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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与责任的理解

生命与责任的理解

生命与责任的理解范文第1篇

记者:我们注意到,《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标准(2011年版)》)中增加了有关生命教育的内容。请问,为什么要增加这部分内容?请具体谈一谈这部分内容。

朱小蔓:合理增加有关生命教育的内容,这是因为生命教育的重要性在当代被凸现出来。在我看来,宽泛意义上的生命教育伴随着素质教育的呼唤,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在中小学教育中已经出现。本世纪以来,随着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理念的明确提出,特别是汶川大地震以后,关注和尊重自然生命存在与质量,讨论和思考生命意义与价值,教育引导青少年认识生命、尊重生命、珍爱生命、发挥生命潜能与价值等那些更多涉及生命现象,关注生命关键期的变化,指导生命健康成长,包含更多生命元素的教育理念、纲要及其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在一些地区、学校尝试进行。

另一方面,社会深度转型过程中的社会矛盾、价值失范、不良风尚也严重混淆了人们的生命价值观念,这对青少年有很强的冲击力。

据统计,1995-1999年,自杀是我国15-34岁人群首位死亡原因,自杀率每年26.04/10万人。此外,青少年吸毒、暴力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在学校教育中,应该对这些问题予以重视。生命教育既是一切教育的前提。同时也应该是教育的最高追求。思想品德课程作为一门关注学生生活,引领学生成长的学科,更是责无旁贷。很高兴看到,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生命教育已经明确作为重要教育专题提出来。

《标准(2011年版)》把“珍爱生命、感悟人生”作为思想品德课程的任务之一,将“感受生命的可贵,养成自尊自信、乐观向上、意志坚强的人生态度”作为课程目标,同时规定了以下课程内容:“认识生命形态的多样性,理解人类生命离不开大自然的哺育”、“认识自己生命的独特性,珍爱生命,能够进行基本的自救自护”、“体会生命的价值,认识到实现人生意义应该从日常生活的点滴做起”等等。

除了上述集中体现的生命教育目标及内容外,也有分散、融合在其他教育内容里的,可以把生命教育的角度考虑在教学活动中。

记者:具体来说,教师应该如何把握这些内容呢?

朱小蔓: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的前提是,教师要对生命这个议题有所认识和思考。孩子如何获取生命的经验,是通过父母、老师及周围人如何对待他而形成的。如果教师能够温和地对待孩子、尊重他、爱他,那么他也会这样去对待自己,对待别人。所以,教师是帮助孩子正确面对生命,热爱生命的重要的人。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需要过多讲述有关知识,而是需要更多引领学生去体验、去感悟,包括以自己的平等、坦诚,以自己的生命经历及经验与学生分享。

例如,引导学生“认识自己生命的独特性,珍爱生命,能够进行基本的自救自护”,“体会生命的价值”,我认为,教师的教学可以分为如下几个层次进行:

1.感受生命的奇迹:你有这样的感受吗?什么会让你相信生命是一个奇迹?可以展示一个生命的诞生,了解生命的起源,了解生命的神奇。

2.感受生命的脆弱:在各种灾难面前,人的脆弱。

3.生命值得敬畏:展示在灾难面前,生命的坚强。

4.生命中有爱:寻找爱的图片与故事(亲人、同伴、社会成员彼此间)。

5.生命中有美:发现和感受生命的美。

6.生命的意义:探讨“人活着是为了什么?”“是什么让你觉得你的生命值得一过?”

7.寻找到生命的方向之后,你要怎么做?

教学过程中,生命话题被一步步引向深入,学习和探讨这个话题的主人则是学生。

进行生命教育,对于教师而言。是对自己生命的一种触动。是生命活动的“在场”。教师要以敬畏生命为首要原则,关注课堂中学生生命生存状态,精心地呵护每一个学生的生命,避免不尊重学生的人格、伤害学生的情感、体罚学生,甚至无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生命伤害……总之,我们反对脱离学生生命个体空谈“生命尊严与意义”。

生命教育中很重要的影响作用在于教师用自己对生命的感悟和力量去和学生的生命相遇、碰撞。公共精神、公民意识的培养势在必行

记者:《标准(2011年版)》中还加强了对公共精神、公民意识教育的关注。为什么?

朱小蔓:是的,的确有所加强。为什么加强呢?首先,公共精神、公民意识教育是中国教育的现代诉求。现代社会的基本体制――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社会等的实现,需要现代公民的支撑,而现代公民意识是实现人的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途径。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公民教育列入国家政治发展目标中,第一次将公民教育的重要地位确定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至此,公民意识教育成为中国教育的现代诉求。其次,公共精神、公民意识教育目标是学校思想品德课程的价值追求。学校要为未来社会培养新人,这样的人是有公民意识、公共精神的人。公共精神、公民意识教育既包括承认价值观,也包括获取知识和学习如何参与公共生活,如何把行使以公共自由为基础的个人权利同履行对他人及所属社区的义务和责任协调起来等。这些内容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了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

受中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我国国民的公共理性精神普遍缺乏。早在20世纪上半叶,梁启超、鲁迅等思想大师就曾对民族精神中整体的“公共精神”维度之稀缺、国民公德心之缺乏、公共人格之萎缩等问题作过犀利的批判和解剖。在现阶段,人们的公民意识还很淡薄。愿意享受权利但逃避承担义务的情况还屡见不鲜。公共精神的缺失是一个困扰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问题。因此加强公共精神的培育和公民意识的培养势在必行。学校教育,尤其是思想品德课程是进行公民教育的重要途径。

记者:能不能解释一下,何为公共精神?何为公民意识?

