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统计法

统计法

统计法

统计法范文第1篇

一、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做好统计“五五”普法工作

(一)继续抓好统计普法宣传工作。一是制定普法学习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全年组织机关干部学法不少于2次,重点学习宪法、《统计法》及与统计法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把统计普法宣传融于各项统计业务中,把普及统计法律知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贯穿在人口普查活动的宣传、各种统计会议、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中,进行广泛的宣传学习;三是开展以案释法活动,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剖析或“曝光”,提高对统计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教育效果。

(二)确保完成2012年度统计“五五”普法任务。按照《市统计局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市统计局2012年统计“五五”普法计划》的具体要求,在确保完成2012年普法工作任务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五五”普法的检查验收工作,各镇处、各单位要按照市统计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完成“五五”普法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抓好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统计法制队伍建设

(一)切实搞好教育培训工作。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部署和局党组的要求,结合统计继续教育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强化统计培训教育,把统计法律知识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进行学习并单独考试,确保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400人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不少于200人次。

(二)提高统计执法队伍业务水平。局党组计划组织局内有关科室及各镇处统计执法人员,分2期参加全省统计执法检查员培训班,培训40人次,确保每个专业科室及各镇处都有一名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切实做到依法治统。

(三)建立统计法制工作考核制度,从统计普法宣传教育、统计执法检查、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统计工作规范性文件、统计政务公开、部门调查项目清查、审批或备案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规范化的要求。

三、推行统计行法责任制,加大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一)积极推行统计执法责任制。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监督考核管理,建立长效奖惩机制。

(二)积极推行全员执法责任制。成立由局执法监察大队牵头、相关业务科室参加的联合执法组,明确责任分工,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三)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把迟报、拒报问题作为执法重点,加大对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以及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相关科室在每季度后5日内将登记的迟报、拒报情况书面报局执法监察大队,由执法监察大队依法进行查处。全年检查不少于4次,临时性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报表及数据质量;二是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统计考核指标数据质量;三是各专业2009年报和2012年月度、季度、半年报数据质量;四是对不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上岗或持证但未按要求进行继续教育的上岗行为;五是其他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统计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计划、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四)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

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按照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实施:

(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家统计调查。

(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八条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复、矛盾。

国家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分工,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商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条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当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编制和审查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三)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周期性普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通过基本统计单位普查和行政记录的方式,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建立科学的抽样框,按照随机原则在调查总体中选取足以代表总体的样本单位,减少抽样误差。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未经批准该统计调查方案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五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六条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国家统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三)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四)根据国家制定政策、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审查国务院各部门编制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国务院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六)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八)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

(九)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三)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六)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第二十四条乡、镇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三)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单位、人员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的或者兼职的统计员,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络。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

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务会计等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会同计划和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和经营管理效益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五)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依照《统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订、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的指导。

中小型企业事业组织不单设统计人员的,可以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增加和补充统计人员,应当从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调。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统计法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2013年是是统计改革创新发展的关键之年,深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对于提高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全社会对统计工作的认知关注和依法统计观念,加强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源头数据质量,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工作安排

1、强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继续将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纳入党校、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同时结合《统计信息》手册着重宣传领导干部贯彻执行《统计法》的“三个不得”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法律责任,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紧密结合统计继续教育培训、统计从业资格培训、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培训和统计普法骨干培训,加强对“三上”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宣传,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的可靠性。

3、建立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结合“四大工程”实施,对所有新增加的企业单位,坚持以《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开展法制宣传。深入开展以统计调查对象为重点的普法宣传,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统计调查的全过程,使统计调查过程与普法过程合二为一。

4、结合重点工作搞好法制宣传。以第三次经济普查为契机,将普查宣传和统计法制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宣传折页、短信平台等开展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积极开展统计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营造依法统计的氛围,切实提高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程度。

5、创新统计法制宣传形式。局、队各科室要结合各种年报会议、统计监审、统计督查和专项检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有条件的镇(区)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现代媒体强化法制宣传功能,扩大宣传领域,拓展宣传形式、提升宣传效果。

6、利用重大节点抓好法制宣传。充分依托“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平台,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传媒,以及悬挂标语、宣传栏、广告牌等不同形式开展宣传。加强组织策划,精心设计,丰富宣传内容,营造宣传声势,力争体现本地区主题宣传活动的亮点和特色。

三、工作要求

1、各镇(区)统计站要高度重视统计法制宣传工作,在行动上要大力支持,在措施上要予以保证,积极建立、完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责任机制。

2、各镇(区)统计站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制订宣传计划,有效地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要注重统计法制宣传工作原始材料的收集和保存,促进宣传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3、局队要切实加强对统计法制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将统计法制宣传列入统计法制工作年度考核和统计“六五”普法考核内容。

统计法范文第4篇

一、工作任务

结合企业一套表制度的实施,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为目标,采取专业、专项和专职配合检查等方式,全面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市局、队各专业处室负责专业检查;普查调查中心和局法制教育处分别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及统计基础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检查;统计执法检查大队负责开展日常专职检查的同时,配合局各专业查处企业迟报、拒报等违法行为。

(一)检查对象

1、专业(职)检查单位。

2、专项检查单位。被列入市级规范化建设示范点的镇(街道)名单及下辖企业单位(名单另行通知)。

凤城镇、沛城镇、铜山镇、睢城镇、新安镇、运河镇、大吴镇、

琵琶办事处、彭城办事处、和平办事处、东环街道办事处。

(二)检查内容

1、镇(街道)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一套表”统计制度、加强统计“双基”建设和依法保障本地区主要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等情况。

