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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之旅

时间之旅

时间之旅范文第1篇

1983年出生,2006年获南京大学物理系学士学位,随后进入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学习。2008年赴英国留学,进入剑桥大学三一学院,在剑桥大学天文和宇宙学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

如果,我们能够找到一个可以描述宇宙起源的完整理论,它应该可以被所有的人所理解和掌握,而不仅仅是这个领域的科学家。它也意味着,人类理性获得的巨大成功,和人类透析上帝思考的伟大智慧。

――斯蒂芬・霍金《时间简史》

浩渺的宇宙,总是激起人们无限的遐想与追问:宇宙从何而来,宇宙如何演化,宇宙将走向何方,在宇宙中我们是否是孤独的人类?要找出这些神秘问题的答案,只能诉诸于复杂和抽象的物理理论,以及精确的实验技术。当我在灿烂的星空下仰望苍穹,心中升起种种猜想和疑惑时,一条世界重大科技新闻,将我的目光和兴趣聚焦到了天体物理学和宇宙学。

在南大确定研究方向

1998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2个研究组,通过对超新星光度距离的研究,发现了宇宙暗能量的存在。通过分析,他们发现,距离太阳系远处的超新星,正加速向我们离去。从1929年起,哈勃(Edwin Hubble)就告诉人们,远处的星系正向我们退行,即宇宙在膨胀。然而由于万有引力,物质之间会不断地吸引,以及塌缩。因此,人们认为宇宙即使膨胀,也应该减速膨胀。然而,1998年的发现却彻底改变了人们的预期:星系正在加速向我们离去,宇宙在加速膨胀!

那么,是什么神秘的物质驱动宇宙加速膨胀的呢?这便是举世闻名的“暗能量问题”。

2002年,我进入南京大学学习。南大的学风很好,较少受到社会上浮躁之风的影响。上大学期间,物理系组织的针对本科生的报告,我基本上每一次都去。南大物理系的优势在于凝聚态物理和微电子物理(应用物理),所以报告基本上都是围绕这两方面的内容。但对于天体物理和基本粒子物理学方面的报告,却非常少。

凝聚态物理的报告,比如纳米科学、晶体生长、磁性材料等等,其实很有意思。坦率地说,我也学到了不少东西,但我总感觉这不是我想要研究的。直到2004年,一次报告将我的视野一下子打开了。这一年,美国宇航局和普林斯顿大学的WMAP卫星实验组,了该卫星测量宇宙学基本常数的数据,确定了宇宙中暗能量占74%,暗物质占22%,可见物质只占4%。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的李小源研究员和高能物理研究所的杜东生研究员作了一个“时间、空间、物质和能量的科学”的报告,介绍了国际上这方面的前沿进展。他们将微观世界的基本粒子和整个宇宙的演化相联系,解释当今宇宙的星系、星系团结构是如何和宇宙及早期的微观世界的动力学相联系的。那个晚上精彩的演讲,我至今记忆犹新。

我于是便认准了我感兴趣的领域。南京大学离紫金山天文台(办公楼在南京市的北京西路,观测站在紫金山上)不远,陆院士领导的天体物理研究组每周都有讨论,我争取每周都前往参加讨论,虽然那时候对宇宙中结构形成还不是很清楚,但对于暗物质和暗能量问题已有一定的了解。

我决定在毕业以后去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理论所”)去攻读理论天体物理学研究生。让我感到庆幸的是两件事:(1)我在大学第四年期间,已经把研究生的理论物理学课程全部跟班学习了一遍,并且参加了考试,其中有一门还得了满分。这让我在之后的研究过程中有了一定的基础;(2)由于当时成绩还可以,我被保送进入理论所读硕士研究生,这使得我有了大量的时间去研究和思考一些专业问题。如果没被保送而需要参加统考的话,我会花费很多时间去准备“考研”。我面试的时候,理论所在全国一共招收20名学生,如果我没记错,我当时面试总成绩是99分,排名第一。我后来见到了李淼教授(弦理论专家),我还跟他讨论过一个面试时我遇到的量子力学的问题。

难忘中国科学院

我到了中科院理论所之后,并没有直接进入暗物质和暗能量的研究,而是花了很长的一段时间,学习广义相对论的唯一性定理的知识。后来事实证明,这部分时间花得不是很值当,因为该理论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没有太多可以开拓的空间。我还在宇宙的扰动理论方面花了很多的时间,成效也不是很大。因为这些东西都已经被人们非常好地发展起来了,可做的新东西不多。这时我开始逐渐地思考,以后的研究该怎样定位,怎样才能做一些有新意,比较独特的研究。

暗能量的理论问题,人们尚未把它搞清楚,主要的原因是,人们对于真空能(Vacuum Energy)的本质还不甚了解,不知道究竟是哪一种基本的量子场,或者是由某种时空几何决定的。这其实是当今国际理论物理学界的头号难题。因此,在没有基础理论上取得根本进展的前提下,人们试图去构造一些唯象(即现象学上的解释)上的模型,去解释宇宙的加速膨胀。当然,这些模型目前都只是唯象上的近似,并非已经得到公认的基础理论。但是研究它们,对于天文观测也是一种促进,因为你知道了不同的模型会有一些不一样的宇宙观测的预言,可以期待着在天文的一些观测上得到验证或排除。

我花了一段时间研究了全息暗能量,探讨了它在观测上的一些可能的预言,以及利用当时最新的天文观测数据(超新星、微波背景辐射等)去限制了这个模型,并且首先用统计学上的贝页斯证据(Bayesian Evidence) 去计算了它与宇宙常熟模型的之差等等。后来,在美国洛杉矶2008年初举办的“暗物质与暗能量”会议上,我应邀报告了这方面的一些工作。

随着研究的深入,我逐渐感觉到,要真正地探究这些宇宙中的神秘物质,找到宇宙的起源与结构形成的一些实验上的关键证据,必须掌握丰富的天文观测资料,并具备强大的数据分析方法。在这方面,国内的研究实力很有限;应该说,不仅是中国,整个亚洲在这方面的研究都非常薄弱;于是,当2008年初我拿到一笔剑桥大学的奖学金时,我决定赴剑桥大学留学。

