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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管理

纳税评估管理

纳税评估管理范文第1篇

一、加强组织建设

为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征管分局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制定《征管分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意见》、《征管分局初步纳税评估系统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和《征管分局初步纳税评估报表采集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和负责纳税评估的抽样复核。。

领导小组下设纳税评估工作组,组长:伍旭春,成员:杨岚、张传东、欧阳升、姚红兵、王仕田。负责专业纳税评估工作。

二、初步评估流程

(一)风险提醒:依托初步评估软件,对系统产生的高、中、低风险等级的纳税人,纳税服务股通过纳税服务平台进行“告知”处理(风险提醒),提醒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反馈。

(二)案头分析。在收到纳税人的反馈信息后,评估工作组进行集体案头分析,并拟定后续处理对象、处理方式。分析时要综合考虑“疑点指标结构、生产经营规模、纳税人反馈信息、系统计量风险等级和实际管理经验”等多种因素。案头分析的过程应有相关的工作底稿。

(三)应对措施:评估工作组将案头分析情况每周五分局例会上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拟定的后续处理对象、处理方式。批准后,由评估工作组组长在系统中进行“筛选”,管理股股长分配后续处理任务。明确“分析排查时限”、“汇报审定时限”和“本期初步评估任务完成时限”。后续处理期间,评估工作组应履行监控派事职责。

(四)及时总结:当期初步评估任务完成后,评估工作组应针对初评中存在的问题,草拟《征管分局期初步评估工作报告》,并就加强征收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完善软件功能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三、专业评估流程

(一)评估工作组以初步评估系统为主要案源渠道,“筛选”重点税源纳税人做为专业评估对象(上级局选中的除外),开展专业评估工作。

(二)评估工作组负责“专业评估案例”的编写,及时报送县局纳税服务股完成宣传、推广工作。

四、责任追究

未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县地税局征管分局岗位责任制综合考核细则》处理。

附件1:征管分局初步纳税评估报表采集管理办法

附件2:征管分局初步纳税评估系统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县地税局征管分局

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征管分局初步纳税评估报表采集管理办法

为强化税源监控,降低税收执法风险,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落实税源专业化管理,根据省、市局的统一部署及县局开展初步评估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的要求,为保证初步纳税评估系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针对报表采集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平台”开通。纳税评估岗(综合股)负责开通“纳税人服务平台”,管理股按月将需要开通“纳税人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名单传递给纳税评估岗(综合股)。

二、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涉税资料。对开通“纳税人服务平台”的纳税人,由纳税服务股和管理股负责修改完善ahta登记的初始资料,确定会计制度和报表报送时限,其中市局级以上重点税源纳税人按月报送(金融企业除外)。

三、采集报表流程。

1、每月上旬由纳税服务股负责短信通知开通“纳税人服务平台”的纳税人按要求报送会计报表,并审核上门报送报表(电子)的完整性,通过“税收管理平台”导入报表,完成报表申报工作。纳税服务股在每月上旬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已报送报表的纳税人名单(分管理小组)导出并放入分局临时文件夹中,通知管理股。

2、每月中旬,管理股根据纳税服务股提供的名单,对未报送报表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必要时可上门辅导纳税人如何报送报表),并于中旬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整理出《未报送报表的纳税人清册》(含微机编码、纳税人名称、报表所属期)转综合股。

3、综合股根据管理股转来的《未报送报表的纳税人清册》,并依据《征管法》第25条和62条的规定,一日内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转管理股送达纳税人。

四、责任追究。各职能股未按上述要求采集纳税人报表资料的,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县地税局征管分局岗位责任制综合考核细则》处理。

五、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县地税局征管分局

年六月八日

附件2

征管分局初步纳税评估系统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强化税源监控,降低税收执法风险,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落实税源专业化管理,根据省、市局的统一部署及县局开展初步评估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的要求,为保障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征管分局初步纳税评估系统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实现税源管理“四位一体”的有机互动,提升税源监管能力,有效地防范执法风险,持续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建立一个指标科学、手段先进、监控有力的纳税评估体系。

二、工作思路

以税收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规范评估行为和提高评估人员素质为重点,以规避纳税人遵从风险和税收执法风险为着力点,以强化监督考核为保障,实现初步评估与专业评估的有机结合,积极稳步推进纳税评估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采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财务会计数据;

(二)对初步评估系统筛选推送的疑点,按系统提示选择处理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三)对疑点进行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四)针对疑点核实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提出加强征管建议。

四、初步评估推广应用实施步骤

(一)“双平台”开通。完善已开通“双平台”,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全部开通纳税服务平台。

(二)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涉税资料。对所辖查帐征收纳税人,由纳税服务股和管理股负责修改完善ahta登记的初始资料(会计制度、报表报送时限:市局以上重点纳税人必须按月报表,金融企业除外),纳税服务股负责短信通知纳税人按要求报送纳税人并按《县地税局关于报送<会计报表>及启用纳税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样式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上门办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报送的,管理股负责落实催报并送达相关文书。(4月25日-5月15日)

(三)前期评估数据的采集。根据初步评估系统提示,各管理小组负责采集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要求纳税人登录纳税服务平台后对未报送的都要求按时报送。(5月3日-5月25日)

(四)操作培训。

1、管理股负责对纳税人上门开展操作培训,培训内容有:纳税人服务平台的功能、各功能模块的操作、会计报表模板选用、录入、报送的有关要求。(4月25日-5月25日)