朱小蔓:公共精神和公民意识是《标准(2011年版)》中的重要概念,需要认真把握。

公共精神,是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精神,它是指社会成员对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主观认可,并体现于客观行动上的遵守和执行。它事关个人生命健康和生活秩序,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一个国家的文明面貌如何,一个社会的进步和成熟程度如何,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由这个国家国民的公共精神表现出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公共生活也愈发丰富多彩,人们生活的公共性质也愈发明显,公共目标和公共价值的意义日益彰显,公共精神成为现代公民必须秉承和塑造的精神品质。对中学生进行公共精神教育的

内容应该包括独立人格的权利主体教育、公共责任意识教育和公共参与精神的教育。

公民意识,是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是公民自觉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教育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参与意识、民主意识、监督意识、法律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等基本意识。

公民主体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主人身份的认同,并具有直接参与或间接参与公权力运行的主人翁意识,实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的意识,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公民有序的参与是成熟民主的标志。公民监督意识,是指用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它是人民原则的核心。公民责任意识是指公民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的观念。法律{规则)意识,即依据法律和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的意识。

记者:与《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实验稿)》(以下简称《标准(实验稿)》)相比,《标准(2011年版)》在公民教育方面的调整和加强是什么?

朱小蔓:从对课程目标的规定来看,《标准(2011年版)》明确提出了公共精神和公民意识的培养。

《标准(实验稿)》只在“总目标”部分提到“为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好公民奠定基础”这一目标内容,在“分类目标”中没有明确提及对学生进行公共精神和公民意识培养的内容。

《标准(2011年版)》将“总目标”中的“好公民”修改为“合格公民”,降低了培养要求,更符合教育实际。同时在“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中,明确提出了“树立规则意识、法制观念,有公共精神,增强公民意识”的目标内容。在“能力”目标中,明确提出了“逐步掌握交往与沟通的技能,学习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方法”的目标内容。

从对课程内容的规定来看,《标准(201 1年版)》对公共精神和公民意识的内容规定得更明确具体。

在《标准(2011年版)》“课程内容”的“我与国家和社会”中的“积极适应社会的发展”这一部分中,明确提出了有关公民教育的内容:知道责任的社会基础,体会承担责任的意义,懂得承担责任可能需要付出代价,知道不承担责任的后果,努力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理解遵守社会规则和维护社会公正对于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正确认识和理解社会矛盾,理解发展与稳定的辩证关系。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公益活动,自觉爱护公共设施,遵守公共秩序,有为他人、为社会服务的精神,等等。同时,《标准(2011年版)》围绕公民教育的内容提出了一些活动建议,比如,“尝试分析自己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中的不同责任,就‘怎样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进行一次主题讨论”、“考察社区内残障人群在生活上的主要困难,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善的建议。组织一次志愿者活动,在社区内开展有意义的公益服务”等。

记者:关于公民意识教育、公共精神的培育,您对教师的教学有哪些建议?

朱小蔓:《标准(2011年版)》特别强调引导学生了解社会,参与公共生活,也就是说,公民意识、公共精神的培养主要是通过参与,通过实践,在增长社会经验,尤其是公共生活经验中逐步形成的。因此,最重要的是教师要通过多种方式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包括在参与中改变周围的生活,一定程度上创造比较好的公共生活。学校生活中就有公共生活的因子,师生应当创造、共建学校的公共生活。陶行知认为,有什么样的生活,过什么样的生活,便受什么样的教育。思想品德课教师应带头敏于学校公共生活的构建,如师生关系、生生关系中的平等与尊重,再如学校管理制度的民主、公平与正义等。公民教育要通过体验公民生活来完成。在班级和校园生活中,要努力创造让学生过一种能够体现公民意识的生活的机会。比如,如果学校决定给一个学生处分,那么这个学生有权申辩,有权知道学校的决定是怎样做出的。还比如,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大会主席团和学校领导要当面回答学生代表的提问。学生通过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管理,成为学校真正的主人,而不是被监督的对象――这就是培养公民意识的实践。

教学活动应体现民主化,教师本人不搞“一言堂”,尊重每一个学生,以此熏陶和培养学生的民主、平等意识。

教师还要善于设置教学情境,给学生营造“公民生活”的氛围,引导学生在情境中体验公民生活。如,组织开展模拟村委会、县人大代表选举等,让学生去体验和感悟公民的责任。

除此之外,教师更要充分运用社会实践这一开展公民教育必需的活动载体。要与社区建立联系,组织学生深入社区开展活动,在实践中渗透公民意识。组织学生参加关爱弱势群体的志愿者活动,在活动中接触和了解社会,为社会奉献爱心。

课程内容更具时代性

记者:据了解,《标准(2011年版)》中关于法律的课程内容变动较大,请问,主要变化在哪里?教师在教学中应该注意什么?

朱小蔓:《标准(实验稿)》突出了法律意识的要求,但淡化了法律知识的要求。《标准(2叭1年版)》则增加、落实了法律知识的要求,同时,每条法律内容都从知识、能力、情感・态度・价值观三个维度去做行文要求,这为法律意识的树立与形成提出必要的法理知识的支撑。但是,教师在处理这部分教学时,一定不能上成法律知识课,枯燥地讲解法律条文。另外,《标准(2011年版)》选择的法律知识内容多与初中生的生活主题相关,与初中生适应社会、提高公民意识相关。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该体现新课程的理念要求,突出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的达成。避免单纯的知识性讲解。在相关法律意识教育过程中教师要尽量使用案例教学,引导学生参与到案例分析中思考、探究与体验。

记者:这些变化的确使我们的课程内容更加切合时代要求了。请问,类似这样重要的变化还有哪些?

