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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

国家审计

国家审计范文第1篇

(一)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大

一是主导地位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是依据宪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部建立的,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在业务上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这种管理、指导和监督是强制性的,是不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意愿为转移的,构成了国家审计在整个审计组织体系中主导地区;二是审计立项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可以根据自我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也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事项,还可根据国家审计组织本身临时掌握的线索等,由此可见,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是以法定程度和自我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的,而不受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方面的左右和干涉;三是审查权限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既反映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也表现出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因为在这种审计活动中,国家审计机关是行为主体,其审计程序、审计方法方式的运用或选用是以完成审计任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指导原则的,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活动中的配合情况尽管也影响着审计工作效果,但总体上讲,被审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四是审计处理上的强制性。就某一项具体的国家审计工作而言,在其最后阶段应写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这些单位或部门应主动地、自觉地予以执行或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没有或不准备主动、自觉执行或协助执行审计决定时,审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使审计结果得到强制执行。

(二)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强

一是组织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是单独设置的,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业务机构。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同时,独立于被审单位,与被审单位在组织上无行政隶属关系;二是工作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与人员不直接参加日常的经济计划与管理工作,审计人员是按照《宪法》、《审计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进行工作的,独立编制审计计划,独立取证和审核检查,作出评价,独立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三是人事上的独立性。审计署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政府提名,地方人与常委会任命。而且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要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这种人事安排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稳定性;四是经济上的独立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经费及收入有稳定的来源,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制约。经费是独立的,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承担,保证其执法的独立客观性。同时,按照《审计法》及审计署制定的审计规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不仅拥有检查权,而且拥有行政处理权、移送行政处理及提请司法处理权等,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三)国家审计的权威性高

一是规范国家审计行为的《审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较高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把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为国家财经经济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审计法》是具体规定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法律,它以《宪法》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为依据,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在规范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方面,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法律。同时其他行政法律也是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依据;二是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根据《宪法》规定直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行政首脑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不受本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使国家审计具有代表行使监督权力的权威性;三是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不但可以对各级政府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监督,还可以对经济执法部门如财政、税专、金融、工商行政、物价、海关等专业经济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的特性,促使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仅可对微观层次进行监督,而且可对宏观管理层次加以监督。由于审计机关专司审计监督,不承担其它业务工作,与其监督对象无直接利害关系,居于客观公正的超脱地位,其监督工作更具有权威性。欢迎访问经济在线(四)国家审计综合性广

国家审计是综合性的经济监督部门,一方面,具有监督面广的特点,它通过对综合反映经济活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查、鉴证、评价,从不同侧面、不同环节上监视着经济活动的运行轨迹,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其他经济监督无法替代的综合性作用,另一方面具有监督层次广的特点,不仅可通过大量的微观审计,直接督导微观主体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促进宏观调控措施在微观层次的落实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且能够通过对广泛的微观审计活动的综合分析,向决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宏观调控的改进与完善,间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此外,一般的专业经济监督,其监督职能只是在特定范围内的单项监督,而国家审计,则可以对这些专业经济形式各业务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再监督,形成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经济监督网络,加之在审计监督的过程中,国家审计监督具有独立性强、强制性大、权威性高的特点,使国家审计监督具有一定综合协调作用。

二、我国国家审计发展的基本趋势

(一)我国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对国家审计发展的影响

1、当前基本国情与国家审计环境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五大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现在我国的基本国情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主要表现在经济不发达、科学技术文化落实;人民生活水平较低;地区间经济文化很不平衡;腐败、浪费现象还很严重,要缩小或消灭这些差距,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具有高度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还需要很长时间。我们的国家,企业和人民,将在瞬息万变的经济、政治、民主、法制、科技、教育、文化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一切旧的东西必须进行改革,不变革就影响发展,甚至会被淘汰。国家审计监督体系是我国经济监督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机关要想求得生存在与发展,也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否则必然要影响国家审计自身的发展。

2、经济体系市场化对国家审计的新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有市场经济的内容,又有社会主义的性质。从经济发展中用以调整各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手段而言,一是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等宏观经济规律;二是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行政性法规等能够适应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人为规范。因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审计首先应是法制规范下的经济监督行为。通过国家审计,确保国家的财经法规行之有效地执行,保证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

3、经济成分多元化的新格局对国家审计发展的影响

党的十五大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制度。因此,经济成份的多元化要求国家审计必须与之相适应。一是传统的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决定了国家审计是整个审计组织体系的主导,通过国家审计的工作体现国家、政府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经济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二是经济成份多元化势必带来经营规模的集团化,而传统的国有经济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其市场应变能力、内部管理和控制状况都还不甚理想,要求国家审计促使其在内部管理、自我约束、增进效益等方面完善机制,同时在新形势下,国家审计必须能够在提高国有经济的经济效益这一方面有所作为。

4、政府职能转变对国家审计职能的影响

政府转变职能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过程中的客观要求。这意味着作为行政政府审计监督权的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能也必将相应变化,它要求国家审计机关从指导思想、内容、方法等各个方面自觉适应两个根本转变,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重视审计监督单一职能,以查处违法违纪为主,忽规全面发挥审计监督、鉴证、评价三大职能作用的全方位监督;事后监督、重复检查多,防范性、事前事中监控少的状况。要通过三大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在微观或宏观领域监督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两个根本转变服务,促进其真实反映与体现效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二)我国国家审计发展的基本趋势

