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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安全规定

生命安全规定

生命安全规定范文第1篇

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首先要引出安全生命周期的概念,因为功能安全管理的要求应与安全生命周期各阶段并行。安全生命周期(safetylifecycle)定义为参与安全相关系统实现的所有活动,这些活动发生在从一项工程项目的概念开始阶段,直至所有的E/E/PES安全相关系统和其他风险降低设施不再使用,所以安全生命周期的主词是“活动”而不是“时间”。安全生命周期模型是采用系统化的方法安排整体的、E/E/PES的和软件的为达到和保持安全完整性等级所需的全部活动。标准IEC61508(GB/T20438)包含整体安全生命周期(IEC61508.1)、E/E/PES安全生命周期(硬件和系统)(IEC61508.2)和软件安全生命周期(IEC61508.3)这三个标准。这三个标准按照安全生命周期的模型展开,详述了安全生命周期每个阶段要求的输入和输出,从而分解出每个阶段需要进行的最基本的活动。安全相关产品是构成E/E/PES安全相关系统的最基本的单元,安全相关产品的实现是由设备制造商开展的活动,所以通常适用的安全生命周期模型为E/E/PES安全生命周期和软件安全生命周期。适用于安全相关产品的安全生命。安全相关产品的安全生命周期仅属于整体安全生命周期的一个阶段,但它是安全相关产品的开发过程的所有活动。安全生命周期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相关产品的安全要求规范阶段包括硬件(产品)安全要求规范和软件安全要求规范的制订;

(2)安全确认计划编制阶段即是编制产品的安全确认计划,安全确认计划的编制阶段是与产品的设计开发和集成阶段并行;

(3)设计和开发阶段包括硬件的设计和软件的设计,设计和开发阶段又可扩展为设计和开发的V模型,将设计和开发阶段的活动再进行细分,如系统设计、模块设计、模块测试等;

(4)集成阶段指对软硬件进行集成调试并测试其性能;

(5)安全手册也就是操作维护规程,但对于安全相关产品的安全手册,它有其特殊性,在安全手册中有安全相关产品的关于功能安全的特殊的参数以及对验证测试的要求;

(6)安全确认阶段就是对安全产品的确认测试,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环境适应性测试、EMC试验、故障插入测试等。在安全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还必须完成下列活动。①要求的输入;②达到的目的即输出,并且给出目的是否达到的判据;③用输入信息验证输出,以确定输出是否正确;④所有的活动必须文档化,基于有效文档,安全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都必须可再现。

2.功能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采用安全生命周期定义了实现安全相关产品的所有的活动,同时也给出了安全相关产品的实现过程,这个过程由安全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构成。所有的活动的执行者都是人和组织,任何实现目标的活动以及任何参与实现目标的组织都需要管理。当管理与功能安全相关时,则为功能安全管理。为有效开展功能安全管理,必须设计、建立、实施和保持功能安全管理体系。功能安全管理体系的设计和建立,应结合组织的功能安全目标、产品类别、过程特点和实践经验。因此,不同组织的功能安全管理体系有不同的特点。设计和建立功能安全管理体系,首先要建立功能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功能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可以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相类似,即可以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大纲,内容应包括达到功能安全的方针和战略、评价是否达到的方法、组织内部进行交流的方法,安全生命周期各阶段负责执行和审查的人员、部门或组织的识别等。第二层次为程序文件,根据GB/T20438的标准要求形成的程序文件。第三层次为作业指导文件,公司为确保过程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的作业指导文件、规定及其他文件。过程中的一些质量记录和表单,作为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文件的附件型式规定。应用于安全相关产品,同时满足GB/T20438要求的功能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在实际操作中体系文件可能会有所增加或减少,但内容不能少于表1的要求。所列的功能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是根据IEC61508.1:1998ed1.0的版本(GB/T20438-2006)的要求建立的。IEC61508.1:2010ed2.0的版本在功能安全管理要求上有所变化,譬如由不同组织执行安全生命周期时,在不同阶段之间的接口的要求。符合新版标准的安全相关产品的功能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此处暂不做论述。

