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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

税收管理

税收管理范文第1篇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和税制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单纯追求收入目标,税收职能单一化倾向日益明显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工商税收收入以年平均近1000亿元的速度递增。除了经济增长、加强征管等因素外,维系高增长的主要因素是政府行为和支持政府行为的税收“超常措施”。1993年全国范围“争基数”,全国工商税收收入比上年增长38.1%,其中有个省(自治区)增幅在50%以上。1994年“保基数”,全国工商税收收入又比上年增长26.5%。此后几年工商税收收入计划任务数一增再增,税收收入形势一年比一年严峻。为了完成任务,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继续采取“超常措施”,“寅吃卯粮”、“无税空转”等现象日益公开化、普遍化。南方某市1998年国税系统担保贷款缴税和私人垫税近400万元,占全市增值税、消费税两税收入的1.87%。

任务高压下的税收征管,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刚性的任务标准弱化了刚性的税收执法,看似力度很大,实质上是对法律尊严的自我践踏。其二,大面积的超收,人为改变了正常情况下的税收数量和规模,掩盖了税制的运行质量和真实的税收负担程度,为宏观决策提供了虚假的数字依据。尤其是以“列收列支”为主要手段的税收空转,导致国家预决算失真,虚假的收入信息带来错误的支出安排。其三,组织收入工作的秩序和程序被打乱,一些地区陷入“一季度缓,二季度慢,三季度紧,四季度拼”的恶性循环。税收入库不是逐月按计划完成进度,而是季度、半年、年底呈现高峰,其他月份走入低谷,呈现出不规则的“M”曲线,不利于财政资金的合理调度,也不利于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更为严重的是,身为执法者的税务机关借助纳税人预缴税款确保收入进度,正常的征纳关系演变成一种互利互惠的协作关系,执法职能受到严重削弱。

(二)一些税种先天不足,税收对经济调节乏力

税收的调节职能主要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设计来实现。我国政府在税收立法时,十分重视税收的调节作用,一些税种的设置,首先考虑的是它的调节职能,其次才是收入职能。比如,消费税开征的本意是抑制超前消费和高消费,并通过抑制消费来抑制生产,税种设置“寓禁于征”的用意十分明显。土地增值税的税种设置目的是抑制房地产开发过热,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牟取暴利行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种设置目的,是限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

税种设置、税率设计的目的,最终要通过征收管理来实现。税收征管中的一系列问题,使一些税种的设置初衷大打折扣。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烟酒。由于大量的欠税和税收流失,该税种的调节作用无法发挥,与政策设计的初衷大相径庭。而且,从中央到地方,对烟酒税收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积极扶持政策,完全偏离了限制消费和生产的初衷。

税收调节乏力,还表现为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中税收作用滞后于调控的需要。换句话说,某些税种的设置是为了限制某种倾向,但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是截然相反的倾向,使得税收调控无的放矢。比如,在当前投资和消费拉动作用不明显、市场低迷、物价走低、需要鼓励投资和消费的情况下,税收却在限制投资和消费。在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急需启动住房消费的形势下,税收还在“抑制房地产开发过热”。

(三)财务核算虚假,税收监督不到位

1.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税收差额是衡量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据调查,我国的税收差额大体在30%-40%。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数额巨大,触目惊心。在少数地区,税收违法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组织和引导下的统一行动。

2.财务核算成果人为控制,经营指标虚假。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在上报经营成果或计算税金时,往往使用虚假账目,形成税收监督的真空。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目的单位,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看似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掩盖着许多经过处理的问题。虚假的财务核算不仅导致税收流失,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

3.某些企业腐败严重,侵蚀税基。企业负责人的腐败和政府官员的腐败一样,屡禁不止,局部地区愈演愈烈,已经成为社会毒瘤和顽症。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在财务上,毫无例外都是化公为私,侵吞国家资财,侵蚀税基。

税收某些职能的弱化,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而是涉及到一些体制的弊端,有着复杂的原因。

(一)思想原因——国民纳税意识淡薄

几千年的旧税收制度,是剥削阶级榨取人民血汗的工具,在人们传统的思想上对税收有一种抵制心理。新中国成立后,这种思想意识并没有随着国家和税收性质的改变而消除。我国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税收意识的发育先天不足。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个体经营工商业户阶层,法盲、文盲比重较大,整体素质较低。纳税人税收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税收大量流失的直接原因。

(二)社会原因——整个社会的执法状况欠佳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相继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状况逐步得到改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一直严重困扰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在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行政干预、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严格执法。

1.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难。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以多种具体操作上的理由拒绝暂停支付和扣缴税款。金融部门为防范风险,实行贷款抵押,企业资产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给银行,税务机关扣押、查封企业财产,有时没有标的物。

2.法人案件处理难。一般说来,对纳税人个人的税务违章案件比较容易处理,而对法人涉税案件的处理往往会遇到来自地方的行政干预和社会的压力。企业的税收问题被查实后,政府一般要予以庇护,税务机关一般也要作出让步。一些地方企业普遍困难,税务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得不考虑社会稳定和税源延续问题,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

