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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合同

电视广告合同

电视广告合同范文第1篇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于 200 年 月 日至 200 年 月 日 广告,广告版本为 秒广告 ;

二、广告地点为:;

三、乙方所投放的广告段位: 次 ;

四、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广告法及新闻宣传有关规定,客户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政令要求具备的各种批准件原件,广告内容经承办方终审后方可播出;

五、乙方声明并保证所提供的广告带内容的合法性并承担一切播出之后果,该样带为 秒广告 样带,乙方须将样带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甲方处。未经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不得更改所播放的广告版本;

六、广告播出(经典套装),每天滚动 次,共计播放 次,共计人民币 元,免费一次制作费: 元。

合同总金额: 元( 元整)

合同签定后付50%,即 RMB 元

合同执行后7个工作日内,付50%,即 RMB 元

七、付款方式: 支票 。

八、违约责任: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单位盖章后生效,除不可抗力及政府指令变化等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视为违约,违约一方须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尚未完成部分的20%作为违约赔偿金;

九、上海铭邸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投播订单(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未尽之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广告制作合同 ·小区广告合同 ·电梯广告租赁合同 ·广告刊登合同

十一、广告播出以上海东方移动电视有限公司审核为准;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广告的编排方式和时间见广告投播订单(合同)。

电视广告合同范文第2篇

(一)广告内容:。

(二)广告频道/频率:。

(三)广告时间:。

(四)广告次数:。

(五)广告时长:。

(六)其它约定:。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法

(一)本合同价款为:国民币 元,大写 圆,

备注: 。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于 年 月 日支付国民币 元,作为定金,待支付剩余款项时抵作价款。

(二)第一次付款: 年 月 日前付款国民币 元。

第二次付款: 年 月 日前付款国民币 元。

第三次付款: 年 月 日前付款国民币 元。

补充约定: 。

(三)支付方法: 『支票 『转帐 『现金

其他:

第三条:双方权利任务

(一)甲方权利任务

1.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对乙方进行相干的资格审查。

2.如甲方为广告主的,应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乙方供给以下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德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广告审批机构对特别产品或服务广告内容出具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它证明文件。如甲方为广告主的机构,则除供给广告主的上述材料外,须同时供给甲方的营业执照和委托协议书。甲方承诺其供给的上述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不违背法律规定,不侵占他人的民事权利。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于实际投播的日期、广告时长、段位等相干具体事项,可以广告投播订单的情势另行断定。甲方的订单应由乙方签字盖章确认。

4.甲方应在广告日的 天前,向乙方供给广告样带及与其版本一致的广告投播订单,承诺内容真实、合法,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5.甲方请求的广告属于依法必须在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批的,应当向乙方供给书面的相干审批文件,并保证批准文件的真实、有效。

6.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广告带所涉及的他国民事权利的合法应用允许证明。在广告中应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批准,应用无民事行动能力人、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批准。

7.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法支付合同价款。

8.甲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撤销广告订单。 如因特别原因需要撤销广告订单的,应在广告日的 天前,以书面签章情势通知乙方,并按该次被撤销广告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相干费用。

9.因乙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的,甲方有权请求乙方顺延履行。因延迟给甲方带来丧失的,甲方有权请求乙方赔偿。如延迟将无法实现合同目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乙方权利任务

1.乙方合法拥有本合同约定媒体的广告资格。

2.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广告。

3.乙方有权请求甲方提交《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广告所需要供给的证明文件。

4.乙方应建立广告审查制度,配备相应的广告审查人员,审查广告样带。广告样带必须经广告审查人员签字批准后方可,并记载在案存档。

5.甲方供给的广告样带内容及其表现情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规格不符合标准的,乙方有权请求甲方修正。甲方应在广告日的 天前,将修正后的样带交给乙方。如甲方不批准修正或逾期仍未提交修正稿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请求甲方赔偿。

6.应甲方请求,乙方应如实供给监播记载。出具监播记载的机构为: 。

7.乙方应建立广告档案管理制度,自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保存本合同文本两年。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照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照未支付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时间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因甲方未按期向乙方供给广告样带造成本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国民币 元,大写 圆。

(三)乙方已尽法定审查任务,而因甲方供给虚伪证明材料,造成广告作品侵占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广告未按约定时间播出的,甲方可请求乙方另行约定持续播出,并承担违约责任。如另行安排持续播出甲方将无法实现合同目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乙方赔偿。

(五)乙方不得擅自转变约定广告的栏目、时长、时段和内容。因特别原因乙方需将甲方广告调剂至其他栏目或时段的,需在日的 天前,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协商按以下方法处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广告时长、内容毛病的,双方协商按以下方法处理:。