2、综合股负责对分局所有人员进行“双平台”及初步评估系统的操作培训。(5月6日)

(五)实施“评估号02”初步评估。

1、评估对象的确认。由纳税评估岗负责对系统计算筛选的初步评估对象进行确认。(5月4日-5月5日)

2、评估任务的分配。各税收管理组长分配初步评估任务。(5月6日)

3、评估人员(税收管理人员)根据系统计算的疑点及风险等级实施初步评估,管理股应对评估情况于每周分局会议上通报。(5月7日-5月25日)

(六)评估总结

1、各管理小组对初步评估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以书面材料报送综合股。(5月27日前)

2、管理股对日常检查、巡查、纳税辅导的工作底稿等纸质资料,按户序时整理。(5月31日前)

3、纳税评估岗负责配合县局纳税服务股组织初步评估工作的绩效考核及评估案件的复核工作。(6月1日-6月15日)

4、各岗位针对县局纳税服务股的考核通报,及时整改落实。(6月20日前)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县地税局征管分局初步评估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任组长,张苏铜、吴良诚、肖培政任副组长,伍旭春、张传东、王陵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分局初步评估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实施。

(二)精心组织。要高度重视初步评估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要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评估前,一是要搞好业务培训。组织全体税干认真学习市、县局制定的纳税评估工作办法及分局的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参加市、县局及分局组织的软件操作培训,要求评估人员熟练掌握初步评估的内容和方法;二是做好宣传、辅导工作,要让纳税人掌握财务会计报表模板的录入、报送要求,以及根据“双平台”提示的评估疑点信息进行自查自咎;三是“三无不谈”原则,针对约谈对象要充分做好案头分析准备工作,做到无必要准备不约谈;无明确思路不约谈;无主要方法不约谈。

(三)初步评估与专业评估相结合。纳税评估岗在初评对象筛选环节,根据评估计划、税源状况及评估力量,合理安排专业评估任务。

(四)加强评估的后续管理。遵循“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由评估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管理。

(五)总结提高。各管理小组要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不足。对专业评估的典型案例要认真整理并形成书面总结。

纳税评估管理范文第2篇

摘要:目前,商业环节增值税收入逐年递减,其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建议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实施纳税评估制度,强化对企业的税收监督和稽查,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评估;税收监督

自新税制建立以来,从福建省看,商业增值税收人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但商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商业企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据统计,我省商业企业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业增值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7.5%、8.3%、5.5%和6.9%.商业增值税占国内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业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国内增值税收人的比重分别为24.9%、24.1%、23.6%.笔者认为,这除去商业经济结构变化、税源转移等因素外,也有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只注重销售额,而忽视健全帐证要求;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健全帐证工作不力;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零税负或负税负的商业企业占一定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商户普遍采取核定征税,并且核定额不足;征收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税款普遍流失,等等。这里从分析商业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原因入手进行探讨,以寻求堵漏办法。

一、我国商业环节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

1.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造成了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各地优先发展有特色的第三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加以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引导,导致了税源结构变化,如,各级批发商业企业转制后改为有经济效益的文化娱乐场所;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热衷于投资经营宾馆、酒楼、餐馆、酒吧以及夜总会等非增值税的第三产业。这样,各地体现增值税税源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不断减少,同时也体现了营业税收人增加,增值税收入减少。

2.小规模商业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濒临倒闭。近几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经济形势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许多小规模商业企业营销上不去。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户头,无法经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工业企业代销机构,工厂不景气,商业货源不畅,消费者购买力不强,进销差小,无利可图,被迫关闭停业。

3.市场竞争激烈,必然引起税收结构调整和商业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1999、2000两年度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业毛利率从10.3%下降为9.06%;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0,开放零售市场,世界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二)商家偷税行为较为隐蔽,造成商业增值税非正常递减。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接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现金、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帐,规避了商业环节税收。

2.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业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体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商业企业这些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三)税基不宽,税源转移影响增值税增长的问题不可忽视。

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使建材、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存在偷税隐患的问题突出。以建材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使税源发生转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影响了商业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业企业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业增值税最为明显。

(四)商业增值税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仅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额的减少和税负的下降,但商业企业负税负等异常申报的增加,则要归结为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因此,面对曾一度扩散的商业增值税异常申报,有必要审视目前的商业增值税征管情况。

1.商业企业的应纳税额监控不力。一是帐证健全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帐证不全,有帐不作,作假帐或作两套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业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业企业税负等指标推断其他商业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同时通过企业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业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仓储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没有积极性,使征管质量提高艰难。

3.税务稽查效果带有局限性。商业企业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再加上直接发货制及跨地区间的仓库的设置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税务稽查部门查税不求质量,只求数量,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发票使用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业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以自制调拨单或提货单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之间存在偏差,纳税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隐瞒某些商品的销售收入,主管国税机关又无法监控纳税人的税基,造成增值税流失。

