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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第1篇

1.夯实基础,保障调解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保障调解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蛟河市从四个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抓好仲裁基础工作标准化建设。

1.1依法成立机构,明确职责权限 2006年9月,依据省政府颁布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规定,蛟河市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并开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蛟河市编委依照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调整了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吸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代表,并选举产生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人和委员10人。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蛟河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聘任了18名经省级培训并取得仲裁员资格的仲裁员。

1.2完善制度措施,规范仲裁程序 蛟河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则》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相关制度措施,包括: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原则、仲裁程序、仲裁员管理办法、仲裁员工作纪律、仲裁庭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印制了仲裁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等一系列调解仲裁文书文本,将仲裁工作从申请、受理、立案、送达、取证、庭审、庭间调解、裁决到送达等各环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1.3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人员素质 为了加强仲裁队伍建设,蛟河市组织40名调解仲裁员参加了省经管总站组织的仲裁人员培训班。通过认真学习,蛟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者能够熟练掌握仲裁工作相关法律业务知识,仲裁实际操控能力得到提升,仲裁行为进一步规范,仲裁质量明显提高。另外还利用惠农政策培训提供的有利时机,由蛟河市农村经济管理站聘请法律和业务专家对全市负责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工作的512名村干部和66名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了基层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调解技能。

1.4积极筹措资金,完善办案设施 在蛟河市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先后自筹资金近20万元,购置了车辆、电脑、录像机、监控设备,统一订做了工作服装,并借入了50多平方米的会议室作为仲裁庭,从而在技术设备投入上保证了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乡镇则利用三资服务中心建设的有利时机,统一配备了复印机、扫描机、电脑、传真机、GPS定位测量议等设备,有的乡镇还配备了办公用车,为及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了便利。

2.坚持客观公正,依法履行调解仲裁工作职责

蛟河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严格按照仲裁法律和示范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调解仲裁工作职责。

2.1坚持受案标准,保证办案质量 为严把案件实体关和程序关,坚持依法把好仲裁立案受理关口,从源头上保证仲裁管辖的合法性;仲裁案件审理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依证据进行审理,保证结果的合法性;坚持仲裁案件的仲裁庭合议制度,避免了行政干预和社会干预,保证了仲裁结果的客观公正;仲裁过程中注重细节,确保仲裁结果的可操作性,为仲裁结果的实际履行提供保证。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第2篇

农村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农民长期合法权益的维护。截止到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基本走上了经常化、规范化道路。2002年实施了税费改革,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农民负担显著降低。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4年全国免征农业税,并全面落实了良种补贴、农机补贴和粮食直补政策,土地价值、农业效益大幅提高,农民要地种粮积极性空前提高,导致农村土地矛盾显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急剧增多。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存在的纠纷问题

一是因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的矛盾。有的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户,一些村组至今仍没有开展延包工作,有的地方多留机动地,有的至今仍然搞“两田制”,外出务工人员和农村出嫁妇女承包经营权不能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到户等。二是土地流转不规范。少数地方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推行土地集中,有的乡村组织替代农民与转入方签订合同引发矛盾,有的截留和侵占农民土地流转收益,有的在流转中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是因土地被征用引发的纠纷。工业化、城镇化和公路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而资金补偿或土地置换不到位,是引发土地承包纠纷的又一重要原因。四是承包期内收回承包地和随意调整问题突出。有一些地方搞“小调整”,有的在发展现代化农业、推动规模经营、村庄整治撤并中,随意收回农民承包土地或变更土地承包关系。

二、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坚持的原则

(1)符合我国实际。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制度,为了更好解决纠纷,仲裁工作必须符合目前我国农村的实际状况。在仲裁受案范围的确定上要最大限度地为农民解决纠纷提供服务;在仲裁受理条件上从方便农民出发,实行申请仲裁,不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上要尽量简化,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答辩。

(2)坚持政府的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复杂,政策性和专业性较高,不能像普通民商事仲裁那样完全实行民间仲裁,而应当发挥政府的指导功能,以维护农民权益、保证仲裁工作质量、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范。

(3)采取调解仲裁双渠道。调解是中国特色的矛盾解决方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切实把纠纷与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应该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仲裁前的调解工作;进入仲裁程序后,凡是能够调解的,仲裁庭也应尽量调解,尽可能帮助当事人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

