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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财产性收入

农民财产性收入

农民财产性收入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对策

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指农村住户的私有资金以储蓄、信贷、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利息、股金、红利收入,以及农村住户的私有财产(如房屋)以出租方式取得的租金收入,还包括从集体得到的集体公共财产的财产性收入和土地征用补偿等。也就是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房屋和资金等三方面。来自土地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土地征用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获得的收入;来自住房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房屋出租、出售和拆迁补偿等方式获得的收入;来自资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储蓄、民间借贷和投资股票、债券、证券等渠道获得的收入。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能提高农村居民的纯收入,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进而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因此,认清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特点,制定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特点

(一)增长稳定,增幅有波动,1997年至2006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处于稳定增长状态,从1997年的23.61元增长到2006年的100.5元,10年间增加76.89元,增长3.26倍。但增长幅度出现波动,增长幅度最小的年份是1999年,仅比1998年增加1.18元;增长幅度最大的年份是2003年,增加额度为15.07元。

(二)占纯收入的比例较小,但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当年纯收入的比重较小,比重最大的2006年也只有2.8%,这表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在纯收入中的地位没有改变。仍起补充作用。但这一比例由1997年1.13%稳步增长到2006年的2.8%的事实表明,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其纯收入的比例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这反映了财产性收入在农民纯收入中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增长速度大于纯收入增长速度,1997年至2006年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大于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如,2003年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率为29.74%。而纯收入的增长率只有5.92%;2006年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率为12.05%,而纯收入增长率只有10.2%。这反映了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对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贡献变大,说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正成为提高我国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一个重要来源。财产性收入的显著增加,与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密切相关,这导致农村居民动产和非动产财富明显增加,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

(四)人均财产性收入明显低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与城镇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相比,在绝对数上有很大差距。如,1997年,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3.61元,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则为124.39元;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00.5元,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则增至244.01元。从增长速度看,自2003年起,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慢于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如,2003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率为29.74%,而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率为32.18%;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率为12.05%,而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率则高达26.49%。

(五)在不同收入群体和区域上存在显著差异,我国农村居民中的低收入户2002年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为7.23元,到2006年也仅增至19.90元,占纯收入的比例由2002年的0.84%提高到2006年的1.68%;高收入户在2002年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93.27元,2006年则增至359.36元。占纯收入的比例由2002年的3.28%提高到2006年的4.24%。在不同收入群体中,人均财产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例在2002年和2006年都只有高收入户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这说明为提高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比例,大力增加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和中高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从缩小贫富差距的角度看,重视增加低收入户和中低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更具有特殊意义。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在区域上也存在显著差异。以2006年为例,全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00.5元,我国大陆31个省(区、市)中,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名列前茅的是北京(678.81元)、上海(558.17元)和浙江(311.60元)等东部经济发达省份,而排名最后的为广西(22.45元)、湖北(25.91元)和重庆(27.29元)等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中西部省份,全国平均水平之下的17个省级行政区全部处于中西部地区。如果将我国大陆31个省级行政区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个区域,2006年东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达188.41元和156.58元,远大于全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100.5元的平均水平;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分别只有43.35元和56.92元,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从财产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例看,东北地区最大,为4.18%,东部地区次之,为3.63%,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低于2.8%的全国平均水平。

增加财产性收入对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有积极意义,但如果处理不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异问题,有可能加大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和不同收入群体差距。因此,制定科学的对策,促进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合理增长是当前值得重视的问题。

二、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村居民拥有财产数量。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没有财产就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要让更多人拥有合法的私人财产,并切实保护好他们的私人财产权,继而对财产性收入采取不同的政策,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让全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农村居民获得更多财富的重要保障。目前,无论是财产中的金融资产还是总资产净值、人均资产水平还是资产积累速度,农村居民的这两项资产存量水平及增长速度都远低于城镇居民。因此,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居民的财富积累是缩小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一个主要渠道。另外,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让农民能够安全、放心地拥有财产和赚取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为防止财产性收入产生一种“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避免加剧社会的贫富差距,对待财产性收入,应有不同的政策安排。