英国的留学生活

能来剑桥大学,实属幸运。剑桥有一个研究实力很强的天文研究所(我现在所在的研究所),几乎在相关的领域,研究所都有世界著名的科学家,比如唐纳德・耶丹・贝尔(Donald Lyden-Bell)(星系、黑洞、广义相对论)、马丁・里斯(Martin Rees)(宇宙学、星系)、安德鲁・费边(Andrew Fabian)(X射线与黑洞)、罗伯・肯尼卡特(Rob Kennicutt)(恒星形成),以及我后来的导师乔治・艾夫斯塔修(George Efstathiou)(宇宙学)。就算是一些资历较浅的研究员也相当知名。另外,离研究所不远,还有另外2个研究所:霍金的“理论宇宙学中心”,以相对论和宇宙弦(Cosmic String)的研究而出名;卡文迪许实验室(Cavendish Laboratory)的天体物理研究组,以发现脉冲星和开创射电天文学而闻名。这些单位之间经常会有一些讨论。

这几年天体物理学的研究方向,主要是宇宙微波背景的研究(Cosmic Microwave Background),以及星系和星系团等宇宙中大尺度结构的形成的研究。为什么人们要研究这些东西呢?主要的原因在于,人们试图去了解宇宙中结构的形成,即我们所观察到的星系团、星系、恒星系统,究竟是如何演化来的,即动力学上是如何形成的。因此,要想回答这个问题,有两个要素是必须要了解的:星系和恒星体统形成的初条件是如何,以及动力学方程是怎样的?而宇宙之所以复杂,就是在于动力学上,有一些很复杂的、尚未被科学家搞清楚的物理学过程(比如重子物质如何与暗物质发生相互作用等等),这会给研究结构形成的动力学带来很多的不确定性。人们所采取的办法主要有2个:一是观测上要掌握大量的实验资料,尤其是对不同种的星系和恒星系统的资料都要掌握;另外,在理论上,通过数值模拟,可以计算那些不同的微观机制(比如上面提到的相互作用),究竟会对最后形成的星系和恒星系统有多大的影响,从而通过与观测对比,确定下来可能的机制。在攻读博士学位阶段,我的一些对星系的速度场的研究,主要遵循的是这个思路。

另外,对于结构形成初条件的观测,也是非常的重要,因为这方面的观测量,会直接影响到对早期宇宙初条件的限制。它所发生的物理学过程是这样的:宇宙在极早期由于量子效应会产生一些时空上的量子涨落,而这些涨落经过宇宙的演化会“进化”为宇宙中不同物质密度的涨落(比如光子、可见物质,以及暗物质等等)。那么通过对于这些物质涨落能谱的观测,我们就可以推测在宇宙的极早期,究竟是哪些量子效应在起作用,从而对宇宙的起源问题给出一些有意义的启示。这对于理论物理学家会是非常感兴趣的内容,因为理论物理学面临的最大问题,即“大统一”问题(Grand Unification Theory),就是要去寻找能够统一电磁力、弱相互作用、强相互作用力,以及引力的基本理论,而这种理论描述能量极高的物理,而通常的地面的加速器提供不了这么高的能量。但现在天文学家和宇宙学家却有可能在宇宙中,找到验证这些理论的办法,这当然是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沿着这条线,我也持续在做一些研究工作。

由于卫星、地面望远镜等天文观测手段的不断加强,有一些领域不断地受到人们的重视,因为它们有可能在未来提供一些解答难题的关键性的实验证据,比如:

1.再电离(Reionization):宇宙中的原初星系是如何形成的。

2.引力波(Gravitational Waves):验证广义相对论,寻找引力在早期宇宙的效应。

3.太阳系外行星问题(Extra-solar Planet):太阳系外的行星,它们的环境如何,有没有生命的存在等等。

这些问题,每一个都很宏大,都不是人们在几年内就能够轻易弄明白的,因为其中任何一个问题如果能够被观测到,都意味着天文学领域的重大突破。因此我认为,我们应该时刻思考着宏伟的物理图像,并且时刻注意这方面的观测和实验上的突破与新的证据,以及理论方面的进展。

我时常在想,怎么样才能真正地认识大自然,了解大自然。我逐渐找到了一条方法论,就是去认识大自然的结构,认识大自然的动力学过程。浩渺的星空,就给了我们无穷无尽的探索的空间,给了人们以“重新发现”大自然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天文学是一门有着无穷宝藏的的学科,而人类就像是在捡着贝壳的孩子,去试图勾勒一片大海的美丽图景。

时间之旅范文第2篇

干邑小镇坐落于法国西南部,无论是天气还是土壤,都最适合良种葡萄的生长。几个世纪以来,路易十三对于原料的精挑细选使其优秀血统得以传承。每一滴生命之水皆来自上帝恩赐,每一瓶路易十三都珍贵非常,干邑之王的魅力绝非量产酒类和普通陈酿酒可以比拟。

在历史与传承项目负责人Pascale Rousseau女士的带领下,步入透露着古旧意蕴的蒸馏厂,路易十三的历史在这里徐徐揭开。为了焕发独特的酒香芳华,干邑之王路易十三采用独特的双重蒸馏法,在蒸馏过程中,将蕴藏着丰富多样元素的酒渣放入小型铜制蒸馏器中一并蒸馏,以提取酒渣果肉的优质精华,令酒味特别香醇馥郁。独一无二的珍贵原料经过酿酒大师的悉心甄别,最后历练出旷日持久的“生命之水”,这些“生命之水”将储藏于橡木桶中进行陈酿,经过时间的沉淀,无色的“生命之水”渐渐变成琥珀色并富有自己独特的性格,在寂寞无声的酒窖,秘密地沉睡在橡木桶里,长达百余年。每一只橡木桶只有被酿酒师钦点才有资格成为那仅有的几瓶时光不会向世人倾吐它的价值,但它会在某些东西上留下痕迹,让世界惊叹它的香醇和深厚,路易十三便是时光留给世人最美好的礼物。

作为干邑之王,路易十三的魅力不仅在于瓶内的珍酿,其独特造型的酒瓶也是令人惊叹的艺术品。每一个路易十三水晶瓶都需要11位资深的工艺大师手工打磨,耗时良久才能完成。水晶瓶身雕刻着百合花纹,彰显其高雅至尊的不朽地位,而这精细工艺正吻合了路易十三对奢华完美的一贯追求。

