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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门诊

特殊门诊

特殊门诊范文第1篇

关键词:健康教育;社区糖尿病;调查分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饮食结构的改变等因素,糖尿病以惊人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30年全球2型糖尿病患者将从1.9亿增长到3.3亿,糖尿病正威胁着人们的健康,也使国家财政承受巨大压力。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采用抽样方法,首先从龙舟路特殊门诊病患随机抽样60例患者,按照居住小区地点聚集状况,将样本分成系统教育与对照两组,其中系统教育组30例患者,对照组30例患者。系统教育组,龙舟路小区糖尿病患者30例,其中男20例,女10例,年龄35~70岁,大专以上文化13例,中专以下14例,文盲3例;对照组为龙舟路小区的30例糖尿病患者,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的糖尿病诊断标准,其中男18例,女12例,年龄38~73岁,大专以上文化12例,中专以下16例,文盲2例。调查时间为期30d。

1.2方法 对照组采用常规的治疗和护理,健康教育组在常规的治疗和护理的基础上给予健康教育。①健康教育评估:首先对患者进行详细的评估,包括患者的一般资料,生活饮食习惯,治疗方式,血糖监测方式,对糖尿病知识的了解程度,家庭及社会的支持、配合情况,建立个人资料,以便及时的进行健康教育;②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单个教育:将患者的个人资料登记在册,以便能根据每人的特点进行指导。由糖尿病患者管理医生对试验组糖尿病患者进行健康教育,耐心解释患者所遇到的问题。集体授课:每4w举行1次"糖尿病患者健康教育讲座",讲座设定为1h,每期讲座确定1个题目,由医护人员主讲,结合多媒体向患者及患者家属讲解与糖尿病有关的知识及控制血糖,饮食治疗,适量运动,按时复诊,按时检查的重要性。讲座的最后10min作为患者间相互沟通及交流患病及治疗的感受,同时作为向患者及家属集体解答问题的时间。

1.3调查方式 采用自制的调查表(龙舟路2型糖尿病患者专项调查表),其主要内容有:①一般情况,包跨年龄、性别、病程、收入、职业、文化、简要病史与家族史等;②生活行为方式,包含吸烟体力活动行为,饮食控制行为;③药物治疗行为,包括服用的药物种类,如何服用;④健康教育行为,包含患者的教育和糖尿病知识;⑤监测行为,包括病情监测方式,监测内容;⑥体格检查⑦血液检查。

2 结果

2.1一般情况 共调查了60例患者,其中男38例,占63.33%,女22例,占36.67%。患者年龄28~73岁,平均59.68岁。文化程度大专以上25例,占41.67%,中专以下30例,占50%,文盲5例,占8.33%。身高体重指数,收缩压,舒张压,空腹血糖,空腹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和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分别为(24.08±8.07)kg/m2,(139.82±37.58)mmHg,(84.39±18.46)mmHg,(9.42±3.48)mmol/L,(5.01±1.06)mmol/L,(1.64±1.03)mmol/L,(1.14±0.52)mmol/L和(3.35±1.16)mmol/L。

2.2健康教育的实体实施情况 实施综合治疗措施良好者,仅有10例,占16.67%,单项治疗措施的执行中,以采取饮食控制和药物治疗的患者人数较多,分别有47例与46例,各占78.33%和76.67%,但其评分良好者,仅有26例与23例,分别占43.33%与38.33%,以健康教育行为良好率最高,为46.67%,以下依次为饮食控制,药物治疗,体育锻炼和病情监测行为。

2.3饮食控制行为的情况分析 患者饮食控制良好者26例,良好率为43.33%,其中男12例,占46.15%,女14例,占53.85%,男女性别间的差异无显著性,不同饮食控制行为的年龄和病程比较显示,饮食控制良好的患者,年龄和病程高于饮食控制不良的患者,差异有显著性。

