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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办法

积分办法

积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部分:固定积分

(一)学历

奖分方式: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的公司员工个人学历证明为准进行奖分。

奖分方法:分为研究生、本科、大专、中专(或高中)四个等级(中专以下学历不加分),每月固定奖100分、80分、60分、40分。

(二)职称

奖分方式:根据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备案的公司员工个人职称证明为准进行奖分。

奖分方法:分为特高、高级、中级、初级四个等级,每月固定奖100分、80分、60分、40分。

(三)职务

奖分方式:根据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认可职务为准进行奖分。 奖分方法:分为副总级、总监级、经理级、主管级、员级五个等级,每月固定奖80分、60分、40分、30分、20分。

(四)技能

奖分方式:在公司员工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公司各部门提供《部门员工技能等级确定结果》,同时副总、总监一并签字认可。

奖分方法: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每月固定奖40分、30分、20分、10分。

(五)工龄

奖分方式:根据公司人力中心备案的入职年限为依据。

奖分方法:入职满一年,奖20分;满二年,奖30分,依此累推,每满一年加10分。

(六)特长

奖分方式:在公司员工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公司积分制管理领导组共同确定进行奖分(超出工作岗位本身后的特长)。

奖分方法:每项特长认可后奖30分(无特长的员工不奖分)。

第二部分:平时积分

(一)与员工做事挂钩

1.责任心强、任劳任怨,竭尽所能完成工作任务奖50分,反之扣20分。

2.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勤勉、诚恳,能自动自发地工作,起表率作用、工作精神面貌乐观、进取心强,符合一项奖50分,反之扣20分。

3.遵守职业道德与操守,注重个人形象、言行、举止,维护公司形象奖50分,反之扣20分。

4、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并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研究改善施工工艺及产品标准,被公司采纳且节约成本在10万以上者,有特殊功效者每一项技术创新和每掌握一项新技术,奖500分(符合一项)。

5、员工提出合理化的建议部门领导认可者;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得到公司采纳的,奖200分(符合一项)。

6、本公司员工为公司找人才,挖人才,根据人才优秀与否的情况,奖1000分-200分(副总级、总监级、经理级、主管级、员级五个等级)。

7、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事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奖2000分。

8、领导干部积极主动培养下属,为下属设定职业生涯规划,并使其得到进步者,奖300分。

9、员工在完成分内工作任务后,能帮助其他员工完成工作任务的,奖50分。涉及借调人员时,配合的工作部门中的所有人都可以奖10分,另外借调过来的工作人员每人可奖积分50分。

10、当月严格遵守上下班签到制度奖50分,迟到、早退一次扣2分—10分,未经批准擅自缺勤离岗者扣10分。

11、员工带病坚持工作,发现一次奖30分。

12、无顾缺席公司召开的各类会议,发现一次扣30分。

13、每天能认真打扫卫生,随时保持办公环境及办公桌面,奖10分,反之发现一次扣10分。

14、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看电影、听音乐、打游戏、下载、浏览、安装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利用公司网络群发与工作无关邮件的,扣20分,主动做思想工作的,奖20分。

15、工作时间严守工作岗位,专心工作、不串岗、不闲聊的奖20分,反之发现一次扣10分。

积分办法范文第2篇

20xx年东莞积分入学最新细则适用对象

1、积分入学方案适用于年满6-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非东莞市户籍随迁子女(含香港、澳门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拥有台湾身份证或外国国籍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童不适用于本方案。

2、申请人的父母双方也须为具有我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人员,且父母双方或一方须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港澳居民持有《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以及在东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即20xx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必须符合相对应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不能申请留级重读。

申请地点

二选一

1. 申请人父或母一方服务地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

2. 申请人父母在我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

20xx年如何办理东莞积分入学积分方式

父母双方不累计积分,只选取其中一方积分,积分方式如下:

申请材料

(一)必备资料

1、填写《20xx年东莞市镇(街道)随迁子女积分

制入学申请表》(正在制定中);

2、申请人(学生)方面的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未办

理身份证的需提交一份电子照片,用于录入积分制信息系统)及出生证。其中,港澳户籍学生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出生证以及电子照片。

3、积分方(家长)材料:

(1)父母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父母是港澳户籍的,只需提供身份证);

(2)父或母的《广东省居住证》(父母是港澳户籍的,提供《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3)填写《东莞市人才入户、积分制入学计划生育情况申报表》。