传承历史,见证未来

时间之旅范文第3篇

[关键词]旅游者;旅游者权利;合同范本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0)08-0065-07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7月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实施以来,海峡两岸旅游交流蓬勃发展,推动了两岸民众之间的往来,增进了相互了解和同胞情谊。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不断升温,根据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最新公布的数字显示,2009年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人数累计已达60.61万人次。从2009年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形势预测,该数字必将处于快速的增长中。单2010年赴台过年大陆居民可能达到4万人。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市场呈现出如此迅猛的发展势头,不但引发两岸旅游业管理者和学者们关于如何保持该发展势头的思考,更重要的是,在繁荣的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市场情境下,更应当引起旅游业管理者对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所能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足够重视。两岸的旅游交往要得到更好的发展,旅游服务品质的保障是最核心的问题。要提高和保证旅游服务质量,就必须有与之相关的客观标准以及规范化的监督保证措施,必须有一个起码的基准。从法律角度讲,旅游服务业的这个基准就是旅游合同……从旅游合同的基本属性出发,旅游合同是格式合同,在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为适应现代社会大量交易活动,目前保险、银行、运送、旅游、预售房屋等企业厂商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契约,多事先拟订契约条款,由相对人决定是否接受,学界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因此,可能存在格式合同的共同弊病,即旅游业者可能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订定有利于己、不益于旅游者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对契约上的危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换言之,为促进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市场的稳定发展,赴台旅游合同的研究已然成为核心问题,而格式化的旅游合同本身弊端的克服是旅游合同研究的基础性问题。当前,世界各国旅游业管理部门基本都适用制定旅游格式合同示范文本的行政规制手段,其极有益于缓解旅游合同格式化的市场要求,与旅游格式合同存在侵犯旅游者权益条款隐患之间的激烈矛盾。

旅游业管理部门订定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实质上是对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的预先分配,目的是抑制旅游业者的优势地位,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发展一个国家和地区旅游业的至关重要的问题。世界各国政府都对此予以高度关注。只有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旅游业的发展才有根基,才有后劲。虽然旅游业者不依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格式订立合同,其合同仍属有效,旅游者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增加或删除示范文本中的条款,但是,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而且旅游业管理部门既是示范文本的制定者,也是推广使用者。如《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旅游合同范本》)规定:“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并在大陆范围内推行使用。”该示范文本在广大的大陆地区得以适用,其适用效果直接取决于该示范文本中旅游者权利的保障状况。赴台旅游大陆居民的旅游者权利是否得到充分的保护?判断标准何在呢?下文拟以《旅游合同范本》所指向的旅游目的地台湾地区的《“国内”旅游定型化契约书范本》(以下简称《旅游契约范本》)为比较对象。

二、《旅游合同范本》的旅游者权利保障

根据1970年《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规定,旅游者享有替代权、旅游合同解除权、直接追索权等,也就是说,该公约提供给旅游者的是最低保障标准。大陆地区有学者认为,旅游者依法享有如下权利:享受旅游服务的权利、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权利、医疗权、求偿权、解除合同的权利、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等。《旅游合同范本》供大陆地区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与大陆旅游者之间签订组团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对大陆旅游者的权利保障高于《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的一般保障标准,同时以适用于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市场的特殊性区别于一般旅游合同的权利保障类型。

(一)旅游行程计划的知悉权

通常情况下,在出发前签订旅游合同时,旅游者对于旅游目的地的情况心中无数,甚至一无所知,而旅行社则早已胸有成竹,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此时,若旅行社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有意无意地加重旅游者义务,减轻自身的责任,双方之间的矛盾便很容易在日后的实际旅游中爆发出来。也就是说,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旅游者信息方面的相对弱势是旅游者在市场关系中的弱势地位的重要表现,这也是旅游者权益易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为了在建立赴台旅游法律关系之前,避免由于旅游相关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旅游者的弱势地位和无形的旅游纠纷隐患的存在,《旅游合同范本》赋予大陆旅游者对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的知悉权。《旅游合同范本》第2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该《说明书》应当对包含旅行时间、地点、住宿和交通工具等具体旅行服务项目做出安排和说明,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该说明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旅游行程计划的知悉权的实现,不仅在于大陆旅游者有权在签订赴台旅游合同前仔细阅读《说明书》,当然,《旅游合同范本》要求《说明书》用语应当准确清晰;而且,根据《旅游合同范本》第7条规定,组团社有义务在行前说明会上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台湾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台湾地区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以及应急联络方式等。因而,旅游行程计划的知悉权不同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知悉权,它的实现是旅游合同纠纷出现的事前防范机制,是签订赴台旅游合同的首要步骤。

(二)兑现旅游行程服务权

《旅游合同范本》第8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兑现旅游行程服务权是《旅游合同范本》所确立的旅游者所享有的核心权利。大陆旅游者签订赴台旅游合同的目的是赴台旅游观光,但必须由旅游业者(组团社)提供旅游行程服务进行辅助,如果没有组团社的旅游服务,大陆居民无法赴台从事观光活动。

兑现旅游行程服务权受到《旅游合同范本》的重点保障。总的来说,该范本要求组团社按照旅游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具体来说,兑现旅游行程服务权受到该范本多方面的保障。

其一,关于组团社的旅游服务标准降低。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所致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二,关于旅游服务内容的减少或缺失。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台湾地区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其三,关于转团。转团涉及的是提供旅游服务的主体变更,将可能影响原旅游合同确定的服务质量。《旅游合同范本》第11条明确禁止了“转团”行为,“依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与旅游者协商延期出行或改变为赴台之外的旅游线路,但不得转团。”

其四,关于购物。旅游购物已然成为旅游服务的组成部分,如果旅行社安排过多的购物或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将严重影响旅游行程服务的兑现。《旅游合同范本》规定,组团社领队或者台湾地区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如果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其五,关于解除旅游合同。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是其兑现旅游行程服务的终点,在行程前,大陆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但以距旅游出发30天为界确定旅游者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赴台旅游“团进团出”的原则,《旅游合同范本》规定,旅游者在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大陆旅游者不能脱团,意味着不能解除旅游合同,只能在返回大陆后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三)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

