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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务履职报告

法院财务履职报告

法院财务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

一、国有资产监督的概念

广义的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狭义的国有资产,则不包括和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则是指有关机构和组织对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等问题的监督。

二、我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制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从主体上看,主要有以下五种:

1.立法机关的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监督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内容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实施情况,监督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和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方式有:①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报告:②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报告;③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当然,除了上述监督方式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可以依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通过其他形式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使监督权。

2.政府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属于政府内部监督的一种形式。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否有效履行职责。

3.审计监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21条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因此,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包括国有金融机构)。

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监督。国家出资企业依法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对同家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通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具体情况分两种:一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二是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其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需要指出的是,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政府的监督和审计监督不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督的权力来源是出资人的权能,而不是公务管理服务职能。

5.社会公众监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三、国有资产监督的法律责任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委派的股东代表的法律责任。(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①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②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③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④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2.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①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②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③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④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⑤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⑦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上述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院财务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我是 20__年3月当选为__市第十一届人大代表。 面对组织和人民的信任,我既感到无比的光荣,又感到肩负的重任。

同时,我还感到自己心里非常的忐忑不安,我不知道该怎样履行好代表的职责,不负人民的重托。非常感谢__市人大常委会给我这个难得的机会,让我向人大常委会和各位领导汇报自己当选__市第十一届人大代表两年多来的思想情况和履职情况,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下面,我就两年多来履行代表职责情况从三个方面作如下汇报:

一、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人生在世,要安身立命,唯有学习最重要。在__市人大代表队伍中,我是一名新兵,我知道自己只有勤于学习,善于思考,才能提高自己履职的能力。为此,我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人大依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通过学习,使自己政治上更加坚定,理论上更充实,知道自己该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审议计划、预算报告,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积极参加活动,依法行使权利

两年来,我按时参加每次全体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并审议“一府两院”报告,参加大会各项表决和选举活动,并实事求是地在代表团及代表小组讨论中提出意见和建议。也许是因为我在财政预算科工作过十几年,比较熟悉这项工作,所以在审议预算报告时,我仍然会站在财政预算部门去考虑,但自从听了浙江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主任朱柏铭教授的《漫谈人大对预算的约束》讲座后,对我有很大的启发,我应该作为人大代表去审查预算报告,所以,作为市人大财经审查小组成员在每年的市级部门预算专题审查会议上,我会从财政和人大代表双重角度去思考预算问题,并就部门在预算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两年多以来,我还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由__市人大和__市人大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和代表小组活动。例如:参加__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审议市审计工作报告、参加__市检察院和法院就工作报告征求代表意见的座谈会,视察__市南岸火车站物流中心的规划建设,视察奥凯嘉集团,研讨金融风暴下对企业的影响,还和小组代表一切研讨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对我们__汽摩配产业进行调研等等。

三、立足本职、为__市会计管理工作开创新局面

身为__市人大代表、__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科长和__市会计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我始终把做好__市14000多名会计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指导会计人员对会计学术理论的研讨工作,探索会计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着力提高我市会计队伍整体素质,使会计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作为自己工作的重点。每年邀请全国、省会计界知名专家为会计学会400多名会员举办各类学术讲座,为广大会计人员举办征文比赛,为10000多名会计人员举办继续教育,还根据自己对__市小企业的检查、调研,撰写了《浅析当前个体私企建账质量不高的成因及对策》文章,被评选为__市财政系统调研 论文一等奖,本人还被评选为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

法院财务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在把握人大工作方向,研究部署人大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县人大常委会要认真系统学习全会精神,并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对代表培训,将依法履职作为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推进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各级人大代表要带头学习全会精神,在群众中广泛宣讲全会精神,把提高履职水平、发挥代表作用作为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要在认真学习的同时深入思考,注重学以致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中的主体作用。

二、依法决定重大事项

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依据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讨论决定“一府两院”提请常委会审议、向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事关我县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依法适时作出决议决定,推动县委重大决策有效实施。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时开展述职评议,促进依法履职,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确保全县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健康推进。

三、切实履行监督职权

深入贯彻落实《监督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坚持程序监督和实质监督并重,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各项工作的落实。