审计工作的运作方式和质量层次与经济运行状态有着密切的联系,并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而相应变化和发展。国家审计工作也必须与之同步,否则就不能准确反映经济运行的态势,更不能对其实行有效的监控和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的国家审计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宏观审计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与我国改革和发展的趋势相一致,并注意吸收国外审计的先进成果,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的道路。我国的国家审计发展有以下几方面趋势。

1、注重审计目标的效益性,即从财务审计向效益审计过渡

今后我国国家审计的定位,就是三大块:一块是财政审计,包括收入和支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决算审计、行政事业审计、农林文教审计、社会保障审计、环境保护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都是财政审计的组成部分。发展趋势是实现审计重点的转移,向收入与支出审计并重发展,并最终过渡到以支出审计为主,对支出审计由合法性为主向合法和效益性审计并重发展,并最终过渡到以效益审计为主;第二块是金融审计。金融审计从大的方面来讲也是企业审计,今后主要围绕怎样提高金融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的问题开展金融绩效审计;第三块是企业审计,包括工交、商贸审计。由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为主真正向《审计法》规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过渡并由合法性审计为主向真实、合法、效益性并重转变,当前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审计是基础,是前提,应放在首位,今后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也要与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样,对国有企业进行全面的经济效益审计。因此,审计发展的一个趋势是今后的效益审计要从国家资金的使用效益入手,国家审计将充分体现与社会审计组织的不同。审计目标不仅要审查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必须对其质量和营运效率加以监督,切实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向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益审计拓展。

2、审计方法和手段的科学性智能化,即实现从手工操作向计算机审计过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对审计结果客观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审计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加快审计方法和手段的改进和完善成为一种趋势。综观世界审计,审计方法已逐步从帐户基础审计向风险基础审计过渡,以量化的风险水平为重点,在确定风险水平基础上,决定实质性测试的程度和范围,最显著特点是把审计力量用在刀口上(即高风险领域),力求提高审计效率。这种方法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减少了经验判断的随意性,审计结果更为客观公正。但目前我国的审计还处于制度基础审计,有的地方甚至仍采用原始的帐项基础审计,并且毫无风险意识,这根本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对现代审计的要求。审计手段的智能化,主要是指计算机在审计中的运用。这就是李金华审计长所讲的“人、法、技”中的“技”问题。目前,我国审计在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方面,不仅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而且也明显落后于被审计单位利用计算机的现状,处于滞后状态。为了迎接信息技术的挑战,审计软件的开发与应用已日显紧迫。国家审计部门要在这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跟上时代的步伐,在审计中广泛采用电算化的方法,使计算机在审计查证、分析性复核、审计信息的收集、传递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要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即计算机技术)作为国家审计的必要手段,提供准确的数量充分的信息,以达到决策科学合理,促进经济活动合理化的目的。

3、审计实务和执行的规范性,即审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

从总体上看,现在审计署制订了38个审计规范,《审计法实施条例》也颁布了,应该说国家审计的法制化,规范性建设已经初步形成。但面对审计环境的变化。还有差距,还要加快改进、完善,这就是李金华审计长所讲的“人、法、技”中的“法”的问题。因此,跟踪分析审计服务市场,了解社会的要求及其变化,使审计提供的职能作用更有价值,以此作为审计规范和审计准则制定的方向,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当前在审计实务执行过程中受行政长官的言语和口头文件影响,而法定的基本工作任务却往往被忽视。国家审计发展将更多体现现代审计的思想、观念、概念(如内控了解、测试、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审计抽样、审计质量控制、职业道德、法律责任等),技术性和可操作性将更科学化、系统化。在审计准则方面除保持国家审计的特殊性外,将在与社会审计相同部分内容方面协调统一,并与国家审计准则接轨,为我国国家审计的进一步发展奠定高起点。同时,发展方向由对形式和程序的规范向注重内在质量和内容的规范转变,由模糊定位的审计评价向有量化标准的审计评价转变,以规范审计管理、业务人员的行为,从而改变审计质量团审计人员业务水平的差异和思维方式不同而难以达到理想的要求,对审计质量的考核和控制因无硬件性的衡量标准而流于形式的状态。审计实践中,对时过境迁的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有悖的法律条文应及时调整和建立严格的审计质量责任制,来加强规范化建设。4、审计服务向多维审计方向发展

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优势和职能作用(监督、鉴证、评价三大职能作用),实现宏观服务层次上的突破,是国家审计发展的又一个基本趋势。在审计立项上,由“微观——宏观——微观”的思维方式向“宏观——微观——宏观”的方式转变。从宏观经济的整体态势,结合本地区和部门的经济特点,紧紧围绕“两个转变”,来找准审计方向和重点,并以审计重点为轴心合理确定审计覆盖面,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修正对宏观的认识,确定今后的审计项目。在条块分割审计的基础上,向加大行业联审方面转变。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突破了行业和地区的限制,不断地流动和组合。对此,如果审计仍以分工为标准、孤立地、非系统地监督某一行业、某一地区的经济活动,就难以找到系统运行的症结。因此,在行业审计分工的基础上,实行部分专题的联合审计,是国家审计的一个发展方向,这样便于发现区域性的问题。由单纯的微观审计向微观审计与宏观监控相结合转变,在微观审计过程中,注意将微观审计对象纳入宏观监控目标的坐标系中考察,揭示其发生的偏差。同时,在微观审计的基础上,做好后勤总体会成工作,充分利用审计接触面大、信息多、资料实的优势,对审计资料作出全面系统的分析,从宏观与微观的结合中得出某一时期该地区经济状态的宏观的结论。在审查财务收支的基础上,向管理体制与内控制度、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审查延伸,最终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体现监督深度广度上的突破。从审计形式来看,由事后审计向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并举转变,更好地发挥审计工作对经济建设的保护和建设性作用。

