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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范文第1篇

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1.加强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促使部门内部自觉提高自己的办事质量,劳动仲裁部门加强内部监督,就要建设相应的内部监督机构,并逐渐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要按时抽查仲裁人员对各个案件的处理,及时发现问题并有效的促进问题的解决,使劳动仲裁人员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同事之间的相互监督和促进,进一步提高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办事质量,满足劳动者的需要;同时要广泛听取各部门的意见以及公众的建议,重新确立劳动仲裁委员会在群众中的权威性。

2.加强司法监督

劳动仲裁制度的司法监督仅限于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并不涉及劳动纠纷双方权利义务的管理,在司法监督的过程中,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实施仲裁的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不干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劳动纠纷的合法审查。人民法院这样做,一方面促使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法律程序认真对待劳动纠纷案件,保证了劳动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有利于重新确立劳动仲裁委员会在社会中的口碑和权威性

3.加强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各类监督中最有效的监督,它主要是来自公众的监督,公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劳动仲裁制度进行舆论监督,可以有利的制约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促使其依法办事,维护劳动纠纷当时人的合法权益。以此同时,劳动仲裁委员会还应该加入中国仲裁协会,通过行业监督使其在处理各类劳动纠纷案件时不断加强自律,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劳动仲裁人员的素质

劳动仲裁委员会职员的素质会直接影响劳动仲裁案件处理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劳动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一定要制定严格的人员聘用制度,提高仲裁委员会职员的整体素质,针对目前我国立法对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要求不严的现象,相关的立法部门应该顺应时展的新形势,修正立法中的相关事项,提高劳动仲裁员的任职条件。在进行劳动仲裁员考核的过程中,要确保应聘者具有劳动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有快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优先从具有相关的劳动法常识的人才中选拔,在考核过程中还要对应聘人员的道德素质进行考核,确保入职人员具有较强的服务意思和责任意识。对于已经入职的劳动仲裁人员要加强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相关培训,进而逐渐提高劳动仲裁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另外,伴随劳动仲裁队伍的不断扩大,应该引进相应的竞争机制,在劳动纠纷当事人选择劳动仲裁时,可以自由选择自己信赖的劳动仲裁员,通国这项制度,不断增加劳动仲裁人员对劳动者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办事能力。

推行公平自愿原则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仲裁制度中,当劳动纠纷一方当事人提出劳动诉讼后,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被动接受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法律公平自愿的原则,侵犯了公众自由选择的权利,需要进一步不断完善。依据这种情况仲裁委员会应该依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受理案件,这样就可以充分考虑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现阶段中国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聘用雇员时通常会利用自己地位上的优势,变相强迫对方签订不合理的仲裁协议,这就导致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针对这一现象,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立法,使得被胁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举证证明自己受胁迫的权利,同时应赋予人民法院确认劳动仲裁协议效力的权力,这样一旦这项不合理的仲裁协议被确定为无效,劳动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劳动仲裁范文第2篇

崔某因违纪于2003年8月4日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崔某拒绝在单位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2003年9月10日单位将崔某的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并于当日向他发出了“失业人员登记通知单”,告知其办理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此后他一直在街道领取失业救济金。崔某一直觉得这事窝囊,但是他听说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限只有60天,也就是说自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不申请劳动仲裁,就失去了胜诉的权利。此前由于不了解法律的这项规定,他已经超过了60天的仲裁时限。在别人的指点下,他到街道办事处开了一个证明,证明档案中有一个2003年8月4日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落款时间是2004年元月9日,于是他以元月9日才知道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崔某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仲裁时限,关键在那份街道办事处的证明。这份证据的台头是单位的人力资源部,也就是说是街道办事处给单位开具的,而单位的人却坚称从未向街道办事处要求开过这份证据。崔某称当时他去街道办事处要求开具证明,街道办事处说他们不对个人,但是这份证据的台头为什么是单位的人力资源部,又是怎么到他手里的,他始终不肯说明。另外,这份证据只是证明崔某的档案中有一份2003年8月4日单位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不能说明崔某是在2004年元月9日才知道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他在2003年8月4日即知道单位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9月办理了失业登记,自10月份开始领取失业救济金,这都说明他知道自2003年8月4日单位即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而他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时间是2004年元月19日,已超过了仲裁时限,超过了仲裁时限的申诉请求是不可以胜诉的,所以仲裁委对崔某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

仲裁委对于证据的审查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证据的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可伪造;二、必须与案件有关,能够证明案件的问题;三、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不可通过欺骗等违法的方式取得。在本案中崔某不能说明街道办事处的证据来源合法,而且该证据也不能证明崔某是在2004年元月9日才知道单位与其解除的劳动合同,所以仲裁委对该证据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关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对崔某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

超过仲裁时限是人们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经常犯的错误,原因主要是平时对劳动法的学习不够,对仲裁时限问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要知道超过了六十天的仲裁时限,即便是再有理也不可能胜诉,所以希望能够引起人们的特别注意。

劳动仲裁范文第3篇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响。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差异:

1.性质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争议纠纷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2.依据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3.原则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①先行调解原则;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③及时原则。

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程序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应对一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5.审限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审限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批后可最长延期30日;劳动争议诉讼一审的审限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报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二审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可报批延长。

6.效力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则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争议案件内法院从头另行全面独立审理。

7.收费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受理费虽然都是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收费标准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比如上海为300元;而劳动争议诉讼受理费则有全国统一标准为:50元。

劳动仲裁范文第4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15天起诉到法院。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来源:文章屋网 )

劳动仲裁范文第5篇

    2008年5月1日前,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008年5月1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