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范文第1篇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范文第2篇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进行报价。

评标人应当对投标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相应的费用报价进行评审,报价不应低于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90%,否则按废标处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比例。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为依据,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未按本暂行规定支付、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行为,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生《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按照该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成本;进度;质量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具有组成多样化,影响因素多变的特性。而施工管理的目标是在有限的时间里,组织高效益的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尽可能地以最小的投入建成使建设方满意的合格工程,并使自己获得合理的回报。作为施工企业要想不断发展,子啊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唯有通过加强管理,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从而获得更高的利益。由于水利工程施工管理自身的特征,其施工管理的主要方法是通过施工成本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信息管理等一系列管理手段来实现的,而各种管理手段又是相辅相成,相互关联,如施工质量差而导致返工,从而造成人工,材料、机械的二次支出,施工成本的增加及工期的拖延等。下面从以下几点来谈加强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方法。

1. 施工成本控制

1.1 施工成本控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影响施工成本的各种因素加强管理,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将施工中实际发生的各种消耗和支出严格控制在成本计划范围内,随时揭示并及时反馈,计算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并进行分析,进而采取多种措施,消除施工中的损失浪费现象。施工成本控制应贯穿于项目从投标阶段开始直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它是工程全面成本管理的重要环节。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需按动态控制原理对实际施工成本的发生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1.2 合同文件和成本计划是成本控制的目标,进度报告和工程变更与索赔资料是成本控制过程中的动态资料。成本控制的程序体现了动态跟踪控制的原理。成本控制报告可单独编制,也可以根据需要与进度、质量、安全和其他进展报告结合,提出综合进展报告。

1.3 成本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要按照计划成本目标值来控制生产要素的采购价格,并认真做好材料、设备进场数量和质量的检查、验收与保管。

(2)要控制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和消耗定额,如任务单管理、限额领料、验工报告审核等。同时要做好不可预见成本风险的分析和预控,包括编制相应的应急措施等。

(3)控制影响效率和消耗量的其他因素(如工程变更等)引起的成本增加。

(4)加强管理人员的成本意识和控制能力,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落实成本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明确各级施工成本管理人员的任务和职能分工、权利和责任。

(5)承包人必须有一套健全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费用的结算支付进行审核、审批,使其为施工成本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

(6)施工过程中采用有效的降低成本的技术措施,如结合施工方法,进行材料使用的比选,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通过代用、改变配合比、使用添加剂等方法降低材料消耗。

2. 施工质量控制

施工质量控制是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参与工程施工各方都对施工质量控制负有相应责任,其中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因此,影响施工质量的主要因素有五大方面,即“人、材料、机械、技术、环境”,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就是要对这五个质量因素进行全面的控制。

2.1 人的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取决于工序质量和工作质量,工序质量又取决于工作质量,而工作质量取决于工程建设的直接参与者、参与建设的人员的技术水平、文化修养、心里行为、职业道德、身体条件等因素,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的好坏。人作为控制的对象,要避免产生失误,要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以发挥“人是第一因素”的主导作用。首先,要有合格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施工管理工作具有专业交叉渗透、覆盖面宽的特点,施工管理人员不仅要有一定深度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还要有一定的法律、经济、行政管理的知识和经验,更需要具备丰富的工程时间经验和遇到突发实践的应急经验。而施工企业也要想办法提高现场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提高组织协调和应变能力,能够因人、因事、因环境、因目标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法,使之与实际情况尽量保持协调,从而使管理工作真正有效果、有效率、有效益。其次,要有合格和技术过硬的现场施工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是工程建设的管理者,而施工人员是工程建设者,施工人员的技术条件、职业道德、文化修养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好坏。施工企业要保证施工操作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做好操作人员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强化全体人员的质量意识。

2.2 材料的质量控制。

材料包括工程材料和施工用料,又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等。各类材料是工程施工的物质条件,材料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工程质量就不可能达到标准。所以加强对材料的质量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基础。

2.3 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

施工机械设备是工程实施的重要物质基础,合理选择和正确使用施工机械设备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措施。其质量控制主要从机械设备的选型、主要性能参数指标的确定和使用操作要求等方面进行。