3.项目实施中的功能安全管理功能

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后,便应将功能安全管理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实施中,也就是在安全相关产品的开发过程中进行功能安全管理。功能安全管理就是对安全生命周期活动的管理,对参与活动的人员和组织的资质和承担责任的管理。在具体的项目实施中,首先要求制订安全计划,安全计划涵盖安全相关产品的安全生命周期中所有活动、参与活动的人员和组织的资质及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①定义项目范围;②确定参与项目的人员、组织的资质和职责,及相互间的沟通方式;③定义项目的安全生命周期;④根据文档要求程序文件,定义项目在安全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的输入、输出文档;⑤规划控制和避免系统失效措施;⑥确定功能安全评估活动的执行间断、执行者和执行者的独立性要求;⑦修改安全相关产品,引用程序文件;⑧制定针对项目要求的人员培训计划;⑨项目的配置管理,引用配置管理程序文件;⑩对供方的管理,引用合格供方程序文件。在制订针对项目的安全计划后,随着按安全生命周期进程的项目的开展,需要制定相应的一些计划、文件,相应的一些引用措施、使用工具、测试结果、评估结果都应记录,以符合功能安全管理的要求,安全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都可再现的要求。如制订验证计划、安全确认计划、安全评估计划、集成测试规范,记录验证、测试过程和结果并完成验证报告、集成测试报告、确认报告等。为保持功能安全管理体系,功能安全管理体系所需求过程及其活动应持续受控,并定期进行功能安全管理评审,以改进、完善和持续功能安全管理体系。

4.功能安全管理与安全相关产品的实现

在第一讲讲到达到目标安全完整性等级的安全相关产品关键在于在安全相关产品的开发过程中使其软硬件安全完整性等级都达到目标安全完整性等级。在设计开发过程中采取一些措施和手段降低随机硬件失效中不可诊断的危险失效的份额,同时也是采取一些措施和手段避免和控制产品在开发过程中引入的系统失效。而功能安全管理达到的效果就是在规范、设计开发、维护和修改中避免失效。安全相关产品安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失效类型以及针对失效类型采取的措施如表2所示,可以说功能安全管理是保证安全相关产品的系统安全完整性达到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的必要手段。

5.结束语

生命安全规定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命题组卷;组织管理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812-2485(2013)05-06-002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安徽省教育厅在单独招生试点的基础上,提出《2012年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开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旨在逐步建立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构建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提升高等职业院校服务社会发展能力。

自主招生是普通高校招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由招生学校自主命题、自主考试、自主录取,但招生过程涉及的各类工作程序必须满足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要求。因此,试卷的命题组卷组织工作必须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在招生考试的试卷命题过程中,按照命题组卷工作制度建设,命题组卷组织机构建设,命题组卷题库建设,命题组卷组织实施,命题组卷安全防范的工作项目,规范工作过程,细化工作标准,精益工作流程,确保工作质量,推进命题组卷工作“机制长效化,管理规范化,手段现代化”,为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提供考核评价制度保障。

1命题组卷工作制度建设

为确保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高职院校在《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开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指导下,应编制《学院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考核项目内容、考核方式和时间。依据《学院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学院自主招生考务命题工作实施细则》,形成常态工作机制。

《学院自主招生考务命题工作实施细则》是命题组开展命题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主要应涵盖以下四个主要内容。一是确定考务命题程序,明确命题阅卷组成员,确定试卷命题内容,试卷分值分配,试题类型分布,试卷审核责任,试卷印制流程,试卷密封程序。二是确定考场组织程序,明确试卷领运保管,考前准备,考试组织实施,试卷装订规格。三是确定试卷的送达程序,规定试卷移交办法,试卷护送责任。四是确定试卷阅卷统计程序,明确阅卷评价形式,阅卷审核责任、统分版式制作,成绩提交程序。通过规范工作流程确定,为自主招生考务命题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2命题组卷组织建设

自主招生命题组卷工作是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是体现专业特色和评价学生学有所长主要媒介。因此,在试卷命题过程中要体现学校招生专业所需基本素质,因此试卷命题组成员主要有学院教师构成;同时又要体现安徽省普通高考各科目考试大纲要求的文化基础知识,因此在命题组卷前要征集高中教师的试题并形成文化知识试题库。

在试卷命题过程中既要确保试卷命题的科学性,又要确保试卷命题的保密性。为此学院在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监察部主任任副组长的试卷命题组。在个别通知命题组成员的同时,到确定的命题地点集中封闭命题组卷,确保媒命题组卷规范操作。从而为确保命题组卷的质量和安全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

