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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

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

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范文第1篇

为了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情况,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失察、失误、失真,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的协调机制,增强监督合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职能

围绕加强对全县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股级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选拔任用工作,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任务是:学习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文件,有关领导的讲话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通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或提出建议;交流加强干部监督的做法和成效,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通报拟出的有关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听取意见;协调涉及多部门参加的有关工作;研究落实县委交办的有关事宜。

二、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人事局、县审计局、县局等部门组成。

三、联席会议信息沟通的主要内容

1、县纪委(监察局)

通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干部违纪案件的综合分析情况、典型案例及群众反映干部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情况。

2、县委组织部

通报组织部受理的群众举报干部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及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3、县法院

通报法官队伍建设及干部违法犯罪案件审判的综合分析情况。

4、县检察院

通报检察官队伍建设及对干部违法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和的综合分析情况。

5、县公安局

通报公安队伍建设情况及干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综合分析情况。

6、县人事局

通报对干部违反《国家公务员法》及人事纪律的综合分析情况。

7、县审计局

通报对科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综合分析情况。

8、县委县政府办

通报群众中反映干部问题综合分析情况及反映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人用人情况。

9、其他

联系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在会上通报和提出研究的其他情况。

四、工作方式

(一)召开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办公室成员会议,以随时沟通情况,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日常信息沟通

1、实行双月报告交流制度。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每两月填写一次《干部监督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经单位分管领导审阅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于双月月底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其他需要沟通的单位。

2、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制度。对干部违纪违法及违反《干部任用条例》或组织人事纪律被查处的情况;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规出国出境、失踪、非正常死亡等情况;组织人事干部违纪违法被查处的情况;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等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一案一报的信息报告制度。报送时需填写《干部监督重要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二),并附上“”、立案、处罚、审计移交、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刑事处分等相关文件资料,经单位分管领导审阅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其他需要沟通的单位。

3、平时制发的与干部监督工作有关的简报和信息及进报送县委组织部及相关单位。

五、组织协调

联席会议由组织部负责召集,部长为召集人,分管领导同志可受部长委托主持联席会议。各单位的有关领导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组成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要及时调整补充。

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主要负责协调联席会议的议题;起草联席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工作报告;了解督促联席会议商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主任担任,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六、有关要求

1、建立通报制度,是一项十分严肃、慎重、细致的工作,各联席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共同做好领导干部监督工作。

2、各联席单位从事联席通报工作的有关人员,要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确保收集、通报信息的质量;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收集和通报的内容。

3、各执纪执法部门要为承办股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对联络人员尽量做到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应事先向组织部门通气,以保持干部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范文第2篇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央纪委研究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受中央纪委常委会委托,我就规则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全会作说明。

一、关于规则稿起草的必要性

党的十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2015年6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贯彻落实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提出整合监督执纪相关制度,制定一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工作规则。2016年年初,启动规则制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后,对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确定此项规则给予充分肯定。

关于制定规则的必要性,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全面从严治党,纪检机关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扎紧制度的笼子。六中全会以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切入点,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新的战略部署。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肩负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己不正,焉能正人。要密切联系实际,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化自我监督,从严管好自己。监督既要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也要靠制度。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中央纪委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以实际行动向全党作出郑重承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回应党内关切和人民群众期盼。

第二,制定规则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纪律检查机关的自我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面。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信任与监督、自律与他律辩证统一。制定规则就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理念的制度体现,健全监督执纪规程,并向党内外公布,有利于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和监督,有利于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纪委的权力不被滥用,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

第三,制定规则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纪检机关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党的十以来,中央纪委机关及全国纪检系统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的纪检干部,反映出纪检干部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纪检系统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是制度本身不完善,需要与时俱进。案件审理工作条例颁布于1987年,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修改于1994年,不少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100多个配套制度,规定零散、标准不一,一些关键环节存在制度漏洞。二是有纪律不执行,严重损害纪检干部形象。有的朋友圈、关系圈不干净,与有问题反映的干部、商人勾肩搭背;不讲规矩、不守纪律,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无视审查纪律和保密纪律,打探消息、跑风漏气;面对围猎防线失守、以案谋私,说情抹案、收钱收物;利用权力寻租,做生意、拿项目,为他人提拔打招呼,甚至充当保护伞,令人触目惊心。没有更加严格的制度制约,就会造成管理漏洞,产生监督盲区。必须找准风险点,扎紧制度篱笆,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纪委的权力是有监督的,纪检干部是有严格纪律约束的。