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在旅游合同中虽然不是最重要的内容,但对于旅游者而言,该权利的保障是他们关注的重点,即是他们是否接受旅游格式合同能关键所在。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包括获得人身和则产安全保障两方面的内容,通过旅行保险和旅行业者对第三人责任追索的协助义务进行保障。《旅游合同范本》第7条第5项规定,组团社有义务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以及其他保险②。旅行社责任险是强制险,指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旅行社责任险只是旅游者获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最低限度的法定保障,尚需其他旅游个人保险进行补充。另外,在赴台旅游过程中,难免会发生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③。《旅游合同范本》规定,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旅游契约范本》的旅游者权利保障

《旅游契约范本》是由台湾地区“交通部观光局”制定的供台湾地区旅游业者和旅游者在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其他自由地区旅游而签订旅游契约使用。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法律制度以旅游者权益保护为中心,旅游者享有变更权、终止契约权、时间浪费的赔偿请求权等,从整体上看,新增“民法”债编中“旅游”的内容就是围绕着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而展开的。正因为台湾地区旅游契约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继受了德国民法典的旅游契约制度,它以旅游者的权利保障为中心,因而以体现台湾地区旅游契约制度的《旅游契约范本》作为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范本的比较对象是绝佳的选择。以下只讨论《旅游契约范本》中典型的3种旅游者的权利。

(一)旅游者的变更权

《旅游契约范本》规定,旅游者于约定的出发日内,有权将其在本契约上之权利义务让与第三人,旅游业者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此为旅游者的变更权,实为旅游契约主体的变更而不是旅游契约内容的变更。它与《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的替代权原理一致,它的直接法条依据是台湾地区“民法”债编第514-4规定,旅游开始前,旅客得变更由第三人参加旅游。旅游营业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三人依前项规定为旅客时,如因而增加费用,旅游营业人得请求其给付。实际上,此条是参照德国民法典第651条b增订。该权利在旅游开始前旅游者因故不能参加旅游时,充分保障旅游者的利益,使旅游者享有解除旅游契约或转让旅游契约的自由;旅游者的变更权的实现不但可以减少旅游者的损失,在一定意义上还是对旅游资源的节约。

(二)时间浪费的赔偿请求权

《旅游契约范本》第16规定,因可归责于旅游业者之事由,致延误行程时,旅游业者应即征得旅游者之同意,继续安排未完成之旅游活动或安排旅游者返回。在延误行程期间内,旅游者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费用,应由旅游业者负担。旅游者并得请求依全部旅费除以全部旅游日数乘以延误行程日数计算之违约金。但延误行程之总日数,以不超过全部旅游日数为限,延误行程时数在5小时以上未满一日者,以一日计算。从而把“时间浪费”限定在行程开始之后,进而澄清了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中“未依约定的行程进行”可能引起的歧义①。“未依约定的行程进行”从字面上理解,可以包括行程开始前和行程开始后的行程延误,旅游行程开始前的时间延后当然也是旅游营业人违约的一种情形,可参照任意终止契约的情形请求旅游营业人承担违约责任,正因为行程还未开始,没有所谓的“时间浪费”,因此,时间浪费的赔偿请求权适用于旅游行程开始后的旅游营业人导致的行程延误。

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性质直接影响了时间浪费损害请求权的实现,时间浪费损害赔偿的性质究竟为财产上的损害?抑或为非财产上的损害?台湾地区实务见解认为系非财产上之损害,学界通说与立法理由亦同。正因为其性质为非财产上的损害,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至于其赔偿金额,应有最高数额的限制,始为平允,故每日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旅游营业人所收旅游费用总额每日平均之数额。而有大陆学者不赞同设置时间浪费损害赔偿最高限额,而应交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旅游契约范本》的条款分析,旅游者实 现时间浪费请求权不但可以请求旅游业者负担延误行程内旅游者所支出的食宿等必要费用,此为时间浪费而导致的旅游者直接财产损失,而且请求赔偿浪费的时间损失,以旅游营业人所收旅游费用总额为限。笔者认为,这是旅游实践对旅游法学理论的回应,时间浪费的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两部分:浪费时间内的必要费用的直接损失和时间浪费导致的间接损失,因此应当一分为二地认识时间浪费的损害赔偿,时间浪费的间接损失应为非财产损失。而时间浪费的间接损失应当设定一定的赔偿限额,对于旅游业者来说,根据“损之所归,利之所归”的法理,因时间浪费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与其提供旅游服务获得的收益大体持平;对于旅游者来说,一般可以通过终止合同,阻却行程的延误。

(三)任意终止契约权

无论是在旅游出行前还是行程中,旅游者都享有任意的契约终止权,但应承担因契约的终止给旅游业者带来的损失。《旅游契约范本》规定,旅游者于旅游活动开始前得通知旅游业者解除本契约,但应缴交行政规费,并应依一定标准赔偿旅游业者的损失。但无论如何,旅游者至少需赔偿扣除行政规费的旅游费用的10%。也就是说,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契约后出发之前,只要终止契约,即认定为违约,赔偿的金额根据通知到达距旅游开始的时间不同而不同。《旅游契约范本》第21条规定,旅游者于旅游活动开始后,中途离队退出旅游活动时,不得要求旅游业者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于旅游活动开始后,未能及时参加排定之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时,视为自愿放弃其权利,不得向旅游业者要求退费或任何补偿。因此,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可以随时终止旅游契约,但视为对其他旅游权利的放弃。

四、两种范本的旅游者权利保障比较

《旅游合同范本》适用于赴台湾地区旅游的大陆居民,而《旅游契约范本》适用于台湾地区旅游的台湾居民,两者的交会点是旅游活动地都是台湾地区。随着海峡两岸交流的不断增多并逐渐亲密化,两岸的旅游制度将趋于一致,至少同在台湾地区旅游的大陆居民和台湾居民应当适用相同或相类似的旅游合同制度,更退一步说,应当具有相同的对旅游者的权利保障水平。因此,两种范本的旅游者权利保障的比较,是打通两岸旅游合同制度的前提,是两岸旅游合同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参考。总的说来,两范本都赋予了旅游者作为旅游服务消费者的一般权利,还有享受旅游服务的较全面的旅游者权利。但是,两种范本下的旅游者权利在类型和内容上存在着些许差异。