二、建议与对策

商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有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解决商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决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除健全现行税制外,应用系统的现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决适应新形势下商业增值税的税收流失问题。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和健全帐证的商业企业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各地执行此规定有偏颇,如,批零企业为商品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推销产品既不开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对以上一定规模商业企业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然而,为了省事,税务机关也不按规定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各地很普遍。笔者认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凡是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和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都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具备条件的商业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以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增值税,绝不姑息迁就。这是增值税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税链条不会中断,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2,完善商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应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具有约束纳税人的作用,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则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但其购进货物时却以消费身份负担了购进货物应抵扣的税款,因此,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尤其是中小商业企业,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的意义大于税款征收的意义。为此:一是保持现有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的稳定。一经认定,除非纳税人偷税、关闭、破产,则不应轻易取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取消其进项抵扣权。二是对新认定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的初期(一年)实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其进项发票在货票款一致情况下,才能给予抵扣。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1.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减少税收流失,是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多年来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因抓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工作难以奏效,而几乎放弃了这项工作,这对依法治税十分不利。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是收税的,收税的依据是什么?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使用“双定”征税肯定不行了,继续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十分必要,而且,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应该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后税负低不可怕,税务机关还有最后一道防线,即加强税务稽查,要以税务稽查来确保建真帐。对查出小规模纳税人建假帐的,要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纳税态度又好的,只要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就可鼓励申请升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办法。在保持原定额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税务机关采用各种测定法估算出销售额,与同行业会互评定额相结合的做法,来确定“双定户”本期销售额,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相互监督;在定额的评定期限上,不宜过长,最好每半年调整一次。同时,在调整“双定户”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应讲究核定的销售额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应加强对“双定户”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引导其记帐规范,建帐符合标准。

3.加强商场柜台承包租赁户的征管。通过增强与出租方的信息联系沟通,掌握承包租赁户的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商场统一收银,代收代缴增值税管理办法,把承包租赁户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利于征收机关与商场共同监管。

(三)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

目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工业企业的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有137号文件,但是,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还不够规范,造成经营地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认为,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各类分支机构,不管是经营范围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人)和限期缴销发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机构增值税政策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开票或收取货款,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并建立纳税信息联系制度。同时,对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采用按销售额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税款可在总机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

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质量,突出对一般纳税人涉税行为的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情况,在纳税评估的操作过程中,应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案头评估、下户核查、税务处理等步骤进行。因此,为了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准确采集纳税资料,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收集、积累所需的纳税人的各种与纳税相关的,诸如销售情况、货物购人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情况等各种当年和历史资料,并对获得的纳税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相互对照,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运算、分析、处理,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销之间相互稽核作用,加强货物进出企业监督,为税务机关提供案头评估参考数据。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通过税企联网实现。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下增值税的征管有着现实意义。

2.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细化筛选参照指标,如按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统计出本地商业系统的诸如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指标。同时,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国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参考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标的准确性;同时设置具体企业考核资料指标,正确选择使用各种案头评估测定办法,能根据已收集掌握的有关企业货物、资金变动资料,通过恰当的运算,推算出纳税人本期大体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3.设置纳税评估机构,充实评估专业人员。随着稽查机构设置转变,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机构,将原来的征管分局配备一级稽查人员改为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人员,合理调整岗位和明确职责,侧重于通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下户核查,堵塞漏洞。这样,可以转变增加税收依靠查补的传统做法,以增强税收管理专业化力度。

4.根据纳税人信誉评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频率。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评定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定等次的标准,不同等次设置不同的纳税评估频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实行稽核基础上的动态分类征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稽核后评选A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一年免审优待;对评定B、C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定期的纳税评估,以鼓励商业企业遵章纳税,鞭策信誉不佳的企业改变形象,争取升级。

(五)强化商业企业税收监督。

1.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应从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转变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并重管理上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有权利与义务索取发票,并禁止商业企业利用各种内部凭据替票,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对定期定额户亦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发票摇奖和不开发票处罚活动。在各商家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消费者购物自觉索取发票的社会氛围。坚持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及税控加油机,把纳税人销售收入纳入税务监督之列,同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2.对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税务机关如何介入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比如,商业企业有义务向征税机关提供使用电算化记帐的软件的共享信息,有义务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规范化纳税申报资料等,避免企业自行变更原始记录或利用现代化手段偷逃税款。

3.推行片管员制度。税务机关取消专管员以后,应推行商业企业片管员制度,确定片管员工作岗位和职责,督促其经常下户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催缴税款,指派下户进行货物盘点,主要应通过不定期分柜重点核查,掌握纳税人购销的来龙去脉;并加强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的管理。

(六)强化稽查功能,突出重点到位。

为了保证各项商业征管措施到位,促进纳税人健全帐证,依法纳税,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强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连续异常申报户、纳税评估移送的嫌疑户,帐证不健全户、申报停歇业户和违章使用发票户。再次,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点纳税户查深查透,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查处,严惩不贷,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让偷逃税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纳税评估管理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纳税评估是 现代 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对于加强税收管理、提高征度质量、增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现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的纳税评估从机构的质量、指标的采用等方面还存在不足,需针对不足之处采取相应措施以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

纳税评估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是通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是介于申报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一道“过滤网”,具体表现为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实现对纳税人整体、实时的控管,以促进纳税人的真实申报和提高税收监控管理水平。纳税评估工作是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收征管工作一次“质的飞跃”,是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客观要求,是强化税源管理和监控,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是税收内部基础管理制度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体现。因此,在现代税收征管中需要全面实行纳税评估制度,以加强税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增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现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一、开展纳税评估的必要性及其作用