(六)乙方未尽法定的广告审查任务导致的广告违法,甲方可向乙方追究相应的责任。

(七)。

电视广告合同范文第3篇

电视购物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是一种利用电视媒介等渠道为客户传达商品信息,消费者通过电话或互联网进行订购并接受配送到家服务的无店铺营销模式。现阶段主要分为两种,包括直销广告和购物频道广告两种。直销电视购物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委托他人为自己的产品制作广告节目,并与广告者订立合同,使用其频道和时间段时间销售。购物频道电视广告是由某电台出资成立专门的购物频道,由经营购物频道的独立法人主体自行选购商品,制作并播出广告,进行销售的形式。与一般的商业广告相比,这类节目时间偏长,信息内容清晰,更能有效地表达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清楚地表明其产品数量和存货,一旦消费者打电话表示同意,则合同即刻可以成立,因此,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产生深刻的影响。与实体商店的销售模式相比,电视购物广告销售优点鲜明,只要打开电视,足不出户,锁定购物广告几分钟,便可以获得非常丰富而详细的产品信息;只用一个电话,动动手指便可订购自己喜欢的商品,而且是送货上门。再与网上购物相比,电视购物的消费者不需要有复杂的网络技术知识,而且电视频道的信誉度一般要比网站上更可靠;电视购物还可以通过音频视频效果并用,形象的真人表演及展示来进行更有感染力的宣传。然而,在我国,由于电视购物广告为新兴营销模式,所以调整该行业相关方面的法律尚有缺失,电视购物广告节目的审查、制作与不甚规范,导致消费者对电视直销的信任度也越来越差。于是2010年度12部委联合出台了相关的意见以规范药品、医疗等方面的电视购物广告,中国电子商会举办的315消费电子投诉网2010年度电视购物投诉量统计也显示,2010年该网受理的电视购物投诉呈下降趋势。这种改观令人乐观,但同时还要考虑的问题是更加规范的购物频道的兴起将传统的直销电视购物节目挤向中小城市,统计也显示,未来中低收入者将会成为电视购物的主体消费人群;虽然电视购物广告行业份额现在可能萎缩,但只是说明目前的市场发展环境不利,长远来看,它仍然相当有潜力,所以及时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来规范治理电视购物广告行业势在必行。

二、电视购物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司法实践中,关于电视购物的法律纠纷主要依《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和广电总局的行政规章来处理,真正明确系统规定电视购物这类特殊买卖方式中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内容,广告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电视购物中广告主(即该类买卖合同的卖方)通过公众最常接触的媒介进行要约,随时准备给消费者订立合同,提品,接受货币。这种广告行为与消费者,尤其是中、低收入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不通过行政许可等方式进行及时的监督和管理,容易使广告主利用管理漏洞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按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在电视购物中,消费者获得信息的方式,这种客观的情况容易导致电视购物广告宣传过分夸大,甚至与真实情况不相符。2010年电视购物行业投诉的主要问题有夸大宣传(37.8%)、产品质量缺陷(33.1%)、售后服务欠缺(30.4%)、货不对版(23.9%)和假冒产品(22.6%)等。这组数据显示,不少广告主会利用电视购物广告空间上距离及时间上的滞后欺骗消费者,不仅侵犯了消费者买卖过程中的知悉权,而且严重违背了合同自愿平等的原则。《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了的电视购物广告主体主要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者,可对于普通的消费者来说,他们往往看到了繁多的参与者,而对于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却是不甚了解。

电视购物广告中,消费购物的行为,往往不一定是出于对广告主及其产品的了解,而是冲动地相信了广告主的工作人员及广告荐者(出现在购物广告中的广告主及其工作人员之外因推荐广告而获得利益的人)的竭力介绍与推介。对于该购物合同的当事人是谁;产品如果出现问题,到底应该找谁承担责任,消费者更是不甚清楚。还有一部分消费者认为只能去追究厂商的责任,但电视购物广告中的产品的厂商一般又远在外地,导致很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对自己权利的保护。通常广告因缺乏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库存等具体信息而被学理上归为要约邀请,但是电视购物广告中,一般在电视屏幕上价格、质量、存货、订购时间等有明确的显示,广告主的这种行为则被认为是确定的要约行为,消费者一旦拿起电话同意选订产品,该买卖合同就因消费者的承诺而成立。按买卖合同的规则,除非因质量问题,消费者如果此时无理由拒绝接受货物,拒绝付款,应属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但电视购物的买卖合同中,考虑到产品从广告主手中交付给消费者一般还需一定时间的物流运输,而且,电视购物广告中的产品由于节目光线、摄影角度的影响,很有可能与消费者期望的色泽、质地有一定差距,如果没有质量上的瑕疵,这样产品对消费者的价值就极度减损,导致消费者在买卖合同中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就得不到保障。