三、提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对策

(1)完善相关法律。加快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制度立法,解决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相配套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律制度,使农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纠纷案件进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适用不应像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那样或裁或审,而应该是先裁后审。

(2)保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既然作为与协商、调解、诉讼相并列的司法外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委员会从性质上就应体现其准司法性,不应作为行政机关的附属。仲裁委员会设置的原则应确立为淡化该仲裁机构的行政性,重现仲裁机构契约性、民间性和中立性,不完全排斥政府机构的支持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第3篇

经过前期精心筹备和大家的共同努力,××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今天正式成立了,这次会议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会议,标志着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开始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新阶段。感谢同志们对我的信任,大家一致推选我担任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我将本着以人为本、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不辜负大家对我的期望。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要求各地及时组建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前农村形势发展的需要。自以来,我县通过开展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延长至2028年,坚持和完善了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使我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期。在这种背景下,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建立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长效机制,不仅可以更好地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而且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总体上看,当前我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稳定的,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和现代农业建设,农村人口流动和(来源:文秘站)劳动力转移加快,尤其是近年来强农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农民负担逐步减轻,农民对土地的关注度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也随之增多,纠纷的表现形式、涉及范围、解决难度呈现出多样化、扩大化、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成为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公平及时地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在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流转手续不完备、管理方式不规范等现象比较普遍,这对推进我县农业产业化、基地化、规模化、标准化进程产生了一定影响。充分运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这一法律手段,不断规范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将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更加顺畅,从而推动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的经济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加强学习宣传,努力提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水平

当前,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呈多发态势,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任务十分繁重,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及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学习宣传,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水平,使我县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一)要加强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当事人主要是农民群众,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刚刚颁布不久,广大农民对此不甚了解,知之甚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意义和作用、仲裁程序和规则、工作任务和受理范围,县电视台要开设专栏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的宣传工作,使之家喻户晓,让农民自觉地知法、懂法、守法,让相关部门一起来严格执法。要把普法宣传与剖析典型案例结合起来,加大对案件处理的宣传力度,在全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作用充分体现出来,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尽快步入规范有序的轨道。

(二)要加强学习。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县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聘任的仲裁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过硬的综合素质。在此,我衷心希望大家要切实加强学习。一是学习政策法律,特别是要认真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今后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培训考试和外出参观学习,全面提升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和办案能力。三是向农村学向农民学。组织大家深入农村广泛调研,了解农民的所思所想以及产生纠纷的缘由,深入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从中找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借以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实践,更好地为县委、县政府指导农村工作当好参谋。

(三)要严格自律。一是严格执行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坚持照章办事。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办案。三是严明工作纪律。农村土地仲裁工作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明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利用手中权力。

三、切实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加强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法制办、经管、林业、司法、移民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请记住我站域名”的原则,健全制度,明确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组织,帮助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尽可能把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一点,今后凡申请仲裁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必须先通过乡、村两级调解组织调解,对于调解不成或者双方都不愿意调解的,才能申请仲裁。否则,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创造条件。一是落实工作经费。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按照仲裁法的要求,今后大量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案件要到乡镇 或村去开庭审理,时间紧,任务重,费用开支较大。从20__年起,县财政要把仲裁场所建设和仲裁机构运转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要为仲裁工作创造必要办公条件;要落实仲裁村干部和农民仲裁员参与仲裁的务工补贴,确保仲裁工作正常进行。二是落实人员编制。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今后的长期工作,也是法律赋予县农经部门的一项新的重要职能。县编委将适时明确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为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常设机构,并核定适当的人员编制,确保有人管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法实施在即,与之相关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切实抓紧。县仲裁办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仲裁员培训和仲裁文书印制,落实办公场所,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确保20__年1月1日正式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第4篇

一、基本情况

20*年11月,*县成立了全省第一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并于20*年5月被省农业厅批准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县。在四年多的时间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积极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截止目前,共接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200起,受理177起,其中仲裁14起,调解处理163起。仲裁工作的开展,不仅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积累了不少经验。

二、*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从几年的仲裁实践看,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流转纠纷;侵害妇女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补偿费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几种形式。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类型:

1、先弃后取,引发纠纷。一些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没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芜,其他人趁机利用,进行种植;或未明确责、权、利关系,交给他人使用。现在承包人以土地经营权是自己所有为由,要求取回土地,与种植人发生纠纷。全县共接待此类案件102件,占总案件数的51%。主要发生在*、高良、五龙、彩云等人均占有耕地较多和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