朱小蔓:《标准(2011年版)》中还有一些比较重要的变化,如:在保护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教育方面,在重视现代社会生活中媒介素养教育方面,在认同中华文化、弘扬民族精神与树立全球观念、尊重文化多样性方面,我们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本着调整完善既有认识以及处理好与小学品德课程更好、更合理衔接与递进的原则,在目标设置、内容安排、教学要求上都做了反复审视与仔细推敲。

例如:让初中生“体会生态精神与人的依存关系”,它是从整个生命体的高度来认识各种生命存在的价值,认识人类在整个生命体的价值和意义,而且是从人与自然相互依存关系上去理解生命,理解保护生态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它体现了中小学的衔接,体现对初中生在认识上、在

道德要求上的递进。

例如:“孝敬父母,与长辈平等沟通”,“与家人共创共享家庭美德”。孝敬父母、与父母平等沟通不仅是中华传统美德,而且也是现实社会少年儿童中存在的有针对性的问题。但我们并不是要求对父母一味盲从,沟通也不仅限于交往技能。其实它是代际交流的过程。美国品德课中就讲没有奶奶的孩子,教育也是不完善的,代际交流在学生品德成长中的作用不可低估。还有,提倡家庭美德要共创,还要共享,这体现民主社会对个人、对家庭成员在伦理道德上的要求,这对初中生道德意识和能力都比过去递进一个层次了。

例如:“体会青春期的美好”。《标准(实验稿)》中仅强调青春期的烦恼是不够的,因为青春期也是美好的,青春生命是极其宝贵的生命阶段。组织开展体会青春期美好的活动可以激发学生对生活和生命的热爱,难忘的美好记忆是一种积极的情感体验。

例如:在《标准(2011年版)》中增加了“富有正义感”这一内容,“知道每个人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做到平等待人,不凌弱欺生,不以家境、身体、智能、性别等方面的差异而自傲或自卑,不歧视他人,富有正义感”。正义既是政治的概念,也是个人品德的概念。一个孩子能够从小就知道不能欺负弱小,敢于主持公道,那么他就有正义感。个人美德上的正义感是和社会正义感相通的。

例如:“合理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初步养成积极的媒介批评能力,学会理性利用现代媒介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标准(2011年版)》中这一增补完善,高度正视了时展的新情况、新要求,积极关注了青少年成长中的重要环境变化――各种新媒介的普及。要求在网络时代能够合理利用网络工具,而不是被网络所奴役。要求引导学生学会甄别媒介信息和价值导向,有初步的媒介批评能力,而且能够学会理性利用媒介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我认为,这些要求不仅更高了,也更具体了。 培养学生综合应用知识解释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记者:最后一个问题,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定位为综合性课程,请问,怎样理解这门课程的“综合性”?

朱小蔓:思想品德课程的综合性质,即将四个知识领域综合为学生生命成长服务,因此,课程要培养学生综合应用知识解释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而不是一味教知识、记考知识。它的生活化特征在于善于围绕学生生活与成长主题组织教学不回避生活中的矛盾。思想品德课教学,对教师在知识面、综合素质、教学设计与应变能力、在个人美德与性格操守方面都有比较高的要求。教师必须能够亲身示范良好的品德以及如何发展品德。他们不必是美德的典范,但他们必须用行动证明他们一直在努力提升自己的品德。教师必须清晰地表明自己的道德立场,但又不是简单地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学生,而是积极引发讨论和思考,创设条件帮助学生积累正向的情感体验、丰富生活经验。下面举一个例子来说明。

“责任意识教育”是新课程的亮点之一,《标准(2011年版)》课程内容2.4“体验行为和后果的联系,懂得每个行为都会产生一定后果,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进一步提到了责任的问题,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学生做事不计后果,做不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这个内容,教师可以从公民意识教育,从个人美德教育,也可以从生命教育等多个角度,调动起认知与知识学习、模拟试验、行动体验、思维训练等多种方式来进行教学设计:

开展一次安全、守法的“行为后果体验”活动,从中感受“为自己行为负责”这一意识的重要性。

活动过程:

(1)从家庭、学校、社会等领域,选择一个具体的“安全、守法的行为”问题案例,并引导学生对这种行为后果做出明确的判断。(如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某个具体的交通规则、在学校生活中课间操时排队依次上下楼梯等。)

(2)在体验过程中,引导学生关注行为的后果,并对行为后果出现的原因进行多角度的分析。

(3)在学生自我体验的基础上,先组织学生分组交流,然后再在全班进行交流。在交流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对活动进行总结。

通过活动总结:行为前,判断;行为中,学会自律和自控;行为后,要学会反思。自我负责的过程,是一个自我认识、自我接纳、自我调节、自我引导的过程。

不承担责任的确会付出代价的:

(1)负担。履行责任通常需要时间、精力或金钱。

(2)怨恨。人们可能对做不想做的事情感到怨恨或生气。

(3)担心失败。人们可能担心他们不能履行责任或担心由于未能履行责任而受到惩罚。

(4)放弃其他的利益或牺牲其他的兴趣。当人们接受一定责任时,他们可能不得不把其他感兴趣的事情或需要放在一边。

(5)不公正。如果一个人在一件事上承担主要责任,合作者可能会不认真负责。

社会越开放,就越需要负责的公民。责任感和负责的态度是行事能否成功的基础性条件,它能催生出智慧和能力,能促使人去做好事情,并因工作成功而感受到一种尽责和胜任的欢愉和满足。也正是在这种负责行事的过程中,人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得以提升。

承担责任对于其他人的好处:(1)可预测性。当人们履行其责任时,其他人知道期待他们什么。(2)安全性。当人们知道其他人在履行责任时,他们感到更安全。(3)有效性。当有关的每个人都履行其责任时,就能更有效地,或更快、更容易地工作。(4)合作性。当人们一起完成某项任务,明确每一个人应该履行的责任后,大家会增加合作。(5)公正性。如果每个人都尽了他的那份责任,另外一些人就不需要做超出他的责任的工作。(6)社区精神。如果一个群体中的所有成员都能认真履行其责任,就可能形成一种社区精神或群体荣誉感。

承担责任对于自己的好处:(1)独立性。履行责任具有良好纪录的人可能享受到更多的自由和极少的监督。(2)自尊。履行责任的人可以赢得自尊和自信。(3)被接受和认可。履行责任的人更容易被其他人接受和认可,尤其是依赖于他们的人。(4)获得知识、技能和经验。履行责任的人可以获得知识、技能和宝贵的经验。(5)得到承认、地位或收入提高。履行责任的人可以赢得荣誉、奖励、新职务的机会或薪俸收入提高。

生命与责任的理解范文第2篇

“多元”是一种必然,但多元解读是在解读文本的哪一元呢?文本(文学作品)的构成要素,包括语言、内容、思路、结构、写作技巧等(有学者把这些要素统称为作品的特定结构),我们都可以作为视点或视角去解读文本,而获得“多元”吗?实际上,“多元”是针对文本意蕴或作者意图的多元。多元解读是读者寻找并循着作品的特定结构导引的诠释方向探究文本意蕴或作者意图,并在与文本的思维性沟通中形成文本的意义。

我们主张在阅读教学中让学生“整体感知”,就是要着眼于文本的全局,通过自己的主观认识,综合运用学过的各种知识与语感,对文本进行整体的宏观的理解,以理清思路,理解内容,理解语言、结构、写法,理解主旨等。并不是所有的多元都是正确的,只有处于整体感知的视野中,在整体把握与领悟文本的基础上的多元才是有意义的。

《散步》一文,似乎太短了,事情平常,叙述平直,语言也平易,但我们是否已识尽“庐山真面目”呢?对本文的解读,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表现尊老爱幼这一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二是表现中年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三是在尊老爱幼的主旨下包含中年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应该说,这三种解读都抓住了作品的主要内容。此外,文中有两处重要的心理描写,都出现在遇到困难的时候。一处是在道路的选择上,大路还是小路,各有优劣,但“我”感到了责任的重大,仿佛觉得“我”是这个家的领袖,决定着家的方向,甚至决定着整个世界的发展方向。一处是在不容易走的地方,“我”和妻子分别背起了母亲和儿子,因为我们分明觉得我们背上的加起来就是整个世界。这责任既是家庭的责任,也是整个世界的责任,于是我们一定要把这个家、把这个世界,慢慢地、稳稳地、很仔细地带向正确的方向:关爱生命、和谐幸福。

在尊老爱幼与责任使命两者中,我更倾向于责任使命,并且把尊老爱幼也看作一种责任使命。不过,这种理解固然抓住了文章的主要情节,但感知的整体性还不够。

如何把“整体感知”的理念化为具体的阅读行为?我想就应该从整体出发,不断追问。比如文章主要写了什么内容?是怎么写的?用什么样的方法写的?为什么要写这个内容?这个内容能表达什么意蕴?等等。结合文本,我们可以追问:

为什么要一一介绍散步的四个人,而且把“我”放在首位?在“我”的心目中一家四口人都很重要,把“我”放在首位,意在突出“我”在家中的重要位置,表现“我”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散步过程中的分歧是谁来解决的?怎么解决的?为什么这样解决?出现了走平顺的大路和走有意思的小路的分歧,当然是由“我”这个家庭的中流砥柱来解决。这虽然是小事,但关系到尊老与爱幼、家庭的和谐与幸福,所以“我”很是思考权衡了一番。

走小路的过程中出现了困难,是怎么解决的?为什么这么解决?出现了老人和孩子都不容易走过的地方,“我”和妻子就背起了他们,共同对付这个困难。老人和孩子都是“我们”肩负的责任,而且可以大到整个世界,他们有困难的时候我们的责任就是背负他们前行,而且要慢要稳要仔细地走过每个坎。

尤其是要问“为什么”这一问题,因为那是人物一切言行的孕育地,它反映了人的道德品质和人性的本质。以上所有问题的答案都共同指向于——“我”或“我们”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如果把这种整体的追问再作梳理与探究,还会有怎样的解读呢?