三、保护电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思考

针对以上对电视购物广告行业存在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为实现电视购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及时加快制定电视购物行业方面监管监督的法律。通过电视购物广告的方式购买商品正在成为一种流行的渠道,它有着其它销售渠道没有的特点和优势,且广告企业也正在自行地走向规范的道路,近两年新兴的电视购物频道便是极好的例证。因此,对于这种正在萌芽且有蓬勃发展趋势的积极销售方式,一定要有系统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维护,进而一方面促进电视购物这种购物模式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消费者能有良好的值得信赖的购物环境,使得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最大保障,同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电视购物广告不同于一般的商业广告,它一般都有价格提示、备货说明、销售电话和时段等信息,这些确定性的表述使得它成为广告主应当受到约束的合同要约行为,一旦消费者拨打电话做出购买表示即为承诺。因此,对于这些广告主(购物企业)及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该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电视购物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监督内容及其法律责任,电视购物广告主(企业)的广告许可标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权利和义务及其行政责任,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规则。

(二)为优化当前电视行业的发展环境,应当明确有关行政机关对于电视购物广告的监督监管内容,并细划责任,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现行的《广告法》中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因此,新的电视购物企业广告法律中应当明确工商行政机关对这些企业及其广告进行监督审查的行政权力。

1.通过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规模、地址、经营范围、产品质量等信息的审查,对这些企业广告购物信息,订立购物合同实施准入行政许可。

2.监督审查机关应要求在本辖区内电视媒体上电视购物广告的广告主提前备案广告视频,并提供广告中出现的产品及产品推荐人的真实信息。

3.对于虚假或夸大的或未经备案的电视购物广告,监管机关应当及时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力,撤销其电视购物广告的行政许可或处以罚款。

(三)明确电视购物中不同主体的义务,扩大消费者受到侵害时,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由于电视购物广告尤其是家庭购物频道广告是近几年来新兴的营销现象,所以消费者对于广告中出现的法律主体及关系可能认识不够清楚。实际上,电视直销的购物广告中,卖方是广告主(提品的相关企业),他们或自主设计广告,或委托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通过购买广告者(电视媒体)的时段获取订单。这类广告中,消费者直接认知到的人便是广告主的工作人员及其以外的以其地位、形象或自身经验推荐产品的人。而在家庭购物频道的广告中,卖方一般是频道另行成立的下属的独立的企业法人,他们选定厂家并购买商品,通过制作节目,聘用主持人来推销产品。此种情形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广告者实为同一主体。无论以上哪种广告,当消费购买商品权利受到侵害时,为使其权利得到保障,从这些广告参与者中明确承担责任主体的的范围极为重要。首先,对瑕疵商品,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卖方(广告主)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对于缺陷商品,消费者还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追究生产者的责任。再次,对于广告中作虚假、严重夸大不实宣传的商品,广告的经营者与广告的者应当与广告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并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对于广告经营者与者来说,他们与广告主及其产品的接触要早于消费者,而且对于虚假和严重夸大宣传的商品,不需要特殊检测就能发现,此时,若继续经营、该广告,则主观上已有欺骗消费者的故意,并最终造成了消费者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消费者如果购买了虚假、严重夸大宣传的电视广告产品,也可以向广告主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以自身经验、地位、形象向消费者推荐该产品并获取广告主给予利益的主体追究连带责任。

电视广告合同范文第4篇

以打造新的资源平台为基点

数字电视运营商之所以能激活整个数字电视广告产业,在于它通过对频道资源的整合,创造了一个新的资源平台,在这个全新的平台上运营商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为数字电视广告的产生提供合适的土壤。

整合多个频道资源

通过这个新的资源平台,数字电视运营商可以将传统分散的单一频道整合到一起,在此基础上开发新的媒体资源,打破原有的广告跟随频道接触用户的法则,创造了数字电视广告跟随运营商的网络来接触受众的模式。

同时,这个新的资源平台还可以与运营商的其他媒体资源形成对接,减少了广告主、广告公司在投放媒体时的很多麻烦。杭州华数广告部孙志华接受采访时就表示:“华数目前不仅能够整合各个频道资源,打造一个多频道的互动电视平台,同时还可以整合户外、楼宇、出租车、手机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昌荣选择与华数合作正是看好华数这个新的平台以及华数对自身多种资源的整合能力。”

互动性强

这些依托数字电视平台,尤其其中依托双向互动电视平台的资源,能够打破原有平台的单一传播的模式,实现和客户的双向互动,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爱好选择信息,对于那些感兴趣的信息,用户可以进行进一步的了解。