(二)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健全农村投资体系。我国的农村金融业已初步形成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金融市场,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对农村的金融支持仍显不足,农户和农村中小型企业贷款难问题仍较突出。资本市场落后及投资体系不发达,交易手段落后,现代化的有价证券交易系统还不能延伸到农村乡镇,农村居民能参与交易的金融商品有限。即使有些农民有闲置资金,也不容易进行投资使其增值。这不利于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农村投资体系。具体说,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人手:重构农村金融体系,强化政策金融和商业银行对“三农”的支持力度;规范和完善邮政储蓄功能,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保证“三农”对资金的需求;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发挥其支农主力军作用;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农村金融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制定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总之,通过金融体系创新,让农村居民拥有并创造出更多的金融工具,增加他们的财产性收入。

(三)增强农民的投资理念。农村居民文化素质较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通过投资来获得财产性收入。因此,为鼓励农村居民将现有的资金进行合理投资,扩大财产性收入,急需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增强投资和理财理念。除让农民掌握普通金融知识外,还要加大教育力度,采取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形式对投资致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使农村居民对现代资金收益方式有所了解,增强农民的投资观念。增加农民对投资的信心,引导农民进行理性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

(四)改革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需要,征用农村居民的土地是获得新增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随着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城镇非农建设用地已从行政划拨全面转向市场化出让,土地出让价格大幅上升,但向农民集体征用土地的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仍不完善,对农民的补偿远低于土地出让的价格。因此,为增加农村居民的土地转让收入,应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规范征用农村土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控制征地规模;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来考虑对土地征用的补偿,补偿标准应保证失地农民有足够的生活保障;改进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征用土地补偿方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规范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管理,加强对土地征用补偿的监督;建立专业的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公平、合理地调查处理土地征用补偿纠纷。

农民财产性收入范文第2篇

一般来讲,居民收入来源可分为工资性收入(比如工资),经营性收入(比如商业买卖行为收入)、转移性收入(比如养老金)和财产性收入。通常,工资性收入可以维持日常生计,转移性收入可以降低未来养老风险,经营性收入可以较大幅度提高生活水准,而财产性收入则是不断开发个人财富的源泉。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在《物权法》通过的同时,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第一次将收入和财产联系起来。历来,我国政策提法均是针对提高我国居民动态财产——年收入,而忽略了居民的静态财产。但是,影响居民生活水平的绝大部分是居民的静态财产。提高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提高居民的财产,这是比提高收入水平更高的目标。因为,只有收入的节余,才可能形成财产,从而形成财产性收入。

(2)为进一步完善和改革社会主义分配方式打下基础。过去,我国一直将劳动视为创造社会财富的唯一方式,从而忽视甚至打击了资金、技术、管理等非劳动因素对社会财富的影响,财产性收入和“不劳而获”和“剥削”划上了等号,这显然是不科学的极端的做法。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表明居民家庭通过已经拥有的财产而不是通过直接的劳动就可以获得收入。比如存款利息、房屋租金、股票和基金投资收益和房产收入等。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还体现了平等保护物权、鼓励多种要素参与分配,从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让更多的人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2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特点

(1)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绝对数过于低下,这显示提高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任务艰巨而复杂。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最大的一年2006年也只有100.5元,这距离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差距很大。

(2)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绝对数虽低,可是增长稳定,增幅有波动。从表中可以看出,从1997年到2006年,我国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处于稳定增长的状态,从1997年的23.61元增长到2006年的100.5元,十年间增加了76.89元,增长了3.26倍。但是中间增长幅度出现波动,增长幅度较小的年份是1999年和2001年,分别增长了1.18元和1.95元。增长幅度最大的一年是2003年,增长了15.07元。

(3)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例较小,但是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当年纯收入的比重较小。都在3%以下,比重最大的一年2006年也只有2.8%.可以看出,财产性收入在农民纯收入当中并不占有主要的地位。可是这并不表明,财产性收入不重要,相反,根据国际经验,财产性收入一般占居民当年纯收入当中的30%左右。在美国,国民的财产性收入占比是40%,有90%以上的美国人拥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而在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仅在2%左右,有约1.3亿户、只占全国总人口10%的中国人拥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可见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例将持续保持不断增加的趋势。

(4)增长速度大于纯收入增长速度。从表中可以看出,1997至2006年间,我国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大于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2006年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率为12.05%,而纯收入增长率只有10.2%。这反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对农民纯收入的增长的贡献变大,说明农民财产性收入正在成为提高我国农民收入水平的一个重要来源。

3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和策略

(1)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目前,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在纯收入的占比极其低下,同时也意味着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增加财产性收入,首先要有财产。只有加快经济发展,老百姓才可能获得更多的工资收入和经营收入,才可能把更多的收入转化成财富,才可能增加财产性收入。