2、土地流转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33件,占16.5%。

3、出嫁女为争得土地与其娘家发生纠纷。此类案件共16件,占8%。

4、原“农转非”户要求返还其原承包地。此类案件11件,占5.5%。

5、同一承包地重复发包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6件,占3%。

6、私自买卖承包地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2件,占1%。

7、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引发的争议,此类案件共1件,占0.5%。

8、承包地继承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4件,占2%。

9、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清,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3件,占1.5.%。

10、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4件,占2%。

11、承包户内家庭成员之间,主要由于赡养问题及兄弟不和而要求分户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18件,占9%。

(二)纠纷调处途径。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主要通过以下5种途径解决纠纷:

1、自行协商。农民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的情况比较多,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来自第三方的疏导,往往偏执于自己的一方之理,很难听进对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因此,双方当事人的自行协商很容易搁浅。

2、请求调解。这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形式。纠纷当事人通过请求村干部、乡镇调解委员会帮助解决纠纷,如果调解成功,主持调解的机构(个人)及时让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帮助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调解也是我们仲裁机构的重要工作方式。自20*年11月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和各乡(镇)成立“调解委员会”以来,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案件200件,通过调解处理了163件。

3、申请仲裁。与诉讼相比,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不仅省时、省钱,而且程序简便,处理争议较快。现也成为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手段。20*年以来,我县共仲裁纠纷14件,仅20*年就仲裁6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4、提讼。因为通过诉讼得到的判决更具权威性,并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对当事人最终权利的实现有较充分的保障。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5、申请政府处理。此类纠纷一般是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清引发的纠纷,我县主要采取政府受理,交由农经部门调查核实,并拟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由政府签章核发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主要做法

(一)成立仲裁机构

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20*年11月,*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成立,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主任,农业局长和政府办副主任任副主任,国土资源、林业、农村办、民政、司法、、经营管理等部门领导为组成人员,下设办公室在经营管理站,由农业局分管农经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农经站长、副站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的日常工作,并配备了4名专职工作人员。各乡镇相应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

(二)完善仲裁机制

1、规范仲裁原则

坚持地位平等的原则。纠纷仲裁当事人无论是农户、业主,还是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在纠纷调解、仲裁过程中,其法律地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地调处纠纷。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要对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查了解,依照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受理后,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始资料和证明材料,实事求是,分清是非曲直,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提供可靠证据。坚持调解为主的原则。虽然一般申请仲裁的案件都是经过多次调解无果,但仲裁委仍然坚持调解为主、裁决为辅,在制度上和程序上保障将调解结案作为首选目标,并在工作中努力贯彻。确实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依法及时作出裁决。

2、制定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范化制度。结合土地承包体制的特点,仲裁委借鉴(民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做法,参照法院民事审判的规则,制订了《*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暂行办法》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制度》。

3、设计法律文书和操作流程。由于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具体操作无现成格式可用,而案件从受理到仲裁文书的送达、回访等都需要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包括立案、现场勘查、取证、庭审、合议、调解、裁决和结案等每一环节都要制订操作规程,保证纠纷公正裁决。因此,仲裁委参考法院民事审判制度,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纪律》、《*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回避制度》、《*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档案管理制度》等内部规范制度。同时,陆续设计并不断修订完善了《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登记表》、《受理案件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调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开庭通知书

》、《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决议书》、《合议记录》、《裁决书》、《送达回证》等18种标准法律文书格式。

4、建立土地承包仲裁政策法规数据库。由于土地承包相关法滞后,此前有法可依的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审理依据严重不足。为此,仲裁委对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大规模的检索研究,同时还收集了国家、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文件,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专用政策法规电子数据库,主要包括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和制度依据三方面内容,其中相关法律法规32件,政策文件27件,为依法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5、探索制度创新

建立核稿发文制度。所有仲裁文书均由案件首席仲裁员把关。仲裁裁决书实行主任核发制,未经主任审核,不得下发;若发现有重大问题,及时与该案首席仲裁员沟通,必要时可请该案仲裁庭重新合议。