4、在服务地申请入学的,选择以下四种方式之一提供申请地依据材料:

(1)就业的,提供积分方的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不能显示工作所在镇街的,需辅助提供工作单位证明);

(2)以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等形式在莞工作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经商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制保险营销员,提供保险合同,且通过核查其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作为在莞从业的依据。

在自有居所地申请入学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二)积分资料

由申请人结合自身实际,自行提供,职能部门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按统一的标准给予审核和评分。

东莞20xx年积分入学接受报名申请至6月5日22日当天,记者向多个街道的新莞人服务窗口了解到,基本没有出现往年的首日排队高峰,大部分前来窗口咨询的申请人都知道网上申请。

但在南城、东城等非户籍人口较多的镇街,窗口工作人员仍迎来不小工作压力。下午4点15分左右,记者来到南城行政办事中心的新莞人服务窗口看到,下午的号已经叫到42号,现场拿号要排60号之后;窗口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上午窗口接待了四十几人,与今年同期基本持平,预计全天的接待人数也不会少于去年,而今年他们的窗口数和工作人员也没有因为网上办理而减少。

该窗口工作人员张辉(化名)告诉记者,我市20xx年积分入学只能网上办理,而很多人还误认为是网上和窗口都能办而依旧带着资料想来到现场提交,因此导致窗口接待量没大幅减少,建议市民要多上网了解,提前熟悉政策变化。

此外,也有不少市民来到窗口是为了得到面对面的咨询。记者现场采访了在南城某保险公司工作的李先生,他表示自己去年曾经申请过而且知道今年要网上办,还是过来一趟给人看看材料,怎么也安心一点。他还表示,现场有一些相关证明的模板,可以提供给一些居委会、地方教办用以出示规范的证明。

网上提交申请必须是申请人亲自操作

另一方面,记者从现场了解到,除了计生、劳动合同等方面咨询的人比较多,不少申请人咨询网上申请带来的电脑操作问题。

来南城窗口咨询的曹先生说,自己的情况涉及积分项比较多,担心网上提交时操作不当影响分值,怕不小心计错分。另外,莞城等镇街窗口也表示有不少市民是希望由窗口人员帮忙操作电脑提交申请,但窗口人员只能提供咨询、网上提交申请必须是申请人亲自操作。22日上午9时左右也有市民向记者反映,申请系统多次尝试都无法登录。

积分办法范文第3篇

一、量化考核对象

镇全体党员(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履职能力的党员经支部研究并提交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可不纳入积分对象)。

二、量化积分考核标准

党员积分制管理实行基础分+加减分的计分办法,60周岁以下党员基础分为40分,60周岁以上党员基础分为60分。

积分管理情况由各基层党支部负责,根据党员表现随时赋分(具体见附件:党员量化积分制考核评分标准),每季度梳理一次,年底汇总累计积分情况。

三、量化考核结果运用

1、季度得分情况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并张榜公示。

2、季度成绩汇总后,对参与积分管理的党员按照积分评定星级。积分40分以下为一星级党员;40-59分为二星级党员;60-79分为三星级党员;80-89分为四星级党员;90分以上为五星级党员。被评为五星级的党员在全镇年度工作会议上进行公开表彰并发放“五星级”党员证书。

3、对二星级党员,村党组织书记要进行约谈,督促其提高;连续两次被评定为二星级(含)以下的党员不再提名担任下一届党支部成员。对一星级党员,镇党委成立专题教育党支部,将其组织关系转入该党支部并进行三个月的专题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组织关系转回原党支部,经培训仍不合格的依规依纪处理。

附件:党员量化积分制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党员量化积分制考核评分标准

扣分项

1、不按时积极参加上级党组织和村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每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无故缺席扣2分;连续3次无故缺席的扣10分。

2、组织纪律观念差,不能按时高质量完成组织分配任务的,每出现一次视情况扣2分;强调各种理由不做分配工作的每次扣5分。

3、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的,每出现1次视情况扣2分。

4、不能按要求参加党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灯塔—党建在线、学习强国、外出党性体验教育等),每出现1次扣1分,被上级通报的,每出现1次扣3分。

5、不按信访有关规定反映问题,歪曲事实,或参与群众组织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每出现1次扣5分。

6、直系亲属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不主动制止的,扣3分;本人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每出现1次扣2分。