(2)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保障农民的合法财产。虽然近年来,我国在基础性的立法取得较大的进步。如200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将宪法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修正案。2007年10月,《物权法》正式施行。但是,《物权法》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新宪法条案也存在瑕疵,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很可能因为“恶法”而被剥夺。但是,随着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有关财产权的法律应尽快完善。(3)增强农民的投资理念。不可否认,总体而言,农民文化素质较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通过投资来获得财产性收入。因此,为了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急需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增强农民的投资和理财理念,加大理财的教育力度,采取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形式对各种投资致富的典型事迹进行宣传,使农民对现资理财有信心,从而对风险和收益有更深刻的认识。

(4)增加农民基于土地的财产性收入,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和产权制度。按照现有的制度,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仅有不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土地占有权和处分权都归属集体所有。目前,非均衡的农村土地制度已经进入了不可持续的地步。农村大面积的抛荒耕地就是其明显的表现。不完善的土地制度还导致了政府的制度性寻租行为。改革现有的土地制度可谓势在必行,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投资入股或者通过土地换取城市居民的身份。

(5)增加农民基于房屋的财产性收入,培育和规范农村房产租赁和买卖市场。住房是最主要的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但由于宅基地所有权虚置、有关法律存在空白、基层政府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的存在,使农民房屋产权虚化,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地区买卖房屋,导致房产租赁和买卖市场的落后,农民的闲置住房不能为农民带来财产性收入。因此,为增加农民来自房屋的财产性收入,应该坚决贯彻落实《物权法》,以及出台一系列保护农民房屋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的指导制度,加快房屋租赁市场的市场化,允许房屋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租赁、抵押,为房屋所有者提供多种渠道的财产性收入。

(6)增加农民基于资金的财产性收入,大力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健全的农村投资体系。我国的农村金融业已初步形成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对农业经济的支持明显不足,资本市场落后及投资体系不发达,交易手段落后,现代化的有价证券交易系统还不能延伸到农村乡镇。农民基于资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银行存款的利息,而银行存款的利息几乎是各种投资手段收益率最低的一种。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就是意味着要拓宽农村的投资渠道,为农民的财产进入资本市场以及其衍生市场创造条件,积极开发出适合农民的金融产品,如降低股票的每笔最小成交数,降低基金的每笔开户数,政府通过多种优惠条件鼓励证券公司将营业部开到农村乡镇,开展农村的保险市场,黄金市场以及收藏品市场的推广以及适合农民的国债品种。

4结语

增加农民收入一直是党和政府非常关注的问题。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提高极易导致贫富差距的拉大,因为富人的财产多,所以导致其财产性收入也相应非常高,而穷人的财产少,则其财产性收入少。目前,我国基于财产的基尼系数远远大于收入的基尼系数。让更多的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可以降低社会的贫富差距,增加中等收入人群的数量,缩小财产性收入的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还可以降低基尼系数,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财产性收入;财产;分配制度

论文摘要:财产性收入是公民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通过思考提出财产性收入的意义,同时通过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特点的思考,认为我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偏低,区域之间差距大,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偏少,以此提出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多种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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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文静.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借鉴[J].农场经济管理,2006,(1).

农民财产性收入范文第3篇

一、明晰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增加农民的共有资产收益。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和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如何使集体资产成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从已有的实践看:一是查实集体资产家底,丰富集体资产形式。把更多的具有市场价值的资源要素纳入集体资产范畴,为农民拥有更多的资产形态奠定基础。二是全力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改革。以村为单位组建股份合作社,实现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化,量化集体资产产权,明晰农民股份,“做实”农村集体产权主体。三是完善规范村股份合作社的运作机制。健全“三会”运作机制,真正使村民有股有权、增财有道。正确处理村行政与合作社的关系,实行“村资分离”,规范和控制村行政费用开支,确保股民分红比例不少于当年的30%,并逐年有所提高。四是坚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把“蛋糕”做大。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集体资源丰富的村、城郊村要优先作出示范;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集中居住区、配套服务区的建设中,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出空间;推行“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让农民享受到这方面的成果。

