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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责任论文

寿险责任论文

寿险责任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寿险;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审慎性

中图分类号:F84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7)04―0024―04

一、引言

2003年3月24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简称“一号文”)第五条规定人寿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保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保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长期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基础为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和风险保额。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与期末(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之差。有效保额指的是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该规定计算方法简单易行,操作方便。该规定自实施以来对中国保险业的监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的“一号文”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基本上是直接借鉴了欧盟第一代保险指令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要求标准。其中,寿险标准是欧盟1979年的标准。2002年,欧盟对该偿付能力标准作过一次修改,但我国保监会在2002年制定“一号文”时,可能没有及时注意到欧盟当时正在进行的修改。而且,欧盟修改其现行标准是在一个更大的改革计划下进行的,即将1973年和1979年以来的现行体系,并于2002年修改过的标准划分为“Solvency I”;与此同时启动的、符合I-AIS保险核心原则的风险导向型的、从2001年5月正式开始研究、拟于2007年完成的新的改革方案叫做“Solvency II”项目。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保监会在“一号文”中颁布的现行标准,从参照标准和时间上考虑,一开始就显得相对落后。

我们所需要的偿付能力额度要求标准,在时间和理念上是否先进都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要适合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实际,即要合理。不可否认,关于我国保监会“一号文”中规定的现行标准,其合理性并没有得到充分的研究。

因此,本文以寿险业为对象,首先分析我国现行寿险业偿付能力额度标准所参照的欧盟标准的理论依据;其次试图分析我国现行标准的审慎性;最后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试图建立寿险业偿付能力额度的理论模型,并利用中国寿险保险市场的历史数据进行实证。

二、长期寿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理论分析

“一号文”关于寿险业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直接借鉴了1979年欧盟寿险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的监管规定。1979年,欧盟第一代寿险指令出台,欧盟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开始正式实施。欧盟标准中,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中计算比率4%由Campagne(1961)计算得出[3l。

Campagne(1961)寿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计算模型主要隐含考虑了投资风险,并选择责任准备金作为计算基础。其原因是他认为投资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而责任准备金是寿险公司投资最主要的资金,因而考虑责任准备金为计算基础最有意义。Campagne(1961)采用的数据来自于荷兰国家寿险市场的十大保险公司。由于1925~1945年期间荷兰和其他西欧国家保险公司的主要资产分布在低风险领域,因此,计算比率4%更多的是来自于低风险领域的投资风险,这也是为什么在欧盟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的设置中针对不同的新险种设置更低要求(例如投资连接险的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比率为1%)的原因。

以风险保额为计算基础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比率没有科学的理论依据,主要通过经验获得。据说有这么一个理由,就是保险金额=(保险金额-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前面一部分就是风险保额。

计算基础的选择并不是随意选择的。Cam.pagne模型考虑了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三种计算基础的表达方式:(1)保险金额(The insured capital);(2)风险保额(risk capital),指保险金额减相应责任准备金;(3)责任准备金。Campagne认为,若选择保险金额作计算基础,意义不清楚,且保险金额的数据不是很可信,一些公司在规定保险金额是往往没有合理的逻辑;若选择风险保额为基础,则很难在一个恰当的方式下计算风险保额;而且,若风险保额为负数那将如何考虑?最终Campagne选择了责任准备金为计算基础,认为责任准备金是公司最大的负债,同时又是保险公司的投资基金的主要来源,选择责任准备金有非常明显的实际意义。

一个关键的问题是,以责任准备金作为配置投资风险的资本要求的计算基础使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公式独立于资产的评估基础,然而,资产的评估方式直接对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产生影响。这使得两者之间没有体现一致性。

以风险保额为计算基础可以从其定义进行理解。从风险保额的定义看,风险保额与死亡率风险相关程度高,选择风险保额为计算基础有它的实际意义。

1979年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要求有它的特有的优势:利用风险保额作为死亡率风险的计算基础;按照业务类型计算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不同业务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标准不同);对长期和短期保险业务进行区分分别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长期业务死亡率风险更高)等等。

然而,该要求同时也无法掩盖自身的不足:以风险保额为计算基础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比率没有科学的理论依据;没考虑再保险的质量。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各项风险管理技术的不断更新,投资风险的计量技术也越来越成熟。许多保险公司已经发展出识别投资风险、分配资本的更好技术和方法。

三、我国寿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审慎性分析

我国寿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公式直接借鉴了欧盟模式,下面着手从三个方面分析我国长期人寿保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的审慎性:

1、在寿险公司的实际运营中,其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责任准备金和偿付能力额度。责任准备金的评估的谨慎性和强度直接对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结果产生影响。欧盟第三代寿险指令除了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外,还包括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原则,其中,不仅死亡率风险被计算在责任准备金的评估要求中,还涉及了责任准备金的不利波动。这样一来,可以说,在欧盟,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成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额外缓冲。

相比之下,在我国,仅仅对寿险法定责任准备金的评估设置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且其评估比不上欧盟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谨慎和保守。从这个角

度讲,我国的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在整个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所体现的作用要比欧盟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在其偿付能力体系中体现的作用更为重要。更进一步讲,欧盟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相对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更为谨慎和保守。

2、就我国寿险公司的现状来讲,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大部分资产停留在低风险领域。这一点与西欧发达国家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保险公司的资产分布状况类似。但这并不能说明我国寿险公司目前的投资风险与欧盟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状况相当。我们在评价一个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时,除了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外,一个重要的风险就是资产负债的匹配风险和利率风险。而引起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因素很多,例如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过大是我国保险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这也体现在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和利率风险上。另外,低的投资回报使得我国寿险公司面临不能满足有效寿险保单的最低保证回报的风险,与欧盟保险公司良好的投资机会和发达的资本市场相比,这些问题都显示了我国目前保险投资风险更多的不确定性。因此,从对投资风险的资本配置来讲,我国目前可能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

3、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欧寿险市场的险种普遍单一,传统寿险成为主要险种。然而,与我国传统寿险不同的是,西欧寿险市场的传统寿险大多数是储蓄性险种,死亡保障很小甚至没有,这也是西欧寿险市场保费高的主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该计算比率在我国可能偏低。

四、我国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实证研究

(一)研究设计

“一号文”关于寿险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以责任准备金和风险保额为计算基础,针对每类不同的业务设置了不同的计算比率。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知道,寿险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比率4%是Campagne(1961)基于公司的投资风险计算得出的。其他相应的责任准备金为计算基础的计算比率都是由欧盟保险监管机构在这个基础上调整而得到;与此同时,以风险保额为计算基础的计算比率并没有科学的理论依据,而是根据死亡率波动作出的经验判断。根据从多个角度对欧盟寿险业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的综合分析的结论,本文的研究方法如下所示:

1、对寿险市场的负债风险(主要指赔付或退保给付),根据最低资本要求计算的基本原理,构造一个新的计算模型,计算相应的寿险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比率。

2、与前面章节中的计算基础的选择原则相一致,选择责任准备金或风险保额为负债风险的计算基础,由于很难通过公开数据获得风险保额的数据,所以本文以选择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为准。

3、因为数据的缺乏,本文暂时无法对我国寿险市场的投资风险相关计算比率进行实证分析。

由于很难得到各类寿险业务的具体相关数据,所以,暂时只能根据各家寿险公司总承保业务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其研究的目的旨在为负债风险的综合度量(综合退保率风险、死亡率风险等)构造一个新的计算模型,提供一个科学的理论依据。

(二)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实证研究(基于负债风险)

1、模型的构建

本文模型的假设条件建立如下:

(a)xij为一年内某寿险公司总的赔付或给付状况;

(b)以责任准备金为计算基础;

(c)随机变量xij/vij对于不同的保险公司在各年份独立同分布;(d)ε为选择置信水平,ηε为随机变量对应的分位数;用公式表示为

P(xij/vij)≤ε

(1)

其中,xij=退保金以及给付+赔款支出;

vij=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2、样本数据的采集和实证结果

数据要求直接依赖于上述定义,因我国保险业统计数据仍在规范当中,故选取1998~2005年寿险市场上17家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数据,并尽量满足大样本的要求。

对xij/vij采用17家公司1998~2005年内91个数据,满足大样本要求,由于对随机变量做出的P―P图显示的观察值相对正态概率分布线有所偏离,正态性不太好。因此,本文试探性地对随机变量Ln(xij/vij)为作直方图和P―P图,如图1和图2所示。

图1与图2表明,Ln(xij/vij)正态性较好。继续对Ln(xij/vij)服从正态分布作假设检验,SPSS软件编程检验的Kolmogorov-Smirnov统计量p值为1.277,大于0.05,表明该Ln(xij/vij)分布服从正态分布。用极大似然法估计赔付率的参数,可得Ln(xij/vij)~N(-2.97,1.21)。