加强经济运行和财政预决算监督。县人大常委会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财政资金、重大项目建设情况,积极推进政府全口径财政预决算审查和监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听取并审议县政府__年县本级财政预算分配方案、__年县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__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__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__年重点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__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__年财政决算报告,提高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效率和透明度。适时听取并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作出审议意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围绕公正司法开展法律监督。为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县人大常委会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专项报告、县法院审判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人大常委会及内设机构与“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工作沟通、重大事项报告和司法信息交流常态化机制,及时督促处理涉法涉诉案件,批转司法检察建议文书,规范部门的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紧扣民生主题开展视察调研。县人大常委会将重点开展电力工作、文化广电工作视察,对保障性住房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听取镇村道路管护、环境和水源保护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依法作出审议意见,不断加强和改善民生。同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监督实效。

切实做好人大工作,对案件重点跟踪督办,提高工作质量和实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积极配合省市人大来石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密切与上级人大的工作联系,完成上级人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代表法》,进一步探索加强代表工作新机制,充分发 挥人大代表作用。以镇为单位,对人大代表开展以党的十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依法履职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综合素质。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进一步完善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群众、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工作制度。继续坚持和加强县级领导联系人大代表制度,积极组织人大代表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通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人大代表活动,让人大代表既了解县情,又倾听民声,为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更好地发挥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收集、交办、督办、评议机制,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实效。加强对镇人大工作的指导与联系,充分发挥镇人大作用。做好市人大代表石泉县小组闭会期间活动的联络服务工作。

法院财务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委派制;重要性;措施;手段

有效发挥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委派制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措施与手段,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和公立医院的合法权益,提高营运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增收节支方面发挥监督和引领作用。[1]在近些年来,卫计委在卫生系统加强对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委派制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的措施与手段日益引起重视,是一种自我约束与控制机制的硬制度。本文以分析内部审计委派制在国有企业及公立医院发挥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有效措施与手段,是党和政府为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确保医疗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

一、提高内部审计委派制独立性与权威性的措施与手段的认识

内部审计委派的独立性与权威性要求审计机构的设置、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义务、内部审计工作与被审计者、被审计对象没有影响性的关系。即审计机关与被审计机构没有结果关联性的厉害关系、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没有可能影响审计结果的伦理关系,以及审计机关不参与被审计者的任何经营活动。[2]是对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客观性的措施与手段的硬约束。

(一)是确保医疗市场营运的新规则。在内审委派制工作

中,内审机构必须保持其独立性与权威性是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建设性措施与手段,是医疗市场营运的新要求、新规则。这就求委派的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业务工作,是党和政府及卫生系统实现体制改革,走向市场的必然要求。实现内部审计委派制独立性与权威性的措施与手段是抓好内部审计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内部审计活动只有做出相应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措施与手段,才能确保内部审计组织行使和履行正确的权力,对企业组织及大型公立医院的营运与管理才能做出客观的鉴定与正确的评价,提出建设性与防护性方面的建议 。在公立医院内审工作中,委派的审计机构必须保持其独立性与权威性、才能确保委派的审计组织及审计人员能客观地、公正地、有效地开展审计业务工作。

(二)是与现有公立医院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是有区别的。内部审计委派制独立性与权威性的措施与手段,是发挥审计效能的根本保证。内部审计委派制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的措施与手段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必备条作:①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能正确地实施公立医院内部审计,正确履行审计职能,确保公立医院的财经法规、财务制度、投资效益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起到监督、防护、制约作用;②可帮助公立医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增强收支的透明度、合理性、民主性、法效性,对保护员工和干部起到一个提示、监督、制约作用;③不受任何被审计单位的左右,其措施和手段可独立性地开展审计业务工作。内部审计委派制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的措施与手段是一种完全的独立,它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都是派驻的,不受企业组织及公立医院领导和法人的左右;④委派的审计组织其优势与内部设置的审计机构相比,而内部的审计机构是作为单位一个职能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其工作范围是由单位领导决定的,审计的范围及结论受到制约,而开展审计工作范围是否足够广泛,审计报告及审计结论是否实事求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内审部门是否能够独立于业务经营活动。但内部审计机构委派制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后,她不受到医院管理人员意志和态度的制约,其措施与手段能客观独立地开展审计业务工作。