国家审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审计体制;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

一、前言

国家审计体制改革一直是学者们一直在讨论的一个热点之一,作为得对政府公共受托经济责任进行监督的国家审计,在国家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健全而完善的国家审计体制是一国经济健康运行的可靠保证。然而,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逐渐使得体制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变化,使得审计体制逐渐削弱着自身对国家的可靠地行使职能的能力。对审计体制进行有效的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

二、国家审计体制比较

由于世界各国的发展进程各有千秋,政治、经济制度等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以致各国的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在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其隶属关系也不尽相同,各自形成了别具一格的国家审计体制。随着世界各国审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当前国家审计体制主要可以划归为以下四种类型: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

(一)立法型国家审计体制

立法型国家审计体制也称为英美体制。这是因为其最早由英国建立并实行,而后在美国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在立法型国家审计体制下,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一国的立法机构(如议会、国会)。该体制产生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这种审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讲是保证能够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在这种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主要功能是协助立法机构对国家行政部门和国家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督,审计机关直接对立法机构负责并向立法机构报告工作,提供审计信息方便立法机构做出决策。这种国家审计体制职能的有效发挥依赖于该国的完备的立法体系和立法程序。

(二)司法型国家审计体制

司法型国家审计体制,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该国的司法部门或者具有司法职能。这种审计机关既独立于立法部门,也独立于行政部门,更独立于财政部门,因此,较立法体制而言,其具有更高的独立型。由于其具有司法权,即将政府审计法制化,因此其权威性也得到了加强。而且这种审计体制下的审计高级官员往往实行终身制,因此其稳定性也大大得到加强。然而,这种体制下的审计机关其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基于微观层面的,主要是审查和追责当事人,不向或者不注重于向立法机关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现行实行司法型国家审计体制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巴西、乌拉圭等一些西欧大陆、非洲和南美洲国家。

(三)独立型国家审计体制

独立型国家审计体制下的审计机关不隶属任何权力部门,它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只对国家和法律负责。显而易见,这种国家审计体制的独立性很强,它不受任何机构的制约和干涉,能够独立公正的履行职责。然而,这种体制的有效发挥,其条件和立法型国家审计体制相似,也需要一个国家具有健全的法律体系。而且其在国家中的组织地位也会对其独立性程度产生较大影响。目前,实行独立型国家审计体制的代表性国家主要是德国和日本,而且他们各自也具有不同的特点。

(四)行政型国家审计体制

行政型国家审计体制下,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一国政府的行政部门。这种审计体制最早由苏联创制,主要是在原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目前中国、巴基斯坦、越南等国采用的就是这种体制。这种体制作用和功能的发挥依赖于其所处的地位。国家审计机关所处的地位越高,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就越高,就越有利于其监督作用的发挥。一般来说,行政型审计体制的独立性要比立法型和司法型的独立性要低,但是,行政型审计体制的独立性往往会在一国的最高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所以,对于一般性的审计单位而言,这种体制仍然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由于这种审计体制下的审计机关不必向立法部门提供服务,可以专心地从事自己政府财政经济工作的监督检查,而且政府部门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为其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三、我国现代国家审计现状

我国国家审计有着悠久的发展史,早在夏商西周时期就有着审计的萌芽,中国审计史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夏禹“会稽”传说。尽管如此,但是我国现代国家审计从产生到现在也只有二十多个年头。从1949年建国知道直到1983年间,我国一直未实行专门的审计监督制度,而是财审合一的审计体制,即在财政部和其他部委的财务机构内部设立审计处,地方政府的厅局级单位在其财务机构内设置审计科,很明显这时期的国家审计实质上是一种内部审计。1982年12月,我国颁布的宪法规定了实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制度。1983年9月15日,我国国家审计署正式成立,它是我国最高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务院院总理,在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下设立审计机关,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自此以后,我国有关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例如1994年8月31日审计法的颁布以及2006年对其的修正),我国的现代国家审计制度得到了很好的完善和发展。

审计体制,其本身并无绝对的优劣势之分,作为一种体制或者体制,只要与一国的国情相适应,能真正的发挥作用,他就是合理且有效的。我国当时的历史背景让我们选择了行政型国家审计体制(文平),并且多年来的成功实践让我国的审计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我国已经步入了转型时期,这使得80年代建立的审计体制逐渐成为我国审计事业发展的桎梏,这从2003年由前审计长李金华先生掀起的“审计风暴”及随后一系列相关事件得到查实确而问题却得不到落实和解决可以得到证明。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的国家审计体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多头领导。根据我国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我国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地方审计机关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和同级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这种体制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机关既要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示,又要考虑同级政府的利益和影响,工作质量势必受到影响。

(二)独立性不强。这个特点一直是学者们认为是行政型审计体制的致命缺陷。原因是,国家审计主要工作是评价政府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这就意味着归政府领导的审计机关要反过来对政府进行审查和监督,独立性不得不让人怀疑。

(三)工作任务繁重,审计人员和经费得不到保证。尽管审计机关的审计经费来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也做了规定,要求将审计机关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现实生活中,有些审计机关任务极其繁重,而经费严重不足,审计工作很难正常开展,最终导致的结果是有些存在潜在问题的单位没能被审计到,被审计的单位也由于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而对有些问题不进行深入挖掘和纠正,从而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质量。

当然除以上三点之外,当前我国国家审计体制还有其他的问题,如有些政府的领导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审计机关的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这些都影响到了国家审计职能的有效发挥。也就是说我国国家审计体制具备了改革的必要性。

四、我国现代国家审计定位

当前关于国家审计改革观点可谓百家争鸣,有“立法论”、“司法论”、“双轨制”、独立论等观点。而当中主流的观点是“立法论”,即要提高国家审计的独立性,让审计机关独立于政府,而归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仍然值得商榷。

一个国家的审计体制的改革,必须要遵循相关的原则(肖泽忠、杨肃昌、高培勇),如果只是紧扣体制中一个方面的现有不足进行改革,那么这种改革的结果在实际中也许并不具有可行性。换个角度看,一国的审计体制产生依赖于一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立法型审计体制产生于以西方民主社会政治体制为基础的西方社会,例如美国,其实行议会民主制度,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其国家审计机关是维持三权均衡的一种有效工具,也是立法机关监督政府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如果把美国立法型国家审计体制嫁接到中国这种人民民主体制下,这无疑是欠考虑的。因为,由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设置与西方议会机构设置存在这差异,即使将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回归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则其很可能不会归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管辖,而是划人大下属的相关委员会统辖,这与现有的归国务院总理领导相比,独立性更差。即便是归委员长管辖,其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如果得不到政府等行政权力机关的有效支持,工作将更难开展。

因此,我国国家审计体制一定要进行改革,但是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不可生搬硬套,或只针对现有体制的某一个方面的不足而大刀阔斧的整改。在2003年,时任我国国务院总理的朱基提出审计署的定位,即审计署应当是“廉政署”、“发展署”、“正气署”。党的十六大也提出要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作用,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这些事实中我们看到了审计机关今后要重点加大反腐败力度,塑造廉洁政府,公正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政府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

笔者认为,改革是渐进性的工作,要慢慢的开展,如果措施太激烈,药理过猛,有可能会致使改革工作夭折。因此,笔者建议暂时让最高审计机关隶属关系仍保持不变,地方审计机关组织结构则可以考虑变革,可以将其与地方同级监察机关合并,地方审计任务不再有地方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而是改为由上级审计机关或者地方特派办领导。这样做可以解决多种领导让审计机关无所适从的毛病,也可以结合监察机关的力量彻底查处审计出来的违法乱纪行为。当然,上述改革只是相对短的时期内采取的措施。在长远看来,国家审计机关的地位还是有待提高,应该创造一切有利条件创造一个复合型的国家审计机关,即可以考虑将现有的国家审计署与我国其他一些部门进行合并,并赋予其一定的司法权,让其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有些单位“年年上榜、问题却始终如一”的尴尬局面,让审计机关切实履行好监督政府、保护人民利益这项神圣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文平.铁面审计长谢幕[N].南方周末,2008-3-6.

[2]陆迎霞.关于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设想[J].经济师,2009(4).

国家审计范文第3篇

随着国家审计所赖以生存的环境变化,一个现实而又急迫的摆在每一个审计人的面前:国家审计如何应对变革的挑战?又如何抓住变革所赋予的发展机遇?笔者认为,应改变传统的审计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树立全新的审计理念,塑造先进的审计文化,以的发展观重新审视国家审计的职能定位,拓展国家审计的作用。

一、审计文化是国家审计发展的内在动力

审计文化是指国家审计在其组织职能的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风格和环境的总称,它包括了国家审计的理念(价值观和原则),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远景规划和目标,审计人员的精神境界和作风等。审计文化是一个集合,它是国家审计整体素质的一种外在反映。从心和管理学的角度而言,审计文化的形成既能够在国家审计自身机体内创造良好的气氛,从观念、精神和无意识层次调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心,使国家审计具有一种不断创新的能力和凝聚力,又能够在国家审计自身机体外树立良好的形象,为国家审计的生存和发展创造适宜的环境,使国家审计表现出蓬勃的生命力。因此,对于正值变革和发展时期的国家审计而言,塑造何种审计文化,倡导何种审计理念,形成何种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审计人员所具有何种的精神境界和表现出何种工作作风,将决定国家审计能否获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能否有效发挥其在国家建设中独特的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树立建设性审计的价值理念,不断寻求国家审计发展的增长点

价值理念是指导组织行为的一系列基本准则和信条,其所决定的是:什么事是至关重要的?什么是重要的?我们信奉什么?怎样行动?一个组织所确定的各种政策,所进行的各种决策,所采取行动的和方式,都将受到组织所具有的价值理念潜移默化的束缚和,也都是组织所具有的价值理念的外在表现。因此,国家审计机关确定怎样的价值理念,将牵系国家审计的发展方向。一个科学的价值理念,将牵引着国家审计在纷繁复杂的审计环境中准确把握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从而有效实现国家审计职能。

国家审计的主旨在于经济监督,而传统的国家审计的价值理念,将监督主要理解为是对问题的揭露和查处。这种揭露问题的审计价值理念深深植根于审计人的头脑中,并深深影响着审计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反观国家审计环境变化后国家审计所取得的成果效应,披露被审计事项所存在的问题仍是国家审计成果的主流,对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和微观经济单位有效运行具有积极影响力的成果仍是很少;反观国家审计环境变化后国家审计职能的深化和扩大的程度,不能不承认国家审计的职能范围与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完全协调。一个深层次的原因是在我们潜意识存在的旧有的审计价值理念自觉和不自觉的影响我们对新事物的判断。而笔者认为:第一,监督本身的语言含义包含了两个层次:一是对实际情况的查看,二是督促所查看的事情的有效运转。前者是一种原始的监督,后者则是高层次的监督。第二,监督层次的选择取决于社会的文明发展程度,究竟确立怎样的审计价值理念,非依个人的主观臆断,而要依据客观现实的要求。我们不否认传统的审计价值理念在国家审计发展中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国家审计所面临的现实是新技术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社会变革,就审计对象而言,其运行的策略、行为方式及成长需求已发生了变化,我们如果仍然以旧有的审计价值理念去审视审计对象,必然会引发审计风险,必然使审计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

而就审计需求而言,国家审计仅仅通过反映事实的发展过程来实现对经济的监督作用已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对审计价值的期望。因此,在新的变革条件下,适时提升审计监督层次,树立建设性审计的价值理念至关重要。

建设性审计的价值理念的内涵在于强调监督的效率性和价值性,强调对制度的依赖审查。以发展和经济效益为依托,对被审计事物的发展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使其遵循事物的发展,并在法定的框架内有序运行。通过审计既促进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又提高资源利用者的管理水平。建设性审计价值理念的确立:一有助于国家审计职能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从积极的角度去理解审计,可以拓宽审计人的视野,不断寻求国家审计能够发挥作用的增长点。只要能够促进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有效和最优,能够增强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能够提高国家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国家审计就可以积极创造条件,及时扩大审计领域,深化审计职能。二有助于国家审计协调好与外部的关系。国家审计的功能实现,不能不依赖于同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配合,而审计外部环境的优化,首先取决于我们的价值观与环境发展的认同。如果我们在审计中能够贯彻建设性审计的价值理念,那么,审计证据的取得,审计所应取得的相应的配合等将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从而大大降低审计风险。

(二)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从效益性出发实现国家审计的功能

在传统的国家审计思维模式中,真实性历来被认为是审计的一个基本目标。但是国家审计不同于社会审计,其更多肩负的是对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政府经济行为有效性的一种评价和监督,应将效益性(效益性应是经济、效率、效果和环境的总称)作为国家审计的终极目的。在实施国家审计时,真实性只是实施审计的一个基础和前提条件,只有在证据取得上获得客观真实的结果,才能谈的上对经济政策及法规,对一定的经济行为的有效评价和监督。当一定的审计事实被确认为是真实的条件下,合法性的审查是必须的。国家审计作为一个经济监督部门,应强调一种新的思维模式,即“效益-真实-合法-效益”,在确定了被审计标的是合法或违法的条件下,考察这种合法或违法产生的经济效果如何,通过审计客观公正地评价政府的经济行为及其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从而为政府经济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和支持。

(三)提倡人性化的审计方式,促进国家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

新的审计文化的一个外在的表现在于强调实施国家审计时应以人为根本,更多体现一切为了的人性化工作模式。组织是人的聚合体,因此谋求和实现组织的发展必须以人为本,尊重人性。

(四)营造国家审计人员的高尚境界,实现国家审计的发展

人需要一种精神,一个组织的发展也同样如此。国家审计机关应该确立一种忘我奉献,一切为了国家审计,一切为了国家发展的工作精神。国家审计精神的塑造能够为国家审计在日益复杂和千变万化的环境中获得发展和保障,能够把审计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引导到国家审计所确定的远景规划和目标中来,使审计人员同心协力,自觉地为实现目标而团结奋斗。

(五)创建型的机关组织,实现国家审计发展的战略认同

国家审计发展的一个制约性因素,在于广大的审计人员在理念上对所确定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取向的一种认同感。而认同感来源于人员本身对环境变化的知晓和理解,因此,必须提高审计人员的学习能力,这种学习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知识学习和了解,它所强调的是一种理解基础上的一种创新。只有不断的学习,在学习中反思,在反思中寻求发展,才能获得国家审计发展战略的组织整体认同。

二、用建设性审计价值理念审视国家审计发展

国家审计发展的基础在于国家审计职能的定位。国家审计职能的定位要解决的是国家审计的战略发展,国家审计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地位。思考和解决问题的基点在于以建设性审计理念拓宽视野,既立足与本土的政治经济制度环境,又放眼全球的经济发展动态,既要注意同其他种类监督形式的协调,又要彰显国家审计的个性。

(一)不断变迁的政治经济环境要求国家审计必须依据现实,放眼未来,有所突破

第一,我国现存的政治经济体制和探索中的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我们的和经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完善,其所产生的效益并不能达到优化,在我国尚存在对法律及政策效率进行监督的空白,而审计可以依赖其所独有的专门的经济监督职能,通过对宏观经济及微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监督和评价,添补空白。

第二,随着政府求真务实理念的贯彻,公共管理能力的提高,决策透明度的增强,依法行政力度的加大,需要我们反思国家审计应该在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中有怎样的作为。

第三,经济全球化为各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而以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发展为标志的革命,带动世界范围内资源的有序流动,而资源的有限性及利用的风险性,要求人类关注生态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关注对资源利用所产生的风险系数。

第四,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在于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面对西方价值观和市场经济力量的渗透,面对技术所带来的信息高速传播,国家的经济安全实际上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国家审计作为国家唯一的专司经济监督部门,应该在其履行职能的同时建立起一个国家经济安全的防火墙。

(二)要正确认识国家审计在国家的权力监督体系中的地位,注重自身特点,不能混淆权力界限

国家审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审计结果 审计公告 审计风险

一、前言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的制度,公布的具体内容包括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调查)评价意见、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调查)建议、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等。

广义的审计风险指审计人员因作出错误审计结论和表达错误审计意见,而导致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审计理论与实务,207)。对国家审计而言,由于国家审计要对被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因此审计风险还包括由于处理处罚不当,引讼等,这是国家审计风险的特殊性。

二、国家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规定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始于1994年8月31日审议通过的《审计法》,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2003年,关于防治“非典”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的审计结果国家审计第一号公告公布,标志着中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正式实施;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从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沿革看来,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由最初的审计结果可以公告,到部分审计结果尤其是国家审计署审计事项正式向社会公告,直至2011年国家审计准则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结果由可以公告到必须公告,这是民主法制的进步,更是审计监督的必须。审计结果公告促使审计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审计结果公开本身也是一种接受监督的方式;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推动审计整改落实,扩大社会对审计结果的知情权,便于社会和舆论直接参与监督,将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的强大合力。

三、审计风险的基本特征

1、审计风险的客观性

现代审计广泛采用审计抽样的方法,根据样本特征来推断总体特征,而样本的特征与总体的特征总有差别,并且在抽样过程中,需要审计人员运用专业判断来解决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这就使得审计风险客观存在,可以控制,但是不能完全消除。

2、审计风险的潜在性

狭义的审计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存在重大错弊而审计人员没有发现,作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审计风险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构成。审计风险具有潜在性,即审计人员的审计结论虽然偏离了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但是没有造成危害,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审计风险就停留在潜在阶段,不会转化为现实的风险。一旦被追究责任,潜在风险就转化为实际风险了。

3、审计风险的可控性

审计风险虽然不可避免,但是可以控制。只要将审计风险控制在科接受的水平,审计就是成功的。

四、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的特殊性

李金华就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答记者问时强调,审计公告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但将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公布于众,而且将审计机关自身的工作质量也公布于社会。这就是说审计公告在披露被审计对象问题的时候,同时也将审计机关自身的执法行为是否到位、是否客观公正暴露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如果审计机关自身不硬,审计结果质量不高,审计公告难免会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带来更大的风险。可以说,在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加大,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1、国家审计范围与公众的期待有一定差距,容易引起审计风险

公众对审计的期望越来越高,审计的责任也越来越大,相应的审计风险越来越大。公众期待的是审计是全面审计,通过审计,能对被审计单位才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有一个整体的了解。国家审计报告出具的标准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有经济责任审计、效益审计等。审计机关只对审计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及标准不明确的一级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具体而言就是审计了什么就评价什么,发现了什么问题,就对该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和处理。这就造成了公众期待和审计机关的实际审计范围、审计职责有所差距,如果审计结果公告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没有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而一旦被审计单位出现别的问题,公众对审计结果就会提出质疑,引发审计风险。

2、被审计单位不愿被“揭丑”,不配合审计机关工作

在审计结果公开之前,被审计单位认为和审计机关都是行政单位,大家是一家人,即使审计出一些问题,被审计单位都愿意接受处罚,愿意整改,比较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但是审计公告制度下,如果被审计单位被查出有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被直接曝光,被审计单位会有抵抗和不配合的情绪,因此容易发生干涉审计独立的行为,宁可接受处罚、审计整改,也不愿审计结果曝光。但是审计结果如果不客观公正及时的公告,审计机关也会承担不及时公告的法律责任,引发审计风险。

3、审计结果公告内容失实的风险

我国审计机关不仅具有独立的审计监督权,而且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经济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因此审计机关应对审计结果公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结果公告应该客观公正,如果对外公告的审计结果有重大差错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

4、未或者未及时审计整改公告的风险

随着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结果公告成为一种硬性规定。但是《国家审计准则》中又未明确规定审计结果公告的时间限定,并且没有明确规定审计整改检查结果也必须公布。这就形成一个问题,在审计事项已经结束,但是审计结果因为种种原因迟迟不予公布,或者是审计结果已经公布,但后续的审计整改检查结未公布,会给公众造成一种误导,发现问题,却没有解决问题。而社会公众因为对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的主管机关、纪律监察、人事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清楚,容易误认为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力,是审计机关监督不到位,加大了审计风险。