于是,在不同e的假设下,可得出不同的计算比率。例如选取ε为0.05,ηε-E(x/ijvij)可算得为约24.6%。

相对于现行的寿险偿付能力额度标准来说,该计算比率偏大。其原因有以下理由可以解释:

(a)综合考虑了各种负债风险,死亡率风险因素仅仅其中之一;

(b)由于寿险公司混合经营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本文采集的数据无法剔除短期险业务的相关数据,导致结果偏大;

(c)许多寿险公司新成立不久,根据寿险公司经营特性,一般刚成立的寿险公司在前几年之内经营波动性大,基本不盈利,这使得采集的数据不够稳定,从而导致结果偏大。

五、小结

寿险责任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寿险;责任准备金;精算;计算机实现。

中图分类号:F84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 17-0000-02

法定责任准备金是纯保费定义,根据评估假设,这部分数额是以用来做未来的赔款[1],这种未来法定义的准备金计算忽略了公司的费用和失效率,是根据被认可的生命表和利率假设。按照保单给付的本质和一定的计算方法而得。过去法计算的准备金,则是根据评估假设得到的过去的纯保费收入的积累值与过去赔款支付的积累值的差额。计算准备金的方法与保险人过去的实际经验没有关系,她只是依赖于生命表和利率的评估假设[2]。

然而在利用生命表计算趸缴纯保费时,可以看到所用的计算非常繁杂,困难,在实务中不可行,为简化趸缴纯保费的计算,就引入基本换算函数。换算函数表达式有二种方法:未来法和过去法。下文讨论将看出未来法在计算机实现时的优越性。

1 概述

1.1 责任准备金的监管必要

当保险公司的风险和整个市场回报的协方差为零时,期间成本很小,搞定成本适中,对保险人的准备金监管可能甚必要,即使消费者不知情或信息不完善。当成本或固定的成本较低进而保险公司可能会选择次优准备金水平,这种做法主要源于“消费者的无知”,这样如果没有监管,保险公司自身建立的准备金通常利于社会最优化水平,而监管者能够确定并强制执行一个至少更接近社会最优化水品的准备金方案[3]。

1.2 责任准备金估算的误差

寿险业中往年的准备金估算误差会影响随后年份的财务状况,也就是说,随后年份中的准备金实际仍然保留了这些误差。这样将导致日历年度财务状况和报告盈余与事故年度的财务状况和报告盈余在数值上相差甚远。

1.3 责任准备金估算的意义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负债,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是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4]。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准确估算责任准备金,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由于人寿保险采取均衡保费的缴费方式,因而在投保后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缴付的均衡纯保费大于自然保费(或支出),此后所缴付的均衡纯保费又小于自然保费(或支出)。这种逐年提存的负债就是寿险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将其每年收取的均衡纯保费中的“负债”部分提取出来,并累积生息,其终值就是应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

按照保险制度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负债应当计量,其金额应当是清偿该债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既然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在会计处理上应当确认,那么这就涉及到一个计量问题。但由于责任准备金的计量需要运用大量的假设、经验数据和贴现率,造成会计人员难以从保险合同交易中直接计量负债的结果,它需要依赖保险精算人员运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计量。因此,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需要精算技术的配合,这也是本论文研讨的初衷。

2 责任准备金估算

2.1 利用换算函数精算责任准备金的精算现值

一般来说,为配合计算机系统完成精算,我们为简化精算现值的精算,将会引入换算函数[5]的概念,定义如下:

2.2 换算函数下寿险的责任准备金(过去法和未来法)

设保单的生效年龄 ,持续时间 ,保额 个单位。

1.全期缴费情况

(1)终身寿险

未来法:

过去法:

(2) 年定期寿险

未来法:

过去法:

(3) 年期两全保险

未来法:

过去法:

(4) 年期生存保险

未来法:

过去法:

2.限期缴费情况

(1) 年限期缴费终身寿险

未来法:

过去法:

(2) 年限期缴费 年期两全保险

未来法:

过去法:

3 在计算机系统实现下过去法和未来法对比分析

根据上文可以看到,条件 ,只是所用准备金公式的基本基本要求。那么按照这一要求在未来法中有唯一值对应,也就是说在未来法的公式中条件 对未来法有用可定出 。但按照这一要求在过去法中,没有唯一值对应,从过去法公式中可以看出当 时, 取任何值,条件 对过去法无压缩作用,即在推导过去发公式是满足条件 的 产生了增根,而未来法没有产生增根,故采用过去法计算准备金时还要借用未来法定出 的才能计算,也就是说未来法公式在计算机系统实现的条件比较完善,故在计算机系统中计算式采用未来法计算准备金。