建立裁后回访结果通报制度。仲裁委对已到法律生效期的案件都要作裁后回访。凡是无法执行或被法院审理后的案件,都要进行内部分析总结,便于及时吸取教训。

(三)制定统一程序,实行标准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仅要法律适用准确,还要程序合法。为此,我县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和《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统一严格的仲裁程序。

1、案件的申诉与受理。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经过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填写立案登记表,并由副主任(农业局长)审批,立案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并要求当事人15日提供授权委托书、答辩状及相关证据。通过严格把关,防止越权受理现象的发生,避免仲裁的盲目性。

2、指定仲裁员。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指定3名仲裁员(其中1名首席仲裁员)和1名书记员组成仲裁庭,负责整个案件的处理工作。

3、深入调查。仲裁庭组建后,由仲裁庭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进行调查了解,基本掌握案情,并取得必要证据。

4、坚持先调解后仲裁的方法解决纠纷。调解是仲裁的前提,我们始终把调解贯穿于解决纠纷和仲裁的全过程,以最大的诚意,教育、说服、劝解当事人,尽量争取协调解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及时下发调解书。

5、开庭审理。纠纷案件的仲裁主要采取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公开庭审方式进行,仲裁庭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后,提前5个工作日将《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依法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依法缺席裁决。当事人要求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作出裁决。仲裁的案件,都是通过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庭及时进行裁决。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其裁决由仲裁委集体讨论决定。

6、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始终要求当事人用事实、证据、法律条款来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仲裁员帮助当事人依法搜集证据,确保事实客观公正。

7、限时办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最多可以延期30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8、仲裁执行。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裁决的,仲裁机构协助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20*年6月,我县被列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省级试点县,在省农业厅的支持下,我县新建了一个标准化的仲裁庭,配置了电脑、摄像机、扫描仪、打印机等设备,购置了仲裁桌椅,不仅较大地改善了仲裁工作条件,更增强了仲裁机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加强学习,强化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从20*年开始,我们就不断从书店订购了一些相关的学习资料,坚持学习,坚持定期在单位内部开展业务技能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交流活动。在20*年仲裁试点工作开展以后,更是加强了指导,每当有案件发生时,县仲裁委员会都是精心审理或派人现场指导和把关,把学习和实践充分结合起来。通过不断学习实践,积累了经验,提高了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

(六)推行信息化管理

为方便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开展,切实提高仲裁工作效率,20*年,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围绕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土地承包管理水平,我县安排了100万专项经费,全面推进土地承包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将全县77038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信息录入电脑,建立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并进行新证打印制作换发。实行土地承包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后,通过网络,将极大地方便查询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信息数据,方便查阅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涉案土地合同的有关情况,有利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

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探索了可行的仲裁机制,破解了投诉无门的“三难”怪圈。*县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以来,已从政府部门“很难插手”、村级组织“不愿协调”和法院“不予受理”这样的一个“三难”境地,走到了现在的“投诉有门”。应该说,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具有司法的严肃性,同时具有行政的灵活性,开辟了当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纪元,填补了机制上的缺陷。

(二)更好地实现了社会公平,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纠纷情况错综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此类问题成为社会热点。自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以来,此类逐渐减少,群体性闹事事件也得以平息。可见仲裁方式既克服了渠道解决问题周期长、成功率低的问题,又避免了民事诉讼程序复杂、成本高的问题,及时有效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纠纷,维护了社会公平和农村稳定。

我县*镇*原村干部梁某*年将同村舒某因农转非自愿交回集体的5.2亩耕地承包耕种,二轮延包时,在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年因国道324线改道新建,征用了其中部分土地,梁某私自占用了这部分征地款,村民知道后,集体上访多次,镇、县人民政府分别进行调解,双方均不满意。20*年村民代表到县仲裁委申请仲裁,我们通过深入细致调查了解,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进行宣传。在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仲裁,双方基本满意。通过仲裁,解决了一起多次上访未果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极大地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提高了村干部素质和依法行政意识

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以来,通过调处各类纠纷案件,开展过农村土地纠纷调处工作的农村基层干部都普遍深刻认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在调解处理工作中,既让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学到了一些结合实际有用的法律法规知识,又增强了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我县*镇法雨村一五保户方某夫妇,20*年先后去世,其近亲属为争夺其承包地引发纠纷,并多次发生打架事件,村组干部多次调解无效,在村民的建议下,20*年初,发包方法人代表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收回方某夫妇的承包地。仲裁庭通过深入细致调查了解,依法进行仲裁,大多数村民比较满意。通过仲裁,不仅解决了纠纷,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更提高了农村干部依法行政意识。