3.涉税违法案件处罚难。税收执法专业性较强,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证,一些涉税违法案件查处迟缓,久拖不决,处罚不及时、定案不准确、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许多税案重刑轻判,轻刑免判,置严格执法的税务机关于尴尬境地。税收执法中的一系列问题,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税收法制的刚性和震慑力,客观上助长了一些企业和个人的投机意识和侥幸心理。

(三)法制原因——税收立法滞后于改革进程

1.大部分税种没有通过人大立法,而是以条例形式,法规层次低,而且具体条款频繁修改,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一些正在执行的条款不能作为认定纳税人犯罪的依据,客观上存在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上的双重标准。

2.税收程序法律依据不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可操作性差。只重视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监督,忽视对相关部门的制约,尤其是对有关部门配合和支持税收工作的具体义务和不履行这些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孤军奋战,孤掌难鸣。

3.没有建立独立的税务司法体系,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脱节。

(四)内部机制原因——税收征管机制落后

1.机构设置条块分割,重叠交叉,成本过高,效能低下。按企业级次和经济类型实行税收管辖,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一方面,各种经济成分的重新组合,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频繁变动,各行业的相互交融,使得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隶属关系呈现明显的多极性和不稳定性。反映到税收征管上,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征管范围无法划清。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主管部门的合并、撤销、精简、改变职能,原有的行业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直属机构失去存在必要,城市税务直属分局和区局并存,给税收成本的控制、机构精简、管理效能的提高带来一定负效应,也给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宜带来诸多不便;征收分局与稽查分局在任务承担与职能行使上相脱离;交叉管理,税负不公,争抢税源,漏征漏管严重。

2.征管查各环节职责不清,力量配备不当,片面强调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纳税管理薄弱。

(五)行政原因——税收计划与经济税源相脱节

传统的税收计划指标的确定,使用的是基数法,这一方法比较简便,在收入任务相对宽松时容易被接受和执行。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不同,基数法的缺陷日益明显。最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开始试用系数法,即参照经济增长速度和税收与经济的相关关系,核定当年税收任务。随着收入任务的一再加码,基数法和系数法实际上被“追加法”取代,税收计划的确定越来越脱离经济税源实际,超越了税源的承受能力。此时的税收计划管理已形同虚设。

强化税收职能,必须优化税收管理。优化税收管理,必须遵循经济规律,建立法制化的管理机制。

(一)更新税收观念,树立市场经济税收思想

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治税思想相对照,传统的税收管理观念迫切需要更新。

1.以支定收观念。经济和税收的关系是源和水、本和未的关系,在税制稳定的情况下,正常的税收增长应该也必须以经济增长为前提。一定时期内,税收的增长幅度可以高于经济的增长幅度,但二者必须保持稳定的相关关系。因此,必须树立以收定支的观念,走从经济到税收的良性发展之路。

2.政府管税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管税不失为强化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问题是,一些时候,政府介人税收具体事务,并不完全依据税法办事,而是掺杂政府意志,充任的往往是调节人的角色。而且,政府直接干预税务机关权限内的税收事宜,助长了纳税人“有事找政府”的投机心理和税务机关对政府的依赖心理。更重要的是,在征纳主体间介入一个调节人,使正常的执法程序发生扭曲,客观上降低了执法者的威信,影响了执法者的形象和执法质量。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政府管税,变政府调节和干预具体事务为政府宏观管理和监督税收执法,让执法主体“复位”。

3.局部调控观念。税收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具有调节作用。理想化的税收调节应当以全国范围执法的一致性为前提,各自为政的调节只能削弱税收的职能。一些地方政府片面理解税收的调控作用,希望通过税收政策的“具体化”,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这种局部调控观念对依法治税的负面影响极大。

(二)规范政府行为,推进依法治税

政府行为和人情干扰,是阻碍税收职能发挥的两大难题,解决的根本出路,在于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税。

1.加快税收立法步伐。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税收上“应当作为”和“不应当作为”条款,明确集体行政违法责任和个人行政违法责任,直接行政违法责任和间接行政违法责任,性质严重的要承担集体刑事违法责任和个人刑事违法责任,明确不同责任的不同追究方式和法定程序。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有税收法律法规,尽早通过人大立法,增强其刚性和权威性。

2.加快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建设,单独设立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使税收执法有坚强的后盾。要完善税收司法方面的程序法,使涉税刑事案件在司法程序上有法可依。

3.加快“费改税”步伐,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以规范化、法制化的收支形式和渠道取代不规范、随心所欲的收支形式和渠道,增强各级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税收管理范文第2篇