覆盖率高

由于这个新的平台整合多个频道资源,这个平台相对于传统电视单一频道在单一区域内,能够实现更好的到达率和覆盖率。目前杭州华数数字电视广告已经能够覆盖到杭州的150万数字电视用户,同时华数还发展了40万增强交互数字电视中高端消费用户,平均的ARUP值已经达到了65元/月。华数坚信,数字电视运营商将会在广告市场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

开发新的广告形式

搭建数字电视广告平台并不是运营商的最终目的,更好地挖掘和实现这个平台的价值才是运营商所要做的。开发新的广告形式是数字电视广告运营商对这个平台价值挖掘的第一步。

开发符合平台特色的广告形式

数字电视运营商根据数字电视广告资源的平台特色开发出了多种兼具电视和互联网特色的广告形式。以经验相对丰富的杭州华数为例,经过三年的摸索,它已经开发了导航条广告、互动门户视频广告、企业门户定制广告等多种广告形式,这些具有互动性、强制性、高到达率等特点的新广告形式,正逐渐得到广告主的认可。

以导航条广告为例,它在用户切换直播频道时,内嵌显示在节目导航条上,所以静态广告图片形式展现出来,显示时长3秒,能够覆盖到杭州地区的所有数字电视用户,由于用户频道切换频率高,日均切换频道超过80次/天,所以广告周到达率80%以上,周到达频次超过100次/每户。这种广告形式受到很多本地广告主的青睐,华数广告部在10月份就已经将12月的导航条广告销售完毕。

而另外一种比较受欢迎的互动门户视频广告,是在数字电视主菜单门户时嵌入的视频中的广告。视频长5分钟,24小时循环滚动播出,每天的播出频次能达到288次,其中有50%的广告时间,目前能够覆盖到150万户数字家庭,该类广告每月到达数字电视用户247次,用户日均停留门户140.1秒,平均单次停留12.0秒。互动门户视频广告已成为数字电视优质广告平台。

华数数字电视广告部孙志华说:“华数数字电视广告收入虽然相对广告收入上亿的浙江省台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随着广告主对华数这种整合资源的认可,华数的媒体优势已经开始显现出来,目前主动到华数咨询报价的广告公司和个人客户已经明显上升了。”

扩大“广告”的内涵

对数字电视广告经营并不是数字电视运营商的最终目标,数字电视运营商是要寻求更多的盈利方式。目前各地数字电视运营商在广告资源的基础上拓展了广告的内涵,以杭州华数为例,华数设想在房产频道中设计好板块,将广告资源的位置如何分配进行合理的规划;之后由广告主直接管理这个端口,同时负责信息的维护,而华数来负责审核。收入上,华数和广告商进行分成,华数再依托现有的房产资源进行推广,如召开华数房交会等。华数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模式的前端开发已经完成,即将投入使用,这种板块的设计也可推广到其他频道。”此外,华数还利用其网络的社区优势,开发了社区超市送货的业务。

促进广告主和广告公司介入新的广告领域

华数副总裁李学东说:“要让数字电视广告产业链上各个主体的利益均得以实现,才能带来整个行业的繁荣。”所以,数字电视广告运营商不仅要通过这些更具互动和更好体验的广告形式实现自身的利益,也要推动多个主体的参与,即广告主和广告公司的介入。不过由于数字电视广告是不同于原有媒体资源的一种新型资源,广告主和广告公司目前在选择投放时还比较慎重,“但所有投放过数字电视广告的广告主都会选择继续投放我们的媒体,”华数广告部表示,“因为这个平台是有价值的。”

艰难的说服——推动广告主广告公司选择

目前,广告主和广告公司对于数字电视广告的接受程度比较有限,尤其是大的4A公司对数字电视广告的接受程度还比较弱。数字电视运营商现在承担着教育客户的职责,他们要让广告主和广告公司了解数字电视这种媒体的优势,以此来推送数字电视广告资源。

随着以华数为代表的多家数字电视运营商的努力推进,参与到数字电视广告中的国际品牌广告主和大型的广告公司越来越多。10月26日,昌荣传播便同华数设立合资公司,共同进行数字电视广告市场的发展和资源开发,探索多种营销方式等。同时,数字电视运营商也聚集了一些忠诚的客户,包括本地和国际知名品牌的客户。华数广告部孙志华提到:“在这些客户中,本土的客户比较多。因为本地化企业对产品有直观的体验,广告主自身就使用这些媒体,能够很容易接受新的广告形式,同时广告主也能够看到竞争对手在上面投放的广告。本地广告主的类型主要集中在快消品行业、商场超市等,这类广告主选择直接和华数接触,选择先试投一个月,如果效果不错的话,再续签全年的形式。而那些全国公司,如通用、欧莱雅等一般都是通过公司与运营商接触,他们比较看重传统媒体的测评标准,要根据传统媒体评测标准选择媒体。但是数字电视运营商的大部分的数字电视广告收入还是来自这些知名品牌。”