(三)更能有效明确内审的任务与职能。内审工作委派制的任务与职能就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为了帮助经营管理者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对公立医院的财务管理活动的特定目标、内部控制的弱点、异常情况、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查错揭弊的经济监督活动:①具有外部审计应有的功能。与外部审计应有的经济监督、控制、经济鉴定的职能外,且具有加强组织管理,改善管理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功能;②更侧重于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拓展审计内容。内部审计委派制的措施与手段不在局限于单纯的财务账表的审计,除全面了解和评价财务、经济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外;还应对相关政策、计划、程序、财务制度、财务法规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建议,对资产的安全性,资源的有效使用性,预定目标的完成性进行全过程的审计,从而提高组织的有效运营;③内部审计委派制的措施与手段是深化改革、确保市场经济有序开展与良性循环的保证。强化企业组织及大型公立医院内审工作委派制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的措施与手段是党和政府及卫生系统实现体制改革,走向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在企业组织及大型公立医院深化改革发展中确定内审工作委派制的措施与手段,是树立内审工作的权威性,着重抓好财务的收支计划、经济合同、经济业务运营活动、通过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与分析,对人员履行责任、工作效益、完成经济指标情况进行监督与服务,实行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审核、发现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财务及时处理。④有助于改进企业组织及大型公立医院经济运营和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的真实性、有效性、法定性。

二、提升内部审计委派独立性与权威性的措施

推行审计委派制把内部审计作为公立医院治理的重要手段,为公立医院深化改革进一步夯实基础提供了重要机遇和抓手,对有利促进公立医院转变职能,积极推进内部审计职能由纯监督向监督和服务并重转变。

(一)委派审计的业务开展体现了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国家内部审计标准》规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即内部审计人员(机构)需独立于他们所需要的审计活动,以便不受约束,客观地开展工作。①《国家内部审计标准》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才能正确地实施审计。委派的内部审计的业务开展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是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②委派试点工作的业务开展实行有关措施 :一是工作例会由委派单位主持,委派人参加;二是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制度,如单位经济政策变更、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支出、重大合同协议方案、对外投资与合作、担保与融资、举借债务、重大诉讼情况以及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等;三是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报告;③内部审计的业务必须以第三者的身份实行专职审计监督与服务的措施,委派的审计人员绝不能兼办单位的采购、生产、销售财务服务,与服务企事业委派的内部审计在业务上就是纯执行专职监督和服务;④委派的审计人员不能有经办单位的物资采购、销售、经营承包等财务,也不能介绍其他任何人承接经营与财务相关的业务,只能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进行审计监督与服务。

(二)内审委派工作的任务能体现独立性与权威性。企业组织及大型公立医院委派的内部审计机构及成员,能独立地制订审计计划,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客观公正地取得审计证据,并能独立地出示审计报告,且在报告中如实总结被审单位的经验,揭露在审计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审计的意见和建议。《美国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工作时应以一种独立的态度判断审计事项,不受别人左右:①在分配任务时可避免现时和潜在的利害冲突与偏见,将可能出现的情况和可能出现的利害冲突与偏见情况能及时向审计组织报告;②不应委派调入内审部门或暂时在内审部门的工作人员去审核他们过去从事过的活动;当内审人员被指派与审计无关的工作时,应理解为他们不是在执行审计师的职能、有损客观性;③在发送审计报告前,应对审计结果进行检查,以便对审计结果的客观性提供合理保障。④《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在人员工作安排方面只是笼统的规定审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及怎样让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这就要求在审计人员安排的措施保证方面,依旧可借鉴与学习国外经验。但目前,许多企业及公立医院内审机构的设置不是出于管理的需要,而是迫于某些因素,如企业组织及大型公立医院创建升级等,是“你要我建,我不得不建”的情况还较为普遍。