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增加农民的财源母体收益。目前由于更多地强调农地的资源属性,而对资产属性和产权主体不清晰,产权内容不明确,致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难以确保和增加。因此,须明确界定国家、集体、农民在土地产权上的地位和作用。要以土地产权清晰为着眼点,妥善解决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权利主体虚置问题,建立起规范的土地制度,让土地财产性收益切实回归农民。一是通过自愿流转土地或入股,让农民拥有一份可预期的财产性收入。二是取消土地“双轨制”,实行同地同价同收益。党的十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其目的就是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过程的真正参与者,成为土地价值升值的直接受益者。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的今天,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不能再让镇村集体和财政大量占用农村的土地征用费。三是在符合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要把更多的非农建设用地留给农民集体开发,让农民直接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

三、推进城乡房地产市场一体化,增加农民的房屋主产收益。现阶段,我国城市居民无论是房改房还是购买开发商的商品房,土地虽为国家所有,但房屋所有人拥有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可以上市转让。而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土地为集体所有,房屋所有人对宅基地拥有的使用权至今没有明确期限,也不能随意转让,农民无法拥有、也无法盘活住房资产。既然现在农村建设用地可以不经过先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环节而可以直接上市,农民的宅基地属建设用地性质,那么对每户农民仅有的一处有限额的住宅用地,完全可以采取补办出让手续和补缴少量的土地出让金,来解决用地权属问题,让农民住房拥有物权得以真正实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配套改革农房流转制度和创新住房财产实现形式。一是允许自由处置。有些在外打工创业多年、愿意举家搬迁的农民,应该允许他们放弃宅基地,异地安居置业,并且按市场化原则,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二是变革农房拆迁补偿办法。须通过修订农房拆迁补偿政策,依法征收农民的房屋,按照与城镇同房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户合理补偿。三是开放城乡住房流通交易。允许农民将富余的住房卖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四是鼓励农民将多余的住房出租以获得租金收益,发展“房东经济”。五是允许继承、抵押、保全等,从而全方位地保障和增加农民的住房财产权利和收益。

农民财产性收入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体系;农民;财产性收入

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十二五规划纲要再次指出要“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然而目前我国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较低且来源单一,导致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滞后,因此要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就必须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为农民投资理财提供条件。

一、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

(一)农民财产性收入含义及构成。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通过财产使用权的出让而取得的收益,包括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因此,农民财产性收入就是指农民家庭将所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通过出租、分红和金融资产增值等方式所取得的收入,一般包括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收入、红利收入、租金收入、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以及特许权转让收入等。

(二)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特点

1、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绝对数较低,占人均总收入比率较小。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呈逐年上升的态势,但是绝对数额仍较低,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最大的一年2009年也只有167.2元。同时,我国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重较小,都在3%以下,比重最大的一年2009年也只有2.3%,可见财产性收入在我国农民总收入中并不占有主要的地位。(表1)

2、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对总收入的贡献小。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民的总收入在逐年提高,然而根据表1可见,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对总收入的贡献率都在5%以下,最大的一年2009年也只有4.6%,财产性收入对总收入的贡献率偏低。

3、农民财产性收入与城镇居民相比有较大差距。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还不到城镇居民的一半,与城镇居民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表2)

4、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单一。财产性收入的来源有多种,包括利息、租金、股利等,而我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来源却主要是银行存款利息,来源渠道显得非常单一。其他财产性收入如股利、租金等则很少,甚至没有。

(三)提高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意义

1、有助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及富裕程度。由表1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农民收入主要是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很少。然而,工资性收入与经营性收入的增长对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作用是有限的。这是因为工资与经营收入受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供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般不会快速、大幅度提高,只会适度提高。而财产性收入比例的上升对农村居民财富的积累和未来收入的增长产生的作用将更加明显。因此,富裕农民不仅要提高农民的经营收入和工资收入,更要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让农民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是提升农民收入水平和富裕程度的重要途径。

2、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我国人民群众的收入在整体上有了显著提高。但同时由于多种原因,城乡收入差距也在不断地扩大,由表2可以看出,我国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不到城镇居民的一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安定。因此,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促进公平分配,就要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3、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表明,中等收入者是社会中最稳定的阶层,中等收入者比重越大,发展水平越高,整个社会就越和谐。因此,提高我国广大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水平,有利于提高农民整体收入水平,使更多的农民成为中等收入者,促使社会更加和谐。

二、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金融因素

(一)农村金融建设滞后

1、农村金融机构过少。金融机构主要有存款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等。目前,在我国农村,存款机构相对发达,主要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但其他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在农村几乎很少,特别是县级以下地区,基本上就没有。这就导致我国农民没有较好的投资途径,农村居民都选择把有限的钱放入银行,因而导致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几乎只有银行储蓄一种方式;而在城镇地区较为活跃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等各种理财项目在农村几乎看不到。在一些偏远地区,由于金融机构过少,甚至还有一些农民将钱放在手里,根本没有任何财产性收入可言。