2、行政、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规范化建设标准”,依法健全统计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管理制度,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等统计基础工作及统计指标数据的上报质量情况。

(三)时间安排

2012年5月上旬—11月底。具体实施时间、检查内容由局、队各专业处室和统计执法检查大队自行确定。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上下沟通、协调行动,通过检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各地“双基”建设上水平。

1、各地按照年度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于5月25日前上报),并认真组织实施。

2、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检查计划的安排进行检查,于每月最后一天将《统计执法检查进度统计表》(见附件2)报局法制教育处(调查队检查情况报队综合处),在局办公会上予以公布。

3、各部门在每次检查结束5日内,将《统计监督检查(调查)情况报告》(一式两份)交局法教处(调查队检查情况报队综合处),由局法教处请示分管领导后,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议。

4、年度监审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统计局,市局队各部门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统计执法检查进度汇总表》(附件3),于11月底前交市局法制教育处(调查队检查情况报队综合处),市局、队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将根据《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组织考核。

(二)统计执法检查严格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省统计执法检查程序指导意见》和《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一般规程(试行)》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以规范统计执法检查行为。

(三)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省统计行政执法八项公开承诺》,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

统计法范文第5篇

一、20__年工作情况

(一)强化领导,全面实施统计“五五”普法规划

1、领导超重视。切实加强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把统计法制建设摆上全局重要工作日程,坚持通过加强统计法制建设,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大局。我们坚持将《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列入“五五”普法工作重点。努力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习《统计法》,切实维护《统计法》的严肃性和统计工作的权威性。

2、宣传超常规。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统计法制意识。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在经济普查期间始终以《统计法》、《经济普查条例》宣传为手段,充分抓住调查的有利时机,营造社会对《统计法》理解氛围,利用会议、报刊、标语、有线电视、广播等宣传手段进行广泛宣传,把依法统计的宣传覆盖到所有统计单位;在今年经济普查期间,在××有线电视台黄金时段和××新闻栏目中宣传相关统计法律、法规。今年以来,共书写横幅30多幅,同时将《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条例》编印成小册子发放到各乡镇、各企业,共印发宣传材料近500份。通过这些法制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的了解和认识,营造了良好的依法统计、依法普查的社会氛围。二是以统计工作人员为重点。通过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统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统计业务培训本文来源:文秘站 和统计年报布置会议等形式进行统计法律法规学习,而进一步增强了统计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做到依法统计。三是突出宣传内容。结合统计工作的特点,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作为重点,深入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推进统计制度建设。

3、机制超常年。积极争取县政府,同意成立了××县执法大队,健全了机构,编制正在争取。县局统计配强法规班子,以保证统计普法力量。为切实加大对统计法制工作的投入,保障普法、执法经费,确保统计普法工作顺利开展,局在经费非常紧张的情况下,保证实报实销。

(二)强化监督,提高统计依法行政实效

1、提高统计执法水平。我局把统计法律、法规与统计执法业务学习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积极组织本系统统计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统计执法相关的业务知识,使统计执法人员做到全面知法、懂法,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做好今年统计执法人员的资格考试,9月份,对全县新进入统计队伍的近20名统计工作人员,进行了从业资格的培训考试,做到统计工作人员人人持证上岗,同时,有2名局机关的工作人员参加了全县的行政执法考试,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依法行政。同时,坚持求真务实,倡导扎实的统计工作作风,努力打造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统计执法队伍,切实提高统计执法整体水平。

2、加强统计监督。认真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加强对各单位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地开展统计基础建设、数据质量情况督查,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及时发现问题,限期落实整改。今年来,我局对82家规模上的工业、住宿餐饮业、建筑房地产业和12个乡镇进行了数据检查,发出了执法情况通报,确保“企业一套表”和乡镇“双基” 工作的顺利开展。

3、开展统计工作督办。今年以来,县政府加大了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力度,先后多次召开办公会,解决统计工作的问题和困难,对乡镇基层基础工作检查情况发了督办通报,8月,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分成三个专班,对全县的乡镇统计“双基”工作进行了督办检查,有效促进了全县乡镇统计“双基”工作。

4、完成了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对我局以前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现保留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布审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审批三个县级行政审批项目,同时,减少了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限,进一步强化服务,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强化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一是围绕经济发展需求,巩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5月下旬,举办了“双基”工作启动仪式,县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统计基层基础工作通知》文件,县乡两级共同努力,严格按照乡镇统计工作“八有八化”的标准进行了双基建设;二是加强对基层统计的业务指导,各专业人员按照相关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对基层统计人员搞好业务指导,协助基层统计做好基础台帐工作,规范数据采集方法等;三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做到数据真实并且“来之有据,据之可查,查之可信”;四是加强名录库系统维护,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工商、税务、编办、民政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将名录 变更情况及时更新到系统中,为各种抽样调查打好基础。

(四)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管理统计活动,提高统计队伍和统计工作水平,保证统计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是拓展统计工作领域的任务。一年来,我们把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依法行政、依法治统的一项主要内容来抓。我们逐步完善了[:请记住我站域名/]岗位责任制,数据质量审核制度、统计检查查询等制度。从而有效地保证了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和统计检查,统计执法的顺利开展。

总之,××县统计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还存在着统计普法工作还不够广泛,全民统计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与市局对我局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统计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还任重而道远。

二、20__年工作思路

1.继续加强统计法制宣传,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和第六次人口普查。

2.积极开展“五五”普法教育,尤其是统计普法,提高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3.继续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和统计执法责任制度,认真完成各项统计执法工作任务。

4.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统计违法行为。

5.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加强统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