7、无理取闹,阻碍国家或集体项目建设,每出现1次扣5分。

8、不遵守村规民约,不能做到家庭团结,邻里和睦,尊老爱幼,作风正派,每出现1次扣2分。

9、非法集资,高利借贷,影响恶劣的,每出现1次扣5分。

10、占用破坏集体资产或拖欠集体资金且拒不整改,违反村镇建设政策,擅自私搭乱建,每出现1次扣5分。

11、对群众反映的困难不积极帮助解决,每次扣2分。

12、村党组织会议研究的其他情形。

加分项

1、积极参加助困、助学、助残善行义举活动,每次加2分。

2、积极参加庆七一、庆国庆等文体活动,每次加2分。

3、认真参与开发创业项目,在群众中起带头致富作用,每次加3分。

4、积极向党组织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村集体发展献计献策,每次加2分。

5、联系党外优秀青年或入党积极分子并做好培养工作,每次加1分。

6、在防火、抗洪、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起先锋模范作用,每次加2分。

7、主动参与制止和化解各类矛盾,每次加1分。

8、积极参与环境整治、文明监督、防疫值守等工作,每加2分。

9、积极为他人提供或介绍就业岗位,每次加1分。

10、为本村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做出突出贡献,每次加3分。

11、因工作表现突出,党员个人当年度受镇发文表彰的加2分;受县级发文表彰的记3分;受市级发文表彰的记5分;受省级以上发文表彰的记8分。

12、村集体工作当年度受发文表彰或作为示范、典型推广的为骨干类党员加分:镇级加3分,县级加5分,市级加8分,省级以上加10分。

13、在新农村建设、征地拆迁等工作中发挥先锋作用,每次加5分。

积分办法范文第4篇

 

新市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截至2020年末我市新市民约70万人,已经成为推动张家港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做好新市民服务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政府无法回避的公共话题。为此,我市对《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对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提高我市新市民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强我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加快新市民同城化待遇步伐,对《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进行再次修订,以契合我市新市民积分落户、入医、入学需求实际情况,更好地服务保障新市民享有均等化的公共服务。

(二)制定依据

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5号)、《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苏府规字〔2020〕16号)文件,结合张家港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结合张家港市新市民需求实际,明确积分落户、积分入医适用《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修订积分入学政策,调整积分入学申请时间、必备条件,更新评分标准及项目,更公平合理地让新市民享受我市公共资源。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第1-6条,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积分排名规则等内容;

第二部分:第7条,规定了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工作原则等内容;

第三部分:第8-13条,规定积分申请受理和审核评分相关内容;

第四部分:第14-20条,规定了积分入学管理的内容;                                          

第五部分:第21-23条,明确了积分管理监督检查机制;

第六部分:第24-26条,补充说明。

四、涉及对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我市新市民。

五、新旧差异

与2016年的《办法》相比,新办法有几个方面的改变:

1.变更《办法》适用范围。我市积分落户、积分入医适用《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积分入学适用本办法。

2.申请条件改变,由“在我市登记个人信息并办理居住证”变更申请条件为“在我市已登记个人信息并办理居住证,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新市民”。加入了必须在我市居住满一年(含一年)的条件。

积分办法范文第5篇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具体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

(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以1993年以前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一)夫妻双方工龄之和满65年且在职的,从夫妻工龄和满65年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补交房价款后,可按照《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北京市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和《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99]京房改字第042号)规定,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十条 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单位应指定专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记备案。需要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三条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外省市单位驻京机构、分支机构在本市雇用的职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条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二十三条 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管委会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单位超过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由财政部门全额资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不再审批。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按核定的月缴存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应当补足,多缴的经单位和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由单位告知职工本人,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多缴部分,划回缴存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应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

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

第三十条 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连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降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一条 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

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单位和职工分别计算的补缴额,由单位统一缴存到管理中心。

对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三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破产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

第四章 封存、转移

第三十四条 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库,管理以下情形人员住房公积金:

(一)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二)调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单位内部封存,自愿转入集中封存库的;

(五)其他。

第三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库: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的;

(四)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进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

(五)集中封存库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集中封存库的手续。

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集中封存手续。

第四十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请办理。

第五章 对账、查询、计息

第四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每年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对账。

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缴存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第四十二条 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第四十三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四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四十五条 管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卡或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四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住房公积金性质特点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