2、金融机构理财设备短缺。由于一般的理财产品都要依靠电子银行或网上银行进行宣传和办理,因此信息化显得尤为重要。而我国农村信息化的基础设施落后,电话和电视都没有完全普及,电脑、网络的使用率更低,导致农民自身很难有途径去了解和经营理财产品。而农村金融机构的电脑等设备都是放在柜台里,供业务人员专用的,农民不能使用,柜台外面几乎没有任何可供客户使用的电脑设备,这样农民便没有了通过金融机构获取投资理财知识的媒介。结果是农民虽有强烈的投资欲望,但却苦于缺乏理财知识及投资途径,因而只能选择银行储蓄等低回报的投资项目,对于其他金融理财产品很少涉足,这大大影响了广大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二)金融机构产品创新不足。从目前农村金融产品体系来看,农村金融产品与现阶段农民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还存在着较大差距,难以满足农民日益多样化的投资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金融产品单一,目前农村的金融机构主要为农民提供存贷款服务,其他的理财产品很少甚至没有,投资渠道窄;二是理财产品没有针对性,目前农村金融产品与城镇相比没有区别,主要是国债、股票等,缺乏适合农民收入情况、知识情况、风险承担情况的产品;三是缺乏涵盖储蓄、保障、投资等多功能的复合型金融产品。

(三)金融机构缺乏高素质的针对农民的投资理财人员。由于目前农村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提供存贷款服务,因此其业务人员主要是熟悉存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而理财人员几乎没有。一方面工作人员专业单一,缺乏综合理财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对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风险乃至产品认识不深刻,无法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另一方面有些从业人员服务意识较差,特别是对广大农民,缺乏社会诚信,很难令农民信服。

三、金融支持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对策

(一)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1、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目前,农村的存贷款机构较为发达,而其他的证劵投资机构却几乎没有。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建设农村证券市场:一是证券公司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政府可以考虑提供一些优惠政策,使这些以盈利为目的的证券公司愿意进入农村,为农民进行证券投资提供条件和渠道;二是充分发挥目前存款机构的中介作用。通过存款机构农民投资理财,这样既可以方便农民,存款机构也可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在农村现有的存款机构中,邮政储蓄银行不失为一个理想的选择。它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一是规模优势。邮政储蓄银行拥有3.6万个营业网点,是国内网点数最多的金融机构,而且在县及县以下的农村网点占到了2/3以上,特别是在一些边远地区,邮政储蓄银行是当地居民唯一可获得金融服务的机构;二是品牌优势。邮政储蓄银行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农村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经积累了自己的品牌和信誉;三是区位优势。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小城镇建设的兴起,城市边缘地带和农村将会产生许多新的金融需求,而覆盖城乡的邮政储蓄银行可以满足这种需求。因此,邮政储蓄银行等存贷款机构可以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业务联盟,由其为农民提供资金托管、代销理财产品等。

2、加强金融机构信息化建设。由于广大农民自己家里没有电脑网络等获取现财知识的工具,因此应该加大金融机构的信息化建设,金融机构应安排业务人员专用以外的电脑供其客户使用,使广大农民可以在金融机构接触理财产品,了解理财知识。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安排工作人员对农民使用电脑网络进行指导,解答农民关于投资理财的的问题。

(二)创新农村金融产品。除现有的股票、投资基金、国债等投资理财产品外,金融机构还应根据农民自身的特点开发一些起点低、便于操作、风险小的专门针对农村居民的投资理财产品。如以国家为发行主体,以国家信用为担保,向农村居民发行农业建设债券,例如大江大河治理、农村电网改造等工程;还可以开发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吸引农民投资;同时还可以考虑降低农民的投资门槛,如降低股票的每笔最小成交数,降低基金的每笔开户数等。总之,应该以获利较快、风险较小的渠道为基点,以个性化、差别化服务为核心,逐步扩大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的开发。这样有利于拓宽农民理财渠道,让更多农民通过储蓄、证券、股票、基金、保险等获得股息、利息、分红,使广大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多元化。

(三)培养高素质的理财人员。金融机构应通过培训等方式培养高素质的针对农民的个人理财人员,这些理财人员应该熟悉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以及农民的收入结构、抗风险能力等,这样才能为农民推荐介绍适合他们的理财产品。同时,还要加强这些人员的执业道德培养,树立良好的服务理念,这样农民才会接受并认可这些理财人员。

(四)加强对农民理财知识的培训。针对我国农民自身投资理财知识缺乏的问题,金融机构应发挥其宣传指导作用,利用广播、传单、报刊、专题讲座等方式,宣传金融理财产品和使用经营知识,为农民投资理财答疑解惑,引导农民稳妥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林淋.现阶段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09.