有选择的合作——筛选广告公司和广告主

虽然在数字电视广告发展初期,客户的发展很重要,但是数字电视运营商并不是一味扩展合作范围,他们也会对其客户进行筛选。华数广告部孙志华表示:“我们很珍惜现有的广告平台,对于广告主会有筛选的过程,那些与平台形象不符的广告主的广告我们会婉言拒绝。”对于广告公司,各个运营商也都有不同的选择标准。比如华数选择广告公司时,表示要选择行业第一、第二的公司合作,“对于昌荣和思美的选择都是这个道理,思美是杭州地区的NO.1;而华数和昌荣基于新媒体全网业务的合作,华数看中的是昌荣在全国客户上的能力。”华数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推进新的评估体系形成

华数传媒副总裁李学东接受采访时表示:“数字电视运营商在推进广告主广告公司接受这种新的广告形式时,面临着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数字电视广告的评估。要真正实现数字电视广告的价值,只有为这个行业引入一套新的价值评估体系。”

现存的评估体系弱化了数字电视广告价值

李学东进一步介绍说:“其实客户对数字电视广告评估有自己的一套思路。华数的客户评估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凭借直观感受进行的价值评估,一种是以传统电视媒体评估体系为基准进行的价值评估。此外,还有一种目前华数和很多数字电视运营商一直渴望建立和推广的,就是适合数字电视广告行业的评估标准。”

第一种,客户凭借直观感受进行测评的体系,一般不需要规范的第三方数据,这种方式受到本地客户推崇。在杭州,华数的一些大客户,并不购买第三方数据,他们怀疑数据的真实性,因此他们对数字电视广告效果的评估主要是根据对效果的直观感受,这些客户会通过电话的接入率、到店率等标准来测评效果,之后再决定是否进行连续性投放。

第二种是以传统媒体的价值评价标准为参照系,大的4A公司一般都会使用这种评测体系,这样一来数字电视广告运营商就要把媒体价值评估体系转化为传统媒体评估。但是传统媒体的评估标准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只是去折中了价值体系,所以数字电视广告运营商们想要将数字电视广告的价值展现出来,势在必行的就是要推出符合自身特色的评估方式。

第三种客户了解这种广告形态是和传统媒体不一样的,愿意接受新媒体,认可新的数据价值评估体系,认为数字电视应该有自己的评估体系,不过这样的客户很少,只有百胜和一些很少本地的客户可以接受这种形式。

在对运营商采访中,我们了解到对于新的评估体系的搭建,运营商更侧重参照电视的标准而非互联网的标准;因为在运营商看来,依照互联网的体系进行定价实际上是降低了数字电视的价值,广告形式也是贴近直播电视的广告形式,所以希望拥有第三方媒体的价值评估。

资源平台的特殊性推动新的评估体系的形成

数字电视广告运营商手中的广告媒体资源是特殊的,它既不同于传统电视媒体的资源又不同于互联网媒体。它可以整合多个频道的资源,打破传统电视频道不能实现多台资源整合的限制;同时,由于它是在受众高关注度和高家庭覆盖的情况下进行传达的,从这点来看,虽然数字电视广告有些形式和互联网广告相似,但是监测上又不能和互联网相同,因为毕竟数字电视广告面对的是家庭用户,这是互联网这种个人媒体无法企及的。

因此针对数字电视广告的评估指标和体系,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全方位的价值衡量系统。目前国内在该领域做的比较成熟的是由尼尔森网联研究形成的数字电视广告价值评估体系。借助尼尔森在传统电视媒介数十年的研究经验和尼尔森网联自身长期的数字电视领域跟踪研究所形成的这一评估体系,已经与华数、北京歌华、深圳天威等重点城市的网络运营商开展了一定程度的合作,并对这些运营商的广告经营、市场拓展和价值估算起到了重要的决策支撑作用。

数字电视广告发展受到的制约

广告形式难统一

随着数字电视广告逐渐得到更大范围的认可,数字电视运营商也面临着一个重要的挑战:由于各地运营商和机顶盒有所不同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各区域的数字电视广告的形式和形态存在很大的差异。杭州华数指出:“上海东方有线和华数的数字电视广告形式就有所不同,而百视通虽然广告形式和华数接近,但是数字电视广告的布局、广告形态还是有所不同的。”