2.4糖尿病知识掌握情况的分析 患者从多种渠道获得糖尿病知识,有58.33%(35例)的患者向医护人员获取糖尿病知识,是最多的来源方式,其次是从媒体宣传获取糖尿病知识,为48.33%(29例),有36.67%(22例)的患者向非医护人员获取知识,只有28.33%(17例)的患者通过自我教育方式获取糖尿病知识,这也是最少用的一种方式,随者文化程度的提高,患者通过媒体渠道和自我教育方式获得糖尿病知识的比率均呈明显的增高趋势。

3 讨论

3.1龙舟路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糖尿病特殊门诊患者实施健康教育的总体情况 饮食,运动,健康教育,血糖监测和药物治疗是糖尿病治疗的五项措施,他们相辅相成,共同完成对血糖的管理, 我中心办理糖尿病特殊门诊患者的实施健康教育良好率达到48.69%,处于中等水平,病情监测率为23.13%,较不理想,而但本次调查的60例办理糖尿病特殊门诊的患者,能较好地执行全部五项措施的仅有10例,只占16.67%,执行综合治疗措施的总体水平很低。

3.2办理特殊门诊糖尿病患者实施健康教育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糖尿病知识来源渠道庞杂 调查发现,患者除了从医护人员处获得糖尿病知识外,还有媒体、病友、同事、书刊等多种渠道,并且随着文化程度的提高,患者获得糖尿病知识的渠道增多,比率呈明显增高趋势,说明患者有自觉学习糖尿病知识的欲望与需求,有利于糖尿病知识的推广。但在调查中,非专业渠道的糖尿病知识来源,如病友,媒体上的商业宣传等容易对患者造成误导,错误的误解会妨碍糖尿病患者对治疗措施的正常执行,进而影响糖尿病病情的控制。

4 结论

糖尿病教育的内容、方式、效果评价方面没有材和固定模式,糖尿病教育对象主要是糖尿病患者。糖尿病是慢性全身性疾病,它的治疗是综合性的,必须患者的主动参与和配合,通过接受教育,患者可更好地、积极地配合治疗。糖尿病病情的监测,患者护理需要家属的参与,健康教育可以提高患者对糖尿病的认知水平,纠正患者对糖尿病的认知误区,掌握诊断标准,加强患者对疾病危害性的认识,提高其自控力,调动患者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张惠芬.实用糖尿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172-178.

特殊门诊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补助费用,从城镇职工(含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划入个人账户中划转,划转比例为0.5%。不足部分,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支付。

第四条参保人员患下列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范围。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病种(以下简称特殊病种)是指:

Ⅰ类: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Ⅱ类:糖尿病;肺源性心脏病;精神病;肝硬化;白血病。

Ⅲ类:偏瘫;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发性高血压;类风湿症(肢体功能障碍、关节变畸)。

第五条特殊病种的支付标准:

Ⅰ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Ⅱ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Ⅲ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第六条门诊特殊疾病的界定,必须严格按照《武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种诊断标准》(武劳社发〔2008〕184号)诊断确定。经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虽患有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特殊疾病,但进行该病症以外的治疗、检查和用药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仍按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参保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临床诊断,明确属于本办法所列疾病(1种或1种以上),且病史在二年以上、至少有一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记录、并继续需门诊治疗的需出具以下资料:(1)《*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申请表》、(2)住院病历(近两年的)、(3)疾病证明书、(4)检查、化验资料(二级甲等以上或专科医疗机构)、(5)医疗保险证(仅申报、领证时出示)、(6)一寸免冠照片一张(领证时用)等,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审查确认。必要时由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医学专家按照《武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种诊断标准》进行复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社保局发给《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证》和特殊疾病门诊专用病历,实行双处方。

第八条根据本人意见,确定一家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鉴定结果原则上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门诊治疗的,应重新办理门诊就医手续。县社保局应对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人员每半年定期进行复查,经复查痊愈且临床指征消失的,不再继续享受门诊医疗费补助。