从国际税法的发展趋势看,各国统一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可行的。到1997年底,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已通过国内立法、签订双边或多边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等方式,对居民税收管辖权加以限制。这种限制大体上包括:[1]一是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实际上只行使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2]如有的国家或地区全面放弃居民境外所得的征税权,不论居民还是非居民,一律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收入征税。二是从纳税主体的范围上进行限制,即对居民公司仅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居民自然人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3]有的国家放弃居民公司境外所得的征税权,但对居民自然人仍坚持境内外所得全面征税。三是从纳税客体上加以限制。有的国家对居民境外的某些收入免税,如瑞士对居民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常设机构所取得的营业利润,以及居民纳税人坐落在国外的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均免予征税。四是从时间上进行限制。有的国家对居民境外所得采取有时限区别的特殊免税政策。如日本规定,在境内居住1年以上不满5年的居民个人,其境外所得仅就汇入部分征税。英国则规定,在英国居住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居民个人,其境外所得仅就汇入部分征税。[4]五是采取“递延法”进行限制。有的国家对居民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只要其在国外已构成他国的法人实体,其实现的税后所得未汇回前,免予征税。母公司一旦收到子公司的股息,均应还原为应税所得,合并母公司计税。六是从计算方法上间接地进行限制。有的国家对居民(主要是自然人)纳税人来自境外的收入课税时予以较为优惠的宽减。如美国税法规定本国居民(公民)如因在国外居留时间较长而一旦成为外国的居民纳税人时,其在国外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佣金等)合并计税时,允许年扣除免征额7万美元和超过定额的住房费用。此外,许多国家通过缔结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对居民境外某些收入项目实行免税。[5]

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中也有一些免税的条款。如中比协定规定,比利时只对股息(除符合免税条件以外)、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保留居民的征税权并给予税收抵免,其他凡是按协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的所得,比利时都给予免税。中德协定、中挪协定、中波协定等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均有类似的免税规定。据此,世界各国几乎没有纯粹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均给予了或多或少的宽减,限制征税权已达成某些共识。由此可见,在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税收立法实践呈现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倡导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趋势。

二、从财政收入等角度考察

采取单一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不会减少各国的财政收入。如前所述,许多国家直接或间接地限制了居民税收管辖权,有些国家甚至放弃了居民税收管辖权。这些税收立法实践表明了这些国家的财政收入并不依赖于居民管辖权的行使。相反,采用单一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促进各国经济的发展,并使各国从中得到比原来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时更多的税收利益。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并不侵犯国家的。有学者认为征税权是国家的重要体现,而限制或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对国家的侵犯。然而,虽然两种税收管辖权都是国家的引申,但如果各国为了共同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而共同限制各自的行使范围,如实行税收外交豁免,就不能认为是侵犯了国家的。[6]发达国家从自身利益考虑也不应阻碍税收管辖权的统一。因为从国际投资市场的现状来看,虽然发达国家多处于投资国的地位,会反对取消居民税收管辖权而仅仅适用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做法,但从发展的眼光看,这种统一的结果对发达国家也是有利的,完全符合发达国家一直提倡的资本应在世界各国之间自由流动的宗旨。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角度考察,发达国家的发展离不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有助于全球经济的良性运行。就目前看来,应该说,实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对发展中国家更为有利;但从长远看来,实行单一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有助于增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使其为全球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为全球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宏观环境。[7]

总之,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能有效地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且适应了经济国际化、投资跨国化、贸易全球化的需要。目前,一些国家(或地区)已率先实行了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制度,我们深信在21世纪这一制度将在全世界范围得以更广泛的推行。

「注释

[1]参见杨志清:《国际税收理论与实践》,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第368-369页。

[2]如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以及赞比亚、肯尼亚、埃塞俄比亚、香港、澳门等国家或地区便是采取这种做法。

[3]如法国、巴西等即采取这种做法。

[4]新加坡也有类似规定。

[5]OECD范本和UN范本的第23条一致规定:“当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时,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应对该项所得或财产给予免税。”

税收管理范文第3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三农”形势,为增加农民收入出台的一重要举措,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并根据文件规定要求,切实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收政策的工作。

(一)做好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户。中发〔2004〕1号文件规定,“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2004年农业税税率总体降低1个百分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各级农业税收机关要在国务院有关执行性政策文件下发以后,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安排,切实做好农业税税率调整工作。

(二)做好取消农业特产税工作。从2004年起,除烟叶外,各地不得再对原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完税证除用于继续征收烟叶特产税和收取农业特产税尾欠外,不得他用。没有烟叶特产税和尾欠征收任务的地方,农业特产税完税证一律停止使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缴销和销毁。

(三)据实核减征占耕地而减少的计税面积。为解决有税无地的问题,总局拟在调查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下发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核减管理办法,明确核减范围、程序管理权限和责任。各地要注意调查农业税计税土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管理工作。

(四)研究制定改进农业税计税价格管理的措施、办法,做到计税价格合理,税负公平。

(五)改进和完善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办法。在认真这篇文章由工作室整理,您可以自由传播。08年总结近年来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对2003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情况要组织检查,确保减免落实到户。切实做好2004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

(六)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掌握涉农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对国、地税局执行的涉农所得税、增值税收优惠政策在农村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二、大力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农户合法权益,防止涉农税收恶性事件的发生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从正确贯彻执行农业税收政策,保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保护广大纳税农户合法权益出发,标本兼治,依法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