(1)机械设备的选型 机械设备的选择,应按照技术上先进、生产上适用、经济上合理、使用上安全、操作上方便的原则。选配的施工机械应具有工程的适用性,具有保证工程质量的可靠性,具使用操作的方便性和安全性。

(2)主要性能参数指标的确定 主要性能参数是选择机械设备的依据,其参数指标的确定必须满足施工的需要和保证质量的要求。

(3)使用操作要求 应贯彻“人机固定”原则,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职责的使用管理制度,在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机械设备技术规定,做好机械设备的例行保养工作,使机械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出现安全质量事故,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2.4 施工方法或工艺的质量控制。

施工方法包括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工艺、工法和施工技术措施等。从某种程度上说,技术工艺水平的高低,决定了施工质量的优劣。采取先进合理的工艺、技术,依据规范的工法和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必将对组成质量因素的产品精度、平整度、清洁度、密封性等物理、化学特征等方面起到良好的推进作用。

2.5 环境因素的质量控制。

环境的因素主要包括施工作业环境因素、施工质量管理环境因素、现场自然环境因素。施工作业环境因素主要指施工现场的给排水条件,各种能源介质的供应,照明、通风、安全措施,施工场地空间条件和通道以及交通运输和道路条件等因素。这些条件是否良好,直接影响到施工能否顺利进行,施工质量能否等到保证;施工质量管理环境因素主要指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各参建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等因素;现场自然环境因素主要指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和周边建筑、地下障碍物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对施工质量的影响因素。

3. 进度控制

(1)进度控制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的三大控制目标,是十分重要的。工程进度失控,必然导致人力、物力的增加,甚至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拖延工期后赶进度,建设的直接费用将会增加,工程也容易出现问题。在关键时刻(如截流、下闸蓄水等)赶不上工期,错过有利的施工机会,将会造成重大损失。延误工期固然会导致经济损失,盲目地、不协调地加快工程进度,同样也是片面的,也会增加大量的非生产性支出。工程建设各部位的施工进度统一步调,与资金投入、设备供应、材料供应以及移民征地等方面协调一致,并适应现场气候、水文、气象等自然规律,才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果。因此,进度控制就是以周密、合理的进度计划为指导,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跟踪检查、分析、调整与控制。

(2)进度控制的主要文件有合同文件、进度计划、现场地管理性文件(如现场指令)等。施工企业在投标阶段就应拟定确定可行的进度计划,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合同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可把整个施工过程分为若干个施工阶段,逐阶段加以控制,从而保证总工期按期或提前实现;按分包单位的分解,确定各分标的阶段性进度目标,严格审核各分包单位的进度计划,各分包单位协调作业,保证工期的顺利完成;按专业工种分解,确定不同专业或不同工种相互之间的交接日期,为了下一道工序按时作业、保证工程进度,应不在本工序造成延误。工序的管理是项目各项管理的基础,通过掌握各道工序的完成质量及时间,能够控制各分部工程的进度计划。按工程工期及进度目标,将施工总进度分解成逐年、逐季、逐月进度计划,短期进度计划是长期进度计划的具体落实于保证。

4. 安全管理

在工程建设阶段,安全问题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与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如近年来,有许多工地因施工人员的一小小的烟头而引起大火,导致工程质量大受影响;因施工人员不系安全带而发生坠落事件等。加强安管理是施工企业的第一等大事。

(1)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督网络,坚持以项目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委员会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制定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2)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整个生产全过程,覆盖工程项目部的所有人员。因施工人员的流动性大的特点,特别要对新进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安全检查。

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选择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等方式,通过检查,发现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从而采取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

5. 施工信息管理

(1)施工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施工方信息管理的任务和施工文件档案管理。

(2)施工项目相关的信息管理的主要工作:收集并整理相关公共信息,它包括: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信息,市场信息以及自然条件信息;收集并整理工程总体信息;收集并整理相关施工信息,它包括施工记录信息、施工技术资料信息;收集并整理相关项目管理信息。