3命题组卷题库建设

试题库建设是自主招生命题组卷的基础,是信息安全的重要防范手段,是体现普通高考各科目考试大纲要求的重要途径。因此,一是在命题组卷之前,要充分利用省内重点高中师资资源,按照考核内容和类型,征集考核试题形成文化知识试题库。二是在命题组卷过程中,要抽调学校招生专业的骨干教师,编制适合专业特色的素质试题,形成专业基本素质数据库,从而形成选拔培养优秀人才的试题库。通过试题库资源,组成既涵盖文化基础知识,又突出专业所需素质,科学而有特色的笔试试卷和面试试题。命题组卷的题库建设为试卷命题提供丰富的资源保障。

4命题组卷组织实施

命题组卷工作组织在制度、组织、资源保障的前提下,实施工作方案设计。在工作方案设计师主要应把握以下五个环节。

一是组卷试题类别设计,也就是依据面试和笔试类别的不同进行组卷。二是组建类型的选择,重点考核知识面和技能素质,规避大型计算和知识深度。三是考核重点的确定,以测试考生语言表达、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能力,考核考生逻辑思维、心理素质和和技能特长。四是命题组卷程序规范,严格执行各类型试题比重和分值规定,确定试题内容同时完成评分标准制定。五是命题组卷环境选择,自主招生既然是普通高校招生的重要部分,严格的保密制度嫣然是命题组卷的重点,选择专门的考试命题基地是首选。在完善的安全硬件条件下,实施严格的监控制度,通过严谨的命题组卷程序,确保命题组卷任务高质量完成。

5命题组卷安全防范

在命题组卷的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纪委书记进入学院自主招生领导小组,监察部主任任命题组卷组副组长,从而实施命题组卷全过程监控。

命题组卷组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即刻进入指定场所,指定场所应无网络及通讯条件,所有成员在命题前需上交个人通讯工具,阅卷成绩统计提交后方可离开,以确保命题组卷和阅卷过程信息安全。

命题组建组成员在命题组卷工作实施以前需签订《学院自主招生命题阅卷保密承诺书》。一是承诺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院员工保密守则,严格做到“九不准”;二是承诺对在命题阅卷工作中的资料、试卷等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发生试题泄密事件,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确保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的安全。三是承诺认真执行学院和部门重大事项上报制度。本人发生失泄密事件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将有关情况向组长汇报,决不隐瞒。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命题阅卷信息时,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纪检人员报告。四是承诺自觉学习保密知识,提高保密意识,掌握保密技能。五、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保密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六、所有参加命题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十年内不得公开参与命题的任何信息。

在试卷送达过程中细化移交程序,填写移交记录,明确安全责任,同时由保卫处参与护送。领卷和送卷均在考试当日完成,防止途中泄密事件发生。

随着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自主招生考核方式和内容的不断创新,自主招生的院校与人数不断增加,命题组卷工作也将会面临新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探索选拔培养优秀人才的新途径,逐步建立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促进学生的素质教育,需要高等职业院校对自主招生命题组卷的组织工作进行深入研究与探索,以实现安徽省职教大省和高教强省的建设目标,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参考文献

生命安全规定范文第3篇

1、祸在一时,防在平日。

2、严格要求安全在,松松垮垮事故来。

3、警惕是安全的第一保障,安全是企业的第一效益。

4、抓安全保效益人人有责,重质量保安全大家受益。

5、你的安全是全厂的安全,你的灾难是全厂的灾难。

6、安全在你手上,安全在你脚下,安全在你的生命中!

7、安全是企业的经济命脉,安全是家庭幸福的基础。

8、高温高压处处危机四伏,小心提防再创安全纪录。

9、如果您真是钢筋铁骨,可以不戴安全帽进入现场。

10、安全做得细,大家都受益;安全搞得好,效益跑不了。

11、生命需要永久的呵护,安全意识是您坚实的防护罩。

12、为了爱你的家人、朋友、同事,请时时刻刻注意安全。

13、安全工作基本上是一本老经,要老经常念,老经新念。

14、进入工地要带安全帽,高空作业要系安全带。

15、违章是拿生命作不必要的冒险,请你严格遵守安规。

16、安全是稳定生产的保障,稳定生产是安全的体现。

17、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18、安全贯全家,幸福在于它;安全是第一,是企业命根子。

19、劳动创造财富,安全带来幸福。

20、生命只有一次,安全时刻牢记。

21、为了您和他人的家庭幸福,请遵守“安全工作规程”。

22、忽视安全、麻痹大意就是埋下一颗事故定时炸弹。

23、严明纪律,禁止随意妄为;遵守规章,禁止冒险蛮干。

24、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5、安全很重要,大家要记牢;血汗和泪水,换来你我笑。

26、头上安全帽,生命保护神;身上安全带,家中幸福人。

27、生命诚可贵,安全价更高;上班无事故,杂念必须抛!