农民财产性收入范文第5篇

关键词:山东省 三权分置 土地财产性收入 困境

一、三权分置下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构成要素

基于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认识,研究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收路径还需要明晰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构成要素。在三权分置下,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构成要素主要源于土地产权的不同让渡条件。本文采用计量方法,对土地所有权收入和土地使用权收入进行分解。

农民土地所有权的让渡主要体现在村集体让渡土地所有权,使其由集体所有变更为国家所有,依据各地方法律法规补偿征地费用。假设土地补偿费用总额为C1,集体赔偿金额为G1,集体村民人数为N,则农民人均获得的土地所有权转让收入I1=(C1-G1)/N。

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让渡主要有三种:置换、转移和占有,分别假O三种权能均可正常让渡并取得合理收入,记为I21、I22、I23,则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I2=I21+I22+I23。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置换是指在土地征收或流转过程中对宅基地或农用地的置换。对宅基地和农用地置换的补偿()属于区位价补偿,即对原有宅基地和农地的区位条件进行分析与置换后的比较,根据不同的区位条件确定不同的补偿价格。则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置换收入I21可由表1表示。

我国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转移是土地使用权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转移表示宅基地或者农用地的使用权可以转移给他人手中,即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同时保留承包权为农户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了失业退路和土地保障。将社会保障考虑在内,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转移收入可以继续分为宅基地和农用地使用权转移收入()两部分,沿用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置换剩余法计算,由表2所示。

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占有收入主要是指农民未将土地置换或者转移,继续在土地上耕作获得的出租、入股、抵押流转和国家补助等收入,出租、入股和抵押流转同样适用于宅基地的分析,但国家补助一般只有农用地才可获得。鉴于入股、抵押流转因形式和对象收入计算方法不一,山东省对农用地耕作补助也因各地区的政策有所差异,因此不再单独计算。

二、三权分置下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现实阻碍

基于上述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组成部分的解构,结合当前三权分置的现实政策依据,将重点探讨三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流转和收益权以及土地征用制度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带来的影响。

当前,农村集体所有主要分为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村民小组三种形式。集体所有的组织形式使得土地所有权多数情况下掌握在村集体组织手中,使个别干部不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在于资本的谈判中偏袒资本一方,损害了农民土地所有权权益。在农村土地从事业化生产时,其收益较低;当农民流转承包经营权时,由于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不明确性,不能保证土地所有权转让收入的合理分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根据上述I1=(C1-G1)/N,G1即集体留存的比重往往较大,使农民收入分配总额减少,体现了集体所有权占据主导地位;第二,不能保证所有农民的平均分配,即N无法包含所有的土地所有者。

三权分置规定了农户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承包土地的权利,拥有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的权能。但是当前土地承包权的流转不是完全自由的,受到承包期剩余期限的限制,即超出承包年限的土地无法通过置换转移获得财产性收益。根据上述分析,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转移补偿遵循一方面,一次性的补偿往往使农民丧失了长期享有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权利;另一方面,宅基地转移收入(C3)和农用地转移收入()往往因集体占比较高使其基数较小,农民分享到土地流转带来的收益较少。此外,在征地补偿方面,我国现实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国家拥有集中分配土地的权利,集体不能购买国有土地,国家却可以强制征收集体土地,这就造成了国家和集体的权利不平衡,农民拥有的土地财产收入权利被忽视,从而导致了当前山东省城乡财产性收入的差距不断扩大:在地产价格不断攀升的沿海城市,其房产拥有者财产性收入不断提高;而农民残缺的“弱产权”、较少的征地补偿进一步加大财产性收入分配不均的现实。

三、结论与展望

当前我国经济增长面临着巨大挑战,山东省城乡二元结构和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距有增无减,而农民增收的途径主要来源于土地的财产性收入,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如何发挥农村土地的最大效用,实现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关键在于农村土地产权的安排与保障。未来伴随我国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三权分置将会带来巨大的制度红利,逐渐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共同富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