(一)开展纳税评估的必要性

1、开展纳税评估,是当前税收征管环境的需要。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环境不甚理想,税源监控乏力,大量的税源不能转化为税收,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 经济 不发达,现金交易普遍,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漏税、骗税现象突出,税收流失严重;二是一些社会中介机构、 会计 从业人员执业素质不高,申报信息失真严重,税企之间信息明显不对称;三是社会各部门对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支持、协助不够,没有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氛围,社会舆论对税务工作支持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税收 法律 体系尚需完善,税收执法手段刚性不足,威慑力不强;五是税收征管现代化程度较低,虽然 计算 机 网络 技术在日常征管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征管的科技含量、信息化应用程度较低,计算机的管理功能、分析功能、数据处理和交换功能、监控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需要一个比较科学的方法帮助税务机关了解哪些税源有问题,需重点掌握,而纳税评估,则能很好地满足这一要求。

2、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不够健全,需要开展纳税评估加以完善。主要表现在:(1)部分单位把税收工作重点片面放在稽查和征收环节,对征管基础工作重视不够,从而导致管理弱化,漏征漏管现象较为严重;(2)税务部门提供纳税服务有限,税企之间缺乏有效的桥梁联系,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心中无数,知之不多,从而缺乏对税源变化的有效监控;(3)机构设置不合理,征管岗责划分不清晰,征管各环节不能紧密协调,形不成合力,突出表现在: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职责不清,各环节缺乏相互制约的信息传导机制,造成相互扯皮、责任不清、效率低下甚至腐败,出现“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局面,征管查整体效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二)开展纳税评估的作用

1、有利于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提高申报质量,融洽征纳关系。(1)在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的环境下,通过经常性的纳税评估分析,可以有效地对纳税人的纳税状况进行及时、深入的控管,及时纠正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提高他们依法纳税的自觉性;(2)纳税评估将评估结果与当事人见面,通过约谈或质询等方式让对方说明、解释,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解释,帮助他们提高纳税意识的有效途径;(3)纳税评估对一般涉税问题的处理,解决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财务知识缺乏而造成的非故意偷税现象,减少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直接冲突的可能;(4)纳税评估通过计算机对纳税人整体纳税情况的监控,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公正,有效控制了偷税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减少了纳税人进入稽查的频率,起到了服务纳税人,优化经营环境的目的。

2、提高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形成了工作合力。首先,纳税评估作为一项新的税收征管形式,它具有前瞻性、及时性和反馈性,它不但能发现、纠正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起到督促、监控和检查的作用,而且也可以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其次,纳税评估是连接征收与稽查的有效载体。纳税评估通过对申报资料的稽核,成功的为“集中征收”增添了有效的“后续”,在征收和稽查之间增加了一道“滤网”.是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结合点,可以有效防止两者之间的脱节与断档,做到了申报资料的最大利用,使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再次,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税务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一方面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不仅可避免稽查选案环节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而且可使稽查的实施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另一方面,纳税评估有利于稽查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并对稽查实施产生制约。有利于发挥税务部门的整体效能。

二当前评估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评估的机构有待落实。纳税评估工作的推行与开展,要以专业化组织机构设置为保证,目前,大多数税务部门没有在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使纳税评估工作在组织机构上得不到保证。

(二)纳税评估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全方位、大容量、多角度地搜索和掌握,要求评估人员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自身综合知识,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逐步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但是.目前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善于从掌握的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挖掘深层次的问题,使很多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停留在看看表、翻翻账、对对数的浅层次上,使评估工作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三)纳税评估指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一般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 企业 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一般这种评估指标的测算结果都直接与行业正常值进行比较,也就是说该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的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效果。

(四)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各环节的关系不够理顺。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与征收、稽查环节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评估工作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础之上,若没有一定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工作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起到促进作用;其次,评估工作是介于征收与稽查间的“滤网”,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评估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在与征收、稽查等环节的联系过程中,因工作衔接、资料传递等程序没有一种明确的机制加以限制,常常出现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评估与征收的不理顺、评估与稽查的不理顺。

(五)信息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纳税评估工作开展的基础和前提,是税务机关内部各岗位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数据,以及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因此,资料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着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成果,但是税务部门自常形成的数据资料真实性较低,成为制约评估准确性的限制因素。

三、对提高纳税评估质量的对策和建议

(一)设立纳税评估机构。鉴于纳税评估内容广泛、专业性强、人员素质要求高的工作特点,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应设置专业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评估范围、评估手段的确立、评估内部工作管理等事项,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强化培训,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在实际工作中,首先应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评估工作;其次,坚持学习经常化、制度化,使评估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多学习、勤实践,精通业务知识,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 企业 财务制度,精通财务核算方法;再次.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 计算 机相关知识进行系统学习,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素质,培养出一批能够胜任评估工作的“专家”。