(一)旅游者权利的类型比较

上文阐述的《旅游合同范本》中旅游者的权利类型,采用了概括性列举的方法,把该范本中旅游者权利较周延地概括为旅游行程计划知悉权、兑现旅游行程服务权和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而《旅游契约范本》中旅游者的权利类型,采用了典型性列举的方法,即只列举了较为特殊并能够代表该范本对旅游者权利保障水平的权利,变更权、时间浪费的赔偿请求权和任意终止契约权。显然,《旅游契约范本》中的旅游者权利在上文中并没有列举穷尽,对于旅游契约应当确立的旅游者基本权利,《旅游契约范本》也同样具备。

《旅游契约范本》规定,旅游业者应首先确定行程内容,包括起程回程之终止地点、日期、交通工具、住宿旅馆、餐饮、游览及其所附随之服务说明,并举行行程内容的说明会,行程和说明会内容都属于旅游契约的一部分。这些正是对旅游者的旅游行程计划知悉权的保障。而旅游者的兑现旅游行程服务权是旅游契约应当确立的核心权利,更是旅游者签订旅游契约的目的所在。《旅游契约范本》规定,旅程中之餐宿、交通、旅程、观光点及游览项目等,应依本契约所订等级与内容办理,除非有法定原因或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业者的事由,旅游业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变更旅游内容,旅游业者未依本契约所订之等级办理餐宿、交通旅程或游览项目等事宜时,旅游者得请求旅游业者赔偿差额两倍之违约金。由此,兑现旅游行程服务权在该范本中也得到了明确的保障。同样,旅游者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作为旅游契约必不可缺的内容出现于《旅游契约范本》,该范本要求旅游业者应依主管机关之规定办理责任保险及履约保险,并要求如果旅游者在旅游中发生身体或财产上之事故时,旅游业者应为必要之协助及处理。因此,旅游行程计划知悉权、兑现旅游行程服务权和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作为旅游合同必备的基本旅游者权利类型同时出现于两种范本中。

值得注意的是,《旅游契约范本》中存在的两种特殊权利,旅游者的变更权和时间浪费的赔偿请求权,而《旅游合同范本》未曾设置,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和思考的。变更权可以追溯到《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中的替代权,该公约以保障旅游者权利的最低标准著称,而《旅游合同范本》没有变更权的条款,确是该范本的一个缺憾。虽然赴台旅游涉及旅游证件的办理和签注等手续,需较长一段时间,这与旅游者的变更存在着时间上的冲突,但是,旅游者转让旅游合同的自由和旅游资源的节约足以支持旅游者变更权的实现。因而,《旅游合同范本》应当增加保障旅游者变更权的条款,同时根据办理赴台旅游的相关证件的时间设置旅游者行使变更权的期限。另外,借鉴于德国民法典的时间浪费的赔偿请求权,在台湾地区曾经引起较大的理论争议,争议的集中点在于该权利的性质和时间损失的赔偿限额上,对于该权利的存在意义未受质疑。大陆地区的学者曾尝试在民法典中引入该权利,大陆地区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第1410条规定,因旅行社的原因使旅游者人身、自由、人格遭受损害及时间浪费的,可以向旅行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权利是否适宜在大陆地区民法典做成规定,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同样,《旅游合同范本》是否增加时间浪费的赔偿请求权条款也是需要慎重考虑的,它关涉对大陆地区传统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突破。根据现有大陆地区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人身损害赔偿和特殊带有人身性的财产的损害赔偿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旅游合同中时间损失损害赔偿是对违约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是对传统理论的突破。台湾地区王泽鉴先生也认为:“时间浪费为非财产上损害,其应以金钱赔偿,系本诸旅游商业化的思想,乃契约债务不履行,非财产上损害得请求金钱赔偿的特例实值注意。”但是,《旅游合同范本》应当明确因为时间损失而导致旅游者增加一些必要费用的支出,应当由旅游业者承担。

(二)旅游者权利的内容比较

在对两种范本的旅游者权利类型比较之余,对于类型相同的旅游者权利,应当在内容上做进一步的对比。《旅游合同范本》和《旅游契约范本》同时具备了旅游合同的基础性旅游者权利:旅游行程计划知悉权、兑现旅游行程服务权和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以下将根据三种权利在两种范本的不同内容进行对比。

首先是旅游行程计划知悉权的内容对比。两种范本的行程计划书都涉及了旅游行程的具体项目安 排,但《旅游合同范本》上的行程安排更具体、明确,而且可以量化,如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等。这有利于赴台旅游的大陆居民更充分了解旅游行程安排和可享受的旅游服务,一旦旅游业者提供的服务与旅游行程计划书不符,则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旅游合同范本》中有提前购物安排的约定,可以减少购物的地点、时间和次数而带来的纠纷。由此,《旅游合同范本》中的旅游行程计划知悉权的保障比《旅游契约范本》更充分,更具有操作性。这与赴台旅游的地域特点有关,大部分大陆居民对台湾地区的景点很陌生,需要事先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台湾地区的景点情况。这是《旅游合同范本》适用对象的特点,也是其在旅游者权利保障方面的优点之一。尽管如此,有学者对旅游行程计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旅游计划应是实现可能的,即使万一难以实现时至少实现障碍最小的。旅游计划不具有此等内容时,可以考虑让旅游业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应当是两种范本在旅游行程计划方面应当进一步发展的领域。

其次是兑现旅游行程服务权的内容对比。这是两种范本有着较多差异的地方。其一,旅游服务标准降低的法律后果不同。《旅游合同范本》只要求旅游业者采取补救措施,未采取措施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契约范本》要求旅游业者赔偿所降低标准的差额两倍之违约金,此为惩罚性违约金。显然后者对旅游服务质量标准的保障更明确也更到位。其二,旅游服务内容缺失的赔偿不同。《旅游合同范本》规定旅游业者支付因旅游服务内容缺失而带来的必要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契约范本》仍适用缺失服务之两倍违约金。后者的保障力度还是高于前者。其三,关于购物的违约责任不同。《旅游合同范本》规定了旅游者单方增加购物次数和强迫购物的具体违约责任,《旅游契约范本》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并且前者除了设定旅游业者在其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的协助索赔义务,90日内旅游者无法获得赔偿的,旅游者还有先行赔付义务。《旅游合同范本》较充分保障了大陆居民赴台购物的合法权益。其四,任意解除合同的后果不同。《旅游契约范本》旅游者享有行程前和行程中的任意终止契约权,而《旅游合同范本》只有行程前的合同解除权。从形式上看,台湾居民旅游者有更多终止契约的自由,对旅游者的权利保护更充分;但是,在旅游出发前,不管终止合同的通知何时到达旅游业者,台湾居民旅游者至少要负担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而大陆居民旅游者只有在距旅游出发日30内通知旅游业者才承担违约责任。随着两岸旅游交流的深入和相关条件的成熟,大陆居民赴台旅游者的行程中的合同解除权也将逐渐获得肯定。