(三)委派的审计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内部审计质量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的高低,取决于内部审计人员能否把握国家的政策底线,执行高质量、高效率的审计工作。2012年原卫生部(卫生卫计委)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委派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委派试点工作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牵头,人事司、驻部监察局等部门共同组成的研究管理小组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委派试点工作的规则要求,审计人员只能是专职的,绝不能是一职多责或由其它部门人员兼职担任。要使审计人员在审计法规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独立的审计活动,不受部门的左右,不带偏见,能客观公正地行使审计业务的监督权。

(四)委派审计人员的素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内部审计委派人员与委派单位是无任何的利害关系和利益关系的。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②能具有较高的审计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技能,熟悉相关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具备实践经验,办理审计事项,能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③委派审计人员要是科班出身,不少于本科以上学历,且热爱审计专业工作,并从事审计或财务工作五年以上,并在审计或财务工作中具有一定的经验与做好业务的实例与成绩;若是派驻的领导(处长),且要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曾有担任一个单位的审计或会计机构负责人资历。

三、强化内部审计委派制独立性权威性的相关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企业规模化、集团化、多元化、国际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企业内部层级越来越复杂,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委派制,以改进企业及公立医院治理、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管理,从而增加企业价值,加强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委派制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的措施与手段是党和国家的新要求。

(一)在审计的方法上能确保审计资源的全面有效利用。为实现内部审计目标,促使内部审计资源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利用,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更好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能,促使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①通过对财务收支计划、经济合同、经济业务活动等财务事项进行审计和考证;②运用具体的营运数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总结经营决策的经验教训 ,揭示经营管理中的违法乱纪行为;③围绕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审计,重点是围绕经营管理改革目标 ,通过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与分析 ,对人员履行责任、工作效益、完成经济指标情况进行监督与服务。④通过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审核,发现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财务及时处理,有助于改进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宏观决策、微观运行不断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控制制度,找准切入点;⑤由过去的事后监督向以“关口前移”为特点的事前评审、事中参与等过程控制监督转变,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投资决策的正确性。

(二)在审计的内容上能不断拓宽审计监督和服务领域。在加强重点项目审计的同时,逐步把企业及大型公立医院的生产经营管理各项活动、各个环节都纳入审计监督和服务范围。①加强与帮助财务和运营实体搞好财务的建章立制工作,侧重点放在财务收支渠道、经费支出、现金管理、票据管理、财务安全管理、财务的档案管理、财务物资管理、会计出纳工作的财务审计制度[2];②加强审计报告的质量、审计工作的效率、查处问题的充分性和层次性、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以及审计建议、审计决定被采纳和实施的程度和效果方面的审计服务;③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组织审计项目的实施、对项目审计工作进行现场督导、组织编制审计报告、组织实施后续审计。

(三)在完善机制上能不断提升审计人员的素质转变观念。审计委派工作要为企业及公立医院的营运发展发挥高水平、高质量的经济监督作用,最首要的问题是要转变重监督,轻服务观念,创新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多途径、多方法的新思路,全面树立审计委派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权威性的新观念、是党和政府的新规则与新要求。这就得破除与防止企业及大型公立医院的法人阻碍和左右审计效果的旧观念,严格维护内部审计委派制职能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正确行使审计职责和职权,加大在经济营运中的监督力度,有效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土壤的铲生与漫延;弘扬正气,让想干事的审计人员有机遇,能干事的人有平台、会干事的人有作为、盘活审计人才、让有为者有位、有位者有威。

加强内部审计委派制措施与手段是为更好地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和公立医院的合法权益,提高营运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增收节支方面发挥监督和引领作用。为此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委派制独立性与权威性措施与手段的重要性认识,着力从委派审计的业务开展、工作与任务、地位和独立性、机构设置、人员综合素质等多方面为抓手,强化内部审计委派制独立性权威性的相应手段,突出审计重点与重要领域的审计,确保委派的审计组织及审计人员能正确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参考文献:

法院财务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一、中美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比较

    1、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否归罪的比较

    在我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本罪首先规定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并为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所吸收,规定于贪污贿赂罪一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国家正常的财产制度。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有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记录;二是行为人无法说明上述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公私财产权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通过我国刑法的规定就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拥有与自己的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行为,是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