(三)完善评估方法,提高纳税评估的工作实效

1、实行分类评估管理。对大型企业集团或重点税源,依靠计算机 网络 、信息数据库和企业的 会计 电算化和 电子 报税,逐步实现税企联网,利用纳税评估软件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控制;对中小企业实行行业税收监控管理,通过行业税收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和统计分析,对纳税情况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确定评估对象,进行评定处理;对个体工商业户l,可采取事前测定评估方法,即计算机定额管理系统管理,将个体业户的平均经营水平和销售水平,用保本推算或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计算机得出一个定期内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较为合理的应纳税定额。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有机结合。一是注重调查,不断丰富和完善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全面收集整理、抓好评估基础指标测算的基础上,对纳税人正常经营状态下的经营额、经营成本、流动资产等指标进行纵横向对比分析和综合测定,建立较为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做好评估“量化”分析,以准确体现纳税行为的共性和 规律 ,不断提高“筛选”异常信息的准确性,为评估的实施提供真实的指导信息。二是建立模糊分析体系。将评估范围扩大至纳税人的经营能力、经营规模等方面,实现对经营情况的全方位分析,应用 经济 指标,进行非量化的模糊分析,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以提高分析的 科学 性、准确性。

3、简化工作程序,规范评估运作。首先要简化工作程序和文书数量,提高评估工作的可操作性。要本着简化、实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工作程序和文书,增强评估方法的可操作性,以免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其次是规范评估运作。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方法,加强对评估工作质量全过程控制,明确评估工作中征收、管理、稽查的相互协作关系,使各环节、各项工作互相紧密衔接,保证评估管理操作行为规范运行。

(四)依靠科技手段,提升纳税评估的水平

1、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开发纳税评估软件。税务机关要以综合征管软件为核心,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基础,以各行业相关税收预警指标为参数,开发出符合税收征管实际的纳税评估软件,提高纳税评估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纳税评估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纳税评估;定位;配套改革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为纳税人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并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以增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遵从度的管理行为。可见,纳税评估是一种介乎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相对独立的管理活动,它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一起,共同构成税收征管体系,并在税收征管中居于核心地位。

(一)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管理

纳税评估侧重于对纳税人申报真实性、准确性的分析,其工作主要涉及案头评估、税务约谈和评估处理。分析工具一般采用“人机”结合,评估主要是根据事先掌握的信息,通过一定的数学模型和人工逻辑分析进行,税务约谈主要是引证或搞清评估中发现的疑点。它强调事前涉税信息的充分、评估方法的科学和评估技能的过硬。因此,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管理涉及各种税源管理及其纷繁复杂的纳税人管理事宜,在业务上相对单一和专业,除在评估中采用税务约谈和落实纳税评估处理结果外,评估员一般必须直接与纳税人接触。

(二)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属于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查账、询问、现场勘查、异地调查等方式,以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问题;税务稽查可以涉及纳税人当年和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稽查期一般视案情的复杂程度而定。而纳税评估是属于非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案头审计、约谈纳税人等方式进行;纳税评估对象主要是申报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评估期限一般在下一个申报期来临前结束。案头审计主要是根据评估部门预先设计的评估指标和预警值等,运用计算机对纳税申报涉及的各项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对存在的疑点通过人工分析和约谈纳税人等方式予以解释。在评估中,评估员一般不应进行实地检查和查看纳税人的账册。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通过约谈仍未能解释清楚的,应转入税务稽查环节,由稽查部门做进一步调查。

不赋予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权是有道理的。一是纳税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评估纳税人当期申报的数据与预警值是否相符,申报资料的各项指标之间是否存在逻辑关系。在评估中,评估员若发现申报数据及其资料出现较大差异,其责任是约谈纳税人并要求其作出解释或举证,以消除疑点。疑点若不能消除,则可判定纳税申报存在问题,进一步查核则是稽查部门的事情。其二,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的日常管理工作,也不允许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介入过深的调查。因为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在下一申报期开始前就要结束,如果允许其对案件审计中发现的疑点实地调查,将耗用较多的评估资源。由于纳税评估期限较短,因此,即使允许实地调查,在短期内也难以发现问题,而在匆忙之中作出调查结论,恐怕也是有问题的。其三,允许纳税评估介入实地调查容易与税务稽查相混淆。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实行纳税检查时,具有“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职权。如果纳税评估也允许介入实地调查,就行使了纳税检查的职权,使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在某些职权上存在混淆。明确规定纳税评估不介入实地调查,可以使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职权更加清晰,分工更加明确。

(三)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处于核心地位

税收征管的基本目标在于贯彻税收法律政策,确保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地入库。税务管理涉及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从各方面构筑有效的征管平台,并通过执行一系列的征管制度以规范纳税人行为;而税务稽查则通过事后检查来判断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并追缴流失的税收。可以这样说,税务管理与税务稽查分别通过柔性与刚性的方式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但这一柔一刚怎样才能有效地结合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仍缺乏联结点,纳税评估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纳税评估使税务管理柔中带刚,使税务稽查刚中带柔,从而使税款征收更有保障。

1 由于纳税评估是在申报后立即展开,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被发现和处理,因而能够有效地消除纳税人对申报不实的侥幸心理,改善了税务管理过于柔弱的一面,也给纳税人依法申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虚假申报构成一定的震慑力。

2 纳税评估的目标定位决定其具有服务的功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一般不像税务稽查那样强调处罚,而是更加注重帮助纳税人识错、纠错,提高其正确纳税的能力。虽然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不能完全免责,但相对于税务稽查而言,其免责范围相对较广,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小。这种相对温和的处理方式深受纳税人的欢迎,尤其是因税收无知而造成申报错误的纳税人,往往能从中获得不少的纳税帮助,这对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提供可靠案源,有利于稽查资源的有效运用。当然,硬性地把纳税评估作为税务稽查前置的做法并不可取。这是因为,一是由于纳税评估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发现所有的涉税问题,即使是纳税评估通过的纳税户也不一定就没有问题;二是所谓前置是指没有通过纳税评估不得进人税务稽查阶段,因此,建立前置程序将限制税务稽查的选案权,并打乱税务稽查的具体计划。然而,不管怎样,纳税评估对于推动税务稽查走向科学化、高效化的作用是不可置疑的。