机顶盒型号的不一致

这种差异化不仅出现在区域之间,区域内部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以杭州地区为例的,虽然在整个城区是以双向网改造为基础的,单向网用户在总体用户比例中很少,广告形式一般不会受到影响,但是由于机顶盒的型号不同,这对广告统一的投放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这一点来说通信运营商的终端虽然不同,在业务的推广上就不会存在这个问题。针对这一问题,虽然有些风投开始收购各地的频道切换广告,目前已经收购江苏大部分地区,但由于各地运营商独立为政,全国很难统一,因此广告形态的差异化也正成为制约数字电视广告发展的重要因素。

电视广告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数字电视;广告传播;广告效果;经济效益

广告效果是广告传播对消费者所产生的影响,即广告所达到的既定传播与促销目标的程度。增强广告传播效果,避免无效和低效的广告,这是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媒体共同的追求,也是广告传播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近年来,中国电视领域发生着迅速变化,数字电视进程日益加快,并正在走进我们的生活。传统模拟电视广告传播,我们有一系列措施与经验,但是,数字电视之后广告传播将是机遇还是挑战?广告将如何取得良好的传播效果与经济效益,这是值得我们探寻的新课题。

一、数字电视及其特殊的传播功能

数字电视(DigitalTV,DTV),是利用数字化的传播手段提供卫星电视传播与数字电视节目服务,用数字压缩来取代传统的信号模拟方式,从而为用户带来集高品质图像质量、特色化服务内容于一身的数字电视频道服务,具有高速、高质、超量、超文本、超时空、可检索、自由转换等传统电视所不具备的功能与特点,即是电视节目信号的拍摄、处理、编播、输出、接收、显现均采用数字技术的信息系统,存在于电视制作、传播、收看的全过程,它刷新了传统电视的传播方式,提供了一种新的沟通平台,具有多媒体、即时性和交互式传播的特点,它是未来世界电视传播发展的主流趋势。概而述之,数字电视主要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电视台前端的数字化,实现电台、电视台内部栏目、节目、频道之间的互联互通各信息共享。二是在此基础上,在一定区域内整个电视信号传输、接收系统实施整体转换,逐步关闭模拟电视,实现前端到终端整个系统由模拟向数字的转换。

数字电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多样性的服务功能。数字化最本质的特点就是开放、兼容与共享,它整合了其他媒体和电信运行的所有功能。如互联网浏览、即时视频点播、电视购物、资讯平台、远程教育、市政公报、互动游戏、分类广告、电子商务等,实现了电视机、收音机、计算机功能“三机合一”,使广播电视网、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网“三网合一”,在它们之间实现了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使电视成为类似电脑信息终端的显示器,数字电视成为“复合性多媒体”。二是互动功能。数字电视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向着受众选择和控制的方向转化,实现了电视传者与受众之间真正意义上的双向交流和即时反馈,技术实现了逐行显示的标准VGA图像,电视机成为一台多媒体信息终端显示器。三是实现了电视的多视窗如画中画、画外画、视窗放大、静止画面等功能。可根据用户的需要自由地选择频道、选择画面,并可以根据用户的不同口味与需求随时更换节目。四是电视频道明显增加。数字电视使电视节目传输资源得到极大膨胀,卫星通过数字压缩技术可以传输上百套高质量的电视节目,有线电视网通过采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也可以提供数百套左右的节目。因此,现在使用的电视模拟网只能传输40多个频道,使用数字电视网后,则可以传输500多个频道,而每一个频道又可以播放多套节目。数字电视普及后,受众观看电视时,节目选择更宽,形式更加多样,内容更加丰富多彩。

由此观之,数字电视与传统模拟电视传播比较,其传播优势明显体现在:电视传播播的质量高、选择的范围与传播的地域广泛、媒体与受众的互动性增强。其未来的发展空间将会越来越广阔,必将受到受众的普遍欢迎。

二、数字电视给广告带来全新的传播方式

1.从单向硬性传播向双向互动传播转变。数字电视的功能与特性决定了它与传统电视媒体截然不同。传统电视的传播模式是受控的,信息是单向流动的,受众处于一种你播什么我看什么的状态,受众反馈的方式不外乎写信、打电话。而数字电视则由过去受众被动接受信息转为“互动式”(传者与受者表现为实时交互操作),即人机交互,受众可以主动地接受需要的电视信息。数字电视传播形式由过去的“一对多传播”变成了除“一对面”外的“点对点”传播。即数字电视使受众在观看电视的同时,能上传有关信息,选择与节目相关的内容和服务,如我国数字电视杭州模式就实现了VOD视频点播。数字电视后画面还有多种“链接”形式,可以进入另一个数据流程。如果传统模拟电视广告传播给人的感觉主要是向消费者“推”、“输”广告信息,乃至施加“皮下注射”进行广告信息灌输的话,那么,数字电视广告的、传播,改变为受众可以与电视中任何自己需要的广告“信息源”联系,把需要的广告信息“拉”出来,主动进行观看、浏览甚至下载,这样,传统模拟电视那种“地毯式轰炸”的广告传播方式正在失去效果,数字电视的出现大大地减少了广告传播的负面影响。