    在美国刑法中,由于美国具有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特点,因此对具体的罪名的规定十分繁琐详密,没有如大陆法系的刑法典那样对罪名下一简明的定义,相应的对于类似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规定也散见于不同的刑事法律之中。1978年,美国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这一法律是规范了财产申报制度。它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的子女的有关情况。除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员外,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也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将酌情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司法部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通过上述美国的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美国刑法主要是处罚财产申报中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以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其处罚力度和中国刑法类似,上限为5年监禁。

    综上所述可以得知,中美两国刑法都将应当履行说明或者申报巨额财产来源的相关义务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作犯罪行为来惩处,所不同的情况是,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95条,而美国法律的处罚依据则是财产申报方面的相关法律。

    2、关于财产申报的义务是否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之前提的比较

    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 根据规定,所有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县(处)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收入申报的项目主要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该规定的第六条还规定,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所发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法律渊源,也就不能作为法院定罪量刑的审判依据。上述关于党政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即使违反了也只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此,关于财产申报的义务不能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的前提。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非是因为其违反了财产申报之义务,而是因为司法机关在确凿掌握了其拥有了与其合法收入差距巨大的财产之后,该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二是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三是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四是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美国政府道德法》规定,对于拒绝申报和作虚假申报的一般公务员,应对其作出5000美元以下的罚款;若各机关首脑拒绝申报或提供不实的申报资料,则可委请司法部长予以处理,各级政府首脑亦应对其采取适当的人事或其他措施。

    财产申报制度成为美国政府打击腐败的得力武器。通过审查官员的财产状况,可以及时发现所谓的“利益冲突”。美国法律规定,禁止政府官员参与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实质性冲突的事务。比如,参议院军事委员会认为,在国防部任职的官员,只要拥有每年与国防部做1万美元以上生意的公司的股票,就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在批准官员任命前,委员会都可以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

    也就是说,在美国刑法中,追究公职人员的财产来源不明之罪,其应当履行财产申报之义务是定罪的前提。如果没有财产申报之义务,即使拥有再多的无法说明来源的财产,并且也没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就不能对其定罪。

    3、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分担之比较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陈述,只有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这一例外情况就是指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依据该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也就是说,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这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责任的一个例外。但是,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责任,仍然由司法机关承担。

    也就是说,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分担中,司法机关必须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而犯罪嫌疑人则要承担说明那部分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人承担,但在一定条件下转到被告人身上。按照美国司法制度,证明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举证责任,控告一方为避免驳回诉讼,有责任向法院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一方如果进行否定罪责的辩护时也承担一定得举证责任。二是说服责任,控诉一方为保证法院作出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而进一步反驳辩护所承担的证明责任。此外,在法律推定有罪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了驳斥推定,应当举证。但无论如何,被告人的证明责任的范围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是任意扩张的。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在公职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的追究上,司法机关主要承担的是证明公职人员不按照法律规定申报财产的责任,而公职人员则需要对自己已经如实申报财产这一部分承担证明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和所有其他犯罪行为的证明责任是不同的,是需要被告一方承担相应证明责任的,在美国法律中也是双方互有证明责任。

    4、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单独适用之比较

    在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没有单独适用过。该罪总是成了贪污罪、贿赂罪的附带罪名,客观上为腐败分子们提供了一个兜底条款,从而使该罪存在着构成要件的独立性和实践上的附随性冲突,这也是该罪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所以没有单独适用过,并不是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构成要件上的欠缺,而是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行为总是伴随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的存在而存在,当其他犯罪行为已经查证属实之后,仍然有巨额的财产来源不明。刑法上所说的财产来源不明,并非民法上的所说无主财产,而是推定该部分财产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有,但是该国家工作人员拒不说明该部分财产的合法来源。由于该国家工作人员犯有贪污、贿赂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同时,根据刑法确定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顺理成章了。如果该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其他犯罪行为,仅仅定单独的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似乎有违该罪的本意。当然,我们也不能排除今后会有单独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情况出现的可能性。