最后是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内容对比。该权利内容的对比主要在于强制旅游业者投保的保险不同,两范本都规定旅游业者必须购买旅游业者责任保险,但《旅游契约范本》还增加了购买履约保险要求,从而进一步保证旅游业者及时履行旅游契约。并且,《旅游契约范本》还规定了没有购买该两种强制性保险的后果,应以主管机关规定最低投保金额计算其应理赔金额的三倍赔偿旅游者。这是对因旅游业者的原因而导致的旅游者人身损害或因旅游业者的原因旅游契约无法履行给旅游者带来损害的双重保障性规定。

五、结论

通过对大陆地区的《旅游合同范本》中旅游者权利保障与台湾地区《旅游契约范本》比较可以看出,《旅游合同范本》在事前减少旅游者与旅游业者发生纠纷方面较有优势,特别是对旅游中购物的问题规定较为先进;而《旅游契约范本》在保障旅游者实质性旅游契约权利方面更细致、具体、全面。同在台湾地区的地域范围内的旅游,却可以得出两种旅游合同范本对旅游者权利保障的不同特点和优劣所在。为了促进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进一步发展,扬长避短的思维驱使《旅游合同范本》应当在比较的视野下进一步完善。

第一,《旅游合同范本》中的旅游者权利有待扩展。《旅游合同范本》只规定了基本的旅游者权利,而《旅游契约范本》较全面地涵括了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应当享有的旅游者权利。随着旅游市场的发展与逐渐成熟,旅游业者市场逐渐向旅游者市场转换,旅游者权利保障逐渐成为旅游业的核心议题。《旅游合同范本》应当增加变更权等国际条约所确定的基准性旅游者权利,并逐渐增加时间浪费的赔偿请求权等关涉旅游者基本旅游利益的旅游者权利。《旅游合同范本》中某些旅游者权利的缺失是我国赴台旅游业进一步发展的显。

时间之旅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旅行社;旅游网站;发展模式

一、引言

近年来,信息技术在旅游业的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对旅游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旅行社业则由于旅游产品的诸多特性而处于受影响最大的行列之中。旅行社的传统业务,如咨询服务、中介服务、线路设计和产品制作等都受到了巨大的冲击。而这种影响不仅仅局限于旅行社经营的技术条件,还扩大到旅行社与旅游者的交易方式,旅行社与供应商的交易方式,旅行社的业务范围、经营战略甚至是存在方式等方面。

基于信息技术的旅游网站于1997年在我国开始出现。目前,已经形成了官方旅游网站、企业旅游网站、旅游门户网站、综合网站旅游频道及旅游交易平台等功能互补、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多元化格局。而国内研究者对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旅游电子商务基本问题和旅游电子网站内容及盈利模式等方面。因此,本文对旅行社在旅游信息网络环境下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进行研究,为旅行社特别是单体旅行社提供新的发展模式和思路。

二、电子商务对旅行社发展的实际应用价值

1.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营销效率

在市场营销方面,旅行社需要收集各类的信息,如旅游者需求变化、旅游热点等,同时将旅行社的信息,如服务信息、营销策略等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出去。因此,对于旅行社而言,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营成本是提高竞争力的重要策略。而电子商务可以为旅行社经营者提供最具时效的国内外动态信息,帮助旅行社经营者及时调整规划方向和营销策略。同时,电子商务也可以使旅行社能够随时了解旅行社同业和旅游者的需求,迅速调整产品开发和营销重点。另外,在线交易和支付系统不仅能够减少交易的中间环节,降低成本,还能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意外损失。

2.促进信息交流,增加产品透明度

旅行社的一般业务过程是将酒店、景区等供应厂商的旅游产品采购之后,进行优化组合,形成特色的旅游线路或旅游项目产品,再销售给旅游者。在此过程中,旅行社需要与众多的旅游供应商、旅游者进行信息交换。而电子商务由于其开放性、交互性等特性成为旅行社对外信息宣传的最佳平台。电子商务可以打破时空的限制,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旅游资源和旅游信息有效地结合在一起。通过电子商务,旅行社可以及时最新旅游线路和产品的信息、动态,为旅游者提供最全面、最准确的旅游产品和旅游信息。旅游者对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线路和产品在价格、特点等方面都有清楚的了解,可以消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3.满足个性需求,提高旅游者满意度

伴随着自助游、散客游的兴起,旅游者的旅游需求趋向于个性化、零散化。传统旅行社由于客源量和信息量有限,成本高昂,无法满足旅游者的个性化需求。电子商务依托着容量巨大的旅游信息库,可以为旅游者提供目的地预览和出行的决策信息参考。同时,旅行社通过可查询和实时更新的信息平台,在网上设计产品,聚集客源,使得网上成团和网上拼团得以实现。另外,通过电子商务,旅行社还可以保持与旅游者的良好关系,实现一对一网上营销,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为旅行社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

三、中国旅行社业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分析

1.基于第三方旅游交易平台的合作模式

(1)基于第一代旅游交易平台的合作模式

中国旅盟网(www.ruchina.com)、中华知行网(www.sotrip.com)、出行在线(www.5166world.com)、趣途旅游超市(www.qutu.com)、乐途旅游超市(www.lotour.com)等网站代表了第一代旅游交易平台的网站。此类旅游交易网站一般都是旅游产品与服务的资源营销商,网站依托庞大的旅游资源库和旅行社、酒店、景区、交通票务等相关企业的旅游信息,为旅游者提供包括吃、住、行、游、购、娱等在内的多方面需求,并拥有网上支付、在线地图、社区交流等综合功能。其网页设计多为以旅游者关心的周边游、国内游、出境游和自助游等旅游线路为宣传焦点,同时,配有各类旅游区、观光景点和各种旅游活动项目。这样,网站可以全面向旅游者展示各地旅游企业提供的旅游服务产品,涵盖旅游线路的所有产品及企业信息。每项产品的介绍都会按地区范围、旅行社的意愿及其他合作伙伴的有关信息相互联系,以全行业整体形象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旅游产品信息和网上服务。同时,也提高了各个旅行社及产品在游客面前出现的次数。对于旅行社而言,第一代旅游交易平台主要是为旅行社业提供网上营销业务环境,在旅行社和合作伙伴之间、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交流窗口,为旅行社扩大客源地、提高知名度、降低业务成本提供最为便捷有效的手段。网站的业务收入主要是各类旅游广告收入、旅行社及相关企业的加盟费、向旅游者收取的相关服务收入等。所以,旅行社只需向网站支付一定的加盟费用,就可以通过网站进行宣传营销。另外,此类模式的旅游交易网站除主要针对旅游者以外,加盟旅行社之间也会发生业务联系。