2.由强制性接收向选择的自由性收看转变。传统模拟电视是受控的、单向的,即传输接受,受众只是单纯被动地接收电视信息。而数字电视传播下的受众可以在自己许可的时空中自由选择电视观看,接受与消化电视信息;可以随时随地、随心所欲地在电视中查找不同形式的信息,甚至可自由观看、查询、浏览、下载需要的广告信息资料,从而避免消费者因注意力不集中产生的广告传播的无效性和被动性。数字电视广告的出现,甚至可能使传统购物方式发生转变,广告主开始向直销广告主转变(如中国数字电视的青岛模式),消费者不必一家家商场跑来跑去比较商品的质量、价格,更不必面对售货员的“热情推销”,一切只需操作遥控器或红外遥控键盘,边观看数字电视中的广告,边详看企业、产品的介绍,边互动选货、订货、购物。在数字电视环境下,受众成了主动广告信息的寻求者,开始真正能够控制自己的收视时间和收视内容,完全消除了电视广告在接收时间上的强制性与被动性。

3.由电视表现手段的单一性向电视表现的多样性转变。数字电视把影像、声音、文字、图表等信息传播形式集于一体,变成一种可以包容一切信息传递方式、类似于计算机“多媒体”全方位信息传播的媒介载体。也就是说,数字电视整合了一切媒体的优势,具有了多媒体的功能,它能最大限度地运用各种技术与艺术手段,利用现代高科技声、光、电技术制作出生动活泼、形式多样、赏心悦目、可视性强的电视信息(广告信息)。数字电视有电视画中画、画外画、视窗放大、静止画面等展现传播方式,给受众以全方位、多维度的广告信息传播,传达多感官的广告信息,甚至还可以实现电视广告信息的录像、复制、定格或回放等功效,给受众带来全面的视听觉震撼。因此,数字电视传播广泛、力度大、交互性强,数字电视广告传播就可充分利用其技术优势,推播全屏广告、画中画广告、声音广告、游动广告、互动广告、全流量广告等综合多种传媒技术的广告传播形式,以取得最佳传播效果。

4.由电视信息投放的模糊性向准确性转变。与传统模拟电视广告传播比较,数字电视广告投放的精准性明显增强。数字电视可依据有共同兴趣、爱好、利益的分众群体(消费者),依据要确定的广告信息的内容和形式传播,即特定的电视广告针对特定的电视受众,使得数字电视广告传播的目标受众十分清楚。如某固定的电视节目专栏,不同产品的广告就可投放在这类传播平台上。这样广告播放的信息投放在有着共同需求的分众(消费者)中,其广告传播的目标市场十分清晰,从而真正做到广告传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广告主在数字电视中传播广告的信息的准确度就会大大提高,就能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广告主可以利用数字电视传播技术及时监测广告观看者、访问者类型、访问的时间、访问的地区,并进行归类统计,从而准确地了解到电视广告传播的效果。这样,广告投放、传播广告的目标市场就会越来越准确。

5.由传统固定的电视传播向移动的数字电视传播转变。随着科技的发展,数字移动电视正在出现,它是无线传输的数字化电视,其特点是移动接收、携带方便、清晰度高且音响效果好,能够随时随地收看,对受众的影响非常大。当前,流媒体如车内移动电视、手机移动电视、计算机电视收视等早已出现,这为电视广告传播带来了新的传播途径。目前上海、长沙的车载移动电视,以收视优势拉动了广告信息的传输,取得了良好的效益。2004年以来,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都相继推出了手机电视传播业务,其用户数量逐年增长。移动数字电视的传播效率和接受功能优势是传统模拟电视媒体所无法相比的。这种移动的广告信息播放,能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获得更高的广告到达率。

三、数字电视广告实现有效传播的途径

1.采用“点对点”的方式传播广告信息。数字电视改变了传统电视广告那种“全民式”的传播模式(数字电视频道的增多实际上就是对传统模拟电视单一强势传播的削弱),使“点对点”的定向定面电视广告传播成为可能。数字电视媒体可以针对不同的受众播放相应的广告信息,传播模式表现出新的“点对点”的映射关系,它能使电视广告在最合适的时间、以最合适的方式传播给最需要广告信息的受众(消费者)。数字电视传播的出现,开始使自己小众化,传播的针对目标越来越细,这样就能有效增加数字电视广告的针对性、及时性与沟通效果,大大提高广告传播的效益,同时,由于“点对点”的传播方式,在个性化内容的数字电视频道中,受众注意力集中,需求的目标明确,并自主自愿地接受电视广告信息,电视广告传播的效果自然会更好。