可见,确立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的核心地位,可以使征管体系更加严谨,征管工作更具活力,精细化程度更高,税收的管理与服务功能更加凸显。而一旦把纳税评估的核心地位确立下来,我国的征管模式也将随之发生较大的变化,弱化管理的状况必将得到根本的改变。

二、纳税评估的配套改革

确立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核心地位,将面临着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其中,纳税评估机构的设置和完善纳税评估的法制建设,已经成为推进我国纳税评估向纵深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的机构设置

纳税评估的专业性与基础性特点,决定了纳税评估工作必须在相对独立和稳定的环境下开展。建立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明确纳税评估的职责,配备高素质的评估队伍,完善对评估人员的激励机制,是推动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关键。在国外,大凡纳税评估搞得较好的,无不与之有关。例如,新加坡成立了独立的评税部门,并分别设有税务处理部、纳税人服务部、公司服务部、纳税人审计部和税务调查部,各部门职能界定明确,各司其职。法国设有专门的税务审计机构,分为中央级、大区级和地区级,其内部审计则以各级税务局的管辖范围为界,各负其责。德国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局也下设了税务审计局。而澳大利亚的纳税评估机构和稽查机构是分设的。相比之下,我国的纳税评估,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人员配备都相差甚远。一是除个别地方外,基本都没有设置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目前的纳税评估工作主要是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在个别地方是由税务稽查员兼办的。二是纳税评估的职责不明,特别是与税务稽查的界线更是含糊不清。三是缺乏适应纳税评估工作要求的高素质的评估队伍,难以满足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四是纳税评估队伍建设的激励机制尚未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因此,要推动我国纳税评估的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以上问题。

1 尽快成立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设置的纳税评估机构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1)设计评估指标体系,测算、确定相关指标的峰值和预警值。(2)负责评估软件的开发工作。(3)实施案头评估,对案头评估中出现的疑点,约谈纳税人,对评估结论作出相应处理,并制作纳税评估报告。(4)帮助纳税人正确处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并开展相关的税法教育和纳税指导。(5)在法定时间内向稽查部门移交有重大违法嫌疑的案件。(6)建立纳税评估信息体系,不断开发信息来源渠道。(7)维护纳税评估资料数据,实施纳税评估档案管理。(8)把纳税评估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可在纳税评估机构内划分五个部门(或岗位,下同),分别从事五种不同的评估业务。(1)专门从事预警值和评估指标制定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税种的特点及其影响申报质量的相关因素,设计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搜集相关的涉税信息及其经济信息,运用经济分析学、计量经济学等原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经验数据,测算、修改、确定相关评估指标的预警值和峰值,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前提和基础。(2)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对象筛选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运用计算机和人工方式对纳税申报期内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步评估,把初步评估发现的问题户转交纳税评估分析处理部门处理。初步评估的面应逐步从重点户向所有纳税户过渡,使初步评估的对象覆盖到所有的纳税户。该部门应积极参与纳税评估软件的开发工作,不断改进纳税评估手段。(3)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分析与税务约谈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筛选部门转来的有问题的申报进行案头分析评估,对疑点作出解释;约谈纳税人,搞清申报疑点;对纳税人解释相关的税收政策;制作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并把案卷移交纳税评估处理部门处理。(4)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处理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纳税评估分析部门转来的材料制作处理结论:对纳税评估暂无异议的,制作“纳税评估暂无异议结论”;对纳税评估发现的已被确认的申报问题,制作“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并交由纳税人,由其对已申报的税额自主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案头分析和税务约谈仍不能搞清的,制作“纳税评估待处理报告”,转交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作出相关的纳税调整,或调整不理想的,制作“提请税务稽查建议”送交税务稽查部门。(5)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处理落实和归档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把“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文书送达纳税人,跟踪纳税人是否按处理建议对已申报的税额作出更正,并把纳税人更正纳税申报的情况及时向纳税评估机构报告以及向税务管理部门通报;把“纳税评估待处理报告”、“提请税务稽查建议”送达税务稽查部门,并向其提请对相关纳税人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建议。把纳税评估机构分成五个部门(或岗位),既符合纳税评估的专业化要求和评估权的相互制衡,也有利于纳税评估岗位责任制的推行。

2 配备业务素质高的有一定规模的专业评估队伍。纳税评估的性质要求评估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尤其是对从事预警值和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的人员要求更高。因此,不改变当前我国纳税评估队伍的状况,纳税评估工作将难以向广度和深度推进,纳税评估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因此,建议从下列几个方面予以改善:(1)增加评估员编制。根据评估机构设置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评估人员,确保纳税评估工作能够有效运行。随着纳税评估核心地位的确立,税务人员的配置应更多地向评估员方面倾斜。(2)实行评估员定级制。把评估员划分为高级评估员、中级评估员和初级评估员,实行不同的待遇。实行评估员定级制,将有利于激发评估员自觉学习、自我完善的积极性,对促进评估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评估员的评级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进行。(3)加强对评估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评估技能,以适应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4)建立奖惩严格的机制。对在评估工作中成绩突出,能为国家挽回重大损失的,给予物质与精神奖励;对评估工作不努力,工作马虎,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二)完善纳税评估的法律责任