(2)基于第二代旅游交易平台的合作模式

以同程网(ww.17u.net)、旅业在线网(www.ccts365.com)、全游网(www.3608.com.cn)、中国假日(www.china-holiday.com)、雅途旅游交易网(www.ct2t.com)、钟鼎旅游同行平台(www.oyly.cn)等为代表的则属于第二代旅游交易平台的网站。此类旅游交易网站所起的作用是为旅行社之间的业务交流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是旅行社营销的助推力。它不像第一代的旅游交易网站那样拥有庞大的旅游资源和旅游信息,而只是在其中扮演旅游中间商或者是旅游经纪人的角色。第二代旅游交易网站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加盟旅行社的简介、旅游经理人的个人资料及名片,为旅行社会员免费开通该社主页网站,旅行社会员的线路产品、报价和各种分类信息,开通地接专版,查询组团询价信息、提供地接报价信息等功能。同时,旅游交易网站可将会员旅行社按地域、线路种类、价格高低等进行分类,提供各种不同线路的相关信息,为加盟旅行社寻找业务伙伴提供参考。对于旅行社而言,第二代旅游交易网站都是定位于诚信的旅游经营平台,非常重视加盟旅行社的诚信。此类网站旨在建立旅行社之间特别是组团旅行社和地接旅行社之间的互动信息交流平台,使旅行社在业务活动中能够充分掌握各种信息,节省时间,降低成本,同时最大限度地增加旅行社营销的机会,为旅行社相互之间跨区域建立联系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网站的业务收入主要是旅行社的广告宣传收入、向旅行社及相关企业收取的加盟费用、其他服务收入等。所以,旅行社只需向网站支付一定的加盟费用,便可旅行社的信息和查询业务对接旅行社的详细信息。另外,第二代旅游交易网站不仅仅局限于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的业务交易,而且也涉及到与酒店、景区等相关旅游产业链上旅游企业的业务合作。

(3)基于第三代旅游交易平台的合作模式

与前两代旅游交易平台相比,第三代旅游交易平台的最大的不同在于其“信息高速公路”式的经营理念。目前,为中国酒店提供国际领先的实时在线中央预订、分销、管理和交易系统的HUBS1(汇通天下网)是第三代旅游交易平台的雏形。前两代旅游交易平台的服务对象或者加盟对象仅限于某个单体旅行社或者其他旅游企业,为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旅行社与其他合作伙伴搭建一个网络营销平台。并且,旅游交易平台之间的兼容性也比较差。而第三代旅游交易平台的服务对象或加盟者不仅仅包括单体旅行社或其他旅游企业,而且还包括旅游供应商、旅游分销商和旅游交易平台网站等。除了为旅行社提供直销的服务以外,旅游交易平台内的单体旅行社和旅游交易平台网站都可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也就是说,在第三代旅游交易平台上,单体旅行社与任何一家加盟的旅游交易网站、旅游分销商、旅游供应商等都可以实现在线交易,无限扩大了分销渠道。加盟的单体旅行社拥有在线服务的网站,其网上分销自动与外部保持同步,无需专人维护,使得直销和分销功能同时发挥。另外,第三代旅游交易平台拥有先进的中央预定系统和全球分销系统等信息技术,在最大程度上简化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旅行社与其他旅游企业之间、旅行社与旅游商之间的业务操作流程,节省大量的人力和时间等。而加盟的方式与前两代旅游交易平台的加盟方式类似,也是在遵守联盟协议的基础上,缴纳一定的加盟费用。

2.基于加盟旅行社电子商务平台的联合体模式

(1)基于加盟旅游协作网的联合体模式

时间之旅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旅游产品 营销渠道 渠道冲突

自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世界旅游业飞速发展,旅游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营销渠道已经成为旅游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手段。和一般的有形产品一样,旅游产品营销渠道的畅通也需要渠道成员的密切配合。然而,渠道成员之间冲突的存在却妨碍了成员之间的有效合作,阻碍了旅游产品的正常流通。如何解决旅游产品营销渠道的冲突,成为了今天很多旅游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旅游产品营销渠道冲突的内涵与分类

所谓旅游产品是指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市场上销售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活劳动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总和。它以旅游线路为主,可以综合的满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食、住、行、游、娱、购等多方面的需求。与一般的物质产品一样,旅游产品在市场中销售,也需要有相应的营销渠道加以配合。旅游产品的营销渠道是指旅游产品从旅游生产者向旅游消费者转移过程中经过的一切取得旅游产品的使用权或协助使用权转移的中介组织和个人。因为旅游产品营销渠道是由各个独立的旅游中介组织和机构组成,他们的经营目标不同,追求利益差异,因此,在合作过程中难免出现冲突。旅游产品营销渠道的冲突即指渠道中的一个企业认为另一个企业的活动防碍或阻止了其目标的实现,因此二者发生矛盾。适度的渠道冲突是一种积极的力量,而过渡的渠道冲突则会影响整个渠道系统的和谐发展。

旅游产品营销渠道的冲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水平渠道冲突

指同一渠道模式中,同一层次的旅游中间商之间的冲突。例如,某一地区经营A企业旅游产品的中间商,认为同一地区经营A企业旅游产品的另一家中间商在定价、促销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过于进取,抢了他们的生意。

2.垂直渠道冲突

指同一渠道中不同层次企业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较之水平渠道冲突更常见。例如,某些旅游批发商可能会抱怨旅游生产企业在产品价格方面控制太紧,留给自己的利润空间太小;或旅游零售商对旅游批发商或生产企业也存在类似不满。