28、抓安全促效益永不放松,创一流越千日再创佳绩。

29、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安全是企业的物质财富。

30、安全帽必须戴,还要扣好系帽带,防止干活出意外。

31、愚味者用生命验证安规,智慧者以安规呵护生命。

32、安全帽是我们的呵护神,安全带是我们的生命线。

33、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34、麻痹出事故,警惕保安全。

生命安全规定范文第4篇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关心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在法律上,先后颁布实施了《矿山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赋予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在现时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中,党和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曾多次指出:“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要坚持安全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并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三个“不能”,铿锵有力,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更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关爱。

作为企业的员工,在党和国家“关爱生命”的大环境下,难道不珍惜自己的生命,要来个飞蛾投火吗?古人云:“师傅领进门,修行在各人”。在举国“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气候下,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对企业实行安全监管和行政许可制度,从全方位保障企业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而企业又从严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依法对员工进行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大量事故案例,唤起员工对家的责任和对企业的使命;对现场加强隐患排查与治理,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约束员工的不安全行为,避免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而这一切的所作所为,就是对员工生命的关爱和慈悲。

“关爱生命”,最主要的还是企业员工对自己生命的关爱。上述只是对“关爱生命”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企业员工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一要不断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技能,识别身边的危险有害因素;二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按章操作;三要对识别出的危险有害因素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做好“预防为主”的落实,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切不可熟视无睹;四要团结友爱,对身边的违章行为要敢于制止,不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五要善于总结他人的事故教训,从事故原因中对照自己是否有类似的原因或行为,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六要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自己的安危,更关系到家庭的幸福、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真正做到“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只有做好之些,才是对生命的关爱,才是对家庭的关爱,才是对企业和社会最大的奉献。

生命安全规定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中国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念、政治形势的变化以及改革开放等因素的影响,在刑法体系、犯罪构成上呈现出独特的特点。其最大的特点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是由反革命罪发展而来的,不但取决于一定历史阶段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因素,而且也是这些因素在法律上的反映。现行刑法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定为对国家安全威胁最严重的一类犯罪,表明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条文有扩张解释与过分处罚的问题。在运用刑法手段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同时,要遵循罪行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人道主义原则,努力使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契合。

[论文关键词]危害国家安全罪 反革命罪 特点 发展与完善

为保护国家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依法严格处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各国普遍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视为严重犯罪,中国刑法也将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加以严格处罚。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的第一章规定的一个类罪名,而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这一类罪名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12个危害国家安全的具体罪名。概言之,中国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安全的行为。中国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有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特点,为了进一步打击该种犯罪,完善相关立法,就有必要借鉴他国的相关立法经验。

一、历史变化特点

(一)新中国建立后1979年之前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7条明确规定了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于1950年7月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发出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列举了严惩的反革命罪对象;1951年2月,中央政府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给反革命罪下了定义,并且列举了罪行;《刑法草案》对反革命罪的定义进行了几次修改,1963年《刑法草案(第33稿)》第96条给“反革命罪”下了一般性的概念,其第108条还规定了“反攻倒算罪”。当时是新生的社会主义中国的建国初期,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与巩固社会主义理念,反革命罪的政治色彩很强。这些法律规范为1979年刑法关于反革命罪的规定奠定了基础。

(二)1979年至1997年

随着中国立法工作的发展,1979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明确规定了“反革命罪”,以划清反革命罪与非反革命罪的界限。这是基于当时整个社会大环境的需要,为了维护新中国的稳定,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定,维护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反革命罪的范围较广。第90条对反革命罪下了严格的定义:“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第91条至102条规定了具体的罪名:第91条“勾结外国,阴谋危害祖国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第93条“策动投敌叛变或叛乱罪”、第94条“投敌叛变罪”、第95条“持械聚众叛乱罪”、第96条“聚众劫狱,组织越狱罪”、第97条“间谍,资敌罪”、第98条“反革命集团罪”、第99条“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第100条“反革命破坏罪”、第101条“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第102条“反革命煽动罪”。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社会重心逐渐转为以经济建设上来,显然这个反革命罪已经与社会发展潮流不相符合。