五、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的防范

1、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国家审计人员应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国家机关应加强审计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使得审计人员能不断补充新知识、新技能,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严格遵守审计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

审计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审计准则,遵守职业道德,保持合理的职业谨慎,严格遵守审计程序,避免发生重大疏忽。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要正直、客观。

3、签订业务约定书,取得管理当局说明书

在国家审计中,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承诺,明确划分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明确审计范围,预防审计风险。

4、加强审计质量的控制

审计机关提高审计质量,尤其是审计报告的质量。审计机关要以《国家审计准则》为依据,建立全面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在审计过程中,收集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认真编制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对重大的问题进行报告制度,撰写审计报告时,要定性准确、评价得当,从而减少审计风险。

5、建立审计宣传和信息反馈机制

一方面,要加大对审计工作的宣传力度,可以通过相应的审计单位网站、公共媒体等多种渠道,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向公众宣传审计知识,解释审计的专业术语,介绍审计机关职责分工等;另一方面,公开的审计应该尽量简单易懂,如果必要的话,公开审计结果时应附上相应的情况说明,审计报告解释等,使公众更全面的把握审计结果的内容,防止断章取义、望文生义,因公众对审计结果不能全面的把握而产生审计风险。

强化信息反馈的应用。审计结果公开是手段,促进审计监督、推进被审计单位整改是目的。加强审计结果公开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对审计公开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对于收集到的信息,要对其进行整理和分析,分析公众对审计结果公开的需求和反馈,及时解答民众的问题,对于审计结果公开后,被审计单位后续的整改成效、整改措施等,也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了解。

参考文献:

[1]审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审计理论与实务[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

[2]胡志勇.审计公告制度与国家审计风险[J].审计与理财,2011(6)

国家审计范文第5篇

一、带来的主要影响

(一)政府职能转变带来的影响

由于世贸组织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加入WTO是以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为主体的,因此,入世首先意味着政府的“入世”。这就要求我们的各级政府在加入WTO之后,必须在管理经济的方式与方法方面有一个较大的改进,必须按照WTO的规则,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减少对微观经济的硬性管理。加入WTO之后,我国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将由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管理的重点也将由原来过多地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管理转变为注重对宏观经济的管理与控制。其中就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而言,政企分开后,政府对企业的管理职能将更多地转化为间接控制职能,其工作中心也必将向间接管理转移。在此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其工作重心也必将随之转移。从总体上说,政府职能的转变,客观上要求审计监督必须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与宏观管理服务方面,必须将更多的审计资源从直接对企业、单位审计转向以实施国家宏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财政、金融部门,转向能体现宏观经济政策直接结果的重点国有企业和建设项目,以充分体现政府职能在审计领域的转变。

(二)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党的十五大确定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这种经济制度必将更加发展与成熟,尤其是国家的各种经济成分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更大的变化。在这种经济制度条件下,大量的非国有经济可能会有一个较快的发展,而国有经济的比重则会有较大下降。目前,国有资本从中、小企业中的加速退出足以说明这一点。加入 WTO之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有经济中除了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些重要部门和行业外,其它无关大局的一些部门和行业逐渐从国有经济中退出是必然的,纯粹的国有企业会越来越少。这种变化将导致国家审计的对象范围、目标、内容等发生一定变化,同时要求国家审计必须就这些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将有限的审计资源主要放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和行业上,把更多的精力用在对国有经济的有效监控上。

(三)法律环境变化带来的影响

加入WTO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证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符合WTO规则和我国的对外承诺。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大面积清理、修改或废止与 WTO规则不一致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同时要通过立法程序,把WT0规则转化为国内法来统一实施。这就意味着我国审计执法的依据将发生重大变化,要求我们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适应这种变化,及时了解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以利于开展审计工作。

二、应采取的相关对策

针对加入WTO以后,环境变化给国家审计带来的上述主要影响,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

(一)适应环境变化探索国家审计模式的改革

我国现行的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是国家审计机关建立之初,根据宪法的规定,由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环境所决定的。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由于财经领域的违法违纪情况十分严重、会计信息普遍失真、单位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很不规范,这种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确实发挥了审计监督在维护财经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但是随着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这种行政型的审计模式与立法型的审计模式相比,其独立性不足的矛盾逐渐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1、我国的国家审计具有浓厚的政府内审色彩,国家审计实际是政府的内部审计。虽然法律规定地方审计机关接受双重领导,但实际上更多的是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就是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也同样是政府的行政机关。实际工作中,审计部门作为政府的执行机关,对其它同属政府的执行机关进行审计,其实是同级审同级,自家审自家,其力度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2、当政府的某些行政活动有悖于法律法规,或当审计执法活动与地区、部门利益发生冲突时,审计处理上的独立性往往会打折扣。3、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一些领导对审计机关法定的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并不十分清楚,对审计的期望值过高,认为审计机关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什么事都叫审计去办,遇到难题更是叫审计部门去“打头阵”,明显存在着临时交办事项多,要求参与办案的事项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多的 “三多”现象,使审计部门感到力不从心,不仅审计人员的时间精力、知识水平跟不上,疲于应付,而且更主要的是这些交办项目耗时费力,在执行法定的审计程序上,完成项目计划的进度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上均留下了潜在的审计风险。鉴于上述情况,我国加入WT0后,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政府职能的全面转变,将使社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更加规范、统一、公开、透明,因此,我国的审计模式改革势在必行。一方面,国际上选择行政型审计模式的国家不多;另一方面,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和审计机关建立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的国家审计模式由行政型向立法型转变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主要有:第一、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客观上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有效地监督国务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立法型审计模式是实施这一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第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必然要求立法部门拥有必要的法律监督机制和手段,立法型审计模式能够适应这一要求;第三、《审计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和各级政府每年都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监督工作愈来愈为各级人大所重视,这为审计模式的转变提供了有益的铺垫。加入WTO后,最理想的做法是将我国的审计模式改造为立法型模式,如果一时不能从根本上改造的话,可以在加入WT0的前五年过渡期内先进行必要的改革,将当前的双重领导体制改变为垂直领导体制,以增加审计执法行为的相对独立性,即从一定程度上增加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审计监督权。待时机成熟,再向立法型审计模式过渡。