(四)发现了体制缺陷和法律空白,提供了翔实的立法依据。*县在开展仲裁试点的过程中,由于深度介入现实纠纷的全程调查处理,陆续发现了不少体制缺陷和法律空白,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村(社)、组(队)所有制相嵌,承包地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等问题,并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国家和省的立法进程。

(五)培养出一批精通业务的骨干力量,促进了政策法规的普及。农业部门历来缺乏法律专业干部。通过开展仲裁工作,不但多了一个依法护农的得力手段,也培养、锻炼出一批具有更高水平的依法行政业务骨干。由于长期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过去律师队伍中极少有这方面的业务知识,很不利于为被人维护合法权益。但凡参与了仲裁活动的,在这方面的水平都有明显提高。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尤其是群体案件的过程,本身也就是一个宣传普及法规和政策的过程,各方当事人或案件的律师,都普遍反映学到了不少相关知识、受益匪浅。乡镇、村干部和相关管理部门则表示有助于促进他们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举一反三、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促进了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试点,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了各种法律文书格式,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教训和示范案例,为我省全面开展仲裁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不足。以前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少数几部法律和相关规定不够具体,以至对许多问题的判断和处理无法可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出台后,在许多方面做了规范。但仍然还有一些问题,譬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问题,承包地征收补偿安置利益的合理分配,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后自留地的定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等等。

(二)仲裁经费缺乏。由于财政困难,经费无法保障,我县仲裁委员会工作经费相当紧张,土地承包纠纷数量逐年增多,并且大多案情复杂,解决起来也非常的棘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不仅办案人员无津贴可言,连日常办案经费都无法保障。

(三)司法接轨不畅。虽然我县审结的大部分案件都已经自动履行,但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在诉前证据、财产保全和裁决结果的强制执行等司法强制措施方面,还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有效支持。此外,对有些土地承包的法规和政策,法院和我们的认识差距较大。

(四)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而且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都有不同的变化,对仲裁员的业务要求极高。虽然仲裁员基本上都是选择熟悉农业农村工作、懂一定政策和法律知识的人来担任,但是同样面临着加强培训、尽快熟悉业务的问题。

(五)不规范的村规民约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也还有一定的势力。

五、下步工作建议

(一)建议加快相关立法,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仲裁规范,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提供所需的法律依据。

(二)建议加大仲裁宣传,统一思想,与司法部门加强沟通,为仲裁工作的长期开展奠定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第5篇

问:请问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情况如何?

答:总体上看,目前我们国家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有序的,但在有些地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也不同程度的存在。据农业部不完全统计,2008年全国农村基层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受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约有15万件。

问:这部法律的出台有何重大意义?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对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巩固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是我们国家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这一制度,核心是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这部法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第二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是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承包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这部法律的颁布,有利于规范土地承包与流转,制止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行为,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为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三是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与稳定。这部法律的颁布明确了调解和仲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渠道,有利于公正、及时地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涉及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

同时,这部法律的颁布为依法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也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工作实践来看,调解和仲裁是解决这类纠纷的有效方式、重要渠道。这部法律的颁布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活动,为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提供了法律武器。

问:农业部对贯彻这部法律的实施有什么安排?

答:当前我们重点安排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为全面实施这部法律做好准备:一是做好法律的学习与宣传。我们将组织农业系统的广大干部,特别是承担土地承包管理的干部认真学习领会,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熟悉法律的规定。同时,我们要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宣传,推进这部法律进村入户,让农民群众知道有这部法律。二是要依法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这个体系是全面实施这部法律的重要前提,已经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我们要依法规范,没有设立的地方,要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三是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员的培训。各级农业部门将依法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员的培训,为法律实施和仲裁工作提供人才准备。农业部将重点组织省级和部分县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的培训,为各地开展培训提供师资力量。四是要抓紧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根据法律规定,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仲裁规则和示范章程,农业部将会同国家林业局抓紧研究起草,力争尽早出台。

问:“仲裁不收费”是否会引发大量的纠纷案件涌现?

答:仲裁不收费是这部法律的一个亮点。是立足于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总体不高的实际,着眼于减轻农民负担而设立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农民群众的关心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