为什么要出去散步?是谁提出要散步的?作品突出“我”劝母亲出去走走,想表达什么?因为春天到了,母亲又熬过了一个酷冬,“我”提出去散步,主要是劝母亲出去走走,以强身健体,让她更有活力一些,让她的生命走得更远一些。

散步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分歧?“我”为什么决定委屈儿子而顺从母亲?在深感责任重大的关头,我想不出两全齐美的办法,但想到伴母亲的时日已短,便决定委屈儿子而照顾母亲走大路。

走小路时遇到了老人和孩子都不容易走过的地方,我们为什么要背起他们?为什么要走得“慢慢地”“稳稳地”“很仔细”?因为“我”和妻子都知道“我们”背上的是生命,一个是年老的生命,一个是成长中的生命,但只有这生命才是整个世界,才是整个世界的全部要义!

对以上问题进行探究,可以得出结论:文章表现了“我们”,尤其是“我”对生命的关爱,特别是对年老生命的关爱。

生命与责任的理解范文第3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及同仁:

我是***矿矿长***。今天,有幸参加省安监局、煤监局组织的"敬畏生命"大讨论座谈会。我带着敬畏的心情、诚挚的态度、学习的目的聆听各位领导的讲话及同仁的交流,同时更是怀揣着一种"时时心系安全,刻刻如履薄冰"的心态,在此与大家交流我对"敬畏生命"的一些理解和认识,以及贯彻落实《七条规定》的一些见解。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敬畏生命"的重大意义。

关于"敬畏生命",我的理解就是要把员工生命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把安全工作作为煤矿管理者的第一重要职责。怎样真正做到"敬畏生命"?我认为,"敬畏生命"和"抓好安全"相辅相成的,没有孰轻孰重之分。谈到安全,我的心情很忐忑,为啥这么说呢?我从2009年1月调***煤矿任矿长,已经四年有余,任职越长,感觉肩上的责任越重,压力更大,任职期间,我矿也曾发生过安全事故,事故后我都扪心自问,怎样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怎样才能不生产带血的煤炭?怎样才能逃脱死亡的魔咒?这体现在煤矿的安全规章制度要健全,安全措施办法要完善,矿井安全文化氛围要浓厚,干部员工安全责任意识要到位等方面。谈到生命,我的心情倍感沉重,当一起事故发生,一个生命陨落,一个家庭破碎,生命的脆弱就更激起我们每一位矿长乃至各级管理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安全工作不仅与企业发展唇齿相依,更是每一名矿工生命的保障。我们有何理由不抓好安全工作。今年以来,全国上下发生了多起重大煤矿事故,集团公司零敲碎打的事故也时有发生,我们只有认真总结、反思事故教训,深刻反思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才能从对职工关爱的道德高度,自觉摆**全与生产的关系,科学有序、合理均衡,真正集中精力、扑下身子抓安全,始终保持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态度对待安全。

二、注重实效,认真领会《七条规定》的实质内涵。

《七条规定》的根本宗旨就是敬畏矿工生命,保护矿工安全。矿工是煤炭生产的实践主体,他们理应受到关爱和尊重。作为一名矿长,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为他们撑起一片安全蓝天是我的第一职责,这也是***煤矿创建"安全高效矿井、和谐幸福矿区"的灵魂所在。我们要认真领会落实《七条规定》的实质内涵,开展"一通三防"整治,坚持瓦斯治理"十二字"工作方针和"十六字"工作体系,贯彻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思想,严查井下风电、瓦斯电闭锁,做到瓦斯监控全覆盖。突出水害防治,始终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扎实开展"机运攻坚年"活动,严格落实机电、运输设备包机责任制,保证井下所有设备、设施符合规定,确保台台完好。大力发展机械化,实行减头减面,做到减人提效,我矿现有三个采面四个掘进碛头,其中综采和综掘各一个,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实现"两面三头",这将有效降低安全管理难度,并且能够保证矿井产量不减少。

三、狠抓落实,持续安全平稳态势,实现矿山安全梦。

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巩固成果不易,持之以恒更难。现在全社会都在谈论"中国梦",我最大的梦想就是持续安全生产平稳态势,实现矿山安全梦,真正让"敬畏生命"梦想开花。

以安全管理信息化促落实。充分利用好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加大隐患排整治力度,强化班组建设,严格责任追究,逗硬责任考核,提升管理效果。以工作重心下移促落实。我们重视基层队干、班组长的培养,发挥基层、班组在安全生产中的自主管理功能。强化安全执行力建设,科学合理制定制度,持之以恒坚持制度,做到执行任务不找借口、落实制度不打折扣、追究责任不讲情面。以管理体制创新促落实。我们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强化层级管理,优化机构设置,简化工作流程,真正把好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到基层。改进安全监督监察方式方法,采取常规检查、重点督察、暗访抽查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干部作风转变促落实。要求我矿领导干部要牢记责随职走、心随责走,把更多时间和精力用在走基层、下现场、查问题上,积极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大力改进会风、文风,提倡开短会、开现场会、开解决问题的会,强调讲真话、讲实话、讲有思考的话。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以干部作风转变的实效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生命与责任的理解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大学生 生命价值 生命教育

大学阶段是人生的重要时期,大学生拥有梦想和激情,富有创新精神,是中华民族的未来。生命作为人的载体,是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大学阶段属于青年中期,大学生的心理发展水平处在走向成熟的过渡阶段,心理矛盾冲突增加,具有易受环境影响、情绪不稳定、脆弱敏感、容易受挫等心理特征。当今社会多元文化的冲突、价值观念的变迁、激烈竞争所带来的压力等,容易使大学生产生厌世情绪和心理严重失衡,甚至选择自杀或者伤害他人。所以重视和倡导大学生生命教育,不仅是对大学生个体自然生命的关爱,更意味着对大学生生命价值与人生态度的引导与提升。生命教育是通过认识生命的起源、发展和终结,从而认识生命,理解生命,欣赏生命,尊重生命,进而珍惜生命,建立起乐观、积极的人生观,促进学生价值观、生理和心理、社会适应能力的全面均衡发展的教育。[1]