(一)根据中发〔2004〕1号文件关于“尽快制定农业税的征管办法”的要求,总局将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工作,争取尽快出台。

(二)建立规范的农业税收征管体制和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改革和完善农业税征管体制,逐步建立纳税人自行纳税、征收机关征税,乡村干部协税护税的征管模式。各地要引导和激励纳税农户自行纳税,努力实现由征收人员上门收税逐渐向纳税农户自行纳税转变。各地要加强农业税收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使农业税管理逐步纳入专业化、法制化、信息化、规范化的轨道,从体制和机制上规范税收执法。

(三)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重点解决税费混征和非农税人员征税的错误作法,杜绝涉税恶性事件和案件的发生。县以上征收机关要组织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执法检查,以保证贯彻税收政策和执法行为的规范。

(四)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工作制度,加强工作。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高度重视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要有人专门负责工作。对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对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办,特别是对农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违反农业税征管“十不准”规定的,要加大直接查处力度,坚决纠正。查处的情况要通报。

三、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业务规程》,统一、规范全国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业务工作;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清理、纠正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两税征管。总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对契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领导,加强管理,搞好调查研究,确保农业税收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展开后,农业税收政策调整、组织收入、规范征管的任务十分繁重,政策执行和征管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农业税收工作领导,按照国务院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重点解决落实政策和杜绝恶性涉农案件两个主要问题。总局拟在上半年召开全国农业税工作会议,这篇文章由工作室整理,您可以自由传播。08年总结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农业税征管工作经验,研究分析当前农业税工作形势,部署全国农业税收工作。

税收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字:管理实践标准化思考税收

关键词:税收标准化;iso质量管理体系;能级管理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积极探索,引入了规范化管理、流程再造、iso质量管理、系统科学等先进理念,建立或实施岗位责任制、规范化管理制度、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税收执法责任制、能级管理等管理理论和方法。为学习各地税收管理工作中的先进经验,2004年初以来我们组织人员先后到国内二十多家基层税务机关学习考察。深受启发、受益匪浅的同时,结合自身实践,我们觉得有必要对基层税务机关如何将总局提出的“科学化、精细化”的目标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内容作一深入探讨。一、当前基层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根源剖析1.科学理念支撑缺乏,理论基础薄弱。其一,理论没有落脚点。基层税务机关负责一线税收管理工作,往往在工作中关注税收实务多,对理论研究少;而专家学者或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的一些理论观点和设想往往又没有和实务相对接、验证,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在一线的税收实践中运用并接受检验,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必须将管理科学的先进理念紧密结合一线税收管理工作实际,才能推进税收管理工作取得新突破。其二,理解运用有偏差。基层税务机关科研人才相对短缺,在工作中往往不能全面了解管理科学的理念和方法,只是根据专家学者的某一观点或仅仅是这一观点的片断解释作为“法宝”,以此指导工作实践。比如只关注“流程再造”、“iso质量管理体系”等,认为只要搞好这一项工作,税收管理工作就会“一劳永逸”或“高枕无忧”了。其三,理念更新无延续。税收工作中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往往将新开展的一项工作认为是对以前工作的否定,比如一推行质量管理体系,就要完全放弃以前管理方式。任何一种管理理论和观点都有自己的侧重点,仅仅依靠一种理论观点就想把基层繁杂多变的税收管理工作指导好,显然是不可能的。2.相互有机整合缺少,质效提升缓慢。各地税务机关大胆创新,相继推行了税收执法责任制、iso质量管理体系、岗责体系、能级管理、规范化管理制度等大工程,但是在多数单位未能将这些工作有机整合,而是形成了一个个孤立的体系,工作中就出现了重复、交叉和矛盾的地方,让一线税务干部重复操作,疲于应付,影响了工作质效的提升。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其一,上级布置或推行工作,牵头组织部门不一样,每个部门都自成体系。许多工作推行时,往往都是对本部门业务内容规定和要求制定得很细致,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工作,虽然也会写进文件中,但主办部门终究不能将不属于自己管理的业务整合起来进行详细的规定,不能从全局工作考虑妥善安排处理。其二,部门布置工作的时候为了强调工作的重要性,往往每一次都要形成一个具体的工作规程或体系,如纳税评估工作有纳税评估体系、税收管理员要健全一套制度、纳税服务要健全一套体系、货运发票管理也要有自己的一套规程等等,这些工作落实到基层只能是一线的同志去完成,如果基层税务机关不能将这些规程或体系有机融合,就会有“夹生饭”,就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工作忙乱、效率低下。其三,少数税务机关盲目跟风,哪个名词好、哪个名词新,就采取“拿来主义”。别人搞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我也搞;别人推行能级管理,我也推,其结果是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还出现了严重的“水土不服”而半途而废或者草草收场的现象。3.管理手段缺位,软件开发低效。1994年国地税分设以来,以国家“金税工程”为核心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各地税务机关纷纷开发了大大小小很多业务软件,有征管综合信息系统,有其他的小型单项业务软件,有些单位仅各种类型的税源管理软件就有多个。软件推广使用为税收工作提供了方便,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其一是软件开发缺乏统一规划,软件开发平台、使用语言不一致,数据不能共享,信息资料利用效能低下。其二是部分软件不能根据基层税收管理实际开发,由上级税务机关牵头组织开发的业务软件更多的是便于上级机关的汇总、考核等,不能反映基层税收管理工作和基层税干开展工作的需求。其三,软件界面各异,有些不便于基层人员操作,同样的业务需要在不同的软件重复操作等。另外,更有一些单位以软件开发为工作创新,成了“政绩工程”,不论是否切合实际或具有推广价值,就盲目投资组织开发,甚至有些地方的工作评比就是看各单位开发的软件数量,其结果只能是经费宽松、有资金投入软件开发的单位更能在评比中获得更好的名次,但是没什么推广价值,造成了很大的重复投资和浪费。4.绩效考核制度缺失,有效激励淡化。绩效,是指一个人、一个团队在履行岗位职责中取得的工作成绩和效果。所谓绩效考核,就是通过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一个人、一个团队的业绩、成就和实际工作做出准确的评价,并按相应规定给予奖惩。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大多是按照“千分制考核”的模式对税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