    根据美国的法律,公职人员违反了财产申报方面的法律,可以被单独处罚,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行为,并非该罪成立的要件。美国在实行财产申报制后,因巨额财产来历不明而受处理的大小官员不计其数,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众议院议长赖特违反道德法规案。1989年赖特因在过去10年间先后69次违反国会对议员财产收入的法规而被迫辞职,成为200多年来美国第一个违法贪财而被迫辞职的众议院议长。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得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美国是可以被单独适用的,但是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违反了财产申报的法规,即行为的重点是在财产申报中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以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并不必然推定其犯有其他犯罪行为。在这一点上,和我国的刑法是有很大的不同之处。

    二、如何借鉴美国经验来修改我国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我国刑法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即,如何借鉴美国经验来修改该罪的一些内容,需要进行一定的甄别。提高法定刑的上限,增设刑罚的档次,固然是比较好的思路,但是,与其让该罪显而易见的缺陷依旧存在,倒不如从根源上加以防治,即增加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的义务,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之义务应当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的前置条件

    我国虽然有《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一文件,但由于其并非正式的法律文件,司法机关不能据此来执法。而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同时,却没有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财产申报之义务作出刑罚处罚的法律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只有当某位国家工作人员在有贪污、贿赂等罪行时,才有可能查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的事实存在,而没有被查获的案件数却可能比较多,这既是一种事实上的不公平行为,也对打击这类犯罪行为不利。因此,要追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当制定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方面的法律,象美国法律那样,通过详实的财产申报制度来规范公职人员的义务,这样既可以提高政务公开的透明度,也可以减少公职人员犯罪的几率。当然,在制定财产申报法律时,可以借鉴美国现有的法律,既要规定申报主体,也要规定申报财产的范围以及法律责任。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的客观方面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行为,而非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行为

    存在着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行为,能否一定推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有罪?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根据现代刑事诉讼法关于无罪推定的原则,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公诉机关应当有详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对被告人提起诉讼。虽然查实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但是公诉机关也没有查明该项财产的来源,就不能将财产来源的证明责任转嫁给被告人,由被告人自己去证明其有罪。如果有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来源,那么当国家工作人员有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以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的同时,又查获了巨额财产,就可以对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如实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并不是追究其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行为,而是在惩处国家工作人员不如实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行为。

    3、对于已经如实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仍查明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行为应当分别对待

    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行为总是伴随着贪污、贿赂等行为。民众普通对该罪存在的质疑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说不出巨额财产的来源,一定会清楚的记得每笔财产的收入来源,只有查实了巨额财产的来源,就必定推知该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事实的存在,对其定罪就是合理合法的。笔者认为,巨额财产的来源未必象普通民众想像的那样一定能查个水落石出。打个比方说,在某人家里发现一定量的毒品,而这个人无法说明毒品的来源,司法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毒品的来源是这个人私藏的还是他人栽赃陷害的,是否一定要以私藏毒品罪来定罪呢?当然不能。再来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有关规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提高到30万元。根据这一立案标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数额应达到3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不能认定构成本罪,但其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在我国尚没有财产申报法律下,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达到30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笔者认为,在今后,我国若制定财产申报法,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如实履行财产申报义务,对于仍然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如何定罪,应当分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是已经如实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仍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并且犯有其他相关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关于这一点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并无不妥之处,当然,是否要提高法定刑的上限,可以在相关的财产申报法中加以具体规定。

    第二种情况是已经如实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仍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但没有其他相关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不能排除是他人栽赃陷害的,不应当定罪处罚,该项财产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追缴。这里所说的不能排除他人栽赃陷害的情况,笔者认为只有在有举报在先的情况下,或者财产申报监督机关履行常规检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处理进行调查后,财产申报监督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和该国家工作人员几乎同时发现巨额财产的存在。但是要注意的是,该项财产可能是其银行帐号上的款项,也可能是其他种类的财产。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发现该项财产的时间在先,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时间在后,并且存在着较大的时间差,仍然可以按照隐匿财产不报的行为进行处理。

    三、结语

    虽然中美刑法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隶属于不同法系,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刑法关于财产申报制度之健全,规范的详细,是借得我国刑法借鉴的。共同打击职务犯罪,是全球面临的重大课题。只要我国刑法从财产申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堵住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所谓“口袋罪”上的漏洞,就一定能够更好的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使其更好的服务于人民的利益。

    参考书目:

    张明楷着:《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