4 结束语

本文通过分析寿险业责任准备金换算函数概念,明确中两类精算模型的计算方法,同时比较,两者在计算机系统中实现时的区别,最终明确在计算机系统中应选用未来法计算准备金。对类似的寿险精算概念在计算机中实现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1]王晓军等编著.保险精算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2]乔治斯·迪翁,斯科特·E·哈林顿编.保险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乔治·迪翁主编.保险经济学前沿问题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寿险责任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链梯法,B-F法

一、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分类及计提

非寿险是指除了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上述保险业务中的再保险业务.非寿险业务的准备金主要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其他责任准备金.本文通过excel的应用就如何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和IBNR进行探讨。

二、准备金的计提步骤:

1、风险特征的评估:根据非寿险的具体的险种进行分类,依次计算出每个险种的索赔频率,索赔次数和案均赔款.

2、数据的处理:本文是基于某财险公司2006年到2009年的数据,按事故年进行的数据统计,将发生在同一日历年度的事故发生案件进行归类。

链梯法:主要分析通历史数据的发展趋势,通过赔款的进展因子的选定,预测赔款的发展趋势和终极损失。 其假设每个事故年的赔款有相同的发展趋势,最终确定一个可供每个事故年使用的相同进展因子。

B-F法:又称预算的IBNR,是通过发展因子的选定,计算出赔款的终极损失和估计未决赔款的准备金。

(1)计算积累已决赔款的流量三角:

(2)在已决赔款的流量三角的基础上,计算出赔款因子的流量三角

(3)计算平均进展因子

(4)得出结论

三.总结:

由于链梯法依赖过去数据,并假设赔案报告和理赔模式持续不变。在实践中,其估计结果可能会和预计产生偏差。B-F法的特点是将赔付率法和链梯法结合起来,体现在事故年越靠近当前时期,由于链梯法受已决波动的影响越大,赋予的权重较小;反之,发展越充分,链梯法更接近真实结果。

参考文献:

寿险责任论文范文第4篇

关 键 词:补偿性保单;给付性保单;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7)02-封三-02

从理论上讲,保险单(以下简称为保单)可分为补偿性保单和给付性保单两类。前者是在与投保人有可保利益关系的保险标的遭受约定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的合同,财产险、责任险、健康险合同属于此类;后者是在发生约定事件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人寿险合同属于此类。不管是补偿性保单还是给付性保单,在有效期内,保单所有人或投保人都或显或隐地拥有某种选择权,或者说,保单具有期权性质,而这常常为人们所忽视。揭示这一问题对金融和保险理论教学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笔者以自己多年对金融和保险理论教学的体会和感悟对此作一探索性分析。

一、补偿性保单的显性期权性质

对于保单所有人或投保人而言,一份补偿性保单可以类似地看作是一个单期美式看跌期权多头;相应地,对于保险人而言,一份补偿性保单可以看作是一个单期美式看跌期权空头。

以车辆损失险为例,假设在时刻0,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一份车险合同,期限为T年(车险合同一般为一年),保险金额为X元,保险费为P元。如果在保单有效期的某时刻t发生保单约定的风险事件导致的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赔偿。再假设该车险为足额保险,无免赔规定,所发生的损失由保险人全部负责赔偿,理赔部门扣除残值S后,赔偿金额为(X-S)元。投保人要求赔偿,是保单赋予的权利,相当于美式期权合约的买方在有效期内有权执行合约。本例中的车险投保人要求赔偿,相当于看跌期权多头执行期权,执行价为X,期权费为P,期权有效期为T,执行期权的结果是损失赔偿加残值等于损失发生时的汽车的重置价值,相当于期权合同买方按X价出售资产给期权合同卖方(看跌期权空头),执行期权的条件是:损失发生时,被损坏的汽车的市场价低于完好时的价值。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标的汽车发生损失,即价值低于X,保单所有人执行期权,使其价值恢复到X,与标准看跌期权合约中基础资产的市场价低于执行价时,期权多头执行期权的条件类似;如果汽车未发生损失,即汽车价值未低于X(不考虑折旧和车市价格下跌因素),则投保人就不会执行期权,与标准看跌期权合约中基础资产的市场价不低于执行价时,期权买方放弃执行期权类似。