(三)1997年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1997年刑法将反革命罪修改为了危害国家安全罪,通过《刑法分则》第一章的12个条文来具体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淡化了政治色彩突出了一个法律概念,这一修改适合中国政治形势的变化,更加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与改革开放的形势,适应“一国两制”的需要,也有利于刑法的协调与完善。笔者认为从反革命罪发展到危害国家安全罪,不是罪名的简单改变,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标志着中国刑法在法治道路上的进步。而且需要注意的是,第一,1997年刑法虽然取消了反革命罪名,但并非将旧刑法规定的具体反革命罪实行“非犯罪化”,也不是将旧《刑法分则》第一章的规定全部删除,而是以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的类罪名取代了反革命罪的类罪名,并对一些具体犯罪的归属进行了调整。第二,通过把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否认中国有政治犯的存在,这样就避免了国际司法协助中的困境。一方面有利于利用现有的国际规则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另一方面在思想观念上,标志着中国已经开始注重人权的保障,防止国家权利无限扩张。

二、刑法体系上特征

(一)该类犯罪位于刑法分则首章

中国刑法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列在分则犯罪之首,不仅表明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更表明了国家对打击这类犯罪的重视和决心。按照中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侵害法益严重程度是决定各类犯罪排列顺序的重要依据,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各类犯罪中危害程度最严重的犯罪,因此,将之置于刑法分则的首位,以显示在立法上对该类犯罪重点打击的立法意图与倾向。根据刑法分则第一章的规定,本章主要介绍危害国家罪,颠覆政权的犯罪,叛变和叛逃的犯罪以及间谍资敌的犯罪这三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④危害国家安全罪从第102至113条共12个条文,规定了12个具体罪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具体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罪名有以下12个:(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覆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与情报罪;(12)资敌罪。

(二) 严格处罚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共7个死刑罪名,其他罪名规定了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3条规定,第一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中,除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107条、第109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围缩小

刑法将诽谤国家领导人的行为归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中的诽谤罪;将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归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侮辱国旗、国徽罪。在中国刑法中之所以将其两种犯罪行为排除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之外,主要是基于缩小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圈范围的考虑,将一部分犯罪分散归属到其他的普通刑事犯罪中。刑法将诽谤国家领导人以及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归属于普通刑事犯罪,是因为其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性质。这反映了立法机关缩小危害国家安全罪范围的立法意图。而多数别的国家将诽谤国家领导人以及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归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

三、犯罪构成特点

(一)犯罪客体

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是指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和物质基础的安全。具体是指国家的独立、国家的团结统一、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基本制度及国家的其他根本利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是指我国的主权独立、团结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固及其他国家根本利益的安全的总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及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和最根本的保证,是国家的最大利益,是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奋斗所赢得的胜利果实,集中体现着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国家兴衰存亡的命运。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一切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机构、个人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但总的来说就是《刑法》第102条至113条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无论在客观上采取的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方式,均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本类罪在客观上并不要求有实际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产生,即只要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主权、破坏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侵害国家的其他基本利益,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如果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思想而无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实施的不是刑法所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均不构成本类罪。

(三)犯罪主体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且多为一般犯罪主体。对于大多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来说,不论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只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年满16周岁,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某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其主体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如背叛国家罪、资敌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叛逃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害国家安全这一类犯罪,实际承担刑事责任而被刑罚处罚的只能是自然人。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危害国家安全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实践中,行为人直接追求的具体危害结果可能是不同的,但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是相同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动机也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在大多数情形下,只需确认行为人所直接追求的具体危害结果内容,便足以认定其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目的。

四、特点与发展方向

从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点综合来看,笔者认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条文有扩张解释与过分处罚(死刑)的问题。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不宜进行扩张解释,危害国家安全罪作为一类严重的犯罪,其解释和适用应该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出现的一些新罪行,虽然广义上可以划入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畴,但是不一定打上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标签,而是可以作为普通犯罪进行惩罚。在运用刑法手段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同时,要遵循罪行法定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关注公民自由,尊重公民的民主权利,真正地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国民的双重功效。

危害国家安全的12个罪名中,有7个罪名规定了死刑,可见对其打击的严重程度,笔者认为中国刑法有过分处罚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嫌。例如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法定刑最高为死刑,其没有直接侵害人的生命,不属于暴力型危害国家安全罪,因此,此罪不宜配置死刑。笔者认为,按照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刑法轻缓化与注重“保障人权”的发展趋势,中国刑法也应对危害国家安全罪慎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