其一,最突出的表现是为考核而考核,不是为管理而考核。只是仅仅从单项工作落实上去考虑,从局部出发,不能从税收管理工作的大局出发。考核的内容往往局限于一些指标的考核上。其二,考核的手段单一。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人工考核与微机考核、日常考核与综合考核、员工考核与部门考核、业绩考核(定量考核)与组织评议(定性考核)、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等都不能很好的结合,只顾及一点,使考核方向发生偏转。其三,没有注意到考核的特点,忽略了人在考核中发挥的作用。由于没有健全对考核实施的制约机制和对考核结果的简单处理(只是与奖罚相挂钩),在一些单位考核最终成了搞形式、走过场。即使少数推行了能级管理的单位,虽然在激发广大税务干部的工作及学习税收业务知识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是还没能真正解决对工作绩效的科学考核,更不能达到有效激励的目标,有些单位反而导致矛盾激化和人际关系紧张等现象。二、提升基层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途径选择基层税收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正确把握系统管理的思想,有效整合,解决基层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所谓整合,就是将组织中各个人、各个部门的活动综合并协调一致的过程。组织对整合的需要程度是由工作的相互依赖关系和组织内部的分化程度决定的。从目前基层税收管理工作实践来看,在工作的相互依赖关系上,既存在着并列式、顺序式的依赖关系,也存在着交互式的依赖关系,在组织内部分化上,存在着纵向、横向和空间上的分化,如组织不能采取强有力的手段予以整合和协调,很难形成一体化的整体,发挥整体的效能。具体来说,其一,在认识上,要系统的学习、理解和运用各种管理科学理论,摒弃“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认识,形成基层税收管理工作的科学理念支撑。其二,强化制度整合,有针对性解决“重局部、轻全局”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局部和全局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有些时候,从局部来看是有利的,但从全局来看就不一定是有利,甚至是有害的。在这种情形下,局部的利越大,对全局产生的弊端就越大,就会出现局部优化而全局是不优的现象,必须对各项制度进行有效整合。其三,整合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综合应用效能。这需要对当前税收软件开发的现状,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进行科学规划,提高软件使用的综合应用效能。其四,整合考核制度和方式,探索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也就是要把握考核体系的环境适应性,建立有效激励的科学考核制度。组织进行整合、协调的方法一般有:①通过组织等级链的直接监督;②通过程序规则的工作过程标准化;③通过计划安排的工作成果标准化;④通过教育培训的职工技能标准化;⑤通过直接接触的相互调整。结合税收管理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税收管理工作中不能有效整合的矛盾已经相当突出,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升。而在实践中,推行税收标准化管理,是符合科学的管理理念和方法的。税收标准化管理工作是基于对当前基层税收管理现状的客观分析,积极探索和掌握税收管理工作规律,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整合多个管理方法,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有效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能,适合在基层税务机关推行的一种管理方法。这种管理方法以规范化管理理论和质量管理理论为核心,同时汲取了当代管理科学的各种先进理念,形成了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体制具有精细化、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等显著特点。三、税收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建立1、注入科学的管理理念,形成税收标准化管理的理论体系。就目前的管理现状来看,各地结合各种管理理念进行了大胆实践,但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税收标准化管理体系还必须以规范化管理理论和质量管理理论为核心。规范化管理理论定位于为管理实践经验进行科学总结与客观描述提供技术指导。其通过对重复性管理活动的目标、程序,对每一工序的活动内容、方式方法、工作标准、承办者及其职责权、考核办法等做出的明确具体规定并形成管理工作规范,通过研究制定、推行并不断优化管理规范推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iso9000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和的一个管理类标准,高度概括、总结和提炼了世界各国质量管理理论的精华,统一了质量管理的原理、方法和程序,具有广泛的通用性和适用性,是一套先进的质量管理标准。它以满足服务对象的质量要求为目标,通过建立具有很强约束力的文件化管理体系使各项工作及影响工作结果的全部因素都处于严格的受控状态,并通过不间断的管理体系审核及评审,力求不断改进和提高管理水平,确保预期的目标得以实现。按照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科学、系统、严密、可行的文件化管理体系,将促进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此外,科学管理理论、目标管理理论、流程再造理论、学习型组织理论、系统管理理论、帕累托法则(二八法则)和标准化理论都有很多被管理实践所证实的科学内涵,需要对其进行系统研究,把握理论