3.多渠道冲突

又称交叉冲突,是指旅游生产企业建立多个营销渠道后,不同渠道形式的成员之间的冲突。例如,某旅游景区既向旅游者直接销售旅游门票,同时又请旅行社销售其门票。当二者的销售对象相同时,就会发生多渠道冲突。

二、旅游产品营销渠道冲突的原因分析

为了能够更加清晰的分析出旅游产品营销渠道冲突的原因,将其分成两大类,即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直接原因是指引起旅游营销渠道冲突的直接因素,即导致冲突的“导火索”。根本原因则是指渠道成员之间冲突的内在原因。

1.旅游产品营销渠道冲突的直接原因

(1)价格冲突。旅游产品是一种典型的季节性产品,在淡、旺季,旅游需求差别很大。对于旅游生产企业来说,为了保持其品牌形象,旅游企业希望旅游产品的价格保持相对的稳定。但是旅游中间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在旅游淡季时,大幅度的降低销售的旅游产品价格,这样就引起了价格上的冲突。

(2)争占同一目标市场的冲突。旅游生产企业在开发同一旅游市场时,会选择几家旅游中间商,这样就形成了几家中间商抢占同一目标市场的局面。特别是面对旅游大客户时,旅游生产企业和各个旅游中间商都希望能够直接为他们服务,形成稳定的联系,此时,冲突形式更为复杂。

(3)咨询、服务于促销的冲突。旅游产品是以服务为主的无形产品。在销售旅游产品时,要配合很多的旅游服务。旅游生产企业和旅游中间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希望对方能够投入更多的服务人员,提供更多的旅游服务,这样形成了咨询、服务冲突。在开展促销活动时,也存在有类似的冲突。

(4)交易或付款方式冲突。旅游生产企业在与旅游中间商进行交易时,生产企业希望中间商在预定旅游客房或门票等产品时,能够支付预付款。而旅游中间商则希望得到从旅游者那里的产品价款之后再向旅游生产企业付款,这样就产生了交易或付款方式冲突。

(5)分销竞争对手的产品。旅游生产企业为了树立旅游品牌形象,加强与旅游市场的联系,希望旅游分销商能够独家分销自己的旅游产品。而旅游中间商从自身的利益考虑,则是希望更多的分销各个企业的旅游产品,以降低分销风险。这样就形成了分销竞争对手产品的冲突。

(6)环境因素变化引发的冲突。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大多数的旅游生产企业都利用各种旅游中间商帮助销售自己的旅游产品。互联网出现之后,旅游生产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和旅游者联系。而且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对旅游产品经常产生需求的人,是那些对新鲜事物感兴趣的人,而这些人大部分恰好也正是互联网的用户。这样,对于旅游企业来说,直接接洽旅游者变得更加的方便。因此,现在很多的旅游生产企业都纷纷在网上建立旅游产品的直接销售渠道,这样的行为损害了其固有的分销商的利益,因此二者产生冲突。

以上提到的六种直接原因是旅游产品营销渠道冲突原因的主要表现形式。如果进一步分析这些冲突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即旅游产品营销渠道冲突的根本原因。

2.旅游产品营销渠道冲突的根本原因

渠道企业之间的利益差异。以上种种冲突形式之所以会产生,其根本原因就是各个类型的旅游渠道企业都有自己的经营利益,都从自身的利益考虑,希望自己能够获得最大的收益,而不顾其他渠道成员的利益,而产生了冲突。

(1)渠道企业之间经营目标上的差异。各类型的旅游渠道企业之间经营目标上的差异也是产生渠道冲突的根本原因。比如,旅游生产企业希望树立自身品牌形象,增强渠道的竞争力,因此,希望分销商独家分销自己的产品。而旅游中间商的经营目标是增加企业的分销收入,降低分销风险,因此就要分销多个企业的产品。这种目标上的差异,引起了企业之间的各种矛盾。

(2)渠道企业之间任务分工的不明确。旅游产品营销渠道成员之间之所以会产生咨询、服务的冲突;促销的冲突;争占同一目标市场的冲突;大客户的冲突等,究其根本原因是渠道成员之间的市场区域划分不明确,各自的分工、责任和权利划分的不明确。

(3)渠道企业信息不对称,市场知觉的差异。旅游生产企业主要掌握旅游产品开发生产的信息,而旅游销售商则更加了解旅游者的需求信息。由于二者掌握信息的差异,导致二者对市场状况的理解不同。旅游生产企业可能认为某种旅游新产品会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因此,希望旅游分销商积极分销这个产品。但是旅游分销商从目前市场状况出发,认为市场没有发展到那个程度,因此不愿意积极分销,从而引起冲突。

三、解决旅游产品营销渠道冲突的方法

1.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上述种种冲突的表现形式都说明了,旅游渠道成员之间的利益不一致是渠道成员之间冲突的最根本原因。因此,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就要在渠道成员之间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用机制促成渠道成员的利益共同化,这是解决冲突的根本出路。

2.进行渠道企业之间的目标管理

渠道成员之间的经营目标上的分歧也是导致旅游营销渠道成员之间冲突的根本原因。因此就要在渠道成员之间进行目标管理。目标管理的主要方法就是建立超级目标。一个良好的超级目标应该具有两方面的特点:第一,应该是各个渠道企业为之努力的共同目标;第二,应该是各个渠道企业共同努力的长期目标。满足以上两方面的目标才能够真正地将旅游渠道成员团结在一起,解决矛盾冲突。

3.细化各个渠道成员的责任和权利。明确渠道成员之间的责任、权利也是解决渠道冲突的一个有效方法。通过明确权利,可以明确不同分销商的市场范围,明确大客户的归属。明确责任则可以明确各个渠道企业在广告、促销、服务等方面的责任,从而解决上述冲突。

4.加强渠道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进行人员互换

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渠道企业之间对市场理解的差异,从而引起一些渠道冲突。因此,加强渠道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是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冲突的主要方法。而渠道成员之间的交流,一个有效方法就是人员互换,特别是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互换。人员互换让不同企业领导者进入到合作企业中,有利于他们更加理解对方的处境,更容易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因此更有益于彼此交流和解决冲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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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付慧珊王丰:营销渠道冲突管理六步法[J].经济与管理,2003(8).pg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