补偿性保单的价值由保险标的受损程度和保单的有效期决定,若排除道德风险因素,损失具有随机性,这与标准期权合约的价值取决于基础资产的市场价的随机波动性和时间价值类似。所以,补偿性保险的保费确定与标准期权合约的期权费决定类似,但由于补偿性保险多数为不足额保险(有的还有免赔规定),即保单的执行价一般定得较低,在损失率一定的条件下执行价下降,则保险费相应降低,因此,发生损失后的赔偿一般是不足的。但责任保险一般允许投保人有多个责任限额即保险金额的选择,在损失率和保险期限一定的前提下,选择的保险金额越高,则保险费越高。这与交易所对标准期权定价时确定多个执行价,在到期月份相同的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分别有不同的期权价类似。

补偿性保单一般不能在市场上流通转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除外),而标准的期权合约大多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转让。这是二者的一点区别。

二、给付性保单的隐含期权性质

对于保单所有人或投保人而言,一份传统的给付性保单(主要指传统的长期寿险保单)可以看作是一个约定债权加一个单期看涨期权多头;相应地,对于保险人而言,一份传统的给付性保单可以看作是一个约定债务加一个单期看涨期权空头。所以,给付性保单可以看作是单期组合期权。

根据人寿保险生命价值理论,给付性保单(长期寿险保单)中,对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并不是对已发生损失的赔偿,而是对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未来期限生命价值的现值的给付。因此,这种给付是定额的,即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一般不能有所增减,而且,保险金中含有按预定利率所生利息的份额,投保人所交保费可以积累生息,具有储蓄性。所以,给付性保单中,保单所有人或受益人的给付要求权,并不是一种期权,保费不能看作期权费。但它具有隐含的期权性质。因为在较长的有效期中,保单所有人有中途退保的选择权。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费,不得以诉讼的形式要求投保人支付。若投保人在规定时期内(含宽限期)未交纳保险费,则保单失效。根据寿险业务的国际惯例,若保单所有人要求退保或不续缴保费而使保单失效时,他不因此而丧失保单的价值,即可以获得退保的现金价值。

以终身死亡保险为例,假设在某时刻,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一份终身寿险保单。若在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事故,保单受益人可获得约定的保险金给付。这可看作是一个固定的债权。可是,在寿险保单到期前,保单所有人可以提出退保,退保时可以获得退保现金价值。这时,原先固定的保险金变成了寿险公司算定的现金价值。退保时的现金价值就是保单所有人行使退保选择权的执行价。

寿险保单中,退保的现金价值在数额上并不等于退保时的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为履行给付责任,对已收保费根据预定利率积累生息并扣除死亡给付等以后,提存的资金准备。均摊到存活的被保险人,实际上就是每份有效保单的资产余额,也是保险人的负债。每份保单的责任准备金是保单所有人提出退保时计算现金价值的依据。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考虑到可能来自被保险人的死亡逆选择和财务逆选择等因素,总是要在保单责任准备金基础上扣除一部分费用,将剩余部分作为现金价值退还给保险所有人。可用公式表示为:

其中, 表示保单签发后时间 k时不丧失保单利益的现金价值;kV表示第k期期末责任准备金; 表示解约费用。对于任何 ,都有

所以,寿险保单中隐含的退保选择权的代价是解约费用,这可以看作是此隐含期权的期权费。补偿性保单也可以退保,但由于它无现金价值,所以,退保权这一隐含的期权无实际意义。

那么,给付性保单所有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要求退保,即行使期权呢?有以下两种典型情况:一是在利率上涨致使新的寿险保单预定利率上调时,一些旧保单的所有人会要求退保。因为在新保单的保险责任不变或与旧保单大致相同的条件下,新保单的预定利率上升,就意味着旧保单的价格相对较高,这时一部分保单所有人就缺乏维持旧保单的动力,会要求退保。不考虑退保后重新签约时年龄增大而对保险费率的影响,只要新保单的趸缴保费加上旧保单的解约费用(假如寿险公司的信息透明,解约费用可知),小于旧保单的趸缴保费,就会有人退保;或者将资金投向有更高收益率的金融资产而退保。在这种情况下,寿险保单可以看作是一个约定债权加一个利率看涨期权的组合。二是宏观经济萧条致使投保人未来预期收入下降,对未来的预期看淡或悲观,即社会贴现率看涨时,一些旧保单的所有人会要求退保。一部分保单所有人会觉得未来发生的事情在今天看来不重要,甚至会产生“今朝有酒今朝醉”的心理,不再愿意维持已签的管理未来生命价值的寿险保单。在这种情况下,寿险保单可以看作是一个约定债权加上一个社会贴现率看涨的期权的组合。以上两种经济背景引发的退保风潮在历史上都发生过。20世纪30年代初世界经济大萧条和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通货膨胀,美国寿险市场都发生了退保风潮。