(3)施工文件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它的内容有图纸会审记录文件、工程开工报告相关资料、技术安全交底记录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施工日志记录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工程洽商记录文件、工程测量记录文、施工记录文件、工程质量事故记录文件、工程竣工文件;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它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器具及设备等的质量证明、合格证明、进场材料试验报告、施工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它的内容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文件、分项(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文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文件;竣工图,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6. 施工合同管理

施工合同管理是对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进行筹划和控制的过程,其主要内容有: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确定施工承发包模式和合同结构、选择合同文本、确定合同计价和支付方法,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与控制、合同索赔和反索赔等。

6.1 施工承发包的模式。

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委托的模式反映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和施工任务承包方之间、承包方与分包方等相互之间的合同关系。大量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实践证明,一个项目的建设能否成功,能否进行有效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及组织协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承发包模式的选择,常见的施工任务委托模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发包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视需要再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配合施工。

(2)发包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发包方另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进行施工。

(3)发包方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而平行委托多个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6.2 施工承包与物资采购合同的内容。

(1)施工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包含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质量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费用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竣工验收、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2)物资采购合同分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其合同当事人为供货方和采购方,其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标的、数量、包装、交付及运输方式、验收、交货期限、价格、结算、违约责任;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有设备价格与支付、设备数量、技术标准、现场服务、验收和保养。

6.3 施工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

(1)单价合同根据计划工程内容和估算工程量,在合同中明确每项工程内容的单位价格,实际支付时则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计算应付的工程款。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变动单价合同。

(2)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3)成本加酬金合同是与固定总价合同正好相反的合同,工程施工的最终合同价格将按照工程的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进行计算。

6.4 施工合同执行过程的管理。

合同的履行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和标准等要求,各自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完成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都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以后,当事人必须认真分析合同条款,向参与项目实施的有关责任人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跟踪与控制,并加强合同的变更管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6.5 施工合同的索赔。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行为。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一项正常的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也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即合同的双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

7. 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范文第5篇

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范文一

发包人:

审查人:

发包人:

审查人:

发包单位委托审查机构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2重庆市建委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4]211号);

1.3 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含规划、消防、人防、环保、节能、安全卫生等)。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2.2 工程建设地点:

2.3工程类别:(房建/市政规模 米 ;

2.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范围: 查;

第三条 审查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内容进行审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1 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3.2 抗震、消防、节能、环保、安全卫生、人防、无障碍设计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3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4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3.5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及证章是否符合规定;

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四条 发包单位应及时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表一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向发包单位交付下列资料及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表二

第六条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6.1 本工程审查费按建筑面积单价:2.5元/m2计算,总额为共计 元(即 圆)整人民币;

6.2 双方合同生效后预付审查费 40 %计

6.3 审查机构提交审查合格书时,发包单位向审查机构付清全部审查费。

第七条 发包单位、审查机构责任:

7.1 发包单位责任:

(1) 发包单位应对报送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发包单位不得要求审查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如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发包单位承担。

(2)审查机构提交合格书后,发包单位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建设工程结构作重大修改、工程质量监督部分认为应对修改进行重新审查,造成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时,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按审查机构所耗工作量向审查机构增付审查费;

(3)发包单位因工程规模、功能变化需要重新进行审查,应报原批准部门同意,并提交批准部门同意修改、调整的批文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

7.2 审查机构责任:

( 1 )审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与市(地方)有关的法规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及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审查职责。建设工程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 )审查机构应当在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及类别范围内进行施工图审查,对超越审查资质及类别范围审查造成建设工程审查合格书无效,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审查机构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及工程延误所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责任;

(3)审查机构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单位提交的图纸及经济技术资料。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发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向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若超期延误支付,按每个工作日承担审查费总额 0.5违约金;

8.2 审查机构由于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约定的审查资料交付时间,若超期延误按每个工作日承担审查费的 0.5 的违约金。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9.1 本合同在履行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单位、审查机构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后即终止。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审查人份。

发包单位名称:(盖章) 审查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范文二

建设方(甲方) 审查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工程施工图审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关于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过程中有关细则的通知(穗建技[2005]317号)。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审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模、投资及审查 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审查资料文件:

第五条 审查费的支付详见下表。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甲方责任:

6.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

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乙方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审查报告时间顺延。

6.1.2 在未签合同前甲方已书面同意,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审查费。

6.1.3 甲方应保护经乙方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图纸。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资料、图纸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6.2 乙方责任:

6.2.1 乙方应按广东省建设厅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暂行办法》和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及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及甲方提供的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资料、图纸进行审查。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审查报告,并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责任。

6.2.2 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审查报告。

6.2.3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设计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审查工作时,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审查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审查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审查费的全部支付。

7.2.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审查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7.3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审查资料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审查费的千分之二。

7.4 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2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广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

8.3 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一份。

8.4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8.5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资料,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方(甲方): 审查方(乙方):

年月日:

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范文三

委 托 人:(甲方)

受 托 人:(乙方)

审查项目合同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合同双方就(以下称项目)事宜, 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面积:

4、项目计划开竣工日期:年 月开工,年 月竣工。

5、设计单位:

6、勘察单位:

7、建设单位:

二、审查范围和内容

程序性审查的主要范围和内容为: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三、乙方服务措施:

1、乙方委派进行本合同项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人员均为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人员。

2、针对项目的建设特点,为确保约定项目能够在计划的竣工日期顺利完成,除在乙方的《报价书》中已作出的服务承诺外,乙方应与设计单位和甲方保持密切沟通联系,提供跟踪咨询服务,具体如下:

(1)与设计单位密切配合

(2)与甲方的配合

四、合同履行期限、提交技术文件及交接方式:

(1)乙方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周期:不多于 个工作日。

(2)乙方施工图审查工作周期:

第一阶段:即0.000以下建筑空间的施工图审查阶段,初审不多于 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即整个建筑空间的施工图审查阶段,初审不多于 个工作日

(3)初审完成后,乙方各专业审查人员应按程序和审查要点分别填写各专业审查意见书交甲方或原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根据审图意见修改后返回乙方进行复审,复审意见应在收到设计单位修改文件后5日内提出。复审合格项目应由乙方负责审查的专业人员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一式三份提交甲方。

(4)经乙方审查合格的项目,向甲方提交《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一式两份,并在审查过的施工图文件盖章(三套)。勘察报告及结构计算书返还甲方。

(5)本合同生效后即开始程序及技术性审查(含技术咨询服务),审查工作按规定工作日数完成(见本条第一、第二款)并提交审查报告。

五、委托方(甲方)的协作事项:

甲方办理报审手续时应向乙方提供或陆续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⑴ 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⑵ 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

⑶ 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及勘察审查报告(详勘);

⑷ 施工图设计全套图纸文件一套(结构专业计算书一份,);

⑸ 另提供总平面一张;

⑹ 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真实性、保密、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所有技术资料及审核后修改的设计文件、计算书等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七、验收、评价方法

审查报告应符合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北京市规委对委托的审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评价方法:

八、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本项目审查费固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分期支付具体为:初步设计审查(含技术咨询工作)完成并出具正式审查意见书后 个工作日内: 元。

施工图第一阶段审查并出具正式审查意见书工作完成(含初审和复审)并出具正式审查意见书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元。

施工图第二阶段审查(含技术咨询工作)工作完成(含初审和复审)并出具正式审查通过文件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 元。

若阶段发生变化,则双方另行商议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应减收项目审查费2。

(二)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应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仲裁委申请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一、其它

对于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乙方将由审查单位负责人和审查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交甲方,原设计单位修改后,甲方重新送审。复审不合格项目交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处理。复审时间与初审时间详见本合同第四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审查过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单位批准后实施。

甲方与乙方对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时,甲方可向市规划委提出复审申请,市规划委可另行委托审查单位或组织专家论证,做出仲裁决定。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若甲方要求单方终止合同,原缴的审查费不退,乙方的审查工作超过一半时,甲方应支付全部审查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应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自全部内容履行完毕后截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 本份及副本 份,甲乙各方持正本 份,及副份。

委 托 人:(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