第四,监督执纪纪律是政治纪律,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全面从严治党,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对纪委自身的监督,依据就是党规,尺子同样是党的纪律。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寸,纪检事业就会离党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直接关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给全党全社会带来的政治效果。在党中央坚强有力领导下,纪检机关尊崇、找准职责定位,加强自身建设、持续深化三转,推进监督执纪理念和实践创新。明确纪律审查是党内审查,必须讲政治顾大局,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变谈话调查、审查审理方式,回归党内执纪审查的本质,用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犯错误的干部拉回到正确轨道上来;规范审查程序和工作流程,严格涉案款物管理,建立审查安全责任制,努力降低各环节风险。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规则明确了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具体标准,体现了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和担当,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的过硬队伍的决心。

二、关于规则稿起草过程

中央纪委常委会组织文件起草组,分10多个专题深入研究,捋清监督执纪制度的来龙去脉,结合剖析典型案例,查找哪些问题是有制度没执行、哪些是制度本身需要与时俱进。起草工作始终遵循以下原则:依据和相关党内法规,把对纪律检查工作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监督制衡和刚性约束;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

起草规则和征求意见的过程,就是全国纪检机关深入学习思考、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纪律教育的过程。众人拾柴火焰高。中央纪委领导同志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纪委书记座谈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组织中央纪委机关18个部门和部分省区市纪委,分别起草规则初稿,在汇总梳理、提炼概括基础上,形成规则征求意见稿。2016年10月,下发全国182家纪检机关(机构)征求意见,掀起了学习制度、研究规则的热潮。从反馈情况看,各单位一致认为这部规则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向全党全社会释放了正人先正己的强烈信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单位提出许多很好的建议,共计1150条。中央纪委常委会责成文件起草组认真梳理、吸收修改。

中央纪委先后召开10多次常委会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对规则稿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和修改。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了规则送审稿,同意将其提交本次全会审议。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第一,坚持审查手段要宽、审查决策要严。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时指出,坚持宽打窄用,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审查谈话、调查取证全程录音录像,严格移送司法机关程序和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这些规定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第二,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规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个一贯方针,详细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对审查时限作出严格限制,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也只能延长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这样就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为今后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三,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管理监督不能大而化之,必须落实落细,盯住人看住事。规则提出,审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和监督;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审查组借调人员,一般从审查人才库抽选,实行一案一借;实行脱密期管理,对纪检干部辞职、退休后从业作出限制规定;开展一案双查,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者严肃查处。把这些行之有效的实招写进制度,有利于加强监督制约,管住我们队伍中的大多数,惩治极极少数。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提交本次全会审议的规则稿,在名称中增加了试行二字。监督执纪的实践不断发展,各级纪检机关情况千差万别,有很多问题是起草规则时难以预见的。本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态度,中央纪委常委会建议,规则先试行一段时间,再根据实践修改完善。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只有进行时。希望同志们站在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党中央意图,严肃认真地审议规则稿,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使规则成为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

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范文第3篇

严肃执纪强化监督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

——区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全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工作汇报

为认真贯彻全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召开院党组会议、中层干部会,传达、学习会议精神,结合我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研究贯彻市院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并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传达会议精神和部署具体工作,要求全院干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工作岗位上严格遵守检察纪律,确保我院不发生违纪违法事件。我院已按这次会议精神调整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工作思路,出台了新的措施,并迅速进入工作角色,各项纪检监察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现把我院贯彻落实全市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市院会议精神,迅速研究部署工作

全市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结束后,当天晚上我院党)组迅速召开会议,由检察长××*同志亲自主持,纪检组长和纪检干事传达陈述全组长的工作报告和××检察长的讲话精神,党组成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结合我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对如何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搞好我院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讨论,会议形成了决议,出台了贯彻落实全市纪检监察工作的十项具体措施。1、结合典型案例和我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学习《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并进行考试。2、要把“六个严禁”的规定打印并张贴在各科、室、局办公室公开栏。3、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上半年进行一次纪检监察专项工作,对检察工作当中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纠,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制定具体方案。4、要结合我院实际,抓紧时间研究出台“一案三卡”制。5、要规范对案件监督的程序,争取在上半年出台具体的制度。6、制订“一卡双责”的责任状,并尽快与中层干部签订“一卡双责”责任状。7、要近期内对我院执行省院《办案质量二)十条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特别要加强对办案安全的监督检查。8、纪检组要加强对赃款赃物的监督,要提前掌握情况,要求相关部门证明赃款赃物的合法来源。9、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作风整顿活动,由纪检组牵头到有关单位(特别是案发单位)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和征求意见。10、取得干警家属支持,发挥家属对干警八小时之外监督的便利条件,共同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搞好。赵晓红检察长强调纪检监察工作无小事,必须引起全院干警的高度重视,要做到警钟长鸣,时刻讲,天天讲,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关键要做好事前预防,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随时对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党组成员要支持纪检监察工作,为我院纪检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4月13日下午,我院召开了中层干部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全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我院党组研究出台的十项具体措施。各科、室、局负责人也积极发言,表达了坚决贯彻全市工作会议精神的决心,要抓好党组会议的落实,表示随时欢迎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4月15日下午,院纪检组长又在学习例会上进一步向全院干警传达全市工作会议精神和我院党组会议决定,要求每位干警时时刻刻为自己敲响警钟,从自身做起,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工作,共同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保障各项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二、严肃执纪,强化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市院会议精神和各项纪检监察措施