纳税评估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纳税评估后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评估所属期存在纳税问题,则该涉税责任应由谁承担;二是在纳税评估中发现被评估的纳税人存在涉税问题,是否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三是评估部门是否拥有行政处罚权。

1 纳税评估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纳税评估后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通常有两种情况:(1)被纳税评估部门认定为暂无异议,而事后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由于纳税评估主要是根据评估指标实施案头分析和税务约谈,在信息并不充分的情况下,评估人员对被评估人存在的涉税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是在所难免的。因此,纳税评估没有发现的涉税问题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由纳税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是理所当然的。虽然现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22条的“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规定,已把纳税评估可能引起的麻烦降至最低,但为了避免纳税人对纳税评估责任的误解,征管制度还是应该明确规定,纳税评估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属于纳税人原因的,由纳税人承担法律责任。(2)纳税人根据纳税评估部门发出“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对相关纳税事项作出调整、更正,但事后被稽查部门认定为错误的。如果该错误完全是由于纳税人遵循评估部门的建议而形成的,则责任在税务机关,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的规定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在法定时间内发现纳税人少缴税款,可以追征,但不得加收滞纳金,更不能罚款;如果该错误并非完全是由于纳税人遵循评估部门的建议而形成的,则责任应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划清,并按征管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确认这一法律责任,将给纳税评估提出更高的要求,即纳税评估部门建议纳税人调整、更正相关的纳税处理方式,应以文书形式下达,事后税务稽查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纳税人应负举证责任,说明其涉税处理是在税务机关建议下进行的。

纳税评估管理范文第5篇

一、当前评估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自20__年实施纳税评估以来,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探索,纳税评估工作把纳税人大量的一般性申报问题解决在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业务辅导和税收政策法规宣传,从而促进了纳税人的真实申报,提高了依法纳税的意识,税源管理得到了加强,异常申报率不断下降;同时在评估过程中使纳税人的税收违规行为及时得到改正,减少了纳税人税收违法被处罚的发生,从而减少征纳双方处罚与被处罚的矛盾,进一步融洽税企关系,也为稽查提供了部分案源。但与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对照,尚有明显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纳税评估工作缺乏法律依据,评估工作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在有关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方面,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有关纳税评估的规定。仅有一个20__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__]43号)的规范性文件,且评估通用的分析指标较为复杂、繁锁,无统一标准,操作难度大,对中、小企业帐务核算不健全的难以适用。正因如此大家普遍对纳税评估的认识不足,就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思路不清,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度出现了参差不齐的现象,致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工作的质量难以全面提高。

2、对纳税评估执法方式认识不一致,评估工作不能有效开展。不少人认为纳税评估仅是一种案头的税务审计,评估人员对疑点问题,通过约谈来解决,任凭纳税人自圆其说,评估定性方面评估人员也有主观意断行为,评估效果得不到有效保证。

3、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直接约束了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但是,目前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善于从掌握的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挖掘深层次的问题,使很多评估工作流于形式,仅仅停留在看看表、翻翻帐、对对数的浅层次上,评估通用分析指标还不能充分运用。

4、评估机构建立参差不全,岗责不明确。目前多数县级地税局以下还没有专门的纳税评估分局,只是在各个分局内部设立了纳税评估岗位或股室,但是由于设立时间不长,通用分析指标还未统一,岗位职责不明确,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业务考试工作制度仍未健全。

5、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等环节衔接、协调不足。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与征收、稽查环节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评估工作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础之上,若没有一定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工作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起到促进作用;其次,评估工作是介于征收与稽查间的“过滤网”,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但目前评估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在与征收、稽查等环节的联系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问题,有时以评代查,以补代罚,使得纳税评估的中心监控地位不能得到很好体现。

6、纳税评估指标存有一定的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如果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资料不全,相关信息不足,但被测算的指标在正常幅度内,难道就算真实申报了吗?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开展方向。

7、纳税评估当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理权限问题,直接影响着纳税评估的效力。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允许评估环节让企业以自查申报的方式补缴税款,极易在实际工作中造成和稽查的执法权力错位。总局关于商贸企业评估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在评估中“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属于异常,即须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但对于纳税人的“非故意偷、漏税”行为,评估人员应当给予纳税人自查自纠的机会,即只要是纳税人不是态度恶劣或评估人员有理由认为企业有异常申报现象而企业拒不承认的除外,实际上都可以认定为是自查自纠税款,在评估环节入库后不存在罚款问题,这也是税务机关认为最有亲和力的一种方式,但如何客观判断企业是人为的“偷税”或非主观意愿上的偷税?且是否不论税额多少,一律由评估来入库,免除扰乱税收秩序所应受到的处罚,哪怕是涉及到十万、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税款,都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免于移送司法机关?这一点是否会与《征管法》的有关意图相违背,相关的条款都未明确。

8、计算机依托不足,大量数

据需要手工制作,评估文书复杂,可操作性差。(1)目前全国广泛推广应用的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库的不统一,给信息共享带来技术障碍,大量的评估信息搜集靠手工操作录入,效率低下,差错率高;(2)文书繁多,而且不少税务文书内容重复,或与评估关联不大,很容易让人产生敷衍态度,不利于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3)相关文书内容十分单一,审核分析内容不多,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可操作性不大,不能真正体现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我们亟须切实可行的文书或评估软件,真正把纳税评估工作落到实处。二、完善纳税评估体系的对策与思考