(二)围绕公共财政资金开展审计工作,实现审计监督重心的转移

加入WTO之后,国内经济的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一方面,国有资本从企业加速退出,非国有经济加快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使国家审计的对象逐渐减少;另一方面,以建设公共财政体系为主要内容的财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部门预算制、政府集中采购制、国库集中收付制、收支两条线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将全面实行。这些都促使国家审计监督的重心发生转移。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对公共财政资金的调控将成为政府宏观管理的主要内容。因此,国家审计就必须随之从 “大财政”审计的角度出发,围绕监督公共财政资金的收支来组织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审计安排上,除应将财政资金,包括政府部门预算、各种专项资金、社会保障和社会公共性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等作为审计重点外,还应将那些凡是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金纳入审计重点。要跳出以往单纯审计财政或财政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割裂的圈子,以财政审计为龙头,以财政审计统领各项审计工作。各专业审计都应确立“大财政”审计的观念,主动围绕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来安排各自的审计项目计划,积极实施对与财政收支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科教文卫行政事业支出、农业重点资金投入、专项资金等方面的有效监督。在具体项目审计实施过程中, 应该重财政性资金审计的向前、向后两个延伸,即向前注重财政性资金筹集、管理、分配过程的延伸,向后注重财政性资金流向、用途及效益方面的延伸。其中应特别注重对与公共需求有关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的审计监控,从而促进公共财政资金的足额征集,合理使用,并实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相对而言,企业审计的范围则应缩小,其中包括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都应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内审机构去进行。从而充分体现国家审计高层次监督的地位与作用。

(三)探索开展绩效审计的路子,实现国家审计目标侧重点的转移

《审计法》规定,国家审计的职能是对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实施审计监督。从审计机关建立十多年来的实践情况看,前十年主要是以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查错纠弊为主。《审计法》颁布实施之后的几年,尤其是1999年起,针对社会上会计信息普遍失真的情况,各级审计机关强调以真实性审计为主,这些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从加入WTO之后的形势来看,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的日臻完善并与国际接轨,企业普遍实行会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制度,所有企业都按照国民待遇,使用统一的会计标准,统一的财经法规,统一的衡量评价尺度,有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问题将不再是国家审计的主要目标。国家审计目标的侧重点,除注重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符合我国的财经法律法规,是否符合WT0规则外,更多的应是按照国际审计通行的做法,逐步探索开展绩效审计的路子,在财政财务收支的效益性审计上做文章。如财政审计应更加注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以保证财政资金有效用于国家机关的运转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企业审计应以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为主,通过审计,注重促进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金融审计应向重点检查其资产质量,有效化解金融风险方面转变;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应更加注重财政基本建设支出的合理有效使用,促使其发挥更大的投资效益。从而充分体现国家审计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运行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审计法制工作,形成一个适应WTO的审计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加入WT0之后,我国的法律框架体系将会发生重大改变,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也将发生重大改变,目前国家审计在审计法制方面亟需采取的对策是: 1、审计人员必须及时了解我国经济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清理、修改、废止情况,尽快学习并熟悉与WTO规则相适应的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2、抓紧对现有审计法律法规,尤其是自行制订的与有关法律不一致的部门规章的修改完善工作。其间,与完善《审计法》相适应,一方面要抓紧对已出台的国家审计规范的修订工作,尽可能与国际接轨,使之与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相一致;另一方面,要抓紧对至今尚未出台的一系列具体准则、专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的制订工作,及早形成一个比较健全完善的审计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以适应加入WT0之后经济监督工作的需要。3、建议立法部门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时,充分考虑国家审计实施综合经济监督的需要,有关法律法规必须与《审计法》相互衔接。当前,尤其是在涉及到执法主体资格方面,矛盾较大,立法部门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中,应明确国家审计在经济领域里的综合经济监督执法主体地位,或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明确委托审计机关的综合执法主体资格。否则,“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经济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将成为一句苍白无力的法律条文;4、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必须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工作中,除力求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之外,必须切实按照依法审计的原则,充分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和职能,严格按照《审计法》和各项审计准则办事,减少审计执法中的随意性,做到审计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从而有效规避审计风险。

New Changes of Audit Environment and Countermeasures of State Au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