2004年我院纪检监察工作卓有成效,全年没有出现一例违法违纪案件,被评为区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今年,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将再接再励)结合这次全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贯彻上级检察院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指示要求,落实我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提高认识,狠抓落实,要严肃执纪,强化监督。要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领导责任,切实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

(一)深刻领会省院、市院会议精神,深化对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全省、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要求而召开的重要会议,对今年全省和我市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作出了全面的部署,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纪委五次全会的精神,提高对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切实将检察机关的反腐倡廉工作摆在党和国家的大局中来加以考虑。邱利检察长在会议上也强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指出腐败现象危及党的执政地位,要深刻认识到反腐败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围绕“规范、效率、质量”的全市检察机关工作思路,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分析评议阶段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认真梳理和清查检察队伍在执法办案、廉政勤政、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抓好整改。

我院检察队伍总体上是好的,没有出现违纪违法办案情况,检察队伍保持着良好的形象。但我们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仍存在办案纪律不严)办案作风不扎实、办案行为不规范等情形,在今后工作中,我们纪检监察部门将结合贯彻市院会议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健全纪检监察工作机制,确保纪检监察部门顺利有效开展工作

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服务环境建设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市纪委监察局聘请的,对本市各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服务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督察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人士、企业负责人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督察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为二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四条督察员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定的政治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关心时政,参政议政能力强,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善于开展监督,敢于大胆发表见解,乐于为群众和企业排忧解难;

(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检查和评议的时间和精力。

第五条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督察员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及时向督察员通报服务环境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听取督察员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督察员的义务

(一)宣传市委、市政府有关服务环境建设的政策、规定以及各部门加强服务环境建设的情况,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参与服务环境建设;

(二)对市委、市政府有关服务环境建设的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通过明查暗访,了解并反馈各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服务效率、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

(四)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服务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以及转递社会各界的投诉;

(五)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为市委、市政府开展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建言献策;

(六)积极参加市纪委监察局召集的督察员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其它相关活动;

(七)自觉遵守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廉洁奉公,不利用督察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办理市纪委监察局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督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市纪委监察局的安排对全市服务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评议;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影响服务环境建设的问题,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询问、质询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对影响服务环境建设的行为,有权按照规定对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四)了解、查阅与服务环境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根据安排参加或列席有关服务环境建设方面的会议。

第八条督察员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督察员工作例会,必要时可随时召开部分或全体督察员工作会议。例会主要通报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动态,听取督察员开展督查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督查工作要求。督察员开展督查工作,应形成书面材料,准确反映社会各界对服务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并提出纠正服务环境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二)联系制度。督察员在市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由市效能办负责联系,组织开展督查活动。

(三)信息反馈制度。督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以及转递的投诉,相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落实情况向督察员反馈。暂时落实不了的,也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督察员。

(四)分组督查制度。督察员根据服务环境建设工作的需要组成若干个督查小组,每个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分组开展工作。

(五)定期报告制度。督察员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督查情况。各督查小组定期交流汇总督查情况,并定期向市纪委监察局书面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督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转递的投诉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甚至挟私报复,违者由市纪委监察局视情进行问责。

第十条为加强对服务环境建设的督查,市纪委监察局将视工作需要抽调督察员参与明查暗访活动,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大力支持。

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范文第5篇

【关键词】监督机构 历史沿革 体制变迁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并通过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它标志着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建设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十三年前,中国共产党曾颁布实施过党内监督的第一个专门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其与实践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日渐凸显。

党内监督机构的沿革

中国共产党创立伊始,就对党内监督有过明确规定。中共一大“党纲”的第十条指出:“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第十二条又指出:“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1927年4月,中共五大首次设立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据同年6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省代表大会上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需要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这标志中共党内监督制度及其机构的初步建立。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由于党转入地下秘密工作,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一度被视为“不必要的组织”。1928年7月,中共六大决定撤销“监察委员会”,设立“审查委员会”以“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设立“特别委员会”以“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这使得党内监督权因被分散到上述两个机构分别行使而有所弱化。为此,党中央于1933年9月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要求重新设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提出在该委员会正式成立之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以防止党内有违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等情况发生。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正式决定取消党的各级“审查委员会”,重新恢复五大中关于“监察机关”的规定,这将使得分散的党内监督权重新统一起来。但由于受到当时国内解放战争的影响,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这一机构一直没有成立起来。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随即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由同志等1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此同时,党中央要求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区党委、市委、地委、县委均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置工作机关,开展经常性工作。到1950年底,全国大多数县级以上党委都已成立这一专门机构。这使得党内监督不再由各级党委直接负责,而是由党的专门机构来具体领导。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选举产生了由董必武同志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1956年,中共又决定从中央到地方的县以上党委都要建立各级党委领导下的监察委员会,并对其设置要求、产生程序、职责定位等作了明确规定。至此,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制度及其机构的基本框架被确立起来。