第九条接诊医生对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诊治时,应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一次处方给药量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十条同一患者患有两种以上特殊慢性疾病,只按最高一类疾病标准支付。患特殊慢性疾病一个年度内每住院1次,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下降5%,住院2次以上者不享受特殊门诊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符合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门诊医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年度期满后,持《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证》和医疗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专用票据以及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用药清单,到县社保局审核报销。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门诊治疗特殊疾病参保人员病历、处方单独管理,并据实提供检查治疗的费用明细清单。

第十三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的管理。对在申请办证和治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病种范围、报销定额标准,根据运行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特殊门诊范文第3篇

一、转诊、转院的审批管理

第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首诊医疗机构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时,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把住院审核关,严禁收治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原则上由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除外),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相互转院,只限于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缺少某种必须的医疗设施或对症治疗手段而无法医治的患者。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确因诊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诊断不明或治疗确有困难需将参保患者转往自治区本级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须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转院意见,并提供详实的转院病情介绍,经本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急危重症参保患者需转院时,可先行转院,5日内补办转院审批手续。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因诊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参保人员因患疑难重症疾病需转往区外公立医疗机构诊治,须经内蒙古医院或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提出转院意见,并提供详实的转院病情介绍,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登记,主管院长签字加盖本院转院专用章后,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转院。

第五条 外转参保患者确诊后回原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原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接收患者就诊治疗,但不得挂牌住院。

第六条 参保人员转往区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诊治时间为20天;住院治疗时间为60天,如病情危重需延长时间者,应在转院期满前10日内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转院延期手续。

第七条 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传染病、精神病患者,须经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转院手续后,方可到专科医疗机构治疗。患者自行联系医院发生的费用自付。

二、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和治疗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 特殊医疗项目检查指在明确诊断过程中,医疗机构通过特殊的检查仪器、设备所进行的病情检查,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检查项目。如CT、核磁共振等。

特殊治疗指为治疗某种疾病所采取的特殊治疗手段。如人工器官安装、置换,体外碎石等。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需做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者,先由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提出建议并填写《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审批表》,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主管院长签字,报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查与治疗。

急危重参保患者需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可先行检查与治疗,5日内到自治区医保中心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在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单项收费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特殊检查和治疗,其费用结算按照《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及治疗适应症,不得随意扩大检查治疗项目。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特殊门诊范文第4篇

精神障碍包括从精神分裂症到神经症等一系列精神功能失调的疾病①,虽然较少造成死亡,但精神障碍患病率较高、疾病负担较重,对人群的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我国的精神疾病流行病学研究发现,浙江省(2001年,15岁及以上成人)、河北省(2004年,18岁及以上成人)和深圳市(2005年,18岁及以上成人)精神疾病时点患病率分别为17.27%、16.24%和21.19%。其中,重型精神疾病患病率在1%左右(浙江1.08%,河北1.09%),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四种疾病。[1]精神障碍也是造成疾病负担的重要疾病。1990年,WHO和世界银行在全球疾病负担(GlobalBurdenofDisease,GBD)研究中发现,神经精神疾病占疾病总负担的10.4%。在1998年的GBD调查结果中,神经精神疾病占11.5%,在我国疾病负担排名中位居首位,超过心脑血管、呼吸系统、恶性肿瘤等疾病。[2]而WHO预测,到2020年我国全体疾病负担中,神经精神疾病和自杀导致的疾病负担比例将达20.2%。[3]21世纪初,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精神障碍的治疗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尤其是精神障碍患者中的“三无”患者,即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患者,其生活、就医问题更为严重。[4]目前,我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理论上已被纳入各地医保,但精神障碍,尤其是重型精神障碍往往为慢性病程,其住院时间长,需要长时间维持治疗甚至终身治疗,且收入较低甚至丧失劳动能力。部分地区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特点,制定了一些特殊政策;但是关于我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现状尚无系统研究。由于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等较严重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负担较为严重,各地医疗保险所定义的“精神病”也主要是包括这些疾病,所以本文中主要讨论的是这些较为严重的精神疾病的医疗保障情况。

1资料与方法本研究

采取文件分析法,选取东、中、西部79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城市作为样本(表略),分析其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政策中对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政策。在各地政府网站上查找截至2011年3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其他相关政策中对于精神病的特殊规定,并汇总分析。(表略)

2研究结果

2.1我国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覆盖情况在我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初步实现全民覆盖前,精神障碍人群,特别是重型精神病患者的医疗保险覆盖情况较差。安徽省某专科医院的调查显示,2004年该院出院1509人次,其中82.77%为非医保患者,在17.23%的医保患者中,个人支付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33.88%。[5]近年来,城乡各医疗保险覆盖面和待遇水平均有显著提升,精神障碍人群的医保覆盖情况可能有较大改善,但尚无研究确切报道该人群的实际医疗保障情况。我国精神障碍流行病学主要还在讨论精神障碍的患病率[7],对于该人群就医、参保等方面,尚无专门的研究。

2.2我国精神疾病医疗保险政策的分布情况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主要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成。不同地区及不同医疗保险体系之间的保障水平有较大差异,精神疾病医疗保险政策也是如此。

2.2.1地区分布在被调查地区中,有近1/3的地区没有专门针对精神病患者的特殊医疗保险政策,有约1/5地区的三大医疗保险均有涉及精神病的特殊政策;并且,各地政策差异较大,西部完全没有相关特殊政策的城市所占比例要高于东部和中部;东部三大保险均有特殊政策的城市所占比例则高于中部和西部(表2)。

2.2.2保险类型分布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精神疾病患者的险种。根据患者职业和经济状况的不同,可能参加不同医疗保险。因而,各个险种均有涉及精神疾病患者的相关政策,但由于筹资水平有差异,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险待遇也有较大差异。(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中,对精神疾病有特殊政策的城市为41个,占51.9%,覆盖比例在三大医疗保险中最高。但各地差异较大,有特殊政策的城市,东部和中部地区所占比例分别为55.2%和59.1%,大于西部地区的42.9%。东、中、西部共39.2%的地区将精神疾病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进行补偿,10.1%的地区仅对住院报销有特殊规定,仅有2.5%的地区特殊政策兼顾了门诊和住院(表略)。(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对精神疾病有特殊政策的城市为39个,占49.3%,覆盖比例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持平。但仍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有特殊政策的城市,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所占比例分别为65.5%和45.5%,大于西部地区的35.7%。东、中、西部共40.5%的地区将精神疾病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进行补偿,6.3%的地区仅对住院报销有特殊规定,仅有2.5%的地区特殊政策兼顾了门诊和住院(表略)。(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对精神疾病有特殊政策的城市为31个,占39.2%,覆盖比例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区差异仍较大,有特殊政策的城市,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所占比例为55.2%和36.4%,大于西部的25.0%。东、中、西部共有31.6%的地区将精神疾病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进行补偿,2.5%的地区仅对住院报销有特殊规定,仅有3.8%的地区的特殊政策兼顾了门诊和住院综上所述,我国各地对精神疾病医疗保险的特殊政策,存在地区之间和保险种类之间的双重差异。从特殊政策的整体分布来看,东部和中部地区有较高比例的城市对精神疾病做出了特殊的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对精神疾病做出特殊规定的比例,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高。

2.3我国精神疾病医疗保险补偿的特点

2.3.1门诊补偿为主在各地对精神疾病的特殊政策中,门诊补偿最为普遍。各地政策的表述虽然各不相同,如门诊大病、门诊特殊病种、慢性病等,但都是对精神疾病门诊费用进行补偿。与恶性肿瘤、白血病等重大疾病相同,患者需经过指定机构或慢性病委员会鉴定后,方可享受该优惠政策。根据各地政策,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在起付线和封顶线之间的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由统筹基金报销。例如安徽芜湖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即采用此种方式对患者进行补偿,规定起付线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报销比例参照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60%;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大部分有特殊政策的地区均采用类似的门诊大病政策。