2.建立电视资讯平台传播广告信息。在数字电视中建立“资讯平台”,就可以为广告传播建立信息资源库或称其为“服务仓库”,供受众(消费者)随时随地查找需要的广告服务,用户通过所设的解码器或操作键盘可随意检索数字电视广告信息,这样一来,电视广告就成为可供查询、可供检索的信息资料。电视资讯平台栏目上的受众,往往具有共同爱好和兴趣,这样也就能更好地使广告主与媒体接近目标分众(消费者),了解他们的购买行为和购买的习惯与差异,从而开办“资讯平台广告”——直接针对新产品的目标受众设计资讯平台,把广告的内容完全融到所资讯的形式与内容中去,把电视机变成进入千家万户的多媒体广告信息终端。数字电视可以满足不同目标受众的需求与愿望,通过数字电视频道提供分类广告,为广告客户提供足够广阔的选择空间。目标市场明确了,电视广告资源就能得到合理开发。

3.采取电视与网络互动传播广告信息。对于广告而言,与受众进行有效沟通是一个永恒的课题。数字电视技术第二代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电视与互联网联通,真正实现跨媒体的信息共享,交互式应用越来越广泛,这样我们就可以充分利用两种传播媒介的各自特征与优势来进行广告信息的传播。受众在收看数字电视后,可以通过遥控、点击广告链接到企业或新产品频页,或上网查询更详尽的产品广告信息,甚至把需求信息再反馈到电视台或商家。同时,也可将数字电视广告转化为网络视频播放,可利用数字电视来吸引受众(消费者)收看简短广告片,最后用字幕打出受众需要了解的信息,告知到网络中去查找更详细、更需要全面了解的广告信息,使受众对广告信息的阅读层次化,并进行互动双向交流。这种把电视媒体广告和网络广告结合为一体的广告传播方式,在美国、日本已经出现了,并日益受到受众的欢迎,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互动电视广告”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帮助商家与电视受众(消费者)进行更深层次的沟通,通过广告信息库的建立,真正实现“一对一”的营销。

4.办好电视节目吸引受众来传播广告信息。数字电视后,节目制作的质量成为收视的关键,电视节目抓住了受众的眼球,才会产生传播效益。因为数字电视后每个安装了有线电视或卫星电视系统的用户将能收到500多个频道,这种传播局面必然使电视受众不断地更换、选择电视节目来满足自己的收视要求。这样,传统模拟电视单一频道强势传播的局面开始削弱,那种全方位、大面积影响受众的广告,在数字电视面前变得只是少部分地影响受众了。数字电视广告传播必须在电视频道相对稳定、节目品牌影响力大这种收看状态中去争取受众。因此,数字电视时代要想使商家的广告传播影响受众,就必须发挥数字传输的技术优势,办出有吸引力的电视节目,给受众带来乐趣,使数字电视节目显现出互动性、娱乐性、新颖性、知识性和趣味性。要利用好的电视节目搭建广告传播的平台,想方设法吸引受众视觉、听觉,让受众在享受好的节目的过程中自愿接受有关广告信息,甚至引发受众自发关注和参与,吸引他们去主动寻找广告信息,这样才能使电视输出的广告信息吸引眼球、传有效果。

5.实行电视分群投放来传播广告信息。传统模拟电视传播的对象往往是“全民性”的,广告传播也是大面积“广而告之”的“印象轰炸”,电视广告传播往往不顾各个年龄层次、各个地区、各种收入阶层、各种文化水准、各个生活层面的受众,盲目传播广告信息,所以这种电视广告传播关注力低。随着数字电视的发展,受众开始分群,有着共同兴趣爱好、购买行为与购买习惯的受众,观看与浏览的是共同关注的电视信息、电视广告,受众导向时代真正来临。这时电视广告传播只有按分群的目标受众“投其所好”地把广告信息传输给受众,投放的广告才会取得成效。在数字电视传播时代,我们完全可以根据广告主的需求,锁定广告目标用户群,为他们“量身定制”广告,做到精确定向的广告传播。如果电视广告传播的分众(目标消费群)与专业电视频道的目标受众趋于一致,电视广告传播就会取得巨大效果。

不可否认,数字电视在中国还只是初现端倪,怎样构建数字电视广告传播,还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与开发,但我们深信,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未来的电视媒体仍然是广告传播最为重要的媒介,其广告传播效果也最为明显,崭新的以“受众本位”数字电视的广告传播时代的春天即将到来。

参考文献: