,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据实列支,不再允许有余额。按照旧的制度规定,进行福利费财务处理之后结余应付福利费,最终可能上交国家,也可能分配给股东,企业可以利用的只有作为企业留存收益的那部分,这部分可以利用的资金相对就减少了。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的方式,将暗着补变为光明正大的补,这样既可以提高职工收入分配的透明度,减少个别职工不当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又可以使职工的整体收入水平不至于减少,同时还使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逐步提高。

三、职工福利费对企业的纳税影响

2006年12月31日企业应付福利费账面结余是该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提,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余额,是企业获得的免税用于职工福利支出的一种权利的同时,也是对企业计提职工集体福利的一种负债。企业执行新的《通则》衔接办法规定:2007年度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优先在应付福利费结余中列支。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企业以前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为赤字或结余的,按上述48号文的规定处理。不足的部分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这就意味着:企业应付福利费余额不复存在,以后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计税标准的部分,无法在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列支,超支的部分只能进行纳税调整。这与不执行新的《通则》的企业相比,实质上前者2007年度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标准降低了,这不符合税法公平原则。根据新的财务规定,而税收上对职工福利费扣除没有和会计上的变动同步,此企业在2007年的福利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但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应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新规定实施,“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35条还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正确计提福利费与计提依据的工资总额是紧密相关的,特别是对实行新准则的企业,做到正确地计提福利费并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的正确申报,也是每个财务人员应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多提或者少提的福利费应及时做纳税调整,使其符合税法的要求。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纳税调整

1. 2007年1月1日上市公司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2006年应付福利费账面结余的有关纳税调整。首次执行日企业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应付福利费账面结余可以在未来期间税前全额扣除,其计税基础为应付福利费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全额扣除的金额,即计税基础为零。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与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若不一致,企业应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2006年月12月31日除了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从净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外的应付福利费账面结余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职工福利费账面余额为赤字的,可以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处理,这样可能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企业可以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如果还有不足弥补的部分,则以2007年及其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继续弥补。如果剩余部分为结余的,企业可继续按照旧准则有规定使用,等着部分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2006年新修订的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应付福利费账面结余为赤字的,系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现超支,超支部分不允许计入成本、费用,税前不得扣除。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结余是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提,是企业获得的免税用于职工福利支出的一种权利,也是企业对职工集体福利的一种负债。2007年度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优先在应付福利费结余中列支,不足的部分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以后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计税标准的部分,无法在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列支,超支的部分只能进行纳税调整。

2. 2007年度应付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相关纳税调整。2007年度职工福利费除在应付职工福利费期初余额中列支外,超过部分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如果2007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超过计税工资的14%的部分,期初应付福利费有余额,且大于超支的福利费支出,不需要纳税调整;如果2007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没有超过计税工资的14%的部分,节余的部分能否在2008年度继续使用,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没有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14%,节余的部分继续增加“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余额还可以带到下一年度使用。

3. 2008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相关纳税调整。2008年度企业一律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内据实列支,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计税工资的14%比例扣除法,明显不同。

例如:北京某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2005年新成立的研究电子科技的内资企业,一下简称A公司。A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方式。2005年A企业计税工资6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120万元,实际使用40万元;2006年A企业计税工资7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130万元,计提福利费130万元,实际使用60万元;2007年A企业计税工资为800万元,没有计提职工福利费,全年实际使用福利费100万元。2008年A企业使用福利费110万元,2008年A企业的工资总额为800万元。2005年度纳税调增金额为36万元,2006年度纳税调增金额为32万元。2007年企业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112万元,企业应在相应附表中纳税调减112万元。2008年初税法上确认的“应付福利费”的余额为: 94万元,不同于会计上的账面余额50万元。2008年税法上应确认的进入成本费用中职工福利费为16万元,而会计上进入成本费用中职工福利费为60万元,2008年末,企业会计账上应付职工福利费为0万元,另外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为60万元,应做纳税调增44万元。

参考文献:

[1]杨晓铁. 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比例[J]. 财会通讯, 2003,(08)

[2]吕爱华.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J]. 职业技术, 2008,(07)

[3]卢俊. 企业资产非营业增值及其会计处理研究[J].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5,(02)

[4]彭启发, 刘绍军. 论会计“决策有用”目标在实务中的应用[J]. 重庆社会科学, 2005,(05)

职工福利费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核定

一、会税一致性――职工福利费核算均不再计提

(一)税法依据

1. 《企业所得税法》扣除项目据实列支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实质含义图示如下: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具体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其实质含义图示如下:

(二)会计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相关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其实质含义图示如下:

(三)财务依据

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较为复杂:“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将财务语言翻译为会计语言,其实质含义图示如下:

“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工作小组会议纪要(2007年第2期)”

公司在实施新会计准则后是否计提应付福利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不再计提应付福利费。

对于以前年度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二、内容规范性――职工福利费核算明细化

(一)国税函〔2009〕3号具体规定

国税函〔2009〕3号明确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其实质含义图示如下:

(二)财企[2008]34号补充规定

财企[2008]34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补充养老保险有明确规定:“ 一是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二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三是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四是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其实质含义图示如下:

三、核定风险性――职工福利费核算账目须清

国税函〔2009〕3号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其实质含义图示如下:

四、结论与启迪

自2007年1月1日起,职工福利费核算财税均不再计提,税务处理上只计提未发放的汇算时一直都应纳税调增;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明确了补充养老保险、疗养院等范畴;职工福利费乱账将无道可行。

依然有许多令纳税人和其会计深思的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职工福利费非得有发票吗?职工名称的医药费能否在可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里列支?……

【参考文献】

职工福利费范文第3篇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册职工,其中对适用年薪制的公司高管,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二、列支标准

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据实计入当期费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三、列支范围及标准

本办法所称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体检费、职工疗休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高温津贴等。

其中职工体检费参照区级机关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不宜相差较大;职工疗休养费用根据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相关规定执行;食堂经费按400元/人/月补贴。

(二)职工困难补贴。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三)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独生子女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办法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四、职责分工及审批程序

(一)办公室负责对福利费支出进行管理和控制,主要负责公司福利标准、使用方案的制定以及福利项目的实施。

(二)财务部负责公司福利费支出的资金支付和账务核算等。

(三)内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核算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福利费的审批实行“一事一议”制。常规福利支出由办公室形成方案经财务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特殊项目或集体性项目由办公室形成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五、其他

职工福利费支出严格按照福利费标准进行控制和开支。

财务部对已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职工福利费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开支范围规定

2006年新修定的《 企业 会计准则第九号—职工薪酬》明确将企业职工福利费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并且新的《财务通则》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都对职工福利费的列支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使运行多年的职工福利费核算方法发生了实质性变革。因此在新准则下正确理解和核算职工福利费,个人认为必须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1 取消了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标准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取消了原制度按工资总额14%的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但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也可以按福利费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中,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作纳税调整,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先将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福利费进行抵扣,直至账户余额清零。可见,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这意味着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中的流动负债、存货成本和经营成果中的期间费用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会计处理上,取消了原来的“应付福利费”一级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核算职工福利费。发生的福利费按照 计算 对象列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2 明确规范了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由于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支用得越多,可在国家与股东之间分配的利益就越少,所以需要一定的配套政策,来规范职工福利性质费用的开支范围。新《企业财务通则》(2006)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娱乐、健身、 旅游 、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费等支出;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此外,对于惠及全部或部分职工的一些福利性费用,如职工旅游费、节日慰问费、职工困难补助等,由于是用于职工个人,所以也是禁止企业承担的。这些规定有助于杜绝公款私用、以权谋私的现象,避免因个别人不当行为危及企业、国家和股东利益,而不是真正降低职工收入水平。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的方式,将暗补变为明补。

3 对非货币性福利支出作出新的规定

根据新《 企业 会计 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应当分情况处理:

(1)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确认收入并 计算 相关税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用作非货币性福利的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将企业拥有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4 规范了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可能发生的补偿,新准则要求: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1)企业已经制订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例:将满足辞退条件的车间员工的辞退补偿费用1万元作为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损益。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10000

当上述职工薪酬以银行存款或现金实际支付时,冲回预计负债:

职工福利费范文第5篇

    关键词:福利费;工资;扣除

    职工福利费是中国职工薪酬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也是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相继出台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表明了职工福利费在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有鉴于此,研究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财税差异,具备相当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职工福利费计算基数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按年度实际发生的福利费为准与税法规定限额比较,进行税前扣除。低于14%按实际扣除,高于14%的部分,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下列问题:工资薪金总额的确定,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确定以及以前年度福利费有结余的情况如何处理。但由于影响福利费的规定有《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税收法规等,需要结合实际情形来判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强调“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的延伸理解

    1.接近于收付实现制的扣除口径。准确的计算工资薪金总额是确定纳税期内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的关键。工资薪金若能于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为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这是有别于实施条例强调的权责发生制普遍原则的,这是征管中税务机关的一种管理上的变通操作,相当于收付实现制,由此会造成纳税人资金时间价值的损失(税款的时间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税前可列支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实际发放的金额。但对于当年度发放的2008年(不含)之前的计税工资余额,不予认可为当期工资薪金,而对于之前计提的工效挂钩工资,所属年纳税调增,则2008年及之后发放的,则允许税前扣除。国有企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额发放数额,不得税前扣除。据了解,关于工资薪金,应会区分国有控股与非国有控股,进而区分高管与普通员工来评价合理性支出的标准。如以当地平均职工工资的倍数来确定。

    2.职工身份的界定。只有为职工发放的工资薪金才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扣除统计范围,如为派遣员工发放的工资薪金,则不能税前扣除。虽然在实质扣除的标准上比较明确,但是对于工资薪金对应的员工身份,各地却有着不尽相同的认定方式。如有的地方特别强调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的缴纳,诚然对于员工合法利益的保护如此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对于目前中国企业的用工状况来看,社会保险的缴纳并未尽完善,教条的适用此条款,我们认为这不是税务机关就可以改变的现状。不过对于纳税人来讲,关注当地工资薪金中对于员工身份的界定,是非常有必要的。由于内资企业大多原来适用计税工资办法,执行新税法之后,作为职工福利费基数的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将更加有利于纳税人。  三、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解析

    1.福利费原则性扣除理解。对于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之前依据财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对此有过相关的约定的使用范围,实务当中也存在着模糊的现象存在。而且还存在补充医疗、养老等从应付福利费过渡使用而实际又能税前扣除的情形。职工福利费按当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4%,且实际发生的准予税前列支。但在税法上,2008年(不含)之前计提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应先使用余额,之后实际发生的才允许列为当年度的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过职工福利费最难以确认的是福利费的统计范围如何把握,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理解的标准差异较多,这需要充分了解当地的政策解释。

    2.福利费扣除核算分析。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当是“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职工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以及符合上述福利费范围未列入福利费科目的其他支出的合计数。实务中应分析企业实行的政策,如果作为工资薪金并发放,税前扣除没有问题,但员工必须承担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形下可增加职工福利费的基数。相反如果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并不要求以缴纳个税作为税前扣除的条件。从财企[2009]242号文件中,可以看出是倾向于工资薪金口径来判断的,但税务机关尚未对此明确。

    3.以前年度福利费结余处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就我们的理解,职工福利费余额有报表上的余额与税务上的余额两种情形,就企业所得税来讲,应采用税务上的余额来冲减。税法仅对按14%计提减去全部使用后的金额,来计算是否存在余额。但应注意2007年纳税人仍可以按税法规定仍计提的14%部分同样包含在内。税收余额与会计余额的差异表现在,会计余额可能有所属年度纳税形成的余额,而税收余额仅指旧法下按14%计提形成的余额,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结余额非常大,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税收结余数。则用余额来支付当年的发生额,如果会计账面已经列入2008年费用科目要进行纳税调增。第二,实际发生数大于结余数,但冲抵后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不用做纳税调整。第三,实际发生数大于结余数,且冲抵后余额仍大于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仅就超过部分做纳税调增即可。即若企业2007年年末应付福利费有税收余额,那么2008年汇算清缴时,应将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先冲减尚未使用完的福利费余额,如果尚有余额,则留到下年继续冲减;如果不足冲抵,则不足部分与工资薪金总额的14%比较,进行调整。  四、不同财务制度下福利费结余的处理方式思考

    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企业将不再执行《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如下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按照[2008]34号新规定:《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实施条例》规定,符合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且不属于福利费范畴,因此,如果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调整此部分用掉的福利费余额,这对于本年度福利费实际支出较大超过税法规定的企业,会有一定的税前扣除效果。对于上市公司以前年度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即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如果要求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冲减管理费用的应付福利费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不作纳税调减,对于这些企业也是不公平的。  总之,目前关于职工福利费的统计口径由于存在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的不同理解与规范,由此给纳税人带来管理上的混乱,也带来税收调整的成本,这些都将影响纳税调整与汇算清缴的管理成本,也不利执法部门的统一。建议财税部门对此进行统一,而并不是一定要为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才是纳税人最迫切要求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