近年来,我国大学生伤害自己或他人的现象屡见不鲜,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据南京危机干预中心对部分高校的调查,大学生自杀率约为20/10万,比全国自杀率高出一倍。[2]如2006年10月12日下午两点左右,一名北京服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05级学生揣着:“我自愿结束自己的生命,与其他人无关”的遗书,坠楼死亡。同天下午五点左右,北京化工大学材料学院一名男研究生从学校6号楼9层跳楼身亡。2006年10月20日凌晨,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周泰强被自己的同学持水果刀刺死,直接诱因是玩电脑游戏产生争执。2006年10月26日下午3点左右,复旦大学一位女博士生坠楼身亡。2006年4月1日,24岁的绵阳某高校学生因失恋生恨,杀害女友(绵阳师范学院一名女大学生),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死刑,。[3]

这些事件表明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的生命观不正确,不懂得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生命意识淡薄,缺乏面对困难的勇气和足够的抗挫折能力,采取消极方式应对问题。上海科学院研究员杨雄则在他最新的自杀课程研究中明确提出:缺乏生命教育也是当今社会自杀率上升的一大缘由。[4]因此,大学生生命教育已经成为目前高校教育迫在眉睫的任务,它应成为高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生命教育,大学生树立健康的生命观、人生观,真正理解生命的内涵,加深对生命本质的理性思考,爱惜生命,健康成长。

近年来,大学生生命教育在我国迅速开展,引导大学生理解生命成长特点、明确生活目标、珍爱自己的生命、尊重他人的生命、提升生命的价值。

一、生命意义教育

生命意义的培养,是生命教育的起点。生命教育站在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引领大学生明确人生的目标、人生的价值。寻找生命的意义是人类的不懈追求,生命的意义使人们在面对愧疚、痛苦、不公、表面的混乱和无法避免的死亡时,仍然能找到存在的理由。[5]只有不断寻求和获得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人类的生活世界才变得五彩缤纷,灿烂辉煌。[6]生命意义教育帮助大学生形成正确、科学、完整的生命认识,形成对生命的热爱与尊重,主动维护生命的权利。生命教育要教育大学生欣赏到生命之美,感受到人生之美,领悟到人性之美。每一个生命都是独一无二的,每一个生命都有其不同的意义和使命。生命意义教育让大学生明白:自己是这个世界的唯一,无论自己身上存在多少缺点和不足,生命都是有价值的。身边的每个人也是与众不同的,我们必须尊重他们的生命。生命的宝贵在于只有一次,具有不可逆转性,珍视生命的存在,不仅在于珍视自己的生命,还在于珍视他人的生命。

二、责任感教育

每个人除了有生存的权利外,还应该有生存的义务与责任。责任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必须承担的、不可推卸的许诺。对大学生进行生命责任感教育,使大学生树立起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正确理解自己的责任,对生命进行积极思考,可以使大学生在承担责任的过程中得到生命的充实。近年来,大学生由情感冷漠与心理脆弱而导致的自杀、杀人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对大学生进行生命责任感教育非常迫切与重要。一个对生命充满希望与热情的负责任的人,会正确对待生活中的不如意,积极追求健康的生活,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自觉地履行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的责任。当代大学生确立明确的人生目标,培养关心他人并帮助他人的品质,有助于提高大学生对社会责任、对自我责任的认知能力,增强大学生承担社会责任的践行能力,使大学生妥善处理好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成为一个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负责任的大学生。

三、挫折教育

挫折是指个体从事有目的的活动受到的阻碍或干扰。通过挫折教育,大学生在遭遇挫折时,调节不良情绪,免于心理失衡,不失去对生命的信念。人生中不可能没有痛苦和矛盾,在每个人的生命历程中,不幸不可避免,疾病染身、突发横祸等会不期而至,消极躲避只会让不幸更甚。痛苦是人生的一部分,是属于生命的,是无法选择和抗拒的。所以,挫折教育就是要培养大学生战胜苦难的能力,使大学生意识到苦难的积极意义,通过自身的积极努力,去改变逆境,激发潜力,唤醒尊严与价值,珍爱生命,提升精神境界,自强不息地争取幸福,成就积极人生。

四、死亡教育

死亡学的学者Brenna曾说:“研究死亡使我们更了解生命。”因此死亡教育是生命教育的重要内容,死亡是每个人必须面对的问题,人因为对死亡的恐惧才会倍加爱惜生命。黑格尔认为:“生命本身即具有死亡的种子。”从大学生自杀、伤人现象屡屡发生的事实可见,对大学生进行死亡教育已迫在眉睫。死亡教育通过对死亡的探索,使大学生意识到生存的时间有限,加深对生的理解,体会到生的价值。大学生处于人生的黄金时代,死亡意识薄弱,意识不到生命的宝贵。死亡意识就是对包括自己在内的人的生命的有限性的认识,就是对个体生命的珍视,对他人生命的尊重,就是对人的灵性生命的探索,对超越优先、趋向永恒的渴望与追求。[7]通过死亡教育,大学生对生命产生敬畏,形成对生命意义的深层思考。法国作家蒙田说:“谁教会人死亡,谁就教会人生活。”死亡教育使学生理性认识死亡、使大学生有限短暂的生命具备长久的价值。死亡教育就是为大学生点起一盏灯,引导他们前行,成为他们心灵的守护神,让大学生懂得生命的美好与脆弱,以一种开朗乐观的心态应对人生挫折,超越生命的死亡,去实现生命的意义,走向人生的美好与辉煌。