1、提高认识,统一政策,规范评估运行。纳税评估是日常管理、税务稽查的前奏曲,是日管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事前、事中管理,对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和促使纳税人知法、守法、诚信纳税,减少偷税现象的发生都有积极作用。因此,建议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尽快制定正式的《纳税评估和日常管理检查办法》,替代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范围、内容、预警值指标、岗位职责、执法方式等进一步予以明确。在适当时机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重要内容纳入《征管法》或《实施细则》之中,使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地也能在正式、规范的《纳税评估和日常管理检查办法》指导下,统一认识,健全评估机构,完善评估管理体系,规范评估工作。

2、进一步树立纳税评估的思想理念,明晰与税务稽查的功能差别,加强与征收、稽查环节的衔接协调。不能片面地认为纳税评估仅是一种足不出户的案头稽核,不实地进行评估。纳税评估作为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执法权的一种方式,也可以将纳税评估定为辅导性评估检查,充分应用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的一切手段,而不应自我限制、自缚手脚。但是,纳税评估的目的毕竟与税务稽查不同,因此,对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等问题的,为了打击违法行为,震慑违法企图,应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局处理。但同时也不要认为纳税评估就是税务稽查,只不过税务稽查由稽查局来实施,纳税评估由基层征管部门来实施,仅仅是执行的主体不同。其实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税务稽查是打击税务违法行为的手段,以纳税人具备违法嫌疑为开展工作的前提和依据,其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普遍的。而纳税评估不必以纳税人具备违法嫌疑为开展工作的前提和依据,可以根据征管工作的需要开展,其对象总体而言是普遍的而非特定的。此外,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的纳税结果做出评价并做出税务处理,目的在于打击违法行为,震慑违法企图。而纳税评估则是通过对纳税人纳税结果的分析找出形成结果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方法,目的在于提出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与稽查部门的联动建设,加强与其他监控方式的沟通和配合,制定出科学的联系制度,真正实现征管一体化。

3、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选择一批懂税收、通法律、会财务,精通计算机应用的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评估工作,发挥他们的模范作用,合理搭配人员,达到资源的最优组合;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估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相关知识等内容进行系统培训学习,加强经验交流总结,切实提高培训学习的质量和效果,培养出一批能胜任评估工作的“专家”,和一支富有战斗力的评估队伍。加大干部考核工作力度,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将评估工作列入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对达不到评估质量要求和完成不了评估指标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评估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4、完善评估方法体系,提高评估工作手段。纳税评估其实是一个征管监控过程。而在我们日常税务工作中监控是无处不在的:从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征缴、办理减免退税、报送资料等等都是监控。所有这些监控,都包含在纳税评估的范畴之内。因此,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评估,仅仅是纳税评估的一个方面。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可以是对退税真实性的专项评估、也可以是对所得税费用列支情况的专项评估、也可以是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施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评估、也可以是对纳税人发票管理情况的专项评估等等。可以这么说,凡是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事项,都可以是纳税评估的工作范围。当然,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评估应该是纳税评估的重点内容。评估管理工作要实行分类评估管理,拓展评估监控面,实现对纳税人的整体综合评定。(1)对大型企业集团或重点税源实行分类评估管理,依靠计算机网络、信息数据库和企业的会计电算化和电子报税,逐步实现税企联网,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控制;(2)对中小企业实行行业税收监控管理,通过行业税收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和统计分析,对纳税情况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确定评估对象进行评定处理;(3)对个体工商业户或规模较小、未建帐的小企业,可采取事前测定评估方法,即用计算机定额管理系统管理,将纳税人的平均经营水平和销售水平,用保本推算或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计算机得出一个定期内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较为合理的应纳税定额。使纳税评估工作贯穿征管各环节和全过程,从而实现对纳税人的综合管理和全面监控。

5、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有机结合。(1)注重调查,不断丰富和完善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全面收集整理、抓好评估基础指标测算的基础上,对纳纳税人正常经营状态下的销售额、销售成本、流动资产等指标进行纵横对比分析和综合测定,建立较为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做好评估“量化”分析,以准确体现纳税行为的共性和规律,不断提高“筛选”异常信息的准确性,为评估的实施提供真实的指导信息;(2)建立模糊分析体系。将评估范围扩大至纳税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进销规模、仓库出入等方面,实现对生产销售的全方位分析,应用经济指标

,进行非量化的模糊分析,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以提高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6、简化工作程序,规范评估运作。(1)简化工作程序和文书数量,提高评估工作的可操作性。要本着简化、实用的原则,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工作程序和文书,增强评估方法的可操作性,以免评估工作流于形式;(2)规范评估运作。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方法,加强对评估工作质量的全过程控制,明确评估工作中征收、管理、稽查的相互协作关系,使各环节、各项工作互相紧密衔接,保证评估管理操作行为规范运行。

7、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1)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加强评估所需信息的电子转换能力,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2)重视信息的管理和应用,集中人力、物力、技术,改变信息处理各自为战的分散局面,实现信息处理的集中加工与广泛共享,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适时构建税务数据仓库,开发纳税评估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