的精髓所在,形成税收标准化管理的理论基础。2、遵循税收管理规律,科学确立管理标准体系。推行税收管理标准化工作要做到方方面面都有一定的标准,这是税收标准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否则,就失去依据,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首先,在工作标准的制订和落实上我们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统一的原则,对多个管理方法文本中矛盾的地方进行统一,明确一个具体的标准,减少实际运行中的“撞车”现象;二是精细的原则,就是对于具体的工作事项、工作流程要准确描述,不放过细微末节,特别对容易出现纰漏而法律又无明确规定的环节,有标准、有规范,这样就避免了工作的盲目性、随意性和模糊性,明确了工作的导向;三是优化的原则,在确定标准时要求要高,不可平平淡淡,应采取“跳起来摘桃子”原则,确定一个优化再优化的标准;四是实效性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从实用角度出发,要重落实,切实便于基层干部操作。必须针对各个层面的每个岗位,明确具体的工作职责、任务目标、运作程序、时间要求、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突出实效性,加强针对性,才能确保各项工作按部就班的执行、落实,降低矛盾和问题的发生机率;五是动态原则,要建立制度,保障标准能够动态改进,不断融合新内容。其次,合理构建标准文本的结构。严格对照原各管理方法的文本内容,对照税收管理业务的全部流程和业务内容进行梳理,以一套完整的税收管理标准来取代多个管理方法的内容,达到统一简化的工作目标。税收标准管理体系从业务上应包含税收执法业务、征管质量控制、纳税服务和税收行政管理四个部分的内容,从结构上包含管理文本、相关文件和档案管理三个部分。最后,按照科学的步骤确定管理标准。第一步,结合实际通过弹性控制完善优化全局的岗责体系,使岗位职责和权限(尤其是执法职责和权限)得到了进一步明确;第二步,确定每一个工作事项所对应的各种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作为工作的依据;第三步,对每一工作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法责任制文本等逐个比对分析,严格按照统一、精细、优化、实效、动态等原则要求,对管理标准进行整合、优化,同时确定该工作事项所形成的工作记录;第四步,结合管理实际,认真对照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精神以及多个管理方法的考核要求确定该工作事项的考核内容;最后,按照便于检索便于利用的原则对相关文件和档案管理进行科学合理分类。经过以上步骤,我们建立了弹性控制结合实际的岗责体系、符合要求优化简洁的工作标准、便于检索利于学习的相关文件、制作规范合理归类的档案资料和重在日常要求严格的考核标准,从而高标准打造了税收标准化管理的平台。3、推行高效的管理手段,建设信息化支撑体系。税收管理标准的落实如果在人工操作的基础上落实只能是低效和烦琐的,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深入分析税收管理标准运行信息化技术实现的可行性,制定税收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方案或规划,组织开发各类业务软件,将标准文本规定的内容实现过程控制、信息化流转。根据我们对基层税收业务的分析,目前各地已经开发的软件可以纳入税收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大概分为:行政管理业务软件、综合考核软件(如:考勤软件和学习考试软件)、征管信息系统、执法考核软件等等。这些软件的运行一方面提高了管理标准的运行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做到过程控制,做到实时监控,自动产生考核结果;另外,软件的上线运行确保了各工作环节的无缝衔接,基于税收管理标准的信息化技术有效促进了税收管理标准的落实。4、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健全绩效评价体系。确定科学高效的绩效考核体系要汲取能级管理、规范化管理考核的科学内涵,全面系统的评价每一个具体的工作岗位和责任人员,同时也是对标准化管理工作运行情况的分析和评价。我们在考核方法上坚持日常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人工考核与微机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动态抽查相结合,考核方法日益完善。科学的考核要实现有效激励的目标,要改变以往的考核评价办法,通过科学测算确定系数和定性分析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评比。从而通过有效的绩效考核,对税收标准化管理运行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推进税收标准化管理不断持续改进。四、税收标准化管理工作运行及成效1、优化整合、精简统一。通过建立税收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对照多个管理方法的文本,对照税收管理业务的全部流程和业务内容进行梳理,通过统一、优化、精细等过程再认真对照上级下达的相关文件,对原有内容整合,并适当增加体现本单位工作特色的内容,系统内每位人员都能通过税收标准化体系找到自己对应的文本、职责、工作项目和标准、责任追究、工作依据、相关文件、文档资料等。从局长、科长、主任、分局长、稽查局长到税收管理员、办事员,人人都知道该做哪些,怎样做,做不到应承担哪些责任。岗位之间沟通方便、交流迅速。建立税收标准化管理体系,从根本上以一套完整的税收管理标准来取代原多个管理方法的内容,达到统一简化