因此,传统寿险保单易受经济周期的影响产生高退保率,从而使寿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发生较大波动。为缓解这一问题,保险公司开发了一系列创新性产品,变额寿险、万能寿险等新型寿险产品应运而生。前者可以使保单所有人在经济景气时分享保险人较高的投资收益(当然,投资风险也要由保单所有人自担);后者可以使保单所有人在经济萧条或自身出现暂时的经济困难时进行保费和保额的调整,只要已积累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费,投保人可以在一段时期内不缴纳保费而不使保单失效,不必牺牲解约费用行使退保权。当然,也可以在经济好转时增加保费和保额,从而提高保障程度。

但是,新型寿险保单并不能改变其隐含期权的性质,能改变的只是行使期权的人数比例可能比传统寿险保单降低。

三、保单期权性质的两点启示

1.保单的期权性质决定了保单所有人在有效期内要执行期权时,保险人只有按合同履行其期权出售者身份的义务。如果执行期权在时间上过于集中,势必损害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严重时可能使保险人破产。因此,期权费(补偿性保单中的保费、给付性保单中的解约费用)的计算极为重要。我国正在不断推进保险市场化,保险业竞争日益加剧,保险公司的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建设甚为关键。当前我国保险公司这两方面的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

2.如果将寿险保单的解约费用看作其隐含期权的期权价,则解约费用就必须公正、透明和市场化,这是因为市场中的期权价必须如此。尽管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退保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了规定,但如何计算解约费用并未明确规定,保险监管当局也无具体的规则。目前,解约费用只是由各保险公司各行其是,公正、透明和规范化程度很不够。保险公司因此屡屡遭人诟病。

仅此两点,就可说明在我国建设成熟发达的保险市场,特别是建设市场中成熟的保险公司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寿险责任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寿险公司在经营寿险产品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来自于各方面的风险,这些风险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文章以寿险公司销售产品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为立足点,将其在销售产品环节面临的风险归纳为两大类,即道德风险和非道德风险。并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两大类风险进行了探讨性的分析,以期能够提高寿险公司在这一环节规避风险的能力。

寿险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主要面临两类风险:道德风险和非道德风险。其中道德风险主要是人为的主观因素造成的,对于寿险公司来说控制和防范这些风险都有相当的难度,而这些风险的产生对寿险公司的产品销售和公司形象、信誉等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非道德风险主要与寿险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有关,这些环境的不断变化给寿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寿险公司必须提高对这些风险的重视程度。 

一、 营销中的道德风险 

寿险公司在营销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内部人员的道德风险 

寿险公司在进行产品的营销过程中,不仅面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同样也面临着公司内部人员的道德风险。一方面,公司人员往往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保险费,或者在进行保险承保时,表面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填写保单,但在私下对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做出完垒背离保险合同的附加条件,给寿险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和信誉损失。另一方面,公司内部人员在进行承保时,为了获取更多的保单而进行违规操作也会造成大量的保单纠纷。 

(二)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现行的高佣金制度加剧了营销人员的短期行为 保险人为了获取高额的佣金。在为寿险公司进行产品营销时,不遵守保险人的职业道德,使寿险公司面临多种多样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 

1、欺骗投保人。如向投保人虚假承诺寿险公司的责任,或者擅自扩大保险责任,以骗取投保人的信任;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进行分红型保险产品营销时,故意向投保人夸大保单的分红功能而忽视其保障功能,以诱导投保人投保等。 

2、欺骗保险人。为了能使一些潜在风险较大的被保险人顺利投保,保险人往往与投保人勾结,共同向保险人隐瞒重要事实,致使保险人做出承保的决定,从而使保险人面临较大的风险。 

(三)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信息不对称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产生道德风险的前提条件。投保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投保时的逆向选择和投保后的道德风险。 