2.3.2住院补偿较少,兼顾门诊和住院的补偿更少全国仅有极少数地区的医保政策对精神病患者的补偿政策中兼顾了门诊和住院。具体政策主要包括:取消住院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取消住院起付线较为常见,如辽宁省沈阳市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还有个别地区利用医保以外的资金为患者提供综合性的保障,如江苏省南京市,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部分,其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用人单位、个人各支付三分之一。

2.4我国精神疾病保障水平的差异分析从具体的待遇水平来看,各地各类医保特殊政策的待遇水平在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上均有较大差异。

2.4.1不同地区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差异待遇水平较高的地区如江苏泰州,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精神分裂症(不包括单纯型)、情感性精神病相关的符合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诊疗费用按实结报,年最高限额9600元(800元/月),限额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下浮10%。而待遇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如安徽合肥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中规定,精神病的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每个参保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而合肥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精神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仅为125元。

2.4.2同一地区不同险种待遇水平的差异在部分三种医疗保险具有针对精神疾病特殊政策的地区,不同险种间的待遇水平也有较大差异。例如,位于西部的陕西省宝鸡市的三种医疗保险均对精神病规定了特殊政策,且都采取了门诊大病的补偿形式对患者进行补偿。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明确界定了精神疾病的种类为“精神分裂症”,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仅表述为“精神病”。该市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精神分裂症患者的门诊药物和治疗报销比例为7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精神病的门诊报销比例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同,但最高限额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限额的50%,即为1200元。而该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精神病患者每年可享受门诊定额报销500元。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对于纳入精神病范畴的疾病定义也不同。一部分地区明确表述为“精神分裂症”,部分地区仅表述为概念较为模糊的“精神病”。根据各地的政策细则,“精神病”一般都包括精神分裂症,此外,一些地区还包括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强迫症等。所以,各地除待遇水平的差异外,还存在疾病界定的差异。

3讨论

3.1制定精神疾病医疗保险的特殊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3.1.1适应精神疾病的治疗模式针对门诊的特殊政策适应了目前精神疾病的治疗模式。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等在病情较严重的急性期需要住院治疗,但出院后仍需长期门诊治疗和社区康复。所以,目前医保将门诊治疗纳入报销范围,有利于患者的长期治疗。另外,精神分裂症等精神障碍的患病率和发病率均较为稳定,但是情感障碍、神经症等精神障碍的发病率可能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9]部分地区已把抑郁症等情感障碍纳入特殊政策的保障范围,这也适应了卫生服务需求的变化。目前,我国重型精神障碍的治疗仍以住院为主,社区治疗、康复和管理尚未发展完善。但社区治疗和康复可能是今后的主要治疗模式[10],条件成熟时,医保政策也需要对社区治疗的模式进行适当倾斜。

3.1.2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与大多数慢性疾病相似,精神疾病具有迁延难愈、疾病负担沉重的特点。精神疾病患者往往起病于青年时期,可反复发作,故患者就医的经济负担较为沉重。[8]目前大部分地区将精神病纳入慢性病、大病或特殊病种的范畴,其特殊政策多与其他慢性病,如糖尿病、心力衰竭、慢性肾衰等类似。这样的特殊政策有其合理性,可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此外,少部分重型精神疾病患者由于社会功能受到严重损坏,住院时间长,经济收入低,治疗费用负担特别沉重,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其正常治疗。另外,医疗保障可能会鼓励患者及家属寻求医疗服务。精神障碍目前治疗率较低,主要因为社会歧视极其严重,大众对精神病的认知不足,部分患者自知力缺乏,精神卫生服务可及性差等。[11]所以,针对精神病的医保特殊政策在经济上能提高精神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促进患者及其家庭主动寻求医疗服务,减少潜在的社会危害。