的工作目标。2、岗责清晰、质效提升。税收标准化管理工作通过弹性控制,建立了完善的岗责体系,岗位职责和权限(尤其是执法职责和权限)得到了进一步明确;标准化管理文本明确了科室、分局、稽查局各项工作形成的工作记录名录,明确文档资料名称和数量,将各种工作记录统一制作标准和整理归档方法,合理分类存放,便于资料的检索,提高了资料应用的效能。例如各税务分局按照统一的标准设置了96个档案盒,将653种质量记录分类存放,直观展示、便于考核。干部的责任心显著增强,征管质量明显提高,税务登记率、准期申报率连续六个月达到100%;执法行为全面规范,执法差错率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68%;加班加点补资料的少了,工作在日常得到了规范,工作质效实现大幅提升。3、科学考核、有效激励。通过实施税收标准化管理,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努力达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和优劳优得的结果,最大限度激发广大税干工作积极性。岗责具体到人,形成的表证单书具体到人,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具体到人,考核检查具体到人,扣分和责任追究具体到人,结果直观明晰,减少了考核与被考核之间的摩擦,提高了考核实施、汇总、计分、兑现奖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严格对每一个岗位实施绩效考核,加大信息化建设的力度。由于大部分业务可以通过计算机考核,现场检查考核的内容减少到最低限度,方便基层人员操作,方便上级监督考核,实现了考核的精细化。绩效考核打破了平均主义,使干部职工的责、权、利紧密相连,克服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大锅饭”状态,充分体现了个人的价值,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竞争意识,激发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创造性。4、激励队伍,形成合力。推行税收标准化管理的过程,是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倡导自主管理的过程,从而使税务干部对标准要求耳熟能详,进而自觉做到按章办事,自律意识、工作责任意识和工作效能意识显著提高。另外,由于对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内容,强化了实时监控,促进了及时流转,税务干部普遍感到肩上的担子重了,责任大了,主动进位管理的多了,相互推诿扯皮的少了。由于各项工作都有量化指标,各个岗位都有具体职责,在单位内部逐步形成了一种言必谈标准、行必为标准、事事对标准、时时想标准的良好风尚,工作节奏明显加快,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税收管理范文第5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一直强调坚持税权集中、税法统一。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税收立法呈现出高度的集中性特征,各税种无论是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还是地方税,基本上都是由中央统一立法,地方只能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并且不与其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某些地方税种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行使制定实施细则的权限,一般都无权自定地方性税收法规。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中,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本上都出自中央,按法律效力的大小依次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暂行规定或条例,即授权立法。根据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立法和198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国务院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制定实施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6个暂行条例。这些暂行条例的法律效力仅次于税收法律,高于一般的税收行政法规,具有“准法律”性质;国务院根据宪法赋予的、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的权力所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解释、规定,如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以上这些由国家立法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从总体上看,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法权高度集中、中央统揽全局的合理要求,对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税制体系的统一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此带来的税收调控缺乏灵活性、税收管理体制僵化、税收经济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已越来越不相适应。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税收立法权划分体制势在必行。从长远发展来看,适度下放税收立法权,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十分必要:

1.它是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现实选择。税收立法权的分权程度与一国的政治体制、国家规模以及社会经济结构等基本国情有着密切关系。我国是实行单一制政治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单一制的政体决定了我国不可能象美国、意大利等联邦制国家那样实行相对分散、地方拥有较大税收立法权的税收立法体制;同时我国又是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地方经济资源和税源的显著差异性决定了全部税法都由中央集中制定,很难适应各地自然、经济、文化差异悬殊的客观现实要求,容易使税收调节作用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大打折扣。因此,为适应国情的需要,在坚持统一税法(并不等于集中立法)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度的地方税收立法权是必要的,它既可以保证中央对税收大政方针的决策权、维护中央在税收领域中的领导地位,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税收征管积极性,根据地方经济状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还有助于克服因权力过于集中造成的主观主义和。

2.它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途径。税收立法权是税收管理权限中最根本的权力,其核心是税法制定权,即在法定权限内立法征税、立法确立税制的权力。谁拥有完全的税收立法权,谁就不仅可以通过确定税收规模、选择税制结构、设置税制要素等来贯彻政策意图,配置和调度经济资源,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政策制定权。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立法权实质上就是一种资源配置决策权。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实际上划分的是税收资源的支配权。由于各地经济资源各具特色,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同高高在上的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贴近居民和社区,在地区经济信息收集和掌握中占有优势,能更好地留意社会和个人的需求并迅速准确地作出差别性反应。因此,根据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地方政府理应在地方资源配置中占据地位。这就自然要求地方对配置地方资源的重要经济杠杆-地方税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地方可以自主地根据地区经济税源发展和地方公共物品的供求情况,通过地方税收立法优化区域资源配置,尽量减少由中央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制定地方税法带来的效率损失。