世间最宝贵的是生命,如此绚丽,是一切智慧和美好的载体。大学生作为祖国未来的中坚力量,社会对他们寄予无限厚望。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必须在大学生群体中倡导生命教育,教育大学生珍爱生命,给生命以理性的关怀,建构美丽的生命家园,实现人生的价值,使大学生的生命之树茁壮成长,生命之花灿烂绽放。

参考文献:

[1]刘环.让生死不再两茫茫[J].思想·理论·教育,2003(33).

[2]郑晓江.论生活与生命[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1(3):107-112.

[3]http://dispnews.asp?id=1990.

[4]陈瑜.生命教育——按摩心灵的手[N].解放日报,2003-09-11.

[5]弗兰克尔.意义与人生[M].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8:121.

生命与责任的理解范文第5篇

人格权系以维护人格自主与人之尊严为己任之权利,先经由民法而获承认,后为对抗国家权力戕害,上升为宪法上之基本权利。因此,人格权既是私法权利,也属宪法基本权利。人格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为各国民法所承认。人格权又被分为特别(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前者指法律明文规定之人格权,后者指为保护那些在前者保护范围之外而又具备人格自主内涵且关系人之尊严保护的人格利益之权利。因此,一般人格权是一种概括性的框架型权利,在适用上应作为具体人格权规范之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8-102条创设了生命健康权、[1]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5项权利,这5项权利在学理上系属人格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名誉权案件解释》)第7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及《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隐私权亦属人格权之一种。此外,根据《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人格权还包括人身自由权与人格尊严权。对于一般人格权,《民法通则》并未规定,而由《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予以规定。WWW.133229.cOM然而,由于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因此一般人格权仍然未获我国法律认可,此为我国民法制度设计上的一大漏洞。为填补此漏洞,学说上认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处之“人身”,是指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应被解释为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依据。[2]

虽然一般人格权系普遍获得认可之权利,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实务与学说中对其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未对此项重要权利作明文规定,不能不说是本法的一大缺陷。

二、身体权未获承认

身体乃为人之生命载体,是人的重要法益,然而对我国民法是否应规定身体权一事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民法通则》第98条只规定生命健康权,而无身体权之表述。有学者认为,此处之生命健康权亦包括身体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意见》第146、147条都规定了侵害他人身体的损害结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明确将身体权视为人格权之一种,认为对他人身体权之侵害可以产生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明确将生命、身体、健康三者予以区分,也可视为身体权独立之证据。在司法实务中,将身体权作为独立的诉讼理由和判决依据的做法也比较常见。因此,综合来看,身体权之独立性具备现实基础,只差民事基本法对其加以确认这一步。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并未依据法制发展的现实要求,勇敢地跨出这一步。

事实上,身体权作为独立之人格权有其理论与现实的需要。从比较法看,身体皆系独立于生命与健康之单独法益而与生命、健康并列被单独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规定。就身体权之内涵而言,其系以维护身体之完整性为己任之权利,与健康权有明显的界分,自应有其独立存在之意义。[4]因为侵害健康是指侵扰一个人生理、心理与精神的正常状态,使其产生病态。[5]而掌掴他人耳光、侵害他人毛发、强行接吻等即是属于身体侵害,但无关健康。当然,经常出现的情形是既侵害身体也侵害健康,如车祸伤人致残。

三、隐私权首次被明文规定

与一般人格权及身体权“千呼万唤始不出”的窘态相比,隐私权被承认可视为《侵权责任法》在加长人格权权利清单上的一大突破。《民法通则》无隐私权之规定。实践中,在2001年《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之前,隐私一直是根据《意见》第140条、《名誉权案件解释》第7条第3款的规定作为名誉权进行保护的。在2001年《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之后,其第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必须“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受害人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此规定对于隐私之保护无疑过于严格。《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隐私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就是对之前法律对于隐私保护之规范缺失状态之修正,也是对《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无理规定之拨乱反正,使隐私权获得与其他具体人格权同等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维护人格自主与人之自我安宁的权利。