1966年“”爆发后,党内的监察机构受到冲击。1969年中共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程》更是将有关党内监督的条款一律取消。同年7月,中央又以精简机构名义撤销了党的监察委员会,监察干部被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以致党内监督陷于停顿状态。直到“”结束后,党的监督机构才得以恢复。1977年党的十一大决定恢复业已中断十一年的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十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程》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1979年中央纪委和中组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迅速建立健全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意见》。在此之后,全国县以上各级党委普遍建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还向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各个部门派驻纪检机构。

从1982年党的十二大开始,党内监督机构建设进入快速发展的历史新时期。十二大通过的新还规定各级纪委委员的名额和干部编制,可向同级党政机关派驻纪检组和纪检员,党的县以下基层委员会应设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等内容,从而使党内监督机构设置更趋于完善。1993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委与国家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这极大提高了党内监督机构的工作效率。2003年党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使党内监督机构建设又前进了一大步,它正式将党的各级纪检委员会确定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并明确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新时期以来,党内监督机构改革还有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决定:“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需要向各级、各部门派出巡视工作小组,授以必要的权力,对有关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直接向中央和省、区、市党委报告情况。”2001年,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逐步建立巡视制度。”2003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巡视组正式成立,2009年正式更名为中央巡视组。2009年7月,党中央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对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工作程序、人员管理、纪律与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2012年党的十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运用好巡视这把“利剑”。在2013年4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关于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中央巡视组是中央直接派的,要当好‘钦差大臣’,善于发现问题,发挥震慑力。”2014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正式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将通过新设、调整等方式,设置派驻机构,实现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全覆盖。十以来,中央巡视组已完成十轮巡视工作,第十一轮巡视已经启动。中央巡视组卓有成效的工作,充分证明巡视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党内监督制度。

党内监督体制的变迁

中共党内监督机构创立的初衷是保证党的集中和统一。因此,在制度设计上,中共一大《中国共产党纲领》明确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议会行动的决案》则更进一步指出:“不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监督或违犯中央执行委员会方针时,立即撤销其委员资格,并开除出党。”这是一种单一的自上而下的命令性体制,它体现的是中央对地方、组织对干部、上级对下级的党内干部监督理念,表明当时中共还没有确立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机制。

1927年4月,在中共五大上,由于对陈独秀工作作风的不满,党内同志第一次提出“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问题。于是在1927年6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明确指出“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规定党的执行机关必须选举产生,地方党组织对于地方部分问题有自行解决的权力等。这个文件还专列“监察委员会”一章,并对其管理体制、工作流程、职责权限、人员构成等作出相应规定。规定中央委员、省委委员不得兼任中央和省监察委员,中央、省委不得取消中央和省监委会的决议;中央或省监委会与中央或省委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双方的联席会议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和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这实际上已经明确了党委的决定权与监委的监督权的界限,它对于监委会行使党内监督权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于1950年2月曾《关于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关系问题的指示》,指出各级纪委是各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对纪委的工作职责和隶属关系作出明确界定。但这种制度设计,也不利于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和制约。直到1955年3月党中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才明确规定中央监委由全国代表会议选举,并由中央全会批准,地方各级监委由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并由上一级党委批准。这实际上提高了党的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权力授予规格。这个决议还规定上级监委有权检查下级监委的工作,并有权审查批准和改变下级监委对案件所作的决定,下级监委应向上级监委报告工作,表明中共已开始探索党内监督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问题。在此基础上,1956年党的通过的《中国共产程》进一步确立党内专门监督机关在上下级关系上的垂直领导体制,并将七大《中国共产程》规定的监察机构在本级党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修改为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于是党内监督机构开始出现“双重领导”,即既受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也同时受本级党委领导的工作模式。但是由于受当时国际国内环境的影响,中共的正确主张根本无法得到落实。此后的“反右倾”、“四清运动”、“”更使党内监督工作陷入瘫痪。

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过的,重新恢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双重领导”等规定,明确中央纪委接受中央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纪委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并逐步扩大纪委的职权,纪委承担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强化党内专门干部监督机构的权威和地位。十二大的还要求各级纪委“对中央以下的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1992年中共十四大通过的,对党内监督体制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的纪检组或纪检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委成员有违纪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在此基础上,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在党内监督机构管理体制上,十六大虽然规定地方纪委仍由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但不再强调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党的十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续沿着上述改革的基本思路,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总之,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只有不断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才能在全党乃至全社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滕明政对本文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