3.它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的内在要求。完善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求事权、财权、税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科学合理地划分。我国目前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距此目标尚有不小差距。地方事权多、财权少、税权极为有限的不对称现状极大地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由于转移支付制度尚不健全,地方又没有相应的税收立法权,地方不得不采取各种各样的变通做法以满足本地财政支出的实际需要,这是造成地方预算外资金膨胀、“以费挤税”现象盛行的原因之一。它不仅侵蚀了税基,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使地方在组织税收收入中拥有一定的自。这不仅可以恢复和巩固地方税在地方财政收入来源中的主体地位,而且可以有效地遏制预算外资金的膨胀和乱收费现象的蔓延,为地方着手进行“费改税”提供可行性,从而把地方组织财政收入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

二、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原则

虽然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是符合我国国情、顺应经济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也规定地方权力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税收法规,但它并不是没有条件和限制的,同样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有限原则。指地方税收立法权同中央税收立法权相比,是一种受制约的、不完全的立法权。其有限性主要体现在:(1)独立性受限。地方税收立法权不是完全独立自主的立法权,它要受中央立法机关、中央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地方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备案,后者对前者有否决权。(2)完整性受限。不同的地方税种所适用的地方税收立法权权能是有所差异、相对有限的。有些地方税的大部分立法权基本归中央所有,地方只拥有有限的调整权;对大部分地方税地方拥有除税法制定权、税法解释权、税收开征停征权外的其他税收立法权能;地方只有对极少数地方税拥有完全的税收立法权能,但仍需报中央审批、备案。(3)地方性税收法规的空间效力具有地域性,只能在本地区内施行有效。另外,地方税收立法权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不得逐级下放。坚持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有限性原则,有助于避免因税收立法权的过度放权而带来的地方各自为政、地方税收法规相互冲突等问题,防止出现地方税收立法权一下放就重蹈“一放就乱”的覆辙。

2.不抵触原则。这一原则是法学中“法律效力高的为上位法,效力低的为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原理的体现。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法之间的效力关系为:宪法高于基本法律,基本法律高于法律,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等等。由此推知,我国规范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各法之间的效力关系为:宪法高于税收基本法(待制定),税收基本法高于一般性税收法律,一般性税收法律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税收法规。可见,地方性税收法规在我国税收法律级次中处于较低的层次。不抵触原则要求有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省级立法机关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地方税收立法。换言之,凡超越权力制定的、或与宪法、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及宏观政策导向相抵触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中央有权废止或责令地方予以纠正。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坚持不抵触原则,可以从根本上保证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统一于宪法,统一于税收基本法,使地方税收立法始终处于立法体制约束之下。

3.不重复原则。指对那些明确规定中央拥有税收专属立法权限的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地方不得对该税目重复立法课征。地方只有在中央并未行使其税收立法权的范围内,才享有地方税收立法权。如果中央尚未就某种税目立法,地方可以先行立法,但仅限于并不影响全国经济的统一性以及生活条件的统一性的地方性税种;中央一旦立法,地方的先行立法与之相抵触的部分自然失效。坚持不重复原则,可以避免因重复立法带来的立法资源浪费和立法权限之间的混乱,防止地方对中央税源的侵蚀和非法利用;保证中央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取得;同时可以保护纳税人免于遭受数个征税主体的不公平课税,承受重复、超额的纳税负担。

三、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界定

目前,在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权限问题上,人们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实体法、主要税收程序法的全部立法权应集中在中央,而对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看法不一。笔者认为,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不是简单地界定什么地方税归中央立法,什么地方税归地方立法。比较合理的划分方法是遵循上述原则,区分地方税种,将税收立法权诸项权能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程度不同的划分。根据地方对不同地方税种拥有的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大小,具体界定思路如下:

1.对全国统一开征税基流动性较大,与稳定国民经济、调整收入再分配有关或与自然资源有关的地方税种,如个人所得税、营业税、遗产赠予税、资源税等,为防止出现由地方自主立法造成的税基异常流动(如居民流向个人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地方、公司迁移到营业税税率较低的地区),税收宏观调控功能减弱,自然资源分布不均衡加剧等问题,这些税种的税法制定权、税法解释权、税收开征停征权等大部分立法权能宜集中于中央,保证中央对这些税种的控制权,便于国家统一税法、加强宏观调控。地方只在中央规定的范围内拥有一定的税目、税率、起征点等的微调权,以增强这些地方税种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对全国普遍开征作用范围仅限于地方,对全国统一市场没有多大影响的地方小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宜增强地方的立法权限。除税法制定权仍由中央保留外,其余的如税法解释权、税收开征停征权、税收调整权、税收减免权及税收加征权等应全部下放地方,便于地方利用税收调控手段发挥地域资源优势,发展地方经济。

3.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有权通过税收立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征一些新的地方税种,如对本辖区内特有的大宗产物依法课征特产税;县市为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经省级立法机关立法课征特别税;地方政府为应付临时性的特殊需要,经省级立法机关立法课征的临时税等。对这些税种,地方拥有包括税制要素立法权、税法解释权等在内的完全的税收立法权。但不得损害国家整体利益及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不得任意加重纳税人的负担,中央保留对地方开征新税种的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