四、死亡赔偿之理论基础有待澄清

死亡赔偿就是对侵害生命权之后果的赔偿,其与一般损害赔偿无异,也应适用损害填补原则。但是,在我国由于掺杂了太多的法律科学之外的非理性因素,基于人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正义感和整个社会对公平的渴求,使得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丧失了以法律科学为基础的对话平台,成为感性喧嚣和情绪发泄之出口。[6]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的规定繁多,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前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7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工伤事故保险条例》第37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30条,等等。这些规范构成一个复杂的侵权致死赔偿规则体系。从总体上看,对于上述规范之特点,可做如下概括:(1)死亡赔偿分为财产损害赔偿(丧葬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金);(2)死亡赔偿金数量采城乡差别对待、行业差别对待标准。现行规范存在的核心问题是: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是否应该“同命同价”?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又与抚养费和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金密切相关,需要综合考虑。对此,《侵权责任法》第16、17、22条作了回应。下面对这3个条文逐一作些检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死亡赔偿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死亡赔偿金,《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其属于精神损害赔偿,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3款(该款虽然将死亡赔偿金称为死亡补偿费但二者含义相同)的规定将其改为财产损害赔偿。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的规定,死者近亲属之精神损害赔偿另算。《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维持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之立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财产赔偿。偱此思路,再分析《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可发现其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最大不同在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在死亡赔偿范围之列。究其缘由,应是因为死亡赔偿金既然是财产损害赔偿,而这项财产损害主要用于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当然就不能重复计算。[7]这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死亡赔偿金与抚养费并列造成财产损害双重赔偿之混乱局面的拨乱反正。接下的问题就是,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这就需要追究死亡赔偿的目的。如果采赔偿死者余命之观点,那么对话的平台就没有了,因为命是无价的,死者也无法对其余命主张赔偿。[8]理论上对此存在两种见解:一是赔偿预期收入损失,即继承人可获得之利益;二是赔偿被抚养人之抚养费。实际上,前者是无法成立的。因为人死之后,权利能力丧失,无法再取得财产也无法再成为诉权主体,既然死者再无后续财产,当然不会再有继承问题。此外,从侵权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角度也无法证成继承人对加害人应拥有此项请求权。相比较而言,后一种观点较有说服力。因为被抚养人之损失是最为直接的,并且这也是比较法上的通行做法,允许被抚养人向加害人请求抚养费之赔偿。[9]因此,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以抚养人实际需要多少抚养费来确定。至于其具体计算,则是一个统计学上的问题,但绝非采用以户籍为标准那么简单。[10]

基于上述分析,再来检讨《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的所谓“一案多死,同命同价”。其实,此规定并不新鲜,早已存在,在我国铁路、航空、海运事故中,一直都是采用此项规则,只是不同行业赔偿标准不同而已。显然,这种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发生之死亡结果而处以相同死亡赔偿金的做法,只是为了消除貌似不公而带来的“情绪”和赔偿操作上的简便,并无太多法理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未明确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因为《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都对此予以确认,因此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其在解释上应包括此项损害赔偿。但仍须明确的是,亲人死亡侵害了亲属的何种人身权益;否则,《侵权责任法》第22条将无法适用,因为该条以侵害人身权益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之前提。对此,笔者认为,加害人侵害的是死者亲属的一般人格权。[11]

五、精神损害赔偿之范围宜从严解释适用

《民法通则》并无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规定,解释上认为该法第120条所规定的“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12]后来这一制度被《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予以全面化和规范化。《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22条之规定系概括条款,解释上应认为是上述司法解释的总括性规定。但是,《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与比较法上多对精神损害赔偿项目采法定模式相异,如《德国民法典》第253条及第823条第1款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采法定模式,一方面可避免泛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另一方面又显得过于严格,这方面表现最明显的就属德国。在德国,死者亲属不享有因亲人意外身亡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除非在因此种噩耗导致可以由医学认定的疾病发生时才因基于身体、健康伤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在德国,基于结婚照等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品灭失,也不能请求有过错之加害方赔偿精神损失。总体而言,笔者认为对于精神损害的范围,在《侵权责任法》第22条采如此概括条款的模式下,应予以从严解释。在解释上,超出《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范围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予否认。对基于《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中“其他人格利益”被侵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应严格把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之前提条件,从严解释,以限缩其适用范围。诸如基于所谓“亲吻权”、“探视权”、“安宁权(休息权)”、“环境权”等被侵害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皆不宜支持。此外,对于刑事被害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侵权责任法》仍然未予回应,令人遗憾。

六、赔礼道歉的违宪性之争

《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第5项规定将赔礼道歉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实际上是沿袭《民法通则》第120、134条之规定。这使得赔礼道歉这一在比较法上广受争议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在我国法上再次被确立。从法律适用上看,我国法院对于此种责任承担方式的运用一般为判令被告登报刊载道歉声明,如被告不主动刊载,则由法院代替被告刊载而由被告支付刊载费用。从比较法上看,同属中华文化圈的日本、韩国都放弃将赔礼道歉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对这一之前并未引起学术界重视的责任承担方式提出质疑。[13]从《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的讨论和立法结果看,这一问题始终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其中的主要原因恐怕在于我国法学界对该责任承担方式涉及的宪法基本权利之尊重与维护尚缺乏自觉性,没有认真检讨立法条文可能戕害人民基本权利。当然,笔者亦不认为这一责任形式应当完全取消,毕竟这项制度在我国已经施行很久,许其存在若能达孔子所言“一言以折狱”之效果,亦未免不是一个消除矛盾的好办法。但是,法官在适用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承担方式时须考量基本权利内在的价值理念,维护人格自主与人之尊严,以免使被告人格处于受屈辱之境地。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将生命健康权分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3项权利。

[2]参见张红:《论一般人格权作为基本权利之保护手段》,《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3]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7-158页。

[4]vgl.larenz/canaris, schuldrecht, besondere teil ii, 13 aufl.,§76 ii1 a.

[5]vgl. bghz 124, 52 = njw 1994, 127. - schmerzensgeldanspruch wegen vernichtung einer spermakonserve.

[6]参见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7]参见叶名怡:《再论死亡赔偿范围》,《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8]余命不赔是比较法上的通例。vgl.v.bar, gemeineuropaisiches deliktsrecht ii, rn. 47.

[9]如《德国民法典》第844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192、194条之规定。

[10]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11]参见张红:《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保护、案例比较与法官造法》,《法商研究》201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