特殊门诊范文第5篇

【关键词】门诊;分诊系统;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5-0847-01

我科是集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医疗单位,每日就诊病人平均为200人左右,流动性较大。至2005年以来,为缩短诊疗时间,提高门诊服务质量,我们总结了门诊患者的需求和优化了患者的就诊的流程,建立了“门诊分诊系统”。让门诊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

1 门诊需求

来我院的患者有以下的需求:就诊(初次诊断、复诊)、开药、检查、门诊手术、换药、住院、此次就诊完成后,下次就诊的预约、住院的预约、门诊手术的预约;目前的工作模式为:患者在门诊由导医护士解答患者的问题,由于患者较多,在门诊的就诊比较混乱。根据以上特点,我们设计了眼科门诊的标准流程。

根据患者的症状,将患者分诊到不同的诊室。如果首次分诊有误可以重新分诊,在分诊时对患者的基本信息进行填充;以上分诊信息到达眼科各个诊断室,每位医生对患者的检查的请求可以自动到达各个检查室进行队列排序,检查室的检查结果可以马上由诊断室查询。

在住院部,每日由住院部护士将预计出院的信息反馈到门诊,门诊部可以根据住院部情况进行预约。通过以上信息循环,我们设计了眼科门诊分诊系统。

2 系统功能

2.1 分诊 对患者进行预约,普通预约及特殊预约,手术预约、住院病人床位预约。可以浏览手术预约的安排,以及浏览住院部预计的出院情况。对患者的特殊检查进行录入,以及住院病人的记费录入。统计作用,门诊报表功能。在分诊台设立了咨询热线服务。

2.2 预约 普通预约是输入患者的编号即可得到患者的基本信息,然后将患者预约到他所指定的医生和时间。特殊预约是预约到某个医生,某个时间段,不需排队,但费用较高,目前尚未开展。手术预约是针对门诊患者需要做手术,而进行的一种安排。可以减少病人不便,根据预约时间去作手术。住院病人床位预约对床位较紧张期间,或者是患者有特殊情况,当天不能入院者,而进行床位预约。即便于了解有多少待床病人,也可免去病人家里医院来回的辛苦。

2.3 资料保存 检查登记录入作用将需要做特殊检查的患者输入计算机,检查室只须提取即可。住院病人记费录入作用对到眼科门诊进行会诊的住院病人的检查项目进行计费。统计及门诊报表作用可对每日门诊的就诊人数,各诊室的工作量进行统计。并对每日各诊室所处置的病人作出门诊报表。随着人们对健康认识的提高,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不断提高,为了方便病人在家里就能了解到他们所要的知识,或者他们想要得到的帮助,分诊台设立了咨询热线,解答病人的问题。可在全屏幕上查询或浏览预约简报,手术预约安排,住院预约病人的管理。同时,可浏览住院部预计的出院情况,这样即方便了解,也便于管理。

3 实施情况

3.1 分诊系统的建立,改变了过去的手工分诊中病人挂号后,自己去任意的诊室就诊,使整个就诊过程及环境显得杂乱无绪的情况。

3.2 分诊系统运行以来,为病人提供了整体化的服务。病人来院后根据就医流程,挂号后即到分诊台,分诊护士将根据病种,将病人分到相应的诊室就诊,实施一年多收效好,实现了人机对话。

3.3 采用微机对门诊就诊患者进行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可以对就诊患者的基本信息进行储存,本系统运行稳定,方便、实用、便于操作,使门诊工作达到井然有序,忙而不乱,缩短了患者的就诊时间,极大地提高了门诊病人的管理质量和工作服务质量[1]。

3.4 每年患者的流量可到5万左右,根据对门诊患者情况的记录,为以后数据仓库及数据分析决策支持提供了大量宝贵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