授保人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保证义务。保险法上明确规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向保险人做出对某一事情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或者对某种事态做出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但投保人在投保以后,为了获得保险赔偿,往往故意违反保证义务。例如,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投保人应该履行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但投保人故意不履行该义务而任由损失的扩大。 

2、不履行及时告知的义务。保险珐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发生保险事故以后,都应及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投保人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有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以便保险人对事故做出准确的判断,并做出是否履行保险责任或在多大程度上履行保险责任。但有时投保人出于个人利益考虑,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不及时通知保险人,或者通知保险人以后,并不说明全部事实或事实的真实情况,以让保险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断。 

3、为了牟取巨额赔偿而人为制造事故。在寿险营销中,投保人为牟取巨额赔偿而故意人为制造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二、非道德风险 

(一)营销中的竞争风险 

寿险公司在进行产品营销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竞争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正常的竞争风险,另一类是非正常的竞争风险。另外,营销中的价格竞争也使得寿险公司的产品销售面临严重的风险。 

1、正常的竞争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寿险公司竞争不力而被迫减少市场分额,丧失发展机会,致使寿险公司不能发展壮大的风险。如寿险公司在产品营销过程中市场定位不准确、新产品开发滞后、技术创新缓慢、公司的组织结构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等,都可能使寿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2、非正常的竞争风险。非正常的竞争风险主要是指某些寿险公司采取不规范的、恶性的竞争行为给其他的寿险公司带来的风险。这种现象在不规范的保险市场上尤为明显。例如,某些寿险公司为了扩大市场分额,不惜降低或变相降低保险费率,大幅度提高保险人的佣金·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向别的寿险公司挖掘人才i盗窃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等。

3、价格竞争风险。价格竞争风险是指由于别的寿险公司为了占领更大的市场分额,赢得更多的客户采取不同价格竞争策略而给自己带来风险。为了分析价格竞争给寿险公司带来的风险,我们运用博弈论里的“囚徒困境”模型来加以说明。

根据图1,结合纳什均衡分析,可以知道,(8,8)是这两个嫌疑犯的一组纳什均衡解,即对于任何一方来说,坦白都是他们的最优选择,结果是各判刑8年。如果把这一模型引入到寿险公司的价格竞争上来,可以得出如图2形式的矩阵。假设现在两家寿险公司在价格竞争方面有降价和保持价格不变两种选择 (涨价的情形在此不做考虑)。这个矩阵说明两家寿脸公司同时选择降价是他们的一组纳什均衡解,即双方的占优战略均衡,但结果却是使得双方的利润都减少。因此,都不降价对双方都有好处,但在实际的价格竞争中,为了保持和得到更大的市场份额,每一家寿险公司都会以降价策略来吸引更多的客户,结果是不仅没有扩大市场份额,反而使自己获得的利润减少了,所以价格竞争给寿险产品的销售带来了风险。

(二)承保标的数量不足风险

寿险产品的价格 (即费率)是通过大数法则计算出来的,因此这一价格使寿险公司能够获得预期利润的前提也必须是有大量符合条件的承保标的存在。但新产品开发出来以后,寿险公司可能面临这样的情况,即由于对客户心理预期估计不足,或者对市场潜力挖掘程度不够,或者遭受到其他寿险公司同类产品的强烈冲击,使得寿险公司所获得的客户并没有达到其所期望的“大数”。因此,该类产品的出售不仅没能使得寿险公司获得预期的利润,反而有可能因该类产品的出售使得寿险公司给付的风险增加,甚至导致寿险公司的亏损。

(三)巨灾风险 

当寿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因遇到巨灾而使大量的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寿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将大大增加,甚至破产。例如,2005年7月26日,印度遭受暴雨袭击并导致多处洪水和塌方灾害,造成至少786人死亡,寿险公司理赔金额高达2ootl卢比。自8fl进入汛期后,飓风、龙卷风频频袭击欧亚大陆。飓风“卡特里娜”到佛罗里达州 路易斯安娜州、阿拉巴马州、新奥尔良州,保险损失高达300美元。据惠誉评级称,“卡特里娜”成为自。9 11”恐怖主义袭击以来,寿险公司损失最严重的单起事件 。

总之,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复杂的市场风险都会给寿险公司产品的销售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对于任何一家寿险公司来说,想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重视并不断提高对这些风险的认识,并寻求合理的措施来规避这些风险。

【参考文献】 

[1]李晓林,黄虹.寿险公司经营风险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

[2]路琴,马颖.保险法规[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